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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报告 行政执法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报告怎么写(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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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报告 行政执法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报告怎么写(四篇)
2023-01-07 13:19:19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行政执法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加强组织领导、任务明确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由分管领导具体抓、狠抓任务落实,明确了领导小组内部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总的部署和安排,进一步加强了领导小组组织、指挥、督导作用,层层落实、从人员上进行了合理的规划与部署。同时,并将以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年底目标考核管理,统筹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排险除患”工作,全力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

二、周密部署,制定工作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精神,对安全生产“排险除患”工作进行周密部署,深入分析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全力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做到大事不发、小事可控,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同时,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于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加强防范、严格检查,实现管理常态

1、抓紧抓好城区垃圾库、公厕、职工住宅楼院、机动车辆、停车库(场)、垃圾中转场和清运队、肥管站等重点防范部位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进行整治,整治率达到100%。

2、加强对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等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求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车辆修理技术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质量,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照新的道路交通法进行安全驾驶。禁止开霸王车、英雄车、酒后开车、无证开车,禁止超载超运,清运车辆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洒污染环境。坚持中速行驶,坚持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查”制度。禁止电路部分使用裸体线。禁止直流供油和汽化器漏油,预防高温回火引起火灾,保证车辆完好率100%,严禁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3、完善本行业台账系统管理。对处、队、站的运行车辆、人员、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详细全面的登记;对本系统重点防范部位要彻底清查,做到心中有数;做好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隐患排查的登记工作,并专人负责对台账的管理。

4、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预演方案,组织全机关干部职工参加安全、消防等工作应急演练实践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消防技能和应急对策。

有关行政执法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报告二

乡镇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乡镇政府与农民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经常,面对的行政执法工作最具体,头绪多、事情杂、任务重。因此,切实抓好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目前,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的范围、内容和主要做法是什么?面临哪些困难和存在哪些问题?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现状是怎样的?如何改进和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带着这些问题,6月上旬,我带领相关处室人员赴洪泽县三河镇和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进行了驻点调研活动。调研前,我们拟订了调研活动实施方案、计划和调研提纲,收集了相关资料。在调研期间,主要开展了以下活动:一是召开由乡镇政府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听取了目前乡镇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二是实地考察了如三河镇工商所、三河镇派出所、三河镇计生站、三河镇卫生院等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情况。三是召开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座谈会,了解县级行政执法和乡镇行政执法的关系、现状和问题,听取他们对改进和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洪泽县三河镇辖6个村,3个居委会,总人口2.37万人,总面积52.7平方公里。201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02亿元,财政收入890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0450元。该镇目前拥有执法权力、受委托执法及协助执法与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三河工商分局、三河派出所、三河国土中心所、三河卫生院、建设站、城管队、安监站、食安办等10家。其中三河工商分局、三河派出所、三河国土中心所、三河卫生院、农贸市场检疫办等5家单位和部门性质属垂直管理,计生站、建设站、城管队、安监站、食安办等5家单位和部门性质为镇管。近年来,该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镇政府先后被省计生委授予“人口和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称号,被市、县授予法制建设先进镇和先进集体等称号。三河派出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机构一级派出所称号,同时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荣获“淮安市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所队”称号。三河工商分局先后荣获“省级文明工商所”、“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

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是全国1887家重点镇之一,镇域面积为98.61平方公里,人口近10万,辖2个国营场圃,2个居民社区,21个行政村,耕地面积7499公顷。2012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6.66亿元,财政收入3.6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534元。该镇目前拥有执法权力、受委托执法及协助执法与管理的部门主要有:江都区公安局邵伯中心派出所、江都工商行政管理局邵伯分局、江都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江都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江都区邵伯国土资源管理所、江都区乡镇交通运输综合管理所四分所、邵伯镇水务站、邵伯镇财政所、邵伯海事所、计生办等14家。

