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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法以案促改心得体会及收获 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心得体会(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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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法以案促改心得体会及收获 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心得体会(九篇)
2023-01-11 20:45:50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阻碍执法以案促改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这不仅回答了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而且回答了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担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实现什么样的奋斗目标的问题。在此主题中,不忘初心又是具有统领功能的灵魂主线。不忘初心,方知使命,方能担当,方得始终。因此,要全面而深入地学习和理解十九大精神,就必须以不忘初心为楔入点。

1.“三个不能忘”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

“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才能坚守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前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之所以将“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作为中国共产党人初心的核心,是因为中国有古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一个政党的前途命运,最终取决于民心向背。人民是党执政之根基,如果将党比作舟,那么人民即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因此,“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唯有充分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唯有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方能坚守初心、践行使命。

之所以将“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中国共产党人初心的核心,是因为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出发的时候,近代以来的仁人志士已经围绕着“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这两大历史任务进行了不屈不挠、英勇顽强的探索。历史和人民最终选择了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辛亥革命的失败,使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地认识到:“既然要革命,就要有一个革命党。没有一个革命的党,没有一个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理论和革命风格建立起来的革命党,就不可能领导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战胜帝国主义及其走狗。”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既是中国革命的客观要求,又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从此,中国共产党率领人民踏上“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新道路,开启了“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新征程,义无反顾地肩负起民族复兴的历史重任。

“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才能坚守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前进。虽然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只有十多位代表,但是中国社会的伟大巨变却实质性地开始了。从此,中国革命有了坚强的领导核心,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发动工农群众开展革命斗争、实行国共合作、掀起了大革命的高潮,还开始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探索,为中国革命找到农村包围城市和武装夺取政权的新道路。在被称为“理想信念的伟大远征”“检验真理的伟大远征”“唤醒民众的伟大远征”“开创新局的伟大远征”的长征中,共产党人的初心化作震撼人心的长征精神,也是“坚信正义事业必然胜利的精神”“不惜付出一切牺牲的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紧密团结的精神”“患难与共、艰苦奋斗的精神”等。这些精神所释放出来的磅礴力量,使中国共产党在血与火的交织中蹚出一条浴火重生的革命新路。

“不能忘记走过的路”,才能坚守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前进。党的十九大闭幕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中共一大会址和浙江嘉兴南湖红船,重温“开天辟地、敢为人先的首创精神”“坚定理想、百折不挠的奋斗精神”“立党为公、忠诚为民的奉献精神”,寻找和追忆“红船初心”,回顾中国共产党走过的风风雨雨、辉煌激荡的来时路,表达了不忘初心、做“红船精神”的传播者、弘扬者和践行者,将“红船初心”化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坚强信念。

2.不忘初心是站起来、富起来和强起来的力量源泉

初心是理想和信念,初心是定盘星和宣言书,初心更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力量源泉。只有不忘出发时的初心,才能形成实现初心的意志。只有不忘出发时的初心,才能以不变的初心应万变的世情、国情和党情。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正因为初心不改、矢志不渝,中国共产党才能在艰难困苦中带领人民站起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完成了,占人类总人口1/4的中华民族结束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以崭新的姿态于世界民族之林中站立起来,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踏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的新起点。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正因为初心不改、矢志不渝,中国共产党才能通过改革开放带领人民富起来。改革开放是合乎时代潮流的一场新的伟大革命,不仅排除了阻碍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思想障碍与体制障碍,而且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中国人富起来。

正因为初心不改、矢志不渝,中国共产党才能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带着新的任务和新的使命,站在新的历史方位和新的历史起点上,率领人民撸起袖子加油干,校正了党和国家前进的航向,系统回答了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课题,展示了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击破“中国崩溃论”,描绘出到建党百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2050年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带领已经站起来和富起来的中国人踏上新征程,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不忘初心”常与“砥砺前行”并用,两者之间体现了“不变”与“变”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任何时候,为中国人民谋幸福和为中华民族谋复兴,都是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如一的不变初心,但围绕初心所进行的砥砺探索,其内容却是与时俱进的。在中国人站起来的过程中,砥砺前行的使命是“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在中国人富起来的过程中,砥砺前行的使命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中国人向强起来飞跃的过程中,砥砺前行的使命是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3.不忘初心是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精神动力

初心是责任和担当,初心是行动令和指南针,初心更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精神动力。党的十九大报告审时度势,既明确了中国今天的历史定位,又明确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未来趋势。只要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能够付出更为艰苦的努力,任何奇迹都是可以创造的。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有“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的豪迈断言,体现了充分的制度自信、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文化自信。

习近平总书记做出如此判断的底气,源自于在十八大以来的短短五年中,我们党执着恪守“红船初心”和“赶考初心”,致力于探索有别于封闭僵化的老路的变迁新路。围绕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推出1500多项改革举措,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等重大问题,做出一系列的、创新性的部署,使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短短五年,中国共产党人以非凡的胆识和魄力,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思想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强军兴军开创新局面、港澳台工作取得新进展、全方位外交布局深入展开、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

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提高了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勠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

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不忘初心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牢记中国共产党为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而奋斗的宗旨。

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不忘初心就是要围绕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为实现伟大梦想而进行伟大斗争;就是要围绕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为实现伟大梦想而推进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就是要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实现伟大梦想而推进伟大事业。

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不忘初心就是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

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不忘初心就是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不忘初心就是要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全面推进具有根本性的党的政治建设、具有基础性的党的思想建设,以及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并把党的制度建设贯穿于全面从严治党之始终,实现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把党建成既朝气蓬勃又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的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推荐阻碍执法以案促改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同志们: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省、市有关会议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xx年工作,安排部署20xx年任务。等下,徐县长将作重要指示,请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客观总结20xx年工作

20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新型城镇化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城乡建设管理不断加强。 县城南片路网建设进度较快,质量较高,实行雨污分流、给排水等管网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县城建设标准有较大提高。户外广告整顿工作全面铺开,新塘路、雅园路等县城主要道路的违章广告得到拆除,面貌焕然一新。建筑燃气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改活动成效显著,历时半年,查找和整改安全隐患168 处,实现了全年零安全事故的目标。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验收改革达到预期效果,全年新开工面积41 万平方米,已经完工的开发项目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达到了规委审核条件,在建项目形成了必须抓好基础设施的责任意识。县城环卫工作不断加强,特别是背街小巷垃圾清理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去年,小城镇建设呈现出千帆竞发、万马奔腾的可喜局面,各乡镇积极筹集资金,添置路灯,栽树添绿,完善环卫设施,小城镇的绿化、亮化、净化有了明显的改观。城乡环境同治成效明显,城镇卫生状况持续好转,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对乡镇马路市场进行了整治,马路市场的搬迁稳步推进 。

