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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医药传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 继承发扬中医药文化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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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医药传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 继承发扬中医药文化心得体会(6篇)
2023-01-11 13:00:51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对中医药传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本专业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系统而扎实的中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毕业后能够从事中医临床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一)思想道德与职业素质要求

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始终以防病治病、维护患者的身心健康为己任。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和社区群众健康利益,较好利用可用资源达到康复的最大效益。

3.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善于与病人、家属、同事等沟通与合作。

4.树立终生学习观念,具有在医学某一学科领域内进一步深造的基础。

5.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真理。

6.主动获取各专业信息,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适应能力及分析批判的精神。

7.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一般专业外语书刊。

(二)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的中医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对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辨证论治。

2.熟悉西医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

3.熟悉中医养生、康复的理论和方法。

4.具有一定的古汉语基础知识,能顺利地阅读中医古籍。

5.了解科学研究的基础知识和方法。

(三)专业能力要求

1.具有能熟练运用望、闻、问、切等基本技能诊断疾病的能力,具有全面、系统、正确采集病史和规范书写病历的能力。

2.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对中医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辨证论治。

3.具有较好的中医临床思维和表达能力。

4.具有对危急重症的一般处理能力。

5.较熟练运用西医的诊疗技术处理一般疾病。

对于对中医药传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和《0-6儿童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全方位开展我镇0-6岁儿童和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确保20__年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全面丰收,现结合我镇具体情况,制定中医药健康服务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班子。

为加强对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医院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分别负责对全镇上述两项工作的宣传、组织、管理、检查和指导,确保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组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技术指导小组,由中医科科长任组长、公共卫生科科长任副组长。公共卫生科儿童保健医师和老年保健医师为工作责任人,医院服务团队成员和乡村医生直接参与各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工作。通过完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在健康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使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技术规范在我镇得到有效执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乃至整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社会效益得到发挥。

二、注重培训,提升能力。

医院将针对0-6岁儿童中医药保健指导、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穴位等五种调摄方法的运用等实用技术进行再学习和再培

训,做到医院服务团队成员、全体乡村医生和全体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人人参加培训、人人考试过关、人人能够独立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使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成为低成本、易实施、疗效好、受欢迎的优势项目和特色项目。20__年,我镇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专题培训不少于4次,每次均按照有通知、有签到、有课件、有影像、有考试、有小结的要求进行,重在解决问题,决不流于形式。同时,通过阅读专业书刊、参加上级培训和到村现场指导等方式方法,努力提升全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形式多样,开展健教。

协调老年保健、儿童保健和健康教育等诸多环节,充分利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现有平台和有效手段,将0-6岁儿童和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保健知识列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内容。计划通过健康讲座、健康咨询、健康知识入户等多种形式,让中医保健知识进学校、进商场、进机关、进家庭,积极营造了解中医、拥护中医、积极参与和自觉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良好氛围。

四、考核督导、常态管理。

公共卫生科对全镇基层各卫生室实施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现场督导每月不少于一次,督查覆盖率100%。督查时主要对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和电子档案录入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常态化管理,保证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每次现场督导必须有有效的现场督导笔录,并存入工作档案。

公共卫生科对各村卫生室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每季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挂勾,作为发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奖惩和年终评先选优的依据之一。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还将对镇村两级中医健康管理服务档案工作进行探索。对相关基础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表册做好收集、整理、统计、分析、报告和归档工作,建立和完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工作软件体系。

五、咬定目标、整体推进。

按照国家《中医药健康管理规范》和市卫生局的部署,20__年我镇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具体任务目标如下:

1、掌握辖区内65以上老年人口现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1)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所列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到本年末完成中医药辨识3500人,并将结果录入电子档案系统。

(2)中医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计划完成3500人。

2、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6次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内容包括:

(1)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

(2)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中医药工作计划}.

(3)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

(4)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3、做好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资料的收集与录入工作,并及时向当事人书面反馈服务结果,对偏颇体质者进行病因分析、治疗与保健指导。

对于对中医药传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20xx年全市中医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深化医改,落实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和中医药优质服务工程,完善城乡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立“诚信中医”评价体系,繁荣中医药文化,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

一、全面贯彻落实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

政策,大力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以深化医改、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制约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调整中医药服务价格,落实在全民医保体系中鼓励提供和接受中医药服务的政策和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向公立中医医院倾斜的政策,完善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门诊中医优势病种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并按病种支付或按日间病房管理的政策,扩大试行中医专家存案制度,开展鼓励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试点,努力推进政策创新。督导各区(市)、各单位全面落实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创造新的政策亮点。推进中医药特色的医疗联合体建设,协调完善青岛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集团内部协作机制。支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发展,鼓励举办特色突出、服务精良、中药道地的高品质民营中医医院。在李沧

区做好中药资源普查试点。

大力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和部分医院新建60个中医临床科室集中设置、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国医馆,配备5种以上中医特色诊疗设备,提供6种以上中医药服务。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为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培养300名掌握2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10个中药方剂、10个保健穴位的基层医务人员,使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增加100个,实现中医药服务“广覆盖”。支持有关区、市建设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二、加强中医药内涵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实施中医药优质服务工程

