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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促进共同富裕心得体会如何写 医保 共同富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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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促进共同富裕心得体会如何写 医保 共同富裕(5篇)
2023-01-09 10:02:55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医保促进共同富裕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为确保现场检查全覆盖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宜兴市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由闻俊副局长任组长,监督科、价采科、待遇科和医保中心负责人组成,强化分工协作,落实目标任务,加强对现场检查全覆盖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现场检查全覆盖工作做实做透,不留盲点。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检查全覆盖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医保中心,应根据与第三方保险公司签订的《宜兴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结合日常现场稽核检查目标任务,负责统筹保险公司力量开展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现场检查,实现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利用现场检查机会,同步开展新《条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等基金监管政策宣传。

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全覆盖工作方案,负责开展对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工作的督查检查,督查检查覆盖定点医药机构数应不低于总数的5%。

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政策和基金监管责任落实等情况,主要包括定点医药机构执业许可情况、医保服务协议签订情况、内部医保管理情况、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等医保政策执行情况(详见附件检查工作清单)。开展现场检查时,应认真对照检查清单内容,逐一问询记录,做到有案可查。

定点医药机构全覆盖现场检查,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制定并印发《宜兴市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工作方案》,部署启动全覆盖现场检查工作。

(二)现场检查阶段。医保中心统筹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力量,落实检查清单,调查两定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情况。现场检查细化每月检查任务,明确时间表,确保在11月底前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

(三)督查抽查阶段。工作领导小组下半年起,对现场检查全覆盖工作开展督查。督查抽查分两组同时开展,督查一组由待遇科牵头、督查二组由价采科牵头,每组均应配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的工作人员,按不低于定点医药机构总数5%的比例,对照检查清单内容,逐一问询记录,抽查检查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情况。到11月底,应完成督查抽查定点医疗机构6家、定点零售药店20家。

(四)检查处理阶段。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及问询记录,及时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快查快处,做到案结事了。对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的,交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对涉嫌欺诈骗保的,交由局行政进一步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工作,严格按要求确保完成检查任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不掩饰、不回避、不推诿、不护短,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处理。

(二)实行台账管理,强化工作调度。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清单内容开展现场检查,专人汇总和装订成册(每月一册),做到有案可查。落实全覆盖检查进度月报制度,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至医保稽核科,稽核科负责报送《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情况统计表》并报送下月检查计划至无锡市局。要加强对现场检查全覆盖情况工作调度,采取有效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在12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全覆盖工作任务。

(三)严肃纪律,严守廉政规定。各部门在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刁难检查对象,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和宴请等。不得因检查影响医药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2022医保促进共同富裕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同志们:

今天,市局组织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总结上半年工作,分析全市医保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安排部署下半年工作,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刚才,各县区汇报了各自上半年工作情况,结合形势发展进一步校准明确了下半年努力方向,大体上执行了年初工作会议要求,取得了较好成效。景成、大伟、丁辉三位局长就分管工作讲了意见,青龙书记就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了具体要求,我都同意,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下面,讲四点意见。

半年来,全市医疗保障系统紧紧围绕“守住一个目标、树牢四种意识、理顺三个关系、培树三种精神”的总体工作思路,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积极作为,勤奋工作,各项重点工作实现了新进展,取得了新成绩。

一是站位大局落地有声。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及时调整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医保政策,推进医保基金预付制改革,实行向各级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划拨预付金制度(已拨付445万元),同时足额预拨其他医保基金;积极落实特殊报销政策,已为8例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报销医疗费用26.4万元(医保报销15万元),7例疑似患者报销医保费用1.04万元,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主动适应防疫阻击战转化为常态化防控的新形势,做好医疗保障政策科学调整和有序衔接等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全力帮助因疫情影响收入下降的医药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共渡难关。在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从减征、缓交两方面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截止到六月底,全市共为4946家企业减免医保费1.18亿元。

