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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卡点心得体会和感想 校园公共场所文明建设心得体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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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卡点心得体会和感想 校园公共场所文明建设心得体会(二篇)
2023-01-09 15:40:34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主题公共场所卡点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根据市局、市疾控、市卫生监督所、市妇保所等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我院成立了以院长兼党支部书记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项目办公室,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

今年以来,我院定期不定期的对村卫生室人员进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培训,并多次进行督导检查,保证了各项公共卫生工作按照计划完成。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截止9月20日全镇常住人口29023人,共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8565份,建档率98.4%,其中高血压管理档案2815份;2型糖尿病管理档案539份;儿童保健管理档案份;孕产妇管理档案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档案199份;65岁以上老年人管理档案4947份。

2、居民健康档案维护管理

20xx年度,我院高度重视健康档案的维护管理,截止到9月20日,近一年来健康档案有动态记录的是25975份,占健康档案总份数的90.9%,无动态记录的2590份,无动态管理率9.1%。

(二)健康教育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根据市疾控中心的统一安排,我院共累计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74234份,内容包括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台历、健康金钥匙、扩大免疫规划等。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20xx年度我院共设置健康教育宣传专栏1个,即门诊大楼健康教育宣传栏,行政村卫生室健康教育宣传专栏12个,每个月更新一次,累计更换156次。

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积极开展以结核病防治宣传日、肿瘤宣传周、世界无烟日、爱牙日、高血压宣传日、糖尿病宣传日、艾滋病防治宣传日等为内容的健康教育咨询活动,截止到9月20日,累计举办公众健康教育咨询活动17次。

4、举办健康教育知识讲座

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以防病、治病为目的的各类健康知识讲座91场次,累计参与人数1648人次。

(三)计划免疫

为适龄儿童应建立预防接种证141人次,实建立预防接种证141人次,免费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麻风、麻腮风)、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白破二联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共接种7796人次,接种二类疫苗人1234人次。发现及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46例,对辖区内计划免疫疫苗预防疾病进行主动监测,本年度无计划免疫相关传染病病例发生。

(四)儿童保健管理与健康情况

积极开展6周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新生儿访视工作,20xx年度对109名新生儿进行了访视,新生儿访视率100%,对1050名0—6岁儿童进行了保健管理,保健管理率100%,保健覆盖率100%。

(五)孕产妇管理与健康情况

1、孕产妇管理

今年我镇共有新婚妇女数107人,管理新婚妇女数107人,管理率100%,早孕建卡数102人,建册率95.3%,早孕检查102人,早孕检查率95.3%;产前检查107人,产前检查率100%,产检次数535人次;产后访视107人,产后访视率100%。产后访视次数692人次。

2、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妇女两癌筛查工作,今年我院宫颈癌筛查数1200人次,保质保量完成了上级部门的相关任务。

(六)老年人保健

本年度累计管理4947名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全部进行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免费为位老年人进行体检,体检率达到80.93%。此次体检除一般体格检查外,还积极开展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空腹血糖、肝功能等辅助检查。对查出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纳入慢性病规范管理,对查出的其他异常情况反馈给本人,督促其进行复查或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进行确诊、治疗。

(七)慢性病管理

慢性病管理,主要是针对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健康指导。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随访的同时免费为慢性病患者提供随机血糖监测,并针对辖区慢性病人群开展连续科学的健康评估、干预措施等,并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

20xx年度我院共规范管理高血压病人2815人、2型糖尿病病人539人,肿瘤病人342人,其他慢性病人466人,并按照相关服务规范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随访、监测,规范管理率100%。

(八)重性精神病管理

加强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测与随访,累计发现26例重性精神病患者,并每个月开展对辖区内确诊的199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累计随访2356人次,积极做好随访记录及健康指导。

(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以及传染病报告与处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了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居民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了辖区居民传染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截止9月20日共及时报告登记传染病19例,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十)卫生监督协管

在市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机构卫生等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1、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准入制度,20xx年度对3家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发放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对2家符合要求的公共场所经营发放了卫生许可证,对5家餐饮服务经营单位、1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了复核换证。

2、开展对餐饮、公共场所等重点行业的巡查与监管,20xx年度累计发放监督意见书105份,监督笔录42份。

3、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和健康教育指导工作,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共累计出具巡查记录表10份,监督意见书11份,监督笔录5份,传染病防治指导意见书1份。

4、加强医院、卫生室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每年开展对医院、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工作,20xx年度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累计巡查次数22次,出具监督意见书15份。同时重点对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罚制度,在今年的检查中对相关卫生室不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擅自将医疗废物进行焚烧的现象进行了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各500元的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

1、健康管理团队契约式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的服务能力,促进服务模式的转变,建立稳定的城乡居民服务关系,我院于今年3月在叶兴村全面推进健康管理团队契约式服务模式,实行"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实行网络化管理。截止到9月25日,我院对叶兴890户、2251人累计签约了846户、2143人,签约率95%。

2、全科健康管理团队下乡情况

年初,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要求,制定了健康管理团队工作意见、团队绩效考核方案,对相应的10个全科健康管理团队进行了人员微调,同时根据工作意见要求每个团队每个月不少于4次到村级为村民提供健康宣教、卫生保健咨询、重点人群随访等服务。截止9月底,共累计下乡123次。

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从总体上已经步入了正常运转的轨道,但从考核、督导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宣传不到位,制度、措施不到位。特别是有些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认识不够,个别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配合不够,工作流于形式,在相关数据、信息方面自己编造,缺乏真实性、逻辑性,慢性病人管理有的随访不及时;有的在随访的同时未做随机血糖检测;有的未对辖区慢性病患者的健康问题进行分析及实施干预措施和效果评价。

2、公共卫生专业人才的缺乏、乡村医生年龄偏大等原因导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工作难以规范,服务能力难以提高。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础信息上报不及时。部分村卫生室不能按规定及时上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

来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重点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抓整改抓落实,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职责。

各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职责,及时分析汇总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确保项目工作全面有序健康发展。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健康意识。

要充分利用全科医生团队下乡进村入户的机会对群众进行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改变部分群众的不良生活习惯,加强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国家的相关惠民政策,努力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

3、针对日常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紧密结合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积极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卫生监督所等业务部门沟通,努力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

主题公共场所卡点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

第三条 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 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 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

第七条 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八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

(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

(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

(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

(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

(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中毒的。

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认。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考核批准。

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书。

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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