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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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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通用18篇)
2023-11-18 01:21:40    小编:ZTFB

在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逐步总结自己所经历的事情,并进行分析和思考。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范文,借鉴其中的表达方式和思路,但要避免抄袭和堆砌大量的名言名句。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3、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如何划分商业秘密等级?

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级管理是提高保护效果,控制保护成本的有效方法。一个企业往往具有众多不同类型的商业秘密,有的非常重要,有的重要度一般,还有一些介乎两者之间,如果不建立分级制度,而统一按一个模式进行保护,就会出现保护过度或保护不足的情况。保护过度会导致保护成本超出被保护商业秘密的价值,造成浪费。保护不足将使商业秘密处于被窃取或泄露的风险之中,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企业将遭受严重的损失。实施分级管理,就可以将不同重要度的商业秘密按照不同的保护模式进行保护,使保护成本与被保护的商业秘密重要程度相适应。密级的划分原则是:保护充分,易于实施,降低成本。密级划分少,容易划分,但如果商业秘密数量多、种类繁杂,容易对不太重要的商业秘密保护过度,导致保护成本高。密级划分多,不容易划分,需要确定详细的等级标准,但可以对应密级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效率高。但如果划分的密级太多,会导致对应的保护状态也很多,反而会增大保护的实施成本。在适用的前提下,划分的密级越少越好。简单的划分方法是一级,将企业中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资产划分为一类,名称自己规定,例如:内部商密、企业商密等。也可以分为二级,例如:《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中就将中央企业的商业秘密划分为二级,本别是“核心商密”和“普通商密”。还可以分为三级,例如:一级商密、二级商密、三级商密。甚至有的大型企业划分的更细,到五级。对一个具体的企业而言,应该根据商业秘密的数量、重要度、保护要求、管理水平等实际状况划分商业秘密的密级。

1、产品。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有些产品即便公开面市,但是产品的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常见的形式,包括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

3、工艺程序。产品由于投放市场可能完全公开,但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特别是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是重要的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即使这类典型的商业秘密。

4、改进的机器设备。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企业提出特殊设计而订作的设备,或设备购买后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改进之处,也属企业的商业秘密。

5、图纸。产品图纸、模具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都是重要的商业秘密。

6、研究开发的文件。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技术改进通知、检验方法等,都是商业秘密。

7、客户情报。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可能危及公司生死存亡。

8、其他资料。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的管理方法等等,这些信息能使企业在竞争中有一定优势,并经企业有意进行保密的信息,都应当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二

最近我在学法律课程的时候,接触到了一些帮信罪案例。帮信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刑事犯罪,它涉及到了信用卡和银行账户等一些金融方面的内容,所以相较于一些其他的刑事犯罪,它的法律条文和相关规定要更为复杂,当然,它也很容易让人产生了一些思考和感悟。

首先,帮信罪十分常见。大概是因为它作案手法较为隐蔽,更容易被人视作一种不那么重要的犯罪类型。这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它的警惕性。所以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切勿掉以轻心。

其次,帮信罪犯罪分子通常都是在钱财方面有所需要、或者经济状况不佳的人。这为我们带来的思考是,我们应该怎么样通过宏观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让更多的人不必为了不成问题而采取违法行为呢?这或许需要我们加强对社会中弱者的保障。

最后,帮信罪案件的解决往往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譬如近年来禁毒方面的政策,通过相关部门的合作和技术支持,成功打掉了一些毒品犯罪团伙。这也提醒我们,在遏制帮信罪的犯罪行为过程中,科技手段和法律运用也必须跟上相应的步伐,以维护公正和司法的权威性。

总的来说,帮信罪是一种比较狡诈和隐蔽的犯罪形式。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发觉和打击,那么这种犯罪行为就会像一些潜在疾病一样,不断侵蚀社会的正义和公正性。因此,我们作为公民,有义务充分认识帮信罪的严重性,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严惩犯罪行为,并借此反省一下社会制度和政策的问题。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三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商业秘密模拟法庭的活动,这场活动的主题是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保护。这场活动让我深刻地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这场活动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段: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就是一些非公开的商业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就可能对某个企业或个人造成巨大的伤害。例如,某企业的生产工艺,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但是却可以产生重大的价值。商业秘密不仅仅是指技术和工艺上的秘密,还包括商家的营销策略,经营管理方法等信息。

第二段: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说十分重要,因此企业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首先,企业可以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明确、详细、专有的书面记录。其次,企业可以采取物理隔离和技术隔离的方法来保护商业秘密,例如对机房、实验室等进行物理隔离,通过加密、口头警示等技术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最后,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保护,例如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采取商业秘密诉讼等方式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模拟法庭是一种模拟法庭活动,通过模拟法庭实际的审判流程,让参与者了解商业秘密的保护重要性以及掌握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商业秘密模拟法庭是一种引人入胜的教育方式,它不仅可以让参与者更好的了解商业秘密,还可以让参与者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第四段:商业秘密诉讼中需要注意什么。

在商业秘密的诉讼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不要过度诉讼,因为过度诉讼可能会损害商誉以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商业秘密诉讼也需要注意证据收集,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才能使诉讼取得胜利。最后,要注意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不能在公开场合泄露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模拟法庭让我深刻的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且在模拟诉讼的过程中,我还学到了很多法律方面的知识。通过这次活动,我了解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在商业秘密诉讼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商业秘密模拟法庭不仅让我们了解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案件处理能力。

总之,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要想使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就需要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模拟法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实践的平台,让我们更好的认识到商业秘密的保护重要性以及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能够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四

案情要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基本案情。

12月24日,被告庄某在原告的上海分公司任总经理,岗位工资标准为每月21,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月24日至6月30日止。

