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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精选(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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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精选(通用9篇)
2023-11-18 01:14:54    小编:ZTFB

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借鉴和参考他人的经验,但要保持独立思考和个人见解。写心得体会时,我们可以加入一些自己的思考和观点,以展示个性和独特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据不完全统计,95%的商业秘密流失与内部员工有关,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是主要形式。其中绝大部分又是被同行业以高薪或许诺给予干股等挖走。

浙江某公司电化厂原开发科长胡某,高级工程师,任公司某胶乳系列产品项目课题组长,掌握该产品的所有工艺、配方、销售等商业秘密。在工作期间曾同公司签订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及产品开发项目责任书。当该胡某得知未能入选电化厂总工程师候选人名单,即有意离开公司,被东阳某塑胶厂许以高薪,并任副总经理为条件,跳槽到该公司。

胡某利用其在原公司电化厂掌握的胶乳生产技术(生产工艺、配方等操作规程等)和经营信息,筹建胶乳生产线,原公司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责令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还发出律师函,但该公司及胡某仍然我行我素,大批量生产胶乳并销往原公司所有客户处,导致胡某原公司乳液产品价格下调和销量的急剧下降,该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

后经法院审判,胡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二。

商业贿赂非法窃取。

浙江某化工集团下属企业生产技术科长、项目设计室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等四人,经与山东某公司秘密商定,提供该化工集团现行生产草甘膦的技术资料(并包含所有草甘膦产品、副产品、制剂、公用工程技术等):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检验规程、平面布置图、项目设备清单、非标设备资料;以及二甲酯及氯甲烷回收的相关技术资料、操作规程,并帮助培训人员,指导设备采购、安装、试车,直至生产出合格产品,由对方付给四人技术转让费85万元。至案发,山东某公司产品销售额达到人民币1.366亿元。

建德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吴某、周某某、李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三。

3月11日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板厂(以下简称挂板厂)与周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挂板厂委托周某研制可用于制作蜂窝板专用胶膜的粘胶剂,有关试验费用由挂板厂承担,挂板厂以后自行生产胶膜时,周某的配方按技术股方式入股并可获得年终分红。协议签订后,周某依约进行了研制测试工作,并交付了研发成果。但之后挂板厂却未自行生产,而是由厂长杨某私自做主让西安爱润建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爱润公司)无偿使用,且双方间签订了1844400元的胶膜采购合同。对此,周某于以爱润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此之前,12月周某已以挂板厂未向其支付技术研发收益为由,向西飞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金属幕墙挂板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判决,判令西飞公司支付周某技术开发收益7万元。宣判后,西飞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涉案胶膜技术未采取保密措施,原告周某也未提交爱润公司生产的胶膜与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直接证据。

案例四。

房树磊曾为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比特公司)的员工,入职欧比特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204月,欧比特公司着手研发1553bip核技术,包括总线控制器(bc)、远程终端(rt)、总线监视(bm)三个功能模块。房树磊是技术负责人。204月11日,房树磊交付了bm模块及相关技术成果。20开始,房树磊违反约定,以矽微公司的名义,先后生产、销售1553b系列测试仪。欧比特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欧比特公司的1553bip核技术非公知性以及被诉1553bip核技术与欧比特公司的1553bip核技术同一性进行鉴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欧比特公司年至3月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平均单位毛利及毛利率进行审计。

刑事一审判决房树磊、矽微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二审维持。欧比特公司于208月15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房树磊、矽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326673.82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345600元等。一审法院根据审计机构审计的欧比特公司至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毛利和毛利率,判决房树磊、矽微公司连带赔偿欧比特公司经济损失5326673.82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51600元。房树磊、矽微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欧比特公司主张以其实际损失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欧比特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应是矽微公司利用1553bip核技术生产、销售产品的总数乘以欧比特公司相关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

