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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和感想(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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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和感想(大全10篇)
2023-11-19 05:40:07    小编:ZTFB

总结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思考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式,提高效率和质量。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连贯性,以保证文章质量。希望以下选取的心得体会范文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渐成熟,劳动争议案例十分普遍。一些员工在与公司或雇主发生纠纷时,会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自己的权益保护。本文将以一起劳动争议案例为例,探讨其中的经验和心得。

某公司于2019年招聘了一名销售代表,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未与该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是继续以口头约定的方式雇佣该员工,同时将市场部门改为业务部门,转换销售代表职位名称。2019年10月,该员工离职后提出了劳动争议索赔。

第三段:分析案件。

从案件分析来看,该公司没有依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在劳动争议时产生诸多问题。对于公司而言,没有签订合同可能会在某些方面亏损,因为劳动合同是双方权益的约束和保护。而如果员工需要寻求自己的权益,也会十分被动。因此,建议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段:经验总结。

通过劳动争议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经验总结:一,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权益的同时避免自身损失。二,员工应根据合同约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通过适当渠道寻求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法律途径不是最终解决方案,企业应该真诚对待员工的合理诉求,避免劳动争议的产生。

第五段:结论。

本文以一起劳动争议案例为例,从中总结出一些经验和教训。希望企业和员工能够更加重视劳动法的执行,依法进行管理,在实践中避免劳动争议的产生。同时,希望我们能够公平和谐地共同发展,实现双赢。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二

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对于雇主和员工来说都是一种困扰。在解决这些争议时,调解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方式。近期我参与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调解实践经验。

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过程中,首先要做的是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了解双方的需求和期望,有助于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作为调解员,要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尽力促使双方达成妥善解决的共识。同时,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劳动关系的了解,以便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双方一些指导和建议。

第三段:沟通与协商的重要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中,沟通和协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调解员需要善于倾听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并借助有效的沟通技巧将双方的诉求转化为互相妥协的方案。沟通与协商能够帮助双方达成共识,并为双方提供解决纠纷的途径。在沟通和协商的过程中,调解员也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感受和情绪,尽量保持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四段:妥协与双赢的原则。

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重要的是要推行妥协与双赢的原则。调解员需要引导双方以和解的精神来解决争议,寻求共同的利益点,并通过妥协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妥协解决争议能够使双方都能得到一定的回报和满足感,进而达成与解决争议相关的劳动关系。妥协与双赢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提升双方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第五段:调解的价值和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通过调解能够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对双方都有利。调解能够提供一种相对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工作权益和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调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雇主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和不和谐,为日后的劳动关系建立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

总结: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需要调解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劳动关系的了解,同时需要善于沟通和协商。妥协与双赢的原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调解的最终价值在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不仅仅是解决争议,更是为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建议。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三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日益竞争和工业化进程加速,劳动争议案件频繁出现,公司和工厂也因此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这种情况促使我对劳动争议案例进行了研究和思考。在接下来的1200字里,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简述案例情况。

正如每个劳动者都有其工作岗位和责任,每个劳动争议案例也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因此,我首先简要描述了一个关于违反雇佣合同诉讼的案例。该案例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与乙员工签订一份正式劳动合同,但仍雇佣乙员工从事一定的工作任务,并通过发放工资进行补偿。之后,乙员工提出要求甲公司依法按照合同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甲公司未予以回应。乙员工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规罚金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段:案例的可行性分析。

在理解上述案例的基础上,我对诉讼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首先,由于甲公司未按照雇佣合同规定与乙员工签订正式合同,且未在约定时间内补正,已经违反了中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其次,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保障员工权益和公司经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书,甲公司的行为已经给乙员工造成了财务和物质利益上的损失,乙员工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结果,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因此,我认为这个案例是具有可行性的。

第三段:学习和指教。

在分析上述案例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首先,这个案例表明了劳动法规定的重要性。法律的约束和指导对于确保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平衡和稳定至关重要。其次,这个案例教育了我要求在签署重要合同之前,必须与公司或客户达成明确的书面约定。这能大大增加合法性,降低后期纠纷的发生。最后,通过这个案例,我也了解到了如何在法庭上准确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如何避免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第四段:反思和改善。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尽其义务,对员工的影响是非常负面的。这种情况促使我反思公司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方式,特别是在劳动力的雇佣和管理方面。从员工的角度看,公司应该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协商,重视合同的签署和落实;从公司的角度看,应该提高员工培训和管理水平,合理分配工作职责和到位的薪酬补偿,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第五段:结论。

总结这个案例的心得体会,我认为,在日常工作中,公司和员工都应该理解和遵守劳动法规,积极沟通和协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劳动技能,以实现共同发展和共同利益。而对于一旦发生的劳动纠纷,双方都应该以开放、合作和公正的精神去应对,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确保双方权益不受侵犯。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四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五

(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六

然而因拿不出证据他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一审、二审驳回近日,他的申诉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引起关注海南省高院认为这起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单位承担,并由此裁定原审法院再审此案。

袁某到海南某泵业有限公司当临时工劳动报酬以计件工资计算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袁某曾就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袁某称此后他的合法劳动权益屡次受到该公司的侵害如强令他签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7年内未为其办理四项社会保险未发带薪休假工资共计5830余元强令他带学徒不支付技术转让费未兑现“合理化建议奖”6000元等。

