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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心得体会范文 监督检查工作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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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心得体会范文 监督检查工作心得体会(七篇)
2023-01-09 01:20:56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心得体会范文一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市纪委市监委于1月22日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之后,迅速成立了市纪委监委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和委机关疫情防控工作专题会议,传达上级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决策部署,加强监督,市纪委市监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监督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去认识、理解和把握疫情防控工作,全面履行好监督专责;

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政治担当,自觉保持忠诚本色、维护良好形象。

市纪委市监委成立7个督导检查组,下沉到各镇街和部门单位进行密集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工作重点针对主体责任落实、防控措施落实、查纠失责问题等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严格落实好值班、登记、排查、隔离、监测、报告等制度。立足“监督的再监督”,靠前监督、精准监督,重点针对主体责任落实、防控措施落实、查纠失责问题等工作,组织开展“六查”,即查各镇街及其辖区社区和各部门单位党组织是否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查是否认真落实各级党委要求,并研究制定有力有效措施;

查是否及时如实通报和报告疫情;

查党员干部是否落实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保证防控指令传达;

查是否落实人员排查、申报登记、居家隔离等要求;

查是否存在歪曲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言论、造谣传谣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

市纪委市监委着眼政治监督,主动担责尽责,以更严明的纪律规矩,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以铁的纪律、优良的作风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保障。组织党风政风监督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成立7个组开展明察暗访,督促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履职尽责,一旦发现工作落实不力、履职不到位、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查处。截至目前,已对**处镇街、**个部门单位开展明察暗访,发现问题**个并及时反馈纠正。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镇街纪(工)委充分发挥属地优势,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督查小组,加强对疫情防控的督导检查,督促各社区、部门站所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责任。镇街纪检监察干部每天到各社区督导检查劝返点设置、外来人员排查、防控氛围营造等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下发督查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整改情况跟上“回头看”,确保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同时,充分发挥驻市卫健局纪检监察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的一线监督,对应急处置、医疗诊断、防控措施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确保履责到位、防控有效。

加强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防疫工作专班,下设综合协调、物资保障、防疫消杀、宣传信息、督导检查等五个责任小组,对强化疫情防控、抓好全员学习、深化线索研判、完善廉政档案、总结典型案例等多项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对全体机关干部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全面摸清底数。要求机关干部必须对1月1日之后赴湖北或者从湖北回来的进行全面报告,如有情况及时上报。同时加强个人防护,多次重申个人防护有关要求,为每名干部配发防护口罩,对进入机关人员进行测温,遇有情况及时处置,确保机关内部防控不出问题。制定委机关和留置场所防控工作预案,编印疫情防控知识手册,严格落实好值班、登记、排查、隔离、监测、报告等制度,扎实做好防控工作,确保万无一失。编印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行为规范,对上班出行、进入办公区、办公室办公、沟通汇报、公务外出、餐厅用餐、报刊信件消毒、应急处置等20项工作行为进行了全面详细规范,通过即时通办公系统发放到全体人员。同时,机关大厅电子屏幕实时滚动播放防疫常识和注意事项,微信群及时发布防控工作动态信息,督促大家提高防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并落实纪检监察干部健康情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指定专人,按照迅速、准确、直报的原则,每天报送有关情况。严格落实防护关键措施,严格机关进出人员体温检测、喷洒消毒,在谈话场所、接访大厅落实好佩戴口罩、测体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推行“不见面”办公,通过电话、即时通、钉钉等方式沟通汇报工作,最大限度地阻断病毒传播途径,做到了日常工作“不见面”、不断线。同时,除疫情防控会议外,对拟定的其他会议、活动都予暂停、推迟或取消。对确需召开的会议,一律佩戴口罩,缩短会议时间,会场全面消毒,确保阻绝传染情况。

主题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心得体会范文二

我局纪检监察工作是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行风评议、加强效能建设、推行政务公开等活动,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有力地推动环保各项工作的发展。

(一)加强领导,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1、继续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与环保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岗双责”的工作格局。

2、局领导能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规范个人的行为,在排污收费、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中,能坚持原则、不搞权钱交易,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也能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未发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案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案件。

