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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不懂得心得体会及收获 六个不清楚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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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不懂得心得体会及收获 六个不清楚心得体会(四篇)
2023-01-09 11:13:28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描写三个不懂得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毛泽东同志指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范文鹏走上毁灭之路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中思想意识的蜕化是内因,也是主要原因。范文鹏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堕落为人民的罪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背弃了正确的理想和信念,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主观世界的自我改造。他作为一名系统地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领导干部,自以为学历高,文凭硬,知识面广,阅历丰富,觉得不需要再下苦功学习了,即便学一点东西,也只是为了武装嘴巴和用做手电照别人,理论与实际工作相脱节。殊不知对于一个党的领导干部来说,放松思想改造,丧失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物必自腐而生虫”,这句古训富有很深的哲理。范文鹏的毁灭警示我们,理论上的糊涂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政治上的动摇必然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失去健康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必然栽跟头。一个民族需要一种精神力量,一个人需要有一点崇高的理想和追求,反之就难免会被各种诱惑所俘虏。

用反面典型警示自己,其目的就是让人不重蹈覆辙,而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学习。当前,我们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日益加快,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领导干部的知识水平、理论修养和领导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社会的深刻变化,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切实把学习作为自己终身的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坚定理想和信念,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和权力观,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筑牢思想上的防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要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随着权力和地位越来越高,周围的赞扬和吹捧越来越多,他逐渐地不清醒了,把廉洁自律的要求和接受监督的要求置于脑后,逐渐开始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最终从一个党的高级干部蜕化变质为人民的罪人。

古人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人面对各种诱惑,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要经得住考验,迈得过关口,罗发玉走向自我毁灭,再次印证了这样一条真理: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领导干部作为组织的一员,既有监督的权利,也有接受监督的义务,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对象。身为领导干部,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自己不论在工作上取得多大的成绩,都应首先归功于党,归功于组织,任何人离开了党的组织,离开了领导集体,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终将一事无成。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

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掌权、用权,都要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办人民群众所需,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同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

我们党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民谋利益,能不能正确对待名、权、位,是对领导干部十分现实的考验。领导干部只有严于律己,在勤政廉政上作表率,才能把一个单位的风气树起来。如果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图美色,最终会在权力、金钱和美色考验面前跌跤翻船。范文鹏从忽视廉洁操守,发展到以权谋私这个典型案例,值得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及公安民警深刻总结和认真汲取。当前党中央强调牢记“两个务必”,这是我们更加牢固地树立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的一个重要精神支柱。从这个意义上讲,能不能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能不能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能不能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经受的一个很现实的考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不准别人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同时带头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和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仰不愧官,俯不愧民,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警示教育带给我们的思考是沉重的,留给我们的教训也是极深刻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民警对面临的诱惑和考验还很多,我们一定要经常打扫头脑中的灰尘,就像我们每天都要洗脸和照镜子一样,做到警钟长鸣,拒腐防变。

描写三个不懂得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在七一党的生日来临之际,由我为大家上一堂党课。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9年之际,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想永葆初心本色,必须牢记“三个不忘”。

我们是永远的革命者。中国共产党在革命烈火中百炼成钢。革命之于我们党,不仅是历史活动,还是一种浸入灵魂的精神气质。有人说,我们党现在已经从“革命党”变成了“执政党”,再讲革命不合时宜了。针对这种观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既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也是马克思主义革命党。”实践证明,党领导中华民族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既是一部社会革命史,又是一部自我革命史。不忘初心,就不能忘记我们是革命者,不能丧失了革命精神,不是一味地反思革命、告别革命。我们必须不断挖掘和丰富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意蕴,始终坚持“两种革命”一起抓,开新局于伟大社会革命,强体魄于伟大自我革命,以党的自我革命不断推进伟大社会革命。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共产党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就是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毛泽东说:“我们一切工作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以“人民的勤务员”自喻,并提出了“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自我要求。“人民的勤务员”是人民立场这一马克思主义政党根本立场的生动表述,是对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形象概括。不忘初心,就不能忘记我们是人民的勤务员,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党和人民的鱼水关系和血肉联系。

我们是时代的答卷人。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时代潮流浩浩荡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近百年来,围绕“进行什么样的革命,怎样革命”“建设什么样的新中国,怎样建设新中国”“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时代课题,我们党创造性推进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考出了好成绩。面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新的重大时代课题,“考题”更难了,“阅卷人”的评判更严、期望更高了。不忘初心,我们就要牢记“答卷人”身份,永葆“赶考”精神,给历史和人民交出更加优异的答卷。

