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公安五个能力建设心得体会和方法 公安七种能力心得体会(八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09 12:17:53 页码:14
公安五个能力建设心得体会和方法 公安七种能力心得体会(八篇)
2023-01-09 12:17:53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题公安五个能力建设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阶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来自人民,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为民、真抓实干,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本要求。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兢兢业业地做好工作。杜绝公安机关中存在着的对群众"冷、硬、横、推"甚至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说"的四难现象。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党的作风建设的根本目的。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直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同。必须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坚持标本兼洁;综合治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_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只有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决不能用某取私利。要自觉抵制和克服拜金主义、亨乐主义、极端主义的腐蚀影响,抵制住灯红酒、金钱美女的诱惑,自觉地做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要牢记江总书记的要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章制胜,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治自律的规定。做一清正廉洁的人民公仆。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夫义的灵魂,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敢不敢坚持实事求是,对于一个人民公仆来讲,是一个世界观正确与否、党性纯不纯的重大原则问题,历史经验表明,凡是强们能够自觉地坚持实事求是的时候,我们的事业就发展;凡是我们背离或放弃实事求是的时候,我们的事业就遭受挫折,这是一条被实践反复证明的真理。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实事求是,是无产阶级世界现的基础,作为一名人民公仆。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这一党的思想路线,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部不能背背离这一点。每一名人民公仆,都应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地在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

理论联系实际,是党一贯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是党具有旺盛创造力的关健所在。全党同志必须联系实际刻苦学习,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议论与行动相统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把学习理论与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历史、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结合起来,与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文化等知识结合起来。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领导干部要加深中国国情的了解,努力把握济社会发展规律,增强驾驭全局,应对风险的能力。要把学习情况特别是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坚决反对照搬照抄、照本宣科的本本主义的倾向。

通过这次的学习,使我们认识到必须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永怀爱民之心,常办利民之事,恪守为民之责。

主题公安五个能力建设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某某,男,1964年8月出生,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5月入党,大专文化,2014年10月任某某派出所所长至今。在工作中,该同志在上级的领导下,团结和带领派出所全体民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大局,全面加强治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努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一、政治素质比较好。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坚定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不断增加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注重把学习理论同研究当前社会发展形势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以理论上的清醒保持政治上的坚定。能够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大是大非问题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

二、工作思路清晰,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在担任某某派出所长期间,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五个坚持”的建议,即:坚持政治建警。通过教育引导和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全所民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永葆公安机关的政治本色;坚持制度律警。坚持以制度管人,狠1

抓机关作风、警容风纪、值班备勤、禁酒令、车辆管理等,加强警务公开和外部监督;坚持作风塑警。在全所推行警务公开,公开审批内容、审批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简化手续,推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便民措施,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坚持练兵强警。坚持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持续在全所民警中开展了全员岗位大练兵活动;坚持从优待警。坚持体检、保险、补贴发放、亲情探视等制度,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并积极抓好落实,使工作质量明显提高。同时还积极探索了新时期开展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结合本职工作,采取每日碰头,每周汇报,每月研评,每季总结等制度,促进工作上水平。对所内的工作进行了规范管理,从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入手,在提高立案及时、查处到位、处理公平、执法严明等几个环节上狠下功夫,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定,增强了全所民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了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他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以老带新”、“现场教学”等办法,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善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加强同上级部门的联系,工作业绩得到上级的肯定。

三、头脑清楚,肯于钻研,对公安工作比较熟悉。学习刻苦,知识面宽,善于思考和研究问题,指导工作比较得力。除注意学习有关业务工作方面的政策知识外,还特别注重学习与

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加以运用。组织股室内工作人员运用所学知识,增强了可操作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领导好评。

四、思想作风正派,事业心强,对自己要求比较严格,能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为人忠厚老实,办事公道正派,谦虚谨慎,对同志一视同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工作热情高,有较强的吃苦和实干精神。能够在生活上严于律已,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作风民主,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遇事能同大家商量研究,不搞一言堂。团结同志,联系群众,在全局同事中有较高威信,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14年被市公安局记个人三等功,2014年被评为全市优秀人民警察,被市政府授予个人二等功。

