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执教成功之道心得体会和方法 我的执教之道心得体会800字(六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0 21:40:30 页码:12
执教成功之道心得体会和方法 我的执教之道心得体会800字(六篇)
2023-01-10 21:40:30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执教成功之道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教师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对被教育者有传授知识、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教师的言行对学生应起到示范作用。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学习之后,我有以下几种体会:

一、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最基本的政治素质是爱岗敬业。

对中小学教师在爱岗敬业方面的职业道德要求是:“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二、教育学生的重要前提是对学生的爱。

对中小学教师在热爱学生方面的职业道德要求是: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爱心”使学生成长,“爱心”使差生转变。我校的老师就特别注意用“爱心”去感召学生。“爱心”是教师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教师做好学生工作的前提,更是转变后进生的前提。

管理心理学中有句名言,“如果你想要人们相信你是对的,并按照你的意见行事,那就需要人们喜欢你,否则,你的尝试就会失败。”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亲其师、信其道”。教师热爱学生,给学生以温暖,学生就会尊重教师,热爱教师,认真听取老师的教诲,从而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关爱学生,实现后进生的转变,是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起点。

俗话说:“爱一行,才能干好一行”。一个人如果不热爱教师这个职业,就不会把全部的智慧和力量投入进去。教师职业是个良心职业,良心对教师内心的职业道德有特殊的作用。陶行知先生的“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精神是教师应当效仿的。只有敬重本职工作,才谈得上乐业,热爱自己的职业,热爱自己的服务对象,进一步为之献身,才能达到有所奉献和创造。

三、教师要依法执教,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

学生和教师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这些基本权利是:

1、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

2、学生有发问和了解的权利。

3、学生应当有说“不”的权利教师依法执教心得体会教师依法执教心得体会。

4、学生应当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权利。

5、学生应当有保留不同观点的权利。

6、学生应当有保有个人秘密的权利。

7、学生应当有发展自己个性和兴趣的权利。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工作,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开创义务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有关执教成功之道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教师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对被教育者有传授知识、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教师的言行对学生应起到示范作用。

众所周知,‘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法执教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做到依法执教,教师首先要学法,懂法。

依法执教的前提是必须知法、懂法。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就必须下功夫学习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不仅要深入全面地学习、理解和掌握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宗旨、内容、适用范围等基本知识,还要深入了解怎样运用政策、法律、法规同违反和破坏党的政策、法律、法规的现象作斗争,维护党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教书育人,要在教书育人过程中体现依法行教。

1.教师要在“教书”实践中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的方针和政策。

教师的依法执教,主要是通过每位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来体现,通过教师的具体教育教学行为的依法性和合法性来体现。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大量的规章、制度、守则等,教师只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其行事,依法执教的目标就能达到。

2.在“育人”的实践过程中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教师“育人”的途径和方式很多,有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还可通过与学生交心谈心,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进行家访;对学生进行操行等级评定;教师平时以身作则、言传身教示范;一个小的表扬与批评等等。教师是通过多种渠道和一系列的育人行为来把党和国家关于育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机地融入自己的育人活动中。

3.依法执教要求教师要以德立身、以身立教。

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就要树立正确的教师职业道德观念,把操守和师德作为以身立教的根本。要甘于寂寞、乐于奉献、以德立身,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树立自身高尚的人格,真正肩负起传播文明、塑造灵魂的崇高使命,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识学风等各个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强”,努力塑造良好的师德形象。

4.依法执教要求教师要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就要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要关心爱护学生,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思想,对学生充满爱心,对工作充满责任心,对未来充满信心,真正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5.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就要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春秋时代孔子就提出“有教无类”的教育主张,提出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论学生的贵贱、贫富、善恶、智愚,均给以教育,不应有所歧视。孔子的弟子中,有极贫穷的,如颜回;有父亲被看做是“贱人、品行不好”的,如仲弓,他都尽心教诲。几千年前的我国教育家就倡导教育公正观念。现时代的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更应树立教育公正观念。这是实现自觉依法执教的前提。依法执教这一职业道德规范,必然要求教师内心树立教育公正观念。如果没有教育公正观念,就连起码的教育法律都难以真正遵守,更谈不上什么高尚的师德修养。因为,法是实现公正的手段,法的价值在于实现公正。抛弃了公正观,就是抛弃了法的实质和宗旨。

