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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民车被烧坏事件心得体会及感悟(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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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公民车被烧坏事件心得体会及感悟(六篇)
2023-01-11 10:46:04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2公民车被烧坏事件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一、指导思想

以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紧紧围绕社会主义荣辱观,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一条主线,贯穿于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的过程中,融入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推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社会风尚。继续推进“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坚持知行统一,从基本规范抓起、从实践活动抓起、从具体事情抓起,更好地引导人们把道德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工作目标

提高公民思想道德水平,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把培育和谐文化作为重要任务,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公民道德建设,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人际关系、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在全社区树立共同理想、倡导和谐理念、培育和谐精神、形成和谐风尚,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为根本目标。

三、工作任务

1、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利用板报、宣传标语、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纲要》,在社区营造一个大家学习,人人学习,天天学习的热潮。

2、组织社区工作人员、辖区党员、广大居民开展向雷锋学习,讲奉献,永葆先进性,上门为民服务,帮助孤寡老人,关爱留守儿童。

3、认真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为主题的实践活动。广泛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

4、开展公民道德宣传日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活动载体,抓好公民道德实践。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吸引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寓教于乐,在实践活动中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的目的。

新的一年,进一步加强社区的公民道德建设教育工作,以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创建和谐社会,创学型社区,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共建美好家园。

2022公民车被烧坏事件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四团小学全体师生、教职员工、家长朋友们:

文明城区是一张亮丽的名片,代表着每一个公民的文明形象。我们奉贤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提高城区品质和广大群众生活质量的需要;是培育文明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的需要。创建文明城区同时关系到生活在奉贤的每一位公民的生活环境、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因此,创建文明城区是一件关系你我非常有意义的大事。

此时此刻,在奉贤区这片热土上,“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为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教育局的号召,全面落实《奉贤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三年规划》,而今创建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每个奉贤人都要以强烈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弘扬顽强拼搏,志在必得,务求必成的精神。此外,创建文明城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离不开全体师生、广大学生家长的参与和支持,我们希望每一位老师、家长和孩子一起,大手拉小手,积极投身到创建文明城区的攻坚战中去,心往一处去,劲往一处使,同心抓落实,形成强大合力,同创全国文明城区,共建奉贤美好家园!

为此,我们向全体师生、教职员工、家长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关注支持创建,营造创建氛围。要知晓创建,关心创建,宣传创建,从而提高创建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率,为创建齐喝彩,为创建齐出力,共同营造“做文明人、创文明城、树新形象的浓厚氛围。

二、积极参与创建,创造现代文明。大力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个字的核心价值观,切实遵守法律和各项行为守则,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搞好环境卫生整治,不乱贴乱画,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破坏公共设施;不讲粗话脏话,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文明出行,坐车礼让;热情主动,微笑待人。

三、关心教育发展,共建教育文明。为营造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相关部门已对学校的周边环境进行了集中整治,家长同时也要教育小孩不要到小摊贩购买零食,不去网吧、游戏机室等场所。校门口接送孩子时要相互礼让,不停留在斑马线上,避免门口堵塞;平时时间家长一律不进入校园,若家长有事需征得联系老师同意开好进门证再进入,联系好后签好联系人名字,凭证再出校园。同时每一个公民要自觉发挥自身在工作、学习岗位上的作用,争当文明的使者!

奉贤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建设一个温馨和谐、文明繁荣的家园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让我们立刻行动起来,人人参与创建,人人享有文明,共同携手,各尽所能,为文明添彩,为发展出力,共同担负起建设全国文明城区的光荣使命。

2022公民车被烧坏事件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 (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 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 (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

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 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 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 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 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 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 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 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 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

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房,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牛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汀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2022公民车被烧坏事件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本次调研我们通过多方面了解到校区学生及周边市民虽有一定的环保知识,但为了改善我们的生活家园,这些还远远不够,仍需要进一步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人类的发展是伴随着适应环境,改造环境而发展起来的,所以我国强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其对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深远意义。然而调研显示,有83.3%的人表示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很严重;有16.7%的人表示还可以,但是不是很好,有一定的差距,仍需不断改进。

1.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与对环境的满意度成负相关,从调研中可发现,居民的受教育程度对环境判断有重要影响,文化水平和知识层次越高,对生活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认识得就越清醒,从而造成对环境状况满意度的下降。在我们的调研对象中有45%的人群是大学或以上的文化程度,虽然他们在环保意识上仍有欠缺,但是他们在一些环保的政策和措施上都给予肯定的、积极地态度。

2.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与环保意识成正相关,因为他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更清晰,而且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会对环保采取行动。例如:自备环保袋,分类丢弃垃圾,循环利用垃圾袋„„

