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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及感悟 监督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及感悟总结(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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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及感悟 监督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及感悟总结(二篇)
2023-01-10 07:06:36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主题监督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自去年村级组织换届后,全乡 个村(居)委都村务监督委员会,每个村务监督委员会设成员 名,其中主任1名,委员 名,全乡共 人。所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党员 名,占 %,非党员名;占 %;男 人,占 %,女人,占 %;年龄结构:35岁以下 人,占 %,35-50岁 人,占 %,50岁以上 人,占 %;文化结构:高中(中专)以上 人,占 %,初中 人,占 %,小学人,占 %。

1、抓宣传,选好干部。一是做好了宣传动员和选举巡视巡察工作,广泛收集民意,排查不良苗头,坚决杜绝拉票贿选行为;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了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要求,严格执行“十不选”,确保选举活动不变通、不走样,符合法律要求;三是做好了审核和公示公开工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选出政治过硬干部、群众信任干部、能力出众干部,为全面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实现全乡经济社会事业又快又好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保障。

2、抓培训,提高素质。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培训”的形式,通过乡村干部培训班和乡村务监督委员会培训班,不断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村务监督、“三资”管理公开监督平台、脱贫攻坚政策等方面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综合素质。换届以来,共举办期培训 人次。

3、抓管理,提升水平。一是明确职责,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切入点,通过宣传中央、省、市关于村务监督,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文件精神和撰写工作日志等方式,实现村级党风廉政建设有人抓、有记录、有效果。二是强化监督指导,乡纪委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指导,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答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切实增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担当意识。自去年村“两委”换届以来,乡纪委共督查了 次,提出问题 个,整改问题 个。

近年来,我乡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方面做出了一些成绩,但与省委、市委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不会监督的问题仍然存在。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文化水平不高,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参差不齐,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认识不全面,业务能力低,运用能力不强。二是不愿监督的问题普遍存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经费、工资补贴相对偏低,待遇没有长效增长机制,导致村务监督委员会主动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三是不敢监督的问题时有发生。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过度依赖村“两委”,怕困难、怯情面、畏权势,不敢动真碰硬,缺乏主动监督的信心。四是基础保障存在差距。大部分监督委员会都与村“两委”一同办公,没有专门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监督工作开展难。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强化思想教育和作风教育,一方面强化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等业务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基础保障。严格按照省、宜春市和樟树市的相关要求落实好工资待遇、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确保日常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是加大问责、追责力度。严格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针对出现“怕、慢、假、庸、散”五个方面的问题,既要追究监督委员会责任,也要追究村“两委”干部责任。

主题监督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干、纪委监察、劳资部门执行。

对因区、队长失职失查、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员工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焦化、电力、化工、建筑、机修、洗选加工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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