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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规大讲堂心得体会和感想 审计实务专题讲座心得(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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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规大讲堂心得体会和感想 审计实务专题讲座心得(四篇)
2023-01-11 20:29:49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审计法规大讲堂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20_年审计工作情况

20_年审计项目计划安排32项,年中调整后为35项(不含市领导、市委组织部交办项目2项)。截至10月末,我局已完成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22个(其中:预算执行审计9个,政府投资审计2个,经济责任审计10个,其他审计抽查及调查1个)和市领导交办市慈善总会财务收支审计1个,积极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完成署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福建农村公路世行贷款专项跟踪审计以及省定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审计等3项任务。审计查出管理不规范金额74151万元,审计发现非金额计量问题69个。提交审计综合报告、信息简报68篇(次),被批示、采用63篇(次),提出审计建议55条,被采纳审计建议41条。我局荣获20_—20_年度福州市文明单位称号,20_年度长乐市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奖,福州市审计信息工作第一名,福州市审计统计工作第二名等荣誉,林翠琴同志荣获20_年度长乐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先进个人。

(一)着重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我局集中力量对20_年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具体完成对市财政局、地税局(税收征管)、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总工会、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商业贸易总公司等9个部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审计查出主要问题金额57864万元,发现基金预算拨款不均衡,部门预算安排不准确,违规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借款长期无法收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卫计、民政等部门下属单位管理不规范以及资金滞留闲置等问题,在对29个项目建设单位延伸审计中发现建设资金专项资金安排多使用少,造成大量资金沉淀等问题,提出了加强预算管理、盘活财政资金,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大外借财政资金的清欠力度以及加强卫生院和农村中小学的财务监管力度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突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围绕重点项目建设,完成福州市定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场馆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和长乐滨海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建设竣工决算审计2个项目,对审计发现的未按规定取得“四证”、建设资金核算不规范、场馆施工进度滞后以及部分工程项目未实行监理等问题,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建设手续,规范建设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强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0_年我局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9个(其中:离任审计项目9个,任中审计项目10),现已开展审计项目19个,截至10月末完成审计项目10个,审计查出管理不规范金额16115万元。审计中,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经济决策权、重大建设项目、重点资金管理情况以及个人廉洁守纪情况的审计监督,积极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方式方法,促进领导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四)抓好公务支出和消费审计。在20_年18个乡镇(街道)和部分市直部门单位“三公”经费审计调查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审计署《关于加强公务支出和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和省审计厅、福州市审计局的统一部署,继续深化公务支出和消费审计,重点对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单位的公务支出和消费中涉及到的公务支出预算、会议和培训、“三公”经费、办公楼等楼堂管所建设、机构编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等八方面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促进我市各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单位增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落实政策执行情况审计。按照审计署《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实施意见(试行)》和福州市委、长乐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由总审计师牵头,全体一线干部分五组持续对我市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延伸对我市吴航不锈钢技改及拉丝深加工项目、金强建材二三期及扩建项目、海西网龙创意产业园等3个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六)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市纪委,由纪检组长牵头组织审计干部全面发挥“5+2”、“白加黑”精神完成市司法局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并于中秋国庆期间,连同鲍建雄、林伟等一行3人参与我市两节期间廉洁纪律专项督查工作;积极配合全市中心工作部署,抽调鲍建雄、郑锦东、林伟和李正等4位骨干联合市财政局开展市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检查指导工作,规范29个项目建设单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程度发挥效益。

二、机关建设工作情况

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以“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着力打造审计队伍。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和“高压线”,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强化“一把手”责任和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局长与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班子成员廉政建设责任分工,把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岗位、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干部培训管理。依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平台和读书节等活动,审计干部职工以自主学习为主,集中学习为辅,充分利用审计视频会商系统,提高学习培训效率。积极参与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形式多样的培训座谈活动,选送曾晓婷同志参加审计署举办的外资审计人员工程投资审计培训;李正、吴峰等2位同志参加福建省审计厅举办的计算机中级培训。陈晓鸿、陈棋媛等2位领导干部参加了市委组织部开展的秋季科级干部进修班。20_年全局共组织审计干部职工培训170人次。

(三)深化机关文明建设。以省级文明机关创建为目标,开展机关党员进社区、认领社区困难群众“微心愿”、“坚持依法审计,提高审计公信力”道德讲堂等活动;结合春节、中秋、重阳等传统节日和“七一”等纪念日,组织开展主题志愿活动;以“三结对三服务”、“四个万家”、“走进千万家温暖长乐人”进村入户大走访活动为契机,服务基层群众百姓,树立文明审计机关形象。20_年,我局慰问挂钩的镇村、榕岭村以及罗联乡大坪村困难群众3。2万元,为榕岭村争取村部修缮费5万元。