5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某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商业利益冲突及保密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乙方(被告)在工作期间获得的包括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及和甲方(原告)其他方面的事务和业务有关的机密资料(不论书面的或机器可读形式),被告同意不论是在此期间或以后均对所有上述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公司总裁或授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任何时候都不会将原告机密资料泄露给无权知道的人员,或将机密资料用于原告方以外的任何用途,在离开原告时被告将不拿走任何属于原告的图纸、方案、文件、电脑程序、技术数据、说明或其他任何性质的记录(不论书面的或机器可读形式),或任何上述材料的复制件,且不会利用技术保密的资料进行任何相同或近似研究和开发;任何被告的泄密行为,若有损原告的声誉,影响其经营、导致与原告的利益冲突或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无论是有意的或无意的,原告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或任何其他补偿,并保留追究被告法律责任的权利;被告如有违反本协议规定,应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原告可视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处以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并处以不低于10,000元的罚款;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双方还对协议的有效期限等做出了约定。

7月21日,原告发通知给被告,主要内容为:“因公司业务管理方式调整,特决定并于207月20日通知您,公司将于年8月15日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公司将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您服务不满三年的三个月工资标准的离职津贴合计6.3万元。并于离职交接及审计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同年7月22日,原告又发通知,确认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8月15日-19日)共五天工资。被告于8月15日离职。

2005年9月9日,原告向广东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原告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互联网浏览、保全的相关网页显示:在网站的“论坛首页――世纪车会――车迷club――帖子列表”的第83页点击主题为“汽车频道首页又做了版面上的调整啦”的帖子,在第76页点击主题为“注意:本周五(3/18)浦东体育活动通知(含足、羽、兵)…”的帖子,分别出现了注册用户回复的页面;在该网站“论坛首页――世纪车会――fb生活――帖子列表”第10页点击主题为“请假”、“浦西羽协正式会员名单”的帖子,分别出现了注册用户回复的页面。在网址的“汽车社区――车迷club”第52页点击主题为“汽车频道首页又做了版面上的调整啦”的帖子,在第46页点击主题为“注意:本周五(3/18)浦东体育活动通知(含足、羽、兵)…”的帖子,分别出现了注册用户回复页面。在“汽车社区――fb生活”第9页点击主题为“请假”的帖子、第8页点击主题为“浦西羽协正式会员名单”的帖子,分别出现注册用户回复页面。该些网页的网页底部注明“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证010001、某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信息。

经比对,被控论坛的前述帖子主题、回帖主题和内容、回帖用户名和时间以及论坛的版式设计、帖子列表中的作者、回复人名称均相同,被告对此亦予以确认。被控论坛回帖左侧注册用户的发贴、回贴、积分、魅力等数值与原告论坛的相应数值不同;前者有信誉数值,后者没有。

2005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经公司慎重调查,发现您在任职期间存在违反双方签订的《员工商业利益冲突及保密协议》的行为。经公司研究决定不予支付离职补偿金,并保留对您的违约行为给我司造成的损失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

被告9月25日收到该通知后于9月28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05年8月1日至15日的工资11,042.07元、2005年8月16日至8月20日5天的代通知金5,019.12元、2005年第二季度奖金9,600元、上述工资及奖金总额25%的补偿金5,160.52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0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34,009.56元。该委员会于当日以原告无上海市营业执照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被告遂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于6月28日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05年8月1日至15日的工资11,042.07元、2005年第二季度奖金9,600元、5天的代通知金5,019.1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000元,合计88,661.19元。双方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于2005年7月18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人是陈萍,之后曾依次先后变更为庄某、陈萍。陈萍是庄某弟弟庄晓阳的妻子。网站于5月8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人是原告。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是网站的帖子列表中的作者、回复人栏中的注册用户名、帖子主题、主题的链接内容以及注册用户注册登记资料等。原告认为,这些信息的秘密性在于作者、回复人必须要有用户密码经过认证才能登录网站发帖,被控网站使用了原告网站的相关客户资料。被告则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信息在原告网站上已经公开,不具有秘密性,而且无需源文件和用户注册资料,即可对一个已知网站进行复制,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法院经查,原告的网站的帖子列表中的作者、回复人栏中的注册用户名、帖子主题以及回复内容均在该网站论坛中公开,网络用户只要登录该网站均能知悉上述信息,故该些信息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还主张其网站论坛的注册用户登记资料构成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原告应当对其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秘密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论坛注册用户登记资料等后台资料的记载形式、具体内容。因此,原告的该节主张亦不能成立。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而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信息可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技术信息也称技术秘密是企业利用科学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指企业应用于工业目的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的、仅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和知识。我国在1985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专有技术的引进。其中专有技术特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也指出,由单位研制开发或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实验结果和实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经营信息,一般是指除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各类经营信息。《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所列举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信息。除此之外,与经营者的金融、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分配有关的信息情报,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产品成本和定价、进货及销售渠道等都属于经营信息的范围。可见,商业秘密本身是一项开放性的、广度的信息范畴。因此,在判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时,权利人可以从常见的信息类型入手,不属于常见的信息类型的,权利人可以从商业秘密的“四性”角度进行分析证明。

因此,在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涉案信息中的论坛网站的帖子“列表中的作者”、“回复人栏中的注册用户名”、“帖子主题”以及“回复内容”均在该网站论坛中公开,网络用户只要登录该网站均能知悉上述信息,该些信息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具有秘密性,故不构成商业秘密。而对于网站论坛的“注册用户”及其登记资料,由于是属于原告所有、一般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轻易获取,符合“不公知性”的要求,但是本案原告未能对该论坛注册用户登记资料等后台资料的记载形式和具体内容予以充分明确。因此,法院对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五

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重塑企业商业秘密的意识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我参与企业商业秘密重塑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几个方面的重要性和方法。在这里,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要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因素。因此,企业需要树立起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并将其纳入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企业文化中。不仅要让员工明白商业秘密的价值,还要加强员工的保密责任意识。通过内部培训和常规演讲,让员工深刻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全员参与,共同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力。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重塑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所在。首先,企业需要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进行保护。技术上,可以采用数据加密、网络防火墙等技术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管理上,可以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制度和流程,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性。其次,企业需要建立起内部审计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商业秘密泄露问题。此外,企业还可以与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合作,共同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形成多方合作的局面。