就上述问题,袁某与公司发生争执,并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但经审查,仲裁机构认为该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不予受理。袁某便将原单位起诉到法院,请求维护他的社会保险、带学徒、带薪年休假、加班、向原单位提合理化建议应获取报酬的权益;同时要求原单位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共计4.8万余元。

但是,在法律限定的期限内袁某未就自己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的事实举出相关证据,由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因而判定,袁某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他的`诉请。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样以“举证不能”的理由,驳回了他的诉请。袁某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随后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申诉又因“举证不能”被驳回。

袁某并未因此放弃自己的维权之路,申诉至海南省高级法院。海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他的申诉,并通过听证会进行了审查。

经讨论,承办法官认为,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尚不完善,导致审判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并不统一。然而,根据劳动法“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司法理念,以及现行司法解释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海南省高院认为,此案中应由袁某原就职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袁某“举证不能”不妥。

海南省高院就此指令原审法院复查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原审法院日前决定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完)。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七

调解劳动争议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从事调解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调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将通过分享我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心得体会,探讨调解的关键因素和技巧。

第二段:了解双方需求。

劳动争议的双方往往有各自的需求和诉求,作为调解员,首先要做的是深入了解双方的情况。通过与双方进行沟通和聆听,我们可以了解到他们的真实需求和背后的原因。例如,一方可能因为工资待遇不公而产生不满情绪,另一方则可能因为公司经营困难而无法增加工资。只有了解双方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找到解决办法。

第三段:建立互信关系。

调解劳动争议时,双方往往存在一定的对立情绪和矛盾。作为调解员,我们要在双方之间建立起互信关系,让他们感受到公正和公平。我们要尊重双方的观点,积极倾听他们的意见,平衡双方的利益,以便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我们也要传递积极向上的能量,鼓励双方以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增强双方的合作意愿。

第四段:寻求共赢解决方案。

在调解劳动争议的过程中,我们要尽可能地寻找共赢的解决方案,以满足双方的合理需求。对于某些纠纷,可能需要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例如提供培训机会或调整工作时间,以便员工提升能力和满足家庭需求。我们还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获得更客观和权威的建议。共赢解决方案不仅能解决当前的争议,还能够维护双方之间的关系和谐,避免日后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五段:尊重法律法规。

在调解劳动争议时,我们必须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们要对双方提出的要求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达成解决协议后,我们也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避免将来出现新的纠纷。保持对法律法规的尊重,不仅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能为劳动争议的调解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六段:总结。

通过参与调解劳动争议的实践,我体会到调解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了解双方的需求,建立互信关系,寻求共赢解决方案,以及遵守法律法规,是有效调解劳动争议的关键因素。作为调解员,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善于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使调解的结果更加公正和客观。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的调解服务,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贡献。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八

因在单位给其身体造成损害,员工张先生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赔偿256兆美元(相当于2.56亿美元--腾讯科技注相当于17亿人民币),日前,海淀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据悉,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法院审理的最大标的劳动争议案件。

以健康受损等理由索赔;法院已立案。

本报讯因在单位给其身体造成损害,员工张先生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赔偿256兆美元(相当于2.56亿美元--腾讯科技注相当于17亿人民币)。日前,海淀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据悉,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法院审理的最大标的劳动争议案件。

“天价”索赔曾被劳动仲裁驳回。

张先生称,6月,他入职到一家电脑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至6月25日。

但张先生认为,如公司认为其考核不合格,应当调岗,不应辞退。且其在公司活动中因吃了公司发的有毒食品而受到伤害。

随后,张先生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补发2008年1月18日至3月18日工资、补发其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奖金、公司克扣工资及5倍赔偿金320万余元,要求公司支付2年竞业限制补偿金27万余元。并要求电脑公司支付破坏其健康赔偿费256兆美元。

仲裁委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请求。张先生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

“天价”诉讼只需交纳10元案件受理费。

在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张先生将诉讼请求中关于身体健康赔偿费增加到256兆美元。据了解,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仅需付10元诉讼费。如果是普通民事案件,张先生的诉讼费也将是天价。

昨日,记者联系上张先生,对于天价索赔,张先生认为有理有据,但需要等开庭后详细介绍。“我想要这么多,是因为我觉得我的付出值这么多”。

-专家观点索赔须有法律依据。

北京律师协会社会保障与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说,张先生的主张都必须依赖于他所提供的证据,至于天价索赔金,“他可以提,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256兆美元只是一个数字,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哪怕只提索赔1分也得不到支持”。

王建平说,张先生称在公司活动中受伤,如果认定为工伤,属劳动争议范畴,否则将只能按一般民事案件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和感想篇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自劳动争议案免费仲裁以来,去年年末累积未结案的.数量增至10.4万件。

当期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长98.0%。仲裁机构当期审结案件62.3万件,结案率为86%。年末累积未结案件10.4万件。此外,去年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共解决国有企业历史拖欠工资349亿元,基本解决了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心得体会和感想篇十

本案在程律师的.努力下,达成调解,撤诉结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朝民初字第15548号。

原告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某区某路某室。法定代表人乌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芝,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910592307。

被告夏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住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

付2011年2月至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50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具体支付事项及金额达成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阎晓蓉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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