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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纪律整治心得体会实用 公安纪律整顿心得(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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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纪律整治心得体会实用 公安纪律整顿心得(6篇)
2023-01-08 07:35:43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公安机关纪律整治心得体会实用一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政治要求,是政法战线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有力工作举措,是人民群众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的又一殷切期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总书记提出的五好干部标准,是新时期培养和选拔优秀干部的总遵循。作为新时代政法战线党员干部,要坚定不移践行恪守“五好干部”标准,切实做到“五个始终”坚持,牢固树立政法干警忠诚履职、为民服务、担当作为的良好形象,不断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走深走实、取得实效。目前,我市作为试点正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政法机关是“国之重器”,是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基本力量,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纪律严明”“广大干警要做维护和遵守各项纪律的模范和表率”。如果,政法系统党员干部队伍不纯、不公、不力,甚至发生违法乱纪问题,出现害群之马,影响恶劣、危害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势必严重削弱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我市政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总体上是严的。同时,也要看到,政法队伍面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是严峻复杂的。()大以来,我市共查处政法系统案件x件,其中县处级干部()人,教训极其惨痛。根据市委关于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试点工作统一部署和县委关于领导干部讲专题党课统一安排,下面,结合我县政法工作实际,我围绕总书记提出的“五好干部”标准(坚定信念、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跟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与大家共勉。

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政法队伍是一支半军事化的队伍,其中80%是党员。与其他党政机关相比,政法机关尤其要把讲政治、守纪律摆在首位,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各项纪律严起来。

要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问题上,政法机关的所有同志必须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对党的事业、国家前途坚信不疑,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要坚决做到“五个必须”:一是必须维护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另搞一套。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先斩后奏。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跟组织讨价还价、对抗组织。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决不允许默认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听党指挥,是政法机关对党绝对忠诚的核心一条。

在政法系统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实际上,司法领域、政法领域争夺领导权的斗争是非常激烈的。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出所谓的“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等等,这些声音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不断。在近些年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就有人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应该去掉“人民”两字,说西方都没有这两个字。这都是别有用心的。人民性体现了我们的党性,这是绝对不能含糊的。还有人总认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有碍司法独立。有人甚至提出要撤销政法委。我们曾经走过弯路,现在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按照法律程序来走。但是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政法机关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保障政法机关性质的一条。政法干部必须要由党来决定,政法工作必须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这些不能有丝毫含糊。

坚持党的领导、对党忠诚,不是抽象的。落实到行动中,就是要践行党的宗旨,实施党的主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党的政策成为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政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对党忠诚,听党指挥,最根本的就是做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就是要像总书记要求的那样,“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权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那种“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本身就是伪命题。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上,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是越俎代庖,更不允许领导干部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党规党纪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要给予处分。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要敢于担当,不阿权势、不徇私情,坚持职业操守,守住公正正义的防线。

在纪律作风上,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历来就有更高的要求。公安干警有“()条禁令”,法官有“()个不准”,与普通党员干部相比,这些规定要求更加严格。既然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政法干部就更要时刻保持警醒,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防止触碰带电的“高压线”。

一要严以用权、谨慎用权。政法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国家权力。总书记曾告诫广大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政法干部一定要慎之又慎,“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坚持按规矩办事、按规矩用权,依纪依法执法办案,防止执法不公,更不得把权力作为私器,用来牟取私利、满足私欲。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例来看,一些政法干部滥用手中的权力,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违规立案、越权管辖;

有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对于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的,要从重处理,因为这些人损害的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形象。

二要守住清廉底线,把好金钱关、人情关、亲情关。政法干部往往成为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千方百计拉拢“围猎”的对象,必须时刻保持警醒,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

比如,收受红包的问题。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给予处分。()县公安局副局长()交代,收受红包礼金几百万。这些红包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实际上都是有求于他。没见上级领导干部倒过来给下级送红包的,都是管辖范围内的下级向上级送的。收了这些东西后,就很难公正地评价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十九大以后,中央纪委要求“行贿受贿一起查”,刑法也是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的。

再比如,公款吃喝的问题。政法干部有几种饭是坚决不能吃的。第一种是涉案对象亲属,吃了就是违纪。不只是公款,私款也不能吃,不能乱交朋友。第二种是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这个要靠自己判断。第三种就是公款。政法机关也有部队的作风,上面来人陪下子,办了个大案喝一顿,好好庆祝。酒一喝,这个战斗力就上来了。这方面,政法机关要严格执行到位。

再比如,慎交朋友的问题。政法机关干部掌握着政法权力,特别要交好朋友。我劝大家也做个“孤独”的人,做孤胆英雄。如果有人特别是那些老板,八杆子打不着的人跟你称兄道弟,那么头脑要特别清醒。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未必都有免疫力,千万不要对自己的免疫力估计过高。跟这些人交朋友别以为组织上不知道。他们到处炫耀,大家都会知道,他们也决不会保守秘密,有些人甚至还认为自己有关系专门在外面揽活。

