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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从事交通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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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从事交通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七篇)
2023-01-09 13:37:55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最新从事交通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二、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圆整)(不包括甲方已经支付的医药费和交通费___________元)。

三、乙方从事发到现在任然感到头部不适,根据医生建议,后续如果出现与此次交通事故相关的症状,再去医院进行检查,费用由甲方支付。此项条款截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元。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目前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等全部交付给乙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除本协议第三条外),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_____ 乙方签字(手印):_____

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 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

最新从事交通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答辩人: ××,男,汉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答辩人因与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答辩人送达了诉讼副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父亲驾驶的牌号为××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错,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符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事发时,原告父亲所驾车辆时速高达2x公里/小时,远远超过上述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的技术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动车的标准;另外,原告父亲所驾车辆发动机工作容积是否超过36立法厘米,事实不详,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该车辆是否为非机动车。

(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错。

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经过十字路口,驾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通过,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通过,放任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明显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定路线驾驶。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错,并且,原告父亲擅自驾车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酿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发过程中,黄灯亮时,答辩人所驾车辆已越过停车线,正继续通行,这可以从答辩人所驾车辆内设置的摄像机所录视频予以确定,当然,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以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同时,答辩人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左转弯处待转,遮挡了答辩人的视线,原告父亲这时从大货车前方闯红灯高速通过,让答辩人始料未及,纯属意外,这才酿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之后,答辩人立即停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原告父亲进行积极施救。从答辩人以上一系列行为来看,答辩人在通过十字路口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机动车,应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原告父亲存在过错,答辩人没有过错,原告父亲应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是原告父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戴头盔闯红灯,高速行驶,而答辩人正常驾驶机动车,事发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不实,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法庭应一并解决赔偿问题。

(一)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就本案而言,从原告所提供户籍证明来看,其难以证明原告父亲的户籍性质,故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312xx0元(具体算法如下:15644×20=312xx0元),而不是原告所计算的x03x60.00元(401.00元乘以20年)。

(二)原告所主张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有重大过错,并最终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答辩人并没有过错,故答辩人不应再承担或者应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经要求了数额较高的死亡赔偿金,即该死亡赔偿金同时也代表了对原告的精神补偿,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复提出请求,法院依法也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该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由于和死亡赔偿金重合而不能重复计算。

(三)原告所主张其他赔偿费用标准于法无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原告主张医疗费,应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护理费应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后,原告父亲一直在上海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张住宿费没有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故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并且,对原告所主张的清障拖车费、财产损失费因证据不足,答辩人不予认可。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也不应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适当核减。

(四)法庭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就本案而言,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保险公司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时起诉答辩人和保险公司,法庭应一并解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同时,因答辩人家属史昱长期失业在家,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法庭予以适当照顾。

综上,由于本案原告父亲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高速行驶,存有过错,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父亲应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部分责任,也应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请求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与死亡赔偿金重复计算,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也缺乏依据,故法庭应当依法核准。并且,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应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三月十三日

最新从事交通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答辩人:刘x 、男、27岁、汉、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沧州市运河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x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答辩人刘x驾驶宝来牌轿车(牌照号)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与对面王某驾驶的冀j普通货车相撞......

[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最新从事交通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答辩人: ××,男,汉族,××年××月××日生

住所地:××

答辩人因与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上海市××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向答辩人送达了诉讼副本,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父亲驾驶的牌号为××的燃油助动车应为机动车;原告父亲存有过错,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一)原告父亲所驾燃油助动车不符合助动自行车技术要求,应为机动车。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助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主要技术要求:(一)汽油发动机工作容积不超过36立方厘米;(二)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事发时,原告父亲所驾车辆时速高达2x公里/小时,远远超过上述最高设计行驶时速不超过24公里的技术要求,根本不符合助动车的标准;另外,原告父亲所驾车辆发动机工作容积是否超过36立法厘米,事实不详,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进一步确定该车辆是否为非机动车。

(二)原告父亲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原告父亲未戴头盔超速行驶,且闯红灯,存有严重过错。

事发时,原告父亲未戴头盔驾车,是本次惨剧发生的直接原因。车辆经过十字路口,驾车人本应减速行驶,原告父亲不但未减速,还试图高速通过,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另外,原告父亲明明知道前方是红灯,依然驾车高速通过,放任事故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明显存有故意,原告父亲以上所作出的种种行为都存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父亲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不按规定路线驾驶。

