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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范本(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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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范本(优秀12篇)
2023-11-18 18:13:13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将经验和思考转化为文字的重要手段,能够更好地传递我们的思想和感悟。那么,如何写一篇有价值的心得体会呢?首先,要确保观察到细节,抓住重点,理清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我们可以尝试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对所学知识和经验的理解,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具体的描述。最后,不要忘记在心得体会中加入一些个人的情感和态度,让读者更加贴近和共鸣。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或许能够给你灵感。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一

禁毒事业是一个长期而凶险的战斗。用一种科学而严肃的态度来对待禁毒,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本文将针对在学习条例过程中对禁毒知识的学习和感悟,分享个人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慎重对待毒品问题。

我们在学习牢记条例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了解毒品罪的界定和处罚幅度的同时,更应该对毒品问题保持足够的警觉。毒品的危害无处不在,每个人都可能被其波及到。学习法律知识,不仅仅是为了了解如何规避罪名,更是为了让自己知道如何保护自己、身边的人不被毒品伤害。

第三段:加强自我防范。

无毒不丈夫,无毒不妻子。在对待毒品问题上,我们更应该积极主动,加强自我防范。首先,我们要坚定个人的拒毒信念,建立对毒品的警醒和反感心理;其次,应将防范措施贯穿于日常生活各个方面,杜绝吸食毒品的渠道;最后,要正确应对毒品问题,制订应对措施,避免被迫与毒品产生过多的接触。

第四段:加强禁毒宣传的必要性。

学习条例禁毒条款,还应该注意到加强禁毒宣传十分重要。毒品的破坏力是巨大的,很多人形成的误解或认识不足,既容易误解导致吸毒,比如认为某些药品中含有“毒性差不多不会有问题”,又可能会误判毒品,认为某些所谓的“经典”电影场景是体现警察力量的好机会。由此可见,加强禁毒宣传的必要性。只有大力普及禁毒知识,为广大群众答疑解惑,我们才能让禁毒事业共同发展。

第五段:结语。

经过学习条例禁毒条款的过程,我进一步意识到毒品问题的严重性,力求做到自我防范,并积极参与禁毒宣传。禁毒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大事,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希望大家能够经常保持警惕,并共同为禁毒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二

禁毒工作是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深入开展禁毒斗争。下文是上海市禁毒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

(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等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对所在地政府开展的禁毒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商务、文广影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交通、新闻出版、邮政、海关、人民银行以及机场、铁路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第七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本市建立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合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禁毒执法、禁毒科研、禁毒教育等国际和地区合作交流。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九条本市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牵头,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

禁毒委员会应当完善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提高禁毒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工作列为培训内容。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动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制定和实施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方案,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定期刊登、播放禁毒宣传广告和内容,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和药物滥用危害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组织编制地方课程标准和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相关教学任务。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纳入本校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师资和课时;高等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社区组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加强对社区青少年、来沪青少年、青年职工等群体的禁毒教育。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

第十四条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农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经济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许可、备案等规定,并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申请生产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农业等部门以及教学科研、医疗卫生、生物制药等机构,发现可能用于制造毒品、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市禁毒委员会报告。市禁毒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异常销售情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在交通要道、口岸和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予以配合。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相关部门在查缉毒品过程中造成单位和个人非涉毒物品损毁的,依法予以相应赔偿。

第二十条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验视,防止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对用户寄递的物品应当实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邮政、交通、海关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邮政、物流寄递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对邮政、物流寄递行业的禁毒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物流寄递物品的随机抽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在内的任何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涉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

通信管理、网络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应当建立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前款所列场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禁毒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要求。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综合治理,限期完成整治目标,巩固整治成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毒品违法犯罪的变化趋势,针对合成毒品贩卖、吸食等重点问题,研究完善治理对策,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的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制造、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活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戒毒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本市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对于初次查获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

吸毒检测样本包括被检测人的唾液、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一)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二)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三)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对于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三十条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吸毒成瘾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

吸毒成瘾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应当向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未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可以向其他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期间,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治疗制度,自觉接受吸毒检测和其他相关医学检测,不得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和管理秩序。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

工作计划。

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戒毒工作的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协助、参与社区戒毒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及时接收。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对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接收;对于经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委托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应转送。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戒毒治疗、教育和康复训练;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和分期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或者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本市设立专门医院,或者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辟专门区域,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无法收戒的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专门医院和专门区域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管理,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场所安全和戒毒人员管理。

