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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考核心得体会和方法 公司旅游总结心得体会(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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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考核心得体会和方法 公司旅游总结心得体会(九篇)
2023-01-11 18:57:30    小编:ZTFB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旅游公司考核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为展示金福企业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精神风貌,落实员工的福利待遇,增进员工之间的交流,增强员工队伍的凝聚力和团队意识以及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公司决定组织20xx年度员工旅游活动,现将旅游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地点

江苏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南山竹海生态旅游区

二、活动人员和时间

活动人员为公司全体员工,时间和人员安排根据具体情况分二批进行,分别为: 第一批:20xx年4月8日,人员名单详情请查看附件。

第二批:20xx年4月10日,人员名单详情请查看附件。

三、出行时间及路线:

上午8:30准时坐旅游公司大巴出发,直达目的地---南山竹海生态旅游区,随后集体旅游,晚上安排宾馆住宿,次日上午和下午继续集体旅游,在下午后4点准时返回上海。

四、注意事项:

1、请全体员工按时集合,并在活动过程中服从领导安排,不得脱离团队单独行动。

2、如有特殊情况,个人有必要离开团体单独活动,必须当面告知负责人,手机须保持通畅,规定时间内务必归队,否则后果自负。

3、晕车员工请自带晕车药及方便袋。

4、旅游过程中注意个人财物及人身安全,做到文明,安全,快乐出游。

5、因天气变化无常,请大家自备雨具及衣物。

6、自备洗漱用品、水杯等。

7、此次活动为公司内部员工集体活动,如员工要带家属参加活动,须提前3天告知活动组织人,公司免费安排家属乘坐大巴,但家属的门票和餐费需由员工自行承担。另,携带家属人数不得超过3人,家属的管理和人身安全由员工自己负责。

最后预祝大家出游愉快!

xx企业

20xx年4月1日

关于旅游公司考核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北陵又称清昭陵是清朝第二代开国君主太宗皇太极以及孝端文皇后博尔济吉特氏的陵墓,占地面积16万平方米,是清初“关外三陵”中规模最大、气势最宏伟的一座。位于沈阳古城北约十华里,因此也称“北陵”,是清代皇家陵寝和现代园林合一的游览胜地。园内古松参天,草木葱茏,湖水荡漾,楼殿威严,金瓦夺目,充分显示出皇家陵园的雄伟、壮丽和现代园林的清雅、秀美。昭陵除了葬有帝后外,还葬有关睢宫宸妃、麟趾宫贵妃、洐庆宫淑妃等一批后妃佳丽,是清初关外陵寝中最具代表性的一座帝陵,是我国现存最完整的古代帝王陵墓建筑之一。

隆恩门

方城正门称为隆恩门,上有门楼。方城四角有角楼。方城内有隆恩殿、东西配殿、东西晾果房和焚帛亭。隆恩殿后面有二柱门、石五供和券洞门,券洞顶端是大明楼。方城之后是月牙城和宝城,在宝城中心,上为宝顶,下为地宫。宝城后面是隆业山,登山俯视,陵园风光可尽收眼底。

昭陵前部在缭墙外,参道两侧有华表、石狮、更衣亭等,而正中是牌楼。牌楼是前部主体建筑,系青石建成,四柱三层,雕刻得玲珑剔透,精美无双,为罕见的艺术珍品。游罢牌楼,即可至正红门,这是游中部的开始。正红门为缭墙的正南门,层楼高耸,十分庄严,而其两翼所装饰的五色琉璃蟠龙壁,因造形生动,更引人注目。正红门内的参道两旁,有华表、石兽和大望柱,它们两两相对。既整饬又肃穆。石兽中最值得欣赏的是"大白"和"小白"。这两匹石马形象逼真,栩栩若生,据说是以墓主生前最爱骑的两匹骏马为原型雕琢而成。欣赏罢石马,即可至碑亭。碑亭与正红门相对,为颂扬墓主而建,里面所竖碑称"昭陵神功圣德碑"。

出碑亭即至隆恩门。隆恩门是方城的正南门,与碑亭相对。方城为后部,它建造得如同城池一般,位于缭墙,仿佛是城中之城。

隆恩殿

游方城先要游隆恩殿。隆恩殿居于方城中心,前有隆恩门,后有明楼,左右有配殿,四隅有角楼,犹如众星拱月一般,故显得异常雄伟。隆恩殿以雕刻精美的花岗岩台阶为底座,以金光闪闪的黄琉璃瓦为屋顶,再加上画栋雕梁、金匾红墙,故又显得异常华丽。隆恩殿后经过明楼,即可至宝城。宝城在方城北端,为月牙形。宝城又称宝顶,其下即地宫,安置着墓主夫妇的棺椁和陪葬品。登上宝顶,向四下一望,绿树环合,景色清幽,宛若置身于城市山林中,一种恬适之感油然而生。

