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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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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优秀13篇)
2023-11-20 09:53:43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我们学习和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写心得体会需要注重文字的清晰、简洁和精确。%20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从而做到以优势为主导,弥补劣势。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篇一

近年来,监狱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为了适应这一需求,监狱施工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然而,监狱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给监狱建设和管理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施工安全意识,本文将围绕监狱施工安全事故展开讨论,以期能够引起各方对于安全问题的重视。

监狱施工安全事故引起的问题不可忽视,一方面给监狱建设进程带来了障碍,延缓了工期;另一方面也给干警职工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监狱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通常与不合理的施工方案、施工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等因素有关。因此,必须得出教训,并加以改进,以提高监狱施工安全。

监狱施工群体是面临危险的工作环境,施工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监狱干警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监狱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充分认识到施工安全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要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监狱施工安全。同时,应建立健全安全意识教育体系,提高干警职工的安全意识,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监狱施工事故教训是对事故原因的总结和归纳。首先,施工方案的制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对风险评估和安全预防措施的考虑不够;其次,监管责任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技术要求放松,导致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滋生;再次,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差,对事故隐患缺乏警惕,自觉遵守施工安全规程意识不强。总结这些教训,我们应该在施工前充分考虑施工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并进行周密的风险评估;同时,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技术能够胜任施工任务;最后,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第四段:监狱施工安全规范的制定。

为了提高监狱施工的安全性,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规范。监狱施工安全规范应该包括施工方案的制定、施工监理的要求、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检查等内容。监狱施工方案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监狱施工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监理的要求应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应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岗位进行,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现场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以便于总结经验,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为了确保监狱施工的安全,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单位的管理,并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确保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和资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监狱施工安全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加强舆论宣传,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合力,共同提高监狱施工安全水平。

通过对监狱施工安全事故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看到,提高施工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是解决监狱施工安全问题的关键。只有充分认识到施工安全的重要性,从源头上遏制事故的发生,才能顺利推进监狱建设进程,并确保监狱干警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共同为监狱施工安全作出贡献。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篇二

一、引言(150字):

近年来,消防车辆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作为消防员的我们,更应该增强安全意识,不断总结经验,并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本文将围绕消防车辆事故安全心得体会展开论述,旨在提高消防员的安全意识和行动能力。

二、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知识(250字):

消防车辆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对安全知识和技巧的掌握密切相关。消防员首先应对车辆性能、危险性和操作细节等方面有清晰、全面的认识,并具备相关培训接受消防教育训练。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事故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如在雨天道路湿滑时要注意减速慢行,向左靠缓给对向车辆预留安全空间,避免过程中碰撞擦刮等事故。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和专注力,不疲劳驾驶、不打手机、不妨碍听力等也是我们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

三、加强驾驶技能和自我防护(300字):

消防车辆的驾驶技能是事故发生时取得成功的关键。首先要熟悉自己所驾驶的消防车辆,了解其尺寸和操作特点,并提前综合考虑车辆的转弯半径、刹车距离以及加油站、高架平台等的通行能力。同时,我们也要提高驾驶技巧和反应速度,灵活运用涉及紧急转弯、刹车、变道等动作,树立正确的车道文化和行车习惯,确保行车流畅。其次是自我防护,消防员在驾驶消防车辆时要始终牢记自己是一名指挥员,不允许因行车环境复杂而影响自己的判断力及应对能力。同时配戴安全带、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感和应变能力。

四、提高现场处置能力(300字):

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处置能力也是消防人员保障安全的重要环节。在处理事故现场时,我们要做到早发现、早报警、早处置,始终保持冷静头脑、专业技术和高度责任心。首先,消防人员需要熟悉车辆的外部构造和装载物品的安全规格,以便在事故现场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展开救援活动时不陷入更大的被动。其次,我们还要熟悉事故现场的路况和情况,提前制定好行车路线和救援计划,确保高效、安全地处置事故。同时,消防人员还要用心做好事故的记录和分析,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五、加强维护和检查(200字):

消防车辆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是事故发生前的重要环节。对于车辆的维护保养,我们要切实加强,确保消防车辆性能完好,不出现驾驶异常,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定期检查车辆和装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机械损坏。此外,还要加强车辆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员工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及时更新知识和技能,应对新形势和新挑战。

