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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执纪指导案例心得体会实用 执法实践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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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执纪指导案例心得体会实用 执法实践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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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执法执纪指导案例心得体会实用一

情况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纪规律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县国土资源局立即组织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采取五项措施落实紧急通知精神。

(一)、抓好学些。组织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了认真学习《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提高了干部职工思想,从意识层面上认识到了从严土地管理的严峻形势和紧迫性。

(二)、宣传发动。将翻印了的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要求,将通知文件抄送折呈到有关部门。

(三)、强化责任。明确了局长负总责,各分管局长具体抓,各股室、站、所、队(中心),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每周一例调度会,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严格执法。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执法大队及各乡镇国土资源所明确分工,责任到位,强化动态巡查,认真填写巡查日志,把好土地违法案件源头关口,绝不姑息。

(五)、成立了局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领导小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对总体工作进行了研究和安排部署,重点抓好重大、复杂问题的协调处理。

对20xx年1月1日以来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逐一登记造册。一是已经审批建设用地,二是待批的建设用地。

(一)统一行动,分级负责。

(二)严格执法,不走过场,对排查梳理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立案处理。

(三)突出重点,综合治理,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多用、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案件。

(四)完善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法规制度,建立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长效机制。

(五)把我政策,规范执法,将查处案件和促进依法管地有机的组合起来。

(六)认真开展排查工作。

(七)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多用、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案件。通过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专项行动,落实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全面清理排查,认真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摸清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情况,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从而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贪势头,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遏制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情况,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运行、社会和谐发展

描写执法执纪指导案例心得体会实用二

这几年来,我们在环境保护与整治工作上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市区及各个县(市、区)的空气质量绝大部分时间都达到了两级以上;出境水的达标率,根据抽查的情况,都达到了100%,要给予充分肯定,这既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从事环保工作同志辛勤劳动的结果。

一、充分肯定一年来环境保护与整治取得的成绩

回顾今年取得的成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通过了验收,原来是开化、常山、江山三个县(市)通过了验收,今年6月份省里组织了预验收,11月份国家环保总局为主的考核组对市本级、柯城、衢江、龙游进行了正式的验收,12项基本条件26项指标都达到了一类标准,全部通过。这样,市本级与6个县(市、区)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工作实现了“一片绿”。二是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全面启动。市委、市政府在20xx年提出生态市建设“三步走”目标,第一步,20xx年通过国家生态示范区验收,这个目标已经达到;第二步,到20xx年,现在提前一年到20xx年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也是“五城联创”中的一创;第三步,到20xx年建成生态市。这项工作已经全面启动。三是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省委、省政府提出创建生态省目标后,把“811”环境污染整治作为主要抓手,把8大流域、11个设区的市,11个重点监管区的整治作为主要任务。如我市衢江区的沈家化工园区,衢江区委、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49家企业在明年10月底之前全面搬迁,今年要求完成33家,衢江区政府在压力比较大、资金比较紧的情况下,取得的成效也比较明显。其他的治理工作就不一一说了。四是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了新进展。以污水处理厂为代表的,包括医疗和固体废物处置中心等都全面开展建设。五是环保执法、监管、宣传工作等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

二、清醒认识当前水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江云珊同志已经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看到问题。当前水环境保护问题可以说是相当的严峻,在这次会议召开之前,向厉书记、孙市长作了汇报,他们高度重视,都作了明确指示,所以决定花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精力,开展以整治保护水质为主的环保“绿剑”行动。环保部门通过前一段时间的多次检测,我们整个流域的断面水质,尤其是出境断面的水质已超过相关标准,如果再这样下去的话,后果不堪设想。分析了以后,主要的原因还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小企业,偷排、漏排、直排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环保监管执法的力度也不够。前段时间到省环保局汇报工作,省环保局 领导 在肯定我市环保工作的同时,对我们监测力度不够,造成一些企业偷排、漏排、直排的问题提出了严肃的批评。戴局长两句话讲到底了,一句话,如果再不加大监管力度,20xx年省局监管的重点就是;第二句话,如果再不控制住,要再新批企业就一票否决。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三、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

开展环保“绿剑”专项行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什么是和谐社会?在12月5日—7日的中央经济会议上,分析得非常透彻,和谐社会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做到三个方面的协调,即: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消费、投资、出口相协调;人口、环境、资源相协调,这就是和谐发展观。原来提出又快又好发展,现在提出又好又快发展,更注重发展质量,所以从这个角度我们必须把环境整治好。

