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劳动争议庭审心得体会知乎简短一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2)具体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
(1)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要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在提交材料时核对;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调)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注册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属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可到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属事业单位的可到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查询;其它性质的可到其登记管理机关查询)。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
(1)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3、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条件
1、符合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2、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3、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4、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和相应证据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
有关劳动争议庭审心得体会知乎简短二
申请人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大道__________号。
被申请人武汉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大厦_____楼,法人代表__________董事长。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__________元_____%_____个月=____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____元_____个月=____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合同期间双倍工资____元_____个月=____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试用期三个月期间应缴纳而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应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_____年_____月,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签字栏后的日期系倒签),岗位为风险控制部,合同期限为1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__________元。劳动合同第十条(四)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规定经济补偿。试用期间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_____年_____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如上仲裁请求,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此致
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关劳动争议庭审心得体会知乎简短三
答辩人:哈尔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答辩人: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 原黑龙江**劳务派遣公司水暖工 住*市**区**街*-*-*01
因被答辩人李**与答辩人劳动争议再审听证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申诉请求部分
1、*市中级**法院(20x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是在劳动仲裁及一审判决基础上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
2、本案经过一裁二审,事实及证据均证实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可能同时与二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李**致事实与法律于不顾,一厢情愿地要求与没有劳动关系的**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而且该项申诉请求已经超出劳动仲裁请求,依法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才依法享有对**公司的诉权。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李**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诉讼应当是建立在劳动仲裁的基础之上,所以诉讼中的一切均应当以劳动仲裁请求为基础,不服仲裁的事实与理由也应当紧扣劳动仲裁展开,应当围绕着仲裁请求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范围内提出再审申请。而李**的申诉请求与仲裁请求明显不一致,等于抛开事实谈法律,违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
3、被答辩人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内容准确,但李**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法应当驳回李**的再审请求。
二、对于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公司代理人通过之前的仲裁及一、二审程序证明了原告李**所称的“事实”不存在,现向法庭作出详细说明:
1、被答辩人在再审申请书自认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证明其观点在申请书中罗列了一连串的所谓的事实,在一审及二审中李**同样对这些所谓的事实作出过解释,先是在一审中大谈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不是本人签字,不知道是谁代签的,要求法庭做笔迹鉴定核实。而在庭审过程中,当时作为证人的李**之妻一语道破天机,合同是她签的字,李**对合同是谁签的字心知肚明,在庭审中怎么就不知道了呢?而在此次再审申请中,被答辩人又杜撰出文化不高让其妻代签等理由云云,试图掩盖事实及混淆视听。事实上李**自始知道他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事实胜于雄辩,在事实面前一切不客观及虚假的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
(二)、根据庭审查明:李**与百力公司在20xx年*月*日即签订了劳动合同,李**与**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订立有劳务派遣协议,在派遣协议的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明确约定:“乙方(**公司)负责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证、续订,终止或解除手续。”本案中**公司仅是李**的用工单位,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答辩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要违背事实逾越法律规定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这是一种对事实及法律的不尊重及肆意践踏。
根据之前的一裁二审程序查明,**公司成立于20xx年*月**日,李**自称19**年在省**管理的**公司工作,并不是在**公司工作。**公司成立至今不满10年,李**何以主张与**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客户而已,二者间只是一种商业关系,不存在李**称的“剥离”的说法。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公司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又何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完全是李**一厢情愿的想法。
李**在一、审二诉讼身源部分均自认是黑龙江**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根据客观事实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他却违背客观事实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事实上早在20xx年李**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只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双方订立有劳务派遣协议,**公司仅是李**的用工单位,与李**不存在劳动关系,更无法恢复这种客观上不存在的关系。