六、结语(200字):

消防车辆事故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而消防员是保障人们安全的中坚力量。只有加强我们的安全意识,掌握相关安全知识,提高驾驶技能和自我防护,提高现场处置能力以及加强维护和检查,才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我们的工作不受干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们消防员要不断总结经验,提升技能,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篇三

第一条 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煤矿铁路运输任务不断增长,这就对煤矿铁路运输管理和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好行车事故的处理,特制订《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二条 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做到:

4.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要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继续发生。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必要的经济、法律制裁。事故性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营矿区铁路(包括露天矿铁路)行车系统。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或因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凡属交通肇事,矿外事故,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部。

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第五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程度、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对行车的影响时间及事故性质,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合计五人及其以上者;

2.其他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0万元及其以上者;

3.机车大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二辆及以上;

5.货车货车报废3辆或者大破6辆及以上(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6.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二十四小时及其以上者。

第七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均为大事故。

1.有人员死亡或重伤2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万元及其以上,不足20万元者;

3.机车中破一台及以上;

4.客车大破1辆或者中破2辆及以上;

5.货车大破2辆或者中破4辆及以上;

7.动车、重型轨道车保费1台及其以上; 

8.报废钢轨200米(单股)及其以上或者轨枕500根及其以上; 

第八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造成下列后果(包括虽未造成损害后果、但性质严重的)之一者,均为险性事故。

1.重伤一人或者轻伤二人及以上者;

2.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五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者;

4.列车冲突;

5.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在未准备妥当的进路上接发列车;

8.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者下拉杆脱落; 

9.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10.列车进入异线;

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

13.列车中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车辆断轴;

14.列车脱轨(移动线、半固定线除外);

15.列车在区间冲撞施工机械、轻型车辆或小车 。

第九条 凡所发生的行车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千元及其以上,不足五万元者;

2.调车脱轨(移动线、半固定线除外);

3.列车分离;

4.挤岔子;

5.调车作业中发生冲撞,造成损失者;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调车作业越过禁止调车的信号机;

8.闯防护信号或者闯车档;

9.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0.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11.列车中自翻车中途自翻;

12.自翻车扣斗;

13.动轮擦伤过限;

14.电机车刮受电弓;

15.烧漏机车易熔塞;

16.机车、车辆燃轴;

17.架线折断;

18.乘务员漏乘;

19. 有人员1人发生轻伤;

20.关闭哲角塞门发出列车;

21.机车水锤;

22.列车在运行中刮坏技术设备或货物坠落;

23.未及时关闭道口栏杆;

24.其它经矿(部、处)有关部门认定构成的行车事故。

第三章 行车事故的通报

第十条 发生行车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应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及时报告矿(部、处)(矿、部、处,系指露天矿、运输部、运输处,下同)行车调度员和有关站、段长。

第十一条 矿(部、处)行车调度员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均应做好行车事故概况记录。凡特级、一级、险性事故须立即报告矿(部、处)长、有关副矿(部、处)长和局调度,如需要救援列车(包括轨道吊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以调度命令指示出动,赶赴现场。同时通报矿(部、处)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科室。

第十三条 矿行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同时抄送矿(部、处)安监部门。发生特级、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 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必须积极抢救受伤人员,负责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2.当矿(部、处)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安监、公安、业务主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恢复行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勘察现场,绘制现场示意图、拍照并做好调查记录。

(3)对事故有关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详细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责成专人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3.矿务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须立即组成以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任主任委员、安监、公安、业务主管等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指段、站,下同)应于事故发生后3 日内向矿(部、处)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

矿(部、处)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制定防止措施,提出处理建议,于接到基层单位报告后的5日内将事故处理报告报矿务局和煤炭工业铁路运输主管部门。

矿务局接到矿(部、处)调查处理报告后,于七日内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将调查处理报告报送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工业铁路运输主管部门。

省煤炭局接到矿务局的重大事故报告后,于五日内审查批复,并报煤炭部核备。

第十六条 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险性事故发生后,由矿(部、处)长或主管副矿(部、处)长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安监及有关业务科,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如发生有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中断行车情况时,须组成由主管副矿(部、处)长任主任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比照第十五条1、2款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险性事故、一般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矿提出事故报告。然后由主管矿(部、处)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制定防止措施,做出处理决定,于七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矿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属于破坏性事故,由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处理。