创新中医药服务模式,实施中医药优质服务工程,即选择部分单位开展“送汤药上门”服务试点,推进传统中医药事服务特色项目;建立中医远程会诊中心,整合全市名中医资源,发挥学术引领、技术支撑、经验传承的放大效应;认真做好中医医院持续改进,进一步突出特色优势,促进医院科学管理和制度落实,争创示范中医医院;实施优势病种中医护理方案;探索委托特定机构提供集中煎药和送达服务的模式;建设100个中医专病特色门诊;推进多专业一体化诊疗服务,建立6个综合诊疗中心;完善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质量监测考评控制中心建设,建立医疗、医技、药事、

护理、院感和治未病质控分中心,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质量评定、中医药服务能力评定和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巡查,向社会发布的中医医疗质量信息,调整中医医疗质量信誉等级,在全国率先建立“诚信中医”评价体系。

开展综合(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专项推进行动,完成中医科、中药房标准化建设任务,即三级综合医院至少建立3个中医专科(专业)门诊,二级综合医院应至少建立2个中医专科(专业)门诊,中医病床数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5%;推进中西医临床协作;落实内部倾斜政策,对西医人员开展正确使用中成药培训。在此基础上,鼓励建设国医馆,鼓励争创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加强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建设。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

实施学科(专科)建设“五标”升级法,督导市级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研究室)建设,围绕升级要素,落实升级方案,实施难点攻关、重点突破,实现达标、夺标、创标。推出10个国内和20个省内水平的优势病种。

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阶梯计划。积极开展各层级的名中医药专家师承工作,培养77名学术传人,加强、省级、市级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通过师承方式培养一批“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型中医药人才。做好第三批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山东省第三批高层次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和“中医学习西医”普及班,新培养100名经过规范化培训的中医住院医师,60名中医护理骨干,

70名中医类别全科医师,100名养生保健指导医师;按时完成、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拓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全面启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引进中医人才,改善中医药人才梯队结构。

鼓励规范开展中药专方传统炮制加工、膏方、酒方、食疗方加工服务等传统特色项目,推出一批中医药事服务示范单位和知名中药制剂。协调调剂使用《山东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品种目录》中入选的中药制剂。

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好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信息平台和应用系统;在卫生信息化平台建设中充分考虑中医药工作的需要和特点,提高卫生信息数据中中医药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充分利用青岛中医药网和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网站的网络资源,宣传“名医、名药、名科、名院”,举办网上培训、网上科普、网上咨询和网络会议,提高工作效率。

三、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完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实施中医“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扶优项目,大力宣传科学养生知识,弘扬中医药文化

实施中医“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扶优项目,建设10个养生保健基地(中医药预防保健中心、“治未病”中心)、180个养生保健指导门诊,举办第十一个“养生保健宣传月”、第四届中医养生膏方节等宣传活动,举办200场中医科普(养生)大讲堂,大力普及中医药知识,重点支持黄岛区等5个“治未病”服务试点单位,统一推进治未病服务

体系建设,推出10个“治未病”服务项目、10名健康文化传播使者,形成我市新的服务特色。开展中医医疗机构设立非医疗性质的养生保健服务区(部)项目试点。加强社会性养生保健机构技术指导,成立行业组织,培训从业人员,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

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增强软实力。以等级评审、持续改进、综合诊疗中心和国医馆建设为契机,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把中医药文化元素融入院训、院歌、员工手册、室内装潢、庭院设计等固化载体和中医药特色服务的行为载体,凸显文化张力;每所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建好一处集中反映中医药文化的场所,网站、院刊(报)等凸显中医药文化气息;培养30名掌握中医理论、具备良好形象且表述能力较强的中医宣传型人才。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年内至少举办一次凸显中医药文化的全院性活动。发挥中国中医药报驻青记者站作用,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保护中医药文化遗产,挖掘整理中医药传统技术项目。举办中医药传统技能大赛、“名师论坛”等系列活动,在有关媒体开辟中医文化科普专栏,深化群众对中医药的理解和认识,形成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对于对中医药传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对于对中医药传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转眼之间,两个月的实习期即将结束,回顾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感触很深,收获颇丰。这两个月,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我自身的不懈努力,我学到了人生难得的工作经验和社会见识。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中医学岗位工作实习这段时间自己体会和心得:

一、努力学习,理论结合实践,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在中医学岗位工作的实习过程中,我始终把学习作为获得新知识、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方法,切实做到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思想上积极进取,积极的把自己现有的知识用于社会实践中,在实践中也才能检验知识的有用性。在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中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我们在学校学到了很多的理论知识,但很少用于社会实践中,这样理论和实践就大大的脱节了,以至于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找不到方向,无法学以致用。同时,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也是弥补自己的不足的有效方式。信息时代,瞬息万变,社会在变化,人也在变化,所以你一天不学习,你就会落伍。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并结合中医学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的中医学岗位工作各项政策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条例,使工作中的困难有了最有力地解决武器。通过这些工作条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各项工作的理解,可以求真务实的开展各项工作。

