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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收养篇心得体会简短(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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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收养篇心得体会简短(汇总12篇)
2023-11-20 22:29:40    小编:ZTFB

通过总结心得,我们可以发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在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参考一些相关的书籍、文章或者名人名言,增加文章的文采和深度。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写作有一些帮助和启发。

民法典收养篇心得体会简短篇一

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其中,收养篇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着无数家庭和儿童的幸福与未来。在现代社会,随着家庭结构的多元化和变革,收养篇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和挑战。通过学习和研究民法典收养篇,我深刻认识到了收养制度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第二段:理解收养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原则。

在学习民法典收养篇的过程中,我了解了收养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原则。首先,收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保障子女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收养必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家庭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最后,收养必须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和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和自主发展。这些法律基础和原则,为收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使得收养过程更加公正、合理和有序。

第三段:关注收养制度的问题和挑战。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收养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收养需求与资源不平衡,导致许多需要收养的儿童无法及时融入新的家庭。其次,收养过程中的程序复杂、耗时长,使得许多申请人放弃收养的想法。再次,关于户籍的变更和继承权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扰。这些问题和挑战的存在,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积极探索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收养制度。

第四段:积极参与推动收养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作为普通公民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者,我们应该积极参与推动收养制度的进步和完善。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参加法治宣讲和法律援助活动,提高公众对收养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其次,我们可以积极宣传和倡导志愿收养,为更多需要帮助的儿童提供一个温暖的家庭。再次,我们可以加强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共同研究和解决收养过程中的问题和困扰。通过这些积极的参与和努力,我们可以为收养制度的进步和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段:总结体会,展望未来。

通过学习和研究民法典收养篇,我深刻认识到了收养制度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同时,我也意识到了收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然而,这些问题和挑战并不能动摇我们对收养制度的信心和决心。相反,正是因为这些问题和挑战的存在,我们更加应该积极参与推动收养制度的进步和完善。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每个孤儿都找到一个温暖的家庭,为每个求收养者提供一个公平的机会,为收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更加幸福美好的社会。

民法典收养篇心得体会简短篇二

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也迎来了不同寻常的变革,这也是我国民法史上里程碑式的时刻。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其实施对于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和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新版民法典落地后,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民法典带给我们的变化和启示。在此,我愿意分享我的个人心得与体会。

一、思维方式的转变。

民法典作为一部全面的民事法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最重要的意义就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维方式。在以往,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多以条例、规定等形式呈现出来,纵向划分,板块繁多。新版民法典跳出了各个板块,从纵向的维度上全面展示了立法者全面系统化的思考和研究结果,重新构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模式。

以家庭婚姻法为例,以往我国的婚姻法单独独立颁布,其实在民法典里面已经被兼顾进去了。婚姻法虽然是婚姻家庭章节核心,但实际上民法典对婚姻家庭的规定远远不止于此,相对起婚姻法的写法、条文,民法典则更为全面、立体、有机的展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和法律体系的规范和制度。这种横向的思维方式,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家庭婚姻法作为一项社会公共事务,应该放在全民法规之间,成为一个更为广泛、更为完整、更为具体的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受到更好的保障,实现全方位、多元立体的保护。

二、强化个人权益的维护。

新版民法典对于个人权益的维护有着更加明确的规定,对于公民的民间关系、自主权、人身自由等方面有着更加具体的保障,强化了公平、公正及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比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对于侵犯他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严加禁止,同时明确了依法保障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的规定,开启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时代。

同时,新版民法典进一步规范了涉及公共生活、社会公共秩序的交往行为,如各类网络交易、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诱骗与抽象诈骗等行为的侦破和处理,全方位地保护了公民的基本合法权益。

三、推进经济和法制建设。

民法典在重视公民权益的同时,有利于商业和经济活动的发展和繁荣。对于商业、财务、经济等领域,民法典为民营企业、投资商和普通市民建立了更加广泛的保护,加大对经济生活的法律保障力度,为推进经济和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此外,民法典在处理合同、财产等问题时,也开创了创新的方式和手段。尤其是在商业合同条款中,民法典进一步提出了诚信、公平、和谐等理念,保障企业的均衡和公正的市场规则,促进合法合规经营的环境和气氛,积极推动市场实现规范管理和健康稳定的发展。