民国十六年五月

民国十六年五月(1920_年),以陵寝为中心辟为“北陵公园”,如今占地面积332万平方米。其总体规划是以陵寝为中心,分陵寝、陵前和陵后三部分。园内的自然景观千姿百态,五彩缤纷,其中芳秀园是北陵公园的园中园,总面积4万平方米,种植了近200种植物,呈,各具特色。初春樱花盛开,满园飘香;盛夏荷花竞放,柳浪闻莺;深秋满山红叶,层林尽染;寒冬银装素裹,苍松挺拔。纵观整个园林,春有花,夏有阴,秋有果,冬有青,奇花异石,小桥流水,颇有江南之秀。园内建筑与景观巧妙结合,用中国传统园林建筑艺术将自然美和人工美合为一体,构成了一幅天然画卷,吸引大量的中外游客来此参观。北陵公园拥有30万平方米的人工湖水面,夏天碧波荡漾,柳岸成荫,乘坐脚踏船、快艇观光游玩,泛舟湖上,别有一番情趣。现在北陵公园已是闻名中外的旅游景区。现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古松群

昭陵的另一特色是漫漫数里的古松群。现存古松二千余棵,松龄达三百多年,摇曳挺拔,参天敝日。这些苍翠的陵松在金瓦红墙中构成昭陵又一壮丽景观,其中的“神树”、“凤凰树”、“夫妻树”、“姐妹树”、“龟树”等更是别具特色。

关于旅游公司考核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各位游客,大家好!

欢迎大家来到虎山长城观光旅游。很高兴能陪大家一起参观,希望大家能在虎山度过一段快乐时光。

我们首先了解一下长城的历史:历史上秦汉和明代曾三次大规模修筑长城,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期,丹东就开始修建长城。如今它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为世界文化遗产。虎山长城即属明代长城,辽宁境内的明长城也称辽东边墙。

长城是世界闻名的奇迹之一。虎山长城是万里长城的东端起点,它位于丹东市城东十五公里的鸭绿江畔,它三面环水。虎山面积四平方公里,顶峰高147米,峰顶是万里长城的第一个烽火台,站在烽火台环视四周,朝鲜的房屋,田地,丹东的鸭绿江断桥一切景象尽收眼底。有敌台三千多个;向北十余里还有六座墙台。丹东境内的这段长城是明长城遗址,是国家级鸭绿江风景名胜区的一个重要景区。

虎山突起于鸭绿江边,这里还有一步跨,老虎口,清音洞等多处景区,现开发的就只有长城遗址和一步跨。

今天的 游览到此结束,希望这次虎山长城之旅能给大家留下美好深刻的印象。

辽宁虎山长城导游词五篇(三)

青城山山青水秀,风景优美,文化灿烂、历史悠久,所以有人形象地说,青城山既是一位美女,更是一位才女。美女的特征是一个字——“幽”,才女的灵魂是一个字一一“道”。先说幽。

自古就有“青城天下幽”的美誉,它象清丽脱俗的仙女,写一下这个“幽”字,就是“山”里藏着“丝丝”,意思就是说,青城山里蕴藏着丝丝不断、连绵不绝的生命力呀。‘

多年来,青城山的平均气温一直都是15摄氏度,非常宜人,年平均降雨量是1300毫米,非常湿润:也非常有利于植物的生长,青城山风景区的林木总面积达2350公顷,可以说是植被繁茂,晶类众多,仅木本植物就达110余科、730余种,既有挺立在庙观旁的参天大树,又有丰富多彩的原始森林和壮观秀丽的大面积人工林,其中的古树名木有银杏,它是世界上稀有的最古树种之一,俗称白果树,最著名最神奇的是青城山天师洞银杏,传说是张天师手植的,高50多米,径围20米,距今已有1800多年的历史,现在已被四川省林业厅正式封为“天府树王”,它有很多白果笋密集下垂,极为壮观,是青城山的镇山之宝,是中国道教诞生、发展的见证。另外,青城山还有大量的楠木、唐衫、棕树、珙桐等珍稀树种,青城山的花卉资源也非常丰富,青城幽兰驰名中外。青城山的森林植被,都有很高的生态、科研、旅游价值,是大自然遗留给人类的无价之宝。植被丰茂,林木有情,空气自然也就十分新鲜有灵气。

此外,青城山也是野生动物的天堂,这里的野生动物有197科50多种。禽鸟约200余种,鱼类品种有20余种,野生两栖动物、爬行动物20多种,属国家级保护动物的有:大熊猫、金丝猴、还有青城玉鸦、红嘴相思鸟、杜鹃鸟、娃娃鱼等等。