二、围绕工作,突出重点,尽心尽力履行职责。

在中医学岗位工作中我都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每项工作。虽然开始由于经验不足和认识不够,觉得在中医学岗位工作中找不到事情做,不能得到锻炼的目的,但我迅速从自身出发寻找原因,和同事交流,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以至于迅速的转变自己的角色和工作定位。为使自己尽快熟悉工作,进入角色,我一方面抓紧时间查看相关资料,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我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使自己对中医学岗位工作的情况有了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认知和了解。根据中医学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优势,把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尽

三、转变角色,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

从大学校门跨入到中医学岗位工作岗位,一开始我难以适应角色的转变,不能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认为没有多少事情可以做,我就有一点失望,开始的热情有点消退,完全找不到方向。但我还是尽量保持当初的那份热情,想干有用的事的态度,不断的做好一些杂事,同时也勇于协助同事做好各项工作,慢慢的就找到了自己的角色,明白自己该干什么,这就是一个热情的问题,只要我保持极大的热情,相信自己一定会得到认可,没有不会做,没有做不好,只有你愿不愿意做。转变自己的角色,从一位学生到一位工作人员的转变,不仅仅是角色的变化,更是思想观念的转变。

四、发扬团队精神,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协同其他同事。

在工作间能得到领导的充分信任,并在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给我的各项工作的同时,还能积极主动地协助其他同事处理一些内务工作。个人的能力只有融入团队,才能实现最大的价值。实习期的工作,让我充分认识到团队精神的重要性。

团队的精髓是共同进步。没有共同进步,相互合作,团队如同一盘散沙。相互合作,团队就会齐心协力,成为一个强有力的集体。很多人经常把团队和工作团体混为一谈,其实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优秀的工作团体与团队一样,具有能够一起分享信息、观点和创意,共同决策以帮助每个成员能够更好地工作,同时强化个人工作标准的特点。但工作团体主要是把工作目标分解到个人,其本质上是注重个人目标和责任,工作团体目标只是个人目标的简单总和,工作团体的成员不会为超出自己义务范围的结果负责,也不会尝试那种因为多名成员共同工作而带来的增值效应。

五、存在的问题。

几个月来,我虽然努力做了一些工作,但距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如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中医学岗位工作岗位还不够熟悉等等,这些问题,我决心实习报告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努力加以改进和解决,使自己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针对实习期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打算做好以下几点

来弥补自己工作中的不足:

1。做好实习期工作计划,继续加强对中医学岗位工作岗位各种制度和业务的学习,做到全面深入的了解各种制度和业务。

2。以实践带学习全方位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在注重学习的同时狠抓实践,在实践中利用所学知识用知识指导实践全方位的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3。踏实做好本职工作。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将以更加积极的工作态度更加热情的工作作风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在工作中任劳任怨力争“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4。继续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为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为单位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对于对中医药传承的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_________

中方:中国_________公司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外方: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

国籍: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条 总则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 (简称合作企业)。双方经充分协商约定如下条款,以便信守:

中国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合作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为:

1、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2、_________国(或地区)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在________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三条 合作企业名称和地址

1、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

3、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4、合作企业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四条 合作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1、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2、合作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_______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

第五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中方出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外方各出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2、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3、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6、中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7、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8、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9、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10、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

12、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双方分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

1、中方:提供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

厂房(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场(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维修部(上盖)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外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元,其中:现金_________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元。

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企业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交付合作企业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另行决定。

外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企业在_________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_______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_______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商定。

外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企业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________天内运至中国港口。

第七条 中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1、办理为设立合作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依照本合同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3、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_________内的运输;

4、协助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5、协助合作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34567

6、协助合作企业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7、协助合作企业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8、协助合作企业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

9、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外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_________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

2、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4、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5、如外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6、负责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合同期限

1、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2、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4、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方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条 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1、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外方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方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3、外方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方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6、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合作各方可以共同或者单方自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所需费用由委托查帐方负担。

第十一条 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1、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

2、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

3、国家鼓励合作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国外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其产品。

4、合作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由合作企业依法自行确定。

5、外方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

6、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

7、合作企业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销售。

8、合作企业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组织管理

(一)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按照合作企业条程的规定, 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1、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2、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条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3、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条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4、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者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5、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6、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条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三)管理机制

1、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2、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4、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5、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7、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劳动管理

合作企业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合作企业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和审计

1、合作企业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双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2、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3、合作企业设审计师一人,由中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纳税与保险

1、合作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2、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________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解散与清算

1、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条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2、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条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3、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及其附件修改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1)(2)(3)(4)(5)(6)(7)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转让

合作企业的合作一方向第三方或者合作他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投资或合作条件,须经以下程序:

(1)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

(2)法人合作企业须经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作过决议;

(3)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声明与保证

(一)中方:

1、中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中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中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中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外方:

1、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 保密

合作企业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外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作企业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在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由于本合同引起中方与外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未能解决时,中方和外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2、若调解于_________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中方指派一名,外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中、外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_________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_________。〖5〗〖6〗〖7〗

3、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第二十三条 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企业条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合作企业对双方送达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双方的收件地址。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_________份,合作企业1份,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_________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签字。

中方(盖章):_________ 外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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