四、推动法律内涵的提升。

在新版的民法典下,我们可以深刻地感受到法律内涵的不断提升和上升。如果说以往我们的法律是对人性的光天化日的弘扬和保护,那么在新版的民法典中,法律则更多的体现为一种道德规范,以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标。

同时,新版的民法典中强调了每一个公民在处理异议、法律纠纷时需要坚守诚信原则,推崇和平解决办法。民法典的跃进,推进了我国法律的诉求方式,让我们越来越关注法律的道义内涵,提高公民意识、增强法治信仰。

五、呼吁全社会的普法教育。

尽管新版的民法典已经实现了颁布和实施,其法律和条文依然需要普及,全社会的法制教育亟待拓展,只有让更多的人理解和深化各条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推进法治进步。

因此,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加强民法典的学习和研究,弘扬诚信、公正、有序的社会价值观念,并积极呼吁全社会普法教育的开展,为新版的民法典的实际执行和推进法治进程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新版的民法典科学更新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在全方位、多角度、全面性地维护公民权益的同时,也为我国的经济和法制建设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也呼吁公民加强与民法典的互动学习,着力推进全民法治的建设和普及。

民法典收养篇心得体会简短篇三

家住湖南长沙的胡女士已经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但“单独二孩”政策让胡女士萌生了再要一个男孩的念头。

“我年纪大了,不想再生了。”胡女士说,考虑到家庭情况,她想从老家收养一个男孩。可是,多方询问后的结果让她有些郁闷:根据收养法规定,她并不具备收养资格。“没想到只让我生,不让我领养。”

我国收养法旨在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对于收养人的资格认定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现行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只要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不能收养儿童。由于已经有一个女儿,胡女士显然不符合规定。胡女士的情况并非个案。“计划生育是收养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说,“除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华侨收养之外,收养人均受‘无子女’以及‘只能收养一个子女’的制约。这样的规定,虽考虑到未成年人对新家庭的契合尺度,本质上是‘生一胎’的要求和体现。”事实上,计划生育制度的实施是收养法出台的重要背景之一,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在当时国家推行独生子女生育制度的情况下,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是合理的。如果允许有子女者可以收养,不仅可能会使独生子女生育制度形同虚设,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来说,亦有失公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费安玲说。但自开始,很多地方开始实行“单独二孩”政策试点,这就意味着收养法依据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发生了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明确规定,凡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另行收养,从而将不受一个子女限制的收养人范围由华侨扩大到更多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家庭。这样合理的变动将为更多的未成年人提供被收养的机会,也符合收养法的立法宗旨。”夏吟兰说。

2扩大被收养人范围提高被收养人年龄上限,明确解救出的被拐卖儿童可被收养。

在福利院的孩子中,有一部分是公安机关解救出的被拐卖儿童。也许福利院的其他孩子可以被收养,但是他们不能。

依据现行收养法的规定,只有3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对于公安机关解救出来的儿童,由于既不能证明是被父母遗弃,又不能证明已丧失父母,因此他们不能被收养。如果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他们便只能一直呆在福利院,特别是一旦超过十四岁,便再无被收养的可能。

数据显示,当前被拐卖儿童被解救后,能成功回到父母身边的比例不到10%。面对这种情况,如何既不阻碍被拐儿童寻找亲生父母,又让确实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孩子能感受家庭的温暖,仍然是一个难题。

深圳市社会福利院的做法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参考:这些孩子被福利院寄养到爱心家庭一段时间后可以被正式收养,但为了不阻碍孩子与亲生父母团聚,福利院事先会与收养家庭谈好,如果孩子父母6岁之前上门来找,收养家庭应无条件归还,不能索要任何补偿;如果孩子父母在孩子6至14岁期间上门来找,则两家进行商量,亲生父母可适当支付抚养费;若孩子年龄已过14岁,就要完全听从孩子的意见。

地方尝试只是权宜之计,治本之策在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对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致儿童无法找到其亲生父母的,为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应当先将其作为被监护人加以保护,比如先寄养到一个家庭,对其人身财产进行保护与管理。待经过一段时间后,欲收养者向法官提出申请,经法官确认的确无法寻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后,批准收养申请。”费安玲说,“但是,必须注意留有充足的时间以便相关机构寻找其亲生父母,或其亲生父母寻找该儿童,较为合理的时间为两年。”