根据《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时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二)不准在机动车道上驾驶;(三)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助动自行车;(四)不准驶入机动车专用道路……”

事发时,原告父亲并没有携带行车执照和操作证,存有过错,并且,原告父亲擅自驾车驶入机动车道,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也是酿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答辩人遵守交通法规,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发过程中,黄灯亮时,答辩人所驾车辆已越过停车线,正继续通行,这可以从答辩人所驾车辆内设置的摄像机所录视频予以确定,当然,法院也可以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以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同时,答辩人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有一辆大货车在左转弯处待转,遮挡了答辩人的视线,原告父亲这时从大货车前方闯红灯高速通过,让答辩人始料未及,纯属意外,这才酿成了本次交通事故,事发之后,答辩人立即停车,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对原告父亲进行积极施救。从答辩人以上一系列行为来看,答辩人在通过十字路口的过程中,无任何过错。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机动车,应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原告父亲存在过错,答辩人没有过错,原告父亲应承担责任。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父亲所驾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是原告父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戴头盔闯红灯,高速行驶,而答辩人正常驾驶机动车,事发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应减轻答辩人一方的责任。

二、原告所主张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不实,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法庭应一并解决赔偿问题。

(一)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就本案而言,从原告所提供户籍证明来看,其难以证明原告父亲的户籍性质,故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为312xx0元(具体算法如下:15644×20=312xx0元),而不是原告所计算的x03x60.00元(401.00元乘以20年)。

(二)原告所主张全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父亲有重大过错,并最终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答辩人并没有过错,故答辩人不应再承担或者应免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原告已经要求了数额较高的死亡赔偿金,即该死亡赔偿金同时也代表了对原告的精神补偿,所以原告不能再重复提出请求,法院依法也不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该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由于和死亡赔偿金重合而不能重复计算。

(三)原告所主张其他赔偿费用标准于法无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故,原告主张医疗费,应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护理费应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后,原告父亲一直在上海住院,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张住宿费没有依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故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并且,对原告所主张的清障拖车费、财产损失费因证据不足,答辩人不予认可。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也不应得到法庭支持,或至少适当核减。

(四)法庭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就本案而言,答辩人已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保险公司为同一家公司。而且原告已同时起诉答辩人和保险公司,法庭应一并解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同时,因答辩人家属史昱长期失业在家,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故请求法庭予以适当照顾。

综上,由于本案原告父亲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高速行驶,存有过错,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父亲应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说,即使答辩人须承担部分责任,也应有法可依,而原告就本案所请求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与死亡赔偿金重复计算,其他费用赔偿标准也缺乏依据,故法庭应当依法核准。并且,答辩人家庭经济困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应予以适当照顾,同时应一并解决本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问题。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三月十三日

最新从事交通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同志们:

刚才,安全处童处长传达了国务院安委办、杨部长在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部里的两个明电四个文件精神,运输处和建设处分别对道路、水路运输和公路管养、在建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大家要认真贯彻落实。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警钟常鸣,认清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面临形势

の年以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情况总体稳中向好。

但今年以来,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重较大。1至3月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32起,受伤590人,直接经济损失172.32 万元,死亡132人,其中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59起,占道路交通事故的13.66%;死亡23人,占 17.42%。

相继发生的定安“1.30”小轿车与油罐车追尾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文昌“4.10”春游车辆侧翻事故,导致8名小学生死亡,16人受伤。这两起事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特别是“4.10”车辆侧翻事故,发生在博鳌论坛年会期间,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些事故的发生再次暴露出,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旅游包车客运运管监管上还存在漏洞。一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技能较低和应急操作处置技能不强;二是企业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教育不重视,车辆技术状况差,设备设施陈旧及违法违规作业;三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主要表现我省部分桥隧安全设施、消防、通风、照明等不标准、不规范,全省应急救援设备不足,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三无渡船”大量存在,农村公路路况普遍差,等级低,安保设施欠缺等。尤其是隧道问题,已被国务院安全督查组通报整改;四是相关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力、监督不到位,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的行为时有发生。