(二)国土资源工作成绩突出。 全县建设用地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全年实际争取省政府批准用地4000 余亩,是上级分配指标的10.5 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41 宗,为财政创收2.87 亿元。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16 个,新增耕地8900 余亩。通过努力争取,我县被成功列为全省连片推进土地整治示范县,省财政三年内投资2 亿元,在我县连片整治土地10 万亩。去年,针对非法采矿组织开展了三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彻底遏制了栗江非法采石煤现象,有效打击了川花地区非法采钨行为。开展了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两违”项目清查工作,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12 件,补缴税费1300 多万元,全县土地市场秩序得到了根本好转。

(三)住房建设和人防工作迈上新台阶。 全年新建保障性住房1950 套,争取上级补助资金7400 多万元,同比增长72.6% ,规范合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420 多万元,同比增加23.5% ,受惠对象2786 户,取得全市第一、全省先进的佳绩。房地产行业实现税费3020 万元,同比增长10.8% 。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稳妥开展,税费收入突破20xx 万元。 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已完成初步设计、设计评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已具备动工建设条件。

(四)城乡规划工作成效明显。 县城总规修编工作继续推进,咸塘镇和三塘镇完成了总规修编。新农村村庄整治规划力度加大,三塘洪山村、谭子山工联村、宝盖皂田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县城市政、云集大道提质改造和江东沿江风光带等专项规划编制成果已通过规委专家评审。规划执法力度加大,拆除了县城城中加油站和 云集镇保合村兴隆组、横塘组等6 处违法、违章建筑,拆违面积达1400 多平方米,有效遏制了县域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的势头。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业违规行为整治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违法用地、违规建房、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突出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乡镇表现得十分突出。二是城镇建设特别是小城镇建设资金瓶颈依然没有突破,多元投入机制依然没有建立健全。城镇配套基础设施落后,城镇承载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城镇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共建共管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管理效果难以巩固。 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20xx年新型城镇化工作重点

(一)县城建设要有新气象

抓项目,推进扩容提质出亮点。 一方面,县城建设要认真抓好十大项目的实施,今年新开工余诗路、滨江路、清园路3 条城市道路建设,抓好县城自来水厂二期扩建、天然气管网扩建和文化休闲广场建设,加快云集大道、云峰路、滨江路3 条主干道的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以及县城背街小巷亮化和园林绿化提质改造,启动湘江东岸风光带、生态公园、县城东敞口工程。另一方面,要积极抓好跑项争资工作。要把跑项争资作为加快县城建设的第一抓手、第一引擎。县住建局、县城建投、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规划局、县人防办都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吃透和把握国家宏观政策,对照国家资金投放目录,围绕城市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管网改造等重点,抢抓机遇,积极作为,策划和包装项目,争取有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省里投资计划。县城建投要不断加大融资工作力度,确保完成2 亿元融资任务。

抓管理,推进四城同创出效果。 要启动四城同创三年行动计划,到20xx年,力争成功创建省级园林县城、省级卫生县城、省级交通管理模范县城。围绕实现这个目标,要从四个方面切实加强县城的管理:一要从源头抓起,严格验收管理。县城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按照设计施工、按照标准建设,尤其是对市政、照明、绿化、管线、环卫等基础配套设施和小区道路硬化要严格把关,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和投入使用。二要从关键抓起,加强渣土管理。建设工地必须按要求围档作业,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工地进出口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建筑工地车辆要做到净车出入,不带泥上路。建筑渣土要实行密闭化、规范化运输,定时段、定路线行驶,定点倾倒。对不按规定运输渣土而影响环境卫生的从严处理。三要从细节抓起,搞好门前“三包”。县城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是“门前三包”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按要求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县住建局要加强“门前三包”的监督、评比和指导。四要从基础抓起,加强社区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云集镇和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参与县城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实现社区环境的居民自治。各机关单位住宅区、居民小区要建立“一长三员”制度(楼栋长、治安员、计生信息员、卫生管理员),不断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抓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出活力。 一要改“吃大锅饭”为网格化管理,实行责任到人。改革过去“吃大锅饭”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片包干、路段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确保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二要改平均主义为精细化管理,实行“五定”考核(定岗位、定责任、定标准、定人员、定奖惩)。城管、环卫、市政、路灯、园林等县城管理服务部门的干部职工的工资,除基本工资外,津补贴和奖金与工作绩效直接挂钩,奖勤罚懒,做与不做、做多做少、做好做坏就是要不一样。三要改以钱养人为以钱养事,实行市场化运作、货币化管理。坚持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将环卫清扫保洁、园林绿化管护等工作推向市场,探索市场化运行模式。逐步形成管理效能化、监督规范化、作业专业化的城市管理新局面。

抓规范,推进人防建设出成效 。 坚持人防建设与县城建设相融合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严格人防执法,确保人防“两费”征收到位。进一步规范人防工事建设,确保防空地下室结建全面推行,不以征代建。进一步加快“两所”建设,确保我县机动指挥所顺利投入使用,全力推进县级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建设。

(二)小城镇建设要有新突破

小城镇建设要紧紧围绕“三提高一打造”的目标,即:提高城镇化率、提高公共服务功能、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打造城镇亮点。把“四场四化两改造”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四场”即停车场、农贸市场、垃圾场、休闲广场(每个乡镇至少要建一个休闲广场,有条件的争取建一个公园),“四化”即绿化、亮化、净化、美化,“两改造”即污水管网改造、公厕改造。

优先发展重点镇。 要将三塘、车江、茅市、向阳、泉溪、冠市、花桥等乡镇作为全县小城镇重点镇,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土地供给等发展要素方面实行政策倾斜、重点扶植、优先发展。纳入全县优先发展的7个重点镇要抢抓机遇,选准突破口,研究发展规划,实现优势优先跨越式发展,为全县小城镇发展摸索经验,作出示范。

重点打造示范街。 每个乡镇集中力量创建1-2 条示范街道、2-3 个文明小区,全县评选10个“五好”居委会。示范街道的标准是:一是规划要优,建设要美;二是设施要全,配套要齐;三是规模较大,人气要旺;四是市容整洁,管理有序。文明小区的标准是“六有四无”。“六有”即有通透式围墙、有专人负责的物业管理、有环卫设施、有符合要求的园林绿化、有硬化的小区道路、有规范的楼栋号与门牌号。“四无”即无乱搭乱建(防盗网、雨棚、车库等)、无乱种蔬菜、无放养畜禽、无垃圾无人清扫现象。“五好”居委会的标准是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

