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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队伍主题教育心得体会报告 学生队伍主题教育心得体会报告范文(三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8 20:09:19 页码:9
学生队伍主题教育心得体会报告 学生队伍主题教育心得体会报告范文(三篇)
2023-01-08 20:09:19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学生队伍主题教育心得体会报告一

现有教职工97人,共有教学班17个,住宿生534人。

现有专任教师56人,(其中本科学历46人,专科学历10人,学历合格率达100%,高学历率达到82%)。全日制本科生2人,全日制专科生7人。专任教师年龄结构合理,平均年龄为33.3岁,中、高级职称人数为28人。

专任教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为56人,其中取得初中教师以上资格证的为54人,有2人取得小学教师资格证,正准备申请办理中学教师资格证。

20xx年新补充的专任教师为12人(其中本科8人,专科4人)。

校长岗位培训(或提高培训)达100%。

1、成立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教科室具体负责的工作机构,分阶段制定目标,落实责任考评机制。

2、层层建立岗位问责制,中心校与学校校长签订岗位责任书,校长又与分管校长签订岗位责任书,分管校长又与其他环节干部签订岗位责任书。环节干部明确了本身的岗位职责,在责任书的规范下开展本职工作,他们既有明确分工,又有集体合作,从而增强了集体意识。

3、树立“尊重每个人,发展每个人”的人本管理理念,用科学的发展观建立教师评价体系。从思想素养、教学教研基本功、课堂教学水平、教学实绩等多方面综合摸清现有教师的现状,分层次提出要求,跟踪考核,进而确立学校教师队伍培养的整体框架。

4、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学校行风建设实施方案》、《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化考核细则》、《教师行为准则》、《师德建设年实施方案》、《师德建设年承诺》、《加强师德行风建设,强化工作效能的规定》、《师德师风“三评”工作实施方案》、《学校中层干部工作考核细则》、《专任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常规教学检查评比办法》、《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青蓝工程”教师师徒结对管理办法》、《教导处人员岗位工作职责》、《年级主任岗位工作职责》、《教研组长岗位职责》、《班主任岗位工作职责》等一系列有关教师队伍建设的规章制度。

5、强化学习意识,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要求教师每年阅读一本理论书籍和订阅一种专业文章,把阅读学习变为常规并视为教师的一种职业生活方式。

6、以活动为载体,搭建教师快速成长的平台。学校坚持每学期的“新教师汇报课”、“青年教师展能课”、“中年教师特色课”、“资深教师示范课”、“全体教师达标课”的“上六课”活动,搞各种课堂教学竞赛,倡导个性教育教学,形成教育教学特色,促使优秀教师向名师的转变。

7、通过不断听课研究强化对年青教师培养,不断完善青年教师汇报课、说课、课件制作、主题班会展示以及其它教学技能竞赛的一系列活动,促使其快速成长。

8、定期选派部分优秀教师外出参加旗教研室及以上级别组织的的学习和培训,并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优秀教师和名师的宣传力度。

9、领导班子深入教学,身先士卒,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每位成员都是学校教学骨干,负责部门管理工作同时,多数担任主要学科教学工作,每位同志承担的工作任务重,工作量饱满。除出色完成自身教学工作外,他们能站在课程改革最前沿,引领全校教师投入教育教学。他们主动听课,组织、参加教研活动。教学活动月期间,班子成员分科负责,确保每节课都有专人深入课堂并积极参加课后交流与反馈。和教师一起研讨教育教学规律,把学到的教育理论贯穿于教育教学实际中,以新颖的教学方法和创新的管理思路赢得教师的信赖,从而以领导班子的模范形象凝聚人心。

10、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整体提升班主任师德修养及专业能力。

我们每学期召开班主任经验交流会,交流学习心得;今年我们在班级管理上除了上学期开展的“学见”、“学尽”活动以外,本学期,我们开展了“期初反思急需夯实的常规管理”(即七加四活动)。

我们又定期每月和不定期(根据具体工作)召开班主任工作例会,利用例会对班主任加强业务指导;开展班级工作实地参观学习现场会,座谈会,让班主任身临其境地学习交流、取长补短。

