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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障碍纪录片心得体会及收获 中国司法纪录片心得(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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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障碍纪录片心得体会及收获 中国司法纪录片心得(八篇)
2023-01-11 08:07:54    小编:ZTFB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法律与障碍纪录片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现在,我国已进入了法制社会的时代,农村的日常生活不仅涉及到经济,还涉及到文化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而所有的这些都必须用法律来调整。通过对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尽管每个地区各有差异,但也可致了解),意识也希望通过了解,能加强和增进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的观念,对我们的法律有正确的态度,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调查对象分别是韶关市犁市镇、长来镇、北乡镇在农村生活的居民,所被调查的人员概在1865岁之间,文化程度在小学至本科之间,无文盲。所以,可以保证调查问卷的真实性,以及回答我问时理解问题的能力。

此次调查主要用的是问卷调查和问相结合的调查方法。不过仍是以调查问卷为主,问为辅的调查方法。

因为考虑到本次调查问卷的调查对象主要都是农村居民,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尽可能做到浅显易懂。在爸爸的助下,这次的调查共发问卷60份,每个村各20份。采用当场回收的方式,60份全部回收,但有4份没按要求填写,所以,最后的有效问卷为56份。

以下是我的调查问卷:

1、你对法律知识了解多少?

a、该了解的都了解了12.8%

b、不太了解65.3%

c、不了解21.9%

2、您觉得法律能维护您的切身利益吗?

a、能,我对法律非常有信心10%

b、不能,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和工具18.3%

c、现在还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31.7%

d、说不好40%

3、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您会:

a、利用法律的手段解决40%

b、带上一群人,拳头解决17.5%

c、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气吞声10%

d、拿钱私了32.5%

4、您觉得您的法律意识强吗?

a、很强20%

b、一般72%

c、不强18%

5、您觉得法律和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关系?

a、关系密切55.8%

b、关系不35.82%

c、没关系8.33%

6、您在日常生活中,会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吗?

a、严格遵守47.5%

b、部分遵守28.3%

c、有时会14.12%

d、对法律规定不了解10%

7、您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吗?

a、知道,并且十分清楚9%

b、体知道48.8&

c、我只是知道什么不犯法26.7%

d、不知道,做人靠的是良心,别的无所谓16.4%

8、您觉得影响我国法律有效执行主要原因是:

a、法律本身没有足够的权威11%

b、执法机关执法不严18%

c、一些领导干部不守法65%

d、多数人对法律尊重不够6%

9、公交车上您刚好看到有两个小偷合伙正在从一老人家挎包里偷东西,您会:

a、马上制止4.82%

b、如果别人出面制止里,我也会忙16.9%

c、做暗示提醒,引起别人或者被偷者的注意56.7%

d、多一事不如少一事22.32%

10、对于一个跟你关系特别好的朋友,向您借700块钱,答应两个月后还,您会要求他写借条给您吗?

a、关系那么好,不用写58.6%

b、应当写16.48%

c、写不写都无所谓21.8%

d、说不清5.2%

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和就一些调查问卷的内容和村民交流,回来通过一系列的据分析,概总结出了以下几点:

总的来说,法律,现代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工具,可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曙,法律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十分有限,权利意识非常淡薄

(1)传统的习惯根深蒂固

根据调查问卷结果的分析,以及联系近年来媒体披露的量案件,都可了解到不少人的脑子里的法律意识仍是空白的,即使自己或家人受到了严重侵害,也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去报案;也有一些像有经济往来的行为,,如借款不写借条,总以为家是熟人,是朋友,不会出问题,而一旦出了问题,又无凭无据,无法求得法律的保护;更有甚者,一些村会的干部的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公然出面去解决本村发生的刑事案件,以私了的方式解决,使得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积极态度与消极态度并存

因为法律的普及逐渐深入农村,部分村民一般都还是能肯定法律的价值的。可是,还有许多村民对相当部分的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持不信任态度,往往把自己置身于现行法律调整的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法也不愿主动地去了解法律,从而用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法律赋予的检举权、控告权还不甚了解。