再次,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紧密相关,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包括对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权工作。企业可以与专利代理机构合作,制定专利保护战略,及时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此外,企业还要建立起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之间的沟通机制,确保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互衔接。

最后,要加强员工保密意识的培养。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也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源头。因此,加强员工保密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企业可以通过组织定期的保密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和保护能力。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商业秘密的定义、类型及保护方法等。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讨论会、案例分享等形式,加强员工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使保密意识深入到每个员工的心中。

总而言之,重塑企业商业秘密需要从企业的内外环境入手,加强保护意识和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养员工保密意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提高竞争力,并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企业商业秘密的重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持之以恒地投入和努力,但只要坚持不懈,一定能够实现。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六

甲方(出让人):乙方(受让人):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律师提示】:甲方和/或乙方为法人的,请填写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甲方和/或乙方为自然人的,请填写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甲方和/或乙方为其它组织的,请填写名称、住所及负责人。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期遵守。

第一条待转让的商业秘密名称及其范围。

待转让的商业秘密名称为;该商业秘密可以达到的效果为;。

(1)甲方应提供三份蓝图或同等数量的清晰的商业秘密资料(或配方、方案);。

【律师提示】:此处(1)指一般商业秘密资料。

(2)如果为产品设计图纸甲方应提供一份生产底图及两份蓝图;。

(3)如果为生产技术资料甲方应提供两份蓝图;。

【律师提示】:此处(2)、(3)指商业秘密为技术秘密的情况,

(2)、(3)并非必备条款。

如果商业秘密资料出现修改,甲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时一并提供修改资料。

1.3合同产品。

受让人使用本合同提供的商业秘密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律师提示】:此处1.3指商业秘密为技术秘密的情况,并非必备条款。

第二条商业秘密的转让方式与进度。

甲方将1.2中所述商业秘密资料以加密光盘(或者加密邮件)的方式交付给乙方。

甲方在乙方支付转让费用后日内需向乙方交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或图纸)。

第三条商业秘密转让后的技术指导与保密义务。

3.1甲方承诺对乙方进行商业秘密的技术指导,以保障乙方可以独立实施商业秘密。

3.2甲方承诺在出让商业秘密后负有保密义务,保证不使用、不披露本合同所涉待转让的商业秘密。

3.3甲方转让商业秘密后,乙方许可甲方继续从事相关技术研发尤其是后续技术改进,有关成果归乙方所有,乙方支付甲方后续的技术开发费用,该费用另行合同约定。

【律师提示】:如果商业秘密为技术秘密,(2)、(3)建议约定明确避免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保证。

4.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前合法拥有本合同所述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并保证该商业秘密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合同有效期内所供应的资料是最新技术的成果,其内容与目前使用的完全一致。

4.2甲方保证所供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

第五条价格和支付方式。

在签订合同天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商业秘密转让费用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元整)。乙方向甲方的账户转账汇入:

户名:

开户行:

甲方的银行帐号: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1如果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付款,本合同自动解除。

6.2如果因故造成本转让合同无效、解除或撤销的情况,由过错方承担对方的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不少于元,如果损失明显超过约定的赔偿金额则适用实际产生的损失。

【律师提示】:违约责任的明确,可以督促双方良好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也为以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提供依据,一定程度上减轻各自举证的困难程度。

第七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条纠纷解决方式。

8.1双方(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另有裁决的除外。

8.3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部分外,合同的其余部分在仲裁期间仍应继续执行。

【律师提示】:如果签约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纠纷解决中约定的仲裁地点或诉讼法院就十分重要,一般强势的一方都会要求有利于自己的仲裁地点或诉讼法院。

第九条合同生效。

9.1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双方代表在正式签字。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原件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9.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律师提示】: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或者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文档,均可作为合同附件。

9.4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交换的所有文件、函电等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自动失效。

9.5本合同只能根据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追加或修改。

9.6在执行合同期内双方的通讯均以函电或电子邮件进行,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点:年月日。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七

在商业往来中,商业秘密的存在备受重视,因为商业秘密对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然而,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具有一定的难度。为了提高法学院学生的商业法律实践能力,在校园内举行了商业秘密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作为参与者之一,我深感此次模拟法庭使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商业秘密的意义和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段:模拟法庭活动的回顾。

模拟法庭活动是通过分组进行的。我们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透析商业秘密案件,并在法庭上进行辩论,例如,我们研究了案件的事实、法律问题及其影响、商业利益的角度等。我们的辩论内容包括如何定义“商业秘密”、如何辨别和证实商业秘密等。在此过程中,我们深刻了解到证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切身体会到在法庭上陈述理由对于成为一名杰出律师的重要性。

第三段: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在限制竞争和提高创新方面,商业秘密是企业实现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比如,商业秘密可以使企业提升独特的技术或产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客户,同时加强其市场地位。同时,商业秘密的价值也在于其保密性,如果商业秘密泄露,则可以给企业带来不可逆的损失。

在商业往来中,商业秘密保护往往需要依赖合法合规的手段。特别是在审判中,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因此,需要企业规范内部保密制度和规章制度。此外,商业保密也需要团队和员工之间的协作。法庭模拟活动中,我们参与者之间需要密切合作,以评估证据和证词,最终制定最有利于我们的策略和声明。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商业秘密模拟法庭的活动对于我们学习和回顾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有所帮助。这个阶段的学习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知识,也可以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商业秘密的意义和重要性,并树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思想意识,对日后的职业发展和商务活动都是有帮助的。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八

商业秘密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至关重要。最近,我对几个商业秘密罪案例进行了调研,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并深刻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本文将从刑事案例分析、判决依据、加强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谈谈我对商业秘密罪案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刑事案例分析。