11、努力提高专业素质,提升育人能力。

为促进我校教师专业发展,我们着力从专家引领、同伴互助、自学反思等方面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1)、专家引领 开拓思路

近几年,特别是“3.15和9.15教研开放周”活动,我们都提前邀请旗教研室的专家多次到校给教师作报告,讲示范课(教研室葛小华老师深入七年三班讲一节《安塞腰鼓》),深入课堂听课,并且雷打不动的进行说课、评课、反思,老师们在活动中受益匪浅,进一步开拓了工作思路,所有学习教师都有学习笔记,并在业务学习时汇报交流。

(2)、同伴互助 共同进步

(一)、开展“青蓝工程”即师徒结对子活动。为发挥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促进青年教师业务快速成长,我们于多年前扎实开展 “青蓝工程”。校内与校内教师拜师学艺,通过“师徒”间每周相互上课、听课、评课,有力地促进教师间交流互动,共同进步!

(二)、开展集体备课、“同课异构”组内研讨课等多种教研活动,缩小教师间差距,提升整体教学水平。目前我校正在形成一支团结奋进、乐学善教、互帮互助的团队。

(3)、加强自学,促进反思

(一)、开展专项教学技能评比:每学期都组织每个学科的“骨干教师示范课”,“中老年教师教学风采展示” 活动,优秀教案评比活动,反思性论文撰写竞赛活动,教学后进行“说课反思”,通过教学反思、相互交流,促进教师钻研、把握、设计教材的能力不断提高。通过评比,激发了教师的工作动力。

(二)、撰写教育叙事、教学后记,促进教师反思、总结、提升。

我们要求教师记教学后记,要求教师每学期在课时教案后书写不少于15次,不低于100字的教后反思,每个单元要写好成文的教学后记。

撰写教育叙事,倡导教师写教学日记并纳入到教学常规检查中。此项活动得到教师大力响应,教师敏锐把握教育关键事件,把握课堂教学灵感,及时记录,日积月累,教育教学能力达到明显进步。

(4)、分层培养,促进群体全面提升。

开展“六个一”活动,提升专任教师素质。

六个一活动包括:1、有一套狠抓教学质量的“科学合理、井井有条、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2、有一种完成工作任务只争朝夕的敬业习惯。3、有一叠“卷面整洁、评改规范、数量齐全、训练量合理”的学生作业本。4、有一本“格式规范、重点突出、富有创意、认真反思”的备课本。5、有一方“秩序井然、节奏明快、活泼生动”的课堂环境。6、有一个“家长尊重、同学欢迎”的教育口碑。

师资队伍建设任重而道远,我们将不懈努力,继续做好我们的工作。

对于学生队伍主题教育心得体会报告二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对于学生队伍主题教育心得体会报告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43号),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学校关于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及学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环资学院高度重视,不断优化学生工作队伍,坚持狠抓优良教学学风,全面促进人才培养工作,具体如下:

环资学院现有本科生2388人,研究生274人;按照1:200师生比配备辅导员,目前辅导员共计12人(不含学办主任、分团委书记)。其中,专职辅导员10人(含彭熙——在读博士,未聘岗位,但从2018年开始暂代休产假辅导员王娇工作),兼职辅导员2人(含2018年学校公招分配的新近人员——王岩,暂代休产假辅导员尹春燕工作,实际上是7月正式到岗,现提前上岗工作);向香源——新聘三类兼职辅导员,本院研二1+3学生,接手转岗辅导员王琳琬工作);12名辅导员中担任本科生的辅导员11人,研究生辅导员1人(其中事业编制1人,人事代理7人,合同制4人;具有副高职称1人,讲师职称3人,其余助教及以下;聘辅导员专业技术岗6级(副高级)1人,专业技术岗9级(中级)2人)。

目前辅导员基本满足工作需要,但随着李春林(大四辅导员,借调到学校党校办兼职2年)将在6月份带完毕业生后调入党校办,王婧怡带完一届后现带大一拟调入图书馆,如果同意2人调离,就面临着下半年还得补充1-2名辅导员接任工作(彭熙下半年博士毕业回教研室的话,就缺2人),如果没有补充得再聘任1-2名三类兼职辅导员。