再比如,个人情趣爱好的问题。有个人爱好并不奇怪,但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成为被行贿者拉下水的突破口。一些人不但对领导干部的爱好了如指掌,甚至连领导干部抽什么牌的烟、喝什么牌的酒都一清二楚。这些想拉你下水的人,阴谋诡计之多,算计之深,超出我们正常的想象力,往往不知不觉,“温水煮青蛙”。即使健康的爱好也不能超越法纪底线。

再比如,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问题。首先对配偶和子女从业的情况,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来。中央要求从业回避的,要好好管住老婆、孩子。有一些领导干部出问题,就是被人从家人身上打开缺口的。

三要按原则、按规定、按程序办事。除了党纪国法,政法机关对执法司法有很多内部规定。比如,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出台了若干规定;

对涉案款物管理,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对违法审判、办案过错、执法过错等问题,政法系统作出了相关查究问责规定等等。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对这些制度,要严格执行到位,确保制度严到实处、管到实处、落到实处,决不能把制度当作“稻草人”,要严防“破窗效应”。

总书记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政法队伍也要反复讲严管就是厚爱这个道理。不是既要严管又要厚爱,而是严管就是厚爱。从广义角度来说,反腐败也是政法队伍的共同任务。要把承担的工作和自身的任务结合起来,真正把政法队伍打造成一支有铁的纪律的队伍。

第一,必须加强内部监督。领导干部跟大家工作在一起生活在一起,很容易发现自己部门和单位干部的问题。发现问题就要及时指出来,要敢于批评、敢于斗争,特别从平时的一点一滴,从各种小事抓起。纪委现在的监督执纪是运用“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叫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比如,听到对一个同志的说法很多了,怎么办?有的时候要找他提醒一下,让他警醒起来。作为执法司法机关,也要把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落实到队伍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监督中。

第二,必须落实严管责任。要摸清底数,对本机关本单位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分析,找准症结和薄弱环节,做到心中有数。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层层把责任压实压紧,层层传导压力。“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要给予处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但自己要行得端、走得正,还要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班子带队伍,管思想管作风,坚决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扛起来、落实下去。

第三,必须坚持刀刃向内。保持清理门户的力度不松、尺度不减,对反映政法干部的问题线索要认真核查,不护短、不遮丑,对执法违法、以案谋私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严防“灯下黑”。同时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让广大政法干部轻装上阵、加油干,严厉查处出于一己之私而恶意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政法干部的行为,为政法干部及时澄清正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同志们,我们党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作为政法干部,让我们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牢记总书记坚持人民至上的殷殷嘱托,做到坚守底线不越红线。不断提升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实效。

推荐公安机关纪律整治心得体会实用二

通过学习全市公安队伍作风建设教育整顿动员大会精神和细化实施方案,以及学习其他有关文件,我个人对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我也深刻意识到开展这次的教育整顿活动是非常及时,非常有教育警示意义的。针对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对照。从

思想、工作、生活上开展自查、自纠,深刻领会其中的精神,并以此为鉴做到令行禁止、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下面谈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为民、真抓实干,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以这次建设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努力解决当前公安队伍中存在的“懒、糊、散,小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工作质效不高”问题,杜绝公安机关对群众“冷、硬、横”的现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说”的四难现象;

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甚至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

强调执法为民,服务于民,使广大民警进一步增强民警的全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努力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自己不仅要学法律、公安业务知识,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科学理论,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去对待每一项工作。这次教育整顿活动,对引导广大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民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不怕牺牲,迅速提高民警的整体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素养和文化修养;

强化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有效纠正部分民警宗旨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都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每个公安民警都要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决不能用某取私利。要自觉抵制和克服拜金主义、亨乐主义、极端主义的腐蚀影响,自觉地做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要把我们的集体建设成一支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队伍,就必须做好对公安机关中每一位成员的约束和管理。这种约束和管理不仅仅在于八小时之内的纪律要求,更要延伸到大家的生活之中。我们一定要将有关内务管理条例、规定落到实处,做到不出入营业性酒吧、歌舞厅,坚决与黄赌毒等社会丑恶活动作斗争。作为一名公安民警,一定要做到周永康部长所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四点要求,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才能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通过这次的学习,使自己认识到加强队伍管理,深化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努力学习公安业务知识,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立足于本职工作、立足于基层,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积极展现人民警察优秀的职业道德风范,真正做到永怀爱民之心,常办利民之事,恪守为民之责。

推荐公安机关纪律整治心得体会实用三

县公安局在四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全县公安机关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专项行动及交警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局长传达了全市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动员会精神,并强调各单位要结合民警队伍和工作实际,重点开展“六查六看”工作,使我领会了这次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下面我作如下剖析:

1、思想认识不足。作为警种,自以为不是窗口服务单位,与群众接触较少,在群众工作中,民警存在工作方法简单的现状。表现在调查取证中方法简单粗暴,现场搜查时态度冷横,直接影响了民警形象。

2、重打击,轻防范,大局观不强。在工作中存在本位主义作风,重打击,轻防范。社会化管理基本没有开展起来,不能持之以恒,充分发挥禁毒办的作用。

3、队伍管理放松。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没有较急、较重的任务的时候,存在队伍管理不严的问题,内务卫生较差,有时没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4、表率作用不佳。自以为在工作中能起到表率作用,但近年来确实存在学习少,与领导、民警、外界联系交流少等问题,在工作中没有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要认真学习、精读有关重点文件,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2、积极开拓进取,提高思想认识。以开展平安建设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进禁毒基础规范化建设,掌握禁毒工作的主动权,提高全民禁毒意识。

3、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夯实基础。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

4、团结同志、齐心协力抓好作风纪律,为全局建设贡献力量。充分认识构建和谐社会和改进干部作风的重要性,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等建设,弘扬新风正气。办大案要案,认真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以作风促工作,工作力争第一,用作风建设促进工作,务求抓出实效,抓出成果。

5、充分发挥领导带头作用。要带头把纪律作风活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带头学习,带头讨论,带头宣讲,带头查找差距,带头解放思想,用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干部群众。解决好干部的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工作能力等问题,通过思想的解放、观念的更新,改进工作方式和领导方式,推动工作整体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推荐公安机关纪律整治心得体会实用四

同志们: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政治要求,是政法战线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有力工作举措,是人民群众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的又一殷切期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总书记提出的五好干部标准,是新时期培养和选拔优秀干部的总遵循。作为新时代政法战线党员干部,要坚定不移践行恪守“五好干部”标准,切实做到“五个始终”坚持,牢固树立政法干警忠诚履职、为民服务、担当作为的良好形象,不断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走深走实、取得实效。目前,我市作为试点正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政法机关是“国之重器”,是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基本力量,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纪律严明”“广大干警要做维护和遵守各项纪律的模范和表率”。如果,政法系统党员干部队伍不纯、不公、不力,甚至发生违法乱纪问题,出现害群之马,影响恶劣、危害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势必严重削弱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我市政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总体上是严的。同时,也要看到,政法队伍面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是严峻复杂的。()大以来,我市共查处政法系统案件x件,其中县处级干部()人,教训极其惨痛。根据市委关于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试点工作统一部署和县委关于领导干部讲专题党课统一安排,下面,结合我县政法工作实际,我围绕总书记提出的“五好干部”标准(坚定信念、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跟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与大家共勉。

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政法队伍是一支半军事化的队伍,其中80%是党员。与其他党政机关相比,政法机关尤其要把讲政治、守纪律摆在首位,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各项纪律严起来。

要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问题上,政法机关的所有同志必须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对党的事业、国家前途坚信不疑,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要坚决做到“五个必须”:一是必须维护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另搞一套。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先斩后奏。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跟组织讨价还价、对抗组织。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决不允许默认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听党指挥,是政法机关对党绝对忠诚的核心一条。

在政法系统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实际上,司法领域、政法领域争夺领导权的斗争是非常激烈的。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出所谓的“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等等,这些声音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不断。在近些年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就有人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应该去掉“人民”两字,说西方都没有这两个字。这都是别有用心的。人民性体现了我们的党性,这是绝对不能含糊的。还有人总认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有碍司法独立。有人甚至提出要撤销政法委。我们曾经走过弯路,现在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按照法律程序来走。但是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政法机关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保障政法机关性质的一条。政法干部必须要由党来决定,政法工作必须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这些不能有丝毫含糊。

坚持党的领导、对党忠诚,不是抽象的。落实到行动中,就是要践行党的宗旨,实施党的主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党的政策成为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政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对党忠诚,听党指挥,最根本的就是做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就是要像总书记要求的那样,“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权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那种“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本身就是伪命题。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上,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是越俎代庖,更不允许领导干部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党规党纪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要给予处分。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要敢于担当,不阿权势、不徇私情,坚持职业操守,守住公正正义的防线。

在纪律作风上,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历来就有更高的要求。公安干警有“()条禁令”,法官有“()个不准”,与普通党员干部相比,这些规定要求更加严格。既然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政法干部就更要时刻保持警醒,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防止触碰带电的“高压线”。

一要严以用权、谨慎用权。政法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国家权力。总书记曾告诫广大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政法干部一定要慎之又慎,“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坚持按规矩办事、按规矩用权,依纪依法执法办案,防止执法不公,更不得把权力作为私器,用来牟取私利、满足私欲。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例来看,一些政法干部滥用手中的权力,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违规立案、越权管辖;

