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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弘扬养师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 师德修养师德培训感悟(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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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弘扬养师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 师德修养师德培训感悟(九篇)
2023-01-08 21:22:03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推荐价值弘扬养师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一)基本案情

被告郑某某等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2009年,北京市房山区某村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决定启动整建制搬迁工程。2009年6月22日,经全村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并签署了《某村户代表大会决议》。2010年3月,搬迁工程开始动工,被告郑某某系第一期搬迁村民,按照实施方案,被告郑某某家旧宅将被拆除,并可在规划区内分配新房。2011年10月6日,某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依据被告郑某某等12人的申请,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郑某某等12人分配了住房。因对村集体后续搬迁分房政策不满,被告郑某某等12人在搬进依据《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应分得的房屋后,将某村村内小区未分配12套住房换锁,并占为己有。2013年12月27日,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郑某某等12名被告返还村集体房屋。

郑某某等12名被告则认为:不同意返还房屋,12名被告确实按《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分配到了新房,12名被告是第一期,但后来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在第二期、第三期搬迁过程中存在分房不公的现象。例如一部分人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在搬迁规划区居住,甚至盖平房;一部分人分配新房面积超标;有些人不交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也可入住;一些人户口早已迁出本村的,在搬迁过程中将户口迁回也可以分房;部分村干部存在违反实施方案的情况,违规建房,多占面积。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诉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房屋属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中未分配住房,其所有权应归属村集体所有,郑某某等12名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占有,实属不当,某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12名被告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拆迁政策过程中有不公正现象以及部分村干部存在违规多占问题,应通过正当渠道予以反映、解决,本院亦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村民反映的问题,正式函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政府,促请乡政府予以调查、核实并争取妥善解决。

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郑某某等12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未分配房屋返还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法

本案在于教育、警示新农村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人,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正常进行。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法律意识淡薄且存有侥幸心理的农村村民,无视、漠视法律、法规、规章及村规民约,妄图以违法行为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且行为往往具有集团性,对新农村建设危害极大。本案以判决的方式,昭示了在新农村建设当中应当遵循的契约精神,打击了新农村建设中违法侵占行为和违约失信行为,破除了新农村建设的障碍,维护了新农村建设秩序,保障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经济损失。被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在仲裁机构所提出的其他请求,要求原告方按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内容支付被告各项损失。另查明,被告张某某系带岭林业实验局明月林场在职职工,自1999年起因单位经济环境不景气、生产任务少等原因允许被告等大部分职工自谋生路,期间停发工资,但仍由原单位及被告个人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方认为被告是明月林场在职职工,与原告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原告的此项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数额由原告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其一年内的平均工资,因此该项主张应予支持。被告所主张的2015年9月尚有半个月工资1300.00元原告公司未予发放的请求原告方予以承认,因此应予认定。但被告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承担部分仍由其原单位明月林场进行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公司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原告企业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被告自行提出要求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因此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27958.26元;三、由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9月剩余工资1300.00元。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规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某系林业局在职职工,其是否能够另行与另一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丘某良与李某相识后,丘某良称在文化教育方面有认识的领导,能办理教师调动等事项,并取得了李某的信任。2014年9月,李某找到丘某良帮忙办理其朋友谢某报刊亭的事情。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收取了李某转交的谢某的45000元。

2014年11月,李某找到丘某良帮助其朋友谢某的嫂子进入广东省河源市某中学工作,丘某良答应帮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以需要相关经费等理由,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骗取了被害人85000元。

2014年12月,李某再次找到丘某良,让丘某良帮助王某进入河源市源城区某小学工作,丘某良答应帮忙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以找工作需要经费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60000元。

期间,因办理报刊亭的事情长期未果,为应付李某的不断催促,丘某良便于2015年2月弄了个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交给谢某,企图蒙混过去,不料露出马脚。2015年3月13日,丘某良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丘某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丘某良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丘某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丘某良未上诉,本案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信

从审判实践中来看,包括本案在内的不少以找工作、替人办事为名的诈骗案件中发现,犯罪分子的骗术并不高明,而是抓住了被害人急于求成、想走捷径的心理,从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此类诈骗时有发生,法官告诫广大市民不要轻易相信社会上人员所谓的“有关系”“有门路”,应通过正规的途径去找工作、办事,切勿贪走捷径,谨防上当受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戚某、钱某系夫妻,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间通过微信软件等途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后又租用广东省韶关市区某大厦的房间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

2014年8月1日12时,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同日16时许,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民警到市区某大厦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房间进行检查,在该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

经鉴定和审计,戚某、钱某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757元,其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9570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戚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钱某在作案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戚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均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诚信经营

本案是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例。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售假者也越来越多。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微信购物方面还没有明文规定,而且微商没有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基本案情

原告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卫视)起诉称,被告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德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旅行箱产品上将原告旅游卫视的台标作为商标使用,并在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公司)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被告爱美德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被告爱美德公司称,其使用的商标是其独立设计的且使用在先,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爱美德公司为证明其对涉案商标系独立创作完成且使用在旅游卫视启用台标之前,提交了数十份证据。其中多份销售合同和行业协会出具的箱包及证明是本案的关键证据。

