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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路治超领域腐败心得体会和感想(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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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路治超领域腐败心得体会和感想(五篇)
2023-01-07 21:24:56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2公路治超领域腐败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其中,社会力量是脱贫攻坚的重要生力军,尤其民营企业作为国家社会和经济建设中的一分子,也有充足的理由与责任参与到国家的脱贫攻坚中。民营企业参与脱贫攻坚的最大特色是能够有效导入特色产业。产业扶贫是造血式、可持续的扶贫,是可以扶到“点子上”和“根子上”的精准扶贫,也是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的优势所在。

故建议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脱贫攻坚、产业扶贫中,希望国家层面充分调研并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调动民营企业积极性,因地制宜导入核心产业参与精准扶贫;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为民企参与脱贫攻坚的帮扶工作给予全方位指导。

【提案依据】

为实现20xx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脱贫工作已到了冲刺阶段。

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随随着综合实力快速提升,扶贫工作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使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成功脱贫,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但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的看到当前我国脱贫攻坚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我国仍有7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分布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连片特困地区,往往都存在交通闭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落后等一系列问题。

帮助他们摆脱贫困,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按照到20xx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贫困人口数量降至为零的目标,可以说当前扶贫工作已进入了最后的攻坚、冲刺阶段。

二、脱贫攻坚,更需摸清病因、对症下药,注入核心产业,精准帮扶。

如何脱贫攻坚?核心还在于摸清病因、对症下药,即精准扶贫。

针对贫困形成的原因进行专项调研,发现在贫困人口聚集地区往往存在缺少符合当地特点、能持续发展的产业基础,“一穷连一片”现象突出。俗话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离不开龙头带动,没有龙头就没有市场,就没有价值链,因地制宜地向贫困地区注入核心产业显得尤为重要。

如调研秦巴山片区扶贫任务最大的安康市情况:

秦巴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涉及陕西、重庆、四川、河南、湖北、甘肃六省(市)的17个市、80个县(市、区),国土总面积为22.5万平方公里,集革命老区、大型水库库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及涵养区、汶川地震灾区、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于一体,在全国14个连片扶贫特困区中涉及的省份最多、国土面积最大、内部差异最大、产业基础差、贫困程度深、扶贫任务重难度大。陕西省安康市又是秦巴山片区扶贫区域面积最大、扶贫任务最重的地区,位于陕西南部,北靠秦岭,南依巴山,与四川、重庆、湖北接壤,辖一区九县(9个国家扶贫重点县国定贫困县,1个全省扶贫重点县),总人口306万,其中农业人口247万,贫困人口58.17万人,贫困发生率23.6%。

但在贫困人口集中的同时,安康市又有明显的生态资源优势。境内汉江水资源丰沛,是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的主要涵养区,虽然这导致其92%以上国土面积为限制和禁止开发区,产业选择限制条件较多,但优异的自然条件和富硒土壤特别适合天然富硒农产品种植。近年来安康市富硒食品产业增速连年超过30%,已成为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重点产业。但受交通条件制约,安康市乃至秦巴山区很多特色产品“养在深闺人未识”,同时外来的产品由于流通成本高,长期形成的价格“剪刀差”,加剧了该地区的贫困程度。

因此,安康市的核心症结正是急需打开“买秦巴、卖全国,买全国,卖秦巴”的商贸物流新局面。尤其现在安康市境内已建成西康、襄渝、阳安等3条“十”字型铁路网,以及g65(京昆)、g70(包茂)、g4213(安康至湖北麻城)g7011(十堰至天水)等4条高速公路,连接中国西北、西南和东南的区域交通枢纽正在形成,快速的物流运输成为可能。因此特别需要在此布局大型商贸物流项目,使其成为背靠秦巴、连接川陕鄂渝的区域商贸物流中心。特别在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环境中,将原产地经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智能物流网等现代经营方式,依托互联网+模式,通过线上线下交易,把秦巴片区的特产推向全国,既符合循环发展的要求,将有力地带动当地群众实现特色产业致富。

三、发挥民营企业积极作用,推进核心产业+脱贫攻坚。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市场经济新兴主体的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并提供新增就业岗位达到90%左右,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也一直是扶贫开发的重要力量之一。尤其现阶段脱贫攻坚需要核心产业、龙头产业嫁接,民营企业正可以成为产业在当地发展的引路人。在这个过程中,民营企业将可充分发挥其产业积累,因地制宜地精准导入产业,并将产业打造成为当地脱贫致富的带动龙头,不仅直接解决当地就业创收,更可以带动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以解决实际情况中产业长期、持续发展的问题。

比如在安康市案例中,如发挥民营企业优势,有针对性的导入专业商贸物流项目,形成带动作用实现安康市向区域商贸物流中心转型,将非常利于当地老百姓实现脱贫致富梦。

【办法建议】

综上所述,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脱贫攻坚”中。

具体来说:

(一)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就民企营业参与产业精准扶贫的案例进行调研,并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对发挥民营企业参与产业精准扶贫的指导意见。

(二)建议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调动民营企业积极投入到精准产业扶贫。比如:对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民营企业,要给予如扶贫再贷款等金融政策支持;协调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企业参与扶贫相关优惠政策。

(三)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对民营企业参与产业精准扶贫的关注,以绿色经济为底线,不能将民企这一行为只视为招商引资,而要为民企参与脱贫攻坚的帮扶工作给予全方位指导。

2022公路治超领域腐败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6.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7.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022公路治超领域腐败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

充实而繁重的201x年已与我们挥手作别,在收获了成绩与喜悦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整改提高,下面我将全年的工作重点作如下汇报:

201x年工作回顾

201x年,养护管理工作理念与格局发生深刻变革,我和养护团队以“精细养护、注重服务、彰显品牌”为重点,积极适应新常态、新思维、新角色,赤血推动养护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建设,攻坚克难,凝心聚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养护工作任务。