最早用“幽”字形容青城山的,是唐朝诗圣杜甫,他在《丈人山》一诗中写道:自为青城客,不唾青城地。为爱丈人山,丹梯近幽意。后陆游赞叹青城说“坐观山水气幽清”,近人吴稚晖更是直接说:“青城在亦雄亦奇亦秀外,而其幽邃曲深,似剑阁、三峡、峨嵋皆无逊色。故以天下幽标明青城特点。”这就是常说的“青城天下幽”的来历。

青城山与道教的关系,那可真是源远流长,可以看到道教的整个发展历史。远在东汉顺帝汉安二年(公元143年),在青城山支脉鹤鸣山修道的张陵,来到青城山赤城崖创立道教。据说他“会三界万神于青城黄帝坛下,立二十四治”,也就是将当时的四川及汉中的部分地区划分为二十四个教区,分别管理,所谓“治”,与乱相对,含有管理、有序、安定、文明等内容,建立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政教合一的政权。

青城山的历史极其悠久,在青城山的东麓发现的芒城古遗址,出土了大量文物证明,早在新石器时代,这里就已经建立了城郭,正是以此为中心,才繁衍、发展出了后来震惊天下的古蜀文明。到了秦代,青城山就已经成为皇帝敕封的国家祭祀山川的圣地,在当时,全国也只有18座山川享受这种国家祭祀的待遇。青城山的得名也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说青城山有阴阳36座山峰环状排列,峰锐崖陡,林木葱笼,4就象一座绿色的城郭,以形得名,所以叫做青城山;第二种说法是说青城山原名清城山,青字有三点水偏旁,因古代神话说“清都、紫微,天帝所居”,这里就是神仙居住的地方,所以取名“清城山”。后来,道教创始人东汉的张道陵张天师以清城山为基地创立天师道,道教主张“清虚自持”“返朴归真”的教义,与清城仙都的意思一致,山名就没变。唐代佛教发展很快,清城山上发生了佛道间地盘之争,官司打到皇帝那里,当时的皇帝唐玄宗非常崇信道教,唐朝李氏天下都非常重视道教,据说是因为道教教祖老子姓李名耳,与李唐同出一家。对青城山道佛之争这段公案,玄宗亲自下诏书判定“观还道家,寺依山外”。道家胜利了。可是诏书把清城山的清字写成了没有水旁的青了。道家既借助于皇帝亲判的威力收回地盘,也就顺势把清城山改称青城山了。

这个故事并非传说,山上保存的唐碑诏书全文具在,足以作证。青城山与道教的关系可谓源远流长,从青城山这里可以看到道教的整个发展历史。早在1800多年前,我国本土宗教道教的创始人张陵来此结茅传道,开辟了东方神秘宗教——中华民族传统本土宗教“道教”的历史新篇章,因此青城山也就成为了中国道教的发源地。我们知道,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道教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近20_年的历史发展中积累成丰富的道教文化,对我国古代社会的哲学、伦理、文学、艺术、医学、养生学等方面乃至政治和军事方面以及民族心理和社会习俗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和久远的影响。道教积淀下来的大量经籍文献及宫观建筑、雕塑石刻等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

青城山是道教历史最为悠久,道教历史发展最为完整的道教名山;(从创教到发展至今)它历经了道教历史中最早的天师道正一派到后来的全真教这两个道教中最大的道教派别的角色转换;道教建筑也最有历史阶段性和代表性,这里有全国最集中的道教建筑群——始于晋、盛于唐,跨越了晋、隋、唐、宋、明清各个历史时期,而且这些建筑还体现了中国西南民俗民风的特色。像天师洞就是我国迄今保存最完整,最古老的全国重点道教宫观。前任中国道教协会会长——付圆天大师就曾居住在天师洞。道教漫长的历史铸就了青城山灿烂的道教文化,包括易经、青城气功、青城武术、洞经音乐、医药养生、膳食等,除保存下来和已经重建的宫观庙宇等文化胜迹之外,青城山还保存有大量的古遗址,古碑,古石刻造像,古墓藏,古摩岩题刻及道教印符等文化实物,这些实物都是道教留给全世界的宝贵遗产,这些遗产包含道教文化的历史信息和众多谜团。整个青城山被称为一座活的道教博物馆。联合国著名遗产专家莫洛伊博士曾被青城山的自然与文化价值所折服。他曾感慨到:“青城山都江堰是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突出范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构想在这里得到了最完美的体现”。青城山正是以它”幽甲天下”的自然风光与悠久丰厚的道教文化吸引着无数的中外名人来此游览观光,长驻短寓,著名的有唐明皇、杜甫、贾岛、杜光庭、苏轼、范成大、冯玉详、于右任、张大千等。而今天道教的养生、崇尚自然的思想更令生活节奏紧张的现代都市人群、让向往自由、向往回归自然的人们倍受崇尚,前往青城山探幽访古,前来探索东方神秘道教文化精髓的各界人士也越来越多。