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欧比特公司已经初步举证证明涉案的1553bip核技术是相关产品中不可或缺的核心技术,应以相关产品的整体价值计算损失,而房树磊、矽微公司主张1553bip核技术在相关产品中对实现整体利润的价值贡献极低,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该技术非相关产品的零部件,不能以单独销售的芯片价格为依据。二审法院认定应以1553b测试设备的整体价值来计算赔偿数额。同时,综合全案各种因素,应以欧比特公司相关产品的毛利润作为合理利润更为妥当。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侵权产品数量,最终确定房树磊、矽微公司应连带赔偿欧比特公司经济损失5111231.4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51600元。

案例五。

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19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

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669万元。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于日前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召开“商业秘密相关问题研究”会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领导和承担课题的中南科技大学等高院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通过对我国商业秘密发展面临的国际形势和我国商业秘密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表明,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商业秘密已日益成为推动一国经济增长、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武器,并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商业秘密发展已被很多国家确立为社会经济发展中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的范围日益扩展;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手段不断丰富,呈现出国际化趋势;商业秘密保护注重体现权利的平衡和限制的同时,注重实体保护与程序保护相结合。

当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框架已初步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已开始与国际接轨,行政执法力度逐年加强,司法保护逐步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逐年提高。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任务依然艰巨,商业秘密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在体制机制、法律环境以及支撑条件方面还不健全和完善;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尚薄弱;我国的商业秘密立法体系亟待完善;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需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功能受到制约,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着举证难、取证难、执行难和定性难的问题,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协调不足,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

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务之急是研究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发展战略,为实现知识产权强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进一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协调机制;逐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立法;加强商业秘密行政执法工作,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举证难、取证难、定性难和和执行难等问题,建立较完善的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调机制,革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商业秘密宣传普及力度等等。

会议中讨论热点主要是: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协调机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尺度如何把握;对涉及国家安全、发展的商业秘密与普通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分及保护;如何在人才合理流动与保护雇主商业秘密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之间达到平衡;如何平衡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保护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诉讼阶段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为发挥商业秘密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意义,建议突破以往将注意力和关注点放在“商业秘密泄露给权利人造成较大损失”方面,处理好商业秘密滥用和过度保护问题,防止过渡保护造成的技术封锁、人才封锁并进而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力求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平衡;“竞业禁止”的规定不利于人才流动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议改为“竞业限制”,对商业秘密管理中企业与职工利益之间的平衡做出一个合理的界定。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至关重要。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强制性、广泛性、直接性、惩罚性功效,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发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方面的独特优势,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与会代表还围绕商业秘密滥用行为、刑事司法保护的标准和数额界限、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审级、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对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职责和权限等方面问题进行了研讨。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案情要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基本案情。

12月24日,被告庄某在原告的上海分公司任总经理,岗位工资标准为每月21,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月24日至6月30日止。

5月15日,双方又签订了《某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商业利益冲突及保密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乙方(被告)在工作期间获得的包括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及和甲方(原告)其他方面的事务和业务有关的机密资料(不论书面的或机器可读形式),被告同意不论是在此期间或以后均对所有上述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公司总裁或授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任何时候都不会将原告机密资料泄露给无权知道的人员,或将机密资料用于原告方以外的任何用途,在离开原告时被告将不拿走任何属于原告的图纸、方案、文件、电脑程序、技术数据、说明或其他任何性质的记录(不论书面的或机器可读形式),或任何上述材料的复制件,且不会利用技术保密的资料进行任何相同或近似研究和开发;任何被告的泄密行为,若有损原告的声誉,影响其经营、导致与原告的利益冲突或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无论是有意的或无意的,原告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或任何其他补偿,并保留追究被告法律责任的权利;被告如有违反本协议规定,应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原告可视其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处以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并处以不低于10,000元的罚款;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双方还对协议的有效期限等做出了约定。

7月21日,原告发通知给被告,主要内容为:“因公司业务管理方式调整,特决定并于207月20日通知您,公司将于年8月15日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公司将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您服务不满三年的三个月工资标准的离职津贴合计6.3万元。并于离职交接及审计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同年7月22日,原告又发通知,确认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8月15日-19日)共五天工资。被告于8月15日离职。