一、找准定位,顺应公路发展新形势

认真落实分局、集团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养护特点,适应新形势下养护管理工作的发展特点,调整养护工作思路,以“优质、高效、便民”为出发点,全面推行“平安工地”建设和施工标准化作业。及时关注分局养护管理重心和工作模式,加强沟通协调,做到有指令,有安排,有跟踪,有回复,全面提升养护管理水平,劲往一处使、心往一处想,业务一盘棋,打好攻坚战,让业主满意、政府满意、社会满意、群众满意。

二、问题导向,提升养护作业能力水平

建立养护月中监督检查制度,梳理汇总问题台账并及时反馈各段,做到及时处理,确保问题及时得到有效整改,确保公路路况水平不降低。建立养护情况月报告制度,要求各段对当月道路情况进行书面汇报,并列出次月工作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实施、有总结。建立养护问题定期会商制度,及时了解养护工作难点、科学研究对策,集思广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加强制度执行力,强化“无痕服务”理念,全面落实巡养一体化工作机制,确保小型公路病害24小时修复,提升公路养护服务水平。201x年,迎接市级以上各类检查18次,圆满完成了北京国际徒步大会、环北京公路自行车赛等重大活动和赛事保障任务8次。在路政局年度养护考核中,获得综合评比第二名。按照“重点策划、批次推进”的原则,年内实施了妙峰山路综合整治工程,增加了安保、绿化、标志标线、停车港湾等工程,在交通运输部最美乡村路活动中,获得特等奖,树立了郊区公路品牌,打造了一条精品旅游线路,得到了分局、路政局乃至市交通委的高度认可,为今后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典型示范。

三、责任担当,树立行业服务形象

公路分局与养护在社会责任和担当精神方面融入了“一家人”理念,在夏季防汛抢险和冬季铲冰除雪上,始终保持信息传递和养护作业上的互联互通,建立了共享机制,实现了口径一致,步调一致。201x年共发现公路塌方约101处,清理上塌方约914.17方,处理下塌方261.75方,处理积水约276平米,清理淤泥约7021.41平米,处理新桥大街k2+200路面沉陷及京拉线k72+700山体排险等突发情况3次,共出动抢险人员1322人次,出动抢险设备302台次。备勤人员6120人次,备勤设备594台次。针对山区和平原特点,提前做好冬防物资储备,改装了4台除雪撒布机并进行了演练指导,按照“有预警到岗,有雪情上路”的原则,完成了6次应对中等规模的除雪保畅实战工作,除雪作业效率和质量大幅度提升。公路分局官方微博应对降雪信息被新华网、今日头条进行了首发转载,网友对公路养路工的不辞辛劳、公路人的抢险奋战进行了评论和点赞。一次次的风雨兼程,一次次的挥汗如雨,都有着基层一线公路养护作业人员的无私奉献和默默坚守,因为你们的辛勤付出,才有了公路的畅安舒美,我因为有如此的团队而倍感骄傲,并对你们表示我最由衷的感谢。

四、科技引领,推动养护管理规范化

依托路网应急管理系统,认真组织培训学习新养护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了养护事件的线上录入、线下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规范了养护作业流程,实现了养护事件考核有抓手、有记录。年终养护事件信息化率达到100%,处置率达到100%,支付率达到100%。利用微信搭建了养护应急微信交流群,时时语音上传、下达工作情况及任务,第一时间传送现场照片和汇报现场情况,使应急组成员了解各组工作情况,形成了“比、赶、帮”的工作常态,提高了决策的及时性和科学性,大大减少了反映时间、提高了反映速度,同时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进一步探索“四新”应用,在水闸新桥中修工程中采用了新型纳米防水涂料,增强了桥梁的防水、防腐蚀效果,提高了使用寿命,美化了周边环境。

五、创新机制,实现管理绩效的化

大力配合公路分局进行养护巡视、路政巡视的资源整合,统筹考虑并认真测算养护巡查费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目前,每台养护巡视车辆已实现与路政人员的同车巡视,提升了养护巡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针对公路违法行为能够最快进入现场执法程序,尤其是可以杜绝对后期的养护工作不利的掘路项目,提高了公路执法效能和养护处置能力。对于批后监管作业,进一步规范作业程序,与占掘路施工单位签订修复合同,收取相应修复费用,同时签订《安全文明生产协议》,明确双方责任,降低诉讼风险。认真研究巡查上报信息与养护修复信息的矛盾,成立协调小组,找准问题原因,制定上报作业方案及内容,有效解决了部门间的工作冲突。

六、立足服务,培养公众环境和人才支持

持续优化公路养护道班和公路服务站软、硬件服务设施,改造了__公路服务道班,实施月汇报制度,确保了服务到位,设备完好,不断扩大“延长公路里程、缩短心灵距离”养护理念的影响力,为公路发展营造良好的公众舆论环境。清水女子道班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高玉爱同志被评为201x年度交通运输部“十大最美养护工”,进一步激发了养护职工的工作_和热情,成为公路养护战线上的一面旗帜。加大培养管理人员、发掘人才、传授专业知识,敢于向年轻同志压担子,促进业务素质的更快成长。按照德才兼备、举贤荐能的原则,开发培养战略后备人才队伍,建立人才梯队,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七、严于律己,营造良好的廉洁氛围

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和民主生活会专题活动,积极参加了上级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廉政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了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群众路线总结大会上的讲话精神,重温了《党章》,积极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_病、新问题,深入挖掘思想根源,确定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改进措施。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增强廉洁意识,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牢记为民服务宗旨,进一步落实了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要求,全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022公路治超领域腐败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022公路治超领域腐败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到达地点: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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