教育公正、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在处理包括师生关系、同行关系等在内的人际关系时,在评价教育活动和各种现象时,能做到出以公心,为人正直,公平合理地加以对待和评价,力戒偏私、徇私、营私的不良行为。其中,公平合理地对待和评价所有学生,是教育公正的核心内容。教师树立了教育公正观念,才有可能按教育法律的精神实质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教育公正要真正成为教师的内心信念,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历史条件等外因,而更为重要的是需要靠教师提高自身道德觉悟水平。教师要在工作中坚持真理、秉公办事、赏罚分明、平等待人,这是教育公正的基本要求。

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出路决定前途。新世纪的教师,要想做到不辱使命、不负众望,就需要具有全球化的广阔视野,就需要具有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宽广胸怀,就需要树立以人为本、以发展为本、以能力为本的育人观和教育教学质量观。教师的教育思想观念只有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才能为社会培养出合格有用的人才。

有关执教成功之道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依法执教,违法案例  

案例1 一学生因教师罚抄作业自缢身亡案

案情简介:

新疆某市附小六年级小学生徐某,因班主任老师罚抄作业而在家用红领巾自缢身亡。徐某平时性格开朗,活泼调皮,纪律性较差,学习成绩属中下水平。某日上午早读课上,徐某因没按要求补写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抄写课文而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班主任派徐某的同学打电话叫来其父亲,让徐父将儿子带回家补家庭作业,并罚他将语文课从第一课一直抄到第十八课。当日13时40分,徐某父母回家,发现门从里面反锁着,反复敲门都无动静,遂破门而人,发现徐某横躺在客厅门前,一条红领巾拘成的圈一头套着离地面约90厘米的门把手,一头套着徐某的脖子。徐某父母抱起已失去体温的儿子直奔附近医院急救,终因发现太晚,抢救无效而亡。事发后,引起该市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指出,徐某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我们教师在教育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另一方面也说明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亟待加强。

分析:

在本案中,徐某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己。他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弱,不能正确对待班主任对他的错误作法。班主任罚他抄作业的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导致他自杀的必然原因,因此徐某对其自杀负有主要责任。班主任的作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教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在本案中,班主任采取的是变相体罚的作法,即间接使学生感到肉体痛苦的作法,如罚站、罚饿、罚劳动以及本案中的罚抄作业。我们既反对直接体罚,也反对间接体罚。本案中的班主任间接体罚的错误作法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对班主任应当如何处罚呢?在本案中,班主任教师对学生实施了变相体罚,造成学生自杀身亡,情节严重,应由其所在学校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死者家属所遭受的损失,他应当适当予以赔偿,因为尽管他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必定与其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该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

案例3 班主任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案情简介:

某高中高二年级学生于1996年5月份分文理班。原高二(4)班一女生王某被分到了高二(6)班。由于王某皮肤长得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增白化妆品。在学生王某刚到高二(6)班的一个星期内,赵老师三次警告王某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老师说她并没有擦化妆品,赵老师不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王某某,看你的脸抹得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的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老师认为王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冲撞了她,于是,当天下午,赵老师把王某的母亲找到了学校。在办公室里,赵老师当着王某母亲的面,狠狠地批评了王某。王某向赵老师承认了错误并写出了书面检讨。王某的母亲也向赵老师赔了理,道了歉。在以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因王某不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低,赵老师多次让王某到办公室里站着。最后一次是王某背着书包,连续三天站在赵老师办公桌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教室洗脸风波”后,赵老师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慢慢地变得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院。经医生诊断,确诊她患了精神分裂症。

分析:

国家教委发布的规章性文件《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带首饰,不穿高跟鞋……”。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关文件作出上面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是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如果女生使用化妆品,班主任进行适当干涉,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是班主任享有的法定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本案例中,赵老师不顾事实,相信学生,无中生有,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王某洗去本不存在的“化妆品”,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赵老师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8条第四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5条、《义务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侵犯了学生王某的人格尊严,同时,还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体罚所致)、受教育权(在办公室罚站不让上课)和精神健康权(使之精神恍惚),最后导致了王某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其名声受到损害。使一个正常的学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小学生赵勇诉被告钟强老师及该校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赵勇,男,12岁,原系黑龙江省某市第一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宏伟。    原告赵勇之父。

被告:第一小学。        第三人:钟强,第一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赵勇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钟强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钟强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钟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赵勇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赵勇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该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解放军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866.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遂向某市祥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757.68元。

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钟强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赵勇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钟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于2007年5月16日判决如下: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4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60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分析:

祥光区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理由是:第一,教师体罚学生属法人侵权行为。某市第一小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施,其一,学校的重要民事活动由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二,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钟强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学校作为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从损害事实看,钟强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体罚行为导致了赵勇的人身伤害;从违法行为看,教师的体罚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主观过错看,教师体罚学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体现了主管学校对教师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从因果关系看,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教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其最终原因是学校未对学生尽到保护责任。综上所述,学校由于教师的体罚行为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可以对学校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学校作为侵权方,理应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第三,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形成连带责任,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连带责任是指在共同责任中,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全部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本案中,因教师的体罚行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教师与学校不负同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形成连带责任,更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实施体罚的教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可以证实学校已尽到了监管职责,教师是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方可由教师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喜欢推荐

有关执教成功之道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个信息化时代,各行各业一日千里、日新月异,教师行业也不例外,因此,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让学生学得简单,教者教得愉快,确实是件不容的事。教师每一天担负着繁重的工作,在这种状况下,就更应加强师风师德建设。近段时间来,透过学习《中小学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心中不由得产生一种对教育事业强烈的职责感和使命感,应集中精力、集中力量承担起培养下一代人的职责,塑造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

一、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教师要做到爱岗敬业,首先就就应热爱教育、热爱学校,树立坚定的教育事业心。只有我们真正做到甘愿为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而自觉投身这种平凡工作,对教育事业心存敬重,甚至能够以苦为乐,以苦为趣,才能产生巨大的拼搏奋斗的动力。教师的劳动是平凡的,教师的生活是清苦、清贫的。但教师在知识结构的近善方面有自求自得的充实感,在精神寄托方面有育天下英才的自豪感。在思想、信息、交流方面有“究天下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独立感,在人际沟通方面有师生相处融洽谐和的亲切感。我们的工作,使无知的玩童变成了优秀学生,使迷惘的青少年成为祖国的栋梁,我感到欣慰。人的一生是就应有个明确的目的,为理想而奋斗,虽苦但乐在其中。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关注事业的发展,这是每个教师都应具备的。在实际工作中,珍视为人师表这份荣耀,严格要求自己,才能赢得学生的爱戴,家长的信赖和领导的认可。

二、善待学生,安于教学

教育学生,最重要的是要倾注爱心。教师没有深切的爱就难以收到理想的教育效果。用爱心架起师生心灵的桥梁,注意寻找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及时给予表扬,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信心。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生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排解学生的思想困惑,公平地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理解“差生”,从不冷嘲热讽,而是耐心地帮忙他们找差距,给他们安排适当的主角,让他们找到自己的位置,感觉到自己存在的价值。对于他们的一点点进步及时给予鼓励,使他们感到自信。

三、热爱学生,建立良好师生关系

热爱学生,是教师所特有的一种宝贵的职业情感,是良好的师生关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坚实基础。教师对学生的爱,与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爱有所不同。它不是来源于血缘关系,也不是来源于教师的某种单纯的个人需求,而是来源于人民教师对教育事业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职责感,来源于教师对教育对象的正确认识、满腔热情和无限期望。因此,我们说,师爱是一种充满科学精神的、普遍、持久而高尚的爱。教师越是满怀深情地去爱学生,就越能赢得学生对自己的爱,良好的师生关系就越是能迅速地确立起来并得到健康的发展。这种爱的交流是学生成长的催化剂,它能够有力的把学生吸引到教育过程中来,激发学生进行自我教育的动力,推动学生朝着培养目标所指引的方向攀登。因此,作为教师在培植和处理师生关系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做到的就是热爱学生。