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具体收戒办法,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所外就医。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循所外就医标准,发现不符合所外就医情形,或者所外就医情形消失且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遵守相关规定,防止脱管、漏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予以配合。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健全所外就医标准等制度。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市禁毒委员会报告所外就医情况。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加强合作,开展信息对接、所内帮教、戒毒效果回访评估等活动。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七个工作日前,告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期将其领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自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移交有关法律文书和诊断评估结果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戒毒康复措施,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提高戒毒康复效果。

第三十八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获得社会救助。戒毒诊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或者向单位、个人提供。

第五章禁毒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保障禁毒宣传教育、禁毒执法、戒毒康复、禁毒科研、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表彰奖励等经费支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禁毒机构和队伍,加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及公安、司法行政等禁毒专业力量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工作力量,落实专项经费。

第四十条鼓励开展禁毒科研及成果转化运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科技、教育等部门制定禁毒科研和人才培养计划,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加强禁毒科研和人才培养,开发、引进先进的禁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

第四十一条市禁毒委员会应当推进禁毒信息化建设,建立毒品监测预警平台,采集、分析、研判、发布各类涉毒信息。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向毒品监测预警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送本单位与禁毒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人身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禁毒工作人员因禁毒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工伤待遇。

禁毒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其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或者参与文艺演出,或者播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对邀请方、播出方,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播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节目的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生产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未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或者未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网报警装置,导致未及时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销售情形,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未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未建立内部禁毒管理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巡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行为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致使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限期完成整治目标的,由市禁毒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向相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单位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扣留驾驶证,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应当注销驾驶证情形的,依法注销驾驶证;驾驶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运输企业未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由同级禁毒委员会或者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毒品是人类公害,毒品问题更与恐怖主义、洗钱和贩卖人口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相互交织。遏制毒品生产、打击毒品走私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任务。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颁布更加严厉的反毒法律、建立专门反毒机构、扩大缉毒力量、有计划开展扫毒行动、加强武装缉毒和扫毒国际合作等措施来遏制毒品的蔓延。

例如20xx年8月和20xx年5月,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禁毒合作部长会议和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高官会议相继在北京举行,共商禁毒大计,南部非洲国家与欧盟决定联合打击越境非法走私毒品,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规定凡携带一定数量毒品的人一经查获就处以绞刑,泰国提出了以经济作物代替罂粟的改植计划,缅甸建立了肃毒组织和戒毒中心,摩洛哥制定了彻底根除大麻的计划,俄罗斯制定了与非法毒品交易作斗争的纲要并成立了反毒专门委员会,美国等一些美洲国家也投入相当大的力量在国内展开扫毒运动。

20xx年6月24日,昆明铁路公安局干警在昆明远郊销毁毒品。

中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积极进行禁毒斗争,积极参与国际禁毒合作,并在全国范围内围绕国际禁毒日的主题开展了广泛的禁毒专项斗争和群众宣传。全国人大会于1990年12月颁布《关于戒毒的决定》。20xx年6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禁毒》白皮书。据公安部提供的消息,1998年至20xx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54.69万起,缴获海洛因51.03吨,铲除非法种植罂粟6400余亩。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三

近年来,我国毒品问题日益严重,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威胁。为了加强毒品的治理工作,河南省出台了禁毒条例,对毒品的生产、贩卖、储存、运输以及毒品吸食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在实施这一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毒品问题的严重性,并感受到政府和全社会对禁毒工作的高度重视。下面是我对河南省禁毒条例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禁毒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毒品问题不仅仅是个别人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禁毒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禁毒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禁毒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对全社会禁毒责任的明确要求。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不能把禁毒的责任完全寄托在政府身上,更不能对禁毒漠不关心。每个人都应该提高对禁毒工作的认识,积极参与到禁毒活动中,从自己做起,用实际行动为禁毒工作贡献力量。

其次,我明白了禁毒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禁毒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苦的长期任务,它需要政府、执法机关、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等多方共同努力。毒品的生产、贩卖、吸食等行为具有隐蔽性和违法性,禁毒工作必须付出巨大的精力和耐心。禁毒条例的实施,不仅要加强警示教育,提高人们对毒品的认识,还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遏制毒品的滋生和蔓延。