第五章 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详细记载每件行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和有关人员、处理日期、奖惩情况及今后防止措施等,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及时将发生的行车事故情况及行车安全工作情况报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为便于煤炭系统内部统计,处(部、矿)在上报事故等级时,将行车事故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两部分。

1.人身伤亡事故,按实际发生的统计。 

2.非伤亡事故,分为特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相当于行车事故分类的重大事故、大使谷、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3.一次事故中,同时具有人身伤亡和非伤亡事故性质,按事故级别高的上报;如等级相同,按人身伤亡事故上报。

各单位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记载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部门,对本系统的行车事故,按月、季末应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车辆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车辆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93号令),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因营运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如下: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因营运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93号令)的规定,组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公安交巡警部门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南长区、北塘区和崇安区发生的事故,通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20日内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责任认定书等有关信息报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公安交巡警部门的事故通报后,按下列权限负责调查处理: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由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南长区、北塘区和崇安区发生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调查处理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车辆单位不在同一个市(县)、区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车辆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必要时也可以派人参加。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篇四

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施工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给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作为一名建筑工人,我亲身经历了一次施工安全事故,深刻体会到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通过这次事故,我有了许多心得体会。在此,我将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以期提醒大家关注施工安全,切实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事故的发生归根结底是因为安全意识的淡化。在我们工地上,每天都会有上百人同时施工。即使只有一个人对安全问题漠不关心,也会对整个工地带来巨大隐患。因此,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每个人都要时刻保持警惕,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只有时刻关注安全,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危险因素,预防事故的发生。

其次,安全生产应该落实到每一个细节。事故发生时,我们所有人都陷入了巨大的恐慌和无助之中。我深刻体会到安全生产应该贯彻到每一个细节当中。从施工设备的检验到施工现场的警示标识,从设备的故障维修到工人的上岗培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把控。只有做到细致入微,做到万无一失,才能确保施工安全。

再次,团队合作是安全生产的保障。在这次事故中,我们深深感受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事故发生的那一刻,同事们纷纷伸出援手,紧急救出了被困的人员。正是因为大家的团结一心,最终才使事故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我们意识到,在工地上,只有加强团队的建设,提高大家的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确保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事故后的总结和教训也是至关重要的。在事故发生后,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故调查和总结,找出事故的原因和教训。我们发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施工设备老化导致的,而我们在设备检查和维护方面存在不足。因此,我们及时进行了设备维修和更换,加强了设备的管理和维护,避免了同样的事故再次发生。通过总结和教训,我们深刻认识到了提高施工安全的必要性,也激发了我们更加严谨和细致的努力。

总之,施工安全事故是工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我们都应该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通过这次事故,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体会到安全生产应该贯彻到每一个细节,认识到团队合作的必要性以及事故后的总结和教训的重要性。希望我能将这些心得体会分享给更多的人,一起关注施工安全,共同努力,保证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篇五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三)事故补报的要求。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一)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二)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三、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三)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与内容。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四、事故处理时限。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一级建造师挂靠。

小编在这里祝福大家考试取得好成绩!发挥出最好的水平。你是个聪明和头脑灵活的人,我相信你一定成功!!!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篇六

驾驶员叔叔阿姨们,你们飞快地开着汽车在路上跑的时候,请你们想想我这个坐在篮球里的小孩。我天天在想,谁能给我像别人一样的两条腿呢?(童音自述)。

为什么如此多的人死在车轮下我又不想说“死”,他们还在我们身边。他们没有走,他们累了,休息一会。中国的经济好了,道路是越来越宽敞了,越来越好了。老百姓也有钱了,车子也越来越多了。可是相关的交通法规却还不健全,普法的力度还不够。行人,开车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仍然还不够。每年有多少人死于交通事故,都是一些触目惊心的数字。20xx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造成98738人死亡、46991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与20xx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67635起,下降13。1%;死亡人数减少8339人,下降7。8%;受伤人数减少10953人,下降2。3%;直接财产损失减少5。1亿元,下降21。2%。万车死亡率为7。6,比20xx年减少2。3。就是这样的数字,每年多少个家庭处于悲痛之中。多少无辜的人死与非命。请大家在路上要小心,不管你是开车的,还是行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死亡"一个很可怕的代名词,一个鲜活的生命竟然在瞬间灰飞烟灭,真的是脆弱得比不上一颗小草,小草尚且可以“野火烧不尽,春风春又生”,可生命的夭折却是如此地迅速,只留给这个世界一缕青烟和亲人朋友的悲痛和缅怀。