被告爱美德公司提交的其与浙江绍兴华阳皮件有限公司等多个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上均印有涉案商标,合同的最早签订日期均早于原告旅游卫视启用涉案台标的日期。庭审中,经原告申请鉴定,并未发现上述合同存在问题。但在后续庭审中法院发现,上述多份合同所载的多个联系电话在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尚未启用或尚未由七位升位至八位,后启用或升位的电话号码出现在先签订的合同中,明显有悖常理,被告爱美德公司最终亦认可部分合同日期存在倒签的情况。

在上述合同被发现可能存在问题后,被告爱美德公司又提交了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2003年被告爱美德公司的箱包产品曾在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现保存有一只带有涉案图标的箱包样品在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仓库。该时间早于旅游卫视启用台标的时间。法院赴上述二单位进行了调查,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赵某及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田某均称上述箱包确系2003年检验后存于检验中心仓库。但法院在勘验箱包中发现,该箱包确实多处载有涉案商标,但拉开拉杆看到拉杆上印有的涉案商标标注有“®”,而本案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爱美德公司2005年3月才将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商标,2008年11月28日才获准注册,该商标以加“®”注册商标的形式出现在被告爱美德公司所称的2003年产品上与法律规定及常理不符。在后续调查中,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田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法院承认,其所作证言系受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赵某教唆,系不实证言,涉案箱包实为赵某2014年交由其中心放进仓库的,该中心经办人办公室主任到庭予以证实。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亦到庭称,该出具的证明并非代表中心意志,实际可能系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赵某利用工作关系,私自要求该中心工作人员盖章出具的。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爱美德公司提交的为证明其就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数十份证据均不能予以采信,被告爱美德公司侵犯了原告旅游卫视台标的著作权。

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判决:被告爱美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大兴区法院认定被告爱美德公司提交的上述多份关键证据系虚假证据,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虚假证言,上述行为情节较为恶劣,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二单位分别罚款100万元和10万元,并对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直接责任人员该协会秘书长赵某处以1万元罚款。

判决宣判及罚款决定作出后,被告爱美德公司就判决提起上诉,被告爱美德公司、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赵某分别就罚款决定申请了复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也就上述罚款决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

(三)典型意义:诚信诉讼

本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对不诚信当事人作出的首起顶格罚款案件,罚款总额为111万元,也是全国单起案件罚款总额最高的案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对个人的罚款最高金额由1万元提升至10万元,对单位的罚款最高金额由3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本案被告爱美德公司提交多份关键虚假证据,且在在先证据被发现系伪造后继续变本加厉提交虚假证据及证言,上述证据如未被发现系伪造,很有可能导致原、被告利益出现重大反转。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诚信精神,干扰法院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无视法院司法权威,行为极其严重,由此大兴区法院对其处以最高金额100万元的罚款。

2015年1月30日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在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为与其有业务往来的被告爱美德公司出具虚假证据及证言,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故大兴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上述解释的规定,对该协会处以10万元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违反诚信诉讼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秘书长赵某,作为代表该单位伪造上述证据、出具虚假证言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就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大兴区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影响司法秩序、损害相对方利益,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法治和司法的权威。大兴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上述规定,作出以上罚款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9日,被告陈某春因交通事故受伤进入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9月22日出院。2011年10月11日,被告陈某春因“左下肢肿痛一周”入住原告骨科病房,入院初步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dyt、左膝关节镜术后。”经治疗后检查,被告陈某春左下肢深静脉血检部分血管再通,关节活动度伸直0度,屈曲达90度。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同年7月18日,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先后二十余次通知其出院,但被告陈某春拒绝出院,仍然占用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骨科病房第34床。自2012年7月18日,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为被告陈某春办理了出院手续,且自该日起至今,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未再对被告陈某春进行住院治疗。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春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北京某集团总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其他公民公平地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并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判决陈某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号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骨科病房34床腾退给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

但陈某春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先后6次到医院做陈某春自动履行的思想工作,但其始终不予配合,其妻扬言闹事、拍照录音。鉴于陈某春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组织强制执行,将陈某春搬离病床,妥善安排至其居所,并对在执行现场妨碍法院执行的两案外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确保这起案件的顺利执毕。

(三)典型意义:公序良俗

本案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树立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弘扬了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在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背景下,类似于本案的病人霸占病床、拒绝出院的现象并不罕见,已经成为“社会顽疾”。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通过司法执行的途径,在法律途径下破解霸占医院病床的难题,为此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操作范本,倡导了在法治体系下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导向。

在该案件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本院认真贯彻高效、规范、公开、文明执行的指导思想,遵照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执行工作应坚持“一性两化”的要求,以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一方面勇于迎难而上,坚决执行,规范执行;另一方面积极做好风险防控和强制执行方案,确保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执行过程中,用足、用好、用活强制执行措施,坚决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到场监督,邀请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报道,增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参与度和透明度,赢得公众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本案的顺利执行,也为积极构建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的解决医患矛盾体系提供了契机和动力,对推进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基本案情

2008年4月23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在所在地镇政府进行备案。2011年6月21日,该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所在地镇政府备案。2011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始对小区自行管理,同年制定了《自治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自治管理的范围、内容及收费标准等。邓某系该小区业主,其没有按照业主委员会确定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遂将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认为:本案案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有权主张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是与业主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其成立未经过小区业主表决,亦不是合法的物业管理企业,其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业主对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选择的权利,业主有权对所居住小区进行自治管理。本案中,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并制定了《自治管理办法(试行)》,其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作为小区业主,被告在接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后应该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辩称意见未被采纳。