二是基金运行趋稳向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首次实现“双降”。即:基金支出总量大幅度降低。上半年,基本基金支出8.47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6.9%;月均基本基金支出1.41亿元,较上年同期月均减少支出5192.9万元,共减少基本基金支出3.12亿元。基金运行各项指标大幅度下降。上半年全市城乡居民住院195074人次,住院基金支出7.12亿元,人次均住院支出3649.36元,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29%、32%和3%;住院率为14%,转诊转院率为11%,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5%和10%。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总体运行平稳。受疫情防控和减征因素影响,预计2020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将出现政策性亏损,但全市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备付率仍能保持在8.5个月。就当前基金支出情况看,如下半年管控到位,全年基金收支形势相对乐观。

三是医保扶贫基础夯实。全市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6.14万人全部参加居民医保,实现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全覆盖。全市落实个人缴费资助1.15亿元,参保率和个人缴费资助率均达到100%,实现了“双百”目标;市域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截至7月31日,今年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共计96.23万人次落实医疗保障扶贫政策提高待遇1.66亿元;今年新认定门诊慢性病15571人,为12.44万人次落实门诊慢性病待遇2602.89万元。

四是基金监管持续发力。启动了以“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月活动,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认知度,使人民群众清楚认识到打击欺诈骗保就是维护自身的利益,取得了积极成效。扎实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存量“清零”专项整治工作,全市290家医疗机构整改存量问题1693个,涉及金额12433.14万元。深入开展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督导检查10个县区,检查定点医疗机构18家,查实违规资金5565万元,大部分违规资金追缴完成。

五是药品集采平稳有序。跟进落实国家和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全市285家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1家医保定点军队医疗机构,28家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38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共采购77种117个品规药品,累计采购金额7154万元,节省资金1.72亿元。首次开展了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异常行为的通气提醒工作,提取了全市452家定点医疗机构54030条药品采购异常数据,先后对附属医院、市中心医院等8家市本级医疗机构和28家县(市、区)医疗机构进行了通气提醒,按照2019年采购量测算,预计节约采购资金3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备案、公示、约谈提醒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药品采购行为。

六是待遇保障体系逐步完善。扎实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正式出台了《承德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调整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在我市全面推开,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按时完成了2020年省、市民心工程,将22种抗癌新药列入门诊特殊病用药报销范围,切实减轻了患者负担。

上半年,市县两级干部职工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医保事业发展保持了平稳运行的良好态势,但个别任务完成情况仍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弱项,需要引起大家高度重视,下力气解决。

一是医保待遇知晓度还有待提升。国家成立医保局,就是为了让百姓更好地体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保的优势,享受更多的政策红利。医保局成立以来,国家、省、市从便民、惠民角度出发,陆续调整旧的、出台新的医疗保障政策,从当前反馈的总体情况看,群众对医保政策的了解还不够,甚至个别事项差距还很大。比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的申报和认定推进缓慢(6月份,省局先后2次到我市督导调研,都提到了这一点)、部分事项医保结算流程和待遇存在地区差异、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流程不够顺畅等等,导致在部分医保待遇申报上出现偏差,一些参保群众不理解甚至产生矛盾,给我们的工作造成影响、十分被动。

二是重点任务推进还不够均衡。4月26日召开了全年工作会议,我提出今年要全力抓好8方面重点工作,从目前看,大部分工作都抓的不错,但是对一些重中之重、难上之难的工作推进还有差距,个别县区的一些工作甚至还在原地踏步。当然,这其中有人员不到位、保障不足等因素,但我们不能抱着困难等、靠、要,从某种角度来讲,市与县之间、县与县之间情况都差不多,为什么工作进展不一样、结果不一样,这就要在主观上找找原因了。在这我再简单的点2件事,其他的请大家对照单子组织一次“回头看”,看看还有哪些工作需要重点抓一抓。一个是打击欺诈骗保,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检查覆盖国家、省都有很明确的要求,可以说这既是我们的监管手段,也是对医药机构的规范过程,我们在初期把小问题纠正了,是为了避免以后出现更大的问题,造成严重结果。这既是对我们自己负责,也是对医药机构负责。二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付费、日间手术等推行力度不够、起色不大,首先大家要认识到,改革是大趋势,不是我们等一等、靠一靠就能过去的。其次,我们要加强自身的学习,自己要先把业务搞清楚,在推进工作的时候,才能够把有利的一面给医疗机构讲清楚、说明白,让医疗机构主动参与改革、支持改革。