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我国近年来逐渐加强了法律制度建设。例如,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作出了细化和说明。以此为基础,我挑选了几个商业秘密罪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我认为:一是商业秘密的保护不是企业单方面的事情,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也很重要;二是商业秘密泄露不仅对企业造成损失,对个人也可能构成刑事责任的追究;三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时比较宽松,企业应该加强相关教育,防止员工过度依赖手头商业秘密而导致泄露。

第三段:判决依据。

商业秘密泄露案件要想得到刑事定罪和赔偿,必须有明确的判决依据。我认为,从本质上来说,商业秘密的泄露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在加强保护的同时,企业要清楚自己拥有哪些商业秘密,并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保密。在判决依据方面,既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要依法裁判,不能过于轻易将商业秘密罪与普通侵权进行混淆。例如,过于依赖不成熟的调查或只凭推测而作出裁决,容易使案情不够清晰,引起社会的质疑或者逆反。

第四段:加强保护。

个人、团队与企业要积极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站在个人角度,要求自己遵守法律,保护好企业的内部文化和机密。团队角度,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保障团队成员的私密资料,不对外泄漏企业机密。企业应该积极加强保密意识和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加强保密设施建设和保密压力测试。此外,企业本身要严格管理,并掌握保密知识技能,以及处理事件的能力和方法,防范泄密风险。

第五段:法律责任。

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是企业,也是国家、社会的共同责任。强化整体责任是必要的。因此,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加强对商业秘密泄露行为的打击和保护。同时,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商业秘密泄露已经呈现多元化、网络化等特点,需要在这些方面加强整体的防范机制。企业应该在法律的保障和支持下,完善保密知识和管理,加强与社会关系的协调,积极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识别,确保自身的核心机密安全。

结语。

商业秘密的泄露不仅会对企业的财产、品牌等造成损失,而且可能成为大量商业间的争端的导火索,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必须增强自我意识和保密意识,完善国内的商业秘密法律体系,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保障和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是新时代下,商业信用、工商诚信、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重要前提条件,在全面展示社会主义新市场经济制度改革成效的大潮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九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为了有效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优势,许多企业开始着手重塑商业秘密。在此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重塑企业商业秘密不仅仅是技术的提升,更是一种全面的战略思维和文化建设。下文将从战略规划、人才队伍、技术手段、组织文化和法律保护等方面,分享我在企业商业秘密重塑中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重塑企业商业秘密需要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企业需要清晰地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到企业的战略规划中。只有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长期战略的一部分,企业才能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形成合力。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将商业秘密保护视为全员的责任,制定了详细的保密制度和流程,并通过内外部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这种战略规划的方法使得企业在重塑商业秘密的过程中更加高效和有针对性。

其次,人才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专业化的人才支持。在企业内部,我们建立了一支专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的团队,由懂得商业秘密保护技巧和战略规划的专业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并非指企业法务部门或者技术开发部门中的专家,而是特意从外部招聘的专业人士,他们具备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和经验,并能在具体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另外,我们还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确保每位员工都明白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恪守守则。

第三,技术手段的应用是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途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利用各类技术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我们采用了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息安全系统,通过加密、防火墙、访问控制等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不易被非法获取。同时,我们还引入了数据备份和恢复技术,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此外,我们还积极与相关科研机构合作,跟踪最新的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应用到商业秘密保护中。技术手段的正确应用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四,组织文化建设对商业秘密重塑起着重要作用。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仅依靠技术手段,更需要企业文化的支撑。我们把商业秘密保护纳入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注重在企业内部塑造一种文化氛围,让所有员工都明白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鼓励员工创新、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并通过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让员工更加关注商业秘密的保护。组织文化的塑造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从而有助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法律保护是商业秘密重塑的重要环节。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保护系统,确保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我们积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专业的律师团队合作,及时制定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同时,我们还与其他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共同保护商业秘密,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法律保护的建立和运用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加有力和可靠。

综上所述,重塑企业商业秘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在战略规划、人才队伍、技术手段、组织文化和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和建设。只有做到这些,企业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维护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的协同配合和长期积累。企业需要时刻保持警觉,并且持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以应对日益繁杂的市场竞争和技术挑战。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至关重要。商业秘密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商业模式、客户信息等手段获得的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它们往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经济利益。因此,重塑企业商业秘密的心得体会对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第二段:合理而完善的保护措施(字数:250)。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内部人员的保密意识。只有培养起全员保密意识,才能真正做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同时,企业也需要制定并执行一系列的保密政策,明确保密责任和制度。例如,信息分类、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等。此外,企业还应加强技术手段的保密措施。例如,加密技术、网络安全防御,以防止商业秘密被黑客窃取或泄露。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等形式来合理共享商业秘密,以扩大合作范围和收益。

第三段: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字数:250)。

重塑企业商业秘密心得体会中,员工教育和培训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意识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知道如何保密。此外,在招聘过程中,企业也应该注重员工的保密素质,筛选出具备保密意识的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可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的方式,不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只有建立起全员保密的企业文化,才能真正构建起牢固的商业秘密防护体系。

第四段:加强对外的法律保护(字数:250)。

除了内部的保密措施外,企业还需要加强对外的法律保护措施。企业可以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办理保密注册等手段,将商业秘密合法地保护起来。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泄密事件时能依法追责。同时,企业还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例如,申请专利、商标、版权等,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总而言之,重塑企业商业秘密的心得体会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良好的保密措施、员工教育、法律保护等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步骤。只有在全员保密的企业文化下,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才能确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并不断完善保密机制,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

(1200字,文章包含了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目的,合理的保护措施,员工教育和培训,对外的法律保护以及总结重塑企业商业秘密心得体会的重要性。每段探讨了相关主题并给予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建议。)。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一

网友的疑问:

法律顾问的解答:

对于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而违法的情形,正如你信中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凡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除盗窃、利诱、胁迫外,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既可能是用行骗的方法,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使对方泄密;也可能是通过所谓“合作开发”、“学习取经”及“技术贸易谈判”等假象套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但法律同样对公民、法人以合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保护,这就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例外情形,以下作个列举:

(1)独立开发获得,

如商业秘密以外的人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权。

(2)逆向工程获得。例如:原商业秘密权利人或其受让人通过使用该秘密制造了某种产品,而对该产品公众通过正常途径是能够获得的;则他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该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分析而获得其中的商业秘密,也不构成侵权。

(3)权利人自己泄密。即商业秘密权利人自己泄露而被他人获得。秘密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根本构成要件,若权利人未对其所有的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或将商业秘密随意泄露他人,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自然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例如:权利人自己发表文章,或者通过技术展览会、学术交流会透露了商业秘密的信息,而他人从中获得商业秘密,则这时亦不能追究获得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4)正当的非职务技术研究。即技术人员在从事业余技术研究中,如仅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或本单位已经公开的技术资料,获得某项商业秘密,则不属于对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侵权。

贵公司应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正当途径获取行业商业秘密为本企业服务为宜。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二

商业秘密模拟法庭是一个重要的课程,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模拟法庭的机会,让我们在现实的情况下学习理论知识。我参加了这个模拟法庭,我从中获益匪浅,对本次活动我有一些深刻的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准备过程。

在这次模拟法庭之前,我们需要准备大量的材料,其中包括案件解析以及相关的文件。我花了很多时间仔细阅读这些材料,并根据我的理解给其他同学进行解读和说明。这个过程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和案例,从而为我们的演讲和辩论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第三段:角色扮演。

在法庭上,我们分为两方,一方是原告方,另一方是被告方。我扮演的是原告方的角色,我们需要提供充分的案例和证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我学会了如何在模拟法庭上进行辩论和演讲,这对我今后的职业发展非常重要。

第四段:团队合作。

这次模拟法庭的参与者都来自于不同的背景和专业领域。这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挑战,但我们相互协作,形成一个紧密的团队来解决问题。我们通过讨论和交流发现很多不同的观点,并将这些观点结合在一起,以达到最终的目标。

第五段:总结。

商业秘密模拟法庭为我提供了一个理解法律和案例的机会,这将有助于我今后的职业生涯。我学会了辩论和演讲的技巧,并且通过团队合作,我更好地了解了如何协作和沟通。我相信这个经验将成为我未来工作中的有用技能,并为我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三

案件要旨。

较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在构成条件和范围上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商业秘密所保护的经营信息所涉范围较广。通常来说,除技术信息以外的、只要是企业投入了人力、物力或财力进行开发、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都应当列入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的保护范畴。

基本案情。

201*年9月9日,dh公司(甲方)与fy(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fy的职位是技术总监(cto)。该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乙方均应严格保守甲方的秘密,不得将甲方的经营情况、客户资料、技术数据及资料、财务状况、正在开发的产品、项目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追索和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201*年9月11日,dh公司与fy签订《保密和发明转让协议》。2008年11月25日,fy辞职离开dh公司。

诉讼中,dh公司提交了一张视频光盘,称该光盘中录制的内容既包括dh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内容,也包括fy未经dh公司许可向案外人泄露商业秘密的侵权事实,主要是以fy向案外人介绍情况的方式体现的,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包括:1、我的这个项目就是站在dh网的肩膀上;2、在dh网成过单的卖家10万个,成过单的买家50万个,平均一个订单的数额是200美元。网站上有4000多个分类,1300万个listing,卖出的个数是200万个;3、我每周看40多个关键运营数据;4、连续7个月新客户率是47%;5、成交量的80%是不到600个大卖家托起来的;6、它目前的纠纷率是5%;7、我想做的是垂直外贸交易平台,外贸交易方面完全跟它是一样的;8、我现在下面的一个经理,原来自己做过网站,现在还有网站。他在电子商务上的了解跟我不相上下。在运营方面,对数字的理解,我有意识的把一些运营数据发给他看,他的解读基本上跟我是一致的。将来呢他去做ceo;9、由于dhgate是大卖场,推广手段非常有限,只能用google和ppc;10、2006年年中,dhgate完成第一轮融资,201*年8月完成第二轮融资1000多万美元。我们利润率:我们预测都是按照10%左右;11、我现在开发的这个系统,借鉴了非常多的他的东西包括光盘记录时间、订单怎么处理、纠纷怎么处理、站内信怎么处理、垃圾邮件edi;12、我现在做这个系统,内核借鉴非常多dhgate,我没有抄他的,我用了他最根本的东西。dh公司主张这份证据的形成时间是2008年11月5日,即fy办理离职手续之前。对于该份证据,fy对时间予以认可,但认为该份证据的来源不具有合法性,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的,不应予以采信。另外,该份证据所涉及的dh公司的信息包括三类情况:即客观事实、一般作法、融资情况,这些信息基本为公知的内容,不具有实用性、秘密性,不构成商业秘密。

另外,dh公司还提交了一份自称是2008年8月27日fy提供给案外主体“沱沱网”的ppt文件的一部分,并称“沱沱网”利用该文件已经建立了与“dh网”竞争性的网站。

fy在本案中提交了一些网页的复印件,主要内容是关于dh公司的报道性文章,涉及dh公司创办情况、融资情况、盈利模式、业务情况。其中,最早的时间是2008年10月30日,涉及dh公司的创办情况、融资情况、交易费用,其目的是证明dh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均是公开的,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这些证据中体现的信息与dh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完全相同。