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邓某给付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费120元。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信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业主委员会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近几年,由于传统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激化,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收费率低,无法维持公司正常运营,最终撤出小区管理,或是业主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而将其“赶”出小区。这就造成小区无人管理的情况,为维护整洁、安全、和谐的小区环境,就出现了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小区的情况。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律。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主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但这些法律对于类似业主委员会自管这种物业模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问题,也加大案件审理难度。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业主对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选择的权利,业主有权对所居住小区进行自治管理。出于保护当事人合理诉求的考虑,同时业主委员会自管小区有利于营造舒适安全的环境,有利于维护小区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我们对现阶段业主委员会自管模式中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定。

(一)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某出生于1924年8月,现年90岁。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等5人系原告唐某某的子女。原告与妻子郑某某现因年老而无劳动能力,每月仅享有200元老年补贴及50元移民费,合计每月收入250元,无其他收入来源。日常生活、疾病医疗等均需要唐某甲等5子女照顾和赡养,但由于5子女之间就赡养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及妻子郑某某的赡养事宜始终不能得到具体实现。为此,亭口村、天目山镇等部门也多次协调,但都未有结果。故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甲等5人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共同承担原告起诉日后的医疗费等开支。

被告唐某甲等5人分别提出如承担赡养义务,需分割父母名下的田地、确定赡养费用管理人等理由。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现原告唐某某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依法享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作为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原告每月虽有250元补贴收入,但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消费性支出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赡养费(包括今后的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自2015年5月起,被告唐某甲等5人每人每月各应支付原告唐某某生活费200元。

(三)典型意义:家庭美德

当今农村的经济条件越来越好,政府养老政策也比较健全,但在农村地区,赡养纠纷仍时有发生。有的原因在于一些农村地区仍有“儿子养老”的老观念存在。认为女儿、女婿为外姓人,可以不承担养老义务。但法律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并不会因为出嫁就不需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还有一些子女为赡养义务附加条件,如将赡养和分家产等问题联系在一起,分不到父母财产的子女即不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赡养是法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免除其应该尽到的赡养义务。因为本案在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审理时,法院特别选定在村文化礼堂进行巡回审判,安排法官当场进行判后释疑。庭审活动吸引了当地数百名村民参加旁听,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一)基本案情

某劳务公司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某速递员三千加计件”,任职资格:男。邓某某遂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并于2014年9月25日到某速递公司进行了面试。邓某某主张其面试后并在某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试干了两天。邓某某称,根据试干结论,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的意向,某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主任戴某要求其先做入职体检,因此花费体检费120元。邓某某就此提交2014年9月28日其与戴某的谈话录音以及体检报告予以佐证。邓某某表示因10月8日未能签约,故其于10月16日给某速递公司人事专员打电话询问戴某的联系方式,后戴某让其联系李某。10月19日邓某某给李某打电话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李某确认因为邓某某是女性所以某速递公司不批准签合同。邓某某就此提交2014年10月19日其与李某电话通话录像复制件予以证明(诉讼中,邓某某申请对该录像中画面是否经过剪辑修改、录音是否经过剪辑修改进行鉴定,邓某某交纳鉴定费6450元)。2015年3月31日,邓某某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某劳务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快递员招聘单位及条件的网页,花费公证费1000元。邓某某称其应聘的快递员一职并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但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仅因为邓某某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虑,导致邓某某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邓某某自从被拒后一直没有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情绪低落、沮丧、失眠,邓某某受歧视、遭排挤的心理阴影难以消除。综上,邓某某请求判令: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向邓某某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连带赔偿邓某某入职体检费用人民币120元、公证费用人民币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鉴定费6450元。

某速递公司则认为:一、我方不存在歧视邓某某就业的客观条件,也无歧视邓某某就业的实际行为。广告不是我方发布的,我方也从未委托某劳务公司发布此类广告。如果该广告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应当由某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假设邓某某提供的证据都是真实的,但我方的员工没有一句是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二、投递员是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我国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中均有规定。

某劳务公司认为:本公司与某速递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由本公司为某速递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关于某同城网站登载的广告,系本公司自行发布的,未向某速递公司通报。如广告有违法情况,本公司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戴某作为某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主任,在招录人员上显然能够代表某速递公司。邓某某在某速递公司面试后,戴某已经代表某速递公司表明其有意愿聘用邓某某,虽然聘用形式是直接聘用还是劳务派遣在2014年9月28日谈话中并未明确,但能够肯定的是某速递公司给予邓某某获得在某速递公司担任快递员的机会。在邓某某未能如期签约的情形下,戴某告知邓某某联系李某,且李某在电话中亦表明邓某某的应聘资料在其处,故法院认定李某能够代表某速递公司。某速递公司在答辩意见中所援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证明快递员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对于邓某某询问丧失应聘机会的原因是否因其为女性时,李某作了肯定的答复,能够证明某速递公司拒绝聘用邓某某的原因在于其为女性,侵犯了邓某某平等就业的权利。某速递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给邓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

