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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内勤民警心得体会报告 派出所内勤民警心得体会报告怎么写(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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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内勤民警心得体会报告 派出所内勤民警心得体会报告怎么写(七篇)
2023-01-08 01:49:19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22派出所内勤民警心得体会报告一

大家好!

我是__派出所__警务区民警__。今天我们在这里开展“述职述廉”活动,感谢各位同志们的参加。首先,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我们的工作情况。其次,借此次活动,感谢各位能够给我们的公安工作以及咱们警务区的警务工作方面提出很好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一、本季度的主要工作:

1、组织治安防范,指导治安巡逻。

2、走访服务群众,帮助排忧解难。

3、排查民间矛盾,化解治安纠纷。

4、管理实有人口,落实管控措施。

5、管理场所行业,强化阵地控制。

6、掌握社情民情,发现敏感问题。

7、采录更新信息,服务实战应用。

8、配合案件查破,摸排提供线索。

9、宣传交通消防知识,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10、开展法律宣传,增强群众法制意识。

二、现将本季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在入户走访方面:作为责任区民警我们积极深入辖区入户走访群众,并向居民发放警民联系卡,及时收集群众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走访中能够了解社情民意,掌握、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征求意见建议,并改进和加强。同时及时帮助和解决业务相关的一些问题。在走访中共帮群众排忧解难1起。同时对辖区的来历不明儿童开展集中摸排,和对辖区的实有人口进行摸排登记。

2、在服务群众方面:首先,作为责任民警,我们能够坚持在辖区挨家挨户走访社区居民、村委干部、治安积极分子等,从中了解辖区的不安定因素,并做到及时上报,大大提高了群众见警率及民警和群众的双向熟知率,第二,为了方便群众,对已制好的身份证,我们亲自送证上门,另外我们每周印发交通、消防、防范(防抢、防盗)等有关方面的宣传资料向群众宣讲、张贴。大大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本季度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够在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工作,在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廉洁自律,本季度没有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没有群众投诉。

四、本季度辖区发案情况:治安案件6起、刑事案件均为2起,较上一季度相比有所上降,这说明我们辖区的巡逻防范工作、居民自我防范意识做的很好,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将继续保持。

通过这次“述职述廉”活动,增进了民警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拉近了警民之间的距离,密切了警民关系。使我们零距离、面对面和居民进行接触,进一步增进了民警与群众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加深了辖区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了解。

五、下步工作打算: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在辖区继续加强对社区交通安全、治安防范宣传教育、治安巡逻,改善治安环境。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居民的交通和安全防范意识,我要继续入户走访,确确实实为辖区居民做好作为一名民警力所能及的事情;把辖区居民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当地。继续加强对辖区场所、学校、内部单位等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落实。深入排查矛盾纠纷把我们辖区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以上是我20__年第四季度的工作情况,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大家给予评议和指正,以便我们以后更好地开展工作。谢谢大家!

述职人:20__年__月__

2022派出所内勤民警心得体会报告二

近日,某某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某某社区及时成立由社区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开展防控工作。

1月27日上午,浮桥街道驻社区干部、社区两委及时召开疫情防控工作紧急会议,街道挂点领导传达街道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布置防控疫情相关工作。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某某社区新型冠状感染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如下:

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社区及时关闭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停止宫庙烧香等文化活动、民俗活动。

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红白喜事宴请等居民公约,从即日起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为止,居民不得举行各类宴请活动(包括婚嫁、满月、周岁、十六岁、乔迁、三年等红白事,以及同学会家族聚餐行为)。尽量避免集体聚餐,继续做好从湖北或武汉返乡的人员摸底排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遇到社区居民有事要宴请的,社区党支部及时上门做工作,停办改为家宴。

按照工作会议上的部署,形成网格化责任制管理,发动以社区主干、两委为网格责任人,驻点领导、“两委”班子、全体工作人员分成五个网格小组,走家入户,向辖区600多户居民和流动人员入户宣传,派发《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倡议书》,并做好防控排查登记工作,督促居民群众不串门、不访友、不聚会,出外必须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利用社区公众号,及时发布宣传《至某某社区居民一封信》以及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宣传内容,在社区led屏幕上发送宣传标语,充分利用社区无线广播,定时播放闽南语、普通话《至居民群众一封信倡议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我防护意识,做到家家知晓,人人重视,全面防控。