此外,我认识到预防毒品的重要性。禁毒工作不仅是打击毒品,抓捕毒贩,制裁吸毒者,更重要的是预防毒品的滥用。预防是禁毒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环。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人群,要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和教育手段。在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禁毒教育,提高他们对毒品的认识和辨识能力;在家庭,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观;在社会,要加强宣传和警示,向人们普及禁毒知识,引导他们远离毒品。只有通过全面的预防工作,才能真正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

最后,我认为加强国际合作是禁毒工作的重要方向。毒品是个跨国性问题,禁毒工作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河南省禁毒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毒品问题在国内的治理,更是对国际间合作的促进和呼吁。只有各国在禁毒工作上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打击毒品犯罪,才能有效地遏制毒品的滥用和传播。加强国际合作,是禁毒工作的必然选择,也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长久之计。

总之,河南省禁毒条例的出台是对禁毒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的体现,它对于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实施这一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要认清毒品问题的严重性,深入学习了解禁毒法规,提高自身的禁毒意识和认识,积极参与到禁毒活动中。只有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全方位预防禁毒的工作模式,才能真正达到禁毒的目标,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四

禁毒是一个全社会都需要关注和参与的重要议题,作为一名在校学生,我们更应该深入贯彻学校的禁毒条例,自觉摒弃吸食毒品的陋习,为课堂上的学习和实现个人的人生目标创造一个稳定、健康的环境。在此,本人结合学校禁毒条例的梳理与整理,分享自己的一些学习心得和感悟,与大家共勉。

第二段:学习禁毒知识,深刻认识吸毒的危害。

我们必须认真学习禁毒知识,深刻认识吸毒的危害。生命只有一次,它是无法承受毒品所带来的巨大伤害的。毒品除了破坏人的身体机能,更有可能导致社会价值的扭曲、家庭关系的破裂和人际关系的紊乱。因此,学习禁毒知识、加强预防,对个人的成长、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深切地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才能远离毒品的侵害。

第三段:执行禁毒条例,自觉拒绝吸毒。

学校禁毒条例是为了维护学校生态和校园安全而制定的规定。一旦发现有学生涉及毒品,学校将依法处理,学生将面临被开除学籍的后果。因此,我们必须自觉拒绝吸毒。同时,学生们也要有独立自主的意识,并且要具有辨别是非的思想能力,认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知道自己对自己、对社会的重要性,认真遵守禁毒条例。

第四段:参与禁毒活动,弘扬正能量。

为了深化学生对禁毒主题的认知,学校经常开展一些禁毒宣传和教育活动,如禁毒知识讲座、征文比赛、禁毒主题班会等等。学生们应该积极参与这些活动,从各个方面加强自身的禁毒意识。我们应该牢记“远离毒品,从我做起”的口号,积极参与禁毒活动,弘扬正能量,让更多的人知道毒品的危害,让禁毒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五段:结语。

禁毒条例的制定和推行,是为了维护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学校禁毒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们构筑了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我们要通过坚持巩固学习禁毒知识,执行禁毒条例,以及积极参与禁毒宣传和教育活动等措施,使学校成为一个无毒的净土,在这里为实现个人的梦想和为国家社会的繁荣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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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

(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等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对所在地政府开展的禁毒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商务、文广影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交通、新闻出版、邮政、海关、人民银行以及机场、铁路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第七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本市建立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合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禁毒执法、禁毒科研、禁毒教育等国际和地区合作交流。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九条本市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牵头,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

禁毒委员会应当完善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提高禁毒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工作列为培训内容。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动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制定和实施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方案,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定期刊登、播放禁毒宣传广告和内容,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和药物滥用危害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组织编制地方课程标准和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相关教学任务。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纳入本校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师资和课时;高等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社区组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加强对社区青少年、来沪青少年、青年职工等群体的禁毒教育。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

第十四条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农业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经济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许可、备案等规定,并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申请生产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农业等部门以及教学科研、医疗卫生、生物制药等机构,发现可能用于制造毒品、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应当及时向市禁毒委员会报告。市禁毒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异常销售情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在交通要道、口岸和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予以配合。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相关部门在查缉毒品过程中造成单位和个人非涉毒物品损毁的,依法予以相应赔偿。

第二十条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技术装备,提高查验技术,加强对寄递物品的验视,防止寄递毒品和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对用户寄递的物品应当实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邮政、交通、海关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邮政、物流寄递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对邮政、物流寄递行业的禁毒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物流寄递物品的随机抽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在内的任何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涉毒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