某劳务公司虽然在其网站上及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的涉诉岗位的招聘信息均表明任职资格为男性,但某劳务公司并未因邓某某系女性而拒绝提供就业机会,仍通知邓某某进行面试。本案中,邓某某并未举证证明某劳务公司对其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的行为,故邓某某要求某劳务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邓某某主张赔偿公证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某速递公司不认可邓某某提交的体检报告部分内容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邓某某虽未提交体检费票据,但体检系应某速递公司的要求,且邓某某提交了体检报告,邓某某主张的入职体检费用符合一般市场行情,法院予以支持。鉴定费系邓某某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某速递公司予以赔偿。

某速递公司对邓某某实施了就业歧视,给邓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法院结合某速递公司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给邓某某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支持邓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邓某某所提某速递公司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某速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邓某某入职体检费用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6450元;二、驳回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邓某某及某速递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社会公德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具体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现实生活中,考虑到女性特殊的生理性原因,妇女需要生育、哺乳以及有生理期等,招聘单位往往以较为隐蔽的方式(比如以只接收简历不通知面试或专业不对口等非性别原因掩盖核心的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女性,使得女性在就业时因性别而遭受歧视。由于应聘者和招聘单位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使得应聘者很难获取招聘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证据,即便掌握了相关证据,出于诉讼成本及效益等方面的考虑,应聘者未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应聘者通过搜集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某速递公司在已表明愿为其提供担任快递员机会并签约的情形下,又予以反悔,拒绝录用应聘者,构成就业性别歧视。在招聘单位仅仅以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应聘者的情况下,招聘单位就构成了侵权,对由此而给应聘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同时招聘单位的拒录行为客观上也给应聘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对于应聘者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根据招聘单位的过错程度以及对应聘者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确定。对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通过判决使其承担民事责任,不仅是对全体劳动者的保护,营造平等、和谐的就业环境,更是对企图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予以威慑,让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起到规范、引导的良好作用。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6日晚6时,华波与丈夫徐子民在地里看守木耳时,王士波醉酒找事,徐子民与被告发生了口角,王士波用手中的锄头将华波的丈夫徐子民打倒,徐子民住院2天后不治身亡。王士波经法定程序鉴定为分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9月2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王士波强制医疗。华波于2014年8月25日到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王士波及其监护人王希全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000元。

(二)裁判结果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王士波系无行为能力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王希全承担,故判决被告王士波及监护人王希全赔偿华波各项损失15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王希全逾期未履行。按规定经过多方工作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以中止执行。经法院研究,本案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救助范围,便向申请人释明有关司法救助规定。申请人对法院的建议表示认可,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经过向政法委以及林业局请示汇报,取得了当地政法委和林业局的支持。向华波发放3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但由于这些救济款除去还外债所剩无几,只能解决眼前问题,华波的今后生活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法院又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将其纳入为低保户,为其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三)典型意义:友善互助

考虑此案的发生确实导致申请人的生活困难,法院不能放手不管。要对申请人受到的心灵创伤给予抚慰,同时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价值观。

推荐价值弘扬养师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人生的价值是什么?

成就了轰轰烈烈的事业并不意味着实现了人生的价值,生活的穷困潦倒也并不能体现人生的失败。

匈牙利伟大的诗人裴多菲给了我们准确答案。“生命的多少用时间计算,生命的价值用贡献计算。”正如此话所讲,寿命长不过代表了人在这世上存在的时间多少罢了,若这个人对这个世界没有做出贡献,那么他的存在只是浪费空气而已。或许我们不能名留青史,改变世界,但我们奉献的越多,我们的人生就越有价值,越发的光彩照人。

而为什么要奉献呢?只是为了名留青史吗?奉献只是为了证明自己有价值吗?不,奉献是为了自己所热爱所在乎的东西,只有热爱,只有在乎,我们才会贡献自己的一切。

白芳礼,一位年逾九旬的病弱老翁,一辆破烂不堪的旧三轮车,一个老人无私奉献的感人情怀,一个二十年助学的惊人神话。这句话足以概括他的一生。1987年,已经74岁的他决定做一件大事,那就是靠自己蹬三轮的收入帮助贫困的孩子实现上学的梦想。这一蹬就是十多年,直到他将近90岁。白芳礼同志蹬车56年,支教__年,将挣来的钱都用来资助贫困学生和公益事业,共计金额达35万元,其中包括300多名大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如果按每蹬1公里三轮收5角钱计算,老人奉献的是相当于绕地球赤道18周的奔波劳累。

他坚守着自己心中的追求,就像战士坚守着战斗的高地。

这是什么力量使他坚持下来的?想一想如果白芳礼老人不热爱祖国,会在倾其所有帮助这些学生后对友人说出:“我过得是苦,挣来的每一块钱都不容易。可我心里是舒畅的。看到大学生们能从我做的这一点点小事上唤起一份报国心,我高兴啊!”吗?如果白芳礼老人不在乎学生,他会几十年如一日的蹬车支教,把安享天年的时光奉献给那些莘莘学子们吗?