对于近期有前往或途经疫情发生地回来的人员,我社区卫生服务派出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每日健康监测,并作好检查登记。

某某社区及时开展卫生大整治工作,做到当日清运生活垃圾,社区消杀小组成员每日在社区菜市场、居民广场、社区各个角落喷洒消毒液,共清理卫生死角3处;消杀果皮箱、垃圾桶60个;消杀环卫车辆1辆、公厕2座,做到全方位、无死角地全面消毒。

重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报表,及时向上级报送每日信息工作。

2022派出所内勤民警心得体会报告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上级统一部署,x派出所从自身实际出发,调整警务运行结构,更新社会治理理念,落实社区警务工作措施,全面实现警务工作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切实维护辖区安全和社会稳定,整体推升派出所建设及基础工作水平上新台阶,争创新时代“枫桥式公安派出所”。

派出所通过认真研究分析,确立五个创建目标,一是以党建为引领,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二是从强化治安防控入手,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三是由警务工作向社会治理转变,实现警力下层,全面掌握基础信息,加强治安要素管控;四是以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立足本职,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为群众服务,真心实意的为群众排忧解难。五是从狠抓群防群治建设着手,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打造覆盖面广、形式多样、精细化的防控体系。

一是规范和完善党支部工作,加强党小组建设,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灵活多样的开展党组织活动和每月固定当日,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是按照派出所实际情况,将民警、辅警按照一区一警一辅的模式分片分村实行网格化管理,每日除值班和开展必要工作的人员外,其余警力全部到各村社区开展社区治理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整套机制,学习采用枫桥经验典型“四前”工作法,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四是以一标三实工作为依托,结合平安村社攻坚行动、扫h除e专项行动、“一标三实”工作等认真扎实的开展走访调查,给每一位民警制定每周走访的任务、要求,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管得住,控得牢。

一是基础要素采集管控扎实。依托“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强化对“人、地、事、物、组织”等治安要素的管控力度,截止x月初,共计维护“一标三实”数据x条。辖区内人房业基础信息采集覆盖率达x%,基础信息准确率达x%。辖区治安重点人x人,全面标注、准确分类、动态掌握,重大风险隐患信息及时排查录入、汇总上报。

二是辖区平安建设效果好。

由于地处农村,监控设施极不健全,防护措施欠缺,为此,加快各村户长治安队伍的建设,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特殊位置加装防护装置。通过定期宣讲和发放宣传资料、播放法制教育片等多种方式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提高辖区老百姓的法制意识。

三是基础阵地防控提升。

派出所辖区有x个村和x社,法制宣传进村、社、企业、学校覆盖率达到x%。今年以来,每月开展重点部位、突出问题清查整治,破获辖区“盗抢骗”等案件共计x件,多发性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截止x月初,辖区违法犯罪警情同比下降x%,安全隐患排查达到x%,重点人员稳控率x%;对辖区涉黑涉恶团伙线索和重点高危人员全面排查,提升防范和遏制同类案件能力。

全面推进“一站式服务”,近距离服务群众,对群众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民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工作日受理的各项业务,当日内全部办结,为群众提供交警自助办理服务,到各村社区为老弱病残等特殊村民提供代办、约办、上门办等服务,切实落实了“就近办”等服务。

2022派出所内勤民警心得体会报告四


为进一步做好派出所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引导全体民警辅警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树牢为群众办实事理念,积极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按照上级公安党委关于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指示要求和工作部署,确保教育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指引》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着眼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从最困难的群体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基础的工作抓起,积极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践行执法为民。

树牢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深入基层了解实情。组织公安民警通过“五进”(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屯、进学校、进单位),虚心向群众学习、向群众求教、向群众问策。重点深入矛盾纠纷易发地、治安隐患集中地,走访服务对象、特殊群体、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信访当事人,听取对公安工作的呼声期盼、意见建议。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在执法办案、为民(企)服务、自身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先进典型查找差距与不足,通过结合实际出台便民、利民、惠民举措,解决企业和群众的实际困难。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公正执法的堵点、影响公安队伍建设的难点问题,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打破传统观念、传统思维和传统方式,集中发力改革创新、解决实际问题。职能上,要着力解决职责相互交叉、责任不明晰的问题;审批上,要着力解决与其他部门互为条件、互相掣肘、责任不清的问题;程序上,要解决环节繁多、程序复杂的问题;方式上,要解决信息化建设缓慢、“互联网+”利用率不高、过分依赖传统办法的问题。