3、班子能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到分工不分家,起到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作用。

4、坚持财务审批“一支笔”的制度,在重要经费支出时,班子集中研究、集体决定,防止多头审批、权利失控;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控制各种费用的支出,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庆典活动,有力地杜绝*吃喝、奢侈浪费的现象发生。

5、认真执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制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的暂行规定》,做好礼品、礼金登记、上缴申报工作。广大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能主动拒绝各种请客送礼,对一时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纪检组、监察室。

(二)注重教育,不断提*部队伍整体素质

1、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党的十六大、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省纪委四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四次全会、市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重点组织对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修改部分和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学习、讨论,重温了江*同志“三个经常想一想”的教导,进一步明确作为一个党员、一名国家公务员应该做什么,什么不能做的道理,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

2、认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在党风廉政教育周活动中,局党组、纪检组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厦门市党风廉政政策法规文件选编》和《厦门勤廉风采录》,组织收看反映汪洋湖、谷文昌同志先进事迹的电教片《滴水见汪洋》、《绿色丰碑》,组织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到东山县实地考察、亲身体会谷文昌同志任县委书记期间,带领群众战天斗地、植树造林、治理风沙的感人事迹。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主题开展座谈讨论,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秉公执法意识。

3、认真贯彻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勤政教育制度暂时规定》的通知(厦委办发[]022号)的精神,做好五位新上任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和监测中心站十名中层领导任前廉政勤政教育工作,要求他们算好政治、经济本文来自那一世范文网*,转载请保留此标记。、自由、家庭“四笔帐”,真正做到“自重、自盛自警、自励”,机关五位新上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分别以书面形式各自表明廉政勤政的决心和态度。同时对上任一年后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跟踪监督,促使新干部健康成长。

(三)开展评议,巩固行风建设成果

1、我局根据《厦门市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环保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在全面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行评范围,继续以具有行政管理、审批、执法监督职能的污染控制处、监督管理处、各分局和监测中心站、监理中心所、环境科研所作为我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重点部门和单位开展行风建设和行评工作。

2、局行评领导小组在年度工作会议上,结合环保中心任务对今年行评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确定以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行政行为、改善环境状况、树立环保部门良好形象为目标,不断增强环保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依法行政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努力为厦门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服务。

3、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分局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印发《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征求意见表》份,收回1716份,回收率达85.80%,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群众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总体情况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分别是63.63%和34.35%;同时在系统内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机关各处室、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共自查存在主要问题46条,提出整改措施55项,已形成《厦门市环保局民主评议行风自查整改汇总表》,目前各单位正在积极做好整改工作。

4、紧扣环境保护中心任务,把行风评议与防范“非典”开展医院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专项工作、与国家严查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与贯彻排污收费新条例和开展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与创建文明机关和做人民公仆活动结合起来,通过民主评议行风,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5、今年2、6、10月份,三次参加市纠风办和厦门电台合作开办的《新闻招手停——行风热线》栏目。在新闻直播室,谢海生局长和陈天雄副局长亲自到现场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通过热线交流,使人民群众能与环保部门直接对话,有效地促进环保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四)明察暗访,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1、结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廉政勤政监督员参加执法监察工作,检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审批是否按照权限、程序、期限;排污费征收是否公开、公正、公平、到位;行政处罚是否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量罚是否得当;环保投诉处理是否及时、群众是否满意;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推动了我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工作。

2、组织市行评代表和局廉政勤政监督员对我局行评重点单位和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开展明察暗访,通过明察暗访,让行评代表全方位了解环保部门的工作状况和精神面貌,他们充分肯定了我局行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成效,特别是对分局和监理中心所的同志克服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困难和爱岗。

主题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心得体会范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主题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心得体会范文四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管理,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规范,指导村级卫生室开展协管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xx版)》,结合我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办法及我辖区实际,特制定20xx年度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

一、及时掌握我辖区食品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医疗卫生的基本情况,建立本底资料管理档案。努力做到基础档案建立率、日常监督覆盖率、监督情况和群众举报记录报告率100%。

二、协助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我辖区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领域日常监督检查,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填写日常监督记录。

三、按照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认真对我辖区管理相对人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宣传。