(3)妇女的法律意识更为淡薄,且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广农村,应该特别是在偏远的山村里,多数的妇女经济上还不能够立,走不出家庭的圈子,也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家庭也时有发生,妇女受歧视、受虐待、受摧残的事时有发生,但她们却忍气吞声,不会拿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以上现象的分析:

在我国农村,多数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知识面窄,谈不上什么系统有条理的学习法律法规,广农民获得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少。所以,法律在广农民的头脑中所占的位置自然是十分淡薄,甚至是触犯刑事的行凶、抢劫、盗窃等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也并非无知到杀人是否偿命,犯罪是否坐牢的愚昧地步,但是他们仍然铤而走险,这纯粹就是,法律意识的问题了。虽然,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但犯法的自然是法律意识不高。但很多懂法的也依旧如此。在农村里,一些普法教育单单靠形式化、表面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散发些传单,而这些根本就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我觉得针对以上的现象,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此来提高广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

1、营造一个家都积极参与的学法守法的舆论氛围

现在的传媒的力量是巨的。各类传媒应该要加法律的宣传力度其。通过电视、电影或是其他的文艺作品以直观的方式入手,来吸引村民的注意力。在这个方面,宣传机构、普法机构应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2、应让有关部门编写出通俗易懂的普法宣传教材

广的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都偏低,像枯燥的法学理论肯定不适应他们,所以要编写出适合广农民的法律学习资料。在我们的农村里,各类案件时有发生,法律宣传的素材应该讲并不缺乏,只是说没有下力气、下功夫去收集整理他们。编写宣传材料,最好是法律条文结合实际案例、真人真事的案例。多拍摄农村生产生活与法律相关的短片电视剧,贴近他们的日常生活,这样的教育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3、建立一支专业的普法队伍

首先,这支队伍应该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熟悉基本的法学理论。同时,他们也应该要熟悉农村、农民的日常生活,知道农村在法律上的空白是什么,农民经常发生的纠纷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每逢普法的宣传日,搞好法律咨询活动,散发宣传资料。普法队伍得长期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促进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4、有关部门在普法教育上还应适当投入

因为像编写教材、发行书籍,建立专业的普法队伍、定期下乡,所有的这些都是需要资金支持的。而且,我国的农村地域广阔、条件也是千差万别的。首先,在村会里,就应该设立专项资金,订一些相关书籍、报刊杂志,一来可以供村干部学习,起模范带头作用;二来形成一个良好的学法氛围。其次,还可以用村里的传统办法,比如办壁报,做一些宣传的栏,把最新的法律信息及时传递给农民。

5、一些领导机关、司法机关应做好表率工作

因为目前,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触目惊心的违法现象在报刊、电视,特别抒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时候,他们就会产生一种误解,对法律权威性的误解。所以,领导机关、执法机关应该要以自己的实际行为为广的农村居民做出表率!

通过这次实地的社会调研,让我从中学习了很多。也要特别的感谢我的父亲,是他,教会我怎样去分析调查问卷的数据。也是通过这次的社会调研,我从中了解到了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在读本科生的努力方向:那就是决不能仅仅拘泥于书本的知识,更要把从书本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的生活当中去。

通过这次关于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现状的调研,也让我深刻认识到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我坚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法律之花一定会在广农村结出累累硕果的!

对于法律与障碍纪录片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之原则,经由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并履行。

第二条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应遵守法律规定。

第三条律师履行本合同义务应勤勉尽责并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本合同文本中,除非另作说明,下述概念系指:

1.合同:指本聘请上市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书,及本合同之附件,以及本合同通过正式签署书面协议加以修订变更内容之书面文件。

2.法律规定:指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政策规定之统称。

3.本市:指乙方法定住所所在市。

第三章合同双方

第五条甲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四章合同收费

第七条乙方应收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八条甲方支付律师费方式具体如下:

1.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2.乙方正式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3.甲方拟上市的境外公司向公众发表《招股说明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章甲方权利义务

