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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大学遵纪守法心得体会和感想 大学生遵纪守法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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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大学遵纪守法心得体会和感想 大学生遵纪守法心得体会(5篇)
2023-01-10 08:57:47    小编:ZTFB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公民大学遵纪守法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殷红的血液是生命的源泉,健康的血液是送给患者最温暖的礼物。当您献出一袋承载着爱心的血液时,您可能就会拯救一个濒临垂危的生命,挽回一个因疾病摧残而可能破碎的家庭。因为血液的源流,生命才得以不息;因为爱心的奉献,生命更以旺盛;生命呼唤血液,爱心需要奉献。

信宜市无偿献血委员会将于20__年11月7日(星期三)下午2:30在合水镇政府一楼大厅开展无偿献血活动。在此,倡议我镇各位党员干部、广大群众,伸出您的双手,奉献您的大爱之心,挽救濒临垂危的生命。送人玫瑰,手留余香,我们期待您的参与!

每一份献血都是生命的礼物!向光荣的无偿献血者致敬!

献血时间:

20__年11月7日下午2:30

献血地点:

合水镇政府一楼大厅

温馨提示:

1、献血者每次献血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警官证、士兵证,没带有上述证件,不能参与献血),第二次以上献血者请同时带上献血证。

2、年龄:18—55周岁的适龄健康公民(既往无献血反应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3、体重:男性50公斤以上,女性45公斤以上。

4、献血前一天晚上要保持充足睡眠,献血当天多饮水,可进食白粥、馒头等清淡食物,不要空腹献血。

5、一周内患重感冒、发烧和女性经期或经后2天内暂不能献血。

6、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7、有乙肝病史者永久性不能参加献血。

信宜市合水镇人民政府

推荐公民大学遵纪守法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1、节约用水,从一点一滴开始。

2、共沐蓝天碧水,共享绿树鲜花。

3、生物需要水,生命离不开水。

4、节约用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5、人人节约一桶水,世界多出一个淡水湖。

6、一滴清水,一片绿地,一个地球。

7、水是地球的动脉,爱惜水从小事做起。

8、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9、水,貌似微不足道;实则举足轻重!

10、节约用水,要从小事做起。

11、节约用水是职责,绿色地球更美好。

12、淡水在减少,浪费可不好。如果不节约,后果可不小。

13、节约一滴清水,还原一片绿地。

14、拧拧水龙头,让细水长流。

15、水资源是有限的,生命之河是无限的。

16、小手拉大手,节水大行动。大家动起来,节水社会现!

17、水,跟生命一样珍贵无比,请好好珍惜。

18、水养千万家,节约靠大家。

19、爱护水源,从你我做起。

20、水是生命的源泉、工业的血液、城市的命脉。

21、如果不节约用水,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将是你的眼泪。

22、每天节约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

23、刷牙少用一口水,洗脸少用一杯水。

24、水是生命的乳汁,节水、爱水、惜水,让水永远伴我们成长!

25、开源节流,滴水成洋。

26、节水、爱水、惜水,人人护水,造福后代。

27、节约用水不是口号,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行动。

28、人体有%是水份,节约用水,尊重生命。

29、节约用水,让山更青,水更蓝,让生命更旺。

30、人人节约一滴水,汇成清泉润世界。

31、科学用水,自觉用水,做爱水小公民。

32、节约水资源,是我们的责任。

33、树立人人珍惜、人人节约水的'良好风尚。

34、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35、世界缺水、中国缺水、城市缺水,请节约用水。

36、一滴水让小树生长,一杯水让森林成长。

37、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38、人人珍惜一滴水,处处留得一片春。

39、今天省一滴水,明天省一升水,就是为下一代造福。

40、水儿珍贵,珠滴莫浪费。

41、珍惜每一滴水,让地球妈妈不再哭泣。

42、水,生命的源泉,合理用水,自然和谐。

43、水是大地母亲的一部分,也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44、珍惜用水,否则我们将用眼泪洗脸。

45、节约水吧!水是生命的能源。

46、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47、保护水资源,生命真永远。

48、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49、节约用水,重在合理用水,科学用水。

50、生活重细节,节水在点滴。

推荐公民大学遵纪守法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三月阳光明媚,三月万物复苏,三月,文明礼仪之花将在你的举手投足、音容笑貌中绽放。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文明礼仪是我们学习生活的根基,是我们健康成长的臂膀。千学万学学做真人,学做文明人,学做社会人。没有了文明,就没有了基本的道德底线,那我们纵然拥有了高深的科学文化知识,对人对己对社会又有何用?