四、按照区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对我辖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送。按要求收集、报送相关信息,力求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五、及时对我辖区群众的举报投诉进行登记、报告,积极协助区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群众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调查。

六、协助区卫生监督机构参与我辖区卫生违法案件的初始调查和处理。

七、积极参与区卫生监督机构在我辖区的卫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八、坚决完成区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主题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心得体会范文五

(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

结合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渔具、船舶制造、化工、电力、冶炼、水泥制造、制鞋、家具制造等存在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情况、职业健康检查开展情况、体检项目与所从事工种的相关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的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重点检查xx年度(xx年10月1日至xx年9月30日)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辖区内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结论分析是否有针对性,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xx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实施。对xx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各市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进行。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积极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防治知识。

(三)各市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重案件及时向卫生局报告。

(四)各市卫生监督所要认真收集、整理本市查处的典型和重案件,于xx年10月31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以及处罚的违法企业/单位名单、典型案件材料(含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科。

主题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心得体会范文六

紧紧围绕卫生监督工作中心,牢牢把握服务人民生命安全这个主题,以迎接--大召开,学习贯彻--大精神为主线,以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为重点,推进和创新党的思想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支部建设、卫生宣传等各项工作,为卫生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一、以落实中央和局党委长效机制文件为重点,大力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一)深入学习党的--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以迎接--大召开,学习贯彻--大精神为重点,通过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报告会、学习交流会和知识竞赛等形式,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机关实际工作中去,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的重大责任。必须认清我们的事业是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实现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自觉地把卫生监督工作目标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统一起来,把卫生监督部门的自身利益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统一起来。

(二)以落实中央和局党委长效机制文件为重点,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总体要求,全面巩固和扩大党的先进性教育成果。把党员的职业构成、思想状况和行业作风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党员先进性具体标准和岗位要求,使广大党员真正在岗位上成为业务素质一流的“先导者”,进而展示我所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把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创造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采取措施,固定下来,逐步形成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全面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真正做到平常时刻看得出,关键时刻站得出,危难时刻豁得出。就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党员讲党性修养,一是要解决为社会服务意识问题,二是要解决执法公平公正问题,三是解决对待个人利益问题。目前,治理商业贿赂正在向深入发展,这对我所的党员是一次严峻的考验。要不断地加强党性修养,把个人利益看得淡一些,把责任看得重一些,以克己奉公的形象赢得人们的尊敬。

二、全面加强党组织建设,不断提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建立党员目标管理考核管理办法,探索新形式下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新办法,全面地、准确地、科学地评价党员的工作成效,加强对党员的量化管理,逐步使党支部工作走向规范化,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完成我所的中心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二)加强支部领导班子建设。建强支部领导班子,确保党支部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创新支部工作方式,在丰富活动内容、改进活动方式、增强活动效果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继续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三)大力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加大机关党员干部教育力度,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学识丰富的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党员干部队伍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和“党员发展对象复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审查工作,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在一线业务骨干和拔尖人才中发展新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特别是思想进步、钻研业务、具有发展潜质、能培养成业务骨干和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优秀青年要重点培养。我所今年计划发展党员1-2名。

(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贯彻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警示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党员的党性修养。

(六)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制度,确保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落到实处。建立推动党员坚持月学习的促学机制、激发党员奋发向上的鼓励机制、解决党员群众实际困难的帮扶机制、保障党员权利的维权机制、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预警机制、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的退出机制等,从而不断建立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一系列长效机制。

(七)把服务理念引入党建工作。逐步形成支部为党员服务,党员为群众、为中心服务的工作链条,使我所党建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

三、创新工作载体,拓宽活动领域,不断激发每个党员的工作活力。

我们今年将继续抓好三项活动。一是深化共产党员志愿者活动。要求支委带头把此项活动开展的更扎实、更实在,真正把每个共产党员都调动起来,送技术、送讲座、送知识、送服务到基层等等。二是大力开展创新竞赛活动。今年的创新竞赛活动要按照各个工作岗位要求来立项,通过创新小组,共同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三是继续开展“三争当三服务”活动。要督促每名党员认真填写《记实手册》和“服务卡片”,以此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展示卫生监督事业和-谐进步的新形象。