积极探索农村住房建设改革。 把农村住房建设改革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每个乡镇选择20% 的村,每个村选择2-3 个组先行先试。改革方向是改变目前农村分散建房方式,在拆旧建新过程中,引导2-3 个邻近村民小组的村民选择一个合适的集聚点集中建房,从而降低新农村配套设施建设成本,使每个村民社区有条件创办幼儿园、农家书屋、体育健身场所、超市商场、安全卫生饮水工程、沼气工程等设施,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三)城乡规划工作要有新档次

完善规划编制体系。 做好县城总规修编扫尾工作,完成县城10 平方公里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塘镇和车江镇2 平方公里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面启动县城东大门敞口、生态公园、东岸沿江风光带等规划,完成县城夜景和色彩、县城综合交通体系、县城绿地系统和县城环卫设施空间等专项规划。

加快城乡规划统筹。 积极探索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体制,坚持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年内完成向阳、泉溪、冠市三个乡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深化三塘镇、车江镇城镇设计,编制三塘镇神山村、车江镇恒星村等6 个村庄规划。

提高规划执法水平。 充实规划执法力量, 加大规划执法巡查力度,建立县域范围片区巡查制度,坚持“部门联动”,强化控违拆违,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按程序拆除到位。

(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有新成效

加强土地报批工作 。全年确保成功报批土地4000 亩,争取4500 亩。突出抓好云集工业园、三塘工业园、衡云干线两厢、县城基础设施等用地报批工作,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抓住我县被列为低丘缓坡荒滩试点县的契机,用足用活政策,合理安排低丘缓坡荒滩缓解用地压力。要坚持部门联动,乡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土地报批工作。

加强土地储备经营工作。 今年力争新储备土地4000 亩。要抓好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加快推进县城北片新区、湘江东岸新城整体开发。要不断完善国土资源市场,争取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实现网上交易,全年国土资源收益力保完成3 亿元。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一方面,要抓好矿补费征收工作。要组织专班,在全县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大清查,全面掌握规模矿山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应交的矿补费进行核算和征收。对不按时、不按实交纳矿补费的企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停止办理年检年审,并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件。另一方面,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安排专人值班,对隐患重点部位实行现场值守,确保不死人,力求不倒房,尽可能降低灾害损失。

(五)保障性住房工作要有新作为

要加快进度。 今年全县要完成新建444 套廉租住房、1400 套公共租赁住房、1000 户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6 月底前开工率必须达到60% 以上。往年续建项目11 月底前必须全面竣工。县直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配合,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尽快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报批手续、项目报建手续,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所在地乡镇要成立专班,统筹安排施工工期,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要阳光操作。 进一步严格保障标准和保障程序,确保保障性住房资金和房源分配到最困难的群众手中, 民政、公安、劳动、房产及银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健全准入退出管理机制提供可靠依据。4 月份,要组织开展一次全县住房保障对象清查摸底工作,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坚决清退出去,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在保障性实物房源分配上,坚持“只租不售、租补分离”的工作思路,研究出台保障性住房分配营运管理办法 ,探索梯次退出模式,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

要规范管理。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对存在重大投诉和群访等遗留问题未妥善处理的企业不予年检通过。 加大 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力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 加快推行物业管理,实现县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面达60% 以上。

要抓好建制扩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工作。 要 积极主动作为,把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和民营企业作为工作重点,不断推进建制扩面。坚持从源头上控制风险,规范放贷操作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六)建筑施工和燃气监管要有新举措

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要切实提高业主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查找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及时消除隐患,避免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 燃气企业作为 燃气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制订隐患监控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建立安全应急机制,建立健全抢险预案,有效防范和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强化部门的监管责任。 住建 、安监、消防、电力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配合执法监督。要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扣重大时间节点,全面开展建筑及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对违规违法建设必须采取强硬措施,严惩建筑及燃气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推动建筑及燃气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违规违法建设项目、燃气企业和营销网点,要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坚决制止建筑及燃气行业不规范行为。

强化乡镇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建筑施工安全和燃气的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要加强本地区建筑施工和燃气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

(七)“两违”清查工作要有新成果

思想要更加统一。 主要在四个方面统一思想认识:一要澄清底子,锁定项目。原确定的对象范围要进一步澄清审核,对不能纳入的项目和20xx年元月以后的项目不纳入清查范围。对尚未启动清查和摸底的乡镇,限定在4 月20 日前必须完成“两违”项目的摸底。二是政策不变,严格执行。要彻底打消“等政策松动”、“以拖代办”的想法,处理措施严格按原定政策执行。三是时间延长,年底结账。鉴于部分乡镇工作开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两违”清查工作延长到今年12 月份,年底统一结账。四是惩前毖后,防止反弹。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两违”清查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情况反弹。20xx年元月1 日以后出现的“两违”项目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措施要更加有力。 “两违”清查由县优化办牵头,以乡镇为主体,县国土、住建、房产、规划、税务等部门配合,实行专班专抓。对“两违”项目的清查要实行行政和法律手段双管齐下,在建项目一律停止供电、供水,在交清税费,办全手续之后方可复工;对已经完工交付使用的“两违”项目,利用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不得核发各种证照,已核发的依法予以吊销或收回;对不主动申报、不积极配合,故意干扰阻碍整治活动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纪律要更加严明。 对不开展“两违”工作或清查不力的乡镇将采取“三停”措施,项目停止安排,土地停止供给,资金停止拨付。

三、攻坚克难,狠抓落实

(一)责任要细化。 做好今年的新型城镇化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做到领导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要将工作目标和相关责任分解到各个具体工作岗位,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工作机制。对责任不到位、工作没有抓落实,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责任倒查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进度要量化。 对于已经定下的项目,明确的任务,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不讲价钱,不找借口,强力推进,坚决完成。要按照工程建设时限要求,对启动建设的工程项目要根据工程量的大小、拆迁工作难度、季节气象因素等情况,合理制定建设方案,排好施工时间表,量化工程进度,排好工期,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早启动,早实施,早完成。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强化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促进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三)工程要优化。 城镇的规划和建设一定要有“百年意识”、超前意识,建设“百年”工程、良心工程。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要以扩容提质为重点,规范项目建设准入,严格招投标秩序,加强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质量标准施工。项目完工后,要严格验收检查和工程审计,确保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同志们,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是党的向全党全国人民描绘的宏伟蓝图,是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让我们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扎实工作,攻坚克难,努力开创我县城乡建设崭新局面!

