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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条例自查心得体会总结 物业员工自查自纠个人总结(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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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条例自查心得体会总结 物业员工自查自纠个人总结(五篇)
2023-01-11 12:34:32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物业条例自查心得体会总结一

召开业主大会,一直以来是不少住宅小区在推进小区管理中的“难点”。业主大会怎么开?能决定小区内的什么事务?

《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业主大会可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等事项。其中,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单数组成,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房屋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在很多小区里,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普遍存在,对业主的生活造成了不少影响。

《条例》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同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由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描写物业条例自查心得体会总结二

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召开业主大会

召开业主大会,一直以来是不少住宅小区在推进小区管理中的“难点”。业主大会怎么开?能决定小区内的什么事务?

《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业主大会可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等事项。其中,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单数组成,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房屋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在很多小区里,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普遍存在,对业主的生活造成了不少影响。

《条例》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同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由规划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描写物业条例自查心得体会总结三

第二十七条业主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交付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建设单位未售出的空置物业应当分摊物业管理、维修费用,分摊比例应当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

第二十八条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导价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帐户代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时,其费用从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中开支;增值部分不足以开支的,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应当向业主收回。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已分摊到户的用于公共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

描写物业条例自查心得体会总结四

本人通过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学习,有如下心得:

一.法律主体涵盖面更广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主体:

1.业主

2.物业服务企业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主体:

1.国家级国家机关

2.物业服务企业

3.业主、使用人和业主组织

4.房地产开发商

5.物业管理协会

6.其它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清洁公司、保安公司)

二.紧紧围绕党的新时期战略任务

促进社会和谐,是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中国共产党国共产党第xx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党在新时期的战略任务。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体现《物权法》平等保护的原则

平等保护的原则:

相同性质的财产的平等。即相同相持的财产,适用同等的规则,受到同样物权的保护。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四条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描写物业条例自查心得体会总结五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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