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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师生防疫安全心得体会 保障师生防疫安全心得体会怎么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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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师生防疫安全心得体会 保障师生防疫安全心得体会怎么写(5篇)
2023-01-06 21:42:56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保障师生防疫安全心得体会一

在本次大赛中后勤保障组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同时在大赛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加强协调配合,协力推进后勤保障各项工作。通过承办这次比赛,使我公司员工组织协调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锻炼,积累了经验;更重要的是全体员工在这次活动中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荣誉感、责任心和集体主义精神。但通过此次比赛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1、工作中存在对接不紧密、联系不畅通、配合不好等团队协作问题;

2、对外协调关系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与禄丰广告公司的对接联系工作;

3、工作计划性不强、考虑事情不全面。

针对上述问题今后努力的方向:

1、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扬奉献精神、拼搏精神、协作精神。有计划地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培训,加强团队建设,为打造职业化团队而努力。

2、主动与相关部门人员保持联系沟通,做好交流、密切配合,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关系环境。

3、提前思考和准备,加强工作计划性,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流程和环节,考虑好活动的整体性和随时出现的问题。

总之,本次大赛的成功举办,展示了城建建设人的风采,我们一定要把本次大赛作为进一步做好我公司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新起点,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把在本次大赛中形成的好作风、好经验、好做法运用到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产实践中去,为进一步推动我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作出更大的贡献。总结经验和不足,为以后举行此类活动积累经验,也为下一步对员工的专业技能培训找准方向。

对于保障师生防疫安全心得体会二

一、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再就业

落实工作责任。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增加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优先目标。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保持就业和再就业人数稳定增长。全年按区就业局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新增就业再就业要达到900人,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0人,“困难人员安置1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达到550人,其中有组织的236人。职业培训达到320人,技能鉴定27人,安置公益岗位24人,新办网点16户,纳人员29人,用工信息采集80条320岗。推荐有创业培训意愿的人员32人,小额贷款推荐72人,失业扩面120人,创业示范社区1个,充分就业社区1个。用工信息采集80条320岗,信息发布400条1600岗。

二、突出重点,做实各项工作

(一)认真审核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

(二)扎实开展基础性工作,建立建全各类工作台帐及系统软件资料。认真做好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基础台账,台账数据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三)及时办理市、区两级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返还工作。

(四)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征缴宣传,做好参保和续保工作;并严格核查掌握享受待遇人员异动情况,及时做好变更。

(五)配合市、区两级做好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六)努力做好劳动执法“两网化”建设工作。配合我区劳动执法队分月分行业走访监察工作。发放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意见书等。通过开展多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劳动法律法规。

(七)努力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征缴基金工作。

(八)抓好全街道辖内离退休人员登记认证工作。包括社区居民和农村失地人员两大块。

(九)做好军队退役人员转岗上岗工作。

(十)积极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对于保障师生防疫安全心得体会三

上半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的工作主线,围绕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改革创新,强化落实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全力确保就业形势稳定。全市城镇新增就业 37.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21%;政策性扶持创业1.24万人,创业带动就业3.29万人。

一是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在全国率先出台就业创业政策风险防控办法,构建就业创业政策风险防控长效管理机制。以市政府办公厅1号文件下发《**市失业预测预警和调控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实现全时段、全覆盖的失业预警动态监控,保障就业局势稳定。

二是优化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建立小微企业享受创业政策名录推送制度,推进企业用工定点监测。评选出首批7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增强。

三是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出台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先垫后补试点政策,由“补贴机构”改为“直补个人”。推进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下放。实施技能帮扶万人工程,上半年培训劳动者5026人。四是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出台《关于开发大学生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畅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成长渠道。建立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站,启动第四届职业生涯大赛,提高就业创业指导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标准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待遇,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0773人,完成全年目标的71.8%。