(一)乡镇政府权力与责任不一致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担负着本辖区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广大农民群众有着最广泛、直接而密切的联系。乡镇政府以往在农村具有很高的权威。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设定的变更和相关立法的滞后,乡镇政府的权威在农村受到严峻的挑战。乡镇逐步演化成一个权力空壳化、责任无限化的政府,被人戏称为“芝麻大的官,巴掌大的权力,天大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乡镇政府除受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城乡规划法》第41条第1款、第65条规定乡镇政府具有的行政执法权外,乡镇政府基本上无权执法。这就造成一种困境:一方面,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情况时,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只能对违法人员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严重违法行为只有联系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处理,轻微的违法行为只能不了了之,这不仅不能遏制违法现象,而且增加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同时也损害了乡镇政府管理的权威性。乡镇政府面对现状只能是“看在眼里、痛在心里”,造成“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管理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的日常行政监管。另一方面,虽然乡镇政府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实践中乡镇政府却总是被推到最前线去“冲锋陷阵”,上级党委、政府以文件或领导讲话等形式,要求“乡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此,乡镇政府越权执法、违法执法经常发生的现象也就见怪不怪了。

(二)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顺

我国现行乡镇行政执法体制以及运作模式发端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然经过多次机构改革,乡镇政府的机构设置也有了一些变化,但就行政执法体制来说变化不大,存在不得不管,但又无权去管、难以管好的现状,与目前乡镇政府有效管理辖区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存在较大差距。

行政执法涉及社会各个领域,是全方位、多层级的社会管理工作。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广大农村的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他们作为职能较为专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方面的配置也不可能完全满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在开展行政执法时,面对着点多、线长、面广的广大农村,往往感到势单力薄、力不从心。另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机构设置的不合理性,以及权力和责任的交叉、模糊,各自为政、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如,据三河镇反映,每年两季的秸秆“两禁一利用”工作中,因部分人员执法意识不强,加之处罚依据少、标准低,工作中遇到部分落后群众顶风焚烧秸秆无处使劲,甚至只能听之任之、放任焚烧。另外,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相互扯皮,环保部门认为公安部门执法力度比自己大,推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则认为针对秸秆焚烧行为没有具体的管理依据,还是应由乡镇政府和村里进行管。而乡镇政府和村里由于不是执法主体,又无权执法,因此,面临群众焚烧秸秆行为,只能宣传和劝阻,成效不明显,工作压力很大。

(三)乡镇行政执法缺乏经费保障

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权大幅提高,地方财权大幅下降,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不对等。在地方财政构成中,省、市财政所占比重较大,基层财政所占比重较小。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1%,而县乡财政供养人口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口的71%。地方的财政能力减弱,许多本来应该由中央、省市承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都由基层政府承担了,而乡镇一级在财政分成方面又处于最不利地位,加上现在农村已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乡镇财政更加紧张。税费改革以前,乡镇可以通过有关农业税收及收费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及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税费改革后,乡镇预算内收入大幅度减少,乡镇政府的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等福利待遇的发放已相当困难,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当然也就难以落实。乡镇政府为了保运转、保工资而挖空心思搞创收,因此乡镇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依法行政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邵伯镇就反映说,乡镇政府对财政收入的渴望和当地社会发展经济的要求使得招商引资被置于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当执法部门到其辖区的引进企业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时,当地某些领导就会出面干预,这些企业也会利用这一条件,把当地政府作为保护伞,执法部门的执法压力很大。因此,基层财政的困难是产生乡镇政府不完全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因。

(四)乡镇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

一是乡镇行政执法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缺少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明确什么事情该办、什么事情不该办,办错了也没人管。乡镇普遍认为只要完成工作任务就行了,只要不出大乱子,不造成严重后果,就什么都敢做。层级监督只是形式罢了,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二是许多乡镇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往往是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工作开展得少,监督力度不到位,形式主义严重,即使查出了问题,却迫于各方面的压力而不了了之,导致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更加严重,没有发挥好其应发挥的作用。三是乡镇行政执法缺乏程序制约,目前乡镇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除少数部门实行“查处分离”的制度外,多数执法部门的同一个办案人员既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又负责提出或作出案件的处罚决定,无任何监督制约,从而无法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四是对于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除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案件外,长期得不到复核和审查,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或错误的执法行为。