2005年9月9日,原告向广东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原告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互联网浏览、保全的相关网页显示:在网站的“论坛首页――世纪车会――车迷club――帖子列表”的第83页点击主题为“汽车频道首页又做了版面上的调整啦”的帖子,在第76页点击主题为“注意:本周五(3/18)浦东体育活动通知(含足、羽、兵)…”的帖子,分别出现了注册用户回复的页面;在该网站“论坛首页――世纪车会――fb生活――帖子列表”第10页点击主题为“请假”、“浦西羽协正式会员名单”的帖子,分别出现了注册用户回复的页面。在网址的“汽车社区――车迷club”第52页点击主题为“汽车频道首页又做了版面上的调整啦”的帖子,在第46页点击主题为“注意:本周五(3/18)浦东体育活动通知(含足、羽、兵)…”的帖子,分别出现了注册用户回复页面。在“汽车社区――fb生活”第9页点击主题为“请假”的帖子、第8页点击主题为“浦西羽协正式会员名单”的帖子,分别出现注册用户回复页面。该些网页的网页底部注明“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证010001、某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信息。

经比对,被控论坛的前述帖子主题、回帖主题和内容、回帖用户名和时间以及论坛的版式设计、帖子列表中的作者、回复人名称均相同,被告对此亦予以确认。被控论坛回帖左侧注册用户的发贴、回贴、积分、魅力等数值与原告论坛的相应数值不同;前者有信誉数值,后者没有。

2005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经公司慎重调查,发现您在任职期间存在违反双方签订的《员工商业利益冲突及保密协议》的行为。经公司研究决定不予支付离职补偿金,并保留对您的违约行为给我司造成的损失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

被告9月25日收到该通知后于9月28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05年8月1日至15日的工资11,042.07元、2005年8月16日至8月20日5天的代通知金5,019.12元、2005年第二季度奖金9,600元、上述工资及奖金总额25%的补偿金5,160.52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000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34,009.56元。该委员会于当日以原告无上海市营业执照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被告遂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于6月28日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05年8月1日至15日的工资11,042.07元、2005年第二季度奖金9,600元、5天的代通知金5,019.1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000元,合计88,661.19元。双方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月1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于2005年7月18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人是陈萍,之后曾依次先后变更为庄某、陈萍。陈萍是庄某弟弟庄晓阳的妻子。网站于5月8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人是原告。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是网站的帖子列表中的作者、回复人栏中的注册用户名、帖子主题、主题的链接内容以及注册用户注册登记资料等。原告认为,这些信息的秘密性在于作者、回复人必须要有用户密码经过认证才能登录网站发帖,被控网站使用了原告网站的相关客户资料。被告则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信息在原告网站上已经公开,不具有秘密性,而且无需源文件和用户注册资料,即可对一个已知网站进行复制,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法院经查,原告的网站的帖子列表中的作者、回复人栏中的注册用户名、帖子主题以及回复内容均在该网站论坛中公开,网络用户只要登录该网站均能知悉上述信息,故该些信息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还主张其网站论坛的注册用户登记资料构成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原告应当对其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秘密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论坛注册用户登记资料等后台资料的记载形式、具体内容。因此,原告的该节主张亦不能成立。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而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某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信息可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技术信息也称技术秘密是企业利用科学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指企业应用于工业目的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的、仅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和知识。我国在1985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专有技术的引进。其中专有技术特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也指出,由单位研制开发或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实验结果和实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经营信息,一般是指除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各类经营信息。《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所列举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信息。除此之外,与经营者的金融、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分配有关的信息情报,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产品成本和定价、进货及销售渠道等都属于经营信息的范围。可见,商业秘密本身是一项开放性的、广度的信息范畴。因此,在判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时,权利人可以从常见的信息类型入手,不属于常见的信息类型的,权利人可以从商业秘密的“四性”角度进行分析证明。

