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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校外实训心得体会简短 药品实训报告心得体会400字(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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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校外实训心得体会简短 药品实训报告心得体会400字(6篇)
2023-01-06 15:58:36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推荐药品类校外实训心得体会简短一

乙方:____________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共同利益,特签订本协议。

一,合同概述:

1.合同的实际履行从交易之日起算,双方的权利义务自交易之日发生约束力。

2.购销商品名称为(附商品明细表)。

二、供应商类别

□生产厂家□代理商□批发商□其他

三、采购方式

甲方根据销售情况进行药品采购,甲方以“采购订单”的形式向乙方订货,乙方应按甲乙双方确认的“采购订单”交货,如有不符,甲方有权拒收。“采购订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价格及包装约定

1、乙方提供的药品包装、说明书、标签、标志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广告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等),所供药品包装必须完好无损,符合货物运输部门的规定要求和甲方在“采购订单”中的具体要求。药品必须有注册商标。

2、在合作期间,如乙方药品价格或包装变更,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该项价格或包装变更的请求。包装变更,必须提供新包装样品并负责原包装的更换。

五、质量要求

乙方须提供以下相关有效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红章),保证其真实性: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进口注册证书和文件

□药品批准文件

□卫生检验证书

□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产品鉴定书

□质量认证书

□报价表

□其他

2、所供药品应符合政府法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标准号为:(□中国药典□sda颁药品标准□进口国药品标准)□其他

3、所供药品如果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在有效期内变质,在正常的运输、储存、交易、使用过程中,有危害身体健康者,或造成甲方损失,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3、实行有效期规定的药品,要求其规定有效期不得少于_______个月,药品距出厂(生产)日期不得大于_______个月。尚未实行有效期规定的药品出厂(生产)日期不得大于_______个月。

4、每一批药品均应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每个不同批号的进口药品必须提供合格的进口药检报告。

5、药品如因质量问题或滞销等原因,甲方要求退/换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退/换手续。如果甲方发出的退/换通知在30日之内乙方仍未作出任何回应,甲方将视其为放弃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批药品,并有权扣除该部分药品的货款。

六权利与义务:

6、1、本协议期内乙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7、a.提供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gsp(gmp)认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原印章,另应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上岗证、质量保证协议以及样板票据,并签字加盖红章。

8、b.甲方保证提供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商品,并遵循甲方的质量管理制度;其商品具有法定的批准文号、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商品外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化对所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和法律责任。

9、c.乙方提供的商品出厂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提供的包装符合相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购提供进口商品时,同时提供该批号加盖的《进口商品检验报告单》。

10、d.乙方在接收甲方请货计划后,72小时内必须将货物配送至甲方指定门店,并附带电脑销售清单两联;出现运输破损、丢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运输事宜。

11、e.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的商品价格符合市场标准,并不得随意变动商品供货价;如出现国家限价、出厂价格调整等因素,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双方协商后作出处理。

12、2、本协议期内甲方应承担如下义务:

13、乙方经销的商品经甲方选择后,均可进入甲方下属的任一门店进行上架销售;甲方新增门店将优先甲方的商品进场地销售,并提供良好的陈列位置。

14、甲方承诺维护好乙方的商品市场,并严格控制商品的销售价格,同时积极扩大乙方商品的销售。

15、甲方保证及时回款,每月日为上月货款的对账时间,在核对账目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至乙方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将提前或顺延,但不得跨月,特殊情况协商处理。

16、甲方实施统一采购,所有门店的商品请货、追踪服务、对账结款均由专人统一负责;甲方将及时向乙方提供接货门店名称、接货人、接货地点、联系电话。

17、

六、结算、支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的结算方式

□代销:□实销实结□隔批结

□购销:□批结□隔批结□月结□货到天付款□款到交货

2、乙方凭甲方出具的电脑入库验收单和%的增值税发票,到甲方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3、甲方以□支票□电汇□汇票□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货款。乙方单位名称应与收款单位完全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款。

4、如乙方要求支付现金,应由乙方单位开出证明,注明收款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申x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并加盖公章财务章。

七、费用

1、业务推广费用:开户/促销费让利或回佣其他

2、检验费用:例行的政府抽检、按规定的例行药检费用及供检样品由乙方承担;或协商提供甲方每年的仓库损耗和检验费用。(考虑是否有该项)

八、订货、交货及验收

1、乙方在收到甲方采购订单后天内,或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

□将商品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____________;