我们要树立现代文明意识,争做文明人;勇于向陋习开战,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在此,我向全校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1、将微笑进行到底:

师生见面先微笑,敬个礼来问声好。

见到长辈笑盈盈,真心诚意来帮忙。

2、将右行进行到底:

让出半边给他人,安全礼让真时尚。

习惯养成靠坚持,相互提醒共受益。

3、将文明进行到底:

公共场合莫喧哗,言谈举止重文雅。

没有急事不奔跑,休闲之时莫吵民。

4、将宽容进行到底:

君子动口不动手,有话坐下好好说,换个角度看世界,理解万岁欢乐多。

5、将关爱进行到底:

你有困难我来帮,我有喜讯共分享,同窗情深似手足,师生互爱乐融融。

6、将责任进行到底:

小小岗位责任大,诚信第一是关键,事情交我请放心,尽心尽力来完成。

7、将奉献进行到底:

付出不为求回报,众人拾柴火焰高,人人献出一份爱,世界变得更美好。

在校园里,我们是文明的学生;在家庭中,我们是文明的孩子;在社会上,我们就是文明的使者、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公民。老师们、同学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满怀热情地投入到“文明礼仪活动节”活动中去,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团结一心,共同努力,让二校成为文明之花遍地盛开的花园,成为环境优雅的学习乐土。

倡议人:

日期:

推荐公民大学遵纪守法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为认真开展“公民道德建设月”活动,我校按照“以点带面、以月促年、积极行动、务实高效”的工作思路,在全校掀起一个公民道德建设热潮,进一步推动我校公民道德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我校坚持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以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学校、社区、家庭为基地,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富有特色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抓引导,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系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多年来,我校始终要求各位教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全方位的加强道德知识、情感、意志、行为的系统教育。根据新课程改革的理念,我校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教育研讨,深度挖掘各科教材的德育内涵,把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分年级、分层次、有计划地融入各科教学内容之中,形成了全员参与道德教育的良好氛围。

围绕"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我校积极宣传本校各班的“精神文明小标兵”、“诚信好少年”的典型事迹,并组织全校老师学习共产党员标兵的先进事迹,进一步强化全校师生的爱国主义思想和集体主义精神,树立诚实守信、文明礼貌的校风,营造浓厚的环境与文化氛围。

(二)抓活动,拓展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载体

社会实践活动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载体。我校围绕全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学校教育的有机补充和深化,结合不同层次青少年的心理特点,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富有实效性和吸引力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积极开展“三百”教育活动。

我校大队部向各个中队发出号召,在我校各个中队广泛开展"看百部优秀影片、读百部优秀图书、唱百首优秀歌曲"为主题的"三百"教育活动。在各位中队辅导员的组织引导下,各个中队的少先队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教育活动活动,把学生的视野吸引到读书教育活动中来写读书体会和观后感等,使我校各班的学生的思想感情得到了熏陶,精神生活得到了充实,道德境界得到了升华。

2、广泛实施争创"四小"工程。

本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我校在各个中队广泛实施了争创"四小"工程:

一是开展了学英模、树规范,争做"小标兵"活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加强了学校校风校纪建设,使公民道德规范细化入心,并落实到每一名青少年的日常行为中。

二是开展了学习环保知识,争做"小卫士"活动。依托环保教育基地,引导中小学生学习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建设美好家园。中小学生参加了争当"小卫士"活动,开展了"清理口香糖"、"拾捡白色垃圾"、"清除野广告,城市更美好"、"护河行动"、"清理街道卫生大行动"、"回收废旧电池"等系列活动。

三是开展了奉献爱心,争做文明"小伙伴"活动。开展勤工助学、爱心助残、城乡小伙伴手拉手等团结互助活动,引导广大中小学生付出一份爱心、收获一种品格,在活动中体验真情、感悟人生。

四是开展诚实守信,争当"小主人"活动。围绕培育学生的主人翁精神,广泛开展"诚实守信,做小主人"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征集诚信格言、制作诚信格言展牌、建立"诚信"档案、开设"诚信考场"等适合学生学情的富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培养学生做诚信学生,做城市、学校的小主人。

推荐公民大学遵纪守法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代表: 组团社: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 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 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邮编: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1:出境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龄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身体残疾 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组团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以 下 各 栏 由 组 团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营业部名称 组团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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