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自治区文明校园心得体会报告 创建全省文明校园心得体会(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0 15:42:29 页码:14
自治区文明校园心得体会报告 创建全省文明校园心得体会(4篇)
2023-01-10 15:42:29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自治区文明校园心得体会报告一

党的xx大将于20xx年10月15日在北京隆重召开,做好这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今天我们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地(市)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目的就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的xx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xx〕38号)精神,安排部署党的xx大期间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刚才,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交通厅、电力工业局、通信管理局、国资委和拉萨市的同志分别作了专题发言,希望大家按照这次会议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查找原因

20xx年以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安排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1~9月份,全区共发生各类事故656起、死亡369人,与20xx年同期785起、死亡411人相比,减少129起42人,分别下降16.43%和10.22%。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占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区控制指标582人的63%,控制在正常进度范围之内。“十·一”黄金周期间,由于各地各部门监管措施到位,全区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形势较为平稳。特别是20xx年9月20日以来,全区未发生火灾和工矿商贸伤亡事故,道路交通死亡23人,比20xx年同期大幅下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向长期以来重视安全生产、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我区安全生产领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应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一是“重发展轻安全”的思想在有的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从自治区安委会历次组织的督查情况来看,个别地、县和部门的领导同志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关系,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健全,只是停留在转发文件,被动应付上;有的对本辖区、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上级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不够重视,长期得不到解决;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二是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个别企业设备陈旧,职业危害现象严重。三是“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依然存在。个别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安排部署,存在拖拉延误现象;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非法经营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及时进行责任追究,迟迟不能结案等。这些问题和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关键是思想认识问题,“安全第一”的思想树得不牢。对此,各级各部门要从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入手,站在建设“平安西藏”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查排问题,夯实基础,以实际行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一方平安,为党的xx大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大家知道,20xx年7月份以来,我区连续发生了“7·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7·30”、“8·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9·25”较大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不好的影响。这些事故反映出一些地区和部门安全制度和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各类事故隐患还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形势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影响到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到西藏在国内和国际上的形象。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张庆黎书记、向巴平措主席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提出要求。我们做具体工作的各部门都要认真领会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抓好贯彻,务求实效。尤其是指标控制不好的地区和部门要克服悲观厌战情绪,不能放任自流,要坚持不懈,进一步强化监管,坚决把事故压下来。指标控制较好的地区和部门要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盲目乐观情绪,继续坚持做好各项工作,真正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把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党的xx大即将召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专题研究部署党的xx大期间的安全工作,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细化并落实各环节和岗位的安全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防范和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确保党的xx大期间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控制住较大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伤亡事故。为党的xx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党的xx大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当前,我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市)、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年初召开的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着眼服务于和服务好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社会长治久安,针对青藏铁路通车带来的一些新问题,密切关注经济运行、人民生活中出现的非安全、不稳定因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到监管到位,协调有力,及时提出和采取对策措施,加强薄弱环节,夯实安全基础,特别要避免党的xx大期间出现大的起伏和波折,认真做好各方面工作。这里,我就近期需要着力抓好的几项重点工作再强调几条意见,其他正常工作请相关单位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认真落实。

(一)重点抓好以道路交通安全为主的交通安全监管。一要重点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道路交通是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目前,我区逐渐进入冬季,是农牧民群众外出参加物资交流和朝佛朝圣的高峰期,加之路况变差,易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切实抓好迎接党的xx大七十天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客运安全专项整治,把主要监管力量投放到路面上,加大路检路查工作执法力度,全面加强对重点国道、省道和主要旅游线路的管控力度。严厉打击货运机动车非法载客、农用拖拉机客货混装、客车超员、超速、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与证照不符等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旅游部门要强化对各旅游客运企业和旅行社的行业安全监管。加强对危险路段的治理,进一步规范主要交通干道的安全设施。进入冬季是货运机动车非法载人的高峰期,各地(市)、县(市、区)、乡要加强货运机动车非法载客及农用拖拉机客货混装的源头管理,要把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到最基层,坚决堵住货运机动车非法载客及农用拖拉机客货混装上道行驶。二要抓好铁路交通安全监管。目前,我区已发生2起铁路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希望铁路沿线各级政府和铁路、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重要路段路口要标明安全警示,做好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农牧民的安全意识。三要抓好水上交通的监管。重点是日喀则、山南和林芝。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四要抓好民航安全管理。民航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区民航系统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运营。

(二)切实抓好消防工作。目前,我区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死亡人数已占全年控制指标的275%。进入冬季是火灾事故的高发期,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公众娱乐场所、旅游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防火单位的消防安全督查,持续抓好全区中小学校和医院的消防安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和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必要时停业整改,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对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对矿山企业,要继续抓好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层层转包、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非法经营,防止类似“9·25”事故的发生。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关闭。昌都地区要强化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已下达整顿关闭的煤矿要确保关实、关死。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以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非法运输,严防因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从储存、运输、经销、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监管,防止事故发生。同时要严格民爆物品原材料及成品的购买、运输审批手续,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运输途中的安全监控,防止民爆物品非法违规流散,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和安全隐患。目前,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已组织人员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进行安全大检查,希望认真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重点抓好劳动防护用品的佩带使用、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民爆物品的管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等,严防高空坠落和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不能确保施工安全的要停工整改,坚决把建筑事故高发的势头压下来。