一审中,dh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类型是经营信息。

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dh公司提供的证明其商业秘密内容的光盘,系在fy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并且没有明确显示fy与何人谈话以及为何与该人谈话,即该份证据来源不明;其次,经营信息之所以能够成为商业秘密,需要权利人在长期经营活动当中付出不懈努力不断积累获得,因此,仅凭fy口头陈述的一些与dh公司有关的内容就认为是应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经营信息缺乏事实依据;再次,dh公司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fy在录像中陈述的内容系不为公众所知悉且dh公司已针对此内容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明确确定其系不能对外披露的信息;最后,dh公司也未举证证明上述内容的披露将给公司造成何种损失,即该内容的经济价值性。因此,该光盘不能证明dh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另外,dh公司举证的fy提供给“沱沱网”的内容系打印件,无法证明该份证据的来源与真实性,亦不予采信。dh公司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件,因此对于dh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dh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dh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对dh公司提交的视听光盘证据不予采信是错误的;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不能证明商业秘密的内容,事实上,上诉人已经明确了所主张的12项商业秘密的内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对上述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错误;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可以为上诉人带来利益。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依据上述规定,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信息才能作为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具体包括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并应采取保密措施,并且应当举证证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本案中,dh公司主张fy向案外人泄露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故dh公司应对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fy泄露的内容等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dh公司提供的证明其商业秘密内容及fy侵权行为的光盘,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作为视听资料的证据在录制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故虽然该份证据系在fy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但其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可以证明fy曾与案外人进行相关业务洽谈的事实,故在fy认可确曾与案外人进行过相关谈话的情况下,该份证据应予采信。

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应该是权利人在长期经营活动中不断积累所获得的信息,是较系统的、有相关数据支持或者形成一定模式的信息组,即使是经营数据,亦应有这些数据所产生的渠道、途径、基础,因而需要权利人提交证据证明。dh公司主张fy在视听资料中所透露的内容即为其商业秘密。但在本案中,dh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相关经营信息的内容、范围,仅笼统指出fy所透露的内容就是其商业秘密,但是,对于fy所透露的内容是否有相关数据与之相佐证、是否属实,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此外,结合fy提交的证据,早在2008年10月,在相关网站上即刊载了dh公司的创办情况、融资情况、交易费用等信息,这些信息与fy透露的内容有相同之处,因此,dh公司仅凭fy陈述的一些与dh公司有关的内容就认为是应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经营信息,缺乏事实依据。鉴于dh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因此,一审法院对于dh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予支持正确。

由于dh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因此其有关fy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dh公司商业秘密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企业最为常见的商业秘密,原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也以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对技术秘密的种类进行了列举。

所谓经营信息,是指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发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可见,较之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在构成条件和范围上存在较多不易确定的地方。对此,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所保护的经营信息所涉范围较广,通常来说,除技术信息以外的、只要是企业投入了人力、物力或财力进行开发、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都应当列入企业经营信息的.保护范畴,如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信息。除此之外,与经营者的金融、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分配有关的信息情报,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产品成本和定价、进货及销售渠道等都属于经营信息的范围。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即使除技术信息以外的、只要是企业投入了人力、物力或财力进行开发、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都可以列入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经营信息范畴。但是在进行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权利人应当明确其主张保护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即在诉讼中能够明确指出其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而指出该部分内容与一般公知信息的区别,而不是笼统地主张经营信息的保护。

本案中,dh公司正是未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需要予以保护的相关经营信息的内容、范围予以明确指出,仅笼统指出fy所透露的内容就是其商业秘密,使得法院对其经营信息保护主张不予支持。

1、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视听材料可否作为审判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可见,对于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视听材料,不能简单的以取得不合法为由对其效力不予认定,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在未对对方履行告知义务,而采取录音、录像的取证形式是较为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视听材料证据是合情合理或者由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其证明力就应当得到认可。

本案中,关于dh公司提供的证明其商业秘密内容及fy侵权行为的光盘,虽然该份证据系在fy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但其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可以证明fy曾与案外人进行相关业务洽谈的事实,故在fy认可确曾与案外人进行过相关谈话的情况下,法院对该份证据应予采信。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四

商业秘密罪近年来日益受到关注,尤其在“互联网+”的今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独特、前沿、先进的商业模式和技术。而商业秘密的泄露将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损失,甚至是致命的打击。因此,商业秘密罪案的发生和审理对于企业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多个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有效预防商业秘密泄露,以及依法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第二段:具体案例。

2019年,小米公司下发了一份内部通知,称曾有员工透露了小米10系列手机未来的发布时间、价格等信息。该员工因此被小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被拘留15天。此案例告诉我们,在企业内部,保密工作至关重要。即使是一名普通员工,也应该强化保密意识,不得随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段:案例分析。

2016年,华为公司起诉美国塔拉哈西技术学院(TallahasseeInstituteofTechnology)侵犯其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申请禁令。华为指控该学院的研究员向商业公司泄露了其商业秘密,并通过该机构获取了华为公司的技术数据。通过判决,该学院被判决赔偿华为公司1.43亿美元。此案例告诉我们,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需要意识到专利权的重要性,及时申请专利权,确保自身商业利益。

第四段:防范措施。

第四段:防范措施。

企业内部需要制定明确的保密政策,以确保商业秘密不会被泄露。对于重要的商业信息,应该采取密码加密、权限控制等措施,避免泄露。企业可以设置监控系统,发现异常行为立即报警,及时阻止泄露行为。此外,企业还可以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五段:总结。

商业秘密罪案例不断发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需要制定明确的保密政策和防范措施,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专利权,确保商业利益。企业需要始终保持警觉,加强内部管理,意识到商业秘密的珍贵价值和维护的必要性,以及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五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复关”进程的不断加快,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显得日趋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及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的介绍。以期对实践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法律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对商业秘密的规定相比,其范围小了一些。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第1款规定:“在确保依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依照以下第2款保护未披露的信息”。该条第2款则规定:“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述条件,则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处于其合法控制下信息:a.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通所知或容易获得;b.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c.是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信息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结合上述规定,商业秘密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技术信息。是指人们通过研究得出的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具有应用价值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技术知识等;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动有关的经营总结、信息知识,如投资计划、销售方式、经营战备、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3.管理信息。指企业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法手段和经验,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管理经验、内部机械、人事任免等信息。

从我国法律和世界贸易组织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可以总结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客观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例如美国可口可乐畅销世界已达100多年,但其配方只有10人左右知晓,该配方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秘密。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是指其能为权利人带来显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也就是说能为或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丰厚的利润。