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安全可靠、便捷舒适有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受重大节假日小客车免费通行政策的实施影响,省客运量迅猛增加,人流密集、流动性大,加之恶劣天气等复杂状况,我省交通安全防范更加困难,安全保障压力越来越大。今年春节期间琼州海峡拥堵及这次春游车辆侧翻事故,再次把我省交通安全生产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们要牢固树立“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看待、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看待、把隐患当成事故看待”理念,我们决不能有所松懈,必须充分认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到清醒有为。

二、真抓实干,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动摇。对于交通运输行业来说,离开安全这个前提,各项工作就会失去意义。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生产是交通运输改革发展的首要任务,是推进交通运输大发展的保障,是衡量人民满意交通的标尺,抓好安全生产就是对党和人民群众负责。要科学认识、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安全与速度之间的关系,坚决守住安全是底线、安全是红线的思想防线和责任防线。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是紧抓责任落实不放松。讲安全就是讲政治、讲大局,业务工作做得再好,安全工作不到位,发生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也是一票否决。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工作原则,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业管理机构要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从业人员的自律责任。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加大检查指导和督促监管工作力度,消除安全监管盲区。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省、市、县各级的监管责任,生产、建设、运输、经营企业的责任都要分清楚,落实到位到岗。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承诺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三是优化工作机制不守旧。机制创新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生命线。全省要大力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实现安全生产达标。要力争今年6月底前客运、危货运输企业全部达标。同时,还要不断探索创新与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安全标准化评定结果,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要研究制订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按企业规模、经营性质进行分类评估考核、监督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责任追究、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黑名单管理和企业安全费用投入等规定,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的要求,抓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和责任追究。

四是提高业务能力不懈怠。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人、车(船)、路、环境四个方面,其中人的因素排首位,如果人的问题解决不好,再好的车(船)、道路、环境也难保安全。对此,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体系,深化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方法,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同时,要完善岗位从业资格制度,严格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的岗前、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特别要以车船驾驶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一线人员为重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和实际操作演练,切实提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基本功水平和综合素质。在从业人员中逐步形成“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生命高于一切”的道德价值、遵纪守法的思维定势、遵守操作规程的行为方式,一旦发生事故,要树立先“先救治旅客”的职业操守,确保旅客生命安全。

最新从事交通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答辩人:李某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

答辩人兹就杨某等7位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即20xx永民初字第1050、952、1052、1053、997号等案号)答辩如下:

答辩人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没有异议,7位原告依法成立的诉讼请求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险强及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有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答辩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车辆甘n和车辆甘警车在交强险责任范围承担无责赔付本案伤者对应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

二、7位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1、答辩人已经承担了7位原告部分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等费用(具体详见被告李某支付给7位原告费用清单表),原告主张的自费药物应当由各位原告本人承担,答辩人请求法院审查7位原告用药清单上的药品合理性。

2、答辩人对6位原告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和依据有异议,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20xx年10月7日)有效的法律规定处理。马某、杨某2位原告的残疾程度鉴定书有异议:马某在事故发生后有且只有一次于20xx年10月7日---20xx年11月14日在xx省xx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资料出院诊断结论为头部外伤、全身软组织损伤、梨状机综合症,没有任何骨折显示,而其20xx年11月以腿部骨折作伤残鉴定,与本案交通事故马受伤情况没有因果关系(即没有关联性),法庭不应采信。杨伤残鉴定机构主体不合法,根据20xx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不应采信该鉴定意见。

3、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误工费和护理费有异议,因为计算标准过高,就应该按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基本标准计算;计算时间过长,应该按实际住院天数和出院时医嘱天数为准。

4、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均有异议,应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计算或者按照当地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予以确定。

5、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的交通费均有异议,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据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和用途,以及交通产生的具体时间,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6、答辩人对杨某的后续治疗费18700元和、徐某的后续治疗费10000元均有异议。二位原告主张的续医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是不确定的数据,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请法院不予支持。

7、答辩人对杨某陪员床费390元、美容线便盆材料费70元、复印费50均有异议,请法院不予支持。

8、答辩人对马某等7位原告的收入证明以及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采用单位的书证均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原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没有爱伤前一年平均工资证明,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没有纳税证明,或者没有社会保险证明。人民法院不应采信,建设按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基本标准计算。