雷锋,在他二十二年的生命路途中,沿途经历了多少人和事,而他做出的事,有有几件事与他自己相关的。能帮一把就帮一把,帮不上的就找人来帮一把,这就是雷锋为人处事的特点。他的拼搏他的奋斗,无一不是为了国家为了人民,因为他热爱他们,胜过自己的生命。

正如高尔基所写:人生易逝,唯其事业有时得以垂诸永久。

人生是短暂的,也是永恒的。该怎样度过短暂的一生?该给永恒的人生留下什么?为你的热爱奉献吧。

即使生活潦倒,也不要忘了你心中的追求,也不要忘了这个世上时时刻刻有着比你更为悲惨的人,请热爱他们,奉献自己。

推荐价值弘扬养师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人的价值有时就像一根稻草,与自身无关,就看你与谁在一起”无论何物,都体现着这种“稻草定律”。

想自身价值的实现,需借助他人。

当初刘备沦为草芥,虽有重视人才的心,就算有关羽、张飞,刘备还无以重振皇朝的资格,自从有了诸葛亮的建言献策,他的价值在诸葛亮的帮助下才得以体现,若不是他三顾茅庐请诸葛亮哪有三国鼎立的局面,若不是诸葛亮帮助他建立皇权,刘备还是路边的稻草。

而纵观历史,哪位青年才子不是得到赏识、重用才能得以实现自身价值。例如魏征,他固有敢于直言的勇气,倘若不是唐太宗李世民的坦然接受,鼓励他直言,那么他的价值就不会体现。他的价值得以体现,正是有了像唐太宗这样的贤明的君主。

又如其他nba球星,他们若是没有这种职业篮球机构提供机会,他们也不会成为万众瞩目的球星,如林书豪,正是由于一次意外可以上场的机会,表现了他的“林疯狂”各种舆论报道关于他的事迹。他有机会打nba,一次又一次展现出他训练已久的技能以及过人的天赋,要是没有这种职业篮球赛,他的价值就难以体现,也不会成为千万球迷为之疯狂的球星。

可见,想自身价值得以实现,需借助他人。

然而,没有他人的帮助,很可能自身的价值就不会实现。

历代王朝,由于君主的不贤明,甚至暴政而致使许许多多满腹学问的人才得不到重用,不得志,有着学识无以施展,这时何等的悲催,他们的价值得不到体现,正如路边的稻草无人搭理。

千里马的故事也是如此,“饲马者不知其能千里而饲也”没有懂得照顾、爱惜千里马的人,千里马的价值也得不到体现。

所以说,无有价值的人的帮助,自身的价值难以实现。

故“稻草定律”是有道理的,刘备、魏征、林书豪等人的价值得以实现,在于他们与有价值的事物在一起,而千里马等物就如稻草,正应证了“价值与自身无关,就看你与水在一起”。

推荐价值弘扬养师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人的价值有时就像一根稻草,与自身无关,就看你与谁在一起”无论何物,都体现着这种“稻草定律”。

想自身价值的实现,需借助他人。

当初刘备沦为草芥,虽有重视人才的心,就算有关羽、张飞,刘备还无以重振皇朝的资格,自从有了诸葛亮的建言献策,他的价值在诸葛亮的帮助下才得以体现,若不是他三顾茅庐请诸葛亮哪有三国鼎立的局面,若不是诸葛亮帮助他建立皇权,刘备还是路边的稻草。

而纵观历史,哪位青年才子不是得到赏识、重用才能得以实现自身价值。例如魏征,他固有敢于直言的勇气,倘若不是唐太宗李世民的坦然接受,鼓励他直言,那么他的价值就不会体现。他的价值得以体现,正是有了像唐太宗这样的贤明的君主。

又如其他nba球星,他们若是没有这种职业篮球机构提供机会,他们也不会成为万众瞩目的球星,如林书豪,正是由于一次意外可以上场的机会,表现了他的“林疯狂”各种舆论报道关于他的事迹。他有机会打nba,一次又一次展现出他训练已久的技能以及过人的天赋,要是没有这种职业篮球赛,他的价值就难以体现,也不会成为千万球迷为之疯狂的球星。

可见,想自身价值得以实现,需借助他人。

然而,没有他人的帮助,很可能自身的价值就不会实现。

历代王朝,由于君主的不贤明,甚至暴政而致使许许多多满腹学问的人才得不到重用,不得志,有着学识无以施展,这时何等的悲催,他们的价值得不到体现,正如路边的稻草无人搭理。

千里马的故事也是如此,“饲马者不知其能千里而饲也”没有懂得照顾、爱惜千里马的人,千里马的价值也得不到体现。

所以说,无有价值的人的帮助,自身的价值难以实现。

故“稻草定律”是有道理的,刘备、魏征、林书豪等人的价值得以实现,在于他们与有价值的事物在一起,而千里马等物就如稻草,正应证了“价值与自身无关,就看你与水在一起”。

推荐价值弘扬养师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现实生活中,发现很多同学都对自己不太满意。要么嫌自己貌不惊人,语不出众;要么嫌自己没有别人的才华,没有辉煌的成就——其实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为此而伤感。为此而自卑——对于我们来说,更重要的是要相信自己、接纳自己、珍惜自己,时时不忘奖励自己,这样我们才能秀出个性的自己、成功的自己。

生活中同学们常犯的错识是最容易放弃自己,羡慕别人。人生在世,各有各的天赋,各有各的奇珍,每个人都是大自然的杰作,每个人都有别人无可比拟的长处。没人能取代你,你只要尽自己所能。做好应做的事,你并不一定要变得杰出。你生命的歌是为自己唱的,即便没有别人的鲜花和掌声,也用不着为此伤感。至少我们拥有了自己的鼓励和慰藉。

人生在世。我们要不停地追求,我们要时刻鼓励自己向前奔跑。也许你奔跑了一生,也没有到达彼岸;也许你攀登了一生,也没有达到颠峰。不必关心奔跑的结果如何,奔跑了,就问心无愧,攀登了,就是成功的人生。