三是信访举报形势要引起重视。上半年,市局共接到市长热线、信函、上级转办和电话投诉等70余件,有市级的、也有县级的。与去年同期相比数量增长较快,虽然有一些待遇落实、门诊特药上的反映,但大部分问题都集中在工作态度、工作方式上,应该说这是最不应该出现的,这是和任何硬件没有关系的,这完完全全是意识和态度上的问题。随着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可以预见,我们的信访维稳工作压力将越来越大。大家要重点关注一下,对员工的日常提醒教育绝不能松懈。

四是制度体系建设还需切实加强。全市近期发现了两起挪用医保基金的案件,说明我们医保系统自身也不是净土,不是所有人都经受住了考验。在这提醒一句,大家不要抱着看客心理,觉得不是发生在我们县,和我们没关系,这是发现了的,没发现不等于没有。所以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刀刃向外,更要刀刃向内,要两手抓、齐用力。要从内部制度体系建设、日常制度执行上找差距、补短板、堵漏洞,要加强日常警示教育,让干部职工时刻保持敬畏心理。同时,不仅要关注干部职工的工作情况,也要关心他们的生活情况,对一些异常情况及时了解、处理,避免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到年底满打满算还有4个半月时间,从目前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看还有一定的差距,可以说是时间紧、任务重,大家要有紧迫感。俗话说“一份部署、九分落实”,工作思路、工作差距、努力方向我们已经很清晰,剩下的就是抓落实了,希望到年底总结的时候,大家对一年的工作都比较满意,不留遗憾。这里我再重点强调几件事。

一是防反弹。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趋于常态化,社会秩序逐步恢复,百姓一些就医用药的习惯也将回归,对医保基金的影响将逐步显现,医保基金不会一直保持在上半年的运行水平,有可能出现大幅回弹,“防反弹”就成了我们下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从医疗机构和参保人两方面入手,一个是切实加强对医药机构的日常监管,明确严查严管立场,保持力度不减。合理的要及时支付到位,这是基础、是本分,更是我们说话办事的底气。不合理的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手软,切实让医药机构产生敬畏心理和主动规范的意识。另一个是加强宣传,这次疫情防控是一个有利契机,我们要牢牢抓住,让百姓一直保持良好的就医习惯。

二是保质量。医保扶贫等重要政治性任务已经开始收尾,进入全面验收阶段。虽然我们整体工作不错,大的局面已经形成,但还不能松劲,要在前期工作要求上加一个“更”字,集中力量在工作质量上再下功夫,要在前期“烹大餐”的基础上,干点“煮小鲜”的技术活,针对前几次提出的医保领域问题,再拉拉单、对对帐,找找差距、补补漏洞、抓抓提升,确保在收官时不出现任何差错。

三是抓服务。我们医保部门是服务部门,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部门形象,也直接表现在百姓对我们的工作认可与否。这一点大家要清楚,要抛弃“官老爷”的工作心理,狠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切实摆正自己的心态。找到我们的都是家庭、生活上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的,我们要能够换位思考,主动换位思考,把百姓反映的问题当做我们自己家里的事来处理,对反映的问题要有理有据有感情的解释、处理到位。我们要把行风建设当做下半年的一项重点来抓,力争到年底行风评议中有一个大的提升。

四是强宣传。加强政策宣传是促进政策落地的有效保障,医保局成立1年多,待遇保障政策、医疗管理制度、打击欺诈骗保政策等陆续出台,大多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百姓对政策的了解程度,直接与其能否正确享受医保待遇相关联,目前反映出来的不少问题也都与百姓不了解政策有关。所以我们要把宣传工作重视起来,切实将其纳入重要议事议程,明确一位副局长专门负责,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定期研究、定期调度,确保宣传到位,政策落地,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