总之,7位原告的部分诉请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三、答辩人除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元外,并先行预付原告赔偿款项,该款项应从原告应得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详见具体详见被告李某支付给7位原告费用清单表和被告李某的证据材料清单)。

四、答辩人依法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险。因此,本案依法由答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且由本答辩人已经垫付及先行预付的赔偿款项,应由保险人向本答辩人支付保险赔款。

五、本案伤者的赔偿费用如果超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赔偿费用请xx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法定车主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马光成、欧跃东、秦福灵、杨学萍、徐天元等7位原告主张的诉讼费用合理分摊到被告承担的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特此答辩

答 辩 人:李某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李律师

20xx年11月17日

最新从事交通辅警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甲方:某男妻,女,系某男妻子。

对方:

乙方:某水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丙方:某建筑工程公司。

代表人:某某

丁方:某某,男,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关于某男于20__年5月日陪同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前往西藏自治区途中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赔偿事宜,甲、乙、丙、丁四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下述协议内容自乙方、丙方、丁方中任何一方或二方或全部作为合同对方当事人(为方便行文以下称对方,对方即包括乙方、丙方、丁方中任何一方、两方、三方,其中丁方本人签字表明是丁方本人,丙方的签字应由丁方或丙方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才能表明是丙方)和甲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在签字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一、关于赔偿金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照顾甲方为原则,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300000元(叁拾万元)。

二、关于某男的遗体处理及后事处理中有关问题:

某男的遗体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责从事故发生地迎回某市和处理后事,费用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甲方同行两人的费用,并给予每人每天300元的补助和给每人购买价值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或类似保险。

自某男死亡之日起至某男后事处理完毕后六个月,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某男子女的托管费用、家属护理费用、营养费、监护费、误工费,五种费用每种费用按每月按500元计。

某男的妹妹、妹夫及其子女来某市办理丧事期间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各项损失计10000元,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

办理某男丧事期间,某男母亲的医疗费用,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5000元。

某男在事故发生时随身携带的价值20__元的物品,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责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则按20__元予以赔偿。

三、关于尚欠甲方费用:

对方(乙方、丙方、丁方)给付拖欠甲方的取暖费、独生子女费1865元。

四、关于甲方的工作安排:

对方(乙方、丙方、丁方)保证除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现在的工作岗位从事工作、待遇不变,并与国家或同行业或企业关于该岗位待遇的调整保持按最高标准的同步。

如甲方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对方(乙方、丙方、丁方)应保证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待遇(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待遇等和其他在职人员所享有的利益)不低于调整前工作岗位的待遇,并保证与国家或同行业或企业关于该岗位待遇的调整保持按最高标准的同步。

如甲方自愿离开现在工作单位,对方(乙方、丙方、丁方)应按30年减甲方工龄尚余的年限,按每月500元、每年6000元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五、关于甲方生母及胞弟的赡养、扶养问题:

某男原负担甲方生母及胞弟的赡养、扶养事宜,某男原每月负担每人500元,每年计12000元,负担至两人死亡止,现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按20年负担。

六、关于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责任问题:

为保证甲方的权利不被损害,对方(乙方、丙方、丁方)中,如有两方以上在协议上签字,则签字方共同对甲方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连带赔偿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七、关于协议履行时间:

本协议中约定给付的款项应于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和履行。

某男遗体在前款义务履行后十五日内迎回。

八、关于与处理事故的国家机关配合过程中发生费用的问题:

在处理某男死亡事故过程中,各国家机关收取的各种费用以及为配合国家机关处理事故所支出的所有费用,由对方(乙方、丙方、丁方)负担。

九、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如任何一方未按协议履行约定义务,除应继续履行约定义务外,还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0000元(拾万元),并按协议第一条所确定的给付金额,按日千分之三赔偿对方损失。

十、关于诉讼及代理费用问题: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并赔偿原告自支出该费用之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息的利息。

因对方违约造成原告诉讼的,诉讼前的法律事务咨询费用、诉讼中的代理费用和取证费用由(根据咨询合同、代理合同等合同确定)违约方承担,并赔偿原告自支出该费用之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息的利息。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持一份,如各文本发生冲突,以甲方未经修改、涂改的文本为准。

十二、对本合同的解释应以语句的前后一致、畅通,逻辑一致,并保证方便和有利于维护、实现甲方的权益的方法进行。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

丁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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