通信管理、网络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应当建立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前款所列场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禁毒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明确整治要求。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综合治理,限期完成整治目标,巩固整治成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毒品违法犯罪的变化趋势,针对合成毒品贩卖、吸食等重点问题,研究完善治理对策,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的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制造、贩卖、吸食毒品等违法活动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戒毒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本市建立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对于初次查获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委托戒毒医疗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

吸毒检测样本包括被检测人的唾液、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并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但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除外:

(一)吸毒被查获后,未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自被查获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二)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三)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吸毒行为的。

对于由强制隔离戒毒变更为社区戒毒的,适用前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三十条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吸毒成瘾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

吸毒成瘾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应当向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未设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可以向其他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期间,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治疗制度,自觉接受吸毒检测和其他相关医学检测,不得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和管理秩序。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工作,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

工作计划。

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戒毒工作的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支持、协助、参与社区戒毒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及时接收。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对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接收;对于经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委托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应转送。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戒毒治疗、教育和康复训练;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和分期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或者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本市设立专门医院,或者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内开辟专门区域,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无法收戒的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专门医院和专门区域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服务管理,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负责场所安全和戒毒人员管理。

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具体收戒办法,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所外就医。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循所外就医标准,发现不符合所外就医情形,或者所外就医情形消失且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遵守相关规定,防止脱管、漏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予以配合。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健全所外就医标准等制度。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市禁毒委员会报告所外就医情况。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加强合作,开展信息对接、所内帮教、戒毒效果回访评估等活动。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七个工作日前,告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期将其领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自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移交有关法律文书和诊断评估结果等材料。

第三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戒毒康复措施,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提高戒毒康复效果。

第三十八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援助,获得社会救助。戒毒诊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或者向单位、个人提供。

第五章禁毒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保障禁毒宣传教育、禁毒执法、戒毒康复、禁毒科研、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表彰奖励等经费支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禁毒机构和队伍,加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及公安、司法行政等禁毒专业力量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工作力量,落实专项经费。

第四十条鼓励开展禁毒科研及成果转化运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科技、教育等部门制定禁毒科研和人才培养计划,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加强禁毒科研和人才培养,开发、引进先进的禁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

第四十一条市禁毒委员会应当推进禁毒信息化建设,建立毒品监测预警平台,采集、分析、研判、发布各类涉毒信息。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向毒品监测预警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送本单位与禁毒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人身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

禁毒工作人员因禁毒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工伤待遇。

禁毒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其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或者参与文艺演出,或者播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的,对邀请方、播出方,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播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仍然播出商业广告节目的广告发布者,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生产国家规定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未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或者未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网报警装置,导致未及时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销售情形,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未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制度,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邮政、物流寄递企业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未建立内部禁毒管理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巡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行为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致使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限期完成整治目标的,由市禁毒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向相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毒品违法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单位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扣留驾驶证,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应当注销驾驶证情形的,依法注销驾驶证;驾驶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运输企业未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由同级禁毒委员会或者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六

禁毒工作是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公民,要对禁毒有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禁毒条例于2007年颁布实施,其中第三章规定了禁毒宣传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标准,深入推进禁毒宣传教育,加强禁毒学问的普及和宣传工作,是实现全社会的禁毒共治目标的必要手段,下面我将结合个人的实际体会,从四个方面谈谈对禁毒条例第三章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禁毒宣传的重要性。

首先,禁毒宣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毒品问题依然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稳定和公共卫生安全,而对于那些没有接触过毒品的青少年来说,他们缺乏对毒品的了解和认识,可能因为好奇心和轻率的决策,而陷入毒品的泥潭。因此,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工作显得异常重要,同时,禁毒宣传也需要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做出具体的策略,包括警示、引导等各种手段,以便更好的打破蒙昧和陈规,进一步提升社会全民禁毒意识。

第三段:有效的禁毒宣传方式和标准。

其次,禁毒宣传的方式和标准应该是有针对性的,在针对不同对象的禁毒宣传中,应该采用不同的宣传方式。例如,针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应该注重对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警示,而对于广大居民的禁毒宣传,在广告、电视节目等传媒中,应用愉快、可信、有力的真实“现象片”,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禁毒思想,充分提升自我保护的能力。同时,标准化是禁毒宣传的关键地方,由于禁毒宣传需要在各种渠道、各种场合、不同形式下展开,健全的标准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治安和卫生状态,还可以优化禁毒宣传的效果,提高全民禁毒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段:加强禁毒学问的普及。