曾几时何,我一直以为死亡离我很遥远。直到现在我才真正发现,生与死其实就在你我的身边。原来生命是这么不堪一击。……一次又一次的车祸,一次又一次的意外事故,都在向我们警示着生命的可贵,警示着我们的生命是如此的脆弱。脆弱到让你在不明的颤动中深感害怕,却又无法躲避。有的生命,既没有力量挣扎,也没有来得及思考,生命的轮回却就在瞬间结束了。

“生命诚可贵!”人对生的眷恋是那么强烈。只有珍爱生命时,才会在短暂的.生命中寻找并理解生命的价值。我们既然已经拥有了宝贵的生命,就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生命是不可永久延续的。在有限的生命里,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生命的责任?不能让自己白白地来这世间一次。我们不要去找理由轻视那些低沉的灵魂,我们也不要去逃避无数次应该的责问。生命是世界上最宝贵的财富,所有的财富都可以失而复得,唯有生命只有一次。生命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开始走向死亡,就开始与死亡进行着较量。

生命是如此地脆弱,脆弱得让人害怕,让人震惊,一个事故,一场风雨,一个疾病,都会令生命随风而去,可面对逝去的生命,自以为强大无比的我们,竟显得那样的束手无策,那样地孤立无援,只好心痛地任凭一个生命消失在我们无奈的视线里。面对脆弱的生命,感悟着生命的脆弱,在唏嘘叹息之余,我们该更加珍惜生命,因为生命是如此脆弱,我们要好好保护,好好珍惜,好好经营,面对坎坷的命运和遇到的困难,包括亲人的离去,我们也只能选择坚强:坚强地的活着,快乐地活着,让我们的生命绽放出一份精彩!

生命很珍贵,生命也很脆弱。生命福祸却在无数难以意料之中,在冥冥之中,祸事或许会降临到你我的身上。福祸相依,在看似幸福、平安的日子依旧存在着许多不幸。也许我们可以逃过某一次的劫难,然而不幸的事情却依旧天天发生着,不是我们不小心,而是我们身边不安全的因素实在太多了。在百般小心中,我们开始变得疲惫;在极度快乐中,兴奋的细胞已经不听指挥,灾难往往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着。

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可贵的,更是脆弱的。纵然生活中会有很多不如意,也请你务必珍惜父母带给你的生命。生命让我感受到生活的真实面目,让我触摸到生活的一切!我感谢父母的给予!生命如此可贵,如此脆弱,转瞬即逝。我们如果能让生命象流星一样流光异彩,不也是一种伟大吗?生命如此脆弱!朋友,如果你时时惋惜自己人生的短暂,那就让我们付出对天下所有生命,所有灵魂的无尚关爱,相信脆弱的生命就会变得精彩。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篇七

有的`人片面地认为,事故不可把握,防不胜防。无数的事实证明,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长期以来,人们对各种生产事故的预防,积累了大量的知识,比如,在对人的要求上,强调要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要岗位要持证上岗;对设备使用上,强调要按规程使用,严禁违章操作,带故障操作;在环境要求上,对各种场所安全生产都有明确的要求,对各种施工建设项目也都有明确的规范等。

掌握了这些特点,就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于未然。根据已知事故,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也是预防事故的好办法。

事故有不断重复的特点,可以根据事故重复出现的现象,摸索和掌握其发生的一般规律,掌握预防主动权。要不折不扣地按照规定办,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事故的原因分析表明,大部分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人为因素造成的。

预防事故就应当从基层和基础抓起,抓好关键环节的落实。特别是要抓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技能和预防事故的能力,同时加强预防事故的训练。

抓安全生产需要全面打基础,实施综合治理,但这并不是说各项工作都有要平分秋色,不要重点。特别是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不同行业中往往会出现不同的倾向性问题,这就需要搞好专项治理。

