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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事谈事实心得体会总结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谈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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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事谈事实心得体会总结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谈心得体会(8篇)
2023-01-06 17:44:20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结合实事谈事实心得体会总结一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实事、解决问题贯彻党史学习教育全过程,深入基层,深入第一线,深入大众,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为根本目的,深入把握财政信息工作的政治性、大众性、时代性、合作性,切实开展我为大众实事实践活动,以实事

20xx年3月-12月。

1.开展我是大众领袖雁活动。结合“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加强理论学习,推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增强学思践悟新思想的自觉,主动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前沿领域新动态、财政信息新政策。进一步推动支部亮牌,党员亮身份、亮承诺、亮行动,推行党员设岗定责、创先争优。

2.开展我为大众送温暖活动。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七一、元旦春节“大走访”,加强党组织和党员结对帮扶工作,对困难党员、困难学生、特殊群体等开展多层次关怀帮扶,加大帮困力度,教育引导党员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3.开展信息化建设便民行动。通过整合**数据资源,打信息平台,推进**平台在线运行,***。

4.开展“我为企业减负担”行动。

5.开展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

1.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我为大众做实事

践活动作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大事来抓,领导班子要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既要立足单位和个人所能,又要确保群众真正所需,把实事办到群众的心坎上。要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督导调度,确保各项民生实事落地落实。

2.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随机抽查,对做得好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不力的单位、不办实事的党员予以通报批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担当、不作为的严肃问责。

3.加强舆论宣传。要开设“我为群众办实事”专栏,要宣传2件以上典型案例,活动结束前要进行一次系统回顾,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及时向上级党委推荐**的好举措好成效,展示我中心党支部党史学习教育成效。

对于结合实事谈事实心得体会总结二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xx市检察机关切实把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为忠诚履职担当的实际行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从最困难的群众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现公布xx市人民检察院十二项“我为群众办实事”清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一、用法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深入开展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防性侵、毒品、网络犯罪、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的普法宣传,进一步推动法治宣传向乡村延伸,补齐乡村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宣传短板。

二、持续推动落实高检院“四号检察建议”

依法办理涉窨井盖案件,维护百姓脚底下的安全。

三、开展“断卡”行动进校园活动

两级检察院联合进行巡回宣讲,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断卡’行动进校园”活动,帮助远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

四、简化在矫涉民营企业人员请假、外出手续

依法建议社区矫正机构简化在矫的涉民营企业人员请假、外出等批准流程,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五、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依法保护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六、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持续加强对全市林业资源特别是公益林的司法保护,助力守护绿水青山,促进绿色发展。

七、设立“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党员为民服务微岗位

落实“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制度,7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结果性答复,重视回复、答复质量,促进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八、完善检察机关非公经济维权办公室

完善落实“检察+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作机制,依托非公经济维权办公室和检察联系点,加强与企业日常联系,及时办理企业诉求,提供更加精准的法律服务。

九、全面推行两级院公开听证

在信访接待、案件办理信访答复等阶段,邀请律师、退休检察官共同参与释法说理,推动矛盾化解。全面推行巡回听证工作,将“身边”的听证席与“家门口”的法治课相结合,以案件实例让群众理解检察职能、提升法律素养。

十、持续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效

开展绿色环保、文明行为、文明养犬、爱国卫生运动、无偿献血、礼让斑马线、垃圾分类、敬老爱幼等志愿活动,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程度,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十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检察职能,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法律六进”活动。

十二、为乡村振兴提供检察保障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农村环境公益诉讼力度、积极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危害农业产业发展的制售假冒犯罪。

对于结合实事谈事实心得体会总结三

按照全省《“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科普部按照省科协党组的统一部署,聚焦主责主业,认真组织开展“科普江苏”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次党史学习教育要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中,只有准确把握党史学习教育“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根本要求,在碰问题、出良策、抓落实、改机制等关键环节用心用力用情,着力构建党史学习教育践行方法体系,才能确保党史学习教育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从3月份以来,科普部在积极参与省科协机关党委组织的各项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立足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依照科普工作职能,结合科普工作领域,针对基层科普工作的短板,制订了《“科普江苏”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专项行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科技志愿联合服务行动、院士专家基层科普行动和全媒体科普宣传行动,明确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预期目标、具体项目和工作举措,有计划有重点地全面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