学院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学院中心工作来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学院近年来积极改善辅导员工作条件与待遇。

第一,改善美化辅导员工作环境。2013年、2017年学院对于辅导员办公室进行了2次美化,充实辅导员办公设施,确保每位辅导员具有较好的办公环境,例如我院辅导员队伍组建了“学生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工作坊”,学院保障了团队每位成员的办公设备;今年学院正在筹建学生成长工作坊(含关工委工作办公室)与学生事务中心,为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减轻辅导员部分事务性工作提供更为舒适的环境与便利条件。

第二,实行弹性坐班制。学办以值班制为主,辅导员轮流值班,一方面确保每一天白天和晚上均有值班辅导员处理日常事务,另一方面也让辅导员老师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灵活安排时间开展班级活动、走访学生寝室等,以及进行自我提升的学习、教学或科研。

第三,保障考核奖励与福利。学院建立了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全面考核评价辅导员工作情况,主要对照其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同时还有考核评分(评分中学生评价30%+辅导员互评30%+考核小组(含班主任)评价40%),并按考核情况评优推优;学院对于辅导员超额带学生人数,承担党支部书记、年级负责人、参与学科建设与教学等工作均按照聘岗方案核算超工作量,对辅导员科研成果、指导学生科技活动获奖等核算绩点进行奖励;学院还通过改进学院年终评奖评优机制确保每年辅导员至少有1人获得“年度考核优秀”(2016年、2017年均有2名辅导员获得“年度考核优秀”,在前几年度一个“年度考核优秀”都没有);学院工会也对专职辅导员的正常福利待遇予以保障,同时对三类兼职辅导员,没有得到学校福利的部分,学院工会尽力进行补齐。

第四,强化辅导员学历深造与业务培训。学院积极鼓励与支持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学历深造,选送辅导员参加校内外各类业务培训、考取业务类相关证书。近3年来,学办辅导员深造博士学位2人,考取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5人、syb讲师证3人,国家二级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证1人;学院还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同时不定期举办辅导员沙龙活动,分享培训体会或读书心得,实现交流思想、缓解压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目前,学院辅导员队伍再配合班主任队伍,能够较好引领学生思想,能够指导学生开展学业、科技活动,能开展党建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规划教育,开展班级建设、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危机事件处置等工作要求。

根据《西南科技大学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西南科大党委发[2017]19号)文件精神与要求,学院制定《环境与资源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未正式发文,因考核部分还在征求意见),明确了班主任的职责、选聘与考核,并为2017级24个班级均配备班主任,其它年级仍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目前,各班主任均已在所带班级开展工作,关于班主任工作落实和考核评价方面我们还需要探索。

【存在的问题】

1、辅导员队伍稳定性不够。我院目前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4年以上的只有4人(不含学办主任、分团委书记),因待遇问题、职称晋升、发展前景、工作压力等实际问题离岗和转岗,使队伍流动性、流失性较大(有辞职调离的,有调到其他部门岗位的)。尤其是职能部门对于辅导员需求不断,导致辅导员身兼多岗,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辅导员专一本职工作,也不利于队伍的相对稳定发展。

2、辅导员工作事务过于繁杂。辅导员工作任务主要来自于各行政职能部门,只要是和学生沾边的事情都有可能分配给辅导员队伍,对于学生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归结到辅导员工作中不到位,导致辅导员大量时间疲于处理政出多门的事务性工作,甚至是重复性的工作,从而真正的教育引导做得还是不够,深入寝室和深入学生与学生沟通交流不够。

3、辅导员专业素养与能力还需提升。辅导员队伍专业学科背景复杂,且队伍过于年轻化、职称结构发展不均衡,要承担思政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安全法纪教育、助学服务、招生就业等一系列责任重大工作,需要辅导员自身主动提升自我,要多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多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努力提升职称等级,同时也需要学校相关制度机制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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