我们是在伟大真理的光芒照耀下前进的。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为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给苦苦探寻救亡图存出路的中国人民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共产党就是在这个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成功突围并不断开拓康庄大道的。历史以铁的事实一再证明,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苍天大树之根本,是我们党和人民不断奋进的万里长河之泉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干事业不能忘本忘祖、忘记初心,我们共产党人的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不忘初心,就要坚定这份信仰、这份信念、这份忠诚,让马克思主义伟大旗帜高高飘扬。

我们是在辉煌历史的传承接力中走来的。马克思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毛泽东说:“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并立足改革开放40多年、新中国成立71年、中国共产党建党近百年、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波澜起伏170多年、中华民族传承发展5000年,勾勒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路走来的节点坐标和壮丽图景。他还指出,“中华民族在几千年历史中创造和延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中国共产党人不是历史虚无主义者,也不是文化虚无主义者,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不忘初心,就不能割裂我们的精神命脉,而要始终坚定文化自信,深植中华民族的“根”,守好中华民族的“魂”。

我们是在人民群众的鼎力支持下壮大的。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前进的实践主体。回顾历史,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是人民的小推车推出来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是人民的汗水浇灌的,改革开放的伟大变革是人民群众在创新创造中闯出来的。再往远里说,“波澜壮阔的中华民族发展史是中国人民书写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是中国人民创造的!历久弥新的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培育的!”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离开了人民,党的事业就会变成无根的浮萍。不忘初心,任何时候都要紧紧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

风雨兼程,不忘我们为什么出发的历史。百年中国长卷,历史的追光始终跟随着嘉兴南湖上的一条小船,这艘红船劈波斩浪,引领党和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从星星之火走向燎原。党的历史直通现实又指向未来,忘记了为什么出发,不仅会模糊对当下的认知,还有可能贻误对未来的预判。每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始终铭记我们为什么出发的历史,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以更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闯关夺隘、砥砺前行。

对党忠诚,不忘我们为什么出发的信仰。“天下至德,莫大乎忠”。只有把“忠诚”作为立身之本,方向才不会偏离,道路才不会走错。党的发展历程告诫我们,不走错路必须与党同心,少走弯路必须与时俱进,力避邪路必须与民同行。我们千万不要因为走得太久,而忘记了当初为什么出发。前方的路还很长,容不得我们停下脚步,要始终做到讲党性、有信仰,用实际行动回报党恩,在新时代的征程中建功立业。

实干担当,不忘我们为什么出发的梦想。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近百年来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初心。有初心就会有担当,不忘初心才能敢于担当。我们要牢记为什么出发的中国梦,争做追梦人、圆梦人,以不懈探索的勇气、敢于人先的担当、紧弓满弦的实干,在一步一个脚印地扎实奋斗中实现伟大梦想。

同志们,我们在各项工作“大考”中能否“考”出好成绩,关键在勇于自我革命,保持永往直前的奋斗精神,做直面问题的担当者,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亮剑,危难险阻面前敢挺身,失误过失面前敢担责,遗留问题面前敢承担。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韧劲,落实决策、化解矛盾、推动工作,敢闯敢试敢为先,培塑开拓精神,在民族复兴伟业中践行党员干部应有的实干担当。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描写三个不懂得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这是由党的根本性质所决定的。生产力是社会生产方式中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也是人类社会发展最终的决定力量。当今世界各种力量的竞争说到底还是包括经济实力、科技实力、民族凝聚力在内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建国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生产力有了较快发展,但总体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无论是要在未来的科技竞争中争取一个更加主动、有利的地位,还是要解决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各种矛盾,都需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把中国的经济搞上去。中国共产党建党80多年来所作的一切斗争就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立足中国现实,顺应时代潮流,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我们党的根本任务。

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只有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只有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才能实现我们的目标。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我们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特别是要和那些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想进行斗争。同时也必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发展的科学,不能把它当成僵硬的教条,必须不断总结人们在实践中产生的新经验和新认识,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们党从成立时起就确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80多年来,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革命和建设的成功,主要是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够团结广大人民为自身利益而斗争。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党必须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为广大人民的利益而奋斗。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就是脱离群众。我们制订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把是不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的衡量标准,以人民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的干部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和思想作风,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利益。党的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和群众同甘共苦。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认真研究我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把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贯彻到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

这种统一不仅仅是理论逻辑上的统一,而且是实践中的统一。发展先进的生产力,是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础条件。同时,发展先进生产力,又离不开思想道德和教育科学等文化,思想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素质。发展先进生产力与先进文化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是如此。人民群众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也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根本力量。同时,不断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全党同志一定要坚持把全面落实‘三个代表’要求,统一于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统一于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

总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发展的、前进的。全党必须在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理论上不断有新发展,实践上不断有新创造,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使我们党始终与时代发展同步伐,与人民群众共命运。

描写三个不懂得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附三个规定全文——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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