(三)、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是由**公司作出,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本也无法解除。
李**非因工受伤,无故六个月不到用工单位(**公司)上班且没有提供诊断及假条,用工单位将此情况反馈给李**的用人单位**派遣有限公司,用人单位核实事实后,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了与李**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李**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无故六个月不到单位审判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地39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工单位将此情况反映给李**的用人单位**公司,**公司核实后依法解除了与李**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李**在申诉书中大篇幅的自诉只是他个人的主观陈述,把法定的证明责任无端推卸给了**公司,违反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证据的陈述,只是在掩耳盗铃地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综上,希望法庭依法驳回李**的再审请求。
答辩人:哈尔滨**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刘欣律师
20xx年*月*日
有关劳动争议庭审心得体会知乎简短四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愿签订本标准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劳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工作需要,派遣人员 名担任 工作。
第三条 甲方所派遣人员应遵守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管理。
第四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
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五条 乙方承担甲方派遣人员(本市外)入店车费,负责工作期间住宿。
第六条 乙方每月 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甲方所派遣人员工资,月 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八条 乙方同意付甲方准备金(月总工资的20%) 元,准备金由乙方提供派遣计划的同时交付,准备金计入首月工资内。
第九条
甲方所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双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满30日内可向对方续订合同。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
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劳动争议庭审心得体会知乎简短五
母乳是公认的婴儿最好食品。早在20xx年5月,世界卫生大会就向全球倡议:最初六个月纯母乳喂养,是哺育婴儿的最理想方式。国际母乳喂养行动联盟确定每年8月1日至7日为“世界母乳喂养周”,每年的5月20日是我国母乳喂养宣传日,这些都在鼓励和支持母乳喂养,并由此创造一种爱婴爱母的社会氛围。
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母婴室的缺乏或形同虚设,这使得许多带着婴儿外出的母亲经常遭遇哺乳的尴尬,有的母亲甚至不得不躲进厕所或在大庭广众之下撩起衣服为婴儿喂奶。
在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体现的不仅是对妇女、儿童的尊重和关爱,更是公共服务理念人性化的彰显,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于母婴室的设置,我国的法律法规上并无硬性规定,母婴室哺乳室等字样只在个别文件中提及。如20xx年4月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中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党的xx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在此背景下,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不仅是对二孩政策的积极相应,也是对育龄妇女和婴幼儿关爱的重要方式。因此,建议国家积极推进母婴室的建设,在国家层面上出台关于母婴室规划建设的标准,让母婴室成为公共场所的标配。
1、近年来,随着母乳喂养意识的提高,以及公共设施建设的日渐完善,国内一些城市和一些机构在推动母婴室的建设。
20xx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起了“母爱10平方”活动,倡导全社会支持母乳喂养,在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建立母乳喂养室。至20xx年底,全国已有超过1500家这样的母乳喂养室。这说明,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共识,一种期盼。为方便在职女工哺乳,20xx年初北京市总工会启动“妈咪屋”(即“母婴关爱室”)建设项目,目标是3年内将建成1000间“妈咪屋”。这些“妈咪屋”将会出现在写字楼、大型商场、公园、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和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基本设施包括:桌子、沙发或椅子、电源插座和冰箱等。
在广东省惠州市,20xx年也开始在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非公企业试点建设“妈咪小屋”。惠州市总工会下拨每家企业工会1万元的经费补助,用于“妈咪小屋”建设,为在职女工在孕期、哺乳期等生理阶段提供一个温馨、私密、干净、安全的休息场所。截至20xx年底,惠州市包括各县区已建成这样的“妈咪小屋”共有60多间。
2、虽然近些年,母婴室、妈咪小屋等建设在国内许多城市都有,但覆盖面仍不够广,建设标准也不尽相同。
据媒体报道,虽然一些地方设置了母婴室或哺乳室,但条件大多参差不齐。如有的大型商超和妇幼保健医院的母婴室设施齐全环境温馨,有热水、洗手池、垃圾桶、儿童厕所、私密的哺乳室、尿布台、婴儿床、还有供孕妇休闲的沙发等。有的综合医院的哺乳室则非常简陋,只有几张椅子,连垃圾桶都没有,更别说洗手台、热水壶等的设施。也有的景区的母婴室上锁了,工作人员称是有需要才打开,以前没锁里面的设备被人损坏了。在有些火车站的母婴室甚至成为了老太太的休息室。
3、而在国外,母婴室已经成为普遍的公共设施。
如法国,有公厕的地方几乎都能找到母婴室,甚至在高铁上,每节车厢之间的厕所都设有专门的母婴室。英国的母婴室功能齐全,防滑地面,有温控,有的还有出售纸尿布的售货机以及婴儿车停放处等。日本则将设立母婴室写进法律,明确规定婴儿会逗留而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场地必须提供母婴室。
小小母婴室,体现的是社会对妇女儿童的关爱。在公共场所建设标准化“母婴室”已经成为检验城市文明的标尺,城市的基本生活设施,应该让所有市民活得更体面、更有尊严。只有政府成为建设母婴室的主体,出台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的标准,并扶持和鼓励全社会参与,才能尽快普及设施完善的母婴室。
1、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让母婴室成为公共场所的标配。目前,国内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建议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对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母婴室设置提出相应规定。将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作为公共服务发展的硬性指标和文明城市检查的考核范畴,在建设公共交通、审批商场酒店写字楼、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市,拓展城市公共服务空间时,明确母婴室、无障碍设施等人性化建设的内容,从而推动公共服务向更加人性化和温情化的方向发展。
2、设立最低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议由卫生、工商、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联合制定明确的建设标准,统一标识。
3、建立政府主导,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建设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应作为建设主体,在城市建设规划中,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母婴室。同时向各类企业发出加强母婴室建设的倡议书,改善育龄妇女工作条件,创新落实《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对于女职工较为集中企业,督促其建设母婴室,并把企业建设母婴室的情况作为评选优秀企业、精神文明单位和先进工会组织的标准之一,引导企业自觉加强母婴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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