所以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把握“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来要求自己,在工作中不能抱有“麻痹大意”“怕麻烦”等不良心理,一定不能心浮气躁,埋怨这,指责那,而要在“亡羊补牢”的同时,冷静地分析形势,理清固强补弱的工作思路。在事故可能发生之前,主动做工作,把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篇八

施工车辆是在工地和施工现场上必不可少的设备,它们为工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物资运输工具,推动了施工进程的顺利进行。然而,时常发生的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却给工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作为一名工地项目经理,我深感责任重大,深入分析了这些事故,从中总结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并采取了一系列预防措施,以确保施工车辆安全。

首先,我意识到驾驶员的素质至关重要。驾驶员是施工车辆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直接关系到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我要求所有驾驶员必须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批程序,并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在培训中,我强调驾驶员必须始终保持警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避免开车疲劳和违规驾驶,以确保施工车辆的安全运行。

其次,我注重施工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只有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为此,我制定了详细的维护保养计划,确保每辆车按时进行例行的检查和维修。特别是对制动系统、悬挂系统和轮胎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同时,我还要求驾驶员在使用前对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车辆没有故障和安全隐患。

另外,我重视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在繁忙的工地上,车辆和人员交叉运行,如果没有良好的交通管理措施,事故难以避免。因此,我在施工现场设置了专门的交通指引标志,明确了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区域和路线。同时,我要求驾驶员和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逆向行驶、疾驶和乱停车等违规行为。此外,我还设置了临时停车位和施工通道,确保施工车辆有固定的停放位置和通行通道,避免与行人产生冲突。

最后,我重视施工车辆安全教育的持续推广。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座谈会,向全体工人宣传施工车辆安全知识和经验,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特别是对新入职的工人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让他们熟悉施工车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同时,我还鼓励工人随时向管理人员反馈施工车辆安全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解决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车辆安全可靠。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和有效管理,我们在最近一段时间内未发生任何较大的施工车辆安全事故。这不仅得益于全体工人的共同努力,也充分证明了我们的管理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然而,我们并不会因此而自满,反而会进一步加强对施工车辆安全的关注,持续改进我们的管理措施,不断提升施工车辆安全水平。只有确保施工车辆安全,我们才能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为实现工地的“安全第一、事故零发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篇九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是在施工现场发生的一种常见但往往严重的事故。由于施工车辆大多数都是大型重型机械,如果出现事故往往会引发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关于施工车辆安全事故的经验总结和心得体会对提高施工工地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有多种原因。首先,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是常见的原因之一。有些驾驶员刚入职时,缺乏对施工现场的适应和认知,而有些驾驶员可能是因为长时间工作疲劳、饮酒驾驶或操纵不善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其次,施工车辆的维护不到位和缺乏及时的检修也是常见的问题。这种情况下,车辆可能出现故障或失控,从而导致事故发生。通过总结这些教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以及加强施工车辆的维护和检修是预防施工车辆安全事故的关键。

基于以上的教训和总结,我们可以提出几点有效预防施工车辆安全事故的建议。首先,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关键。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车辆使用规定,包括明确的车辆驾驶员资质和安全要求。其次,加强驾驶员培训和教育也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措施。公司可以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保证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升。此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防止驾驶员的疲劳驾驶。

作为一名施工现场的工程师,我亲身经历了一起施工车辆安全事故。那次事故是由于驾驶员酒后驾驶和操作不善导致的,造成了数名施工人员的受伤。这次事故给我敲响了警钟,我意识到我们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以及施工车辆的维护和检修。我从这次亲身经历中深刻地领悟到,只有加强管理和提高安全意识,才能有效地预防施工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施工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人员和资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了预防这类事故的发生,我们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施工车辆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只有在这些措施的共同作用下,才能有效降低施工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大对施工车辆安全事故的监管力度,推动行业的规范发展,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在这个发展迅速的建筑行业,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识到施工车辆安全事故的重要性,共同努力创造安全优良的施工环境。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篇十