从为了实现“五城联创”,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生态浙江”的要求看,也要搞好生态环境建设。是浙江母亲河“钱塘江”的源头,把一江清水送出,这是我们的责任。从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把我们的家园保护好、把环境保护好,我们也有责任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是全国九个自然生态保护比较好的地区之一,8800多平方公里,一片绿洲,山青水秀,在华东地区是很难找了。越到后来,越到生活条件改善,越能看到我们这片资源的重要性。所以,从我们的政治责任、工作要求和对子孙后代负责来看,都要下决心开展这项行动。

四、确保高质量开展专项行动

一是要集中50天左右的时间开展专项整治,特别是对一些违法排污的企业,力度要大。行动以暗访检查为主,当然媒体还要公开。我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水质,企业自己整改了以后,不偷排、不漏排、不直排,那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处罚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通过处罚、教育、宣传,能够达到治理的标准。8个组,每个星期要检查一次以上,每次检查的结果都要以日记的形式向市 领导 小组办公室报,几个人出去,谁带队,多少时间,查了多少企业,发现什么问题,每个星期上报一次。

二是各级政府,包括开发区、高新园区、巨化,都要统一步调,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按照这次专项行动的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加强监管。

三是环保部门要承担起这次专项行动的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检测的专业队伍要跟上。对一些小企业,多次检查了以后,屡教不改的,处罚的时候要要坚决。今年7、8月份省里提出的11家挂牌的企业,这次也要列进去,没有达到标准的,决不能迁就。在检查过程中,处罚的意见主要由环保业务部门提出,必要时候可以再增加一些力量。

四是抽调的8个部门,要尽心尽责。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事,更是全社会的责任,这也是中心工作。

最后,新闻媒体对这次专项行动要报道,报道以曝光为主,对一些屡教不改的企业的检查过程、处罚过程要曝光。

描写执法执纪指导案例心得体会实用三

通过学习上海城市规划与城市管理,特别是上海闵行区城市 管理实行“大联动”机制,整合社会协管力量,实现各类政 府管理信息的采集与共享,突出联字、落实动字,开拓了视 野,正确理解了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树立了敢于正视矛 盾,才能解决问题的思想。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就应该深刻 理解构建和谐城管的意义,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参与到和谐城 管的工作中来。同时,在具体工作中,学会解决基层问题要 “宜疏不宜结”的方法,以疏导为主,倾听百姓诉求,合情 合理合法地解决。

几天的学习, 感觉到内容十分丰富, 不仅有理论层面的知识,更主要的是与工作实践相结合,提 高了自身能力课程,学习收获很大,所学知识具针对性、实 用性,对今后在工作中思考问题、处理问题、创新工作方法 上都有很多启发,总的体会有以下几点

一、学习培训是对自身的一次激励,增强了作为一名基 层干部应有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培训伊始,就聆听了《中国国际经济地位的提升与外部 环境的新挑战》,老师讲课非常实在,用比较的方法把国家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取得的成绩科学地列举出来,让我们真切 地体会到国家在进步,社会在进步,我们国家在朝着大国、 强国的目标进发。同时,如实地把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 势,特别是把国际矛盾、国内矛盾一一列举出来,让我们思 索:为什么会产生这些矛盾,比如弱势群体问题、贫富差距 拉大问题、失业下岗、农民失地问题等等,把一个一个问题 摆出来,一点一点地分析,让我们深刻体会,认真思考。作 为一名基层干部,怎么样做才能解决这些问题,为民分忧,1 为国分忧,这是当务之急。解决不好这些问题,基层就可能 不稳定,干群矛盾就将加剧,这难道不是基层干部工作的头 等大事吗?通过这些我们得到了激励,也增强了责任意识, 同时也提高了我们理解和执行党的各项政策方针的水平。增 强了改革发展,做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二、创新思维,讲究领导艺术,提高了自身的民主决策 能力和凝聚力 学习班培训中,专门开设了“领导力的提升与训练”、 “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应急联动”等讨论,这对我来说可是一 场及时雨。参加工作以来,从未系统地思考过怎样做好领导 干部这一角色。通过学习班,我首先感觉就是要做好一名领导干部,就要提高科学管理的能力,要管好人,用好人,首 先就是要学会借助“外脑”,用好“内脑”的科学管理水平。

