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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一线下乡护士心得体会如何写 一线抗疫护士心得体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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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一线下乡护士心得体会如何写 一线抗疫护士心得体会(三篇)
2023-01-11 13:15:05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防疫一线下乡护士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一)我相信经历了这一次洗礼,人类已经醒悟了!祈祷早日战胜这场灾难!

(二)那有什么苦尽甘来,但是生活是苦不尽,甘常在的。那么苦的人生里一点点甜都可以回味很久。希望疫情赶快结束!

(三)整装待发,希望接下来顺利通关,尽快送达至国人手中。祝祖国早日战胜疫情!

(四)春天来了,万物更新!除了关注目前疫情,我们还有生活,做好该做的,保持心情愉快,笑面人生。

(五)牺牲小我、成就大我。他们虽逆风而行,却向阳而生、绽放光彩。

(六)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很快战胜疫情的!

(七)宣传防疫知识、歌颂抗击疫情的英雄,向防疫前线的英雄们致敬!

(八)也许这次疫情,看尽了人生百态,但是我们依然要保护好自己和家人,安安心心等着这场疫情过去,加油!

(九)世界很大,幸福很小。希望如期而至的不止春天,还有疫情过后平安的你。愿一切美好都如期而至!

(十)等这次疫情过了,去见想见的人,做想做的事吧,别给自己留遗憾。

(十一)一场疫情,让我们明白:活在这个世上,除了生死,其他的都是小事。没有什么比生命重要,没有什么比活着更好。

(十二)其实我一直在想,如果把这场疫情当做是我人生的最后光阴,那么我到底活得快不快乐呢,现在的生活绝对不是我想要的,我该做什么,我能做什么呢。

(十三)希望疫情的拐点快点到来。我人生的拐点也快点到来吧。

(十四)世界很大,幸福很小,希望如期而至的不止春天,还有疫情过后平平安安的你!

(十五)今朝有酒今朝醉也挺好的,人生在世要让自己活的开心一些。

(十六)生活很难,众生皆苦,最近的新闻看的很难过,愿早日战胜疫情,祖国越来越好。

(十七)愿历此坎坷,山河可无恙,人间皆可安。

(十八)一场疫情让我们明白,众志成城,力量无穷,同心协力,天下无敌,一场疫情让我们明白,最大的幸福,就是国富民强,人民健康。

(十九)我喜欢冬天,喜欢落叶,喜欢大自然,虽然疫情严重大家相互隔离,但却隔离不了我热爱大自然,探索大自然的心!

(二十)民之生计,国之大事,各司其早日战胜病毒。

(二十一)祖国加油,祈祷早日战胜病毒!

(二十二)向所有抗击疫情白衣天使致敬,为祖国祈福,早日战胜疫情加油!

(二十三)众志成城抗疫情,平凡人生见真情!

(二十四)疫情面前,我们要保持好心态,重防护、勤消毒,减少出门和聚会,保护好自己和家人,一起共渡难关。同时,向一直奋斗在一线的医护人员致敬,你们辛苦了,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二十五)为所有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同志们点赞加油,相信只要我们团结在党旗之下,疫情终被战胜,中华民族终将唱响胜利的凯歌。

(二十六)愿奋战在抗击疫情各条战线的人们都能平安回家!愿所有患病的人们都能康复!中国加油!我们一起把病毒战胜之后,再开始新的生活。

(二十七)一场疫情,让我们看清,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战场上,多少无名英雄,在默默的出力流汗,有多少白衣天使,日日夜夜的在无私奉献。

(二十八)一定能战胜疫情,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战胜疫情,一起全面迈入小康社会。

(二十九)疫情愈汹,我们团结的热血便愈加凝固。九八年的抗洪挺过来了,零三年的非典挺过来了,零八年的雪灾挺过来了,只要我们众志成城,新型肺炎的“黑云”终会消散,武汉终归安宁。

(三十)祝愿祖国和民众早日战胜疫情,更期望未来全民健康之中国早日实现。

(三十一)疫情面前,人人都是受威胁者,人人亦是抗击疫情的行动者。人人皆有爱,就能让病毒无处遁形。

(三十二)冬天的阴霾渐行渐远,,春天的脚步越来越近了。我们一起好好度过,“宅”到底,攒足能量,迎接疫情褪去的春暖花开时。

(三十三)团结一致,万众一心,早日战胜疫情,中国加油!