安全是基础,服务是宗旨,制度是金科玉律。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事故反思报告,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在河津呆了三十五天,参与了3.28事故善后殡葬服务和事故调查联络服务,中间经历了过多的不堪场景和辛酸场面。面对被困矿工的亲属们,感受着他们即将失去亲人的那份悲痛,自己只能一味地劝慰、安慰,希望奇迹会发生;组织协调拉运三十八位遇难者的遗体,感受着三十八个甚至更多家庭的不幸与辛酸,想着那些失去儿子的白发老人们、失去丈夫的妻子们、失去父亲的孩子们,心里好长时间来一直不是滋味;亲眼目睹了自己的同事因事故责任被警察带离,想着他们从此将失去自由,离妻散子,我便觉得自己没有理由不认真工作、不认真履责。

痛定思痛,痛中反思:反思责任、反思岗位、反思履职,反思工作中所涉及的干部使用、素质提高、培养培训、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劳动备案、人才引进等各类业务,自己是否有失职?是否认真履职?是否全心投入?是否业务熟悉?是否工作滞后?是否热情办事?我自己认为,答案是不肯定的。

一、在人才引进上需反思:派遣到项目建设方面的人才不具备建设高水平重点项目的素质和能力。尽管从去年九月份启动了面向社会招聘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和操作人才,但终是远水没有解了近渴,新招聘的人员环境不熟,还需要和工作、和同事磨合过渡,难已快速融入项目建设。

二、在业务培训上需反思:培训不扎实,监管不力,尤其对施工单位人员培训不闻不问不清不明,更不用说去监管到位。省里2009年11月下发的关于建设单位的一些文件规定并不知道,学习业务信息滞后。

三、在学习速度上应当反思:出事了,才知道好多资料、文件、领导讲话都好象是早就针对3.28事故所讲所说所要求。日常学习有应付现象,煤矿项目建设中涉及人力资源业务的内容很多,如何选人,如何用人,如何培训,有何素质要求、条件要求、硬件要求、经历要求,但自己知晓的并不太全。

事实上,结合人事部门各位人员的岗位和业务范围,细细反思,如果不尽心履职尽职,仍然会发生不亚于3.28透水事故的重大安全事故。人事部门承担着全公司全体人员的从进企业到离开企业(含退休)期间的与人有关的种种切身利益之事,工资收入问题、技能等级问题、继续教育培训问题、职务晋升问题、职称评审问题、职工子女就业问题、技能签订考试能否通过问题、让不让参加培训问题、合同能否正常续签问题、社会保险是不是吻合问题等,哪个环节都需要尽心尽职,哪一方面出现失误都完全会造成涉及人员的情绪不稳,不安心工作或是分心和担忧,产生不安全行为,引发出不堪设想的安全事故来。所以做为人事处全体人员注意做好政策引导和耐心解释、正面宣传工作很重要。等等。

我个人认为,还是好好学习,尽心尽职尽责履职,全心全意全力工作,总之一句话,做为现在自由的我,还是以尽心尽力的工作来报答社会给予自己现在拥有的一切。

3月29日公司所属电厂发生一起煤气逸散导致人员窒息的重大事故。这次事故给个人、公司、社会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这一事故令我们发人深醒。

就这起事故,厂部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组织全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根据自身实际,反思平时的作业流程,认为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不按规定严格履行工作程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要求。

二、工作时自我保护意识、互保意识不强,存在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松懈。

三、有时候有怕麻烦、图省事的侥幸心理,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

四、现场查勘不到位,没有仔细检查、确认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现场执行安全措施不到位。在现场作业时未按要求落实、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公司日益发展壮大,所使用的新设备新技术越来越多,这样我们面临的安全风险也越来越大。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当前安全形势,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控制。作为员工,我们一定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切实做到“三不伤害”。因此我们平时的工作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班组安全基础管理。

班组要利用每周的安全活动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全班人员的安全意识,认真吸取他人事故教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努力提高个人安全操作技能。

二.继续开展危险源、点分析与预控。

干熄焦是公司上马的新项目,其涉及的安全项目繁多,这就要求全体人员尤其是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结合工作实际,多参加厂部、车间、班组召开的安全会议,详细了解每项工作中的危险源、点及预控措施,做到人人心知肚明。同时要积极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加强作业过程中危险点防范措施的监督。比如,遇有不停机检修时,必须增设专职监护人。发现危险源、点及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合理有效的个人防范措施,避免对自身造成伤害。