要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要做到集中 民智,就要用好“外脑”。出主意的是“外脑”,选主意的 是“内脑”;其次就是学会与时俱进,及时调整管理理念, 保证完整的思路,确保决策的长效、高效,不会出现朝令夕 改、出尔反尔的做法。最后,决策的思想完整,详细说来就 是:一目的、二目标、三途径、四对策,四个要素完整地结 合。

只有这样作为一名基层干部, 才配做好自己的角色工作, 提高工作效能。

三、从规划、管理入手,增强了自己关于构建和谐城管 的理论与实践认识2 和谐是当今社会的主题词, 特别是全区城市管理系统努力 倡树“和谐一家人”的城市管理理念,具体工作中,就应该 从城市性规划入手,做到城市治理的创新和智慧城市建设。

四、进一步更新了执法理念、服务意识,扎扎实实地做 好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学习班的培训,不管是哪一门课的授课老师,都不约而同 地讲授了城市综合管理,建设大城管的知识,传授了城市经 营的各种理念,介绍了一些先进城市的成功做法。这些对于 我这个从事城市管理工作的基层干部来说,是最好的教育和 启迪,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东营处于历史发展的重大 机遇期,作为从事城市管理工作的一名基层干部,要努力改 造自己世界观,更新执法理念,从过去政府说了算,城市管 理政府定标准,百姓无权也无机会参与的模式转变为多听市 民意见,带着服务精神用心为民服务,不能有特权思想的人3 性化管理模式;其次要学会经营城市的概念,把城市可经营 项目推向社会,进行企业化经营,如城市停车位的规划与管 理、城市广告招牌位的规划与经营等等,进行社会化运作, 企业化经营, 这样既可以降低管理成本, 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又确保城市各方面都和谐有序,有品位有活力。只有这样, 自己才算是一名合格的城市管理工作者,城市才能和谐健康 发展。

描写执法执纪指导案例心得体会实用四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主动强化自我约束,为规范监督执纪权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决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通知指出,《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通知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抓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带头增强“四个意识”,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能力,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要带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严格遵守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坚持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要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规则》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第七条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及时向对方通报。

第九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第十三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五条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十一条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三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条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纪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四十一条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四十二条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四十三条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十四条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条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七条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条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条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五十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五十二条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五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五十五条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六条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五十八条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九条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六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十四条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条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六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七十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七十一条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十三条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七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情况的报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中国科协党组指示精神和中国科协机关纪委通知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党中央制定印发《规则》,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两个维护”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全国学会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各项部署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党中央制定《规则》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肩负的重大责任,以学习贯彻《规则》为契机,推动纪检组织更好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为科协和学会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全国学会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规则》摆在重要位置,自觉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规则》的核心要义和关键环节,准确把握《规则》提出的权限、责任、标准和程序,切实把制度约束转化为纪律自觉,把《规则》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推动纪检工作更加严密规范、更加科学有效。

      学会党委要充分发挥对学会政治引领和纪律监督作用,可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宣讲会等党委活动,组织学会广大党员科技工作者学习好领会好《规则》精神,自觉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各所属党支部要把学习贯彻《规则》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好落实,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研讨,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活动,并及时将学习情况上传至支部工作app。

      学习贯彻《规则》,关键是抓好执行。学会党组织要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引领,提高政治能力,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抓好《规则》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全国学会党组织延伸。要对标《规则》要求,谋划好2019年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从制度建设入手,认真梳理工作中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落实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和风险点,逐一查漏补缺、健全完善,推动学会纪检工作制度办法不断改进创新。要强化纪法思维特别是程序意识,进一步规范监督执纪行为,严格依照工作权限和流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规则》落到实处,纪检工作始终在制度轨道上运行。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督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用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描写执法执纪指导案例心得体会实用五

在xx大队后的学习、工作中,虽然有苦有累,但是感觉到收获却是颇丰,首先是在大队领导及同事们的共同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学到了很多东西。虽然没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其次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在大队领导的要求和指导下,成功地使自己完成了工作角色的转变,即由原来的一名工作人员到执法员的角色转变。在此转变过程中,始终保持着自己在思想上、工作上、学习等各方面都积极向上的精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个人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对于每一个追求进步的人来说,对自己进行一番“盘点”与自我工作总结,也算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和反省。现将这一年多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一年来我通过努力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用正确的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指导自己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始终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执法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没有接受过行政相对人的请吃、玩、和礼物,在做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工作中做到严格按照交通部五个规范要求,不该说的话不说,易激化矛盾的话不说,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思想上我热爱本职工作,从调入开始就一直把执法工作当做是自己的另一个新生命开始,应该说是执法工作给予了我学习探索的动力,学习赋予了我满腔的工作热情,更加教会了我如何去思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工作中,我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努力使自己在尽短的时间内熟悉工作环境和内容。经过领导和同事们的耐心指导,我在边学习边熟悉的基础上已经基本能完成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日常工作,在此期间我具体参与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上保持积极、上进,在工作组内,能够以较为全面的角度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认真完成组长交办的任务。