夏吟兰建议,“除了现行规定的3类未成年人之外,可增加一个兜底条款,如‘经相关部门审查后认为可以被收养的其他未成年人’,通过司法或民政部门的裁量,为那些不符合现行收养法规定、却有被收养需求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同时,对于被收养人的年龄上限应提高至18周岁,这样更能与其他法律衔接,也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3完善收养后监督机制增加跟踪回访规定,设立收养观察期。

今年4月,南京市一名9岁男孩被养父母虐待事件引起社会关注。据调查,男孩于6岁时被收养,学校在去年发现其有被打的现象,身上有被打伤、烫伤、刺伤的痕迹,并且出现心理问题。在多方努力无果后,班主任只得将男孩受伤图片上传网络寻求帮助。

班主任的举动,是对我国现有收养监管机制缺失的一种折射。现行收养法主要对送养收养程序、条件等作了规定,对于收养后续事宜并没有相应的规范条款,对于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侵犯行为,并没有惩治手段。

“在国外有试收养阶段和回访机制,由社会工作者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情况,进行追踪回访,并撰写报告,提交给法庭,以确保被收养人适合收养家庭,收养人善待被收养人。在试收养阶段,社会工作者提交的报告是法官决定是否可以正式建立收养关系的重要依据。”夏吟兰说。

费安玲表示,“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跟踪、回访,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她建议,在今后收养法修改时,应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如规定一年的收养观察期,其间发现不适合收养的,法官可以判定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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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损害孤、残儿童。

我们知道,家庭是最适宜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在幼儿遭到遗弃或因意外丧失全部亲人等情况下,对孤儿最有利的选择,是尽可能地寻找适合抚养他们的新家庭。而一般家庭,为了从小与孩子培养亲情,最愿在儿童1-4岁左右的年龄段予以收养。一些特别有爱心的人士,他们甚至愿意收养身有残疾的儿童,但也大多希望孩子年龄较小,从而有望及时矫治。

然而,有着浓厚行政干预色彩的《收养法》,为收养孤儿设置了严苛障碍:如对收养人、被收养人资格规定了极为严苛的条件,收养人要求“无子女”、“年满30岁”,并且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则要求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等。

即便收养人、被收养人都符合条件,由于《收养法》规定收养必须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受其审查,有过经验的人都知道,在实际申请当中往往面临重重障碍。假如不通过官办垄断经营的儿童福利院,不托人情走关系,并向其缴纳赞助费、服务费等等名目的费用,收养成功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收养成功率低反映在统计数据上。近年来,我国家庭收养儿童数呈不断下降态势(见下图)。如办理收养登记仅22,772件,登记在册的孤儿却达52.5万人。另据《南方周末》报道,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630名孤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提出收养意愿的.人就有8万多人之多,而根据5月的媒体回访,4年内只有12名孤儿被成功收养。

那些充满爱心的自愿收养者,大多是被前述《收养法》严苛的收养条件、人为设置的繁琐程序和漫长等待所吓跑。可以说,正是《收养法》使许多孤儿得不到及时收养,错过了最佳的收养年龄段,从而使他们不得不长期处在缺少父母关爱和教导的环境当中——包括集体福利院或不稳定的暂寄托养家庭。这将对他们造成难以弥补的身心损伤,从而极易罹患自卑情结、交流障碍等心理疾病,最终影响他们健康地长大成人。

在我国千百年的历史上,一直保持着宽裕家庭扶危济困、收养贫困儿童的传统美德。笔者的母亲,就是被一个子女众多的贫困农村家庭,送给城市里面的大户人家——我外公家抱养。这一优良传统却被《收养法》人为断裂,大量贫困儿童因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而难以得到宽裕家庭的收养,造成不少活生生的悲剧。比如6月南京二女童饿死案,女童的母亲穷困潦倒,又有吸毒恶习,可是按法律规定,孩子既无法送养、好心人也无法收养。