(二)突出务实特色。结合民警工作职责,突出主责主业,既要做好面向社会服务工作,也要做好本单位内部管理工作。立足改革创新,突出务实特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自行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体现本单位特色的“自选动作”,要形成工作亮点,避免千篇一律,着力解决实际问题。

(三)提高效率效能。强化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理念,通过简政放权、精简程序、优化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功能齐备、流程简便、优质高效的网上服务,不断加强和提高网上服务的比重。通过“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并行同步主题活动,实现线上线下步伐一致,共同为群众办实事。

(一)统一思想,积极发动,提供制度保障(3月12日至18日)

依据上级公安党委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任务和目标。根据上级方案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迅速制定出台派出所主题活动实施方案,确定“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的内容和措施,以供下一阶段民警走访调研参考执行。并于3月18日报送教育整顿办。(责任单位:派出所教育整顿整治组,全体民警辅警)

(二)走访基层,听取意见,梳理问题,出台措施(3月19日至31日)

集中资源和力量,深入基层走访调研,组织民警集中开展“五进”(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虚心向群众学习、向群众请教、向群众问策。重点深入矛盾纠纷易发地、治安隐患集中地,走访服务对象、特殊群体、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信访当事人,听取对公安工作的呼声期盼、意见建议。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在执法办案、为民(企)服务、自身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内容和措施,突出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落实责任主体,公开办事流程,构建“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配套协调、优质高效的工作流程体系,以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加快审批速度、提高信息化水平、方便群众办事、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体现主题活动成果。各民警至少要梳理出1个有特色亮点做法的为企业群众办实事的案事例,至少要出台若干条实实在在、管用好用的便民利企措施。(责任单位:派出所教育整顿整治组,全体民警辅警)

(三)常态化开展,固化措施,形成长效机制(4月1日至6月底)

结合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作为派出所队伍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教育整顿全过程。要固化制定出台“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常态化地开展此项主题活动,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地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责任单位:派出所教育整顿专项整治组,全体民警辅警)

(一)提高认识用心体悟。“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作为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教育整顿始终,全体民警辅警要树牢为群众办实事理念,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做到用心体会,悉心体悟,大下基层,力求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解群众之所困。

(二)以上率下务求实效。派出所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增强表率意识,带头下基层,带头听呼声,带头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带头贯彻落实教育整顿各项任务要求,从日常工作中做起,在小事小案中改起上为全体民警辅警做好示范、当好表率。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依托党报、政务网站、公安门户网站及其他有影响力的传统媒体、新媒体,通过集中宣传与专题宣传、网上宣传与线下宣传相结合等途径,大力宣传“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取得的成果,形成声势,扩大影响。在主题教育活动中开展的“自选动作”、创造的新特色、新亮点及时报送上级公安党委。

(四)注重总结强化督导。要注意留存“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中各项工作档案和影像资料。派出所教育整顿专项整治组会加强日常调度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观摩、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各民警辅警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2022派出所内勤民警心得体会报告五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新的领导班子一组建,就确立了“高起点、高层次、高水平”塑造公安队伍的全新理念,决心在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上狠下功夫,经过半年来的运作,取得了明显效果。现将本人20__年度履行职务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团结协作,贯彻民主集中制

局党委以建设团结、务实、坚强的班子为目标,认真学习贯彻党的__大和上级会议精神,班子自身建设日益规范化、制度化,营造了互通有无、精诚合作的良好氛围。各成员能够率先垂范、身先士卒,紧扣工作内容和工作实际,讲大局、讲稳定,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凝聚力、向心力明显提升。继续落实局长、政委公开承诺制度和“一把手”讲党课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取得良好绩效。

1、能模范地遵守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纪律,自觉维护党的权威。对派出所全盘工作和自己在办事处分管的综治工作能主动自觉抓,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也能尽心尽力去完成,真正做到了"服从安排,政令、警今畅通"。