(五)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乡镇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农村的传统风俗习惯、错综复杂的矛盾纠纷、参差不齐的人员素质,决定了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需要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但目前乡镇执法人员基本无法满足这一要求,乡镇行政执法人员总体上文化层次不够高,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更是极少,其中接受过高等教育,法律知识基础较好的“新人”,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当农村传统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发生冲突时,会感觉无所适从。而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基础扎实的“老人”,由于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在处理重大涉法事件时,往往是拿不准,有时还感情用事,好心办不了好事。另外,由于执法岗位不固定、临时性工作多,造成执法人员一人多职,而且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程序也不很熟悉。总之,乡镇执法人员整体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与实际工作需要还有不小的差距。以三河镇工商局为例,该局共有6名工作人员,只有4人是公务员身份,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其中1名为新考录的女同志,主要负责内勤工作。4名执法人员中,院校毕业2人,部队转业干部2人,均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也就是说其专业人才基本没有,人员老化现象较为严重,新生力量严重不足。虽然行政执法队伍具有一定的规范执法意识,但因其整体法律素养不高,复合型、专业化的行政执法人才较少,在处理一些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时经常会感觉到力不从心。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优化乡镇行政执法环境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是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执法的基础条件之一。现代法治要求公民不但要有较高的民主意识与维权意识,而且还要有较高的遵纪守法意识。我国的普法已进入了第六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不少地方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比较有限。只有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才能营造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的良好氛围。因此,要加强对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大力推行“送法下乡”等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介、墙报宣传栏、典型案例剖析、召开执法现场会等形式宣传与农村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以实带虚,以虚促实,让群众知法懂法,进而守法。教育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乡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民主监督,为乡镇行政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减少风俗习惯、人情关系等法外因素对行政执法的干扰。

(二)完善行政执法权力配置,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

乡镇政府是直接面对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政府,是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组织者、引导者,责任重大。而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就必须要有充分的职权做保障。目前,我们可以整合乡镇现有的具有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的力量和资源,在不增机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通过制度设计重新配置行政执法权,创新乡镇行政执法体制。赋予乡镇行政执法权,目前相对比较可行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委托行政执法,另一种是综合行政执法。

委托行政执法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在法定权限内以委托执法的形式委托乡镇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乡镇政府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定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乡镇政府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综合行政执法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即将一个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经有权机关决定划转到另一个行政机关,授予该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与其责任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权。本着不增加编制、人员、经费和属地整合的原则,成立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整合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是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由其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这种模式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乡镇政府的执法权限问题。这种放权于乡镇、还政于基层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有利于在乡镇政府中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一级政权的基本职能,从而强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只要我们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研究制定好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以省为单位做好自上而下的严密部署、各相关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大家齐心协力做好协调配合,这一构想就一定能够实现。

(三)理顺财政管理机制,加强乡镇行政执法经费保障

合理划分财政收支范围,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全国性的公共服务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服务应由地方政府提供,并根据省、市、县、乡镇的分级框架,实行层次化管理。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对于共同承担的责任应明确哪级政府负责、供应标准、筹集资金方式及监管程序。对于跨区域的外溢性的公共项目与工程,上级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或介入。医疗和教育服务的供应可以仍为地方政府的责任,但中央和省级政府需要至少承担部分筹资责任。与事权相对应,财权划分要合理。在划分县乡财政收支范围时,既要考虑有利于适度集中财力的需要,又要考虑县乡行使职能的财力需要,调动县乡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应把适合县乡的税种全部或部分下放给县乡,核定基数,确定比例分成或结算比例,统筹管理。上级政府根据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政府财政困难的实际状况,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适当向乡镇政府倾斜,保证乡镇政府基本行政成本。同时,对于属于上级政府的事权而下派到乡镇,交由乡镇政府承担的,由下派任务的那级政府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乡镇政府也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有限的经费内适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行政执法工作。

(四)建章立制,加大对乡镇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一是要根据乡镇行政执法的特点和执法侧重点,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便于实际操作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行为。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案件报告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处罚罚没款物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将这些制度通过广播、电视、公示窗等方式向群众公开。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与执法效果,防止和减少行政干预、说情风的发生,以达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目的。二是在乡镇政府设立相应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乡镇政府相关文件的审核把关及执法指导和监督工作,保证乡镇政府严格依法执行监督管理职能、法定职能以及受委托行使的执法职能。三是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政策研究、监督指导、检查考评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不断提高乡镇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还要根据乡镇行政执法的特点,探索加强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新途径、新方法。