在传统的自由收养制度下,宽裕家庭本着自愿原则收养贫困家庭的孩子,是一件有利各方的积德之事。对贫困家庭的适当补偿,乃是一种雪中送炭,对宽裕家庭来讲,则可以兴旺人丁,而对全社会而言,能够极大促进社会阶层的流动。而受益最大的,当然就是被收养的孩子。他们可以得到更充足的营养、更优越的教育条件,可以更健康地发育成长,取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遇。这样本应大力提倡弘扬的功德善事,却被《收养法》极度残酷地非法化了,不少贫困儿童也因此丧失了实现人生转折的诸多可能。

就现实来看,我国对收养儿童存在着巨大需求。据数据统计,我国不孕不育平均发生率在12.5-15%,而失独家庭据估算大约为1500万个,以大量不孕不育家庭以及失独家庭作为基数,保守估计有数百万的家庭需要通过生育以外的途径来获取孩子。“全面二孩”放开后,一些独生子女的家庭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的生育年龄,因此也有收养、领养孩子的强烈意愿。

巨大的合法需求面临的另一端,却是极度萎缩的“合法”供给(究其实质,是部分的合法供给被非法化了),对于这点,《收养法》可谓难辞其咎。正规合法的渠道梗塞不畅,势必刺激所谓“地下黑市”、“黑中介”以及贩卖、拐卖儿童行为的火爆,带来许善良人士不愿不忍看见的人伦悲剧:

每年都有成千上万起拐卖儿童事件被破获,未破案件不知又有多少。各种与拐卖、贩卖儿童相关的新闻报道呈泛滥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巨大热点。

很多被解救儿童找不到亲生父母,只能送往福利院和其他家庭,而这些儿童往往已和收买他们的养父母家庭结下深厚感情。目击者称:解救场面可谓“生离死别”。对这些儿童显然又造成了“二次伤害”。

不少“拐卖儿童”案件破获后,警方发现原始“贩卖者”是这些儿童的亲生父母,结果这些父母因此被追究了法律责任。

民法典收养篇心得体会简短篇四

近日,我仔细阅读了新颁布的民法典,不禁让我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成果感到由衷的欣慰。民法典的出台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更为普通民众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通过学习民法典,我深深体会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并深刻认识到了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人们的生活意义。以下将从婚姻家庭、拙劣行为、合约自由、国家赔偿和法治观念五个方面,分享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婚姻家庭是每个人生活中最基本的单位,而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家庭的合法构成和配偶关系的权利义务,还明确了婚姻家庭的其他方面。通过学习民法典,我深感家庭幸福的重要性,也明白了家庭和睦对于每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性至关重要。我认识到,保护婚姻家庭的和谐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遵守法律规定,保持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信任,才能够实现家庭的和睦与幸福。

其次,民法典中对于拙劣行为的规范也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拙劣行为是指对他人人身自由、人身尊严和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学习民法典使我更加清晰地了解到,任何拙劣行为都将依法受到制裁,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让我深感法律的威严和公平正义的力量。同时,我也认识到,拙劣行为的制裁离不开每个公民的举报和监督,只有通过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安宁与和谐。

再次,民法典中关于合约自由的规定让我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更多的思考。合约自由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保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诚信的重要手段。学习民法典让我明白,合约自由和诚信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个别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只有通过遵守合同约定、增强信用意识,才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国家赔偿制度的学习使我认识到,这一制度的存在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民法典中规定了国家公益诉讼和国家赔偿等内容,使我更加明白,国家赔偿制度是国家对于执法者的一种责任追究机制。只有通过严格追究和补偿,才能够保障公共利益,并使公众对于法治的信任增强。

最后,在学习民法典过程中,我对法治观念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民法典将法治观念融入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使我深入认识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只有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才能够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学习民法典也使我明白了法律的权威并不是空中楼阁,而是可以实实在在地为公民服务,为每个人的生活提供保障。

通过学习民法典,我深深体会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意义和作用。它不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为公民,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更要将法律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去,做到守法、知法、用法,以法治为指引,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民法典收养篇心得体会简短篇五

