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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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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优质18篇)
2023-11-20 23:30:51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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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630号)以及《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七条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二是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三村庄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四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五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二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国家制定了《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文是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

工作方案。

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列支范围、项目实施单位遴选条件、遴选程序、资金支付方式和进度、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228号)、《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xx﹞229号)、《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630号)以及《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xx﹞469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四条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

第五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

第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

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业委会选择。

第七条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的结果,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提交给业委会。业委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向业主公示。

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应急支取预案,预案应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按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实施;未约定的,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预案先行处置,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或十七条规定办理维修资金支取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楼宇外的维修工程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宇内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该楼宇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一幢楼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属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十二条经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施工及验收,并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

施工合同。

等。

第十三条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资金预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到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

银行办理维修资金的预支或结算手续时应当核对费用分摊明细表中的金额是否与资金管理系统中的分户数据相一致,并核对维修费用的收款单位名称、收款银行账号是否与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中登记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向业委会发出对账单,业委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资金账目。

银行应按规定向业主提供维修资金查询卡,业主可凭卡查询个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业委会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已发生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业委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可由业主大会委托业委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账户开立后的存取款、记账、对账、分摊核算及受理变更业务;业主大会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代理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维修工程可行性研究、预决算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费用分摊明细的审核等。

业主大会委托专业机构代理上述业务的,应就委托事项、委托费用及费用来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委托费用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业委会成立前(即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维修工程计划在工程涉及业主的公共活动区域予以公告;。

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到市小区办或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1999年1月1日以前业主签订合同购买的住宅及其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宅,未建立过维修资金的,须按照7.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补建,直至累计到80元/平方米•户。1999年1月1日以后业主签订合同购买的住宅及其他交易方式取得的住宅,未交纳过维修资金的,须按照《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规定的标准补建。补建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存入业主明细户。

第十九条如一幢楼房或一户业主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筹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存入业主明细户。

第二十条未建立及尚未补建、续筹维修资金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时所需分摊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住宅、非住宅业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委会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应凭合并、分立或撤销证明材料及业主资金明细户清单,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合并、分立或撤销业委会账户手续。

业主变更时,原业主或变更后的业主应持房屋转让合同、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及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维修资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账面余额进行结算,或从其约定。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销户手续,提取明细户账面余额。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累计交款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沉淀部分维修资金的增值存储计划,或者决议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管,维修资金的归集、划转和使用等环节,申请人除提交规定纸质文件外,还应在维修资金管理网站上进行相关业务申请,。业主可通过登录该网站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的交纳、费用分摊、支用、结息及余额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筹、补建或使用维修资金的,业委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挪用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业委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失职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xx]5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指对维修资金对应区域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物业管理企业的,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原售房单位)负责实施。

专项维修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给某个维修项目,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一般来说专项维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某单位,用于完成专项维修,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也就是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经常提到的专项维修资金,一般泛指针对商品住房或者已售共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所发布的165号令中有明确定义,如165号令第二条有定义:

第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为充分发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六安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六发[20xx]3号),特制定《舒城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县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乡镇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各乡镇水利水保站、财政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考评主要内容。乡镇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一)各乡镇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乡镇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县;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三)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

奖补原则及等次。

(一)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县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1个。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县水利局、县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次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县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一)乡镇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

(二)乡镇农田水利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项目乡镇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1、平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各乡镇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更加复杂和严格的资金管理问题。特别是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是需要严格规范和有效管理。为此,国家逐步出台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监管水平,保障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我在实际工作中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探索,在此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的流程繁琐,效率低下。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明确了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流程,使得各项工作能够在明确的规范下进行,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通过有效管理,专项资金得以快速流转,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资金的管理水平。专项资金的管理意味着对资金的监管和控制。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办法,一些资金的使用往往缺乏监管,有可能导致资金的浪费和滥用。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得对资金的监管和控制更加明确和规范。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避免了资金的滥用和浪费,提高了资金的管理水平。

再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一些资金的使用和分配不够透明,容易引发贪污和腐败的问题。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要求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和监管机构的监督。通过透明化的资金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