有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对于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的,要从重处理,因为这些人损害的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形象。

二要守住清廉底线,把好金钱关、人情关、亲情关。政法干部往往成为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千方百计拉拢“围猎”的对象,必须时刻保持警醒,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

比如,收受红包的问题。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给予处分。()县公安局副局长()交代,收受红包礼金几百万。这些红包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实际上都是有求于他。没见上级领导干部倒过来给下级送红包的,都是管辖范围内的下级向上级送的。收了这些东西后,就很难公正地评价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十九大以后,中央纪委要求“行贿受贿一起查”,刑法也是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的。

再比如,公款吃喝的问题。政法干部有几种饭是坚决不能吃的。第一种是涉案对象亲属,吃了就是违纪。不只是公款,私款也不能吃,不能乱交朋友。第二种是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这个要靠自己判断。第三种就是公款。政法机关也有部队的作风,上面来人陪下子,办了个大案喝一顿,好好庆祝。酒一喝,这个战斗力就上来了。这方面,政法机关要严格执行到位。

再比如,慎交朋友的问题。政法机关干部掌握着政法权力,特别要交好朋友。我劝大家也做个“孤独”的人,做孤胆英雄。如果有人特别是那些老板,八杆子打不着的人跟你称兄道弟,那么头脑要特别清醒。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未必都有免疫力,千万不要对自己的免疫力估计过高。跟这些人交朋友别以为组织上不知道。他们到处炫耀,大家都会知道,他们也决不会保守秘密,有些人甚至还认为自己有关系专门在外面揽活。

再比如,个人情趣爱好的问题。有个人爱好并不奇怪,但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成为被行贿者拉下水的突破口。一些人不但对领导干部的爱好了如指掌,甚至连领导干部抽什么牌的烟、喝什么牌的酒都一清二楚。这些想拉你下水的人,阴谋诡计之多,算计之深,超出我们正常的想象力,往往不知不觉,“温水煮青蛙”。即使健康的爱好也不能超越法纪底线。

再比如,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问题。首先对配偶和子女从业的情况,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来。中央要求从业回避的,要好好管住老婆、孩子。有一些领导干部出问题,就是被人从家人身上打开缺口的。

三要按原则、按规定、按程序办事。除了党纪国法,政法机关对执法司法有很多内部规定。比如,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出台了若干规定;

对涉案款物管理,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对违法审判、办案过错、执法过错等问题,政法系统作出了相关查究问责规定等等。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对这些制度,要严格执行到位,确保制度严到实处、管到实处、落到实处,决不能把制度当作“稻草人”,要严防“破窗效应”。

总书记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政法队伍也要反复讲严管就是厚爱这个道理。不是既要严管又要厚爱,而是严管就是厚爱。从广义角度来说,反腐败也是政法队伍的共同任务。要把承担的工作和自身的任务结合起来,真正把政法队伍打造成一支有铁的纪律的队伍。

第一,必须加强内部监督。领导干部跟大家工作在一起生活在一起,很容易发现自己部门和单位干部的问题。发现问题就要及时指出来,要敢于批评、敢于斗争,特别从平时的一点一滴,从各种小事抓起。纪委现在的监督执纪是运用“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叫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比如,听到对一个同志的说法很多了,怎么办?有的时候要找他提醒一下,让他警醒起来。作为执法司法机关,也要把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落实到队伍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监督中。

第二,必须落实严管责任。要摸清底数,对本机关本单位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分析,找准症结和薄弱环节,做到心中有数。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层层把责任压实压紧,层层传导压力。“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要给予处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但自己要行得端、走得正,还要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班子带队伍,管思想管作风,坚决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扛起来、落实下去。

第三,必须坚持刀刃向内。保持清理门户的力度不松、尺度不减,对反映政法干部的问题线索要认真核查,不护短、不遮丑,对执法违法、以案谋私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严防“灯下黑”。同时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让广大政法干部轻装上阵、加油干,严厉查处出于一己之私而恶意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政法干部的行为,为政法干部及时澄清正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同志们,我们党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作为政法干部,让我们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牢记总书记坚持人民至上的殷殷嘱托,做到坚守底线不越红线。不断提升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实效。

推荐公安机关纪律整治心得体会实用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xx周年,也是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今年7月,市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围绕“机关党员齐争先、服务群众走在前”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一、总体情况

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市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紧扣主题、结合实际、突出特色,采取理论研讨、下基层走访慰问、志愿公益服务和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组织了近1.2万名机关党员开展1600多场次主题党日活动。其中,开展理论学习共500场次,参与党员达8000多人,播放党员教育片和廉政电影130场次,观看党员达3000多人;开展各类党员志愿服务360多次,办实事好事1200多件,累积捐款捐物500多万元;参观学习活动280多场次,参与党员达5000余人,参观地点包括杨殷故居、中山烈士陵园、五桂山原珠江纵队司令部和三乡罗三妹山等30多处党员教育基地。