大家对民法典都了解了吗?这部法律自1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家怎么看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典,意味着规范,系统。法典,是对法律的提炼与整合。萨维尼说:“法典是对全部现有法律系统性的整理与编纂,并且具有由国家赋予的排他性的唯一的法律效力。”培根说:“应当制定一部法典的时代,必当在智慧上超越此前的一切时代,因此一个必然的结论是,其立法能力必定为其他时代所不及。”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的问世,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意味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改变。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得以实现。例如,民法典规范了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的到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更加有序,让社会更加和谐。

作为一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典的实施,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他先后经过4次修改,历时五年,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他的出台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它标志着我国私权治理体系的雏形基本形成,我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我们相信,作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民法典必将成为新时代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党员应顺应时代潮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这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凝聚着14亿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梦想。民法典是一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民法典是一部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法。民法典是一部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大法。民法典是一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法。民法典是一部树立法治大国形象、提升国际法治话语权的大法。

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联系十分密切,可以称之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有7编加附则共84章、1260个条文构成。第一编为总则,之后依次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这里面其实把一个人在社会上,从出生到死亡所拥有的权利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方式全部讲到了。

总则讲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参与社会生活的主体,他们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讲的是人们在社会上安身立命的资格。

第二编物权则是讲人在社会上实际拥有哪些权利,你已经占有什么、你该占有什么、不该占有什么,讲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安身立命的能力。人在社会中,有了物权,有了物品要进行交易,接着进入下一编合同。

有了交易,人吃饱喝足了,就开始考虑自己能活多久、活着要不要讲仁义礼智信等方面,那就进入了第四编人格权,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个人的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有人说推销电话是盗窃,因为他未经同意打电话占用了你可能1秒时间,相当于偷走了你的1秒时间,毕竟人的生命是由时间组成,偷窃时间可能比偷窃物品还严重。人格权入编曾有争议,但人格权只有入编,民法典才具有“人格”。

第五编是婚姻家庭,人在世上,每个人的身份特征最主要的就是家庭。歌手费玉清在退隐时曾说过一句话,“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不在,人生只剩归途”。他说父母去世后,感觉人生失去了归属,舞台和掌声弥补不了他的失落,因而决定退隐,不再唱歌,讲的就是家庭的重要。

有学者说应该叫家庭婚姻,先家庭后婚姻,但是普遍认为是先婚姻,后家庭。人在社会上通过一种自愿的行为,归属到不同家庭中,再组成这个社会。婚姻和家庭当中有很多权利义务的分配,比如说婚姻怎么去缔结,怎么去维持,怎么去解除等等。婚姻家庭编涵盖了婚姻法,我国除了宪法之外,最早的便是婚姻法,于1954年出台。

有了家庭婚姻之后,会产生一个后续分配的问题,这就产生了第六编继承。这一编解决新生代和老生代代际之间的关系,雁过留声,人过留名,死亡之后,人的财产等等怎么处置,就要通过有序继承来解决。

第七编讲的是侵权责任。侵权是现代社会生活当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侵权不一定要故意,比如阳台放了什么东西,不小心掉到楼下砸到人,房主不是故意的,但依然有责任,是过错。现代社会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种类繁多,有些甚至不易察觉,不用面对面。比如网络辱骂,黑客窃取账号等等。

民法典1260条,基本把每个人的社会生活都囊括进去了。民法典把看似有关没关的一串法律,串到了一起,实际有着深刻的哲学思维和逻辑体系。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民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实际上,民法典就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事关每一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这一过程中所有的法律,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我们都应该好好学习民法典,这样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是因为该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被替代。

1、民法是对人们真实生活中行为的规范,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法。民法即私法,是关于个人或私人的法。如隐私权和信息权,民法就是关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公民或法人等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

从市场经济的概念方面可以看出,民法具有私法的特征:民法是以“私”字为核心的私权经济,这个特点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主体是私人(指有独立利益和人格的一切主体),其发展动力是私心;而且追求的目标也是私利。因此,可以说民法又是权利法和平等法。即对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都要平等地保护。

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民法通过强调人性,追求真、善、美,实现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被称为“帝王规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要以依此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在承担民事责任。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曾说:“一个民族,如果民法规范健全,说明它的文明程度高;如果刑法健全,说明它的社会文明程度低。”《民法典》的出台,表明了我国社会将进入一个文明进步的新时代。