(四)强化机关效能建设。贯彻落实“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建设年和整肃“为官不为”活动,严格执行“六个不准”和“八项制度”,梳理制定审计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由纪检组长、效能分管组长定期不定期组织机关内部效能督查,及时反馈省、福州市及我市转办信访件和“12345”诉求件。

三、工作思路

总体思路: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围绕“反腐、改革、法治、发展”的总体要求,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做深化改革的“催化剂”、当好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员”和公共资金“守护神”,服务长乐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一)加强项目计划管理。建立健全以“审计成果为导向”的审计立项机制,认真开展审前调研工作,围绕全面深化改革与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科学合理制定20_年度项目计划。加强项目计划进展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计划任务,并留有余地保障上级审计机关和市领导交办任务。

(二)提升审计项目质量。严格执行审计项目审理、质量检查、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控审计质量风险,确保审计项目质量。认真听取合理采纳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报告中出现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每个审计项目程序合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评价客观,提升审计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加强绩效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探索。审计干部要打破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旧思路,在项目的审计过程中突出绩效审计意识,将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和利用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学习借鉴上级审计机关和其他县市(区)审计局绩效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经验和成果,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探索一条符合我市经济发展特色的绩效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道路。

(四)推动落实乡镇审计办事处。积极与市政府、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以及各乡镇(街道)沟通协调,从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以及办公场所等多方面加快我市乡镇审计办事处设立步伐,加强涉农资金监管,以服务“三农”、服务民生、服务农村和谐发展为根本宗旨,以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为着力点,实现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公开性和有效性。

(五)深化审计成果运用和整改工作。狠抓审计项目的整改和成果运用工作:

一要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推行联合督查整改制度,特别是对重大审计项目和重点单位会同市纪委(监察)、组织、政府督查室、效能办等开展联合督促整改工作,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同时,积极争取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各部门和单位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严格追责问责。

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成果分析、转化、运用机制,归纳总结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挖掘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制度上、机制上、规律上分析原因,提出建设性有效性的意见和建议,以专题报告、审计要情和审计信息等形式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党政领导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宏观管理当好参谋助手。

(六)推进审计队伍素质建设。

一是注重领导班子建设,以上率下、履职尽责,做到“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负责、敢于问责”,确保市委、市政府一系列的战略决策部署在审计工作中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二是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坚持从严管党治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矩,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

三是强化效能建设,及时开展“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建设年活动“回头看”,坚决治理“庸懒散拖”等问题,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争做“四有”好干部。

四是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干部轮训机制,提升信息化时代计算机审计能力,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清正廉洁的审计干部队伍。

2022审计法规大讲堂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为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统一同类理财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坚决防范重大风险攻势的决策配置,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理念,坚持所有放矢的问题导向,积极稳定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垄断各种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

《意见》根据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招募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与投资者匹配的原则,加强投资者的适当管理,加强金融机构的勤奋责任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理财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换。严格非标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债务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督协调,加强宏观慎重管理和功能监督。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理财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业务。(结束)(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理财业务发展迅猛,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配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督标准,有效预防金融风险,将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变革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下划线思考。把理财业务风险防范化解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减少库存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目标。充分发挥理财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求,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实际向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督相结合、机构监督与功能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的放矢问题导向。着重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期保值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持续利益避免危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安全、慎重地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果断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工作顺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理财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理财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信、勤奋履行义务,征收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承担投资风险,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与委托人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收取合理的绩效报酬,绩效报酬计入管理费,应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一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理财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在开展理财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兑换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兑换。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理财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项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项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券商、券商子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理财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等。根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理财产品按招生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开招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的。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理财产品按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在80%以上,权益类产品投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在80%以上,商品和金融衍生品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比例在80%以上,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和金融衍生品非金融机构主观因素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限制资产可销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为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时,应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确理财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产品成立后到期日,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和金融衍生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在发行产品时必须确定投资者,在产品成立后到期日之前不得擅自变更。产品的实际投入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变化,除了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过比例范围投资低风险资产外,应首先得到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履行注册申请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手续。

五、理财产品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一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300万元以上,家庭金融资产500万元以上,或近3年本人年平均收入40万元以上。

(二)最近一年底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法人部门。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况。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投资单一混合类产品的金额在40万元以上,投资单一权益类产品、单一商品、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理财产品,要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的适当管理,向投资者销售符合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理财产品。禁止欺诈或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分割理财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出售理财产品。

