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大全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1 19:25:57 页码:8
最新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大全8篇)
2023-11-11 19:25:57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的经验和感悟的总结。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先回忆事情的经过和细节。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写心得体会的好的例子,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一

3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这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庄严面世,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必将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的伟大实践中激荡起巨大回响。

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监察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国家法律固定下来,有利于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法治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监察道路。党的领导体现在监察法的立法全过程,反过来,监察法的实施也必然体现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监察法源于宪法,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新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提供了法治保障。修改宪法,制订监察法,确立监察制度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

实现监察全覆盖是监察法的最大亮点。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监督对象扩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以前,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但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监察法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监察范围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特别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深化国家体制改革的生动体现。2016年11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党的十九大后,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2018初,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成立,并就监委的职责定位、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权限手段、监督保障等方面作了积极深入的探索,取得丰硕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反腐败工作。监察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约。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将监察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标志,对国家监察工作起到统领性和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基层干部要深学细究这部反腐大法,转变思维、提升技能,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贡献出自己应有的那份力量。

政治认识上的转变。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监察法》通篇贯穿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这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制定《监察法》弥补了现行监察制度的不足,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有利于走出一条基于深厚传统、符合历史逻辑、适应现实国情、保障发展需要的监督道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监察法》明确了监委会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构,它是政治机关,我们要深刻认识它的政治属性。

监察对象上的转变。原来的监察机构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未将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空白和盲区,比如,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非党员村干部既不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法律法规的约束,也不受党内纪律规定的限制,导致不少非党员村干部长此以往形成了只要不犯明显的大错,小错即便一犯再犯也是法外之地的思维。如今,《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补齐了短板,这对惩治基层“微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这对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技能提升上的转变。打铁还需自身硬,《监察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对审查调查工作在取证、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这也要求我们既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充分运用好法纪武器,准确研判案件问题,注重集体研究,保证办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又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我们应常怀一颗“知识恐慌”的心,主动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层纪检工作“瓶颈”,转思想,改作风,明职责,出实招,干实事,重实效,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深入群众去发现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去分析问题,及时高效解决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充分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

今年是贯彻落实__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今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3月国家两会通过的监察法草案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做工作的重点,切实筑牢纪检监察防线。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充分领会深刻意义。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利、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把国家监察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制度化法制化,是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遵循,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行监察体制改革,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坚决贯彻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才能释放这把利剑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融会贯通,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解读自身职责定位、厘清监察范围和监察权限、明确监察程序,聚焦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入学习国家监察法,严格自我要求。打铁还需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国家监察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思想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自律,严防“灯下黑”,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自觉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廉洁、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进入深水区,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将国家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行稳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近日,通过集中学习《监察法》,我深刻认识到学习贯彻监察法,是对当下检察员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纪委监委受理报案和举报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测,想利用纪委监委的法定义务“为我所用”,诬告陷害他人,或是恶意重复举报,意图通过国家机器来打击别人、成全自己。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纪委监委的职责义务,赋予了人民群众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是为了加强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正常监督而设置的,并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乱使用的“私器”。

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要充分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大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力度,加强对扶贫领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对基层某些非党员、非干部却手握公权力的人来说,那种没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这无疑为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保障。

其实,无论是用党纪把党员干部管住管好,还是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本意并不是为了让更多干部被举报、被查处,而是形成震慑、监督前置,不给干部犯错的机会,对他们其实是一种保护。正如纪检监察的第一职责,并不是打“虎”拍“蝇”,而是通过监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变成“苍蝇”和“老虎”。当公权力都能被规规矩矩地使用,人民群众就能持续保持获得感了。

进入新时代,反腐需要新武器。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这是反腐败斗争最明显的特征;“打虎”“拍蝇”“猎狐”,这是反腐败斗争紧盯不放的目标。这几年,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有权力,就要有制约,有监督。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已经形成的今天,通过制定监察法,就是要坚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树立起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标杆和典范,这充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委监委落实新要求、运用新手段,严肃查处发生在各个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成为各级纪委监委干部执纪监督的新利器。从而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全新阶段。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察法的实施是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它既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体现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填补了权力的监督空隙和死角。我们应当从以下三方面体会监察法的实质。

立法过程之严谨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监察法从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广泛认同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和精神。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从国家法律层面确保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牢不可摧。