第三章还强调了对禁毒学问的普及和推广。除了传统的禁毒宣传,对于如何保护自己和身边人,应当加强对于禁毒学问的普及,让人们了解毒品的来源、危害和吸毒的后果,意识到服用毒品是对身心的严重伤害。有了足够的禁毒学问,人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同时也能更好地拒绝他人的引诱,树立起对禁毒的坚定立场。

第五段:全民共治,实现禁毒目标。

最后,禁毒宣传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风潮,共同推动禁毒共治的目标。家长、学校、政府以及任何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人物都应该成为禁毒宣传中最活跃的分子,提出建设性意见,付诸实践,形成强大的变革力量。通过在社会各界的推广和宣传,逐渐形成公共意见,让全民共同参与禁毒宣传工作,共同加强禁毒工作,让整个社会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全面提升社会禁毒的意识。

结论:

作为一个公民,我相信禁毒的未来会更加明朗,只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实行全民禁毒,加强禁毒宣传和教育工作,用行动来发扬禁毒条例第三章的指导思想,我们一定可以在不久的将来真正实现全社会的禁毒共治目标。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毒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各个国家都推行了禁毒政策。近日,我国最新的禁毒条例得以实施,这给了我很大的震撼和思考。通过仔细研读条例,并反思个人经历,我有了一些关于最新禁毒条例的心得体会。首先,禁毒条例的出台是对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保护;其次,禁毒条例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最后,禁毒条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毒品侵害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禁毒条例的出台是对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保护。毒品的滥用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治安和公共秩序,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最新的禁毒条例的出台,为禁止毒品的生产、贩卖、传递、使用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明确了对毒品犯罪者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毒品犯罪行为的制裁。同时,禁毒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形成了整体合力,保障了社会的安全和公共秩序。

其次,禁毒条例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禁毒工作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禁毒条例的制定只是禁毒工作的一个环节。禁毒工作需要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学校、家庭以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政府需要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提供充足的经费和人力资源,为禁毒工作提供坚实的后盾。公安机关应积极参与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加大对毒品制造、贩卖、传递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社区、学校和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和潜在吸毒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禁毒意识和能力。只有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应对毒品问题。

最后,禁毒条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毒品侵害起到了重要作用。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是最需要保护的群体。然而,现实中,不法分子常常以各种手段诱骗、迫使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的尝试和吸食。最新禁毒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毒品侵害的角度和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大大增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例如,条例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吸食、传递毒品的行为的严厉处罚,并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教育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师的要求。通过禁毒条例的实施,我们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他们打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总之,最新禁毒条例的出台对于整个社会有着重要意义。禁毒条例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应对毒品问题。而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禁毒条例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禁毒条例的实施,我们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从自身做起,为禁毒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全和美好。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八

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上海市一直致力于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上海市于近日颁布了《上海市禁毒条例》,该条例旨在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市民的身心健康,建设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日常生活中,我从身边的人和社会事件中感受到了禁毒条例的实施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第二段:禁毒条例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效果。

禁毒条例的实施使得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得到明显加强。近年来,我所处的社区曾发生过一起毒品交易案件,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自从禁毒条例实施后,类似的事件显著减少,给社区居民提供了更安全和安心的居住环境。同时,在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上,禁毒条例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使得毒品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禁毒条例的实施还加强了对毒品预防教育的力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毒品的出现越来越多,成为严重威胁年轻人身心健康的问题。通过对校园、家庭、社区等环境进行教育,禁毒条例使得年轻人更加了解毒品的危害和对策,增强了他们对毒品的警惕性。我所在的学校也经常开展各类禁毒宣传活动,使学生们形成了拒绝毒品的正确态度和意识。

第四段:禁毒条例保护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禁毒条例的实施也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保护。作为社会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常常成为毒品犯罪的受害者和替罪羊。禁毒条例对于保护青少年免受毒品侵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条例明确规定了对青少年的保护义务,相应的违法者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其次,条例配套建立了青少年预警防范机制,早发现、早预防青少年接触毒品问题。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从实际执行层面来看,禁毒条例都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第五段:展望禁毒工作的未来。