(五)规范管理,加强乡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严把进人关和考核上岗关,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经省、市法制部门统一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对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实行考核评议等日常管理制度。对在职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并严格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要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二是加强乡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有组织、分步骤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努力开阔视野,不断提高乡镇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高其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倡导甘于奉献、以苦为乐的精神,确保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精神,确保执法队伍稳定,使乡镇执法人员成为干一行爱一行,干一行专一行的行家里手,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执法公正的基层行政执法队伍。此外,要加强对乡镇政府领导的法制培训和教育,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有关行政执法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报告三

x年11月26日下午,杨学武局长在局会议室主持召开局行政办公会,局领导游何保、江水录、朱笋、高铁、陈小枝、吴建平、罗来水参加了会议,符惠庆、张国梁、夏善峰、陈富长、姜良志、李学平、刘兆森、陈非、赵俊弢列席了会议。会议强调:全局上下要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精细优美的要求,切实落实贯彻好10月25日局行政会议精神,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理顺关系,提升工作效益和工作质量。当前要全力以赴抓好户外广告整治这项局中心工作。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讨论

会议听取了市自来水公司起草《关于加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情况的汇报,指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污染关系到中高层住户的正常用水安全,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此,加强中高层二次供水污染防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实施。

会议要求尽快起草关于中心城区中高层二次供水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房管、规划、建设、城管、卫生等部门召开协调会,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切实解决二次供水污染问题。高铁同志负责牵头,自来水公司负责起草防治实施方案。下一步将要起草二次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关于加强自来水公司管理事宜的研究

xx市城管局是中心城区自来水行业主管部门,是市自来水公司的行政管理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局里要进一步加强对自来水公司企业的行政管理,同时局里要结合企业生产的规律和特点,给自来水企业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市自来水公司必须建立生产计划、经营效益、安全状况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会议要求自来水公司要做好水厂安全生产和管理,确保群众用水安全、喝上放心水。要切实加强水质检测监测,按照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要求定期公布水质,落实水质报告制度,充分保障老百姓知情权。

三、关于听取市园林局关于实施今冬明春绿化提升改造方案的汇报

会议同意市园林局实施中心城区x年今冬明春13条路段和重要节点绿化提升补植方案,同意实施凤凰大道景观轴绿化建设改造第一套方案。

会议要求园林局要按照精细优美的要求,重点将凤凰大道绿化建设改造成城市景观轴,将高速东出口绿化提升改造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品景观;尽快完善今冬明春绿化项目建设方案,上报局里,统一报市城建项目推进办。

四、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及审批流程的研究

会上听取了局公用事业科和行政服务科关于局行政审批事项及草拟的行政审批会签表的情况汇报。会议要求尽快建立行政审批会签制度,规范审批流程,完善行政审批会签表并严格付诸实施;除12项行政审批事项外,涉及其他审批或核准内容要立即梳理,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该项工作由游何保同志牵头,局有关科室和局属单位配合。

会议明确要求,严格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许可工作,局系统12项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局窗口负责人要加强窗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着力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加大批后管理执法力度。

五、关于茶圣路二标段和瑞昌路接管事宜的讨论

会议原则上同意接管茶圣路二标段和瑞昌路,并要求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原则上要求茶圣路二标段项目部做好行道树树池整改等工作。具体移交事宜由高铁同志负责,局属有关单位和局公用科做好有关工作。

六、关于加强办公室工作效益的研究

办公室是承担公文处理、沟通内外、上传下达、后勤保障服务等日常工作,具有综合枢纽的作用。要大力加强办公室建设,着力提高办公室工作效益,确保领导决策落实到位。会议同意从局系统内外选聘3至4名能吃苦耐劳、有一定文字处理功底和各方面素质过硬的人员充实办公室。

七、关于办公楼租赁事宜的研究

会议同意租用凤凰东大道501号原海上天大酒店作为局属环卫处下属的管理用房,由朱笋同志负责租赁事宜。要严格履行租赁合同,按合同要求支付转让费和租金。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公设备,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安排。

八、关于加强机关制度建设的讨论

会上对办公室草拟《局机关日常工作制度》、《局收发文管理制度》进行了充分讨论。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局机关日常上下班制度》,规范局机关日常上下班、请销假、节假日值班、机关环境卫生、考勤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局收发文管理制度》,规范收文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加强发文管理,规范发文格式和程序,严禁局属单位越级行文。