不足之处:

(1)忙于工作,深入到村和单位调查、研究的不够;

(2)二是对机关干部关心不够;

(3)是在新形势下的工作中,有些问题研究得还不够透。


 

主题公安五个能力建设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2017年来,我热衷于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现将2017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年来,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参加了单位组织学习得各项内容,如科学发展观的实质与内涵、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准则等等。

因自己又缺乏工作经验,所以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积累充实自我,才能锻炼好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017年来,始终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综合素质水平。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始终保持虚心好学的态度对待业务知识的学习。一年来,在领导的带领下,走村入户,下乡学习了许多农村工作方法,更是直接与群众直接接触,真正做到深入到群众中去。平时,多看、多问、多想,主动向领导、向群众请教问题,机关学习会、各种工作会议都是我学习的好机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作为森林公安干警更是直接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的运用问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特点,利用业余时间,自觉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比如学习了湿地的保护与利用以及保护湿地的一些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作好本职工作。现在的工作主要有两大块,一是负责驾驶分局的车辆,一是综治办工作,一年的工作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当好参谋助手。作为司机,任何时候出警都要随叫随到,毫无怨言。另外一项最本质的工作那就是打击违法开荒,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接到举报,就要第一时间出警。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成长了不少,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

首先,在理论学习上远不够深入,尤其是将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其次,在工作上,工作经验尚浅,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不利于尽快成长;再次,在工作中主动向领导汇报、请示的多,相对来说,为领导出主意、想办法的时候少。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发奋工作、积极进取、尽快成长,把工作做的更好,为人民群众做的更多,贡献做的最大。


主题公安五个能力建设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的主要目的就是听取大家对我局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公安队伍顽瘴痼疾、问题线索、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增进理解、化解矛盾、赢得支持,进一步提升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四个铁一般”公安铁军。现在我结合工作和生活实际,全面查找问题,深刻剖析原因,结合实际制定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及整改措施。现作如下对照检查:

(一)在思想政治方面。党委班子“坚持政治高于一切”,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警的基本方针不动摇,切实铸牢忠诚警魂,但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集中学习存在提纲式领学现象,个人自学存在针对性选学情况,学习不全面、不深入、不系统,对新思想、新理念领悟不够深刻。二是从严治警责任仍需压实。队伍中仍然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充当“保护伞”等问题,市局党委对基层全面从严治党管警的责任还没有完全压紧压实。

(二)在精神状态方面。党委班子坚持“固本强基求突破、实战能力求提升、警务创新求实效、公安事业谋发展”,公安在全省公安机关绩效考核中实现了从三等奖到二等奖、再到连续三年一等奖的赶超跨越。但对照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要求,仍然存在三个差距:一是推动落实有差距。对一些重点工作,没有以“钉钉子”的精神扭住不放、一抓到底。比如,在落实市委出台的警员职务晋升“退一补一”政策上,虽然反复研究、多次督导,但仍有3个县级公安机关没有落实。二是改革创新有差距。“双十大改革项目”虽取得明显成效,但没有形成服务监督中心这样有影响力、成为全省标准的品牌,公安改革整体排名由全省第一名下滑至全省第六名。

(三)在工作作风方面。党委班子牢记“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但仔细对照中纪委指出的“4个方面12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调查研究不够深入。虽然“大调研”活动取得明显成效、荣获全省重点课题调研二等奖,但围绕公安转型发展广泛调研、深入调研上还需加强,对如何推进“三大转型”“四个方面转变”还没有系统完善的理论成果。二是全面厉行节约不够。举办一些大型活动,为追求最佳效果,在成本控制上没有精打细算,有一定浪费现象。