苏霍姆林斯基也以前说过:“我一生中最主要的东西是什么呢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热爱儿童。”可见,乐于把爱奉献给全体学生是我们必备的道德素质。

热爱学生,就要尊重学生、信任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尊重学生的个性、爱好和保密。只有尊重学生,信任学生,才能建立一种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才能培养出人格健全的学生。任何简单、粗暴、片面的做法,都可能给学生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不允许教师粗暴批评、压制、体罚、训斥、辱骂、讽刺学生。

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当学生遇到困难时,就要用热情的话语鼓励他;当学生受窘时,不妨说句解围的话;当学生自卑时,别忘记用他的“闪光点”燃起他的自信心;当学生痛苦时,应尽量设身处地地说些安慰话;当学生犯错误时,换个角度想一想,假如自己是犯错学生时需要听哪些话。对学生要有友善的态度,与学生交谈常要换位思考,使学生从心底里体会到,老师的所作是为了学生好,是为了学生的发展。只有坚持这样做,才能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才能树起良好的师德形象。

四、廉洁从教,严于律己

廉洁从教是处理教育教学活动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在新的形势下,把廉洁从教作为教师道德规范,更具有鲜明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廉洁从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整个教育教学生涯中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教育本身作为一种育人活动,不能用经济活动规律代替教育活动规律,不把育人过程等同于商品交换过程。近几年来有些人把教育活动作为营利性活动,把赚钱当作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对教育事业和教师形象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廉洁从教是教师堪称人师的人格前提,是社会对教师素质要求的重要资料,也是教师育人的品德基础。教师廉洁从教有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构成和发展。

1、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大义为先,私利居次,要抵制金钱、拒腐蚀、不取不义之财、非法之利,不贪受学生及家长的财物,不贪占群众与他人的财物,不沾染社会上的不良恶习,始终以廉洁的道德品行为学生与世人作出表率。

2、公正执教。廉洁从教,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因学生性别、智能、家庭状况、学生家长等差异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和情感模式。教师从教的公正性,充分反映了教师人格的崇高性。

3、廉洁自律,洁身自好。教师应用廉洁的标准来进行自我约束,自觉持续清廉纯洁的作风,这是廉洁从教的最深厚的思想基础。认真学习科学理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师德修养,养成廉洁自律、洁身自好的习惯。从小事情做起,不取一点一滴的不义之财,不索一针一线的非法之物。要长期坚持清廉自守,持之以恒,使教师廉洁自律的形象成为无形的教育力量。

总之,加强师风师德建设,塑造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这需要长时间的教师自身的高尚人格来感染和教化学生,需要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用自己的言行去实践,以求得社会对教师的尊重和理解。故然,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透过学习我决心以于漪为榜样,时时处处为之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工作,用心进取,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潜力和水平,以饱满的热情和和蔼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时刻关爱学生的健康成长,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为让每一位学生适应时代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贡献!

有关执教成功之道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依法执教作为教师的行为规范,依法执教是法律赋予教师最基本的职责。众所周知,“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依法执教是指教师要根据法治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教育教学权法治化的体现。

一、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不仅要享受法律付与的权利,更要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我想:教师要做得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正确地使用权利,这个正确与否的标准在于目的(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心”)、结果(是集体获得利益还是个人得了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我想:教师要积极地履行义务,给学生作出表率,即做一名“为人师表”的教师。

二、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平等地对待每一名学生。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记得前苏联的一位教育学家曾说过:“漂亮的孩子人人都爱,爱不漂亮的孩子才是教师真正的爱。”我当教师的时间虽然只有十几年,对此话我却深有感触。要想做到平等民主地对待学生,那是相当不容易的。