成功者自有成功的原因。但生活中一些成功者却被人们善意的夸张了,好像他一生下就是个不平凡的人。而像你我这样的凡人都在试图使自己成为不平凡的人。平凡有什么不好呢?我干吗要庸人自扰地看着那些不平凡人的角色而懊恼、沮丧呢?这个世界一定有一种角色是适合我的,我又何必踩着别人的影子生活。世界只有过一个爱因斯坦,也只有过一个牛顿。一个爱迪生,多少人曾努力过,奋斗过,但没有人能成为爱因斯坦第二,牛顿第二和爱迪生第二。

其实,我们就是我们自己,我们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不可再造的孤本。只要我们站在适合自己的位置上奋斗,即使你是平凡的,你也一样是成功的。“成功”这个字眼并不意味着像爱因斯坦那样闻名于世,像爱迪生那样造福人类。成功并不一定要轰轰烈烈,也并不一定要出人头地,只要你好好地活着,欣然的接纳自己。把握自己,奖励自己,别在烦恼中虚度光阴,学会体验人生,享受生活,感受幸福,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你就是成功的。

既然这样,我们有理由不相信自己。不奖励自己吗?

推荐价值弘扬养师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人生的价值在与奉献,仅有奉献的人才拥有有价值的人生。

任长霞,一名普通的人民警察,可是她尽忠职守,为国为民,人民爱戴她,国家欣赏她。她的一生只是在奉献,为人民的利益而付出。她倾听百姓的心声,执行国家的任务。“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正是任长霞的写照。

小草将绿色奉献给春天,春天将雨露奉献给大地,大地将果实奉献给所有的生灵,万事万物都是在有所得中奉献,任长霞也不例外。

她的幸福在为别人而活;她曾连年不回家,但却常常在大婶、大婆家中畅谈;她曾再三地失信于家人,但却不曾对老百姓反悔。

她的幸福在使别人幸福:她曾置自我的生死度外,为百姓索取破案线索;她曾不怕上司的责怪,擅自调动警力为人民调查真相。

就是这样一人民的“母亲”,国家的“栋梁”,却在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不幸丧失了性命。虽然她与世长辞了,但她的“事迹”得到了永久的怀念。

推荐价值弘扬养师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生无益于时,死无闻于后,是自弃也。——题记

莫利亚克说:“我们的人生随我们花费多少努力而具有多少价值。”毋庸置疑,我们大家活在这个世界上都有自我的价值。

一将功成万骨枯,一个分子无数分母。成长中的每一天,我们都在渴望成功,渴望实现人生价值,也许注定会失败,你也不曾被浪费。此刻社会上流行的心灵鸡汤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只要你坚持,只要你玩命,是必须会成功的,万一不成功,每个人对成功的标准不一样,只要心有灵的满足,那也算是一种成功。那么,我也常常会问我自我:什么是价值,我们的价值是如何体现出来的,如何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

不断尝试方可实现人生价值。实现人生价值,少一些“一日看尽长安花”的浮躁,多一份”长风破浪会有时”的豪情。有一位作家曾在微博中写过这样一句话:“人生的路,你没走怎样明白窄不窄,无痛的是人流,不是人生。”蒋方舟七岁开始写作,九岁出版第一本散文集《打开天窗》,顶着“天才少女”的她,20__年被清华大学“破格”录取,大学毕业后就任新周刊杂志副主编。她努力给自我制造尝试和犯错的机会,大学四年她做过媒体人、写电影剧本、话剧剧本,对于她来说都是一种尝试,她说她要在三十岁之前犯完所有的错。她此刻已成中国作家界最闪耀的明星人物之一。我向你致敬,名副其实的作家——蒋方舟。

为何蒋方舟实现了人生的价值?是尝试。她是个值得尊敬的作家,勇于尝试,敢于犯错,十八年写作之路,造就如今的她,大哉蒋方舟!

不断坚持方可实现人生价值。实现人生价值,少一些“将军白发征夫泪”的抱怨,多一份“蜡炬成灰泪始干”的作为。有一位商人曾在某节目中说过这样一句话:“抱怨没有用,一切靠自我,我改变不了现实,我就改变我自我。”崔万志因患有小儿麻痹症,造成下肢行动不便。中学时期她以优异的成绩考进了市重点高中,却被校长无情拒绝,并放言说:“我们学校怎样来了一个残疾人,就算你考上大学,学校也不会要你,还耽误学校的一个名额。”校长的话语激发了他的斗志。他凭借自我的努力成立了自我的品牌蝶恋服装ceo,20__年被评为cctv中国创业新生代榜样。她此刻已成为中国商业界最闪耀的人物之一。我向你致敬,名不虚传的商人——崔万志。

为何崔万志实现了人生的价值?是努力。

她是一个值得尊敬的商人,遇到挫折,永不放弃,曲折的商业之路,造就如今的他,大哉崔万志!