推荐阻碍执法以案促改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随着各地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群众对改善居住环境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城市管理已成为摆在城市管理者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严峻挑战。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座好的城市不是“造”出来的,而是“管”出来的。如果没有管理,道路建得再宽也会拥堵,小区建得再美照样脏乱。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群众的生活质量。作为一名城管执法队员,除了熟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我认为管理好城市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打造独特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

运用公关策略汇集民众力量,而公共关系运作核心之一,就在于如何借助媒体的传播力及活动的影响力进行积极有效的_引导,将民众的注意力、民众的情绪、民众的责任意识汇集到某一个点上,形成一种威力无穷的群体性力量,这种力量的介入将大大推动城市管理的进程,通过大量的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市民从了解城管法规到自觉遵守城管法规,潜移默化的陶冶人的思想情操,启迪人的文明意识并形成一种有利于城市管理的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

二是创新工作方式,使城市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现行的城市管理模式以运动式、突击式执法比较普遍,个体工商户与城管人员“打游击”。常态式、长效式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这种现象是由于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足,证据的收集成了难点,做出行政处罚又很难执行,所以本人认为首先,应该为执法队员配备照相机或摄像机,在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前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给一些流动摊贩及违章个体工商户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其次,要堵疏结合从源头上根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充分考虑到流动摊贩的安置问题,即方便了市民又从源头上根治了流动摊贩;再次,城市管理职能中存在职责交叉及管理职能不规范,在执法中各自为政,形成了城市管理的混乱,“八个_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阻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我认为地方政府应该协调明确各单位的管理职责,才能使城市管理走上健康有序轨道,形成长效机制。

三是严格执法程序,使执法工作走上规范化。

由于在行政执法中疏忽了法定程序,导致行政诉讼及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即损害了单位形象又在市民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所以我认为我们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应该注意:1.不颠倒法定程序;2.具体的行政行为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不能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告知或送达的送达形式);3.按规定的方式完成行政执法(如:主动表明执_份,对行政违法行为先取证后处理,不能先处理后取证等)。

四是加强队伍形象建设,把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执法队伍的作风和形象是文明执法的前提,经常可以看到报道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且不说报道是否客观,但其负面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我们在执法中经常面对的是弱势群体,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他们进行多次教育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才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可是市民通常都只是站在同情弱势群体的角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改变以往衣着不整,行为不端庄,满嘴粗话的陋习,在市民心目中树立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新形象。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说好一段话,做好一个法律文书”是文明执法的关键。反过来说文明执法是保护自身安全的“防弹衣”。因此,只有将文明执法贯穿于工作的方方面面,才可以使我们的执法环境得到改善,才会创造良好的执法氛围。“说好一段话,记住一段准确的法律条款,做好每纪录”,我们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才能把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五是细化自由裁量,使执法真正体现公平公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不合理行使,会造成行政处罚“同案异罚”现象,客观上会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我认为我们应该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将违法情节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几类情况,对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并向执法相对人公开。这样将自由裁量量化、细化做出的行政处罚才能体现出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性,才能被当事人接受,才能被公众认可。

六是用情用理,使执法工作体现人性化。

执法过程中,只要思想工作做得好、做得细致,做到了行政相对人的心坎上,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耐性细致不怕麻烦的讲解及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人格,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发放的各类告知书中,附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等,使公正执法和执法效果得到统一,即缓解了执法氛围又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七是增强协调能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许多问题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才能解决。注重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才能使我们的工作顺利进行并使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八是规规范执法文书,健全执法档案。

规范的执法文书是法定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也是保证文明执法的前提和条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充分讨论、不断完善执法文书格式、统一装订顺序,确保案件卷宗资料齐全规范,在规范整理文书中体现行政执法要领,不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避免错案的发生及程序不合法导致的行政诉讼。

推荐阻碍执法以案促改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同志们:

做好政务服务工作,是有效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今天我们开会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谋划部署今后工作的目标任务,努力推动我县政务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下面,我想就下阶段政务服务工作,谈几点想法。

一、着眼大局,提高认识,全力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牢固树立政务服务就是要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上来,坚定不移地做株洲县经济发展的促进者、建设者和保障者。

(一)加快政务服务建设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发展与改革的必然趋势。

政务服务自出现以来,在职能定位、组织机构、工作机制、服务流程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特别是党的xx大以来,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建立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发展势头迅猛。而我县政务服务工作才刚刚起步,许多工作还在摸索之中,许多行政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其弊端,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是顺应历史、民心所向,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的必然趋势。

(二)加快政务服务建设是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个地区的政务服务水平是衡量其发展竞争力的重要指数。当前,我县的经济发展已进入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在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新时期,优化经济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地吸纳外地资金、技术人才,促进经济发展,已成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按照“集中、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全县政务服务体系,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和服务职能的部门提供统一办事平台和服务窗口,全面推行办事“一站式”服务,有利于营造一个充满活力的经济发展环境,有效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挑战。

(三)加快政务服务建设是打造阳光、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

政务服务工作最大的特点是阳光操作、公开办事,与传统的行政审批模式相比更公开、更透明。加强政务服务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秉公办事、为民服务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有效推进清廉型政府建设。

二、立足中心,整合资源,全力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一)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 全县政务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县政务服务中心。充分发挥服务中心的作用,明确服务中心是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县政府要求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审核确认了46个单位384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33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3项,集中办理的办事服务事项7项,在中心扎口收费项目52项。对于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车辆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人口与治安管理和海事四个部门设立分部,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各分部接受政务中心统一管理,其政务服务情况列入中心统一考核。 以县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联接与融合,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在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主体作用的同时,推进基层便民服务。建立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在乡镇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形式,我们将创造条件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纳入其

中公开规范办理;有条件还会在各乡镇、各村设立便民代办点,将便民服务体系向各乡镇延伸,真正做到实实在在为民办事。

(二)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整合政务服务资源。进一步加强各项载体建设,发挥好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在政务服务中的作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畅通政务服务渠道。进一步加强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现有场所和信息化资源功能,切实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

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为公共资源交易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逐步推进县、乡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

(三)逐步推动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

推广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将县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全县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资源,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 4批和网上监管,不断拓宽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规范技术标准,推动不同层级服务中心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重视和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门户网站功能,扩大网上办事范围,及时充实和更新信息发布内容,凡是不涉密的文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三、科学管理、提高效能,全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管理。

县委和县政府高度重视政务服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政务服务中心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不断加强规范化建设,维护好全县政务服务工作的主平台,不断放大集中办理的效应,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协调、监督作用,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推进“事项进驻”和“授权到位”等工作,通过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绩效,确保集中办理事项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大授权力度,凡能交窗口办理的事项,一律交由窗口直接办理。该放的权一定要放到位,使窗口工作人员不仅能受理和把好材料申报关,而且有相应的审核、签发权,保证窗口既受理又办理,让审批关口前移。 5对因调整而发生的权力变化事项,应认真做好交接,防止造成工作脱节;对已列入政务中心集中办理事项和扎口收费事项,应及时与政务中心做好对接工作,确保做到“三个到位”,即事项进驻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窗口授权到位,杜绝“体外循环”和“多头收费”等不良现象;凡经本次审核取消或停止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事项,即予取消,不得再进行审批和收费。