金融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达卖方负责,买方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换。

七、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必须具备适应理财业务发展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资格认定、培训、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督规定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理方式,遵守行为标准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到取消就业资格,禁止在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应用受托资金投资,遵守慎重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履行以下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依法筹集资金,发售和登记产品份额。

(二)办理产品登记和登记手续。

(三)分别管理、记账和投资管理的不同产品的受托财产。

(四)根据产品合同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立即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制作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和公开产品纯利润和投资收益状况,确定购买、回购价格。

(七)处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簿、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员的名义,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兑换受托资金和收益时,金融机构应保证受托资金和收益返回受托人原账户、同名账户或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责任。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信、勤奋的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责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销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理财产品,应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或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金融机构应建立理财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流程,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必须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理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公开招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外,不得投资未上市的企业股票。公开招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的股票(包括债转股)和受益权和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资产,严格遵守投资者的适当管理要求。鼓励充分利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以交易。

2.信息公开充分。

3.集中注册,独立管理。

4.公允价格,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除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遵守金融监管。

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2022审计法规大讲堂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2020年,在区委、区政府、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新时期党建总体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发展,使党建工作成为领导xx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下面,我就抓党建工作报告如下。

1.2020年党建工作主要成效

(1)履行职责,加强落实主要职责的责任。始终把握党的建设工作。一是带头示范。坚持上述速度,积极规划党建工作,推进红色发动机项目,在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中进行x次党课,深入企业宣传十九大精神xx第二。带领党员干部深入企业和社区调查研究,践行常青党员x人次认领微心愿xx个,经费xx多元化慰问帮助社区资金xx多样化;二是促进协调。严格落实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加强党建工作人员的配备、指导和推广,定期召开分公司会议,听取党建工作报告,分析重点难点,密切关注跟踪管理、纪录片管理和标准化管理。

(2)思想建党,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地位。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市、区)党代会精神和习近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牢记宗旨,树立四个意识。组织开展支部主题党日活动xx第二,探索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的形式,增强党建工作的吸引力,加强局党员干部的党员意识和党精神培养,认真统一思想行动到中央的决策部署,始终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理想信念。

(3)注重问题,在密切关注整改实施方面取得准确突破。结合主要领导的作风检查和离职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成立整改班,逐项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扎实重视反馈的整改实施,确保零件落地,一切回复

一是加强党风廉政教育。通过学习传达会议精神、学习典型案例以及邀请专家、教授作党纪、党规和财经纪律讲座等,让党员干部筑牢廉政红线。二是开展作风整顿。召开作风整顿大会,全体干部职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剖析、深刻反省,始终保持作风建设高压态势。三是狠抓制度规范。修订xx、xx、xx管理等xx项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决策科学民主。严格组织纪律,加强纪律教育,执行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严格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四是严格责任追究。清退违规经费xx元,与违规违纪人员谈心谈话xx次,及时研究上报处理意见,积极配合xx纪委调查违纪相关问题线索。

(一)抓党建工作推进不平衡,特色亮点不足。主要是在抓党建明责知责、履职尽责意识还有待加强,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力度不够。一是责任担当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对全局各项工作的全盘掌控力度不均衡,在党建和业务工作上的管理推进不平衡、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致使党建工作,特色不突出、成效不明显。

二是理论学习深度不够,理解不透彻,不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来观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未能灵活将党的理论与xx业务联系起来科学推进,用党创新理论来指导业务工作亟待加强。

(二)抓党建思路不够开阔,发展动力不足。推进党建工作的抓手和载体贫乏,党建工作的吸引力和活力不够。在抓班子、带队伍,创造性开展工作上深入研究不够。对一些重点领域党建工作没有做到亲力亲为、全程跟踪,工作部署多,督促落实少,缺乏持之以恒,一抓到底的精神。

(三)抓党建业务不够精通,方法手段单一。一是管党建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还不够,机关党建业务知识还不够专业,很多党建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还没完全掌握透,对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和责任落实地督导力度掌握的还不够,党建工作经验欠缺。二是党建创新思维不强,思路创新不开阔,方式比较保守,手段单一。三是对新常态下如何更好地开展党建工作,思考不多,措施办法不多,进取意识不强,对党建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和潜在性问题前瞻性不够,不能超前谋划。

(四)班子力量薄弱,抓党建工作精力投入不够。2020年,由于机关编制少、领导职数少(局党组成员xx月份才补充到位且在xx挂职)、机关支部宣传委员也在xx职一年,局机关班子力量薄弱,再加上平时会议比较多、材料比较多,又兼管各项业务工作等,致使精力有限,抓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协调统筹不够。