因此,在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涉案信息中的论坛网站的帖子“列表中的作者”、“回复人栏中的注册用户名”、“帖子主题”以及“回复内容”均在该网站论坛中公开,网络用户只要登录该网站均能知悉上述信息,该些信息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具有秘密性,故不构成商业秘密。而对于网站论坛的“注册用户”及其登记资料,由于是属于原告所有、一般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轻易获取,符合“不公知性”的要求,但是本案原告未能对该论坛注册用户登记资料等后台资料的记载形式和具体内容予以充分明确。因此,法院对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商业秘密模拟法庭的活动,这场活动的主题是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保护。这场活动让我深刻地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这场活动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段: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就是一些非公开的商业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就可能对某个企业或个人造成巨大的伤害。例如,某企业的生产工艺,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但是却可以产生重大的价值。商业秘密不仅仅是指技术和工艺上的秘密,还包括商家的营销策略,经营管理方法等信息。

第二段: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说十分重要,因此企业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首先,企业可以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明确、详细、专有的书面记录。其次,企业可以采取物理隔离和技术隔离的方法来保护商业秘密,例如对机房、实验室等进行物理隔离,通过加密、口头警示等技术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最后,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保护,例如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采取商业秘密诉讼等方式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模拟法庭是一种模拟法庭活动,通过模拟法庭实际的审判流程,让参与者了解商业秘密的保护重要性以及掌握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商业秘密模拟法庭是一种引人入胜的教育方式,它不仅可以让参与者更好的了解商业秘密,还可以让参与者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第四段:商业秘密诉讼中需要注意什么。

在商业秘密的诉讼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不要过度诉讼,因为过度诉讼可能会损害商誉以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商业秘密诉讼也需要注意证据收集,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才能使诉讼取得胜利。最后,要注意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不能在公开场合泄露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模拟法庭让我深刻的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且在模拟诉讼的过程中,我还学到了很多法律方面的知识。通过这次活动,我了解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在商业秘密诉讼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商业秘密模拟法庭不仅让我们了解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案件处理能力。

总之,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要想使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就需要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模拟法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实践的平台,让我们更好的认识到商业秘密的保护重要性以及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能够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网友的疑问:

法律顾问的解答:

对于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而违法的情形,正如你信中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凡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除盗窃、利诱、胁迫外,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既可能是用行骗的方法,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使对方泄密;也可能是通过所谓“合作开发”、“学习取经”及“技术贸易谈判”等假象套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但法律同样对公民、法人以合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保护,这就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例外情形,以下作个列举:

(1)独立开发获得,

如商业秘密以外的人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权。

(2)逆向工程获得。例如:原商业秘密权利人或其受让人通过使用该秘密制造了某种产品,而对该产品公众通过正常途径是能够获得的;则他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该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分析而获得其中的商业秘密,也不构成侵权。

(3)权利人自己泄密。即商业秘密权利人自己泄露而被他人获得。秘密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根本构成要件,若权利人未对其所有的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或将商业秘密随意泄露他人,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自然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例如:权利人自己发表文章,或者通过技术展览会、学术交流会透露了商业秘密的信息,而他人从中获得商业秘密,则这时亦不能追究获得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4)正当的非职务技术研究。即技术人员在从事业余技术研究中,如仅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或本单位已经公开的技术资料,获得某项商业秘密,则不属于对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侵权。