(二)完善制度建设,创新形式。

完善制度建设。完善的制度是确保政务服务工作正常运行,各种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的有效保障。因此,政务服务中心积极借鉴、深入调研,围绕办事群众的需求,整合服务措施,完善服务功能,制定了一套适合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制度,对各项基本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服务中心运行、评议政务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制度,为加强政务服务提供制度保障。认真总结各部门窗口、各岗位在办理服务事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下来,形成制度,对已有的制度中不够规范或者有缺陷的,要结合实际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提高。

创新服务形式。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务服务中心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加大改革力度,真正做到经济 6建设发展到哪里,群众需要发展到哪里,政务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经济建设、群众生活需要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就千方百计的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坚持方便群众、服务经济发展的原则,创新服务形式,促进政务服务中心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坚持分类指导、完善制度,实现政务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切实提高政务服务的社会效益。

(三)强化监督保障,考核激励。

为促进全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运行,县优化办、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在本中心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对各窗口单位落实情况的监察督查,对各部门事项进驻和授权到位工作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各事项按要求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我们将采用开辟报道专栏、设置专题节目、深入办公现场等形式,加大对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宣传和监督力度,重点报道和介绍中心的工作动态和中心的运行质量、运行实效。报道将做到正反兼顾,既对服务规范、办事效率高的典型单位和窗口进行大力宣传,也会曝光那些服务态度差、群众意见大的单位和窗口。各入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也可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向社会和公众宣传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程序、时间、依据及服务态度、办事标准等,做出承诺,做出保证,接受社会监督。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县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株洲县政务服务工作绩效考核 7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组织领导、业务效能、窗口服务和财经纪律四个方面对所有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实行日常考勤考绩、月考评、半年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天对窗口人员考勤,每月初对上月进行勤绩考评;半年和年终对各窗口单位四项考核内容进行考评;并实时公示各期考评结果,并根据结果兑现奖惩。不仅如此,《办法》还规定对涉建项目“一表式收费”服务和监督单位的考核。望通过严格的考核机制激发工作热情,提高办事效率,坚决避免政务服务流于形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事业维艰,奋斗以成。做好新阶段新形势下的政务服务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意义深远。希望大家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再接再厉,扎实工作,为实现富民强县新跨越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推荐阻碍执法以案促改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同志们:

这次全县国土资源工作会议,是经县政府研究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主要议题是传达贯彻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总结过去,表彰先进,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今年的国土资源工作。刚才,先均同志传达了全市会议精神,总结了我县20xx年国土资源工作,并对今年的工作作出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希望大家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强化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下面,我根据县政府研究的意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清形势,正视问题,增强做好国土资源工作的紧迫感

去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国土资源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国土资源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面对国土资源管理的新形势,我们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明确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央出台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来看,今后国土资源工作任务更重,要求更高;国土资源部门职能更多,压力更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发挥参与宏观调控的职能。参与宏观调控,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审时度势,肩负起参与宏观调控的历史责任,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储备制度等,相机而动,调节土地供应,建立控制土地供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科学调控体系,推动经济和社会稳健发展。二是要坚持严格土地管理的政策。去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严格管理土地的决定》,对严格管理土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今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继续搞好宏观调控,严管土地的弦不能放松。最近,国务院领导针对新一轮规划修编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尤其要有明确而有力的土地控制政策,合理限制发展规模,防止滥占土地。从这一系列措施可以看出,严格土地管理,把紧土地闸门,中央的态度是明确而坚决的。三是要理顺国土资源管理的体制。去年,国务院作出了调整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相继,省、市启动了以调整干部管理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上收了国土资源党委班子的人事任免权。改革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工作中出现不少新问题。今年,要抓紧研究干部管理方式变化后的管理制度,改革体制,完善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

(二)明确国土资源工作的新任务。今年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要点,明确提出了要实现五“新”:一是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和集约用地迈上新台阶。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落实土地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实行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量“双控”,确保现有的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巩固和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制度,逐步形成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框架。二是矿产资源管理要开创新局面。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强化矿业权市场监管,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三是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地质工作要获得新进展。要围绕经济发展大局,认真实施“金土工程”、地质环境保障工程和土地资源调查与市场监测工程,不断提高管理支撑能力。四是维护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要取得新成效。要切实尊重农民权利,解决征地中的突出问题,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防止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五是国土资源管理能力要有新提高。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严格管理的工作机制;更新规划理念,理清规划思路,努力完成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综合整治等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明确我县国土资源工作的现状。过去的一年,我县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得到了稳定发展: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完善各项基础业务,资源保障能力得到增强;深化土地资本营运,积极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土地市场建设实现新的突破;广泛宣传土地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全面加强教育培训,积极创新用人机制,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冷静地审视我县国土资源工作的现状。目前,我县国土资源工作依然面临着较为突出的压力和矛盾:一是工业兴县对用地需求不断增加与用地指标不足的矛盾。一方面,随着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兴县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县用地需求量逐年增长;另一方面,国家实行从严从紧的供地政策,用地指标逐年减少,用地日趋紧张,新增建设用地报批难度日益加大。因此,在现有政策框架下,依法解决好用地矛盾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二是部分领导干部对国土资源工作认识不足与严格管理土地之间的矛盾。当前,有部分领导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理解不深,对发展形势分析不准,对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少数领导干部错误认为严格土地管理会影响发展大局,阻碍发展步伐,减缓发展速度。如果不及时纠正这些错误观念,国家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就无法落实,今年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目标任务无法实现。三是我县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承担艰巨任务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县基础业务建设水平还较为落后,完成即将开展的新一轮规划修编和新一轮土地调查还有相当大难度。这几年,国土部门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开展行风评议和作风整顿,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与严格土地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为此,我们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辩证地分析当前的工作形势,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增强做好国土资源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把握全局,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国土资源工作稳步发展