1800多年来,青城山的宫观经历了很多的风风雨雨,但仍然保存得很完整,其中最大的是天师洞,也就是张道陵天师传道所在地古常道观,此外还有上清宫、建福宫、祖师殿、圆明宫、玉清宫等多处宫观,

[长生宫]在青城山新山门右侧有一座四星级宾馆——鹤翔山庄,它可不是一座普通的宾馆,而是蜀、晋时道教著名首领范长生隐居修真故址——长生宫,范长生精通天文术数,博学多艺,居青城山,是当时蜀地天师道首领,曾帮助李特李雄筹集军粮物资建立成汉政权,李雄曾想拜其为国君,不就。拜为宰相、尊称为范贤,在都江堰建范贤馆,青城山长生宫是他的修道之处,史传他修道长寿,活了130多岁,后主刘禅改其为长生观,旧名碧落观。宫内有紫薇树一棵,远望蓊蓊郁郁,相传为唐明皇为纪念杨贵妃亲手种植;有巨楠数十株,高数十米,围约三十尺,要数人才能合围,传说为范长生亲手所植。陆游的《长生观观月》中写道;”碧天万里月正中,清夜弭节长生宫。”正如古诗中所说的那样”万木阴阳夏气凉”,因其环境十分幽雅清净,也是青城山避暑胜地。近年来林木逐渐恢复,早先的白鹭又成群飞来。故名“鹤翔山庄”。今天的鹤翔山庄因此还创造了一道道教养生素食,取名“长生宴”。在海内外屡次获得大奖。

[山门·建福宫]建福宫,再丈人峰下,始建于唐开元十八年(公元730年),原名丈人洞,宋时朝廷赐名“会庆建福宫”。丈人峰因宁封得名,相传宁封是皇帝时的制陶官员,能履蹈烈焰,随烟上下,又能驾御风云,这可能就是武侠小说里面所讲的“轻功”吧,宁封帮助皇帝学会“龙蹻飞行”之术,打败了蚩尤,统一华夏,被皇帝封为统领五岳的“五岳丈人”“丈人”再古时一是对老人的尊称,如老丈。二则是一种官衔,五岳丈人时统管三山五岳的最高统帅。宋时又加封蜀州青城山丈人观九天丈人、储福定命真君。道教的十大洞天都有一位主治神仙,宁封便是青城山的主治神仙。虽然青城山的地位有多高。今建福宫是清光绪十四年(公元1888年)重建,近年又进行过大规模的维修和补建。

青城山山门虽然不是雄伟壮观,但它体现道教的玲珑、仙气,采用道教典型的重檐式,重檐代表两层以上的多层建筑,因为在道教中有道教好神仙,仙人好楼居的说法,所以道教建筑一般都是两层以上的多层建筑,并雕塑有各种传说中的神话人物,以示喜好神仙,而所塑的虫鸟兽则体现道教喜好自然的思想。青城山山门上有我国已故上将张爱萍手书的“青城山幽子规啼”,子规也就是杜鹃鸟,传说是很久以前的蜀王望帝杜宇变的,他为了提醒后代的帝王要爱惜人民,所以变成了鸟儿,不断地呼吁“民贵呀,民贵呀”,因为他不停地叫,就累得吐血了,所以,杜鹃乌的嘴巴就变成是红色的了。