2、在派出所领导班子间的思想沟通比较及时,谈心交流经常,班子之间能以诚相待,互相信任,互相补台,互相支持,维护班子的整体形象。在小问题上做到了敢于承担责任,遇到重大问题,本人做到了注重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调动全所民警的聪明才智。进而避免了重大失误,也增强了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

3、对办事处重大、重要工作,坚持党政集体研究,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并严格按照集体研究的决定办,有主见不主观、能果断不武断,一年中从无超原则自作主张的现象。

二、以身作则,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坚持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各级党委、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对照规定认真自查、自纠。在工作、生活和作风方面处处以一个领导干部的标准从严要求自己,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自觉增强廉洁自律和廉政从政意识,一身正气,廉政为民,切实加强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乘车、住房、使用通讯工具、参与公务接待、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方面,无违反规定的情况,对身边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能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无违法违纪问题和不廉洁行为发生;能认真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不收受社会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坚决抵制跑官与要官,从不参与赌博;按时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建议能够正确对待,及时研究措施,认真整改。

三、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1、严于律已,管住自己。处处以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时用廉洁自律的规定约束自身,继续做到"六个承诺"。

2、优质服务,文明执法。把抓清正廉洁作为公安队伍建设的根本所在,把__派出所民警锻炼成为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铁警。

谢谢大家!

述职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2022派出所内勤民警心得体会报告六

在县局和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尔林兔派出所紧紧围绕以创先争优、打造平安神木、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宗旨,坚持“立警为公,执警为民”的方针,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加强治安行政管理,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为促进我镇经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总的来说,尔林兔派出所干警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能打硬仗、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公安民警的思想状况如何,关系着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决定着公安工作的最终成效。为了切实加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研究分析公安民警思想状况,有力的服务于公安工作开展,我所在日常了解掌握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访谈、谈心等形式,深入调查了民警的思想状况实际,为指导公安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我所民警思想状况实际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总体上讲,我所民警思想是忠诚可靠、锐意进取、积极向上的。但是,民警思想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该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

一是警务任务繁重,工作压力大。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客观造成了刑事、治安案件的相对增多,社会治安呈周期性、阶段性的发展变化形势,公安民警必须接连不断地参与各种严打战役、专项整顿活动,公安工作任务相当繁重。群体性闹事、集体群访事件及因不可抗力作用发生的一些突发性事件,使公安民警承担的事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繁重、具体,常年加班加点、连续作战、超负荷工作已成了民警的“家常便饭”。

二是家庭无法兼顾,思想压力大。

特殊的岗位职能决定了公安民警的工作、生活无规律,特别是一线民警工作时间长,与家人总是聚少离多;

生活无规律,与家人无法步调一致;

顾及家庭少,与家人感情难以完全融合;

时刻处于危险地带,留给家人无限的担心。再加上诸如涉及家庭住房、家属就业等问题,给民警精神、心理和经济上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与负担,已成为导致民警精神压力过重的一个关键问题。然而,民警所承担的责任、任务不允许有足够多的时间照顾家庭,更没有能力来处理和解决一些家庭困难,大部分家庭事务都由其家属承担,这造成了部分民警家属对民警工作缺乏理解、配合和支持,带来了家庭矛盾,影响了民警的工作。

三是社会期望值高,心理压力大。

由于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化,各级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群众对公安民警的要求越来越严,期望越来越高,再加上对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职能的强化,使得民警总有做不完的事,整天疲于奔波,忙于应付工作,思想上紧崩着安全弦。再之,执法环境的多样性、复杂化,民警的一言一行必须面对社会、公众的“审视”,加上人民群众的素质差异,部分群众的不实投诉-,往往会使民警产生“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错误心态。

四是精神体力透支,健康压力大。

警务工作繁重,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家庭负担过重,以及来自不同方面的的巨大压力,让民警食无定量、睡不应时,饮食习惯、生物钟遭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或破坏,精神体力透支,健康压力大,民警的心理、身体健康状况令人堪忧。因此,客观上就造成了警务工作效能提高不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队伍的建设与发展。