3、《民法典》内容决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民事行为和责任问题,需要与民法意识、民法观念的培育和普及有关。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中涉及的婚姻、继承和收养问题,涉及的财产方面的物权以及债权方面的合同问题以及侵权责任问题,都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四要素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要求人们不仅要有权利意识,还要有义务意识;不仅要有行为的合法性意识,还要有责任意识。如果一个人没有民法观念,那么,他的人格观念、权利观念、利益观念、自由观念以及责任观念就不可能完善。如果一个政府没有民法观念,就可能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更难说是一个法治的政府。

因此,民法意识的培养既是全民的自觉行为,也是政府责任。

4、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直接关联,特别是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民法典的实施,会很好地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的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强,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要了解民法典的规范,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和责任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

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讨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是今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经过一代代民法学者接力奔跑,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我国将告别“散装”民法时代,迎来新的民法典时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遵循。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民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标志。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伴随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仅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我国民法典是一部“新法”,对现有民事法律进行梳理、整合、完善,使之更加全面完整,更具系统性、协调性。我国有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有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以及仍在继续适用的民法通则等,单行法律数量多,内容庞杂,有的存在抵牾之处。如今,这些法律的主要内容以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汇聚成了这部共1260条、10万余字的民法典。经过整理、编订之后,在划定好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7个“楼层”里,民事法律各归其位,类型清晰、秩序井然。

民法典对众多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确认”,将在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民法典新增内容里,用益物权中增加的居住权可能是影响最大者之一。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以房养老”卖给他人,夫妻离婚一方没有产权又无房居住等等,都可以要求设立居住权。

此前并没有单行法律作为基础的人格权,更是独立成编了,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定以来,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持续取得积极进展。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民法典编纂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充分回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反映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为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民法典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也开启了我们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民法典收养篇心得体会简短篇六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民法典收养篇心得体会简短篇七

2020年是中国民法典实施的第一年,民法典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奠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场立法进程的背后凝聚着无数专家学者和普通人的汗水和心血,让我们来一起回顾这一主题:“民法典心得体会年”。

第二段:民法典的重要意义。

我国成为全球第七个通过民法典来调整公民间关系的国家,民法典的实施对加强市场经济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民法典规定了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的边界,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同时,保护了个人权利,增强了社会公正和公平。因此,民法典的出台彰显了法治国家的意义,为我国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段:减轻企业负担和优化经济环境。

民法典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缓解了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压力,同时也优化了我国的经济环境。对于企业而言,民法典进一步规范了合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将为企业减轻合规成本和负担,为企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促进更好的经济增长。同时,民法典对于国际商务交往与投资合作将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扩大了我国对外开放的空间和深度。

第四段:为公民权利保障提供重要支持。

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公民权益的司法保障措施。从消费保护、婚姻利益、劳动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入手,为社会公正和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典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也要求公民更多地承担责任,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共意识,引导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第五段:未来展望。

民法典的实施,强化了公民权益保护,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社会和谐发展、经济的良性循环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接下来,我国应当在落实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和法律教育,提高社会公共文明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总结:

全面实施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方面的标志性事件,对于我们国家和人民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该认识到民法典实施的意义和作用,自觉学习和贯彻民法典精神,为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推进法治建设、增强人民的群众意识和公民素养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民法典收养篇心得体会简短篇八

第三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收养篇心得体会简短篇九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收养篇心得体会简短篇十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第三条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收养登记专用章。

第五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第六条收养登记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在收养登记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本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收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收养及可撤销收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依据;。

(七)收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九)监督电话。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供收养当事人免费查阅。

收养登记机关对外办公时间应当为国家法定办公时间。

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收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

第八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收养登记员。收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免。

第九条收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解答咨询;。

(三)颁发收养登记证;。

(四)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五)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收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收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操作,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收养登记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收养秘密。

第十一条收养登记员办理收养登记及相关业务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收养登记员在完成表格和证书、证明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并复印存档。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作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二章收养登记。

第十三条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第十四条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

(二)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三)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1)上签名。

(四)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五)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

第十五条《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

(一)当事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二)“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三)“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四)“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