[雨亭·天然阁]游山道上散布着许多的桥、亭和牌坊,与林相配,因山取势,形成意趣不同的风景图画。山亭多取枯树为柱,以树皮盖顶,树根为凳,枯枝古藤为装饰,符合道教的清静无为,回归自然,与青幽的山景浑然一体。亭型也随景而异,有随路转折形成的三角亭——怡乐窝;有半倚山崖的方亭——泠然亭;有伫立峰顶的八角亭——息心亭;还有山路穿过而减柱的卧云亭,有随山势而成弧形的凝翠桥,有依半岩而成的吊脚楼——步虚廓,这些山亭都应景造型,命名切景,形成亭本身是景、坐在亭子里赏外面是一道道的风景。而且这些亭子,配有贴切的楹联,更富有诗意。各位在游程中将会不断看到。这个雨亭的对联是于右任先生所书的,“山路原无雨,空翠湿人衣”,这副对联看似平淡,实际寓意很深,说出了“青城天下幽”的“幽”意,也道出了青城山多雨湿润的气候条件。天然阁,它就是青城山的道长们以枯树作为柱子,留皮带节;以树皮盖顶,以树根为坐凳,用枯枝和古藤作为装饰,不用雕工胜似雕工,一切取其自然。大家留意一下,这座凉亭上下一共三层,实际上这里面大有深意,道教很注重“三;这个数字,如等一下我们要看到的“三清”、“三天”、“三元”、“三皇”等,为什么是这样子的呢?这其实与道教的宇宙观“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有密切的关系。“道”的地位至高无上,所以是“一”,其中有“阴阳”,所以是“二”,阴阳二气互相融合生成万物,所以是“三”。道教用“三”表示万物的生成,所以有“天、地、人”为“三才”,“日、月、星”为“三光”等等很多说法。所以,这个凉亭从用料到设计,都蕴涵了多方面的道教精神。以后大家会看到三角的、圆形的、方形的、八角的等各种形状的亭子,三角的象征着“天、地、人”三才,圆形的象征着天是圆的,方形的象征着地是方的,八角的象征着八卦,这些建筑里面都体现着道教的理论,刚才我们介绍过,青城山是道教的圣地,道教文化已经成为青城之魂,渗透到青城山一草一木之中,道教主张清净无为,回归自然,所以,·这些亭子也成为完美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建筑艺术的代表。

[椿仙行道]伴随着青城山曲折的石梯和鸟儿的欢畅,两边高大茂盛的树木,这些树木多数是杉木,还有楠木、柏木和柳树,这些林木不仅增加了青城之“幽深”,也给青城山带来了勃勃生机。古语说“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他说:“我们出家人;若依赖外人出条林荫道中,不得不感谢这些树木的栽种人——那就是以前的常道观主持彭椿仙道长。

[上清官·老君阁]上清官位于高台山之阳,是青城山现存38处宫观中位置最高的一座道观,海拔为1180米。宫门上有门楼,上清宫三个大字是蒋介石手书,两旁联文是国民党元老、书法家于右任撰书“于今百草承元化,自古名山待圣人”,说青城山的草木都得到了道家仙气的沾染,自古这座名山就等待各位朋友的光临。当然它也有“白草”代表当时的国民党将领,圣人指蒋介石之意。因为这首楹联是于老专程为蒋介石先生到青城山来所题写的,当时于右任先生及部分国民党领导人正好在青城山。

殿的右侧南楼前有两井并列,称为鸳鸯八卦井。两井-方一圆,其泉源相通,但一浑一清,一浅一深,井旁刻有国画大师张大干手书“鸳鸯井”三字。殿右侧厅有楠木板壁刻《道德经》全文。殿左侧有长廊通向配殿,内祀孔子和关羽,取名文武殿,两旁有张大干所绘麻姑、王母、三丰祖师、花蕊夫人画像石刻。文武殿右下为麻姑池,传为麻姑浴丹处,形如半月,深广数尺,水色碧绿,长年不竭不溢。

上清宫的山门前,可以看见这个很大的照壁,照壁又叫照墙或影壁,单独耸立大门口或正厅的前面,也有结合围墙,形成院落的,照壁的功能都是有屏障和遮蔽的作用,也有塑造空间曲折的效果。照壁可以两向施用,对外辟邪和对内祈福。所以,大家看这个照壁,正面写着一个大大的“道”字,背面写的是“大道无为”四个字。道教崇奉的是“道”,道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呢?这个问题十分的不好回答,2520_年前,老子看见周朝日益衰落,天下就要大乱,他只好出世的时候,当时有个关令叫尹喜,就向老子请教了这个问题,老子就洋洋洒洒写了5000字的《道德经》来回答他,开头一句就是“道可道,非常道”。2520_年来,人们一直在研究这个“道”到底是什么,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道就是生活,一种善良的、健康的生活就是道吧。多关注生活本身,而不是生活之外的东西,这样,就是它背后所说的“大道无为”了。大道无为实际上是道教对待社会人生的处事态度和基本法则,道教认为天道自然无为,而产生宇宙万物,包括人的生命过程来看应是自然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所以做事应效法天道,不要妄自作为,为者终必失败,无为即遵循顺从法则。