一是科技志愿联合服务行动。2019年以来,省科协指导全省科协系统成立各级各类科技志愿服务队伍,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全省各行各业也涌现了很多优秀的科技志愿服务典型,我省1支服务队、1名志愿者和2个服务项目先后被中国科协评为科技志愿服务先进典型。其中,“院士专家科普乡村行”项目还被评为2020年度全国学雷锋志愿服务“四个100”最佳志愿服务项目。目前,我省注册科技志愿者75338人,注册科技志愿服务队1810个,平台发布科技志愿服务活动5619场,创建科技志愿服务品牌项目134个,排名均居全国前列。为提高科技志愿者管理能力,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对徐州市科协系统、省级学会干部共230余人进行培训。5月12日,连云港、南通、盐城等多地科协均围绕“防范化解灾害风险、筑牢安全发展基础”主题,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二是院士专家基层科普行动。围绕乡村振兴、疫情防控、健康江苏等主题,组织院士专家基层科普行动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全年计划200场次。其中4月份组织院士专家科普进校园21场,进社区8场,进乡村3场。另外,与中国宇航学会联合主办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大手拉小手科普报告汇”暨航天科普大讲堂活动,中国工程院钟山院士至启动仪式现场作专题科普报告,8位航天领域院士专家同步走进全省13所大中小学举办航天专题科普报告会,在全省全面启动青少年航天知识网络大赛。

5月上中旬,徐州市科协、教育局联合开展“中科院老科学家进校园巡讲”活动,邀请中科院老科学家科普演讲团一行5位老科学家走进徐州市5区3县各中小学校,分别围绕《科学就在我们身边》《航天遥感与现代战争》《逐梦太空做航天事业接班人》《生态、生命、生活》《离我们越来越近的机器人》五大专题开展科普宣讲65场。全市6万余名中小学生与老科学家零距离接触、互动、交流;同时配合开展“科学快车”、“科普大篷车”进校园活动,使最新科研成果的科普展品走进校园,服务于科学教育工作,真正做到了“承载科学梦想、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知识,播撒科学种子”的目的。

三是全媒体科普宣传行动。持续推进科普中国落地应用,将科普中国信息员打造成为服务基层群众的“移动e站”,切实打通科普传播的“最后一公里”,目前我省科普中国信息员注册数25.8万人,科普中国资源传播量834.1万次,位居全国前列。加强江苏“科普云”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推进科普资源开发,2021年4月,新上传科普资源26.7gb。3月下旬至4月上旬,科普部和省科普服务中心组成调研组先后赴扬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和徐州6市共9个县(市、区)26个点进行实地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全省现有系统内科技馆、扩大开放试点科普场馆、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农村中学科技馆等科普场馆体系基础设施配套及整体运行实效等情况。积极向中国科协申请2021年度科普大篷车展品更新及省级资源共享试点,常熟市科协获得ⅳ型科普大篷车展品更新项目。为进一步繁荣江苏科普创作事业,培育和凝聚优秀科普创作人才,4月份启动实施实施了省科普创作出版扶持计划。5月份,向省科技厅提名推荐2021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科普类项目6项。

(一)持续推进科技志愿服务联合行动。结合2021年科普宣传周主题,动员全省各级各类科技志愿服务队伍,充分调动以基层“四长”为代表的各领域一线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利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等平台,广泛开展以科技惠民、科学普及等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志愿服务,满足群众对新时代科普服务的需求。对2020年科技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科技志愿服务及科普中国信息传播工作优秀组织单位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我省科技志愿服务的关注度,增强科技志愿服务在社会上尤其是科技界中的影响力,动员和激发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积极投身科技志愿服务。5月底,计划在泰州举办2021年科技志愿服务暨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培训班,进一步加强科技志愿服务和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全省各级科协组织的科技志愿服务与乡村振兴服务能力。

(二)持续开展科普基层行活动。按照年度院士专家科普基层行总安排,围绕公众关切的疫情防控、防灾减灾、食品安全、信息安全、危化品安全、智慧城市、健康江苏、绿色生态、垃圾分类等主题,积极与基层科协做好供需对接,制定活动计划,开展科普基层行活动。10月份,将组织开展科普演讲能力提升培训,遴选一批高端科普专家充实到省科技传播专家演讲团队伍,促进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科技传播专家科普公共服务能力。下半年,赴无锡等4市开展以文艺巡演、现场展示等为主的安全应急环省行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全媒体科学传播能力建设。要综合运用常态化平台和新媒介,提高公众对科普活动参与度,实现优质科普信息和资源的精准推送,健全高、中、低端科普资源供需对接机制,不断完善应急科普工作机制,做好平战结合,提高科普传播力和影响力。要持续推进科普中国、江苏科普云在基层特别是城市农村社区的落地应用,加强科普中国信息传播工作。组织开展科普公益作品大赛、科普摄影大赛和科普创作出版扶持计划评审,激励全社会积极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让科研最新发现、科技最新成果进入千家万户、融入生产生活。