(四)在为民情怀方面。党委班子坚持“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执法公信力为导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但与新时代人民群体的新期盼相比,仍然存在三个短板:一是脱贫攻坚有短板。虽然联系帮扶的xx区xx村成功摘帽,但在提升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和文化水平等方面做得不够,对个别贫困群众依赖组织帮扶、生产技术缺乏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二是打击防范有短板。虽然取得了“打击翻番、发案减半”的整体成效,但电信诈骗、涉众型经济犯罪逐年上升,给群众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三是服务群众有短板。虽然“放管服”改革走在全省公安机关前列,但“网上办”整体水平不高,“最多跑一次、一次都不跑”没有实现全覆盖。

针对查摆出来的上述问题和表现,党委班子坚持从灵魂深处深挖思想根源,深入剖析原因:

一是放松了党性修养的锤炼。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党性锻炼应是伴随一生的必修课。结合全面彻底肃清xx流毒影响、xx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反思,我们有的班子成员没有经常对照《党章》、对照党员领导干部标准、对照先进人物找差距,有的在落实双重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规定上,没有按规定做到位,没有把党内政治生活这个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有力武器”用好。

二是放松了宗旨意识的强化。公安机关的最大工作是群众工作,最大基础是群众基础。党委班子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但是班子成员大都长期在机关工作,主动深入群众较少,主动公开、主动沟通不够,在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拓展为民服务的领域和渠道上不够深入。这说明,我们在为民服务、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上还需持续加力,久久为功。

针对查摆出的问题,我们将立说立行,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力整改:

(一)坚定政治担当,在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政治定力上抓整改。

一是坚定践行“两个维护”。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带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确保全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坚决打造最强信念。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扎实开展“践行新使命,忠诚保大庆”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持续深化忠诚、宗旨、法治、纪律“四项教育”活动,切实打牢全警对党忠诚的政治信念,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三是坚守纪律规矩红线。始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深入学习践行党章和《准则》《条例》,教育引导广大民警辅警增强纪律自觉,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法纪法规、警纪警规,始终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坚决不逾底线、不触红线、不碰高压线。

(二)坚定责任担当,在强化严以律己、建设过硬队伍上抓整改。

一是加强自我约束净化。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在思想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强堤坝,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带头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二是加强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梳理市局党委的主体责任,列出党委班子成员的责任清单,明确任务时间表,完善工作机制,一项一项抓落实,充分履行“一岗双责”,切实发挥以党建带队建、以队建促业务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是加强锻造四讲铁军。坚持把“带出一支高素质的队伍作为工作的最高追求”,以“强能力、强作风、强执行,创满意”为内容的“三强一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狠抓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作风塑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工作,全力锻造讲政治、讲规矩、讲担当、讲自觉的公安铁军。

主题公安五个能力建设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20xx年以来,我积极履行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公安工作上,团结和带领公安局党委一班人,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主线,以“维稳工作树旗帜、严打整治争一流、服务管理创特色、队伍建设树典型、整体工作上水平”为目标,努力推动全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再上水平,全力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全县社会大局稳定。

把握全局、驾驭全局是对领导干部的最基本要求。我通过参加县委中心组和县局党委中心组学习活动,认真学习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广泛吸取党的创新理论成果,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养,并自觉运用去分析、研究、谋划全县公安工作。利用工余时间读书、阅报、看电视,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点,在机关每周的学习会上主动进行交流,注重学以致用,学用结合,注重对与公安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业务知识的学习与钻研,使自已的理论素养、业务技能与法律水平有了相应的提高,具备了胜任工作所必需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同时,我还注重全县民警的素质培养提高,利用各种会议、活动、交流等时机,引导民警加强学习,提高创先争优意识。

团结协作是一切事业成功的基础。作为副县长,自己能积极协助常务县长抓好工作,同时配合其他副县长抓好各项工作。自学制度体系建设,实行月考评季通报制度;组织民警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公安工作会议精神,统一全县公安队伍的思想;开展思想纪律作风集中学习教育整顿活动,强化“五条禁令”,加强警车管理;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制定下发《xx县公安局改进作风十项规定》,与各所队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筑牢反腐败防线;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调研活动,共走访33组325户,收集归纳各类意见建议5大类64条,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47件。深入开展“大学法、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共举办培训班21期,受训民警1226人(次),民警整体素质明显提升。

