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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案件阅卷心得体会和感想 公安行政案件阅卷心得体会和感想范文(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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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案件阅卷心得体会和感想 公安行政案件阅卷心得体会和感想范文(九篇)
2023-01-09 14:40:10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关于公安行政案件阅卷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的有关规定,特命令:

一、给予在公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7名个人各嘉奖一次,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给予在执法工作中列本序列季度排名第一的3名案件主办人各嘉奖一次,颁发证书和奖金;

此令。

局长:

政委:

x3年9月10日

关于公安行政案件阅卷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_______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___________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__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a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a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__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a.c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__年8月1日至20__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a的主张【a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20__)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a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__)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b”(实际是a)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__】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__年7月28日,a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a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20__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__)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a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a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县公安局怎么写立案行政复议书请参考以上的法律依据,谢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公安行政案件阅卷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公(交)决字[ ]第 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其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档案编号: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 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__ 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在________________实施 _______________ 违法行为(代码__________ )。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明。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_______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_______________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记12分。

暂扣驾驶证_____月 驾驶证是否转递:□是 □否

吊销驾驶证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 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 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联,一联交被处罚人,一联存档

关于公安行政案件阅卷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答辩人: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经二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市长

现就原告隗某某等人诉答辩人行政不作为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原告在诉状中编造、歪曲了事实

原告在诉状中称:“历城区人民政府为了占用原告转正名额,虚构东风铁矿被被告批准关闭的事实,擅自下文并动用公安强迫清退原告回乡”——答辩人注意到,原告的这一陈述内容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

实际情况是,东风铁矿早已于1982年被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包括原告等人在内的铁矿工作人员均被作了妥善安置,原告等人作为该矿曾经的临时工,对此是知悉的、同意的,并且接受了安置条件。

二 原告的投诉请求已经得到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

1 原告的主要投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原告的请求主要有两项:

第一,撤销历政发[1982]125号文件;

第二,为自己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以下两点:

一是计划内临时工不应被辞退;

二是东风铁矿没有被关闭。

2 原告于20xx年12月17日向答辩人邮寄《请求》之前,曾两次通过信访途径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问题,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均已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复查意见

原告的第一次信访过程:

20xx年,原告等人曾以“计划内临时工不应被辞退,历城县政府执行文件错误,东风铁矿没有被关闭,自己应当享受退休待遇”为由向济南市历城区经济贸易局提出信访请求。20xx年12月19日,济南市历城区经济贸易局作出《关于原历城东风铁矿临时工韩作亮等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地答复原告等人:信访人(即本案原告等人)要求解决的信访事项无政策依据。

原告的第二次信访过程:

20xx年,原告等人又以上述事实和理由向历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请求,历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法作出了答复。

原告对历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答复不服,向历城区人民政府请求复查。20xx年7月21日,历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历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3 对于原告上述信访,答辩人已给出了最终复核意见

原告等人对《历城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仍然不服,又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答辩人)请求复核。20xx年9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20xx]2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决定“维持历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隗开喜、韩作亮等人的信访复查意见。”

三 原告于20xx年12月17日向答辩人邮寄《请求》的行为是第三次信访投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前两次相同

原告第三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计划内临时工,不应被辞退,东风铁矿没有被关闭”——而这恰恰是原告前两次信访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属于重复信访!

四 答辩人不再受理原告《请求》的行为合法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综上所述,在信访请求得到复核意见的情况下,原告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答辩人提出请求时,按照法律的规定,答辩人不再予以受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济南市人民政府

20xx年5月6日

关于公安行政案件阅卷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近期以来,全局民警紧密围绕公安重点工作、中心工作,立足岗位奋勇拼搏,在侦查破案、服务群众、规范执法,稳妥快速处理突发性事件以及细致做好警卫安保等各项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保持了社会治安的稳定,推进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发展,得到了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称赞,赢得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信任和支持。工作中,涌现出一批锐意进取、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的有关规定,特命令:

一、给予在公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7名个人各嘉奖一次,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给予在执法工作中列本序列季度排名第一的3名案件主办人各嘉奖一次,颁发证书和奖金;

此令。

局长:

政委:

x3年9月10日

关于公安行政案件阅卷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答辩人:xx市沈河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系本局局长。

答辩人对原告提起的撤销行政处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对于行政处罚的职权问题。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原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第十五条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我局有职权对其进行处罚。原告提出其为经济纠 纷,我局无职权处罚,但实际上,经济纠纷是其违法行为的原因。原告带人将他人合法财产强行破锁变卖,已经超出了经济纠纷的范围,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因 此,我局有权对其单位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二、关于原告的行为是否为寻衅滋事的定性。

原 告在第三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第三人的柜台强行破锁,并进行变卖。寻衅滋事,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骂、追拦他人,强拿硬 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在本案中,原告组织单位成员占用他人私有财物,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至于是否在公众场 合,代理人认为,卖场是一个公众场合,无论是在白天人多时,还是夜间人少时,都不会变更其公众场合的性质。因此,原告的行为属于我局认定的寻衅滋事的行为。

三、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

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之所以05年立案,0x年才进行处罚,因为我局认为其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因此进行了刑事侦查,但经过侦查后发现其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之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因此,我局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四、关于法律适用。