2、与同志们一起工作在执法的第一线,开展投诉举报件的处理、文明城市评比的综合整治等工作。

3、能够较为圆满完成了组织、大队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4、参加了由大队和其它部门开展的与我单位工作性质有关的联合执法行动,并取得了成效,积累了工作经验,锻炼了自己。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磨炼,较快的熟悉了工作业务,掌握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担当一面执法工作。

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能主动积极地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学习,在工作中针对自己的本职工作,系统地进行各种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通过一段时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让自己尽早、尽快的熟悉工作情况,少走弯路。积极保持大队领导的沟通,遇到疑难问题多请示、虚心向同事请教、学习,不懂就问。通过学习对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有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掉队、不落伍,通过学习思考提高,使自己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都得到了明显的进步。能够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描写执法执纪指导案例心得体会实用六

局党组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业务股、外国专家管理和科技人才股、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股室各司其职合力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重完善三项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台帐,细化工作措施,开展网上学习培训,为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多渠道开展行政执法公示。一是开展了执法职责和权限公示,在政务服务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监管”网站多渠道公布权力和责任清单。二是强化执法人员管理,通过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执法人员信息,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三是在政务服务事项系统认领其它行政权力1项。四是加强行政检查结果公示,在互联网+监管”网站动态公示行政权力信息2件,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执法过程记录和案卷保存。一是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对文字音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二是加强执法装备建设,配齐影音等现场记录设备,确保执法过程记录全过程留痕。三是规范执法文书和归档标准,依法统一了执法文书,明确了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要求,明确了执法过程中现场拍照记录入卷规范、执法音像资料保管方式、记录入卷办法和要求。四是强化案卷保存,制作案卷后按年度移送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保存,确保每件行政执法案件有记录、有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执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齐全。

(三)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成立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集体审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特别重大事项党组会议决定。一是重点对执法案件权限、范围,程序、合法性、自由裁量权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和会商。二是法制审核存在超越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程序不合法、处罚不适当的案件一律不得提交领导小组审理,确保公平公正执法,保障了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一)执法业务不够规范。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建立还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决定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有待完善没有严格遵守规定。

(二)未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三)未配备必要的音像记录设备,没有音像记录资料,执法全过程记录还不够规范,

(四)法治能力有待提高。执法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强,缺乏专业培训,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存在偏差。

(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强化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积极组织相关法规培训学习,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保证法制审核环节不缺位,提升案件执法质量。

(二)严格按照《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邀请本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行政执法行为及案卷评查工作。

(三)根据法制政府建设要求,及时统筹经费配备必要的音像记录设备,完善行政执法记录,保证执法记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

描写执法执纪指导案例心得体会实用七

  前阶段工作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排查、三项落实。

  (一)一个中心

  以开展“大拆大整”专项行动为工作中心,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按照“今年年底初见成效、明年上半年大见成效”的目标,率先开展“大拆大整”工作,截止目前配合开发区拆除违章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新建违章自行已拆除2处,通知限期整改拆除5家,为专项行动开好局、起好步,营造较好的宣传氛围。

  (二)两个排查

  1.开展违章建筑大排查

  为了全面掌握辖区内违章建筑的底数,以企业为单位,开展违章建筑大排查,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和拍照留档,共排查企业沿路沿河搭建,改变功能的违章建筑,遗留废弃工棚,44处共61家,其中集装箱占道8处共14个。排查结果为下一步的拆除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2.开展流动摊贩大排查

  对辖区重点路段开展流动摊贩数量进行身份证实名登记排查,共排查流动摊贩323家。[其中经七路环保园区固定餐饮店11家,流动摊贩53家,于11月22日发放拆除通知书,截止11月30日全部禁止经营]。主要经营餐饮、烧烤、水果、小吃等品种,经营方式游散于各个交通路口或产业园区周边。

  (三)三项落实

  一.是落实做到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二.是落实做到执法工作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及语言文明和举止规范。

  三.是落实做到执法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每天巡查执法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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