下一步,我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为推动xx创新工作汇聚力量、筑牢基础、提供坚强思想、政治和纪律保障。

(一)坚持一个统领。即始终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引导党员干部时时处处事事都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贯穿一条红线。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纲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坚定广大党员的理想信念,把十九大精神转化为解决问题、指导xx创新发展的生动实践。

(三)落实四个从严。不断提高党建工作质量和水平。一是组织建设从严。大力推动“xx工程”扩面提质,不断强化政治功能、服务功能、提升组织能力,增强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二是监督执纪问责从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持续加大“四风”问题和新衙门作风整治力度,持续推动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着力构建巡察整改的长效机制,坚决查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三是落实主体责任从严。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把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党建工作各个方面、全过程,增强狠抓落实本领,勇于攻坚克难,善于协调处理各种复杂矛盾,以钉钉子精神做细做实做好工作,切实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四是落实党内政治生活从严。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和原则性。落实好谈心谈话制度,加强班子队伍的思想建设;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班子主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与支部组织生活,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上严格按照“三重一大”会议决策。

2022审计法规大讲堂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这一周的实训时间已经结束,通过这一周的审计学实训,我受益匪浅,以下是对审计大作业的总结以及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我们都清楚审计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我们只依赖理论知识是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利用我们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去实践。通过实训我们可以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可以自己多查阅相关资料或向同学请教,以解决问题。从而,以奠定良好的专业基础,也为以后的工作做了铺垫,同时丰富了个人的阅历。作为一名学生,我想学习的目的不在于通过考试,而是为了获取知识,获取工作技能,换句话说,在学校学习是为了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通过学习保证能够完成将来的工作,为社会作出贡献。通过实训了解到工作的实际需要,使得学习的目的性更明确,得到的效果也相应的更好。

我们这次的审计任务有五个实验,通过这五个实验,我们要掌握审计方法的应用,内部控制的测试与评价,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分析,审计报告等等。经过一个星期的努力,基本上完成了这五个实验。由于一个暑假没有看审计了,有些知识忘记了,通过复习,翻阅书本和向同学请教,总算完成了以上的任务。

1、自主学习。实训期间不像我们平时的上课,在这期间老师不像之前那样每一节课都和我们一起,给我们讲课,监督我们的学习……而如今几乎是靠我们自己去把握,我们必须自觉地去学习,遇到不懂的问题时,要自己去查阅相关资料而不是抄同学的实验结果。遇到问题时,只要找到老师,她是会帮助我们解决的,从而我们又可以从中学会一些东西。

2、积极的态度。在实训期间的确是有点枯燥无味,因为每天面对的都是同一门课程,一堆数据……这就更需要我们有那份由始至终的积极态度,保持学习的热情,对知识的渴望。我们需要积极的态度,把每一个实验做好,把结果做到最好。

3、团队精神。在这次的审计实训,其实也需要我们发挥团队精神,我们要学会与人沟通,交流,因为有时候只有通过不断地讨论和交流彼此的意见,这样才能达到实验的最精确的结果。然而别人遇到不懂的问题时,我们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帮助同学,因为从中我们也是收益的,我们也会收获不少东西。

4、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在这次的审计实训周特别深有体会,原以为学到了一些书本知识就可以了,就可以很好地把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其实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书本知识,只是理论知识,我们只有通过实训,使我们的理论指导实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与以后的会计工作接轨。我们要做到理论指导实践,从实践中不断总结,从而真正地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1、基础知识不够牢固。审计学这门课是在基础会计,

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学科的基础上开设的。由于在过去的日子里,有些基础知识还是不够牢固的,因此给现在的审计学这门课程带来有些不便。但是,亡羊补牢,为期不晚。通过这次的实训,我发现了不足之处,给予及时的复习巩固,总算基本完成了这次的审计实训。

2、粗心大意。在这次的审计实训中我又犯了老-毛病,那就是粗心。在实验四的案例八那题,要求重新编制利润表,我在编制的过程中,有好几个数字算错了,导致计算结果出现错误,经过几次检查和向同学请教,才发现是由于自己粗心把数字算错了。可见,只有认真细心才能把事情做好,特别是对于我们这些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是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都要始终带着认真细心的态度去做好每一件事情,否则将会使工作效率大打折扣,同时对企业本身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在我们的平时学习中就要养成认真细心的好习惯。

总之,通过这次审计实训使我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也收获了不少,我将会更努力地学习相关的学科知识,切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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