我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原告进行治安处罚,因为其行为发生于x5年,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实施,虽然行政行为是在x年作出的,但我局仍依据行为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符合法一般无溯及力的法理的。因此我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答辩人:xx市沈河区公安分局

年 月 日

关于公安行政案件阅卷心得体会和感想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能给我这次述职报告的机会,我倍感荣幸!新年伊始,万象更新,在这崭新而充满挑战的20xx年,我回望走过的一年,有难以忘怀的欣慰,也有不堪回首的往事,公司员工述职报告。回顾过去,展望未来,使人警醒,使人明智,催人奋进。所谓“志当存高远,真诚写春秋”。20xx年5月我由一个初出茅庐的应届毕业生加入昱龙公司花溪分公司这一大家庭,刚入公司什么都不懂,是领导的悉心教导和同事的包容使我很快融入到这个大家庭中,很好的完成了由学生到公司职员的转变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在公司的正确领导及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始终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xx年以来的工作从三方面作如下汇报:

20xx年,本人切实做到:

1、遵守公司一切经济制度,遵守法律法规。

2、积极响应财务要求,做好总台现金上缴的及时性与全额性。

3、在收银员与晋升为主管后的工作中,做到结账有理有据,并在遇大团队期间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

4、针对免费房和自用房使用的管理上,做到经办人签字,领导认可。

5、做好前厅运作上的物资节约工作。

1、时时做到微笑服务;

2、热诚的为客人介绍我生态园的相关情况,做到不厌不烦,述职报告范文《公司员工述职报告》

3、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领导交代的工作也做到了及时有效。

4、同事之间做到团结友善,和睦相处,相互督促,相互学习。

至20xx年5月24日以来,我部门经营现金1853790元。前厅部在人员不断更换的情况下,仍然圆满的完成酒店交给的各项接待任务,全年共接待了大团队35个,会议无数次。与此同时,对接待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及时有效的记录和改正,确保我部门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做好防范与加强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酒店实际情况前台工作人员24小时开机,随时准备为入住宾客服务,时时微笑服务,切实做到宾客入住及时有效。对于团队接待工作,认真做到提前下订单与餐厅沟通,及时上报领导,做好接待的前期准备工作。前厅卫生做到干净整洁。前台按照公安局的规定对每个入住的客人进行入住登记,并输入电脑,认真执行公安局下发的通知,对每位住客的贵重物品进行提醒寄存。

新的一年已开始,我将以新的精神面貌和实际行动向宾客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贯彻“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

最后,我想用如下这段话结束我的述职报告:“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只有不断的强化进取和竞争意识,在工作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才能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才能促进学习和事业的进步,才能实现工作和生活中的美好理想。

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请予于批评指教。

关于公安行政案件阅卷心得体会和感想八

分局各单位:

在x1年第一季度公安工作中,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在刑侦打击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涌现出一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鼓舞士气,经分局研究决定,给予林中山等6位同志通令嘉奖。

盖山派出所

刑侦大队

交巡警大队

经侦大队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再接再厉,为维护辖区安定稳定,积极构建平安仓山作出更大贡献。

此令

公安局长:

x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公安行政案件阅卷心得体会和感想九

答辩人渭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庞建军 局长

被答辩人渭南市临渭区某某村一组

负责人 刘某某 组长

答辩人因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作出的《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渭国土(监)字(20xx)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1、《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在今年的五月份,我局接到某某村一组部分村民的举报材料,称所在村组组长刘某某以搞新农村建设为名,在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房屋建设。随即,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我局立案查处,经过调查,被答辩人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占用土地9。642亩,从20xx年3月开始建设,现已建成45间房屋。虽被答辩人称持有临渭区城建局的新农村建设规划批复,但至今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及村民建设住宅批准手续,严重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同时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及第44条的规定。据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非法占用耕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认为,正是由于被答辩人具有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擅自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及村民建设住宅批准手续,明显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及第44条的规定,并且 针对被答辩人的行为,适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和《土地管理法》第76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故针对被答辩人的违法事实与处罚,适用上述法律十分准确。

3、《处罚决定书》处罚适当。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非法占用耕地事实客观存在,且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村民强烈要求“还我耕地,我们要生存”,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和《土地管理法》第76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依法作出退还耕地,拆除房屋,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对该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答辩人之所以作出以上处罚,根据规定,退还土地,拆除房屋,恢复耕地是强行规定,任何人不得改变适用;答辩人在处罚时,没有适用最高限作出罚款,考虑到被答辩人的动机、给其一个改错的机会。因此,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适当。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渭国土(监)字(20xx)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十分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对其处罚客观适当,故应依法维持《处罚决定书》。

二、赔偿经济损失236万元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称,其在新村规划建设中的经济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行为有密不可分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还认为,如果没有答辩人的批准和失职失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绝不会仅凭“新农村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占用本村土地为村民建房。答辩人认为,对被答辩人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我局至今没有作出任何批准用地手续,被答辩人所称的答辩人的答复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失职失查行为与其损失有关,答辩人固然具有检查违法用地的职责,被答辩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归结到行政机关的未及时检查。根据其推理,任何一个杀人的受害人都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赔偿,这样岂不滑稽?正是由于被答辩人没有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自己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答辩人不可能承担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渭国土(监)字(20xx)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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