第三,管理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合理的保密措施,就是建立在商业秘密相对秘密性的基础上,根据各种商业秘密的不同要求进行控制和保护的措施。如:制定企业保密规划,企业与有关人员签定保密协议等。

以上所述商业秘密的三个要素,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实践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主要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第一,以非法的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1.以秘密盗窃的手段获取;2.以利益引诱的手段获取,如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提供优厚条件,诱使其提供商业秘密;3.以威胁、逼迫的手段使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向其提供商业秘密;4.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常见的有:“业务洽谈”、“技术合作开发”、“参与技术鉴定会”等方法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以非法手段处置了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1.向他人或社会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非法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后,自己使用而从中获利;3.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使用。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实施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或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的职员违反了权利人守密约定或违反了公司、企业的保密章程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而向外界泄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权利人对自己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行为人即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对第三人侵权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表现为: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明知”或者应知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知情。而对善意第三人受让取得商业秘密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例举方式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例举之外的行为则不构成违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处于其(指权利人)合法控制下的信息”,均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世贸组织的这一规定提高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更科学地界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条件。

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既应承担责任的保护体系。

第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散见于《合同法》以及一些科技行政法规之中,反不正当法第20条也作了原则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民事责任和通常的民事案件一样采用了“过错”原则,即表现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约责任。应按双方签定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违约人虽没有造成权利人损失的,但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的仍应支付。如已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合同已约定了损失的赔偿额应依合同约定,如没约定的,可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不得超过双方签定合同时所预见的损失。

2.侵权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另外,对侵犯商业秘密责任承担与其它知识产权案件不同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侵权人还应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所以权利人在其权利受侵害时不。

要忘记保留这部分的证据。

3.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其它承担责任的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应提出的是,如果当事人所持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转让、善意取得或是通过反向工程自行开发的,应排除于“其它不正当手段”之外,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县级以上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加以发现和制止。商业秘密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主要权益之一,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查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紧急强制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商业秘密因泄露马上会产生扩散等情况,权利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规定的强制措施,如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等。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使侵犯商业秘密权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为:

1.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负责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侵权行为规定行政处罚是我国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特点。这种做法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因商业秘密本身的性质是一种信息,一旦泄露,其扩散可以是很快的,同时会给商业秘密权人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所以规定行政处罚可使商业秘密权人方便地请求工商局采取及时措施,对侵权行为有效地加以制止。行政处罚的规定还加重了侵权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突破了对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以损失为限的局限,使侵权人承担上缴国库的罚款责任,即不但要赔,而且可以罚,加强了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

3月1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我国新刑法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新刑法第219条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四种行为方式:

1.以不正当手段直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扩散和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约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这种侵犯商业秘密是指合法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人,违反为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而向他人泄露、向社会公开,或者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要求,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提供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间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此种行为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从违法行为人那里获取违法得来的商业秘密,使用或披露这些秘密。这种行为表面上没有直接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但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违法行为,新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了此种行为的违法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新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措施,对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既罚金,又判刑的刑事处罚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我国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同时也使一些不法之徒虽利欲熏心而想侵犯商业秘密,却因明法严律望而生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日趋频繁。更是由于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大量的经济利益,所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优势的重要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就会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是随着商业秘密逐渐被人们重视的同时,侵权纠纷也随着增多,而且呈上升趋势。从现实案件中一方面看出公民、法人保护自身无形资产的意识加强,但另一方面则看出,公民、法人又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通过办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意识。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跳槽”的职工带走后,只知道干着急,或找“跳槽”的职工私下交涉,却不知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有的甚至不知道法律到底能保护到什么程度,因此需要提醒公民、法人,遇到问题及时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有效保护。

2.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些公民、法人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开始不以为然,认为侵权行为成不了大气候,无形资产受损害又不像有形资产那样见效,直到市场被“占领”,自己的产品受到冲击,才恍然大悟,再提起诉讼为时已晚。及时控告或诉讼的好处在于:一是工商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秘密”进一步扩散。二是及时保全证据、调取证据,更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树立保密观念,加强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只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维护其经济价值,并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商业秘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薄弱,有的甚至没有保密措施,使得商业秘密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应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一是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企业的内部对文件、资料、图纸的管理办法及职工守则,为员工恪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起导向作用。二是签定企业保密协议。企业应与员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员工,保守和不得向外汇露的商业秘密。三是加强对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及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4.权利人应注意对保护商业秘密证据的采集和保存。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加之权利人不熟悉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往往给权利人的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权利人十分注意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一是要全面,能够收集的一定要收集;二是要注意证据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关联性;三是在证据有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六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于日前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召开“商业秘密相关问题研究”会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和承担课题的中南科技大学等高院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通过对我国商业秘密发展面临的国际形势和我国商业秘密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表明,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商业秘密已日益成为推动一国经济增长、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武器,并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商业秘密发展已被很多国家确立为社会经济发展中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的范围日益扩展;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手段不断丰富,呈现出国际化趋势;商业秘密保护注重体现权利的平衡和限制的同时,注重实体保护与程序保护相结合。

当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框架已初步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已开始与国际接轨,行政执法力度逐年加强,司法保护逐步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逐年提高。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任务依然艰巨,商业秘密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在体制机制、法律环境以及支撑条件方面还不健全和完善;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尚薄弱;我国的商业秘密立法体系亟待完善;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需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功能受到制约,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着举证难、取证难、执行难和定性难的问题,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协调不足,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

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务之急是研究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发展战略,为实现知识产权强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进一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协调机制;逐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立法;加强商业秘密行政执法工作,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举证难、取证难、定性难和和执行难等问题,建立较完善的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调机制,革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商业秘密宣传普及力度等等。