对于国土资源工作来说,20xx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积极参与宏观调控的一年;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的一年;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一年。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国土资源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奋力推动国土资源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别是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切实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基本农田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保障。我们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保护好基本农田。去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会议之后,大部分乡镇按照要求,做了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立了保护专班,设立了保护标牌,落实了保护地块,完善了保护制度。但也有少数乡镇,工作停留在口头上,措施写在文件上,制度挂在墙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为此,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措施,真正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保护好我们的生命线。一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基本农田的保护成果。结合当前开展的农村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县与镇、镇与村之间要层层签订保护责任书,将保护范围和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前农产品价格高,农民种田积极性高的有利局面,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农民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共同保护好基本农田。二是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各乡镇要加强对基本农田的动态管理,定期对基本农田的利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对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挖砂取土、挖塘养鱼、植树造林、建窑建坟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全县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三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严格审批农村宅基地。对农民建房要做到“五个不批”,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批;超过法定面积的不批;占用基本农田的不批;申请占用耕地没有落实补充耕地责任的不批;城镇居民申请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不批。乡镇国土所要充分发挥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力度。

(二)积极开展土地整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土地开发整理不仅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获取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而且可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业产出,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去年,我县通过努力,争取了几个部、省、市整理重点项目、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有的项目已通过了评审,有的项目已进入预备库。这些项目来之不易,全县上下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做好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向村组和群众宣传土地整理的意义和作用,主动配合国土部门做好迁房、迁坟等工作,切实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参与项目设计、实施和管理,为项目的实施献计献策;国土部门要着眼长远、统筹安排,一方面,加大跑“部”进“京”的力度,千方百计争取更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另一方面,要组织项目实施工作,按照项目设计和管理的要求,加快工程进度,管好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质量。

(三)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挂牌。

这两年,我县的土地资本营运和土地市场建设进展较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新的一年,我们要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力度和手段。重点是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储备,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收回闲置土地,收购改制企业土地等途径,扩大土地储备量,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掌握土地供应主动权;要认真贯彻落实公政发[20xx]66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土地储备经营暂行办法》的规定,抓好土地收购储备,坚决打击土地违法交易,彻底杜绝对手成交。一手抓招拍挂,积极尝试大宗土地的运作,重点推进土地拍卖,促进我县土地市场建设上档次,升层次。今后,土地资本营运和市场建设要做到“三结合”:一是要把土地资本营运与园区建设相结合。孱陵新区是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这几年,孱陵新区发展较快,但是在管好、用好土地上,还大有文章可做。按照县政府研究的意见,新区用地要实现“三化”,即:用地管理规范化,供应方式市场化,经济效益最大化。县国土局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入研究,科学规划,紧密配合,扭转目前供地比较被动的局面,分步骤发布孱陵新区供地信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孱陵新区投资兴业。特别是要把住审批和供地两个关口,在用地程序上要严格遵循先申请,后选址;先预审,后立项;先审批,后用地的原则;在供地环节上要积极创造竞争用地的环境,经营性用地必须100%招拍挂,工业用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招拍挂,充分体现新区土地的经济价值。二是要把土地资本营运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在旧城改造上,很多县市采取了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供应、集中建设的方式,严禁单位自建住房或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开发商品房。我县要认真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加强对旧城改造的指导和管理,加大规模,加快进度,提升城市建设的水平。建设部门要做好旧城改造的规划,国土部门要将旧城改造的土地纳入资本营运的范畴,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集中供应,开发商通过竞争取得土地,增加国有土地收益,为城市建设积累更多的资金。三是要把土地资本营运与盘活存量相结合。关于盘活存量的问题,我在后面还要专题讲。各乡镇关键是要选择一些基础条件好,利用价值高的闲置土地,适时收购,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着力盘活存量。

(四)做好服务发展文章,保障工业兴县用地需求。

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资源需求与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来开展国土资源工作。一是围绕工业兴县大局,切实提供用地保障。目前,我县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但用地指标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瓶颈,我们要开动脑筋,切实为工业兴县提供用地保障。一方面,国土部门要想方设法争取更多的用地指标;另一方面,要合理分配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四类项目”用地,即工业兴县项目,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骨干企业扩建项目,效益好、就业多的招商引资项目。要通过“外争内控”,提高土地保障能力,努力增加有效供应量,尽可能满足工业兴县用地需求。二是围绕重点项目建设,扎实做好服务工作。工业是全县经济的命脉,项目是工业经济的支撑。我县有一批重点项目正在建设,也还有一批重点项目即将启动。国土部门要围绕项目建设,认真搞好服务工作,切实做到全程参与,全程服务,简化办事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是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当前,征地中的矛盾十分突出,群众集体访,越级访的事件屡有发生,影响了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稳定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措施,切实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已有的规定,加强征地管理,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拓宽补偿安置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处理信访案件的工作制度,做好上访群众的宣传与法律解释工作,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着力盘活存量土地,深入推进集约节约用地。

存量土地将是今后土地开发利用的重点,集约用地是今后的方向。浙江绍兴县集约用地“九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通过加强管理,盘活闲置,创新机制,开展置换,向时间、空间、规划、企业“要土地”。目前,我县还有大量闲置土地,还有很大的用地空间。我们要在存量地上想办法,要效益。一是尽快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各乡镇要迅速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建立闲置土地档案,认真研究分析,分类制定盘活计划。特别是斗湖堤城区,不仅要调查闲置土地,还要调查低效利用土地,真正掌握土地利用现状,为县政府今后合理调整产业布局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二是对闲置土地分类处理。国土部门要按照公政发[20xx]34号文件的规定,对征而不用、闲置两年以上等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等暂不具备收回条件的,要责令原用地单位限期开发利用土地,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闲置费和荒芜费;对原用地单位已撤销或者迁移的,采取收购方式,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停产闲置多年的工业项目,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发布招商信息,面向全社会实行以地招商。三是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闲置土地。招商引资项目或其他工业项目开发利用闲置土地的,其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相关规费按低限标准收取。今后,凡闲置土地没有盘活的乡镇,原则上不再申报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国土部门要严格把关。

(六)迅速启动规划修编,加快基础业务建设步伐。

1997年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全县经济发展形势分析不够准确,存在指标分配不合理、用地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全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的部署,今年将启动新一轮的规划修编。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一机遇,精心编制规划,全面提升土地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一是深入开展调研。在修编前期,重点是要做好调研工作,客观评价前一轮规划的实施情况,认真分析前一轮规划的经验和不足,全面收集各类基础数据,为修编作好充分的准备。二是科学编制规划。国土部门要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吸取上一轮规划的经验和教训,合理安排各类用地指标,合理调整产业用地布局,预留好工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调整发展需要占用的基本农田,提高新一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三是做好规划修编的组织和保障工作。规划修编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求高、工作量大,投入资金多,涉及到各行各业,牵扯到方方面面。各乡镇党委政府一定要将规划修编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推进,在人员和资金安排上提供保障。同时,对于即将开展的新一轮土地调查、城镇和农村地籍信息数据库建设等基础业务工作,各级政府也要高度重视,加大投入,精心组织,切实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责任落实。