(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是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二是在全国率先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重特大疾病患者所需特药特材数量由9种扩大至41种,覆盖病种及保障额度均居全国首位,上半年为8.2万人次参保患者支付基金1.9亿元。在全国率先将重度失智老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围,150余名失智老人进入“失智专区”享受人性化照护。三是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继续实施降费减负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67%降至0.51%。四是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健全涉嫌社保欺诈案件移送机制。出台加强社会保险稽查工作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开展社保缴费基数稽查、社保费清欠等专项行动。五是完善社保经办服务。推进医保异地联网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增至28家。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完成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三)深入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全市引进人才8.8万人,同比增长17.9%。其中,引进博士和正高职称人才844人,同比增长13.7%;硕士、副高职称和高技能人才7610人,同比增长25.4%;引进外国人才3495人。

一是积极推进人才政策创新。研究制定顶尖人才认定和奖励资助实施细则、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外籍雇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资深海归引进计划等引才新政,优化我市引智引才环境。

二是加大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创新实施博士后培养留*计划,提高在*院士等高层次人才服务水平,上半年引进两院院士及相当层次的科学家11人,我市推荐专家成功入选第七批__外专项目。启动振超技能大奖评审,推进“名师带徒”、新型学徒制试点,新增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齐鲁技能大师工作站各1个。

三是实施重大引才专项行动。聚焦重点功能区、重点产业,面向全球发布引进海洋高层次人才公告,组织开展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项目需求征集。成功举办20__国际城市管理**年会、20__全球智库创新年会,搭建国际高端智力交流合作平台。我市连续第六年入选“魅力中国—外籍人才眼中最具吸引力的十大城市”。四是优化人才公共服务。建立全市人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发放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50余张。深入推进外国人来华“两证合一”试点。成立全省首家“海归创业学院”。启动运行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推进院士专家创新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四)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一是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有序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试点准备工作。深入推进聘任制公务员试点,上半年完成第四批5个职位的招聘。全面启动海洋国家实验室、蓝谷管理局、邮轮港管理局等功能区职员管理改革试点。启动第二批事业单位职员制改革试点。二是完善考录招聘制度。首次开展面向本土优秀人才招考基层公务员、定向招考残疾人等试点。组织完成公务员考录笔试面试,698 人进入体检考察。出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完成4210名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稳妥做好军转安置工作。三是加强考核培训。推进公务员平时考核全覆盖。建立“立德为公”微信公众号,启动基层和机关基础岗位公务员培训,开展“为民服务示范岗”、“职业道德标兵”创建。

(五)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385件,立案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2265件,主动检查用人单位4909户。一是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六区、四市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至1810元和1640元。二是妥善做好搬迁和重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指导7家搬迁企业制定实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拓宽分流安置渠道,确保分流安置职工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三是加大劳动维权力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专业性预防调解,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专项检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做好退役士兵人社领域权益保障工作。

(六)着力提升服务大局和服务民生的能力。围绕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出台《深化改革创新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工作方案》,提出17个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围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标准化、信息化、一体化”建设,开展基层平台精准服务年活动。推行网上政务服务深度办理,推广“智慧人社”手机app,率先开展“人脸识别”认证试点,推广社保掌上预约系统,提升便民服务实效。

二、存在问题及下半年工作打算

当前,随着经济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对就业影响不断加深,全市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总量压力不减、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的压力;受人口老龄化加剧、生育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社保基金支撑能力面临较大挑战;对标建设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的新要求,全市人才总量和人才结构仍需不断提升完善,“高精尖”人才引进培养亟需实现新突破。

下一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建设宜居幸福创新型国际城市的目标,深化改革创新,兜牢民生底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发布我市“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二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部署,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待遇水平。深入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异地联网结算。试点门诊统筹、门诊大病一体化改革。

三是深化落实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任务。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需要,加快实施各项人才集聚行动。创新举办第17届蓝洽会、百所高校千名博士行等系列活动。

四是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启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试点工作。深化功能区职员制和事业单位职员制改革试点。

五是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构建“1+n”的劳动关系政策体系,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对于保障师生防疫安全心得体会四

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后勤保障工作,今天早些时候,公司召集全体员工开了一个短暂的会议,就如何更好的做好公司的员工后勤工作做不懈努力,同时,在一年的工作中也发现了许多不足的地方,和感谢大家在工作中提出的宝贵意见,今后我们一定会做的更好。