三、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认真学习厂部制定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要积极配合厂部、车间开展地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提高自身应急处理能力,做到遇险不乱,处变不惊,应付自如,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个人、公司损失。

20xx年一季度全公司安全生产形势不是太好,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当前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公司、厂部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继续全面找差距,以积极的态度,反思自己的安全工作,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下阶段的安全生产中去。

近日公司下发了《关于认真汲取同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此《通知》共罗列了国内危化品生产安全生产事故10例。一起起触目惊心的事故,一桩桩血淋淋的事实,让我感触很深,也倍感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给我的启示和教训也是深刻的。

在统计的10起安全事故中,其中违章动火与违章指挥的有4起,我们现在可以把他都归纳为“违章作业”,由此可见,在我们日常的安全管理中,发生安全事故,“违章作业”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也是我们应该警惕的一个主要防范对象。我们乙炔工段的日常检修比较多,尤其是动火作业更是司空见惯,正因为有这么高频次的检修,也就注定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要细致,要精心,要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要把本质安全坚持到底,这是我们的原则,也是我们的态度。

在统计的10起安全事故中,其中处理故障与问题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占到2起,这也是杀伤力比较大的一个原因。在设备与装置正常运转的时候,可能暴露出来的问题会少一些,但是如果遭到非正常的情况下,或者是紧急的情况下,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也许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这其实也为我们敲响一个警钟,“再忙也不能忘了安全”。乙炔工段在每次的开停车过程中,或者是有一些紧急情况下的堵漏,紧急停车等处理问题的机率也是比较大的,怎样做好应急措施?是我们应该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应该着手解决好的'一个问题。

在10起事故中,其中内蒙古吉兰泰发生安全事故已是第二次,这个问题倒是让我思索良久。为什么同一家企业会在短短的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安全事故,我觉的主要原因可能和这个企业上上下下的安全意识有莫大的关联。上梁不正下梁歪,领导不重视,基层肯定也小视,因而酿就一个又一个的惨剧,无不让人叹息!记得我曾经讲过,做为一个化工厂的工人,要学会不断地从事故中学习教训,总结教训,充实自己的头脑,让自己变的成熟起来,想的要全面,安排要具体,落实要到位,把关要严密,管理要过硬,检查要细致,整改要彻底,纪律要严明,奖罚要公平,这样才能管理好一个工段,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杜绝事故,远离事故的发生。

关于“人”的不安全隐患,我觉的比“物”的不安全隐患更可怕,更难治理,虽然我们口口声声地讲要通过不断地培训与教育提高其操作技能,增强其安全意识,但是对于一些本来自律意识较差,个人素质不高的员工有时也真是“恨铁不成钢”。你对他苦口婆心,他全当耳边风,着实让人无奈的很。因此我觉的,目前公司应该采取必要的末位淘汰制,把一些扰乱民心,缺乏责任心,操作技能差的员工进行必要的淘汰,要把金泰变成一个大熔炉,留下的是金子,淘汰掉的是渣子。只有这样,才会不断地提高员工的个人素质与整体素质的协调发展,更有利于安全工作的全面提升。

总而言之,通过对《通知》的学习,深深地给我上了一课,做为乙炔工段的一名副工段长,整日给易燃易爆物质打交道,不仅多了一些敬畏,更多了一份责任,眼下只有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各项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日常检修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全面提升个人素质,全面推进工段的各项管理向更高的一个台阶迈进!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一

近年来,监狱施工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针对这些事故,笔者认真总结和反思,深刻认识到施工安全事故对于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性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性。在这方面,我想强调施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应急机制的完善、技术素质的提高、监督管理的加强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施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施工安全是施工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的体现。

其次,应急机制的完善。在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是避免和减少损失的关键。

第三,技术素质的提高。施工安全是一个综合性、复杂性的工作,需要施工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四,监督管理的加强。监狱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等因素有关。

最后,法律法规的完善。只有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才能更好地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结语:通过对监狱施工安全事故的反思和总结,我们深刻认识到施工安全事故对于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性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性。只有从源头上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二

施工安全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于人员操作不当、机械设备故障等各种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这些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会给工程工期和质量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通过对施工安全事故的分析和总结,我深刻认识到了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段:案例分析。