站在了上清宫的门口,看一下“上清宫”三个字,真是规规矩矩、方方正正。蒋介石1940年4月和7月,他曾两次来到青城山,蒋介石在当时青城山主持易心莹道长所托下,手书了“上清宫”三个大字。另外,在上清宫左右两边有两副对联,“于今百草承元化,自古名山待圣人”,前面已经介绍过了,而另一幅“上德无为行不言之教,大成若缺天得一以清”,是冯玉祥将军的手笔,都是·《道德经》中的原句,上德是指那些道行很高的人,他们顺应道的要求而做事,所谓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道从产生到发展宇宙万物的过程来看是不能用任何语言可以说清楚的,它应是一种自然的法则,人们只能去效法遵从,大成若缺和大巧若拙一样,体现了道家所追求的是内在的积累而不是外在的浮华,“天得一以清”与“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都是在论述道的伟大作用,没有东西可以脱离了道而生存的,这里的“一”也就是指的是道的意思。在上清宫大门的左侧,有“瑶池阙”,在上清官大门的右侧,有“玄圃门”。进宫后的左右两边象许多道观一样是左青龙和右白虎两殴,青龙,白虎是道教的两大护法天神,它是根据我国古代竺豆象学说和动物崇拜演变而来,我国古代的星象学家把苎(即太阳和月亮经过的天空区域)中的所有星座分为28星宿,分东南西北四个方位,每一方位各七个星宿,东边的七个星苎排似龙,而东方属木,色青故称青龙,西方属金色白称白虎,南方七星宿形似雀,方位属火,色赤古语亦称朱,取朱雀,北方千星宿形如龟蛇,龟蛇古称“武”,方位属水、色黑古称“玄”,取玄武,它们共同构成四方天界的神,也代表着中国古建筑的东西南北四个方位。

这里还有两眼神秘的井,这两口井一方一圆、一浑一清、一深一浅,并列在一起,就象一对恩爱的夫妻朝夕相守,因此,就口旷鸳鸯井”,这“鸳鸯井”三今大字,就是张大千先生的手笔,大千先生与青城山的缘分非同一般。鸳鸯井下边的泉源是相通的,但水面却一高一低,很是神奇。

三清殿供奉的是三清尊神,中间这位是玉清原始天尊,他手持元珠象征洪元世纪;右边这位是上清灵宝天尊,他怀抱如意,象征混元世纪;左边这位是太清道德天尊,也就是老子,他手持宝扇象征太初世纪,张道陵创教时把他尊为教祖。三清是道教的最高境界,这三位天尊也是道教信奉的三位最高尊神。

[老君阁]92年动工,94年落成,95年开光,它位于青城第一峰绝顶(即彭祖峰顶,或称高台山、老霄顶),海拔高1260多米。老君阁阁基宽四百平方米,共六层。下方上圆.寓意天圆地方;层有八角,以示八卦;外观呈塔形,顶接三圆宝,以昭天地人三才之意。

老君阁造像,以徐悲鸿当年在青城的遗作《紫气东来》(老子跨青牛出关图)为蓝本,经许多学者、艺术家和鉴赏家精研,并由青城山道友绘制、塑造而成。老君像高十三米六,连牛身通高十六米。悉按古典建筑规范,用钢筋水泥浇铸,精铜包里,金光炫目,栩栩如生。自古及今,绝无仅有,乃融老子的古代思想家、哲学家及古老朴素唯物辩证相对论者之道教祖师光辉造像。

关于旅游公司考核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这次暑假我过的十分开心,爸妈带我去旅游,给我买了很多东西,我们开心的蹬上车去青天河。

我妈妈带我去青天河,在那里有许许多多我没见过的小动物,有拳头一样大的蜗牛、金色的蜜蜂和千足虫。甚至有活了一千多年的树木。

因为青天河的风景很好所以虫子也就有很多中。那么就让我说一下青天河的风景吧!

在那里的圣女瀑,高有一百多米,很像一个圣女在浇花。还有鲸鱼湾,它的名称的由来是那座山头酷似鲸鱼头所以叫鲸鱼湾,对面的那座山有一个像四合院一样,如果有人走累了就能够在那里乘凉。

介绍完风景就开始到下一站“水上乐园”

爸爸带我上快艇兜风,跑来又跑去,到了最终有绕了一个十分大的圈。又坐了斗牛在牛身上那牛活蹦乱跳,我拽着绳子不放。到了最终把我转晕了我最终下来了。

晚上我们回家时看到了许多萤火虫,屁股后亮着黄光。一闪一闪亮晶晶。很美丽。

我们在青天河玩的十分开心。

关于旅游公司考核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

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

第四条 《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 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 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 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 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

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 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 (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与期限

1.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 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关于旅游公司考核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古镇磁器口位于市区近郊,东临嘉陵江,南接沙坪坝,西界童家桥,北靠石井坡,面积1.18平方公里,以明清时盛产及转运瓷器得名。

镇上有马鞍山踞其中,金碧山蹲其左,凤凰山昂其右,三山遥望,两谷深切。凤凰、清水双溪潆洄并出,嘉陵江由北而奔,江宽岸阔,水波不兴,实为天然良巷。

史载兴镇始于宋真宗咸平年间(公元998-1020xx年)至明代形成水陆交汇的商业码头,清末民国时期达极盛,古人诗赞其繁华,白日千人拱手,夜里万盏明灯。有“小重庆”之美喻。