第九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安排能胜任上市工作的律师及工作人员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法的基础上与甲方充分合作并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第十一条甲方须如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十二条乙方在本市辖区之外的地区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甲方承担交通、食宿及相关工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打字、复印、传真、电邮、鉴定、查询等费用。甲方须于乙方出差办理法律事务之前2日向乙方一次性预支或同期支付上述费用。

第十三条甲方须保证向乙方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协助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章乙方职责

第十四条乙方工作范围

(一)乙方工作项目:乙方担任甲方在的上市事务地区专项法律顾问。

(二)乙方工作事项:

1.参与制订甲方上市方案并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甲方制作上市申请材料;

3.草拟、审查、修改与甲方上市有关的合同、协议、备忘、声明、承诺等法律文件;

4.就甲方上市有关事项出具单项法律意见书;

5.就甲方上市事宜出具综合法律意见书及法律工作报告;

6.就证券管理部门对甲方上市申报材料的反馈意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对甲方上市申报材料中不能提供原件的部分进行见证;

8.赴证券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就甲方上市申报材料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与说明。

第十五条乙方工作方式

1.本市辖区内,乙方采用不定期工作方式,与甲方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会晤并办理上市法律事务;

2.本市辖区之外,乙方采用全日制工作方式,办理甲方上市所涉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乙方工作人员

1.乙方指派律师、律师、律师作为甲方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处理甲方的法律事务;

2.经甲方同意,乙方根据需要指派其它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乙方工作准则

1.乙方指派之律师和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时获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文件资料、涉及的法律事务等,承担保密责任;除甲方书面同意外,无论在本合同期内与否,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或提供给第三方;

对于法律与障碍纪录片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委托方:

受托方:__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__公司改制事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之委托,指派许__、__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律师根据甲方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向甲方作书面或口头汇报结果。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律师叙述委托事项背景情况并提供乙方律师所需的各方面材料;

如甲方叙述或提供材料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1.甲方向乙方预交律师费 万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则乙方有权中止合同;

2.元律师费中的__万元系律师从事非诉讼调查、代表职工或企业与有关部门谈判、向相关当事人发送律师函的固定代理费用。

3.元律师费中的__万元系预收费用,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文印打字费、通讯费、餐饮费,凭发票在__万元中进行支付;

凡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必要的诉讼,双方协商另立合同,代理费再从__万元剩余余额中支付。

五、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回;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六、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对方同意。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终止。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履行地为受托方所在地。

委托方:受托方:__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对于法律与障碍纪录片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职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xx大学法律系和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题目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经贸有限公司、建筑公司、x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进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经贸有限公司、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x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正当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正当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以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固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题目,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正当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正当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正当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治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购买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企业团体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二期工程建社会实践是法律实践报告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往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投递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投递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题目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以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2、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固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正当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以为,造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题目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以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通过对本案的深进研究,我以为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赔偿题目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建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以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题目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把握;此外,我还结交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先容,使他们走近,了解。

对于法律与障碍纪录片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证券市场是一个公开、透明的公共平台,本着对广大中小投资者负责人的态度,上市前都有做尽职调查。我国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勤勉尽责义务,都有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为了保证自己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中介机构都会进行尽职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包含内部控制调查、财务风险调查、会计政策稳健性调查三大方面。这部分调查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通过文件查阅、面对面访谈、实地查看等方式评估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主要调查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公司所属行业情况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的依赖程度、技术优势和研发能力。

这些内容多数由ipo咨询机构来执行,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查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搜集比较行业及市场数据、供应商和客户实地调研、询问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或技术顾问等方式,最终得出细分市场研究报告和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给券商和企业高层作战略参考。

包括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情况;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股东的出资情况;独立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

这些内容多数由律师来完成,主要尽调方法包括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公司章程和管理文件,查阅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实地调查等。

部分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公司设立及存续情况;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主要财产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他争议;重大债务;纳税情况;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这些内容主要由律师事务所来完成,主要尽调方法包括文件查阅、实地调研、第三方核查等。

对于法律与障碍纪录片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的黄华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全面、勤勉、谨慎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履行常年法律顾问应尽的义务,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但不限于该内容):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一般性的经济合同谈判。