一、工作中的问题与明年的工作重点。

后勤部在今年工作中基本已完成了后勤保障的任务,履行了相应职能,通过努力部分内部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和提升。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仍不可忽视,也需要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

1、工作落实不彻底,导致工作细节出现纰漏。表现在工作跟进仍然不够,员工接受工作和领导安排工作不清晰;工作范围有遗漏。虽然部门内的要求传达下去了,但在抽查过程中仍然能发现问题。

2、工作效率低,落实工作不及时。员工工作落实还依赖上级的检查和监督,导致不应出现的问题出现。如:员工宿舍卫生问题的未能彻底完善。

3、服务能力欠缺,存在想服务但缺乏服务技巧和服务手段的情况,没有养成良好的服务习惯,对其他部门的工作时间不了解也是后勤服务针对性不强的主要原因。

4、对采购产品质量缺少有效的跟踪和满意度调查,往往出现问题后才暴露采购产品质量缺陷,也反映了后勤服务的主动性不足。

5、与其他部门还不能做到无缝沟通,存在“上边热,下边冷”的情况,基础员工基本不沟通或沟通不力,导致工作执行的不协调。

针对以上问题,后勤部将在明年工作中重点加以关注和解决,结合合理细节的问题,后勤部xx年总体工作重点如下:

1、建立完善的后勤服务体系,服务的内容要进一步清晰化,服务监督做到立体化,全面提升后勤服务。

2、建立员工的监督考核体系,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确保后勤主要工作管理的目标的实现。同时与公司绩效考核有效结合,真正发挥考核对工作的促进作用。

3、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涵盖所有重点的工作。

4、解决效率偏低的问题,将工作安排、工作处理、工作跟踪、工作回复流程形成闭环。

5、全面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对员工进行登记评定。通过培训和考核实现优胜劣汰,增加员工自我压力,促进员工的自我提升完善。

总之,后勤部xx年依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对此,后勤部将认真总结xx年经验教训,力争工作各方面再有所突破,切实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运行水平。

对于保障师生防疫安全心得体会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职工。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9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五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十九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三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6)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__年1月1日生效。

劳动保障权益管理制度范本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

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保障权益管理制度范本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保障权益管理制度范本篇4

(1)、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彬彬有礼、高效敏捷;

(2)、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3)、工作区域保持良好端正的坐姿与站姿,无不雅姿态;

(4)、女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超短裙、露脐露背装、迷你短裤、过于暴露的吊带裙和无吊带低胸裙装;

(5)、男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背心、汗衫;

(6)、头发应梳理整齐。男员工头发不应遮住耳朵,长过衣领,不准留胡子。

(7)、接听电话应规范、简洁、用语礼貌,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给客户留下良好印象;

(8)、接听电话的标准用语为“您好,__公司”;

(9)、来电尽量在三声之内接听,通话完毕,道别后待对方挂断之后方可挂机;

(10)、办公区域内接听、拨打电话尽量控制音量,并注意语气文明,以免影响他人;

(11)、接听重要电话时,养成电话纪录的习惯;

(12)、同事不在时,代为接听工作电话,做好记录并及时转告;

(13)、严禁利用公司电话聊天、煲电话粥;

(14)、没按标准接听电话,每次扣1分;

(15)、随时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井然有序,物品摆放整齐。

(16)、工作结束后整理好桌面,将各类资料放入文件柜,妥善保管;

(17)、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随手关好自己所辖范围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并切断电源;

(18)、保持工作区域内的安静无噪音,做到“三轻”――走路轻、说话轻、操作轻。

(19)、工作区域内不可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以及会见、留宿亲友。

(20)、非工作要事,员工不得相互串岗、脱岗、打私人电话。

(21)、任何员工在公共区域内若发现废纸、脏物,都必须立即清理干净。

(22)、不可在公司内擅自贴标、涂改、搬移公司财物。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是每位员工应尽的职责。

(23)、上班后不允许吃早餐,化妆,需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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