1、进一步加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把《卫生监督简报》打造成精品栏目,促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发展。各科室要不断改进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将《卫生监督简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2、利用各种纪念日、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日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提升卫生监督所的社会知名度。

3、加强所文化建设。廉政文化建设是卫生监督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通过开展廉政文化来推动卫生监督事业更上新台阶

主题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心得体会范文七

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具有鲜明政治属性,强化政治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最根本最核心的职能。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对新时代强化政治监督作出明确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全面论述了新时代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和着力重点,系统阐释了新时代政治监督抓什么、如何抓等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化了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规律性认识,为新时代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监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就是“两个维护”,阐明了新时代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监督的本质要求。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形成的共同意志,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初心使命,是特殊历史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要紧紧围绕“两个维护”根本任务开展政治监督,把政治上蜕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及时从党内辨别出来、清除出去,对“七个有之”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彻底肃清周永康流毒影响,决不让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现象在四川有任何市场。

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相辅相成的整体,“四个意识”不牢固、“四个自信”没底气,“两个维护”就不会自觉坚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旗帜,是保证全党步调一致行动的思想基础,是全体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源头活水”,也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一以贯之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取得新进步,这是我们忠诚履职之本。一方面,要不断学思践悟、融会贯通,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自觉地、具体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行稳致远。另一方面,要聚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在学习上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既要增进政治认同、理论认同,也要增强思想认同、情感认同,不断筑牢践行“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始终拥护核心、跟随核心、捍卫核心。

政治监督是具体的、实践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时代强化政治监督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见效、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保证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等四个方面着力,明晰了政治监督的关键点位,将政治监督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必须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

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维护制度权威、保障制度执行,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聚焦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方面问题,推动构建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推动整改、促进改革、完善制度,对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的严肃查处。

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统一行动的依据,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是党内重要政治要件。“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章赋予纪委的主要任务,要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把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日常监督、巡视巡察重要内容,从讲政治高度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铁的纪律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尤其要聚焦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强化监督,持续深化“脱贫攻坚纪律作风保障年”活动,既加强对尚未脱贫县的监督检查,又加强对脱贫工作绩效、脱贫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以及脱贫摘帽后“四不摘”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撤摊子、甩包袱、歇歇脚等“疲劳综合征”,为确保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障。

当前,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把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我们要在继续围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做好患者救治等加强监督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重要要求。紧紧围绕春耕备耕、保障市场供应、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建设、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等,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任务和做好“六稳”等,找准抓实监督的具体内容,科学精准稳慎有效实施监督,推动低风险地区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中风险地区尽快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其中,喜德等7个尚未脱贫的彝区县属于低风险地区,监督工作要向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聚焦。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也要坚持疫情防控监督和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两手抓,合理安排好全年纪检监察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发展。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必须持续牵住管党治党责任“牛鼻子”。要深刻认识党委主体责任中内含监督、纪委监督责任中包含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的关系,坚决扛起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严格监督、有效监督,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负责守责尽责体现在每个党组织、每个岗位上。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严格精准、实事求是地追责问责,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保证。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要聚焦“关键少数”行权用权开展监督,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等制度,严肃查处滥用权力、违规决策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倒逼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推动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在政治站位上有更高标准、更宽眼界,自觉把纪检监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中来思考和谋划,准确把握政治和业务的关系,善于从具体业务切入、从政治高度发现和辨析问题,冷静研判化解党内存在的各种政治隐患,切实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具体人具体事。

不断增强斗争精神。要秉持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的境界精神,树牢以人为本、执纪执法为民的政治立场,把斗争精神融入血脉深入骨髓,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斗争意志,把准斗争方向,明晰斗争任务,掌握斗争规律,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坚决同一切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现象作斗争。

着力提升监督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问题有的是灵魂深处的东西,特别是政治上的两面人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识别起来比较难,但也不是不能发现。”要把提升监督能力作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将强化监督第一职责的用人导向体现出来、落到实处。要继续分层分级分类开展好全员培训,注重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练就一双政治“慧眼”,善于从监督中发现政治因素,善于从各种问题背后挖掘出政治根源,精准清除一切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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