在我参与的一次建筑工程中,曾经发生过一起严重的施工安全事故。当时,由于某位工人未经充分检查就开启了一台电梯,导致电梯失控,造成两名工人受伤。此次事故的发生让我深感痛惜,也意识到自己在施工安全方面的不足。

第三段:原因分析。

通过事故调查和分析,我们发现这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工人在操作电梯时存在着疏忽大意的态度和操作不当的行为。而我个人在组织、管理和监督方面也存在不足,没有做好安全培训和督促工人养成安全操作的习惯。此外,电梯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也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导致设备失控的风险提高。

第四段:教训总结。

在这次事故中,我深刻意识到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施工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并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特别是在使用设备时要加倍小心。此外,工地监督和检查工作也不能松懈,在发现问题时要及时纠正。对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更应该做到定期检查和及时维修,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段:预防措施。

为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我认为工地管理应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操作规范和流程,并严格执行。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对工地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总结:

通过这次事故的发生,我意识到施工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只有加强对安全的重视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的安全、高质量完成。作为一名施工人员,我将更加注重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为建设安全、文明的工地做出自己的贡献。

施工车辆安全事故心得体会报告篇十三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建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笔录。

5、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6、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9、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10、其他有关的资料。

建筑公司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作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的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的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二、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就业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三、分包单位的选择

1、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工程分包单位。

2、从本企业发布的《合格劳务分承包方名录》中选择劳务分包单位。

3、 对名录以外的分包单位,按本企业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和审批。

四、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治安、消防管理协议”等。

3、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五、分包队伍进场时

1、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总包负责解决分包方住宿、就餐、饮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六、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明。

4、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进行“三上岗一讲评”活动,并设立台帐记录。

七、业主指定分包队伍的管理

1、原则上总包单位有权利及义务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2、业主指定的分包方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应同自己选择的分包方一样实施评价、管理和控制。

3、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4、各项目部对分包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5、分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6、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还可作清退处理。

建筑公司施工现场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施工现场各分项工程在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员在安排分项工程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3、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各工程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向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使用范本时,应在补充交底栏内填写有针对性的内容,按分项工程的特点进行交底,不准留有空白。

5、安全技术交底应按工程结构层次的变化反复进行。要针对每层结构的实际状况,再次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6、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履行交底认签手续,由交底人签字,由被交底班组的集体签字认可,不准代签和漏签。

7、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准确填写交底作业部位和交底日期。

8、安全技术交底的认签记录,施工员必须及时提交给安全台帐资料管-理-员。安全台帐资料管-理-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9、施工现场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

建筑公司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为了确保各项安全设施、设备的组装搭设,严格做到规范齐全,提高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率,为此制定如下验收制度,必须认真执行。

1、大型机械设备,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承接任务,安装完毕须经公司安全监督部,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机管员、电气负责人共同组织验收。由公司安全监督部签发验收记录,并经机械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2、施工现场上所有的临边、洞口、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搭设前,必须按专项技术方案由技术员、施工员对架子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由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员共同参与验收,不合格的安全改施必须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每验收一次须做好验收记录。

3、井架搭设前,由施工员、技术员按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井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搭设。井架搭设完毕后,经企业与项目部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参加验收,做好验收记录,挂上验收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临时用电设施、装置,通电前必须由电气负责人、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

5、中小型机械使用前,由机管员、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填写书面验收记录,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6、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审定发证,并持证上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七条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和事故接报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现场的拆除,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现场或者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或者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

(六)其他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的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三)下列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单位发生的事故

3、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4、鼓楼、玄武、白下、建邺、秦淮、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发生的.建设工程事故

5、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门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事故的调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另有授权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会等部门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应当邀请卫生、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

参与调查的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人员立案侦查;

(七)质监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人身伤亡、急性工业中毒等事故组织抢救、技术指导和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查明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

(三)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规定期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恪尽职守、信息共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调取有关资料。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如实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见。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并于作出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批复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对事故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向组织调查的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制度和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分析事故情况,做好报告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调查组成员分工履行职责,相互推诿的;

(二)事故调查期间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的;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安监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设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制定实施处罚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含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费用。

本规定所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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