(五)“民族”、“职业”和“文化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填写。

(六)“健康状况”填写“健康”、“良好”、“残疾”或者其他疾病。

(七)“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八)“家庭收入”填写家庭年收入总和。

(九)“住址”填写户口簿上的家庭住址。

(十)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1)”,经办人应当是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送养人是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2)”,“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不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非亲属”。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一)“被收养后改名为”填写被收养人被收养后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栏不填。

(十二)被收养人“身份类别”分别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十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要同时填写收养人和送养人有关内容。单身收养后,收养人结婚,其配偶要求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四)《收养登记申请书》中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经办人)的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员当面完成。

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口述,收养登记员代为填写。收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后,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当事人签名处按指纹。当事人签名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第十六条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

询问或者调查的重点是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和教育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收养的意愿和目的。特别是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询问或者调查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阅读。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或者调查)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或者调查情况属实)”,并签名。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或者被调查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询问人(被调查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第十七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附件2)。

公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区)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公告要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照片。办理公告时收养登记员要保存捡拾证明和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应当有出具该证明的警员签名和警号。

第十八条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和华侨收养登记,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3),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第十九条《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收养登记证由计算机打印,未使用计算机进行收养登记的,应当使用蓝黑、黑色墨水的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第二十条《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核实后填写“齐全”。

(二)“审查意见”:填写“符合收养条件,准予登记”。

(三)“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名”:由批准该收养登记的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四)“收养登记员签名”:由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收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五)“收养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收养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六)“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单位名称。

(七)“收养登记证字号”填写式样为“(xxxx)ab收字yyyyy”(ab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为年号,yyyyy为当年办理收养登记的序号)。

(八)“收养登记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收养登记证上印制的号码。

第二十一条收养登记证的填写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的要求填写。

收养登记证上收养登记字号、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住址、被收养人身份、更改的姓名,以及登记日期应当与《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一致。

无送养人的,“送养人姓名(名称)”一栏不填。

第二十二条颁发收养登记证,应当在当事人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3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第二十三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附件4),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第三章解除收养登记。

第二十四条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四)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五)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第二十五条收养登记员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收养登记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二)向当事人讲明收养法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解除收养关系意愿以及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参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填写《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5)。

(五)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六)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第二十六条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的人。

询问的重点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民事行为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解除收养登记的意愿。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和有关协议内容。

对未成年的被收养人,要询问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后接纳被收养人和有关协议内容。

询问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问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并签名。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询问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第二十七条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6),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字号”填写式样为“(xxxx)ab解字yyyyy”(ab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为年号,yyyyy为当年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序号)。

第二十八条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应当在当事人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核实当事人姓名和解除收养关系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收回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应当提交查档证明。

(五)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

第二十九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附件7),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第四章撤销收养登记。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8),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四)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第三十二条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附件9),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三十三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第三十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收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的证明;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可以一方提出申请。

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要提交监护证明。

(四)申请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五)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

收养登记档案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收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当事人收养状况证明使用。

(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要提交监护人1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监护人为单位的,要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1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三十七条收养登记员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与原登记档案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收养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收养登记证。

(二)向申请人讲明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三)询问申请人当时办理登记的情况和现在的收养状况。

对于没有档案可查的,收养登记员要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问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并签名。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被询问人宣读,被询问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四)申请人参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填写《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附件10)。

(五)将申请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六)向出具查档证明的机关进行核查。

(七)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第三十八条收养登记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附件11),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收养登记证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和本规范相关规定填写。

第三十九条补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应当在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申请人或者委托人核实姓名和原登记日期。

(二)见证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在《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申请人或者委托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三)将补发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登记证发给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并告知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依据。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收养登记证明不作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现在收养状况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申请人范围和程序与补领收养登记证相同。申请人向原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附件12)。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附件13),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收养登记证明书》(附件14),发给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收养登记证明字号”填写式样为“(xxxx)ab证字yyyyy”(ab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为年号,yyyyy为当年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序号)。

第六章收养档案和证件管理。

第四十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81号)的规定,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和使用制度,建立和管理收养登记档案,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四十五条收养登记机关不得购买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收养证件。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购买、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收养证件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收养登记机关已将非法购制的收养证件颁发给收养当事人的,应当追回,并免费为当事人换发符合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报废的收养证件由收养登记机关登记造册,统一销毁。