(四)面向基层,解难题办实事。针对基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科普大篷车、流动科技馆利用率、覆盖面不高的现状,要加快构建现代科技场馆体系,科学整合实体科科普场馆、流动科技馆、数字科技馆资源,在科普的推广内容、空间、人群覆盖上实现科普全域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园区、企业等社会科普场馆向社会公众免费或扩大开放,形成布局优化、普惠可及的科普公共服务网络,切实提升公民科学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一是继续开展科技馆体系实地调研,尽快制定出台《江苏省科普大篷车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流动科技馆使用管理办法》;二是为推进优质科普展教品资源共享,实施苏中地区流动科技馆4+2轮换展计划,通过政府采购将中科馆开发的六套不同主题的流动科技馆分别投放到扬州市6个县区,每套流动科技馆在每个县区巡展半年,实现三年内轮换展全覆盖的目标;三是对科普大篷车的管理,采取“科学统筹、整体盘活,有效覆盖、评估跟进”的原则,依据全省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实际需求,加强与实体科技馆、流动科技馆等相关科普设施工作协同,在做好省级科普大篷车社会化运行试点工作和全省科普大篷车运行数据监测的基础上,加强与市县科协科普大篷车资源共享和协调联动,共同推动科普大篷车全域流动,全面提升科普大篷车的受众覆盖面和社会使用效能。四是6月份开始,通过移动红色画廊、科学现场秀、讲述科学家故事、征文和摄影活动等多种形式,围绕“红色百年路•科普万里行”主题集中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史与我国科技发展历程相结合的科普大篷车主题活动30场。

对于结合实事谈事实心得体会总结四

按照中共南雄市委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的统一部署,本人采取参加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和改革开放史,并围绕活动主题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政治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明确了整改措施和今后的努力方向。现将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通过学党史,悟思想,使我深刻认识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重大时刻,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中央立足党的百年历史新起点、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动员全党全国满怀信心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作出的重大决策。

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是常学常新的精神富矿。通过党史学习教育,使我对“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从而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只要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大力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奋进新时代,阔步新征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定会实现!

一是坚守初心和使命方面的差距和不足。由于缺少系统性的学习党的历史和党的理论,使自己的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要求,对党的初心使命特别是在新形势下的使命担当存在模糊认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

二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方面的差距和不足。党性意识不够强,有时候把自己等同于一般群众,没有意识到作为一名中共党员身上所肩负的责任,工作的主动性不强,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事就行,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要求不高,工作冲劲不足,没有起到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三是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方面的差距和不足。工作担当存在薄弱环节,如工作开展过程中,仅考虑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考虑不全面、不深入,存在被动应付现象;工作方式方法上灵活度不够,应付困难局面,解决难题的能力有待提高;创新意识不强,工作往往按部就班,满足于老经验老办法。

四是为身边群众做实事好事方面的差距和不足。由于宗旨意识有所淡化,群众观念不强,认为自己是机关干部,坐在办公室工作时间较多和做机关事务工作较多,除了扶贫对接工作有时会下到帮扶对象家里,帮助解决一些生产生活困难,及参加单位组织的社区服务活动,较少主动下去基层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理论学习不够。平时工作中存在重视业务工作,忽视理论学习的倾向,认为工作比较实,理论学习比较虚,做好了工作就可以,理论学习有时间就学点,没时间就不学习,久而久之就导致思想缺钙,思想僵化,跟不上新时代的要求。二是党性锻炼不够。上面存在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工作上的具体问题,实际上归根结底是党性方面的问题。平时认为自己工作时间较长,党龄较长,多年受党的教育,党性修养坚定,政治敏锐性强,容易放松党性锻炼,导致党性修养和党性意识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三是自我反省不够。思想认识有偏差,平时认为做好了具体工作就行,工作能交差就行。即使工作出现了一些失误,也只是从工作表面去改进,很少从思想层面去对工作的失误进行反思,没有从思想认识上去挖出现错误的根源,找客观原因较多,自我反省较少,导致思想根源上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不足。