□甲方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地自提,提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到甲方仓库自提;

□其它。(是否保留)

2、甲方在收货后,对药品进行验收。如发现药品质量、数量、品种、价格等问题有异议,可在天内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解决。

3、如果乙方不能如期足数供货,又不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的甲方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促销及培训

1、乙方若有统一促销活动计划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甲方。

2、甲方策划的促销活动将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响应并参与。

4、应甲方要求,乙方有责任对甲方员工作产品销售知识的相关培训。

十、试销期(考虑是否保留)

1、本合同的有效期已包含试销期三个月,试销期以乙方首批送货到甲方仓库第十日开始计算。

2、试销期结束,如该品种的销售情况符合甲方转入正常销售条件则自动成为甲方正常销售品种;反之,对销售情况不符合甲方正常销售条件的品种,甲方有权单方面采取为减少甲方损失的措施,如:停止销售、停止出库、停止采购、或者直至有权终止合同。

3、对于试销期结束后甲方决定退库的品种,乙方予以办理退货手续。

十一、附则

1、对于本合同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说明只能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签字盖公章后才能生效。

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各项信息均应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

3、如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合同签定地所在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合同一式两联,甲方保留一联,乙方保留一联,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如需继续合作,可续签合同。

购方: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________

推荐药品类校外实训心得体会简短二

第一百四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推荐药品类校外实训心得体会简短三

20xx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以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健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完善食品药品监管责任体系,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秩序,防止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上述要求,今年要做好以下八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加快药监机构改革步伐,完成改革任务。

1、积极配合县委政府做好县药监局机构改革工作,充实食品药品监管力量,使餐饮服务监管人员尽早到设位,全面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二、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使“两网”建设站得起、立得住、运行好。

2、作为全国“两网”建设示范县,要继续加强农村药品“两网”长效机制建设,注重发挥实效,以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经济、便捷为目标,以政府负总责主导推进、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以行政监管为主体、以社会监督为补充、以技术监督为支撑的农村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格局,建立主体清晰、渠道规范、保证质量、满足需求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使“两网”运转更加协调、运行更加高效、作用更加明显。

三、推行“规范化药房”建设工作,严把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关。

3、县乡医院和部分村卫生所“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已经通过验收,今后“规范药房”建设重点是偏远乡村的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指导,加快“规范药房”建设步伐,切实规范药品购进渠道、贮存养护和使用管理,不断规范小型医疗机构用药行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和参合农民的用药安全,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药品质量问题。

四、 认真履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职责,切实抓好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工作。

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省市药品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整治违法药品广告、非药品冒充药品、强化农村药品监管等重点整治任务,紧密结合我县药品市场实际,细化整治工作内容,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高风险品种,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全面抓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5、全面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整治。针对中药饮片加工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规范中药材加工炮制、净化市场流通秩序为重点,在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严格准入条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及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违法行为,确保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

6、加强特殊药品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制。对辖区内的特殊药品,尤其是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零售环节,确保特殊药品安全,为创建无毒县做出应有的贡献。

7、加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和使用医疗器械的企业、医院、口腔专科实行重点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使用、非法渠道购入、经营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开展对医疗器械广告和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广告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有效遏制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8、抓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上报工作。

五、切实加强国家基本药物质量监管。

9、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将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作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加强基本药物经营企业进货、验收、储存、配送等环节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落实gsp,严格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制度,充分发挥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配合市局开展基本药物质量抽验工作,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10、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的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分批、分层次开展对监管相对人的相关培训和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

12、在机构改革完成、餐饮监管人员到位后,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小型餐饮单位,依法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违法行为,开展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检查,严厉打击在餐饮服务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规范餐饮消费市场秩序。

13、继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科学监管能力,把科学监管理念体现在工作的方方面面,有效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培训教育工作,通过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着力提升科学监管能力。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通过网络化监管、信息化监管、常态化监管、社会化监管,提升监管水平。

1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把开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廉洁执法结合起来,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公众安全饮食用药的意识,营造和谐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氛围。

15、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渗透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政风行风建设力度,深入开展纠风塑形活动,塑造良好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形象。

16、抓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20xx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抓好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建立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打击无证进行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17、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职工计划生育档案,落实独生子女费补助政策,杜绝计划外生育。

18、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搞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基础上,抓好机关车辆管理、办公设施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