不断努力方可实现人生价值。实现人生价值,少一些“无言谁会凭栏意”的忧愁,多一份“对酒当歌,人生几何”的豪情。有一位科学家曾在演讲中说过这样一句话:“今日我们努力学习英语,是为了将来全世界都努力学习汉语。”黄伯文并用自我的行动去诠释着这个演讲的内涵。1998年她成为改革开放之后第一位在美国读完硕士,读完博士之后归国的留学生,归国十年之后他在所研究的领域里走到了世界的前沿。他此刻已成为中国科技界最闪耀的明星人物之一。我向你致敬,不折不扣地劳模——黄伯文。

为何黄伯文实现了人生的价值?是努力。他是个值得尊敬的科学家,艰难困苦,玉汝以成,三万里回国之路,造就如今的她,大哉黄伯云!

别以为马云光用网络搞营销就能够整出个电子商务;别以为乔布斯啃口苹果就能创造他的“苹果”帝国;别以为马化腾光靠复制就造就了如今的腾讯。他们所遇到的挫折,一路上的艰辛,仅有他们自我懂,他们不断尝试,不断坚持,不断努力,最终实现了自我的人生价值。正如日本作家星野志夫所言:“如果一个人没有竭尽全力地度过冬天,忍受风雪的严寒,那么他也难以感受到春天的巨大幸福。”真正的强者也是有眼泪的,只是他们懂得带着眼泪继续奔跑。

在泰国有一句谚语:“生命的价值在于使用生命。”在人生这出戏里,我只是所有人人生中的龙套,但我是我自我人生的主角。在我失败之时,我一个人也能继续唱下去,去实现我的人生的价值。

一个人,不去尝试,不去努力,不去坚持,他有什么资格说自我能够实现人生价值。但你不一样,做过梦,发过疯,哭过,笑过,奋斗过,爱过,恨过,也后悔过,芸芸众生中那么普通的一个你,却拼尽全力去实现人生价值。

20__年我在博客中写下《有梦想的孩子》:“我是带着梦想来读书的,也许我此刻并不明白未来的自我想要什么生活,可不能够实现人生的价值,但总有一个完美的憧憬……”

啊,朋友,我们从时代的舞台走过,留下了什么呢?你有想过怎样去实现人生的价值吗?

推荐价值弘扬养师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八

今天,受邀来向大家谈一谈“人生的价值”,真是非常荣幸。其实,关于这个命题,我以前也没有太认真地想过,借这个机会也正好可以思考思考人生。唐代诗人贾岛曾写过:“十年磨一剑,今日把示君”,而我仅仅用了三天的时间就草草地准备了这篇演讲,难免有驳杂粗疏的地方。所以希望大家听的时候,能够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者而改之。

若要谈人生的价值,必先谈到人生的理想。因为理想正是决定价值的最关键因素。小小的项羽目睹秦始皇巡行的仪仗队伍,豪言“彼可取而代之”,终成一代西楚霸王;周恩来十几岁时就树立了“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理想,最终成为一代伟人。然而,令我非常惭愧的是,当我回顾自己的童年少年,竟丝毫没有这样远大的理想。只记得我在你们这个年纪时,我的语

文老师曾问过我们人生的理想,我当时是班里的宣传委员,正被同学的一本画马的册子吸引得不得了,于是我就在黑板上写下徐悲鸿三个,因为他的马画得很好。然而,对于我们生在农村的孩子来说,命运并不能全部由你自己做主。结果,我最终成了一名人民教师。当然,这样也很好。和他们相比,我毫不气馁,也不自卑,朗朗乾坤暴君何在?巍巍中华正在崛起,我安安分分地做个一名教师,固守我这三尺讲台,传我的道授我的业解大家心中的疑惑,做我的良民,这就是我的人生价值。就像一位哲人说得那样:“如果你不能是一只麝香鹿,那就当一尾小鲈鱼——但要当湖里最活泼的小鲈鱼。决定成败的不是你尺寸的大小,而在于做一个最好的你。”

也许有的同学对我的说法心有不服,他或许会用“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的古训和“成功往往就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上百分之一的灵感”这句西方名言来教训我。然而,我要说的是,人的生命毕竟是有限的,如果把人生的每一天都比作一枚灿烂的金币,按人均寿命八十岁计算,那么我们的一生也不过将近三万枚。其中一万枚左右送给睡眠之神,一万枚花在人生诸多杂乱的事情上,真正供我们支配能体现我们不同价值的也就一万余枚而已。难道你愿意盲目花掉这一万枚上苍赐予的金币,我想你一定想好好地利用它。所以,我的忠告就是,一个人要想充分发挥自己的人生价值,就首先要有自知之明。五音不全的却奢望成为歌唱家,体格羸弱的却想成为运动健将,心胸狭隘的却指望有一天成为政治家,这怎么可能?因为有自知之明,鲍叔牙把自己的位置主动让给管仲,成就了一段千古的佳话;因为有自知之明,爱因斯坦拒绝了以色列总统的诱惑,成为了物理学上的泰斗;因为有自知之明,蝙蝠侠皮蓬甘当绿叶,辅佐迈克尔