国家成立医保局,就是要管好、用好百姓的“健康钱、救命钱”,我们医保人担负的责任大、任务重,这就要求我们勇于担当、履职尽责,干好工作。

一是站位大局,服务大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牢牢把握医保改革正确方向,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决策部署,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落地。要进一步树牢全市“一盘棋”思想,切实做到统筹全局、主动作为、协调各方,确保在大局下谋划、在大势中推进、在大事上作为。

二是保持定力,精准发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起步,不能退也没有退路,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期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不仅是医疗保障工作的顶层设计,也给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前进路径。我们医疗保障部门作为改革的排头兵和主力军,要深入研究理解两个意见的内涵和实质,精准发力、持续用力,以钉钉子精神抓好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落实,以更大决心、更大勇气、更大力度把改革工作推向深入。

三是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大家一定要从身边的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自我警醒。在思想境界上,要强化四种意识:增强党的意识,增强群众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增强自律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把服务群众作为自身价值的最大体现和最大责任。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主要结合身边典型案例,针对身边的腐败问题,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大家依法用权,秉公执法,廉洁执法,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把好“三关”:把好家庭廉政关,把好重点岗位关,把好廉政监督关。努力做到老实做人,干净做事,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今天就讲这些,希望同志们下半年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2022医保促进共同富裕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

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一条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零售药店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并真实记录“进、销、存”情况。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零售药店标识。

第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零售药店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零售药店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药品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八条 续签应由定点零售药店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解除。

第三十九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零售药店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一)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四)以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进、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员费用清单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五)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六)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七)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八)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等,情节恶劣的;

(九)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一)被吊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医保协议约定,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六)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的;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中止医保协议、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零售药店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2022医保促进共同富裕心得体会如何写四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区管委会在这里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动员大会,充分表明了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视。让群众“病有所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区党工委、管委会关注民生、惠民爱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

刚才,领导们对这项工作已经进行了全面部署。后谢乡作为基层单位一定要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部署,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抓好落实,组织好全乡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工作,推动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继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后,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一项造福民众的崇高事业,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医疗保险工作的内容、目标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

二、加强领导,积极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后谢乡党委、政府将迅速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乡党委将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的要求,成立工作小组,明确主抓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领导为此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并迅速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集中时间和抽调人员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宣传,要力争做到“三个讲透”:一是要把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目的、意义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知道好处;二是要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掌握政策;三是要把政府支持和资金管理、报销办法讲透,让广大城镇居民消除疑虑。尤其是要把帐算清楚,使城镇居民知道参保能够得到哪些实惠、能化解哪些风险。要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关系千家万户的利民惠民工程,从而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深入细致地工作,引导群众自愿参保,绝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搞强制参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后谢乡各有关部门将协调一致,紧密配合,整体推进,确保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有序稳步实施。乡劳动保障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传达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并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职责。乡民政办负责做好参保群体的调查摸底,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核发有关证件,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得到政府的医疗补助。乡卫生办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深入细致,认真组织,切实抓好各个环节的落实做好城镇居民参保工作,落实患病家庭的医疗保险待遇,让患病群众得到医疗保障,需要我们做大量细致的工作。细节决定成败。我们一定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登记、基础信息录入、代收医疗保险费、参保对象的审核确认、相关医疗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让群众做到应保尽保。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的要求,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把辖区群众参保工作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到实处,让区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

2022医保促进共同富裕心得体会如何写五

增城市医保中心:

兹我公司(社保号:)派(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两位员工到贵中心全权办理领取医保卡事宜,望贵中心给予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_年_月_日

需要办理社保卡以后才可以领取的。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a4);

2.2张1寸白底、深色衣服冲洗的彩色免冠照片;

3.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各一张(a4);

4.到本市相关联银行(凭本人18位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在借记卡中存入足额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

办理流程: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均需申领社会保障卡,可由本人或单位代办机构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领取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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