(三十四)都说如若是真心期待,那么残酷一定会变柔软,都说过着有血有肉的人生,才能写出五味杂陈的文字。那么,此刻起,我们一起期待,疫情消散。

(三十五)愿早日战胜疫情,城市早日正常运转。

(三十六)时穷节乃现,关键时刻,正是这些“战疫勇士”担当了重任,托起了全国人民战胜病毒的信心与希望。

(三十七)我们总以为来日方长,却忘了世事无常。

(三十八)我们会因为疫情而感到踌躇,但不会停下生活的脚步,因为时间从来不会为你的人生按下暂停键。

(三十九)团结一心,让爱充满人间,每个人都用爱对待任何事物,我相信武汉一定会好起来的!中国一定会好起来的!

(四十)向所有奋战在一线的医务人员及白衣天使们致敬,希望早日战胜病毒,大家一起加油!

(四十一)新的一年一切顺遂!祝福所有抗击肺炎的医护人员们平安健康辛苦了谢谢!

(四十二)这次的疫情果然像一面照妖镜,人生百态尽显,个体的力量就算再微乎其微,也能上成千上百人的努力功亏一篑。

(四十三)万众一心、严防死守直到战胜疫情的昂扬斗志,相信好消息一定会越来越多。当好消息越来越多,彻底战胜疫魔之日就离我们越来越近。

(四十四)加油,武汉!加油,中国!愿我们共同迎接抗疫胜利的美好时刻!

(四十五)愿早日战胜疫情,再看不了生离死别的故事,中国加油!祝愿国人平安顺遂!

(四十六)这段时间,大家一定要做好防护工作,少出门勤洗手,特别注意要戴口罩并正确处理,保护好自己保护好家人,一起加油!共渡难关!

(四十七)一场疫情看遍人生百态,每天睡醒都觉得自己生活在一场灾难片里,希望早日有个好结局。

(四十八)等疫情结束了,我要抹最美的粉黛,穿最舒适的衣裳,去见找“许久未见”的朋友们,我们继续大步向前走!加油!

(四十九)加油武汉!加油祖国!爱能够打破一切障碍,同样,爱也能让我们万众一心战胜困难。武汉,我们与你同在!

(五十)想干什么就抓紧去干,人生意外太多了,不想委屈自己,在可控范围内最大限度享受生活,疫情过后,多旅游,多带孩子,少买衣服。

(五十一)疫情让我重新认识了自己,人生海海,不过平凡一人耳!

(五十二)愿你像向日葵一样,每天都充满正能量。愿你的世界永远充满阳光,不会有多余的悲伤。愿你在人生道路上,到达心之所向的地方,陪伴你的,是你最欢喜的模样。希望疫情早日结束!你平安归来!

(五十三)无论经历怎样的酷寒,春天终会如期到来。集聚了强大发展后劲的民族,一定能走得更稳,跑得更快。

(五十四)愿疫情快点过去,你们也早日回到温暖的家。

(五十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土有责、冲锋在前,坚定信心、同舟共济,我们同努力,疫情定可防。终有一天,我们必将摘下“口罩”,去到我们想去的地方,歌唱我亲爱的祖国。

(五十六)雪中遇见喜鹊,一切都会好的。中国加油!

(五十七)预防肺炎,从自己做起;众志成城,共渡难关;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五十八)这,注定是一场艰难的战“疫”,也是我们所有人共同的战“疫”。这些充满力量、直击人心的声音,将为历史留下特殊的记忆!众志成城抗疫情,向发出声音的他们致敬!

(五十九)齐心协力共渡难关,早日战胜疫情。

(六十)向所有奋战在抗击新型肺炎一线的医务工作者们致敬!

(六十一)愿我们早日战胜病毒,恢复正常生活,在家憋的都快长霉了,中国加油。

(六十二)人生该经历的都经历了,疫情结束后再大的事情也不算事了,唯有努力生活才能对得起这一个多月的艰苦时光。二月已经沦陷,三月会好的!

(六十三)希望早日战胜疫情,天佑中华!

(六十四)在疫情面前,我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一定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胜利,早日归还我们一个美丽的人间。

(六十五)做好分内之事,希望早日战胜疫情!中国加油!

(六十六)疫情当前,爱不隔离。现在的幸福生活,就是因为有一个个“最美逆行者”的存在,是他们用“勇敢拼搏,不畏牺牲”的精神保护着我们。致敬这些“最美逆行者”,我们要用行动为他们点赞。

(六十七)漫漫人生路,修行和风险管理是一辈子的旅程,就像这次疫情,就像突然的噩耗,都在告诫我们,做好自己。

(六十八)爱是桥梁!负重前行!向白衣天使致敬!祝他们早日战胜疫情平安归来!

(六十九)疫情是一面镜子,照出百面人生。

(七十)在医院,你才会明白,和自己的健康相比,人生没有什么放不下的,因为人间唯一的财富就是生命,当生命结束的时候,人间没有名利,没有金钱,没有荣誉可言。

(七十一)从未想到灾难距离自己这么接近!对不幸染病的个人和家庭而言,人生与美满生活戛然而止。希望尽快控制疫情,挽救更多生命与家庭!