收养登记机关发现收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养登记处(科)和下级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七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收养登记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第四十八条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收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收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第五十一条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第五十二条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结案的收养案件,确认收养关系效力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再办理收养登记或者解除收养登记。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公布施行以前所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当事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不予受理。

民法典收养篇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一

“民法典”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中或许有些陌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法典将成为我们每个人都必须了解的内容。作为法律领域的重要部分,民法典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它规范了我们的社会行为,为我们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本文中,我将谈一下个人对民法典的一些心得感受。

第二段:民法典的重要性。

我们每一个人无论在生活还是在工作中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而民法典,就是为这些法律问题提供具体指导的法律规定。它包含了我们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如住房购买、继承、婚姻等等。利用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也能够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第三段:民法典对于个人的影响。

民法典的规定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个人权益,因此个人对于民法典的了解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民法典对于婚姻关系的规定,涉及到夫妻关系的财产、子女抚养、离婚等方面。同时,民法典也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合同签订、房屋买卖、消费维权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因此,对于普通人来说,了解民法典的规定,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生活中更加得心应手。

民法典对于社会的影响也是前所未有的,它不仅保护了个人权益,还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随着中国社会的变化,我们需要更加准确、规范、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科技等各方面的需要。只有借助民法典这一法律工具,才能够达到这样的目标。同时,民法典也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五段:个人的认识和思考。

在我的认识中,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反映了我们国家的法治精神和国家对于人权保护的追求。民法典的制定实质上是一项长期而漫长的进程,需要在广泛的社会参与和许多法律专家的巨大努力下才得以实现。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的了解并尊重民法典的规定,促进我们的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同时,应该尽力维护我们的法制建设,让它更加健康和合理,为我们的国家的发展保驾护航。

民法典收养篇心得体会简短篇十二

引言: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科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收养的篇章更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收养作为一种家庭关系的建立方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在新时代背景下,探讨并深入理解民法典中的收养篇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责任。本文将从典型案例分析、收养方式、双方权益、法律程序和法治社会等五个方面展开,以期能够对民法典收养篇有所心得体会。

典型案例分析:

收养作为一种家庭建立方式,具有重大的法律效力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在民法典中,对收养的规定颇多,不同案例对于我们理解收养这一法律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如“陈某与王某在孩子未成年时签订了收养意思表示书,经法院审结后,王某成功收养了陈某的孩子,并得到了赡养权和教育权。”这一案例表明了签订收养意思表示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双方在收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通过典型案例的学习,我们能够深入理解收养的法律本质和所涉及的各种权益。

收养方式:

在民法典中,收养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即民事收养和福利收养。其中,民事收养是双方通过书面意思表示以及一定的法律程序,达成共识并形成收养关系的方式。而福利收养则是社会机构对特定儿童进行的收养行为。两种收养方式各有特点,但归根结底都是以建立亲子关系为目的。通过对收养方式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收养的本质,从而为我们选择适合的收养方式提供参考。

双方权益:

在民法典规定的收养关系中,收养方和被收养方都享有特定的权益。收养方在合法收养后,具有与亲生父母类似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享有赡养权、教育权和继承权等。被收养方则获得了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和父母的关爱。通过对双方权益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收养关系的平等性和合法性,从而明确自己在收养中的权益和责任。

法律程序:

在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中,法律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保障了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例如,民法典规定了收养意思表示书的格式、签署程序和记录方式,以及法律适用的年龄限制等。在收养的法律程序中,法院的审理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当收养纠纷发生时,法院会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判决收养关系的成立和效力,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通过对法律程序的学习,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收养的法律程序,从而确保我们所建立的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民法典中收养篇的出台和实施,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它既保障了儿童权益,也保障了家庭关系的稳定。与此同时,民法典收养篇的学习和理解也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通过学习和理解,我们才能够认识到收养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和他人在收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和理解收养,我们还能够提高法律意识、规范行为,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结语:

民法典收养篇是我国法律科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收养的内容深入人心。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收养方式的探讨、双方权益的研究、法律程序的了解以及法治社会的认知,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收养的本质和重要性。只有通过学习和理解,我们才能够建立合法、稳定的收养关系,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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