会议中讨论热点主要是: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协调机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尺度如何把握;对涉及国家安全、发展的商业秘密与普通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分及保护;如何在人才合理流动与保护雇主商业秘密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之间达到平衡;如何平衡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保护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诉讼阶段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为发挥商业秘密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意义,建议突破以往将注意力和关注点放在“商业秘密泄露给权利人造成较大损失”方面,处理好商业秘密滥用和过度保护问题,防止过渡保护造成的技术封锁、人才封锁并进而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力求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平衡;“竞业禁止”的规定不利于人才流动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改为“竞业限制”,对商业秘密管理中企业与职工利益之间的平衡做出一个合理的界定。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至关重要。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强制性、广泛性、直接性、惩罚性功效,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发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方面的独特优势,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与会代表还围绕商业秘密滥用行为、刑事司法保护的标准和数额界限、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审级、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对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权限等方面问题进行了研讨。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七

最近,我在学校学习的一门课程是关于帮信罪的案例和相关内容。这让我有机会了解到许多有关帮助犯罪的法律知识和案例分析,也让我对此有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和体会。

首先,我认为帮信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这往往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这种行为往往会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其次,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不少犯罪分子都会选择找到朋友、家人等人寻求帮助。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帮忙”,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实施成功。这也说明了我们需要对身边的人进行正确认知,告诫他们不要为犯罪分子提供任何帮助。

此外,也有一些案例是因为过度的好心而帮助了犯罪分子,如帮助将犯罪嫌疑人挽救、包庇等,但事实上犯罪分子不会因此而感激你,反而可能会因为你的帮助更加嚣张,做出更加极端和危险的行为。因此在对犯罪分子处理时,必须坚定立场,不能有所姑息。

总而言之,帮信罪的案例让我对犯罪问题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理解。作为一个普通人,虽然我们没有权力制定相关政策,但我们可以从自身做起,对身边人的行为做到警醒和监督,让我们共同为保障社会治安而努力。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怎么写篇十八

据不完全统计,95%的商业秘密流失与内部员工有关,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是主要形式。其中绝大部分又是被同行业以高薪或许诺给予干股等挖走。

浙江某公司电化厂原开发科长胡某,高级工程师,任公司某胶乳系列产品项目课题组长,掌握该产品的所有工艺、配方、销售等商业秘密。在工作期间曾同公司签订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及产品开发项目责任书。当该胡某得知未能入选电化厂总工程师候选人名单,即有意离开公司,被东阳某塑胶厂许以高薪,并任副总经理为条件,跳槽到该公司。

胡某利用其在原公司电化厂掌握的胶乳生产技术(生产工艺、配方等操作规程等)和经营信息,筹建胶乳生产线,原公司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责令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还发出律师函,但该公司及胡某仍然我行我素,大批量生产胶乳并销往原公司所有客户处,导致胡某原公司乳液产品价格下调和销量的急剧下降,该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

后经法院审判,胡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二。

商业贿赂非法窃取。

浙江某化工集团下属企业生产技术科长、项目设计室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等四人,经与山东某公司秘密商定,提供该化工集团现行生产草甘膦的技术资料(并包含所有草甘膦产品、副产品、制剂、公用工程技术等):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检验规程、平面布置图、项目设备清单、非标设备资料;以及二甲酯及氯甲烷回收的相关技术资料、操作规程,并帮助培训人员,指导设备采购、安装、试车,直至生产出合格产品,由对方付给四人技术转让费85万元。至案发,山东某公司产品销售额达到人民币1.366亿元。

建德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吴某、周某某、李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三。

3月11日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板厂(以下简称挂板厂)与周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挂板厂委托周某研制可用于制作蜂窝板专用胶膜的粘胶剂,有关试验费用由挂板厂承担,挂板厂以后自行生产胶膜时,周某的配方按技术股方式入股并可获得年终分红。协议签订后,周某依约进行了研制测试工作,并交付了研发成果。但之后挂板厂却未自行生产,而是由厂长杨某私自做主让西安爱润建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爱润公司)无偿使用,且双方间签订了1844400元的胶膜采购合同。对此,周某于以爱润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此之前,12月周某已以挂板厂未向其支付技术研发收益为由,向西飞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金属幕墙挂板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判决,判令西飞公司支付周某技术开发收益7万元。宣判后,西飞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涉案胶膜技术未采取保密措施,原告周某也未提交爱润公司生产的胶膜与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直接证据。

案例四。

房树磊曾为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比特公司)的员工,入职欧比特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204月,欧比特公司着手研发1553bip核技术,包括总线控制器(bc)、远程终端(rt)、总线监视(bm)三个功能模块。房树磊是技术负责人。204月11日,房树磊交付了bm模块及相关技术成果。20开始,房树磊违反约定,以矽微公司的名义,先后生产、销售1553b系列测试仪。欧比特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欧比特公司的1553bip核技术非公知性以及被诉1553bip核技术与欧比特公司的1553bip核技术同一性进行鉴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欧比特公司年至3月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平均单位毛利及毛利率进行审计。

刑事一审判决房树磊、矽微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二审维持。欧比特公司于208月15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房树磊、矽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326673.82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345600元等。一审法院根据审计机构审计的欧比特公司至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毛利和毛利率,判决房树磊、矽微公司连带赔偿欧比特公司经济损失5326673.82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51600元。房树磊、矽微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欧比特公司主张以其实际损失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欧比特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应是矽微公司利用1553bip核技术生产、销售产品的总数乘以欧比特公司相关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欧比特公司已经初步举证证明涉案的1553bip核技术是相关产品中不可或缺的核心技术,应以相关产品的整体价值计算损失,而房树磊、矽微公司主张1553bip核技术在相关产品中对实现整体利润的价值贡献极低,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该技术非相关产品的零部件,不能以单独销售的芯片价格为依据。二审法院认定应以1553b测试设备的整体价值来计算赔偿数额。同时,综合全案各种因素,应以欧比特公司相关产品的毛利润作为合理利润更为妥当。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侵权产品数量,最终确定房树磊、矽微公司应连带赔偿欧比特公司经济损失5111231.4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51600元。

案例五。

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19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

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6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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