五是纪律约束紧,行为压力大。

近几年,公安机关出台了一系列纪律规章,且执行的力度大,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但是,由于有些内容对民警的要求、规定有的不够科学合理,“高压线”太多,使民警在工作中顾虑重重,畏首畏尾,要时刻提防“触电”,不敢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遇到棘手问题往往束手束脚。六是教育活动频繁,自身压力大。近几年,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纷繁复杂,有来自党委政府的、有来自政法委的、有来自纪检部门的,也有公安机关内部的。这些活动中,每次都不外忽学习、剖析、整改、建章立制等同样的阶段,相同的事项重复进行,让民警产生厌倦心理。同时,工学矛盾和工训矛盾频频冲突,综合部门民警拼死忙活,负担越来越重,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民警怨气越来越大,使的教育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负担。

民警思想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民警思想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有不少民警没有充分认识当前公安机关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没有认识到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强化公安执法工作是新时期、新形势及构建和谐社会对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公安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上级开展的一系列教育、整顿及活动,出台的方法、措施,既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更是对广大民警的爱护。只有规章制度健全了,民警心里明白了,思想上清楚了,行动上才会正确。只有从严治警,才可能使民警少出事,不出事,使公安队伍更加纯洁、永不变色。

二是民警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虽然这几年来加大了教育培训的力度,想方设法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但是素质提高毕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逐步提高。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打牢民警的思想基础,要把真实了解人、全面掌握人、有效教育人和合理使用人作为民警思想政治工作的最终目的,将着力点放到引导广大民警增强思想修养、党性修养、人格修养和不断加强“三观”改造上,教育广大民警始终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爱,自觉做到行使权力不越界、不跨线、不出格,在各种诱惑面前能够坚持住信仰,保持住本色,恪守住道德,切实增强“四个能力”建设的思想基础,构筑起思想道德的防线。

(二)加强民警素质培训。教育培训出战斗力。

要加强民警的逻辑分析和辩证思维方面的训练,注重培训民警善于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科学地分析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要加强民警岗位业务技能培训,使民警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技能及其相关的理论知识。要善于引导和加强民警对哲学、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综合知识的培训学习,让民警成为精通公安业务的行家里手。要培养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学习和掌握服务群众、执法为民的要求,密切警民关系、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的本领,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要组织民警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规,把握执勤执法的操作基本规程,让民警履行职能在符合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刚柔相济,注重技巧,情理交融,趋利避害。

(三)加强心理健康引导。

大力加强民警的心理素质教育,培养自我调控能力,掌握有效应对压力和挫折的技巧。一要坚持正面引导。要加强对公安民警的思想引导,让公安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民警的自信心、事业心和责任心。二要关心爱护民警。要花大力气了解、掌握公安民警包括工作、思想、生活、家庭等在内的基本情况,积极开展同公安民警的交心、谈心活动,开展警营、家庭联谊和帮教、监督活动,切实增进了解、沟通情况、提高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要分析掌握民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开展轮岗换岗工作,适时调整民警岗位,对工作任务重的岗位要视情况调整或增加警力。对在履行工作中有不适表现或不良苗头的,要为其松绑减压。四要开展心理测试。要在提高民警思想、工作、文化、身体素质的同时,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测试活动,聘请心理专家通过发表电视访谈、开展知识讲座,从各方面缓解民警身心压力,引导民警提高自我调节能力,使民警在工作、生活中保持自觉、自知、快乐的思想情绪。

(四)加强警心工程构建。

要大力构建警心工程,不断提升队伍凝聚力,激发民警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力。

一是大力弘扬立警为公精神,致力于典型引路、崇尚先进、树立正气。加大先进典型推选和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公安网络、专题简报等宣传阵地,积极选树和表彰在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把公安工作和先进人物推向社会,充分展示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要从政治上、精神上关心关注立功受奖的“功臣”,建立优秀民警和专业人才储备库,将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同志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二是始终坚持以警为本理念,致力于贴近基层、优警抚警、凝聚警心。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措施,积极推出从优待警举措,努力实现民警诸多利益向一线倾斜,多做得警心、暖警心、稳警心的工作。要增强工作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落实民警休假制度,尽量避免民警超负荷工作。要及时排解民警工作中所受的“无过委屈”,有力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使队伍凝聚力始终不减。

2022派出所内勤民警心得体会报告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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