马鞍山上川东名刹宝轮寺,始于唐,殿宇恢宏,保存完好,传说明建文帝曾避难于此,故又名龙隐寺,其繁盛时住僧达三百余人。

镇上建筑极具川东民居特色,石板路与沿街民居相依和谐,房屋结构多为竹木结构,穿斗夹壁或穿半木板墙。沿街铺面多为一进三间,长进深户型,铺面后房一般为四合院,为商贾大户居所。雕梁画栋,窗花户棂图案精美,做工精巧。

古镇是沙磁文化发源之地,抗战时聚集了郭沫若、徐悲鸿、丰子恺、傅抱石、巴金、冰心等文化名人。著名美籍华裔科学家丁肇中先生曾在镇上就读。《红岩》小说华子良原型从古镇码头险脱魔爪………。

古镇有山有水,空气清新,绿树成荫,民众生活安宁舒适,保留了中国地方民族生活风貌。古镇已敞开门户,喜迎中外客人。

史载兴镇始于宋真宗咸平年间(公元998-1020xx年)至明代形成水陆交汇的商业码头,清末民国时期达极盛,古人诗赞其繁华,白日千人拱手,夜里万盏明灯。有“小重庆”之美喻,以明清时盛产及转运瓷器得名。

古镇有山有水,空气清新,绿树成荫,民众生活安宁舒适,保留了中国地方民族生活风貌。

古镇磁器口位于市区近郊,东临嘉陵江,南接沙坪坝,西界童家桥,北靠石井坡,面积1.18平方公里,四季皆宜。

199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重庆市重点保护历史街区,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已规划把磁器口建成具有巴渝文化特色的旅游新区。

关于旅游公司考核心得体会和方法七

合同编号:

旅游者:__(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_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__为准”、“与__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_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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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公司考核心得体会和方法九

活动时间: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

活动地点:xx市确定景点,xx省确定景点,xx省确定景点

参加人员:xxxx

活动形式:调查问卷、访问

活动主题:提高旅游文化素养,促进旅游景点的环境保护

活动宗旨:维护旅游环境,不仅是旅游景区的荣幸,更是旅游者的荣幸!

摘要:具有不同环境意识的旅游者,对旅游景区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同。本次活动主要是针对旅游者的环境意识和景区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数据分析,认为不同的环境意识和景区保护措施对景区环境保护具有重大作用。

关键字:景区环境保护,垃圾,景区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意识

根据事先的安排,我们团队的四个成员分别在xx市、xx省、xx省的各个景点进行参观,然后在景区内展开环保调查。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调查问卷,我们每个人在各个景点分发10份进行问卷调查。除个别游客也因为某些原因不愿配合外,绝大多数游客都认真填写了问卷。

我们的问卷有以下这些:

您平时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吗?a.很关注 b.偶尔关注 c.一般 d.很少关注 e.基本上不关注

2. 您注重旅游景点的环境质量吗?a.注重 b.还好 c.无所谓

3. 您认为一个景区吸引你的是什么?a.优美的环境 b.热情的服务 c.独特的风格 d.其他

4. 您对去过的旅游景区的环境质量是否满意a.满意 b.还好 c.不满意d.无所谓

5. 您认为各旅游景区危害较大的是哪些问题?(可多选) a.垃圾污染 b.水污染 c.空气污染 d.噪音污染 e.光污染 f.超规模接待旅客g.其他

6. 您在景区内会乱扔垃圾吗?a.经常 b.偶尔 c.没有

7. 若在景区内看到有掉在地上的垃圾,你会主动捡起吗?a.会 b.不会 c.看情况

8. 当附近没有垃圾箱的时候,你会如何处理手头的垃圾?a.就地扔了 b.先不扔,等看到垃圾箱时再扔到垃圾箱去 c.看情况

9. 但你看到景区有乱扔垃圾,或者是其他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你会怎么做?a.上前去友好组织,并说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b.直接去景区管理处举报 c.微博这一行为 d.不予理会

10. 您认为应该制定法律法规对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吗?a.应该 b.不应该 c.无所谓

11. 您认为景区的环保工作目前应该改善哪些方面?(多选)a.垃圾处理 b.水道清洁 c.改善空气质量 d.对旅客的环保意识的教育 e.其他(请注明)

12. 您认为景区当地政府是否意识到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环保工作的迫切性?a.是,感觉极强烈 b.感觉一般 c.没有什么感觉