3.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与他们所处的环境紧密联系。所处的环境越好,居民的环保意识越强,反之亦然。在平湖市,因为离上海、杭州近,是一个经济发展较迅速的地区,所以工业的发展是必然的。正是由于一些高污染的工厂在此处落地生根,对平湖的大气和水资源造成了不堪入目的负面影响。在这一方面,平湖市民强烈希望政府和相关机关能改善该地区的环境问题。

4.居民的年龄也是影响环保意识的一个因素。从调研中发现,老年人环保行为强于年轻人,他们通常会自备环保袋或竹篮购物,他们的环保意识较强。这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提高人们环保意识的有利途径,我们的宣传行动可以从老年人带头做起。

1.从居民自身着手,这是改善平湖市环保现状的前提条件。

第一,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的新风气,增强居民环保意识,关键是要提高全民素质。环保事业是集文化素质与公共道德于一体的事业,是人们对国家集体关注的表现。只有素质上去了,居民的环保意识才会相应地加强。同时,居民还要关心并支持政府的环保工作,留意关于环保的各种宣传,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进一步了解和丰富自身环保知识,牢固自己的环保观念。

第二,应从行动上切实支持政府的环保工作,响应政府号召,使自己良好的环保意愿能付诸行动,起到良好的环保效果,为平湖市的环保工作尽一份力。另外,市民还应尽力用自己良好的环保行为去影响和带动周边的人,对于那些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加以批评并即使制止,用积极的实际行动去带动更多人加入环保队伍。

2.加强政府的环保工作,这是改善各乡镇环保现状的重要条件。

第一,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决策者和广大居民的环保意识。要提高居民对环保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新的环境观和价值观,使居民自觉的按照环保要求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使环境保护意识成为一种心理,并转化为一种环境责任,尽力使其实际行动与环保意识配套。

第二,坚决贯彻和执行各项环保法律和法规,继续作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对对不保护环境的个人或企业要依法处理,从严处理。严格执行环保责任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使排污单位有章可循,执法人员有法可依。

3.加强社区服务与社区管理

定期举行大型关于城市社区环境建设宣传工作,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让宣传进入家家户户,大到老人小到儿童,人人皆知。让人们了解到自己环境的重要,从而自觉保护环境。当人们的意识健全时,才会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见,环保意识对环境保护的重要,而加紧宣传是迫在眉睫的。

1.生活、学习等方面处处节约资源

我们有一部分学生在浪费水电资源和破坏花草树木。我们知道森林是地球之肺,有利于净化空气,在校学生要做到节约从零星点滴做起,节约用水、用电,积极参与植树活动,这对美化校园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废纸、废塑料、废旧金属等所有可回收利用的物资分类回收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我校学生过度使用一次性筷子、饭盒和塑料袋打包。导致我校学生过度使用塑料袋打包主要原因是我们校学生的环保意识还是不够深。用塑料袋打包是我们学习很严重的环境问题。我们使用过度,制造很多塑料垃圾,这些垃圾都对我们健康有害。塑料袋是很难分解的,对我们的校园环境造成破坏。所以,学生们应该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并且要有收集废旧电池的习惯,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等。

3.努力学习,掌握先进文化理念和现代科学技术

我们提倡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它需要文化教育的大力支持。当代大学生,努力学习,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才能更好改善环境问题。在校学生应该提高环保的意识, 要认识到“世界上只有一个地球家园,所有人也只有一个身体,节约循环使用好各种东西。”

以上是我们调研小组对平湖市环保工作的一些建议和看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通过这次的社会调研可以明确地反应出校区学生及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他们非常清楚自己需要的是天更蓝,水更碧,花更红,草更青的生活环境。当然,在我们憧憬美好的环境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的知道美好的环境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职责。比如我们校区的环境还算好,但如果我们不注意环保、卫生,到处制造垃圾,那我们校的环境就越来越差了!我们就没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了!所以,我们要从自己身边做起,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养成节约资源、爱护环境的环保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为了改善我们学校以及广大人民生活的环境问题,希望,大家的环保意识有所增强,有所行动,来保护我们的生活家园。还有我们要多开展一些环保事业的宣传活动,来唤醒公民及在校大学生的环保意识。

2022公民车被烧坏事件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一、指导思想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文明办的具体指导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围绕文明镇创建目标,努力深化“知荣辱、讲文明”活动,以“向陋习告别”、“以诚信为本”、“与文明同行”、“让礼仪相伴”为主题,以“创文明和谐新镇”为主线,在年全面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我镇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创文明和谐新镇”为主线,聚焦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的凝聚、引导作用,发挥教育、文广等宣传教育部门的资源优势,发挥广大市民群众道德建设的实践作用、城市公共管理的参与作用和文明创建的自治作用。

一是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聚焦交通文明。体现在道路交通文明驾车,随意变道、乱抛杂物等不文明行为明显减少。

二是在生活习惯方面重点聚焦文明礼仪。体现在公共场所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吵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明显减少。