二、活动形式

(一)邀请专家开展研讨。

市直属各单位党组织以主题党日活动为契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邀请专家主讲、举行专家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学习党章和党的xx届三中全会、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等内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努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面剖析四风问题。活动期间,中山供电局省邀请省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讲团,为全局党员上了一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专题党课;市林业局邀请了优秀党员、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林业局退休老局长刘孝彦同志与局机关及森保中心党支部全体在职党员干部作经验介绍;市城乡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南朗、民众、三角联合党支部邀请了市委党校姜术俊讲师作xx大会议精神及党章知识专题讲解;市府办、市公安局等单位由党委班子领导专门上党课;市城管执法局、市档案局等多个单位还播放了党风廉政教育片。

(二)深入基层了解情况。

市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利用主题党日活动,让广大党员深入基层一线,静心倾听基层声音,了解基层群众想法,真正做到换位思考,实现联系服务群众“零距离”。雷彪常委、组织部机关党员代表以及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十督导组走访慰问了当年青年突击队的老同志,深入老同志家中,实地了解老同志的家庭、身体及生活困难等情况,为他们送上组织的关心和节日的问候,还与老同志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听取老同志对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梁丽娴带领全体党员干部走访了帝皇食品中山有限公司、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等两家中山市新生代企业家联谊会的会长企业,与新生代企业家座谈交流,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倾听新生代企业家的心声及诉求,引导党员干部从大局出发,切实增强服务我市非公经济企业健康发展以及新生代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能力和水平。

市国税局9位市局班子成员到挂点分局,以分局普通干部的身份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纳税申报、解答税务咨询,进行“角色换位体验”,亲身感受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拉近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距离。市发展与改革局赴坦洲镇走访农调户、征求群众意见,开展信息检测点优化和物业管理费调研,与镇区物价检查所一起学习党章,召开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动员会进行交心谈心和活动部署。市委台办、市民族宗教局和市旅游局等单位组织党员前往与业务相关的企业、镇区等,认真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现场解答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基层一线群众座谈,听意见建议等,把服务送到基层。

(三)奉献爱心服务群众。

市公路局由党委成员带头,分别到三乡镇、东凤镇等多个镇区,志愿维护、修铺村道1389平方米,大力解决村民出行难问题;市残联前往大茅医院,分组入户与村民促膝谈心,开展党员助残活动,并向他们宣传党和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市社工委全体党员会同清风自游人公益组织发动的社会爱心人士赴南坑村开展捐赠图书暨“微梦想”圆满活动,共送去各类学生读物1000多册,建成南坑小学图书馆;市科协联合市医学会组织多名医学博士赴黄圃为镇区群众开展义诊服务,为群众发放清凉解暑药品;市第一人民法院、市卫生和计生局和市妇联等单位以公益慈善趣味运动会、上门慰问和结对帮扶等形式,募集帮扶资金,开展困难党员帮扶工作。

(四)组织党员参观学习。

市科技局、市公积金中心等单位组织党员参观我市板芙镇里溪村、赴珠江纵队司令部旧址参观学习,学习当年里溪村和珠江纵队的革命烈士依靠群众,奋斗改革,扎根五桂山的抗日救亡史,重温了人民群众与我党之间的深厚情感。市农业局先后组织党员50余人,前往三乡镇西山村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及鳄鱼养殖基地、古鹤村秀美乡村建设、坦洲小水果生产基地、广州黄埔军校旧址等进行参观,通过红色教育展、现代化农业发展成果展等形式,让党员们置身实景,亲身体验,增强了农业系统党员干部的职业认同感和成就感。市环保局和广东省直属中山粮库等多个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到广州市黄埔军校旧址委和珠海市苏兆征、唐绍仪故居等党员教育基地,实地参观体验,重温先烈革命活动,追忆历史先贤事迹。

市直属机关主题党日,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参与其中的党员都积极投入,热情极高,既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自身素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又能针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找到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市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将继续以为基层党组织活动平台,以创先争优为抓手,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心协力,唱响主题党日活动,为建设和美中山,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推荐公安机关纪律整治心得体会实用六

摘要

现阶段,我国主要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两少一宽”政策在本质上也是“宽严相济”政策的体现。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定性是刑法的责任,刑法正确定性的前提又在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引导。因此,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刑事政策具有重要地位,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使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解决机制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的完善。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两少一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我国现有刑事政策分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从理论提出到成为最初的刑事司法政策再到成为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作出了相对合理的阐释。陈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主要是:

宽严相济的“宽”指的是指宽缓、宽大与宽容。详细来说,首先指的是轻罪轻判,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再是重罪而轻判,是指所犯罪行为较重,但行为人具有立功、坦白或者自首等酌定或者法定情节的,可适当适用较轻的刑罚。总的来说,宽严相济中的“宽”包括了非刑罚化、非犯罪化、非司法化和非监禁化,体现了刑法的刑罚的人道性、谦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宽容价值。该轻而轻本身就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该重而轻是根据犯罪人本身的情况及所表现出较轻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而给予适当的奖励,体现的是刑罚个别化原则,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均衡原则,而恰恰是上述二原则的实现。宽严相济的“严”,则指严格、严肃和严厉。严格是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当做犯罪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严厉是指该重而重,对社会危害程度与人身危险程度深的犯罪要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对主犯、再犯、累犯等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犯罪行为进行从重处罚。现在我们提倡宽严相济,并不是说宽严相济是轻罪刑事政策,而是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宽只适用于青少年犯罪以及较轻的犯罪。而对于重罪则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比较严厉的一面,可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重罪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政策的统一。

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济”,它充分展现了我国和合文化的智慧。一方面,从犯罪的角度来看,“济”强调“严”与“宽”的平衡与协调,是我国中庸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延伸与扩展,宽严均衡、宽严有度;另一方面,从犯罪之外的高度高屋建瓴,“济”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设计,强调刑事救济,救济被告人及其同样受伤害的家属、救济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救济受损的社区等等。

“宽严相济”可以视作一种刑事策略,策略所属现代词,指的是可以实现目标的方案集合,顾名思义,刑事策略就是与犯罪作斗争的方案集合,是实施刑法的一种手段,为了更加有效的发挥刑法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就意味着有宽和严两种手段,如何正确运用是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的关键。但仅从策略角度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人道主义思想,这种人道主义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人道性与谦抑性,在法治社会中,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能因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既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对人权的高度尊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宽严相济”就是一种理性处理犯罪的形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展市场经济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它建立在对犯罪现象和我国转型社会特质准确认识的基础之上。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从社会结构到经济体制,从思想观念到利益格局,无一不发生着巨大的变革,这种巨大的社会变革,虽然为我国的发展进步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也必然让社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与矛盾。这些新出现的社会失范行为与社会矛盾,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从犯罪行为的角度讲,产生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但从根本上来说犯罪始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刑罚不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唯一手段,应当发挥其他解决方式的作用,以最小的代价来治理犯罪。转型社会所带来的诸多复杂问题,完全依赖传统的专政式的刑事政策和重刑主义是不可能妥善解决的。过于倾注于刑罚的威慑功能既不公正,也不人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治理好犯罪问题,还可能造就“堵塞型社会”、产生更多的犯罪。一次次运动式的“严打”过后不久,犯罪数量即急剧反弹就是极好的明证。对于犯罪问题既需要源头上的疏导,也需要针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裁。“犯罪数量减少并不是依赖刑罚发动的频率,而是需要从整体上改良危险人状况和社会环境。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过多地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患。”所以,在转型社会条件下,国家与社会不能单靠刑罚治理来解决犯罪问题。因此,在保持对严重犯罪进行严厉惩治的同时,对于轻微犯罪予以宽缓处罚是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同时,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应当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相互配套,直面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科学地构建合理的反应机制,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有效地铲除犯罪滋生的土壤。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群体矛盾的体现,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是事关社会安定团结、经济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大局的问题。群体性事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群体性事件的刑法解决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建立群体性刑法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宽严相济”是刑事政策的新发展,是在创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是刑事政策适应国情的表现,在应对现代犯罪复杂性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正确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之内涵解读