4.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5.为甲方了解债务人及业务相对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提供服务。

6.为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对其参股、控股公司进行法律监控提供服务。

7.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三、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服务方式及保证:

1.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定期或者定期到甲方集中办理法律事务,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律师随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有关服务情况,每年年终和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提供书面情况报告。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律师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保证不再给甲方诉讼、仲裁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但该诉讼、仲裁相对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与乙方已经签订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的,则应另行议定。

四、甲方配合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一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负责与乙方律师联系。

2.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如因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虚假或者不充分,虽经乙方律师应尽谨慎义务而仍未能避免出现的结论性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的事务时,甲方应无偿向乙方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律师服务费用的核定及支付:

1、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顾问费__万元,付款时间为:__付款方式为:__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服务不再收费。

3、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需另行收费,但应给予相应优惠:

1)为甲方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行为提供服务。

2)重大项目的商事谈判、资产重组、产权界定,企业改制、转股权、项目融资等非诉讼业务。

3)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六、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法院或仲裁机关收取的诉讼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该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

2.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离开深圳市区赴外地的差旅费。

3.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调查取证时支付的调查费。

4.受甲方委托经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的必要的费用。

对于法律与障碍纪录片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事务所甲、乙双方就企业劳资专项法律服务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指派的律师乙方应指派工作勤勉,认真负责,并对所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当经验之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律师组成工作小组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2、服务事项在甲方支付了规定费用后,乙方应在下列事项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1)对甲方目前劳资状况进行分析,出具《企业目前劳资状况分析报告》;(2)针对甲方的实际情况,为甲方出具《企业用工制度策划书》;(3)审阅甲方与员工订阅的劳动合同,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

对于尚未签订的员工,提供新的劳动合同;(4)审阅甲方现有的规章制度,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拟定规范的规章制度;(5)根据甲方的运作流程,拟定商业保护策略;(6)向甲方提供一份《劳资纠纷预警机制》;(7)对甲方的有关人员进行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培训。

3、乙方的保密义务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服务实施过程中及完毕之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接触到的甲方未公布、保密或专有性质的资讯,并将维护其保密性。

4、甲方的责任甲方同意与乙方真诚合作,如实提供乙方所需的所有资料,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确保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

切实履行本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费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电话号码和处所。

5、付费方式

6、合同的解除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但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法律服务费。

乙方在甲方同意或有其他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也可解除合同。

前述的正当理由包括:甲方的违约或在实质问题上甲方拒绝与乙方合作或接受乙方的建议,以致乙方随后的工作无法开展。

任何一方拟依据本款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两周通知对方。

当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立刻支付所有未支付的费用。

7、其他(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将另行协商;(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地址:

地址: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对于法律与障碍纪录片心得体会及收获八

聘请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顾问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定 律师作为该业务的顾问律师。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下列事项:

三、委托期限

四、律师顾问费及支付方式

五、律师办案费及支付方式

(含差旅费、查询费、交通费等)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内变更对乙方的授权范围或在乙方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解除对乙方委托授权;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和情况及配合律师开 展工作。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之一下解除本合同,已收顾问费及办案费不予退还:

(1)甲方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

(2)甲方拒付律师代理费或办案费;

2、乙方应对委托事项所涉及的甲方情况予以保密。

八、特别约定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双方特作如下特别约定:

甲方在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前非乙方过错或非乙方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甲方要求退费的,应以书面形成通知乙方,乙方15日内书面答复甲方并双方达成书面解除合同协议(不作答复或未达成书面解除合同的,乙方不执行该条约定)。办案按实报销处理,代理费双方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1、乙方已全部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乙方不退代理费;

2、乙方已部分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按实际工作量收取本合同约定的应收代理费,对已交的代理费除扣除17.27%的已开票税费和2%的公积金,外进行多退少补;

3、乙方未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乙方对甲方已交费用除扣除14.25%的已开票税费外,全部退费给甲方。

4、完成工作量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协议没有约定的,双方重新约定;双方达不成约定的按本协议的争议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乙方在确认收到付款后,开始服务。

聘请方: 受聘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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