三是在文明示范方面重点聚焦机关、窗口行业工作人员。体现在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部门,办事态度、效率进一步改进;窗口行业广泛参与,市民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志愿者群体数量进一步提高,并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益活动。

三、项目内容和实施办法

(一)“与文明握手,向陋习告别”文明习惯养成行动

开展“与文明握手,向陋习告别”系列活动。开展“我身边的陋习”查找活动,查找出与村民生活细细相关的交通行为、环境卫生、生活言行、公共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陋习。针对公共场所乱抛杂物的现象,提倡“杂物随人走,垃圾不落地”,结合“爱国卫生月”活动,以镇街、洋坑村为重点整治,有针对性地引导村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力求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

3月份开展“我身边的陋习”查找活动、“向陋习告别”征文活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并在参与活动中,摒除陋习,养成良好的文明礼仪。

6月份组织以“告别陋习、走向文明”等为主要内容的主题特色活动,影响全镇广大人民群众,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革除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公共场所吸烟等生活陋习,大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牵头单位:镇建站

协调单位:文明办

责任单位:团委、妇联

(二)“以诚信为本”学法、守法、执法行动

1、诚信教育项目

结合“两纲”教育内容,在未成年人教育中,不断加强公民人格教育,引导全镇中小学生“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通过“知诚信”和“诚信行”两个阶段,开展“诚信为本,做诚信文明学子”活动。在每年3月诚信教育月,组织开展“诚信伴我健康成长”系列活动,如开展“我诚信吗”主题大讨论、“雏鹰争章,唱响诚信文明童谣”等,组织学生学习和实践,努力做到知行合一。通过开展“诚信为本,做诚信守法公民”活动,让学生在法制教育实践体验活动中,牢固树立“诚信守法为荣,失信违法可耻”的观念,以进一步促进法律意识的提升。在镇中学建立青少年模拟法庭,并建立一个全镇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充分挖掘基地资源,开展“法律在我身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牵头单位:司法办

责任单位:各中小学校

2、“无假货商店”创建项目

扎实推进“无假货商店”创建工作,建立完善商业诚信体系,努力营造“满意、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以镇街路为重点,各职能部门定期联合检查、执法、考核。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畅通消费者投诉监督机制和处置机制,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联合开展咨询宣传活动。开展放心店创建活动,逐步建立商业诚信体系。

牵头单位:安办

责任单位:工商所

(三)妇婆媳评选活动

以“树礼仪之风,创文明镇”为主题,组织开展“十佳邻里”、“十佳婆婆”、“十佳媳妇”系列评选活动,体现“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反映和谐家庭、和谐农村的风貌。

牵头单位:文明办

责任单位:妇联、工会、团委

(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以创建“学习型乡镇”为载体,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针对农村党员老龄化、文化知识落后,一定程度上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的状况,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强化学习,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攻坚破难的能力、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带领和帮助群众发家致富的能力;以学习型乡镇的创建,不断增强建设农村先进文化的能力和构建和谐农村的能力,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融洽和谐的人文环境。

2022公民车被烧坏事件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亲爱的同学们: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切道德的基础,是为人处事最重要的品质,更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诚实守信是一种道义,是一种准则,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声誉,这些已成为评价人的必不可少的标准。诚实守信,已被人们广泛地实践到修身立业之中,“一诺千金”、“一言九鼎”,正是人们讲究诚信的高度概括和真实体现。俗话说:“人无信则不立”,伟大的教育家、思想家孔子也曾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可见“有信”是做人的根本。身为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我们,应该让诚信无愧于自己的灵魂,让诚信无愧于这个伟大的时代。为此我们向全校学生发出如下倡议:

1、树立社会个人诚信形象:明理诚信,严守公民道德;实事求是,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真诚待人,恪守承诺;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做一个有知识、有道德、守法律的小公民。

2、树立家庭个人诚信形象:热爱家庭,孝敬父母、长辈,不做“小皇帝”、“小公主”;提倡俭朴生活,合理消费;提倡自己的事自己做,为父母分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言行一致,勇于负责。

3、树立学校个人诚信形象:热爱学校和班级、热爱老师和同学;严格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学风、学习习惯、学习方法、考风和行为方面做到:不说谎,不抄袭,不作弊;不隐瞒自己和他人的错误,有错就改;说实话,做实事,言必信,行必果;不贪便宜,明辨是非;为人诚实,讲信用,重信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不断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做一个对同学有帮助、对班级有益、对学校有贡献的人。

“对人以诚信,人不欺我;对事以诚信,事无不成”。我诚信,我美丽,我诚信,我自豪!让我们树立起“做诚信人、说诚信话、做诚信事”的诚信观念,培养诚信意识,珍视诚信价值,推动诚信教育。诚信是一面火红的旗帜,旗帜不倒,真情永驻,作为“新时代”的中学生,我们要像珍爱自己的生命那样珍爱自己的信誉,大家携起手来吧,将诚信进行到底!

倡议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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