覆盖范围之广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震慑有力。按照《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对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的有机整合,明确了监察职责和监督方式,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根本上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能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职能行使之严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锋刃无比。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加大查处惩治力度,确保执纪监督有力度、有劲道、效果明显。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满堂花醉三千客,一剑光寒十四州。如今,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新时代监察官手中也握有了执法之剑,惩腐利器。这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

作为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人员,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对监察法中关于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要深入学习,牢记于心,不断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其次,要用好手中这把利器,要突出监察办案第一要务,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积极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来实践监察法;坚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存量腐败、遏制增量腐败,做到防患于未然;坚持对“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做到全方位监察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特别的是农村基层存在的危房改造、涉林、涉农等领域侵害民生民利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做到监察向基层覆盖。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紧扣时代脉搏,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维护良好的党风、政风、民风,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保驾护航。

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二

【优秀范文】

,供大家参考。

贯彻,在实践中落实《条例》,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通过学习,我的体会有三点,总的来说,就是“三个强化”。

《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条例》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明白职责所在,使命所在,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深刻认识到,使命责任召唤担当。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我们一定要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一定要有担当。要把担当体现在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上。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条例》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对监察。

制度。

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为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重要遵循。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则和权力边界,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第14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监察监督职责是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职责,要履行好这份职责,必须强化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坚持用法治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把法治思维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监督执纪、审查调查的各项工作中。强化法治意识就是要重程序、讲规矩。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和处置过程中,只有不断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依法开展工作,法治意识才能真正落地落实。具体来讲,就是要进一步明晰各岗位的权力清单、权力边界和责任清单、责任范围,严格履行形式审核、集体审议、审批反馈等程序,完善具体工作流程,促进工作程序规范化,确保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条例》第251条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

领导。

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

工作。

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别人同时也要接受各方对自己的监督权力受到约束和监督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力。从《条例》中我们不难看出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278条明确了11种行为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

改革。

后,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权限更丰富,社会关注度更高,同时,对自身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们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和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加强监督和约束,必须强化思想淬炼,只有提高了思想认识、政治素质,才能真正自觉接受监督和约束。

《条例》在第2条中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10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251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等内容都表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

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担负着“两个维护”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应当在讲政治上带好头作表率,这是党的性质宗旨的根本要求,也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坚定立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敢于斗争就是要坚守党性原则、坚持真理公理。善于斗争,就是在面对隐蔽复杂的腐败时,能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斗争本领。我们要在实践中锤炼“斗罢艰险再出发”的气魄和意志,在斗争中深化学习、破解难题、创新工作。要有壮士断腕、铁腕反腐的勇气,要有不计个人得失、勇于担当、敢于斗争的精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一名新时期优秀的纪检干部。

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三

对于党风室的监督检查工作来说,《条例》中的许多内容既具有指导性意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感悟“思想之旗领航向”,认清正风反腐严峻形势。《条例》第一章“总则”强调“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立足监督职能,严肃执纪问责,长期秉持严的主基调,继续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歇。

坚持“学思浅悟重在行”,立足职能开展深入监督。《条例》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机关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规定,细化监察监督内容、渠道和方式,将以案促改等要求法规化,对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进行归纳体现,固定在法规中。这些规定都能给党风室开展工作时指明方向,要求我们深度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并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列席会议等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锻造纪检监察铁军队伍。《条例》中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对人员准入门槛、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等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上作出明确规定。这不仅强化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制约,更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行使权力时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作为纪检人,我们不仅要自觉受监督,更要时刻自律,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时要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进行,将廉洁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时刻存戒惧、知敬畏、守底线。

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四

最近,我读了《监察对象实施条例》这本书,感受颇深。它详细地介绍了监察对象的范围、监察手段和操作规程,让我对我们国家反腐败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我认为监察对象的范围不仅仅是领导干部,还包括其亲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有了这些规定,我们才能更全面地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行为。

其次,监察手段也非常丰富,包括调取相关资料、约谈等。这些手段可以有效地帮助监察部门发现问题和证据,从而制止腐败行为。

最后,操作规程也非常严谨,包括了监察对象的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等。这些规程的建立和实施,可以让监察工作更加周密和规范。

总的来说,《监察对象实施条例》对我们反腐败工作的推进和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性。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努力,让我们的祖国更加光辉、更加美好!