(一)加强理论学习,强化理论武装。坚持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学习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思想改造,提升自身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切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牢记初心使命,强化责任担当。牢记为民初心和职责使命,恪守党性原则,改进工作作风,以勤勉敬业、模范带头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去,高标准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加强党性修养,忠诚干净担当。严格遵守党章党规,以先进典型为榜样,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我;加强党性修养和自我改造,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时刻警惕各种诱惑,主动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崇高的精神境界,做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低级气味的人、一个对人民有益的人。

对于结合实事谈事实心得体会总结五

为进一步营造美丽、整洁、文明人居环境,推动我镇文明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普宁市创文办《关于印发“我为群众办实事——文明创建志愿服务”主题日活动方案的通知》(普市创文办〔2021〕2号)要求,我镇将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文明创建志愿服务”主题日活动,现就主题日活动制订方案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围绕“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创建利民”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在全镇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文明创建志愿服务”主题日活动,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用心用情用功办好民生实事,让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推动文明创建迈上新台阶,为建设美丽xx提供精神动力和良好人文环境。

深入贯彻落实2021年广东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推进会精神,用一年时间,对照存在问题和群众期盼,下大力气办实办好群众身边的事情,充分调动全镇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文明创建的主观能动性,逐步形成“全镇上下凝心聚力,齐心协力创建文明”的良好局面,努力为群众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共建宜居宜商宜业的美好家园,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我为群众办实事——文明创建志愿服务”。

3月至12月每周二上午10时至11时30分。

1.镇领导班子成员。

2.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3.镇各村(社区)干部职工。

4.镇志愿服务队伍。

聚焦“干净、整洁、有序”目标,紧贴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脏、交通乱”突出问题,持续发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交通秩序整治活动,固化活动内容,共建共享文明xx。

1.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清除公共场所、道路、房前屋后、沟渠池塘垃圾等,清理“牛皮癣”、小广告,消除卫生死角,使“垃圾不落地”成为广大群众的行动共识。

2.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为重点,深入各企事业单位、临街店面和居住户开展巡查、宣传、劝导活动,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停乱摆等,使“门前三包我落实”成为广大群众的行动自觉。

3.深入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加强对主次干道、xx市场等易堵路段和区域的交通疏导,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形成“文明交通从我做起”的行动导向。

1.加强组织领导。镇领导班子成员及包村同志要分赴各联系挂钩村(社区)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文明创建志愿服务”主题日活动,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广泛动员村(居)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确保参与广泛、整治到位、效果明显。参加活动人员要穿戴“文明志愿”标识马甲、帽子。

2.加强示范带动。镇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要突出“我为群众办实事——文明创建志愿服务”主题,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作用,组织各行各业志愿者开展常态化志愿活动,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学雷锋志愿服务文化,示范带动广大群众参与到文明创建中来,并固化成全民共同的自觉,促进文明风尚的形成。

3.加强宣传报道。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户外led屏、橱窗墙报、工地围墙、宣传栏、有线广播等大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文明创建志愿服务”主题公益宣传,为深入开展主题日活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对于结合实事谈事实心得体会总结六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医养结合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卫发〔2020〕34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健康中国重庆行动为引领,以满足全区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使医养结合投资主体更加多元、服务模式更加健全、服务队伍更加专业、服务流程更加标准、服务品牌更加丰富,“养+防、治、护、安”(即基本养老+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五位一体的医养结合服务不断完善。到 2022 年,全区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就诊绿色通道;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不低于70%;有不少于1所独立的老年护理院或依托区级医院附设的老年护理院;社区医养结合型机构不少于 5 个;65 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72%以上。人均预期寿命达 78.5岁。