13. 您认为有必要在旅游区开展环保宣传吗?a.有必要 b.没必要 c.无所谓

14. 你愿意当一名环保志愿者吗?a.愿意 b.不愿意 c.无所谓

15. 您对旅游景点的环境保护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吗?(请写下)

第1题 a占30%,b占45%,c占20%,d占5%

第2题a占75%,b占22%,c占3%

第3题a占65%,b占5%,c占29%,d占1%

第4题a占8%,b占75%,c占9%,d占8%

第5题a占90%,b占50%,c占35%,d占35%,e占20%,f占62%,g占10%

第6题a占1%,b占85%,c占14%

第7题a占16%,b占33%,c占51%

第8题a占1%,b占82%,c占17%

第9题a占17%,b占8%,c占25%,d占50%

第10题a占87%,b占5%,c占8%

第11题a占87%,b占56%,c占37%,d占81%,e占7%,

第12题a占15%,b占70%,c占15%

第13题a占98%,b占0%,c占2%

第14题a占77%,b占9%,c占14%

从数据上来看,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高,环保意识不够强烈,而对于旅游景点的环境却很看重,并且对景点环境保护的满意程度不够高,大多数认为还好。旅游景点的优美环境是旅游者前往的主要因素,景区的污染危害主要在于垃圾污染、水污染和超规模接待游客。游客在景点内随地扔垃圾的情况并不频繁,即使附近没有垃圾箱也不会随处扔,但大多数对于阻止他人乱扔垃圾的行为却不予理会,并且看到的垃圾并没有主动捡起。占87%的人们认为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认为当地政府部门对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迫切性的意识不够高,觉得景区的环保工作应该在垃圾处理和水道清洁方面加强,同时有必要在景区内开展环保宣传来加大对游客的环保意识教育。而大多数人都愿意成为环保志愿者,也有一部分人是随波逐流,只有少部分人不愿参加。由于时间问题,最后一个题目大多数人没有填写,因此也不好做分析。

经过小组成员的讨论与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对于景区环境保护的措施。

一、教育与培训

环境保护教育应当列入全民基础教育行列,最好从幼儿教育开始,使下一代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始终具有环境保护意识。

二、景区资源分级保护

以保护景区整体生态环境为基础,着重景区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将整个景区划分为若干级保护区,同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生态系统保护

(一)人的因素

人是自然界的过客,是风景区的客体,也是生态环境的最大破坏者。规划区内村民居住点应限制规模扩大及人口增长,尤其应限制人口机械增长。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景源永续利用的前提下,以规划的环境容量为依据,严格控制风

景旅游区的建设规模。根据景点容量控制,对人流进行合理疏导和分流,避免客流在某一景点的过多集中。

(二)水 域

水是整个风景区的灵魂所在,水量和水质直接影响到风景区的景观质量,系统的保护水域是维持风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采取积极保护措施,并结合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管理,对流域内造成环境污染的村民居住点进行治理、搬迁。景区服务中心和当地居民的生活污水应经污水处理厂处理集中排放,定点、定区、定向排放,不得违反排污规范。同时严格控制产生新的污染点。

(三)动植物资源

景区现状植被覆盖较好,规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封山育林工作,丰富植物种类,加强风景区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更有效地保存植物物种资源,保证风景区绿化的多样性。建立绿色走廊,搞好防护林带建设,做好防火工作。防治景区内竹木的病虫害,做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四、环境保护规划

(一)环境保护目标

1、大气环境质量规划控制目标:ⅰ类地区ⅰ级标准

2、水环境质量控制标准:水域功能为ⅰ类,水质标准为ⅰ级。

3、噪声:分区域、分功能控制噪声。昼间噪声,酒店服务区不大于50db(a),生活服务区和旅游区不大于55db(a)。

(二)加强环境保护管理

1、风景区建立环境监测中心,随时监景区的环境质量,以便采取相应对策,同时强化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开展环保宣传工作,指定风景区的环境治理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执行。

2、按照环境保护目标对策一致的原则,划定若干级环境保护区进行管理。

3、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1)建设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公厕,健全环卫机构,完善环卫设施。

(2)因地制宜修建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设施,完善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严格控制排放标准。

对于此次活动的顺利完成我们都觉得非常欣慰。因为是暑假的原因,我们活动的时间较长,并且在活动的期间也可以参观了解景区情况,这是一件比较轻松的社会实践。美中不足的就是要面临强烈的高温天气。即使气温很高,但是我们的活动热情并没因此不减少,参加调查问卷的人们也非常积极的配合,对此我们表示非常感谢!此次活动不仅是我们成员增加了对景区环境保护的意识,更提高了我们在交际与表达方面的能力,在与陌生人交流时能够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愿望和想法,是调查者积极参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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