(七)加强土地法制宣传,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国务院》决定对土地执法监察作了重点强调,对国土资源执法体制作了进一步调整。设立了土地督察制度,国务院直接向各地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检查各地执法工作。同时,还将各级国土资源执法机构级别升格,业务上直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机构指导。这充分说明了国家严厉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决心。我们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一是深入学习宣传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决定》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出台后,县委中心学习小组及时组织县“四大家“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专题学习;县政府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了学习。今年,各乡镇要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决定》。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带头讲,带头宣传。要通过学习,明确《决定》的重大意义,领会其精神实质,用《决定》指导我们的工作。在此基础上,还采取多种方式,分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依法用地、节约用地的意识。二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土地政策越来越紧,处罚标准越来越严,但违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还有少数领导干部违法批地,违法占地。原因在于以前执法手段不硬,对违法者处理不严,起不到查处一起,警戒一片的作用。今后,国土部门要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和非法交易等违法案件。要加大与纪检、监察、检察和司法等部门联合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该收回的要收回;对非法交易的资金,该没收的要没收;对违章建筑,该拆除的要拆除;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该处分的要坚决处分。要通过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执法环境得到逐步改善。三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是对行政执法的总体要求,更是对各级领导的具体要求。各级领导一定要深入学习国情国法国策,切实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不越权,不滥用权。同时,要支持国土部门依法行政,坚决做到对违法案件不说情,不护短,不打招呼。

(八)加强国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地用地水平。

今年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到位的第一年,也是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年”。国土资源部门要把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和发挥整体功能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经营、会管理的国土资源队伍。一是精心组织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员是干伍的中坚力量。国土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教育活动,真正解决党员队伍建设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端正党员思想,纯洁党员队伍,树立良好党风。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国土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工作外延不断扩大,更加丰富的特点,结合当前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针对性、计划性地开展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培养造就一批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过得硬、肯干事、会干事的人才队伍。三是切实转变作风。近几年,国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顾大局,识大体,围绕全县经济发展做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服务工作。但也有少数干部职工责任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工作作风不实。今后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在全系统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良好风尚,促进干部职工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四是强化廉政建设。在2月16日的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总理强调要抓好八个方面的廉政建设工作,其中关键一点是严格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这充分说明了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的廉政建设,否则容易出问题。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健全监管体系,重点是要实行两制:在业务决策上实行会审制,在土地供应上实行公示制,确保行政行为公开、公正、透明。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今年国土资源管理的目标任务已经确定,重点已经明确,关键在于抓落实。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统一思想,把国土资源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务必抓出成效。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国土资源工作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国土资源管理,及时解决国土部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全县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观念,着眼大局、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国土资源工作。国土部门要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按照总体部署,结合具体实际,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进度要求,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保障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二)明确责任,建立考核体系。各级政府是严格土地管理的主体,要对本地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县政府将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是否珍惜土地和有效保护基本农田作为考核乡镇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会上,我将代表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希望大家一定要强化责任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将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位,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尽快研究制定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定期进行督办检查和考核。

(三)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国土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研究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方法,大胆改革、大胆突破、大胆创新,切实转变国土资源管理的传统方式方法,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走上高效管理服务的轨道。虽然国土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但仍然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一如既往地重视、关心和支持国土部门的工作。

同志们,新的一年,新的任务;新的开拓,新的期待。我们要看到前所未有的机遇,认清所担负的责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加团结进取,更加奋发有为,努力把我县国土资源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推荐阻碍执法以案促改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随着各地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群众对改善居住环境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城市管理已成为摆在城市管理者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和严峻挑战。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座好的城市不是“造”出来的,而是“管”出来的。如果没有管理,道路建得再宽也会拥堵,小区建得再美照样脏乱。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群众的生活质量。作为一名城管执法队员,除了熟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我认为管理好城市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打造独特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

运用公关策略汇集民众力量,而公共关系运作核心之一,就在于如何借助媒体的传播力及活动的影响力进行积极有效的_引导,将民众的注意力、民众的情绪、民众的责任意识汇集到某一个点上,形成一种威力无穷的群体性力量,这种力量的介入将大大推动城市管理的进程,通过大量的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市民从了解城管法规到自觉遵守城管法规,潜移默化的陶冶人的思想情操,启迪人的文明意识并形成一种有利于城市管理的城市文化和城市精神。

二是创新工作方式,使城市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现行的城市管理模式以运动式、突击式执法比较普遍,个体工商户与城管人员“打游击”。常态式、长效式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这种现象是由于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不足,证据的收集成了难点,做出行政处罚又很难执行,所以本人认为首先,应该为执法队员配备照相机或摄像机,在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前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给一些流动摊贩及违章个体工商户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其次,要堵疏结合从源头上根治,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充分考虑到流动摊贩的安置问题,即方便了市民又从源头上根治了流动摊贩;再次,城市管理职能中存在职责交叉及管理职能不规范,在执法中各自为政,形成了城市管理的混乱,“八个_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阻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我认为地方政府应该协调明确各单位的管理职责,才能使城市管理走上健康有序轨道,形成长效机制。

三是严格执法程序,使执法工作走上规范化。

由于在行政执法中疏忽了法定程序,导致行政诉讼及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即损害了单位形象又在市民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所以我认为我们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应该注意:1.不颠倒法定程序;2.具体的行政行为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不能以口头通知代替书面告知或送达的送达形式);3.按规定的方式完成行政执法(如:主动表明执_份,对行政违法行为先取证后处理,不能先处理后取证等)。

四是加强队伍形象建设,把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执法队伍的作风和形象是文明执法的前提,经常可以看到报道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且不说报道是否客观,但其负面影响却是不可估量的。我们在执法中经常面对的是弱势群体,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他们进行多次教育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才会进行相应的处罚,可是市民通常都只是站在同情弱势群体的角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改变以往衣着不整,行为不端庄,满嘴粗话的陋习,在市民心目中树立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新形象。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说好一段话,做好一个法律文书”是文明执法的关键。反过来说文明执法是保护自身安全的“防弹衣”。因此,只有将文明执法贯穿于工作的方方面面,才可以使我们的执法环境得到改善,才会创造良好的执法氛围。“说好一段话,记住一段准确的法律条款,做好每纪录”,我们才能在工作中游刃有余,才能把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五是细化自由裁量,使执法真正体现公平公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不合理行使,会造成行政处罚“同案异罚”现象,客观上会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我认为我们应该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将违法情节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几类情况,对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并向执法相对人公开。这样将自由裁量量化、细化做出的行政处罚才能体现出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性,才能被当事人接受,才能被公众认可。