乔丹造成了伟大的公牛王朝。

我要告诉同学们的第三点是:要珍惜自己的人生,关键时刻绝不能耽搁,该做什么就做什么。无论再苦再难,也一定要心无旁骛地把它做好。高中时,一些同学总喜欢在夜自习后跑到附近的镇里看露天电影,我们的班主任语重心长地给我们讲了一次话。也许我是农民的儿子吧,我对其中的一句话印象特别深刻,那句话是:耽搁了庄稼是一季,耽搁了人是一辈子。也正是这句话,将我从辍学的边缘又拉了回来,那是第一次高考结束以后,因为母亲患重病,我一度辍学在家,家庭的负担,高考失败的压力,周围异样的眼光,压得我真的喘不过气来。可是又没有可交流的人,于是就把上这句话写在一本本子上,不知怎么给父亲看到了,有一天他忽然让我跟他到县里的一所中学去报到,说复读的一切手续都办好了。我清清楚楚地记得那天是1994年10月4号,这是我人生中一个永远难忘的时间。办好复读手续以后,我格外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为了督促自己好好学习坚持不懈,我在每一本书的扉页上都写上:“来之不易”四个。同学们,今天的你们能够在大同中学读书,衣食无忧,条件不知要比我那时好上多少倍,所以我在此奉劝大家:珍惜你们的生活吧!你们的人生是多么幸福。

前两天,我收到一个表弟的一封信,他现在在郑州一所职业技术专科学校读成人教育,今年夏天,他的父亲,刚刚四十出头就因病突然去世了。他在信中说自己看到了一首短诗,不由得泪流满面。那首诗的名是:赎回良心。

父亲用血来满足我们的虚荣

而我们却从未理解父亲的沉默

普天下的子女们踩着父亲的脊梁站到了高处

可又有几人提到过父亲的脊梁所承受的重量!

重量!

我知道他泪流满面的原因中还有一条,就是当他父亲在世时,他曾不止一次地当面说他没能耐。然而,正是这个没能耐的父亲凭一己之力供养了他们姊妹三个。同学们,在这时我讲这个故事的目的就是希望大家明白:当你在努力实现你的人生价值时,请千万不要忘记你周围的人们,尤其是你的父母,你们要多体谅他们多感谢他们,而不是一味地苛求他们、埋怨他们。

同学们,当我在这里跟你们谈人生时,你们是否在想:人生怎么这么漫长,好难熬呀!其实,在我和你们这般大时,我也有这样的感觉。只是随着阅历的增长,尤其是目睹了一些熟悉的年轻生命的死,我才突然感到生命的急促。多么脆弱啊!生命一旦放下,就再没有拾起的机会了。仿佛一个顽皮的小孩不小心碰了开关,绚烂的灯火瞬间熄灭一片漆黑。请大家原谅我在这里又一次谈到死亡,其实死亡不必忌讳,大家也许还记得我们在《爱因斯坦与艺术》一文中读到的海德格尔的一句话:时刻想着死,正是为了更好地生。

同学们,在演讲的最后,我要送给大家一句美国诗人朗费罗的话,一句忠告:别指靠将来,不管它多迷人!让已逝的过去永久埋葬!行动吧,趁着现在的时光。

推荐价值弘扬养师德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九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人生的价值是什么?

成就了轰轰烈烈的事业并不意味着实现了人生的价值,生活的穷困潦倒也并不能体现人生的失败。

匈牙利伟大的诗人裴多菲给了我们准确答案。“生命的多少用时间计算,生命的价值用贡献计算。”正如此话所讲,寿命长不过代表了人在这世上存在的时间多少罢了,若这个人对这个世界没有做出贡献,那么他的存在只是浪费空气而已。或许我们不能名留青史,改变世界,但我们奉献的越多,我们的人生就越有价值,越发的光彩照人。

而为什么要奉献呢?只是为了名留青史吗?奉献只是为了证明自己有价值吗?不,奉献是为了自己所热爱所在乎的东西,只有热爱,只有在乎,我们才会贡献自己的一切。

白芳礼,一位年逾九旬的病弱老翁,一辆破烂不堪的旧三轮车,一个老人无私奉献的感人情怀,一个二十年助学的惊人神话。这句话足以概括他的一生。1987年,已经74岁的他决定做一件大事,那就是靠自己蹬三轮的收入帮助贫困的孩子实现上学的梦想。这一蹬就是十多年,直到他将近90岁。白芳礼同志蹬车56年,支教__年,将挣来的钱都用来资助贫困学生和公益事业,共计金额达35万元,其中包括300多名大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如果按每蹬1公里三轮收5角钱计算,老人奉献的是相当于绕地球赤道18周的奔波劳累。

他坚守着自己心中的追求,就像战士坚守着战斗的高地。

这是什么力量使他坚持下来的?想一想如果白芳礼老人不热爱祖国,会在倾其所有帮助这些学生后对友人说出:“我过得是苦,挣来的每一块钱都不容易。可我心里是舒畅的。看到大学生们能从我做的这一点点小事上唤起一份报国心,我高兴啊!”吗?如果白芳礼老人不在乎学生,他会几十年如一日的蹬车支教,把安享天年的时光奉献给那些莘莘学子们吗?

雷锋,在他二十二年的生命路途中,沿途经历了多少人和事,而他做出的事,有有几件事与他自己相关的。能帮一把就帮一把,帮不上的就找人来帮一把,这就是雷锋为人处事的特点。他的拼搏他的奋斗,无一不是为了国家为了人民,因为他热爱他们,胜过自己的生命。

正如高尔基所写:人生易逝,唯其事业有时得以垂诸永久。

人生是短暂的,也是永恒的。该怎样度过短暂的一生?该给永恒的人生留下什么?为你的热爱奉献吧。

即使生活潦倒,也不要忘了你心中的追求,也不要忘了这个世上时时刻刻有着比你更为悲惨的人,请热爱他们,奉献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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