“两少一宽”中“两少”是指少杀、少捕,这主要是针对我国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而言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少杀、少捕,处理上一般从宽”的刑事政策,针对少数民族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特殊性的基础上,比照刑法对类似犯罪行为的处理变通执行法律。具体来讲,所谓的“少捕”,即要减少“逮捕”的适用,根据刑法的一般规定,对某些行为可以进行逮捕,但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可另行处理,所谓“少杀”,就是减少死刑的适用,对于已经达到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变通执行法律。而所谓“处理上一般从宽”是指对在处罚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时,比同等情况下的汉族犯罪分子处罚的要轻。关于“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双重限制说’,即认为‘两少一宽’在适用时应当从地区上和犯罪人个人素质上作双重的限制;‘一个对象说’,认为‘两少一宽’只适用于实际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普遍适用说’,认为应以民族身份为标准,不分聚居、散居、杂居都适用;‘区别对待说’,‘两少一宽’的适用大多限于民族自治地方等少数民族聚居区,除此之外,如果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也可以执行这一特殊的政策。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如果是相对集中居住,并且保留着其独有的风俗习惯的,在执行政策时应当在符合原则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恰当的考虑与照顾,而对党员、干部则要强调依法办事,不能一概实行‘两少一宽’。”一般来讲,大多数学者都比较赞同的是最后一种说法,即认为“两少一宽”政策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但对其他地方也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散居的少数民族公民犯罪也可以执行这一政策。但对于其他地方的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殊问题要适用“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两少一宽”是我国基于民族团结问题而提出的,是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刑事政策。民族团结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这更增加了国家的不安定因素,维护民族团结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这关系到国家安定统一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党和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维护好各少数民族的利益,保证少数民族受到同等待遇。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得少数民族利益得到保障,大大改善了民族关系。具体到刑事法律领域,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在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的提出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此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处理从宽,包括刑事立法上的从宽和刑事司法上的从宽。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成了现在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的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两少一宽”政策。现阶段因民族因素、宗教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不断增多,在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暴力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例如,2008年在云南孟连发生的“7·19”事件的主体主要是傣族群众,2009年在新疆乌鲁木齐爆发的“7·5聚众打砸抢烧”暴力流血事件的参与主体是维吾尔族群众,2008年3月14日在西藏拉萨爆发的聚众“打砸抢烧”事件的参与主体是藏族群众。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的产物,这些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的紧张,民族关系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我们处理此类群体性事件时应当坚持贯彻“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尤其针对其中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更加应该做到少捕少杀,宽容对待,这对于维护民族间的团结缓和民族矛盾具有重大意义。“两少一宽”刑事政策是我们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问题的涉罪群体性事件一条重要准则。

2.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之刑事政策价值

(一)刑事政策的原则基础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和严应当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来的,不管是从严还是从宽,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为限,不能脱离现有的法律规定讲宽与严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居于核心地位的是“宽”,但“宽”不是无限的,必须有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程序规范、实体标准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界限范围之内,超越了这个界限就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与精神。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对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较高的要求,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其所犯罪行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是表明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进行量刑时不仅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更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将预防与责任作一体化的考量。在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时,要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量刑的标准,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等具体情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客观危害性的特点后,参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做到既不能宽松超越法律规定,也不能从严到一味打击,不尽人情。在遵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中要把握好宽严的尺度,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刑事政策在群体性事件刑法解决机制中的具体价值

通过前文分析,在前文两个原则的指导下,在群体性事件刑事解决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刑事政策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因为“宽严相济”与“两少一宽”从本质上讲相通的、一致的,下文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例进行具体说与分析明:

1.立法上的指引价值

“宽严相济”之所以可以在刑事立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政策的精神由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此背景下,刑事立法会自然而然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我国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与支撑,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减少法律漏洞来提高刑罚的威慑力与震慑力,最终取代我国传统刑罚“厉而不严”的重刑主义倾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着刑事立法实践。“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要求有严密的刑事法网,刑事责任严格但刑罚并不苛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立法上的体现。法网严密,似乎束缚了公民过多的自由,其实减少了社会不良分子危害社会、侵犯自由的机会,公民因社会有序而更加自由。“不严而厉”的刑法在放纵一部分犯罪的同时会不当地侵害公民(主要指犯罪人)的正当自由和权利,是最不合理的刑法模式。“严而不厉”是刑法立法的合理模式。当然,“宽”与“严”,“厉”与“不厉”都是相对的。总体而言,我国的犯罪圈并不严密。现阶段,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犯罪,原有的一些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采取一些新方式。

就预防与遏制群体性事件中的刑事犯罪而言,刑事法仅仅是后盾法,对于产生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以及民众的合理诉求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的矛盾,刑事政策与刑事法都是无能为力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作用,在于通过严密刑事法网,来遏制引发事件的原因犯罪,加大对群体性事件背后的隐性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彰显刑之公正,从而减少滋生矛盾、激化矛盾的犯罪温床。刑事法网严密化、轻缓化,在减少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同时,相对降低了民众对重刑的抵触情绪,也减少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能凭空在实践中发挥其功能。当理论自身的合理性得以确证,理论贯彻的方式与方法问题自然成为关键。近几次刑法修正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但尚未做到我国刑事立法基本政策的标准。我们充分肯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被落到实处,得以实际运用。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更是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生动实践。如《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入罪。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作为第133条之一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从方方面面指导这我国刑事立法。坚持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导向作用的原则下,针对我国当前刑事立法存在的种种问题,赋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高的地位,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显得尤为关键。