六是用情用理,使执法工作体现人性化。

执法过程中,只要思想工作做得好、做得细致,做到了行政相对人的心坎上,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耐性细致不怕麻烦的讲解及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人格,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发放的各类告知书中,附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等,使公正执法和执法效果得到统一,即缓解了执法氛围又收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七是增强协调能力,提高执法工作效率。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许多问题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才能解决。注重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才能使我们的工作顺利进行并使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八是规规范执法文书,健全执法档案。

规范的执法文书是法定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也是保证文明执法的前提和条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充分讨论、不断完善执法文书格式、统一装订顺序,确保案件卷宗资料齐全规范,在规范整理文书中体现行政执法要领,不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避免错案的发生及程序不合法导致的行政诉讼。

推荐阻碍执法以案促改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 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文书、统一装备技术标准。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志标识、制式服装和执法装备,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隶属同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所属的区级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市级城管执法机关同时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县级市、县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个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执法机构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谨慎、合理使用执法力量,不得安排执法人员从事和城管执法无关的工作。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不得安排临时工作人员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风景名胜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除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擅自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执法人员标志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保持容貌严整,举止端庄。城管行政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因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城管执法人员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着便装执法。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案调查:

(一)当事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属于城管行政执法范围内容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严禁以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向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适用以下规定:

(一)可以查阅、调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调取文件资料的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

(二)可以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原物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三)可以对特定的物证和现场进行录音、录(摄)像,取得有关视听资料;

(四)可以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五)在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调查时,在证据难以保全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现场情况做书面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为证。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向当事人查验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调查、现场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执法人员实施调查、现场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对保存物品清点登记。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合理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得任意扩大该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变相扣押财物。

第二十七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退还给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登记保存、扣押的物品,造成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在拍照或者录(摄)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扣押决定书,可以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予以扣押: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三)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四)需要对证据予以保全的;

(五)发现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当尽量不采取扣押措施;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无固定场所,具有流动性的经营、作业或者施工的案件中,应当采取口头警告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扣押其经营物品、装盛工具和作业工具。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扣押。

第三十二条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因为情况紧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由城管执法机关保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

第三十四条 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予以没收;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

(四)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变卖或者拍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在公告六十日后,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上缴国库;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容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下列原则:

(一)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外,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按罚款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做出限期整改、排除妨碍、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管执法机关收缴代履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履行的费用标准根据物价主管机关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物价部门尚未制定标准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成本合理估算确定价款。

第三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正在进行中的装修工程和其他设施属于违法建设、违法装修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装修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做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并可以扣押相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和设备;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装修行为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在建的违法建筑、装修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装修行为等进行强制拆除的,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其财物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管执法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的财物。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财物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对查明的违法建筑、装修工程,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城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可留置送达,也可以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显著位置,并邀请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所在地的两名与此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即视为留置送达。

第四章 执法协调与配合

第四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网络政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许可下列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一)设置户外广告、户外灯饰、牌匾;

(二)设置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集贸市场;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使用性质;

(四)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占用、挖掘城市绿地;

(六)从事城市供(节)水、排水、供热、燃气、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

(七)排放污水;

(八)处置建筑垃圾;

(九)其他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许可事项。

第四十三条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各自的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而改变;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管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城管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中发现有需要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不得阻挠并收取费用。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管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四十五条城管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四十六条 遇有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或者专项行动,需要各相关行政机关参与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要建立案件转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确定案件管辖范围。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的,应当移送主管行政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回复移送机关。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进行协调的;

(三)需要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的;

(四)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

(五)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有难度的,可提请它们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解决。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固定的工作部门,负责与城管执法机关的日常业务联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设立城管公安分局,切实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城管公安分局与城管执法机关合署办公。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拒绝、阻碍城管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在接到因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报警后,应当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按照妨碍公务行为处理,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对城管执法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管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发现对违法行为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建议其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改进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机关行使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行政机关未按时告知、抄送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按时告知、抄送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资料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权限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的市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区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市城管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并严格履行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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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

(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

(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本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区级管辖河道的;

(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

(四)本区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级管辖河道、乡镇级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执法权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除前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在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经营性的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且未取得相关证照;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文明施工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道路停车场违反停车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款第七项关于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六条(违法建筑查处职责)

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取得下列文书之一的,由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拆除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约定管辖和指定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查处。

同一区内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本区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区城管执法部门、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发生其他情形管辖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协助)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知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个人身份或者组织名称的信息。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及时到场协助查明。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

(一)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违法行为的协助认定以及非法物品的鉴定;

(三)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案件移送与接受)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移送案件时应当出具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同时一并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前,已经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应当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情况等材料一并移送至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后,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受的移送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部门。

第十条(信息共享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其中行政许可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月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街面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动态视频监控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条款适用)

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但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除外。

第十二条(送达地址确认书)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当事人填写要求以及拒绝提供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文书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书。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对法律文书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逾期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信用管理和信息公示)

对逾期不拆除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以公告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当事人为企业的,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日常督察;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行政执法评议;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

(一)围堵、伤害城管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

(三)拦截城管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执法规范和队伍建设)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执法工作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城管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推进城管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5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阻碍执法以案促改心得体会及收获九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四章执法配合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城管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城管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县城管执法工作。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

住建、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执法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新确定和调整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城管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对流动状态的违法行为,由相邻区域的城管执法部门约定管辖。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可以直接管辖,也可以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市、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其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具有下列执法职责:

(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依据城乡规划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及建筑施工中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配合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拆除违法建筑;

(三)依据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临街商业门点产生的音响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排烟及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行为;

(五)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无证商贩摆摊设点、非法占道经营的行为;

(六)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擅自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

(七)依据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已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管理部门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其他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因城管执法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二)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违法行为采用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现场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并各执一份。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注明。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工具、物品: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其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三)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物品;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查封、扣押,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应当会同持有人对被查封、扣押工具、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查点清楚,开具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扣押清单由执法人员和持有人签名,各执一份。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清单上注明。

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易灭损或者不易保存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妥善处理。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退还给当事人。

城管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不得收取保管费。

城管执法部门决定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工具、物品,无法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应当在通知和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领取,超过规定的期限延迟领取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调查取证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需要鉴定的证据数量较大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进行。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取其他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时,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改进执法工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章执法配合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管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管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有关城市管理信息。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或者专项整治活动,可以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审批与城管执法有关的事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三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下级城管执法部门行政行为不当或者违法的,应当责令改正。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下级城管执法部门不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第三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证和监督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城管执法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刁难、侮辱、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罚款或者扣押、没收财物的;

(六)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条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仍行使已交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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