平等地对待学生就要看到每一个学生身上的优点和缺点,不能厚此薄彼。在今天的学校里,衡量一个学生是否优秀的很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他们的考试成绩。以考分为重的各种压力之下,教师也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成绩的高低来区分学生之间的差异,这无形中就给学生造成了一种心理上的阴影,对于学生自身个性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作为教师,应该明白“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的道理,每个学生发展的契机和条件是不尽相同。面对千差万别的学生,应该看到每个学生身上的闪光点,全面地、辩证地认识学生。不能过早地给学生下结论,用过激的语言训斥学生。

我想:教师对学生的平等对待体现在对学生人格的“平等”尊重上,学生的长相差异、成绩有差异不应该成为得不到公平教育的原因。关爱、平等、和谐都是都是教师施教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把更多的注意力用到自身学习的提高上。

三、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依法从事教育活动。

良好师德、师风的形成,首先要依法从教,这应该是最起码的最基本的要求。依法治国是一个社会义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制社会更需要我们教师遵循法律要求从事教育活动。法制社会的今天,人本主义充分凸现,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教育方式已悖时代要求,已经是违法行为。诚然不可否认体罚方式的确立竿见影,可以迅速树立教师威严,但这种方式使被体罚学生遭受到的心灵伤害是个可挽回的。

我想:教师要从事教育活动,首先要遵守教育法规。作为一名教师,教师的教育行为首先符合“教育法规”的要求,成为遵纪守法法的楷模。这就要求每一位教师要自觉地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成为学法、知法、守法的楷模。

四、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师德水平。

有法理学家这样讲“法律是道德的低限”,法律也不是调整社会生活的唯一手段,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但是法律不禁止的很多事情未必符合另一个重要的社会生活准则——道德的要求。法律是道德的低限。我们不能苛求法律捍卫所有的道德,属于道德范畴的东西事实上往往与法律有着非常遥远的距离。同样,道德的约束是需要自我感悟,什么样的工具都不可能完成道德的使命。

我想:做为一名教师无论如何都要守住“教育法规”这个师德底限。

学生接纳、喜爱某个教师,往往是从对这位教师的敬佩开始的。这种敬佩来自于教师的素质和修养,包括教师的思想品德、情感、品格、工作能力、知识水平、生活态度、艺术修养等诸多方面。学生的眼睛是雪亮的,教师的言行举止无不在学生的视野之中,因此,教师要随时注意塑好自己的形象。以高尚的道德使学生高尚,以渊博的知识使学生聪明,以自己健康的心理去塑造学生心理的健康。教师只有以自己完美的人格去塑造学生的人格,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才能使受教育者“亲其师,信其道”,才能收到“不令而行”之效。江泽民总书记曾要求:“教师应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应该当好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应该用自己的好思想、好道德、好作风为学生树立学习的榜样。”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教师要时刻以模范品行作榜样,用美的语言、行为和心灵去感染和教育学生,真正成为学生效仿的楷模。(取自:“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我想:教师的师德水平不应该停留在法律限制的程度上,而要做到“学高为师,正正为范”(或“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五、教师要依法执教,就要不断地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十多年的工作经历,我对这句话有很深的感悟,作为教师规范自己的教育行为是十分重要的,规范的教育行为是师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是在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都有衡量作用,我们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只有为人师表,规范行为,才能象蜜蜂一样酿出最甜的蜜献给学生,才能像蜡烛一样洒尽一偻偻阳光照亮学生的心灵世界。

规范的教育行为,之所以说如此重要,那是因为它是对我们教育工作者行为的善与恶进行评论、衡量和判断,它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对师德修养起着极为重要的指挥和调节器的作用,它能正确的引导教师的道德行为,促进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激励教师在国家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指下,积极工作,发奋进取,更新观念,规范行为,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正确规范全面地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为多培养符合国家要求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为民族的振兴、为祖国的未来贡献自己的一切。(取自:“规范教育行为,奉献教育事业”)

我想:只有规范的教育行为才不致于形成师生间的矛盾,影响到教师对学生的教育行为的有效实施。只有规范的教育行为才不会引起学生的不满和不理解,保持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