为切实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文办事效率和机关效能,加强机关制度建设尤为紧迫和重要。加快制订完善重大事项会签制度、紧急事务的责任分担及处置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公务接待和车辆管理制度等,并要求在春节前建立完善制度体系。

九、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研究

会上听取了局渣土办x年以来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建议的汇报。

会议指出,我市中心城区存在建筑垃圾管理机制不顺、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会议要求规范建筑渣土运输作业市场,加强市场准入的灵活性,完善市场竞争机制,适当增加建筑渣土运输企业;同时加强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管理,非专业运输车辆不准进入市场作业,对违规运输企业和车辆要加大处罚力度,未经局班子集体研究,任何人不得擅作主张。

会议要求参照兄弟地市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尽快研究制订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行渣土管理与执法相分离,建立责任机制,有关渣土管理与执法的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务必采取各种新举措、新方式,建立一整套全覆盖、严格有效的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立即改变目前建筑垃圾管理混乱局面,切实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该项工作由朱笋同志负责,陈富长同志配合完成。

关于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问题,要尽快形成意见报市政府和城建重点项目推进办。

十、关于几个重要事项的安排部署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事项,由游何保同志负责,符惠庆同志配合。

(二)关于拟组建局工程建设科,规范工程管理,由高铁同志负责。

(三)关于如何规范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审批,研究其他需要行政审批或核准的相关事项,并完善审批责任程序,由游何保同志负责。

(四)关于如何搭建大督查、大城管格局,整合部门资源,加强数字化城管与智慧城市建设的对接,并争取市委政研室的支持,由江水录负责。

(五)关于如何加强办公室综合协调平台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由朱笋同志负责。

(六)关于制订完善财务管理办法,由陈小枝同志负责。在保障局机关日常办公费和必要的周转资金的前提下,将城市管理经费和行政收费重点下放给局属单位。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经费、收费如何使用,如何建立高效、透明、集体决策的财务制度。

(七)关于如何加强危房修缮、私房改建监管工作,要与市规划局、房管局协调对接好,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沟通,共同制订出台一个联审制度;同时局里要尽快制订私房改建监管制度和责任分担制度,将工作职责和责任落实到人,并探索组建综合执法大队。该项工作由罗来水负责。

(八)关于建立局属部门、单位单独负责机制,强化其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充分发挥好局机关总协调的作用,由朱笋同志负责。

(九)关于如何建立全局系统放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强化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全面提高全局上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由吴建平同志负责调研。

上述9个问题调研提纲和调研成果原则上在春节前完成。

xx市城市管理局

x年11月29日

有关行政执法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报告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主任

地址:_______街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退休职工_______________,因对核定其退休基准日和__________年调整其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异议,提出行政复议。对此,我们答复如下: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提出我处未依法核定其退休基准日问题和要求我中心返还其养老金__________元问题,以及责令我中心按申请人法定退休基准日档次、标准调整__________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的行政复议,我们认为:

1、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__________年_____月起享受退休待遇是符合有关规定的,但申请人提出的我中心未依法核定其退休基准日问题不能成立。

2、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月退休,从__________年_____月起参加社会统筹是有政策依据的,申请人提出的我中心应支付其__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___年_____月期间的养老金不能成立。

3、申请人要求我处按其法定退休基准日档次、标准调整__________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因目前在我市尚未实施到位,故不能成立。其事实和依据为:

(1)申请人王淑平提出的退休基准日问题。我处电脑档案资料反映,_______________出生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参加工作,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退休,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起享受退休待遇,符合__________字〔__________〕__________号《关于加强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根据申请人申请书反映,申请人对此无异议。

(2)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提出的返还养老金问题。根据__________省人民政府__________字〔_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办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_________________企业当年批准离、退休的人员以及当年录用、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从下一年度起参加统筹,当年新增退休费用和合同制工人应缴的养老金仍由企业负担。因此,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___年_____月间的养老金应由所在单位负担,__________年_____月起参加社会统筹。

(3)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提出的关于调整__________年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申请人的缴费年限为30年4个月,根据__________字〔__________〕__________号文件规定,应按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以前退休、缴费年限30年-34年的档次增加退休待遇,不存在按其办理退休手续时间和参加社会统筹时间增加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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