(一)拓展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健康服务功能。将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作为区域卫生规划重点,加大建设力度。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增设老年康复、护理床位,开展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引导部分二级及以下医院转型发展成为收治重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机构。(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提倡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内容、方式、费用,明确双方责任,建立健全健康指导、急救急诊、预约就诊、定期巡诊、业务指导等合作机制,为合作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及安宁疗护等一体化的健康服务,提升签约服务质量。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健康服务。(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诊疗康复护理服务。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作为养老机构服务和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提供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按照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计划,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街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街镇)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支持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镇卫生院与街镇养老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与农村互助养老点一体或毗邻建设。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中心开办诊所、护理院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延伸。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病床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健康养老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医疗健康服务。制定完善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服务标准,规范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老年人做好 “五个一”(一个专业医护团队,一份老年人健康档案,一次年度免费健康体检,一个年度健康管理方案,一个慢性病长处方)保障,对居家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人提供“四项重点”(家庭病床、家庭巡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增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鼓励中医医院加强与养老机构合作,为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诊疗、急诊急救、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中医医养结合服务,鼓励中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室,开设老年医学科、康复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设老年人就诊绿色通道,提升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诊疗能力。支持养老机构开设中医诊所,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和支持公立中医医院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鼓励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合作,推广针灸、推拿、中医康复等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动优质中医药资源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探索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照护人员的中医药技能培训,鼓励中医医师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中医保健和调理知识技能培训。(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通过共享系统,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应用,逐步建立统一的行业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打造覆盖居家、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互联网+老年健康”,鼓励医疗机构面向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 1 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鼓励利用体征监测、穿戴设备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增值服务,动态监测居家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促进电子健康档案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共享运用,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大数据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发展医养康养产品。立足实际,合理定位,科学规划,探索推进老年产品市场提质扩容。完善相关行业标准,推动与老年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保健品行业规范发展。加快发展老年功能代偿产品市场,推动适用于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家庭的各类医疗器械、康复辅具的研发生产。推动发展体外检测医疗器械,满足高龄、患病老年人的家庭照料和护理服务需求。创新开发智慧健康产品,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发展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等智慧健康医养康养产品。(区商务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的健康养老发展格局。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按照国家的监管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落实国家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简化审批登记。认真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9〕47 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土地保障。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本区县医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分别牵头探索编制完善中心城区医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按程序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探索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探索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投入支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保险支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 3 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 3 个月时间。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

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探索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区医保局、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按照市级部门健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长期失能的参保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的生活照料和与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护理服务,减轻家庭照护压力,提升专业照护水平。参照建立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以居家照护为重点,逐步建立与居家、社区、机构和住院护理等相适宜的长护险服务内容和支付标准。(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医疗服务支持制度。医疗机构设置的医养结合、老年病、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探索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指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开展上门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保障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时重点向家庭医生团队倾斜。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落实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根据诊疗需要和医养结合机构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区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支持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统筹现有资源,设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康复护理培训基地、安宁疗护病区或床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安宁疗护中心,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分级分类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

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探索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健康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加大对助老志愿服务项目和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医养结合机构结对开展服务,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照顾。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及家政服务等从业人员提供照护和应急救护培训。(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医养结合领导机制,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二十)加强督促指导。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结合部门职责,将医养结合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密切跟踪工作进展,适时开展工作督导,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促进医养结合健康发展。

对于结合实事谈事实心得体会总结七

为加强全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本方案。

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

1、新建建筑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是否取得相关部门下发的证书;是否符合设置的基本标准,是否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是否按规定经过年度检查合格;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活动是否超出批准范围。

2、是否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是否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组织整改。

4、是否建立并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是否定期检查,有无违规用火用电现象。

5、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接入市政自水管网条的,是否建有消防水池,配备消防水泵等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安装应急呼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扬通,是否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外廓式建筑是否有两条以上的消防通道。

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是否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8、已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旋,各种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是否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是否处于自动位置。

9、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

10、是否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11、是否根据白天和夜间、工作日和节假日值班在岗人员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针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是否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制定联合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二)形成工作合力。要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互相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专项治理。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积极推动解决社会福利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三)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督促社会福利机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培养消防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组织落实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培训演练、隐患整改等工作,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标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于小微机构,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管理办法措施。对于因土地、建筑规划等前期手续不健全,或存在改变建筑原有使用性质作社会福利机构使用,无法申报消防有关手续的,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政府报告。

(四)强化督导检查。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对于问题突出的地区,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

对于结合实事谈事实心得体会总结八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在土地租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地情况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块土地的具体位置(即四至)为:东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土地面积共计_________亩(即:长米,宽米)。

第二条、租用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双方协商确定该土地的租赁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年(大写元)。

2、付款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由乙方于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年第一次租金,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支付年第二次租金。

第四条、场地交付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场地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甲方承诺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指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权出租给乙方使用,如有违反,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租金退还,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承租本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六、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各种收费,按有关规定由乙双方各自负担。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合同续约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该场地,则需提前2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场地有优先的承租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进驻该块土地。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进入,逾期交纳租金在_________日以内,甲方应向支乙方付总租金日_________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_________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租金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均同意向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乙双方均同意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条、其他约定

1、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2、在租赁期限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因城市规划建设,致使双方解除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外,甲方还应退还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3、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签章):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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