2.司法上的指导价值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司法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抗制的价值,首先体现在严格依法划定打击圈、界分罪与非罪上。群体性事件中的“不法”行为包括体制外的利益表达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严重犯罪行为等等。性质迥异的行为混杂在事件之中,给刑事司法界分罪与非罪出了难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正确定罪的指引,既是维护刑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公正、人道、宽容的根本体现。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要防止将事件本身政治化、刑事化的错误倾向。群体性事件本身并不带有政治目的,即使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犯罪行为,也无法改变事件本身的性质。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本身就有地方政府与政府部门推卸责任之嫌。将事件政治化、刑事化必然导致打击面过宽,可能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而遮掩事件背后的原因犯罪,更不利于保障民众的根本利益,其结果往往是不仅无法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还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公正处置群体性事件,严格依法对待事件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是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核心政治伦理下公正与人道、宽容等价值要素的根本体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对刑事司法的指引还体现在适度量刑之上,即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社会危害性大小、其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合理诉求进行区别对待。对事件中起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并实施严重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罚;而对事件中轻微犯罪的行为人和犯罪的一般参与人则需从宽处罚。这既是罪责刑均衡原则的体现,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反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另一个价值就是对刑事救济具有指引作用。如果在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犯罪有被害人的,可以依法申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这种和解的制度,符合中国传统的重调解的心态,一方面能使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另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积极悔罪服法,减少了社会中的对抗因素,减少交叉感染,有利于社会和谐。现代刑法理念不再将报应作为刑罚的唯一正义观。通过道歉、经济赔偿而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体现。刑事和解蕴含着刑事效益、恢复正义、节制与制约报应正义、宽容、人道与和谐等伦理价值。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最终目的是要缓和、消除这些矛盾与冲突。如果仅仅基于报应而对事件中的犯罪进行处罚,难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不利于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与犯罪。由于对犯罪人进行严厉惩罚,事实上其中的很多犯罪人本身也是利益冲突的受害人,严厉惩罚并不利于对其进行改造教育。所以,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被害人的刑事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追究刑事责任、适用社区矫正或者从宽处罚,这本身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缓解社会矛盾的良好工具。

从刑事程序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群体性事件中刑事司法实践的指导应当体现在慎重动用刑事强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群体性事件中的严重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但对于从犯或胁从犯则要慎用提起公诉或强制措施。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越是事情紧急,越是工作重要,越是矛盾突出,就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如果仅仅因为害怕群体性事件可能会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为追求尽快解决群体性事件而滥用刑罚权,不严格执法,对不构成犯罪的提起公诉,对不具有适用条件的行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践踏,对法律的违背。司法不公是瓦解公正伦理的致命伤,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可能酿成更大的群体性冲突,是最大的不稳定源。而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中,还保留着一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就会提起公诉,一旦提起公诉,基本会判有罪的司法惯例。因为这涉及到错案追究的责任问题,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无罪,相关办案人员就可能承担错案责任。从此角度而言,捍卫司法公正、捍卫程序正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承担的时代重任。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是相对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因而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必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当然,宽严相济的严必须是刑法规定范围内的“严”,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法外施暴。

3.刑罚执行的导引价值

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原则与精神,我们可以推导出对刑罚制度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首先,要求犯罪行为与量刑相适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设置具体的刑罚;其次,在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考虑刑罚个别化与特殊性,针对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危害性作出合理回应;第三,要求在设置刑罚时要轻重合理,不能畸重畸轻,要轻重相互衔接,避免出现刑罚断档的情形;第四,要求设置时符合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态势及犯罪形势,服务、服从于现我国目前建设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大局;最后,要求设置刑罚时要体现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整体上向宽缓靠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行刑的导引,关键在于扩大刑事参与,引进社会力量来共同抗制犯罪、共同改造罪犯。通过社区矫正实行行刑社会化是现代社会基于对监禁刑弊端的清醒认识而创新的社区司法制度,可以使犯罪人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社会化的矫正措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社区矫正具有无可替代性,它对于弥补现有短期自由刑缺陷、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对被宣告缓刑、判处管制、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实行社区矫正。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人,有相当部分既属于群体性事件的犯罪人,同时也属于群体性事件的被害人,其实施犯罪多是由于其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在得不到有效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的情形下而实施犯罪。这种类型的犯罪人或者在本质上属于弱势群体,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精英,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人等,其人身危险性较低,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此外,这些犯罪人本身对于其家庭正常生活有着重要作用,其劳动收入是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如对其判处或者实施监禁刑势必严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而最终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笔者主张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定时,对于群体性事件中的轻微犯罪人,情节不严重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为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应当宣告缓刑。符合上述五种社区矫正情形的,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社区矫正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同时可以节省行刑成本,还可以避免行为人因交叉感染而再次犯罪。

参考文献

著作

[1]周忠伟,群体性事件及处置.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

[2]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许福生,刑事政策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5]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宋维强,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群体性事件研究.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期刊论文

[1]徐行,王海峰,关于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几个理论问题,学习与实践,2010,7

[2]刘晓梅,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群体性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

[3]张怀海,处理群体性事件应坚持的原则,领导科学,2005,11

[4]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1995,4

[5]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1

[6]陈卫东,石献智,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江海学刊,2002,5

[7]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司法理念.见卢建平主编,刑事政策评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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