有关执教成功之道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依法执教案例

上周四下午第三节课是5班的心理课,但心理老师八年级有课,因此我答应去上这节课,况且这周的教学任务多,我的讲课速度慢,不抓点时间真的讲不完了,于是课前我就告诉了学生这节课上英语。

铃声一响,我就进了教室,我准备这节课处理一下练习。我让学生把书翻到指定的页,做指定的题,做完后小组讨论答案。安排好后,我就环视了一下教室,看看有没有同学有不认识的单词或不明白的地方,同学们很快就进入了状态。这时我发现坐在第一桌的刘丙鑫同学拿着英语课程练习,他把书卷成了一个卷儿,往斜后方看,想要递过去的样子。我当时没有说什么,因为这个学生是个问题学生,可以说没有学习目标,没有什么理想,比较赖。处理不好,可能就会把关系弄僵,以后的教学工作就不好开展。我看了一眼别的地方,等我再看他是,他已经把书递给了于芳同学。可是他的身体还是没有转过来,还在东张西望,他的同桌也是他那个组的组长赵研同学看到他没有做题就拽了他一把,把他的身体给拽了回来,并告诉他做哪个题,很快他就开始了学习,讨论的时候他也在听同学们的发言,到讲这道题的时候,我看到他也能听懂,能接受。

接下来我又安排学生做课后题,这是一道给表格仿照例子练习一般将来时态的特殊疑问句的题,题不难,但要仔细分析表格的内容,并认真阅读例句。这次我发现,刘丙鑫同学还是不认真做题,斜着身子,不知道该干什么,他的同桌有拽了他一下,可是这次他的态度很不好,不但没有转身还很横,这是我快步走过去,问他你要干什么,他说我想回位拿东西(我们在英语课上是按照小组重新调位的),我看了看他桌子上的东西说你的书和笔都在,不用其它的了。他一听就不高兴了,嘴一噘,也不说话,也不看我。我一看他这个样子,心理的火呀,立刻就上来了,恨不得立刻就打他两下或是踹他两脚,我想我是没说错什么呀。可我转念一想,不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了不能体罚学生,而且我也一直在告诫自己不能给自己找麻烦。

于是我这样说:你生气了吗?你是给我看吗?你以为我不会生气吗?可是我什么时候让你看到我的不高兴了,是你不听课的时候,还是作业错了的时候,还是你考试分数低的时候?我今天已经上了五节课了,我现在很累……我的话还没说完,刘丙鑫就说:那就别上了。我一听,说话了,有门!我赶快说:如果你把这道题弄会了,不出错误,我立刻就从这个教室出去,让你们自由,好不好?只听他很痛快的说:行!

这一次刘丙鑫的变化可就大了,他很快就把身体正了过来,主动把书拿到了赵研面前,问这道题是怎么回事,问单词的意思,问单词怎么读。我站在讲台上,心理高兴极了,因为只要是刘丙鑫会了,全班同学也就都会了。

过了一会,我看时间差不多了,就拍拍手,说:同学们,刚才我和刘丙鑫达成了一个一致的意见,如果他把这道题弄会了,我就不讲了,就出去,你们可以自由一会儿,但不能说话,你们同意吗?同学们一口同声的喊:同意!那我们认真听看他会不会出错,我补充了一句。

刘丙鑫开始说答案了,第一道题出了两个小错,同学们帮忙纠正了。我准备继续给他机会:如果他下面的三道题不出错,也行!接下来的三道题同学们都聚精会神的听着,果真没有错,我很高兴,同学们也很高兴,刘丙鑫同学更高兴。我说:太好了,我走了,但我想把晚上的家庭作业布置一下可以吗?同学们都说行。于是我慢慢悠悠的把作业布置了,说完后,我又说平时我留四道题,今天刘丙鑫表现好我就留三道吧。同学们更高兴了,我心想,这三道比平时四道还多呢!看看表,快下课了,我收拾了一下东西就出来了。回头看看,他们都在写家庭作业呢!一个说话的都没有!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