19、抓好禁毒工作。结合本部门职责,抓好精麻药品管理,及时查处、打击非法销售精麻药品的行为,确保精麻药品无被盗或非法流入社会现象。

20、抓好帮扶工作。不断完善帮扶工作基础,积极落实帮扶任务,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推荐药品类校外实训心得体会简短四

9月4日,我县遭受了两百年未遇的特大洪涝灾害,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灾后食品、饮用水及药品的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现作如下通告:

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生产加工、销售下列食品、药品:

1、被洪水淹没、浸泡污染的食品、药品;

2、被洪水淹死、病死、毒死的畜禽和被洪水污染的水产品;

3、腐败变质、发霉、生虫、无标识及来源不明的食品、药品;

二、被洪水淹没的餐饮业、食品加工业及药店必须对经营场所、使用的工具、餐饮具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后经卫生监督部门、药监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业经营。

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户发现从业人员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触食品生产经营岗位,经治愈后方可上岗。

四、工商、公安、卫生、质监、药监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对水淹、浸渍食品、药品的监管力度。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自行清理、销毁,对不服从监管者要采取强制措施。发现有生产加工、销售卫生质量不合格食品和病死、毒死、淹死的畜禽产品,导致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大对供水单位制水各环节的监管,对被洪水淹没的供水设施,在重新启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确保所供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xx)的要求。

年九月九日

推荐药品类校外实训心得体会简短五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市药品使用管理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我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细则,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自纠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构组织设置与责任分工方面: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办法》和《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我院成立了药事管理小组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小组协调和处理全院计划合理用药以及辖区内卫生室基本药物应用的科学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基本制度。药品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由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工作,并监督药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药品的购进与验收: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并全部执行零差价销售,购入药品时严格审查供货单位、购进药品以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并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并索取相关资料,利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凡购进的药品均严格的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能够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数量、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购进。并建立了真实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帐、物、票完全相符。购进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均从具有相应资格的经营企业购进。需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药品严格执行运输温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药品的储存与养护:在药品储存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仓容,五距还算适当,堆码较规范、合理。并能较为严格的执行常温10-30℃、阴凉≤20℃、冷库温度2-10℃、相对湿度35﹪-75﹪的规定存储药品。药品摆放实行色标管理,并能做到麻精药品、毒性药品、单独存放,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其他药品按照剂型或者药理作用分类摆放。药品做好效期管理。配备兼职的药学专业人员每月对所有库存药品进行养护,并做好养护记录。从事药品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都应到上级单位做一次健康查体,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四、处方的审核与调配:调配药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进行,对处方所列药品无擅自更改或者代用现象,严格控制药品剂量,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拒绝调配,认真执行四查十对政策,处方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五、制度与管理:根据药品使用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药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二)药品购进、验收、存储、养护等管理制度

(三)首次供货企业合法资质审核制度

(四)处方审核与调配制度

(五)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六)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七)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制度

(八)票据与凭证的管理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十)人员健康查体制度

(十一)药品拆零制度

(十二)人员相关知识培训制度

总之,我院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量化,促进提高的原则”,切实从公众用药安全的角度出发,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促进了本院药品使用管理的水平。

推荐药品类校外实训心得体会简短六

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xx]49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区的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全区范围内的所有药品零售企业。

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专有标识的规范、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是否存在违规经营零售药店禁止经营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发布药品广告情况等。

此次检查要与分局日常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分局重点问题企业日常监管相结合;二是与零售药店的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三是信用检查相结合;四是与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复查相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全市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x食药监稽[xx]8号)文件精神,按下列处理意见进行查处。

1、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店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违反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查处。

2、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向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检查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从“挂靠”、“过票”的个人(或无证的单位)等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如发现从非法渠道进货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查处。

3、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如发现未按照规定索娶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销售凭证,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记录,未经验收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购进的药品逐批验收、记录。上柜陈列及入库储存的药品没有验收记录的、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5、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分方可从业;从事医用商品营业员、保管员等16个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上岗证书。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经查处。同时、分局将对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进行重新登记。

6、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检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销售药品;检查留存的处方是否与销售量一致。违法规定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处方是否经过药师审方及签名;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是否与销售量一致,登记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违法规定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查处。

7、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的,要求至少一名药师在职在岗,要是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查处: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违反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提醒,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

9、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0、在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专项检查从xx年7月23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开展。

1、准备部署阶段(7月23日—8月27日):根据市局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阶段(7月28日—10月26日):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8月27日—10月31日):对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局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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