(七十二)这场灾难好像是一面照妖镜,让我们既看到了神与天使降临,也看到了魑魅魍魉横行。

(七十三)把最大的祝福和敬意,献给参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救治工作者们!

(七十四)假如你不够快乐,也不要把眉头深锁,人生本来短暂为什么还要栽培苦涩。疫情快快走开、加油。

(七十五)待到春暖花开的季节,愿所求皆所愿,山河无恙,岁月安康。

(七十六)我好像真真切切感觉到了害怕,害怕去想正在发生的那些不好的事情,害怕去想这场疫情会带来怎样的连锁反应,害怕这一切无法被完全治愈。

(七十七)疫情面前,回避没有出路;战胜疫情,责任不能缺席。

(七十八)祝福家人,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生活愉快!祝福所有抗击肺炎的朋友早日结束战斗!天佑中华,祈福能在正月十五前取得胜利!

(七十九)一场疫情,让我明白,生命的重要,生命才是我们的无价之宝。

(八十)虽然我们素未谋面,但你一定要平平安安。

(八十一)等疫情结束,可劲儿吃可劲儿造!想见的人就去见,大胆爱,勇敢呐喊,不等待,别保留。人生太短了,拘谨着就很快过去了。

最新防疫一线下乡护士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1.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2.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3.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

4.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5.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6.依法科学防控,及时诊疗救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7.加强联防联控,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严密防线。

8.众志成城,齐心协力防控疫情。

9.科学防控疫情,文明实践随行。

10.戴口罩、勤洗手,测体温、勤消毒,少聚集、勤通风。

11.拒野味、不聚会,亲友情、网上叙,少出行、莫大意。

12.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13.复工复学要注意,观察两周看体温,如有症状早报告,尽快就医别迟疑。

14.做好自我防护就是关爱他人,遵守文明行为就是奉献社会。

15.重科学,听官宣,谣言消息莫去传。

16.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

17.弘扬垃圾分类新风尚,做好防疫废弃物回收处理。

18.整治环境卫生,扮靓美好家园。

19.我们同努力,疫情定可防。

20.向战斗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致敬!

最新防疫一线下乡护士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供给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第八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能够实施强制免疫。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散养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由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负责建立。

第十二条在动物运输过程中,不得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等。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

禁止屠宰、销售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挂免疫标识的猪、牛、羊、犬等动物。

第十四条大型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本事,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本事的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科研教育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

本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市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公布本市动物疫情。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景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管理部门备案,并成立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定期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控制技术培训和演练。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不一样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动物诊疗和科研教育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情进行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提议,并通报毗邻地区。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实行封锁的疫区仅限于本区、县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疫区封锁;需要跨区、县实行疫区封锁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疫区封锁。

第十九条对划定的疫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疫点内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点外动物进入;(三)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扑杀并销毁;(四)对疫点内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受污染的垫料等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对疫点进行全面消毒,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其他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条对划定的疫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区外动物进入;(三)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消毒检查站,对进出人员、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四)对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实施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饲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或者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进行扑杀,并对有关场所进行全面消毒;(五)关掉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第二十一条对划定的受威胁区,市或者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二)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运输工具等相关物品采取消毒等预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能够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工商部门负责关掉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解除疫区封锁应当贴合下列条件:(一)在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所发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病例;(二)对被染疫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车辆、衣物等进行清洗消毒。

贴合前款所列条件,并经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二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聘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派出的动物检疫员,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七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国家规定的有关检疫审批手续。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引进后,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隔离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他需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屠宰场应当凭产地检疫证明接收动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屠宰场派驻动物检疫员,对屠宰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规定的检疫标识。

第二十九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购进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查验检疫证明、相应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监督员,具体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及其场所,应当贴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

举办动物交易会或者其他涉及动物的临时性展览、展销活动及其场所,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扩大采样、留验和抽检的种类和数量。

第三十三条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其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并补办检疫手续。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检疫证明涂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有关动物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重新办理检疫手续。经补检或者重检,对检疫合格的动物,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留验、检测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确定为染疫的,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定为未染疫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或者解除封存。

对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送至本市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销毁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应当凭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印章、检疫标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和消毒。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非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未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非法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第三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贴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业务相适应的执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动物诊疗器械、设备;(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执业项目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严格遵守专业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供给诊疗场所和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理解和配合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动物养殖场未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动物运输过程中,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或者沿途丢弃、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本市指定的道口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签章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宠物诊疗活动不贴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一)违反检疫操作规程造成后果的;(二)出具虚假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三)出售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四)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规定;(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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