在禁毒条例的引领下,上海市的禁毒工作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期待随着禁毒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强,禁毒工作将继续取得显著成效。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禁毒工作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无毒的社会,为大家的健康和幸福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实施对社会的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禁毒条例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了市民的身心健康;加强了毒品预防教育,增强了年轻人的警惕性;保护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使他们远离毒品的侵害。展望未来,禁毒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我们需要持续加强禁毒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力度,共同建设一个无毒的社会,为大家的幸福和安宁贡献力量。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九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毒品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保护社会的安宁稳定,上海市制定并实施了禁毒条例。本文将以1200字的篇幅,从五个方面展开对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出台对提升人们的禁毒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禁毒条例的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包括禁止制毒、贩毒和吸毒等众多方面,禁毒的范围更加广泛。相比于以往,人们对毒品的危害认识更加深刻,禁毒条例的出台更加明确了禁止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原则和措施,使人们对禁毒工作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树立了正确的禁毒态度,增强了禁毒自觉性。

其次,上海市禁毒条例对犯罪分子具有强有力的震慑作用。禁毒条例对制毒、贩毒和吸毒等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和打击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一旦有人违反禁毒条例,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会承担刑事责任,还将面临社会的唾弃和道德的谴责。这种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使一些本来有可能参与毒品犯罪的人们敬而远之,有效地减少了毒品犯罪的发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上海市禁毒条例促进了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禁毒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合作才能取得实效。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实施,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举例来说,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的合力打击,使得毒品犯罪分子难以立足,提高了打击和防范毒品犯罪的效果。

第四,上海市禁毒条例加强了禁毒宣传和教育工作。禁毒工作的关键在于预防,而预防毒品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加强禁毒宣传和教育工作。上海市禁毒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禁毒知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通过这些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深入了解毒品的危害,树立正确的禁毒意识,有效地预防了毒品犯罪的发生。

最后,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毒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对个人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还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严重危害。随着禁毒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禁毒条例的出台实施,毒品犯罪的发生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的和谐稳定得以维护。人们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加安全,工作、学习和生活节奏得以更好地展开,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得到有效提升。

综上所述,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出台是推动禁毒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提升人们的禁毒意识、震慑犯罪分子、促进部门合作、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和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无毒的和谐社会。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十

作为我国首都,北京市作为一个国际化、现代化的城市,自然也肩负着保持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安宁的责任。近年来,毒品问题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对于净化社会环境,保障人民安全,禁毒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北京市立法出台禁毒条例,规范了禁毒工作,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我深信,禁毒条例的实施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每个家庭都应认识到禁毒的重要性,增强防范意识,共同创建一个无毒的社会。

第二段论述:禁毒法律的全面覆盖与有效执行。

北京市禁毒条例的出台,不仅为禁毒工作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更进一步规范了禁毒的各项工作。条例对毒品的定义、管制措施、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禁毒工作更加严谨和高效。同时,条例也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刑罚,有效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而对于那些非法生产、销售毒品的人员,条例也对其进行了严厉制裁。通过全面覆盖和有效执行禁毒法律,才能使整个社会在禁毒工作上形成合力,从根本上净化社会环境。

第三段论述:禁毒宣传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禁毒宣传是禁毒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提高社会禁毒意识的有效手段。北京市禁毒条例的实施,带动了更广泛的禁毒宣传活动。各级政府通过网站、电视、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禁毒知识,强调毒品的危害性和禁毒的重要性。同时,各类社会组织、学校也积极参与禁毒宣传,开展讲座、宣传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教育。这些宣传举措不仅提高了人们的禁毒意识,也为进一步打击毒品犯罪增加了群众的参与度,形成了全社会对毒品的共识和抵制。

第四段论述:打击毒品犯罪需要多部门合作。

禁毒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和社会的宣传,更需要多个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北京市禁毒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形成统一的指挥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升禁毒工作的效果。同时,需要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此外,也需要加强社会自觉性,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作用,积极参与禁毒工作。只有各个部门的紧密合作,才能够形成强大的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从根本上净化社会环境。

第五段总结:禁毒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尽管有了禁毒条例的出台,禁毒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禁毒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家庭是禁毒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抵制毒品的能力;学校是禁毒宣传的重要阵地,要加强对学生的禁毒教育;政府、各级部门需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打击毒品犯罪。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在禁毒工作中取得胜利,创造一个无毒的社会。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一