贵公司应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正当途径获取行业商业秘密为本企业服务为宜。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2003年3月11日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板厂(以下简称挂板厂)与周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挂板厂委托周某研制可用于制作蜂窝板专用胶膜的粘胶剂,有关试验费用由挂板厂承担,挂板厂以后自行生产胶膜时,周某的配方按技术股方式入股并可获得年终分红。协议签订后,周某依约进行了研制测试工作,并交付了研发成果。但之后挂板厂却未自行生产,而是由厂长杨某私自做主让西安爱润建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爱润公司)无偿使用,且双方间签订了1844400元的胶膜采购合同。对此,周某于2009年以爱润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此之前,2006年12月周某已以挂板厂未向其支付技术研发收益为由,向西飞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金属幕墙挂板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判决,判令西飞公司支付周某技术开发收益7万元。宣判后,西飞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对涉案胶膜技术未采取保密措施,原告周某也未提交爱润公司生产的胶膜与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直接证据。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复关”进程的不断加快,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显得日趋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及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的介绍。以期对实践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法律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对商业秘密的规定相比,其范围小了一些。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第1款规定:“在确保依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依照以下第2款保护未披露的信息”。该条第2款则规定:“只要有关信息符合下述条件,则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处于其合法控制下信息:a.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通所知或容易获得;b.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c.是特定情势下合法控制信息人的合理保密措施的对象”。结合上述规定,商业秘密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技术信息。是指人们通过研究得出的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具有应用价值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技术知识等;2.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动有关的经营总结、信息知识,如投资计划、销售方式、经营战备、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3.管理信息。指企业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法手段和经验,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管理经验、内部机械、人事任免等信息。

从我国法律和世界贸易组织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中,可以总结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第一,秘密性。秘密性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客观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例如美国可口可乐畅销世界已达100多年,但其配方只有10人左右知晓,该配方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秘密。

第二,价值性。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是指其能为权利人带来显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也就是说能为或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丰厚的利润。

第三,管理性。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合理的保密措施,就是建立在商业秘密相对秘密性的基础上,根据各种商业秘密的不同要求进行控制和保护的措施。如:制定企业保密规划,企业与有关人员签定保密协议等。

以上所述商业秘密的三个要素,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实践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主要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第一,以非法的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1.以秘密盗窃的手段获取;2.以利益引诱的手段获取,如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提供优厚条件,诱使其提供商业秘密;3.以威胁、逼迫的手段使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向其提供商业秘密;4.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常见的有:“业务洽谈”、“技术合作开发”、“参与技术鉴定会”等方法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以非法手段处置了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1.向他人或社会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非法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后,自己使用而从中获利;3.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使用。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实施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或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的职员违反了权利人守密约定或违反了公司、企业的保密章程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而向外界泄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权利人对自己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行为人即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对第三人侵权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表现为: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明知”或者应知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知情。而对善意第三人受让取得商业秘密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例举方式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例举之外的行为则不构成违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处于其(指权利人)合法控制下的信息”,均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世贸组织的这一规定提高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更科学地界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条件。

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既应承担责任的保护体系。

第一,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散见于《合同法》以及一些科技行政法规之中,反不正当法第20条也作了原则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民事责任和通常的民事案件一样采用了“过错”原则,即表现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约责任。应按双方签定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违约人虽没有造成权利人损失的,但合同约定需支付违约金的仍应支付。如已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合同已约定了损失的赔偿额应依合同约定,如没约定的,可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不得超过双方签定合同时所预见的损失。

2.侵权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另外,对侵犯商业秘密责任承担与其它知识产权案件不同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侵权人还应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所以权利人在其权利受侵害时不。

要忘记保留这部分的证据。

3.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其它承担责任的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应提出的是,如果当事人所持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转让、善意取得或是通过反向工程自行开发的,应排除于“其它不正当手段”之外,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县级以上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加以发现和制止。商业秘密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主要权益之一,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可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查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紧急强制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商业秘密因泄露马上会产生扩散等情况,权利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规定的强制措施,如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等。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使侵犯商业秘密权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为:

1.停止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负责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侵权行为规定行政处罚是我国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特点。这种做法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因商业秘密本身的性质是一种信息,一旦泄露,其扩散可以是很快的,同时会给商业秘密权人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失,所以规定行政处罚可使商业秘密权人方便地请求工商局采取及时措施,对侵权行为有效地加以制止。行政处罚的规定还加重了侵权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突破了对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以损失为限的局限,使侵权人承担上缴国库的罚款责任,即不但要赔,而且可以罚,加强了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

3月1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我国新刑法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新刑法第219条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四种行为方式:

1.以不正当手段直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扩散和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约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这种侵犯商业秘密是指合法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人,违反为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而向他人泄露、向社会公开,或者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要求,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提供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间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此种行为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从违法行为人那里获取违法得来的商业秘密,使用或披露这些秘密。这种行为表面上没有直接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但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违法行为,新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了此种行为的违法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新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措施,对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既罚金,又判刑的刑事处罚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我国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同时也使一些不法之徒虽利欲熏心而想侵犯商业秘密,却因明法严律望而生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日趋频繁。更是由于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大量的经济利益,所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优势的重要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就会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是随着商业秘密逐渐被人们重视的同时,侵权纠纷也随着增多,而且呈上升趋势。从现实案件中一方面看出公民、法人保护自身无形资产的意识加强,但另一方面则看出,公民、法人又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通过办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意识。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跳槽”的职工带走后,只知道干着急,或找“跳槽”的职工私下交涉,却不知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有的甚至不知道法律到底能保护到什么程度,因此需要提醒公民、法人,遇到问题及时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有效保护。

2.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些公民、法人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开始不以为然,认为侵权行为成不了大气候,无形资产受损害又不像有形资产那样见效,直到市场被“占领”,自己的产品受到冲击,才恍然大悟,再提起诉讼为时已晚。及时控告或诉讼的好处在于:一是工商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秘密”进一步扩散。二是及时保全证据、调取证据,更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树立保密观念,加强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只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维护其经济价值,并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商业秘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薄弱,有的甚至没有保密措施,使得商业秘密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应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一是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企业的内部对文件、资料、图纸的管理办法及职工守则,为员工恪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起导向作用。二是签定企业保密协议。企业应与员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员工,保守和不得向外汇露的商业秘密。三是加强对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及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4.权利人应注意对保护商业秘密证据的采集和保存。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加之权利人不熟悉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往往给权利人的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权利人十分注意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一是要全面,能够收集的一定要收集;二是要注意证据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关联性;三是在证据有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1997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1997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

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997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669万元。

商业秘密罪案例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为了有效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优势,许多企业开始着手重塑商业秘密。在此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重塑企业商业秘密不仅仅是技术的提升,更是一种全面的战略思维和文化建设。下文将从战略规划、人才队伍、技术手段、组织文化和法律保护等方面,分享我在企业商业秘密重塑中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重塑企业商业秘密需要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企业需要清晰地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将其纳入到企业的战略规划中。只有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长期战略的一部分,企业才能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形成合力。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将商业秘密保护视为全员的责任,制定了详细的保密制度和流程,并通过内外部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这种战略规划的方法使得企业在重塑商业秘密的过程中更加高效和有针对性。

其次,人才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专业化的人才支持。在企业内部,我们建立了一支专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的团队,由懂得商业秘密保护技巧和战略规划的专业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并非指企业法务部门或者技术开发部门中的专家,而是特意从外部招聘的专业人士,他们具备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和经验,并能在具体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另外,我们还加强了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确保每位员工都明白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恪守守则。

第三,技术手段的应用是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途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利用各类技术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我们采用了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信息安全系统,通过加密、防火墙、访问控制等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不易被非法获取。同时,我们还引入了数据备份和恢复技术,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此外,我们还积极与相关科研机构合作,跟踪最新的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应用到商业秘密保护中。技术手段的正确应用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四,组织文化建设对商业秘密重塑起着重要作用。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仅依靠技术手段,更需要企业文化的支撑。我们把商业秘密保护纳入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注重在企业内部塑造一种文化氛围,让所有员工都明白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鼓励员工创新、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并通过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让员工更加关注商业秘密的保护。组织文化的塑造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从而有助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法律保护是商业秘密重塑的重要环节。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保护系统,确保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我们积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与专业的律师团队合作,及时制定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法规和制度。同时,我们还与其他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共同保护商业秘密,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法律保护的建立和运用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加有力和可靠。

综上所述,重塑企业商业秘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在战略规划、人才队伍、技术手段、组织文化和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和建设。只有做到这些,企业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维护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环节的协同配合和长期积累。企业需要时刻保持警觉,并且持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以应对日益繁杂的市场竞争和技术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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