我深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同时也深知自己的言行对队伍的影响。一年来,我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党委议事日程,作为贯穿全年的重点工作督促落实,自己也始终注重廉政,慎言慎行,做好表率。在遵守法律、遵守机关规章制度上,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条禁令,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人员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纪律作风教育,要求同志做到,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同志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学习新修订《党章》,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在“十廉”学习实践活动中,认真学习必须篇目,增强自身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严格贯彻落实党中、省、市、县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部署情况,与各基层所队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要求严格按照责任书内容贯彻落实;召开局党委会,专题研究制定《廉政风险管理办法》;在队伍管理上,敢抓敢管,加强加大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各所、队、室的年度目标考核。采取领导述职述廉、民主测评、考核检查等多种办法,督促全局党员干部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在财务方面,能严格按制度办事,不胡支乱花,用好经费、政法专项资金以及国债建设资金,确保经费支出合理,做到经费开支公开透明,没有违法违禁行为。在执法上,我始终按法律法规办事,坚持学法明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正己清人,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刚正不阿。同时,注意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为警清正,公正执法。

一是全力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全县社会政治稳定。二是深入开展严打整治专项行动。今年来,全县共发刑事案件249起,破案127起,抓获作案成员131人,抓获网上逃犯64人。查处治安案件685起,打击处理违法人员436人,其中行政拘留312人。组织开展治安混乱地区排查整治行动3次,查获卖淫嫖娼2案6人,查处赌博案件9起;收缴枪支7支,废旧子弹203发,雷管374枚,管制刀具69把;检查涉爆单位9家,涉枪单位4家,重点内部单位19家,排查安全隐患16处。三是积极推进“853”工程建设。对全县296处视频监控进行调试,目前全部运行正常,并充分发挥视频监控作用,今年来,利用视频监控提供破案线索21起,通过视频监控直接破获案件6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30名;开展“三官一律”进社区活动,安排了35名机关民警和75名派出所民警进社区(村组),共走访群众2182 户7635人,企事业单位 326家,化解矛盾纠纷924起,发现整改治安隐患196处;为25个社区招录29名社区专职民警,建立水泉、凤麓、老君、桃园四个社区示范警务室,进一步织密社区防范控制网。四是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网上办案,县局对没有录入执法办案系统的案件一律不予审核,并对应用情况每月通报一次,确保执法工作规范化、信息化。五是强化信访案件化解工作。今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90件(次),立信访案件18起,全部办结。领导接访37人(次),二期系统录入32条,网上办结29件;打击处理非正常访案件4件,行政拘留20人。在今年上半年全省公众安全感调查中,我县公众安全感为95.54%,排名全省第二十九位、全市第二位;对公安系统的满意度为81.42%,排名全省第十九位、全市第二位。

谢谢大家!

述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主题公安五个能力建设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市纪委:

按照《关于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冠山管理区党委对照整治内容开展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经过自查自纠,虽然未发现我区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但我区将以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为契机,加强今后日常的提醒、监督和检查,确保我区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上级党委和市委实施细则过程中不走样,推动我区党风政风持续好转。

公安部六项规定自查自纠报告

20xx年以来,我紧密团结***市公安局党委一班人,带领全局民警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及郑州市公安局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反腐败促廉建设放在全局工作中谋划和部署,准确把握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心和着力点,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一年多来,局党委的要求和部署得到很好的落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我本人秉承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干干净净做官、勤勤恳恳为民的理念,在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同时,也更加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始终牢记责任和使命,静下心来,沉下身去,干实事、求实效、出实绩,努力实现“四个满意”的工作目标。