电力、通信、邮政、特种设备、旅游等行业和领域,都要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抓好安全整治和事故防范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和森警要进一步抓好森林防火工作,严防森林火灾。

(四)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排查治理隐患做为四季度的重点任务,要在前几个月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回头看”工作,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整改隐患,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要进一步扩大隐患排查整改范围,并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构建长效机制。目前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都要实行挂牌督办、看板管理,每月报告一次整改进度,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绝大多数的隐患和问题都要在年内整改到位、及早销号。对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整改到位,以及尚处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要采取科学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严防隐患发展成为事故。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要果断停产停业、限期整改。个别整改无望又严重危及生产的,要坚决退出或关闭。对前期工作开展不好的地(市)、部门要认真“补课”,重新进行安排部署,严防走形式、搞过场。

20xx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在公路交通、铁路、水运、民航、大型水利、大型煤矿、重要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城市基础设施等9个方面,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继续和深化,是从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安全和维护安全稳定的角度,进一步提出的要求。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另外,我再强调一点,党的xx大期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值班和负责同志带班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确保值班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联络畅通。遇有突发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要准备足够的应急力量,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能够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把事故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点。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和联络沟通,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安全工作协调有序。

同志们,抓好党的xx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扎实工作,确保党的xx大期间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为党的xx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切实维护好农牧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好西藏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

谢谢大家!

关于自治区文明校园心得体会报告二

村民自治章程2017

为了保证村民委员会能正确领导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好自己的事务,真正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我村四个文明建设,搞好村级各项事务,促进村级健康发展,结合我村实际特定如下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制度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 村民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4、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九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 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 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条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六章 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4、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7、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协助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制定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关于自治区文明校园心得体会报告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我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礼貌和精神礼貌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忙,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经过。必要的时候,能够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能够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经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提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团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团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忙。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理解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景;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景;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并理解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职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能够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忙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能够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能够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齐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景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景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能够理解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能够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可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能够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能够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经过。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团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能够不参加村自治组织。可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关于自治区文明校园心得体会报告四

中华民族是56个民族团结的大家庭。20xx年已经过去了,回首中华人民共和国xx周年的华诞,十月一日在天-安-门广场阅兵仪式又再次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时至今日,我们中国已经走过了xx年的风雨和坎坷路程。当全世界的人民都在关注着崛起的中华民族,我们都为自己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名儿女而感到自豪。国庆庆典的壮观场面让每一个人难以忘怀,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年大庆的日子里,天-安-门广场树立起56根民族团结柱,成为节日期间最为亮丽的风景之一。

xx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民族地区处处呈现经济繁荣、政治安定、文化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喜人景象。经济实现历史性跨越,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各族群众综合素质明显提高。

xx年来,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建立了一大批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族教育体系,培养了大批各级各类人才。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成就显著。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得到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人才得到积极培养,民族医药得到重视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面覆盖,各族群众健康素质不断提高。传统民族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充分尊重。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各民族大团结日益巩固。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性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活动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三个离不开”思想和民族团结观念逐渐扎根千家万户。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选拔工作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日益壮大,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选拔进县级以上各级领导班子,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追求的目标。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几方面的含义: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和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特殊性、国际性和重要性。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治与乱,民族问题处理不好,将打乱国家的经济、政治秩序,造成国家动荡不安;民族问题关系到社会的进与退,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在矛盾、冲突、动荡和不安中进步;民族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福与祸,民族问题处理得好,民族团结和睦,就会天下大定、国家大治、社会快速进步,人民安局乐业。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把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列为我国五大关系之一。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我们国家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民族团结进步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党的十八大指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我县是一个多民族自治县,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基于此,县委提出要把第一年的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活动作为我县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自选动作”和有效载体,要求以解决突出问题的创建工作成果丰富教育实践活动,以转变作风的实效为创建工作提供强大动力,为推动我县跨越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归根到底就是促进和谐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民族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互助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在民族关系上的具体体现。

(一)和谐民族关系是维系中华民族大团结的重要纽带

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中华民族同顶一片天,同耕一块田,同饮一河水,共生互补。在我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大家庭里,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我国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谁也离不开谁。

(二)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是维护边疆安宁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共同缔造、共同建设、共同当家作主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我国两万多公里陆地边境线绝大部分位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并且有30多个民族与境外历史上同一民族相邻而居。这些跨界民族由于地缘和血缘上的原因,境外政治环境的变化会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始终是维护祖国边疆安宁的重大工作,决定了民族和谐始终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