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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检测实习心得体会精选 药品实训报告心得体会(二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1 16:37:46 页码:7
食品药品检测实习心得体会精选 药品实训报告心得体会(二篇)
2023-01-11 16:37:46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食品药品检测实习心得体会精选一

出台实施食品小作坊管理规定,探索建立小食品集中加工、熟食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对非正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食品予以查处,逐步提高熟食食品的安全水平,清除食品安全隐患。

结合辖区食品、食用农产品现状,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等管理制度;并开展禅城区农贸市场评级活动,通过奖优罚差,提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水平。

引导新建工地食堂办证或备案管理,加强建筑工地饭堂的规范化管理,并联合住建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饭堂联合巡查监管力度,保障工人用餐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结合推进食品(农产品)安全示范市工作,加大粮油监管力度,打造一批“粮油安全”示范店,引导安全消费粮油,规范全区粮油生产、流通、消费秩序,确保粮油食品质量安全。

充分利用国家、省和市药品流通监管数据,以及制作禅城区电子监管地图,推进我区药品电子化监管,实现药品流通数据现场快速查实核对,以及药品从生产企业到零售终端的追溯和管理。

积极开展诚信经营示范药店评选活动,进一步规范药店经营行为,提升药店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区药品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类产品流通经营秩序,着力解决购销假劣保健食品及保健用品流通领域违法宣传销售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宣传、非法经营、欺诈销售保健类产品。

严厉打击试点区域内违规经营活禽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并加大对农贸市场的检查频率,重点查处销售“证标不齐”生鲜禽类肉品,确保禽类肉品质量安全。逐步推进屠宰场的二期建设,扩大屠宰品种范围,并对无害化处理功能间进行优先布局,进一步保障全区肉品质量安全。

推进建立水产品标识管理体系,规范产品标识标注,有效从源头上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控;探索在水产品存养基地、水产品物流企业建立水产品检测室,对由农村经济社、水产物流企业收购的大宗鲜活水产品实行集中定期存储放养,在上市前进行全程监控,切实打造优质安全水产品。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扰乱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重点产品、关键环节,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通过严打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企业和市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秩序,促使我区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

对于食品药品检测实习心得体会精选二

第一百四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药品注册时限要求。本办法所称药品注册时限,是药品注册的受理、审查、审批等工作的最长时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等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药品注册检验、审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二)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二)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三)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四)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在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发出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对补充资料通知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申请人应当在4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按照特殊审批程序的要求办理。

收到补充资料后,技术审评时间应当不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3;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间的1/4。

药品注册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撤回申请的,其审批程序自行终止。

第一百五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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