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五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

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六

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的职能与权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通过了《监察法》,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法律工具,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监察法和实施条例有着许多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思考的地方。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扩大了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增加了对监察机关的约束和监督。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监察机关的威慑力和执行力,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使我们更加有信心和底气去面对腐败现象。

其次,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原有的体制基础上,监察法和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对监察机关的组织和职责的规定,提供了更加规范化和法律化的工作指导。监察机关的职责不再仅限于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还包括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这种改革使得监察工作更加细致化、专业化和系统化,提升了国家的治理水平。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了新的动力。

再次,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法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而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监察法的颁布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它通过建立监察机关、明确监察职责和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及依法行使检察权等方面来落实监察机关的法治化。实施条例则进一步加强了对监察机关的法治约束,明确了监察机关的工作程序和依法打击腐败行为的具体措施。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对国家治理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重大推动。

最后,我国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重要表现是融入到全球反腐败的大趋势中。当前,全球反腐败合作成为一种趋势,各国普遍认识到通过国际合作来打击跨国腐败行为的重要性。作为最早将反腐败行为视为国家治理问题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国家之一,我国的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在国际上受到了广泛赞誉。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也为全球反腐败合作提供了全新的思路。我国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在国际反腐败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成果,对党风廉政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建设以及国际反腐败合作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次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也更加坚定了继续推动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期待监察机关在贯彻监察法和实施条例的过程中,能够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为党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七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推进反腐败事业,加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参与这一改革的我深感思考与感慨颇多,下面将从目标意义、法律体系、权益保障、法律运行以及未来展望等五个方面,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具有重要的目标意义。它们的颁布是为了加强党和国家监察工作,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打造清廉高效的政治生态提供法律保障。监察法规范了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和职责,明确了监察工作的范围与权力。而实施条例则从程序方案、监察机关职权、对被监察对象权益的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监察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细则。这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斗争进入规范化、制度化阶段,为我们的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

其次,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出台完善了我国反腐败的法律体系。过去,我国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众多,涉及面广,但却存在着各自独立、互相并不衔接的问题。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形成了统一的法律体系,构建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进行监察的规范和程序。这一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助于消除腐败分子的法律漏洞,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三,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能有效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监察活动中应当依法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侵犯人权、损害名誉等情形。实施条例则从具体手段、举证责任、申辩程序等方面对权益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这样的规定和保障,有利于确保监察机关的权力不被滥用,使监察机关的工作更加公正合理,增加了人们对监察机关的信任。

第四,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监察法还较为新颖,对其相关法律运行机制尚不成熟。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监察机关的配套机制不完善、一些条款的具体操作需要明确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健全完善相关机制,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

最后,值得期待的是,未来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在实际应用中持续发挥其重要作用。这一法律体系的完善,让我们想到的不仅仅是反腐败,更是整个国家建设的一个缩影。它反映出了党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步,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突破。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正确引导下,我国将进一步巩固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

综上所述,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出现完善了我国法律体系,有效保障了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运行中,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运行机制,确保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期待未来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指导下,我国的法治建设能够迈上新的台阶。

监察法和实施条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八

随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深入进行,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已经成为防治腐败的重要法律基础。这一法律体系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对于促进廉洁治理、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巩固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感这一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切实可行性。本文将结合个人的心得体会,对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进行探讨。

首先,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为监察机关赋予了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察机关,在法律上拥有了更多的发现、查处腐败问题的权力。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任何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调查,并且监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使其在办案过程中更加高效。实施条例则进一步完善了监察机关的权力范围和程序规定。监察机关的权力得到了有效的扩大和保护,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其次,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加大了对腐败现象的惩治力度,对于维护国家的法制权威具有重要意义。监察法的通过,实质上消除了原中纪委和原国家监察委员会之间的职能重叠和矛盾问题。这一改革能够使监察机关更加专注于反腐败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此外,监察法还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腐败行为进行了量刑规定。实施条例则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机关的惩治权力,并明确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打击腐败现象,维护法制权威,维稳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是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配合不够到位。因为腐败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和人员,所以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调。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部门尚未真正理解和贯彻落实监察法及实施条例,导致了工作的推进缓慢。其次是信息披露和公开程度不够。监察法及实施条例要求公务员在职业生涯中遵守法律,但现实中,一些公务员并未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也未能很好地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这对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困扰和阻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加强对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和培训。首先,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加大宣传力度,向公众解读监察法及实施条例,使公众充分了解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其次,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教育,使其深入了解这一法律体系,并且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监察机关的日常监督和评估,确保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之,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出台是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里程碑,为维护国家法制权威、推进廉洁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在贯彻落实这一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困难和挑战。通过加大对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和评估,相信这一法律体系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众,维护国家的法制权威和根本利益。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