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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行车注意事项心得体会及感悟 部队车队行车经验(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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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行车注意事项心得体会及感悟 部队车队行车经验(二篇)
2023-01-09 09:04:09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部队行车注意事项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春节将至,官兵思想活跃,人员车辆流动增大,迎来送往等活动频繁,领导精力容易分散,部队管理容易放松,势必导致诱发事故案件的因素增多。从我们多年探索的规律和积累的经验教训看,春节长假历来是事故案件的高发期。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面临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坚决克服“松口气”、“放一阵”的思想,把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各种应对预案谋划得更周密一些,集中精力抓安全稳定,确保全体官兵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下面我就春节期间的各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确保节日期间部队安全稳定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工作没有“和平时期”。一年365天,一天24个小时,分分秒秒都要抓紧抓好,不能有任何懈怠,尤其是在春节期间,要树立“越是安全的时候越要抓安全,越是顺利的时候越要查隐患,越是平静的时候越要找问题”的意识。一是“突出教育抓安全”。要扎实开展节前安全常识教育,切实增强官兵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预防事故能力,各单位要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查找漏洞,研究对策,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二是“突出防范抓重点”。各单位车辆动用要严格按照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严禁公车私用和车辆外借。要严格遵守网上逐级审批和规定行驶区域制度,节日期间机关行政车辆无特殊情况一律封存,大队行政车辆按照就近中队停放原则停放。值班指挥长必须要在节假日每晚对支队机关、大队车辆在位情况进行检查,并利用视频系统对大队业务车辆在位情况和停放情况进行检查比对,并将检查情况详细登记在值班日记上。三是“突出制度抓落实”。春节前,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活动,以预防车辆事故为切入点,仔细查找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牢牢构筑部队内部的安全防护网。

二、认清形势,狠抓“三个强化”工作,做好灭大火救大灾的全面准备工作

(一)强化执勤备战做好灭火救援准备。春节期间,一是要切实加强灭火救援第一出动力量和初战指挥工作,严格按照灭火救援安全行动要则,扎实抓好执勤战备制度落实,切实做好灭火救援工作。二是要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春节期间,烟火晚会、灯火晚会和大型演出较多,要有针对性的做好大型活动的场所预案制定工作,开展灭火救援实地演练,充分做好灭大火、打大仗的准备。三是要严格落实车辆器材装备的检查维护制度。要保证充足的灭火药剂和救援物资储备,确保全体官兵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随时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展示港城铁军的良好形象和过硬素质。

(二)强化人员在位率确保人员在岗在位。节日期间,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值班工作责任制,各级值班人员在岗在位,保证值班通信联络24小时畅通。支队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坐班”制度,大队除当日值班外,每天须安排一名军政主官带班。大队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营区,不得因开会、检查等原因离开营区,所有值班人员必须着制式警服值班,不得存在警便混穿,着便装值班现象。各执勤中队要充分利用“脸部扫描识别系统”控制人员外出,做好八小时之外人员管理,确保一线执勤实力充足。

(三)强化信息报送保持通信和信息畅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紧紧围绕保卫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开展的“清剿火患”工作,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情况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坚决防止重大情况、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节日期间,各单位要在每日规定时间前上报支队指挥中心当日值班情况,无事电话报平安。支队将采取电话访查、视频点名、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突出重点,强化管控,为部队节日期间正规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强化内部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严格落实部队管理教育和一日生活制度,确保部队“四个秩序”正规。节日期间,各单位要明确“放假不放制度”原则,要坚持一日生活制度,要严格落实请销假、晚点名、查铺查哨和干部留营住宿制度;要加强对执行“三条铁规”、“四个严禁”和“五条禁令”的宣传教育,提醒全体官兵时刻绷紧铁规禁令这根弦,增强遵守有关制度要求的自律性和自觉性,切实做到“四个过硬”,即:宣传教育要过硬、落实制度要过硬、执行纪律要过硬、领导带头要过硬。

(二)警营文化抓要到位。要把丰富警营文化工作,作为构建和谐警营的有力载体,通过警营文化生活,进一步增进官兵感情,构建和谐警营,为部队内部的高度稳定奠定基础。节日期间,各单位要在保证执勤备战的前提下,切实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警营文化活动,丰富官兵业余文体生活。充分调动官兵积极性,以官兵喜闻乐见的形式为主体,创造性的开展各项活动,以真正达到娱乐官兵、丰富生活的目的。

(三)廉政工作要抓到位。眼下,正值春节佳节来临之际,各种迎来送往增多,容易滋生不廉洁和腐败问题。各单位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有针对性的搞好“五条禁令”随机教育。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要求,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同时各单位要注重运用酗酒滋事造成的违法乱纪等典型事例警示部队和教育官兵,增强“治酒”的自觉性。

同志们,春节期间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部队各级既要执行好春节期间的各项消防安全保卫任务,还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好工作,照顾好官兵的生活休息,做到工作休息“两不误”。全市消防官兵、表示亲切的慰问、衷心的感谢和良好的祝愿!最后,我代表支队党委和机关,向全市消防官兵,合同制消防员,以及你们的亲属,表示亲切的问候衷心的感谢和良好的祝愿!

预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平平安安!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对于部队行车注意事项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全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精准扶贫、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以及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依据精准扶贫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力,致使本区域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无明显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区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本区域境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县级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反宗教极端主义、反邪教组织、反恐工作落实维稳不力,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不按规定标准执行落实中、省、市、县制定的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被县委组织部约谈两次。

2.全县党建工作逐月打分排名点评,年内累计3次排名处于末位的。

3.年度基层党建考核连续两年在同序列排名末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甚至干扰案件查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3.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蔓延的。

第十一条 依据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等突出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调整:

(一)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的领导干部。

1.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或通过非法融资、委托理财等形式非法谋利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提供或变相提供保护,或向他人(单位)出借现金收取高额利息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对本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阻挠、干扰案件查办以及在信用府谷建设中顶风作案、有错不纠、工作不力的。

(二)涉及参与煤炭经营的领导干部。

1.以承包、转包或入股等形式直接参与煤矿生产经营的。

2.从事煤炭营销以及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等供销活动的。

3.从事煤炭基本建设和其他工程的投标、招标和承包、转包活动的。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以权谋私、搞钱权交易的。

(三)涉及参与房地产开发的领导干部。

1.直接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活动的。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纵容、教唆其他人员进行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充当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行为 “保护伞”的。

第十二条 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规矩意识淡薄。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落实县委、县政府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区域本单位重大改革消极怠工、措施不力,阻扰抵制改革,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经纪律审查、审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

5.本人出现一般性违纪,给予党政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本人出现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后还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结合工作表现,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上述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分析。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建议。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信访举报等反映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二)调查核实。针对提出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干部人选,由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组织、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应注意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查结果、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谈话告知。对决定调整或问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备案。县委组织部对全县调整、问责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跟踪管理。备案信息与县纪检委容错机制备案信息进行共享。

第十五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六条 县直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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