一、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是我们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实现“两个率先”的必然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制定、完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利用开会、谈话等形式,组织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自觉履行监督职责,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促进了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勤政廉政,求真务实,用表率带头作用影响和带动全体同志。始终把“自重、自警、自省、自励”作为座右铭,把“慎初、慎微、慎独、慎欲、慎家”作为行为准则,时时处处严格自律,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一是加强学习,坚定信念。作为副市长,分管部门一些工作,对我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因此,做到刻苦钻研工作业务,更加深入细致、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重点学习了两个《条例》,树立了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定了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提高驾驶复杂局势的能力。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尽快转变了角色,进入了状态,勇挑重担,努力保持分管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开拓性,在继承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创新,在创新中求突破。二是廉洁自律,防腐拒变。古人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有令不从。为此,把严于律己作为自己的操守,慎权慎独,自警自励,谦虚谨慎,时刻提醒自己多做少说,敏于事而慎于言,始终告诫自己用权时要如履薄冰,小心翼翼。在工作中我坚持廉洁自律,不搞特殊化,不接受礼金馈赠,不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没买过一包招待烟,没买过一包招待茶,从不接受分管单位的吃请,在处理违法犯罪上坚持原则,抵制说情风、送礼风,严格按法律办事。我始终以《党章》的要求作为为官从政的准则,严格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始终提醒自己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个人、亲属谋取过私利,没有办过不该办的事,开过不该开的口子。按照“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做到平时经常讲,重大节日特别提,在分管部门中树立了较好的表率作用。三是以身作则,作好表率。为了处理好各项工作的关系,实现工作整体推进,按照“把握全局,统筹兼顾,全面协调,轻重缓急,整体推进”的原则,做到对分管每项工作合理安排,科学部署,同时牢固树立了“实干高于一切,落实胜于一切”的思想,拿出主要精力,不分心、不懈怠、不停顿、不放松、聚精会神地抓落实,提升执行力,确保了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全面落实。节假日我基本在工作岗位上度过,重大有影响案件我全部参与研究、指挥,甚至亲历一线与同志们并肩作战,以好的作风感染队伍、带动队伍、建设队伍,坚持深入基层,了解第一手资料。有针对性的加强队伍建设,对成绩不搞浮夸,对措施重在落实。

三.自省自律,严格要求,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工作中,严格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加强党性修养,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时上报个人有关事项,坚决地做到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同时,始终坚持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没有任何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年度内个人和家庭没有婚丧嫁娶事项及个人、配偶、子女出国并借机敛财等情况;本人没有在企业兼职、领取报酬情况;没有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及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情况;没有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安排的健身、旅游与高消费活动;没有公款公车旅游情况;没有用公款大吃大喝情况;没有参与过赌博等情况;没有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情况;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将应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个人费用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情况;没有超标购买更换小轿车情况;没有在分配、购买、建造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情况;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及借用公款情况;没有投资入股厂矿企业行为。

主题公安五个能力建设心得体会和方法七

一年来,在分局党委和大队中队的统一领导下,我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及十七大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政治坚定、执法公正,努力为担负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将我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有关精神,注重思想政治修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思想意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觉悟,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努力争做一名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民警。

不断向先进典型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做到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而且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时刻约束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尽职尽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团结同志,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一年来,在大队中队领导及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十名,调解纠纷300余起.抢险救灾十余起为人民群众挽回财产损失数万元。同时在自己上班期间加强巡逻摸索一套防“两抢”的工作方式,做到少发“两抢”严防恶性案件发生,在一年上班期间无恶性案件发生,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巡逻辖区的治安秩序稳固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力的净化了巡逻辖区社会风气。

今年以来,我将加强组织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生活中。不仅是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更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各项规则制度,每一天上下班,每一次接处警,每一次接待群众,我都做到严格规范,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在廉政建设中,我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警察,不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自觉维护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一年来,保证了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回顾一年的工作学习,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不够。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公安科技迅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面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将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二是在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有时情绪过于急躁,这是自己政治素质还不够高的表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为明年确定了努力方向是: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要适应新形式下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必须要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深入学习,增强分析问题、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二是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三是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的工作。时刻用周部长四句话为行动指南,以新世纪、新阶段的三大历史使命为己任,深入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丰富警民关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落实到行动中去。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成为一名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合格警察。

主题公安五个能力建设心得体会和方法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