近日,北京市新颁布了《北京市禁毒条例》,旨在加强对毒品的打击和预防工作。这一条例更加严格地规范了毒品的生产、制造、贩卖和使用等行为,为广大市民提供了更安全、更健康的生活环境。作为一名北京市的居民,我也深受禁毒条例的影响,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禁毒条例的颁布为社会治安带来了积极的影响。毒品的滥用不仅会对个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巨大的伤害,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带来威胁。因此,严格打击毒品犯罪行为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随着禁毒条例的实施,毒品犯罪活动受到了更加严密的监管和打击,迫使毒品犯罪分子收手。

其次,禁毒条例的颁布有助于提高公众的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的能力。条例中规定了对各类毒品的种类和危害的详细说明,让公众对毒品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同时,条例也加大了对毒品宣传、报道和教育的力度,提高了公众的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的能力。我相信,只有当公众对毒品有了充分的了解并具备了正确的抵制能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不受毒品的侵害。

再次,禁毒条例对于帮助毒品吸毒者戒毒具有重要的作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吸毒者的救助和康复措施,并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戒毒方式。通过提供戒毒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中心等,吸毒者能够获得更好的治疗和康复条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并重建健康的生活。同时,条例中还规定了对吸毒者的保护政策,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吸毒行为而遭受不必要的歧视和伤害。

最后,禁毒条例的颁布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禁毒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共同参与。政府需要加大禁毒执法力度,提高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效能;社会组织可以开展毒品预防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禁毒意识;而广大公民则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发现并举报毒品犯罪行为。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真正营造起一个无毒品的和谐社会。

综上所述,北京市禁毒条例的颁布为我个人和整个社会带来了积极的变化。禁毒条例的实施增强了对毒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公众的禁毒意识和抵制能力,帮助毒品吸毒者戒毒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然而,禁毒事业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可以建设起一个更加安全、健康和和谐的社会。

上海市禁毒条例心得体会范本篇十二

近日,我省最新一部禁毒条例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于打击、防范毒品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对这一条例进行仔细研读,并深思熟虑,从中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和体会。以下将分五个方面展开,谈谈我对最新禁毒条例的心得与体会。

首先,最新禁毒条例对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进行了重点强调。在过去的日子里,毒品犯罪频繁发生且防范措施不力,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威胁。而最新的禁毒条例明确了对于毒品犯罪的严惩态度,针对走私、制贩毒品的行为实行了更为严厉的处罚。通过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仅能够保障社会的安定,也能够有效倒逼毒品犯罪活动的减少。

其次,最新禁毒条例对于废除过时思想进行了明确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一些传统观念中存在着一些过时的思想,在对待毒品犯罪的态度上也存在不足。然而,最新禁毒条例中通过明确表述,废除了个别过时思想,如“少数人服毒无妨”、“极少数人过度依赖毒品可恢复正常生活”等等。这从一定程度上教育和引导了普通市民,让大家明确了毒品的危害性,拒绝了过时思想的影响。

第三,最新禁毒条例对于预防毒品犯罪的方式也进行了规定。除了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外,条例还提出了强化宣传教育的方案。禁毒宣传是预防毒品犯罪效果最直接且最实际的方法,条例要求全社会各个层面都要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活动,组织宣传团队,制作宣传资料,推广禁毒知识。这样的做法对于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减少毒品犯罪是有巨大帮助的。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市民逐渐认识到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毒品犯罪的发生。

此外,最新禁毒条例对于毒品走私的管控力度也有一定规定。毒品走私行为是制贩毒品的重要环节,对于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加强对毒品走私的打击力度。这不仅仅是在国内范围内,同样在国际合作中也加大了打击力度,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合力。久而久之,毒品走私活动将难以存活下去,进而也大大降低了国内毒品犯罪的趋势。

最后,通过对最新禁毒条例的研读,我深感毒品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威胁和对国家的伤害。只有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我们才能够保障人民的安全与福祉。希望各级政府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禁毒工作,推动毒品犯罪的减少。作为普通市民,我们也要积极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提高自身的禁毒意识,从身边做起,宣传毒品的危害性,为禁毒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而言之,最新禁毒条例的出台对于打击、预防毒品犯罪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对条例的研读,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认识到自身在禁毒工作中的重要性。齐心协力,共同努力,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禁毒事业一定能够蓬勃发展,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健康、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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