此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审计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这些要求的提出,有助于发现和纠正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加强监督和审计工作,可以保障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各部门和单位的认真贯彻。尽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理论上十分完善,但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和贯彻,这些规定就只是空中楼阁。因此,各部门和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意识,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得以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一法规,可以更好地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我相信,在不断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将能够更好地适应和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专项整治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特定领域行业的强化监管和规范整顿的一种手段。不久前,我在市场监管局参加了一次专项整治管理办法培训,如今我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竞争公平。

我认为,专项整治的首要目标是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竞争公平。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但竞争需要有规矩,没有规矩就不分高低。专项整治的核心在于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保证市场的安全、有序和公正,识别和解决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及相关单位的权益。

第三段:提高参与者的素质和自觉性。

除了通过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竞争公平之外,专项整治还应该达到提高参与者的素质和自觉性的目的。这方面的关键在于做好相关宣传和教育工作,让所有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和企业了解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另外,应该强化日常管理,要求个人和企业品质先行,不得利用漏洞做出违法行为,提高市场运作的品质和水平。

第四段:主动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应对各种挑战。

面对不同的社会问题和突发事件,政府应该积极采取行动,主动发挥地方政府作用,配合各种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整治的开展和归于成效。尤其在目前的疫情下,政府应该不断加大宣传,引导企业落实部署,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以顺利度过难关。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专项整治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强化监管、规范市场经济而出台的一项政策措施。针对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专项整治在日常管理、宣传教育、制定法规等方面提出了相应措施。然而,实践中的专项整治十分复杂,需要多方面的协同合作才能取得最大的成效。因此,除了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有所行动外,公众的参与和配合也尤为重要。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实现全体的共同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

买卖合同。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各县(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管等各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办法》的意见:

(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本地区所有商品住宅项目的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存至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可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专户管理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查阅、支出、增值的管理要求,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运行。

(四)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20xx年6月30日前按照《办法》的规定开设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经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市、县,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

(一)对于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xx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省人大《对省建设厅关于请求明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粤常法函﹝20xx﹞第109号)意见执行,即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交存。建设单位尚未交存的,应当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补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对于20xx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或者办理产权证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尚未缴存首期住宅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代收的,应当及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配合做好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各个时期规定的交存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循方便、简化、公平、合理的原则,区分不同类型商品住宅物业,制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指导尚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业主、物业建设单位、代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存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一)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用途使用资金,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运行安全。

(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等情况,并接受广大业主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一)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二)20xx年2月1日起向个人出售公有住宅项目,业主和售房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七、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贯彻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细则。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在科学、规范、公正管理专项资金的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掌握专项资金管理的新思路。经过我多年的实践,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我逐渐领悟到了一些心得,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简要谈一下我的体会。

首先,专项资金管理要以规范为基础。规范是现代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树立政府形象的必要条件。一套完善的规范制度能够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有序进行,避免了资金过多或过少的情况发生,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规范的资金管理也可以使管理者更加明确自己的权责,提高了公务人员管理资金的能力和整体素质。因此,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我坚持以规范为基础,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也能够增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可持续性。

其次,专项资金管理要强化透明度。专项资金管理是关系到国家和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社会各界都有权了解。因此,加强专项资金的公开透明是必不可少的。在我从事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我积极推动制定了相关的公开制度,确保所有涉及专项资金的信息都及时公开,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者的工作透明度,也能够增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评价,进而促进专项资金管理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再次,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项目效益。专项资金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相关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因此,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我们要注重项目的效益评估和监测,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理有效。例如,在我负责的某个专项资金项目中,我们定期开展效益评估,对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价,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资金使用的方向和策略,这不仅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也能够保证专项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最后,专项资金管理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涉及的范围广泛,涉及的具体知识和专业要求也很高。因此,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我们要注重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也是很重要的,只有通过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水平和质量。在我的实践中,我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并与同行交流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专项资金管理者。

总之,专项资金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通过规范、透明、注重效益和加强培训监督等多种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也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探索,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发展中不断探索创新,为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成为非常重要的一环。我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深入学习了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有了一些体会与感悟。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总结,希望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企业及个人支付过程提供了更加规范的指导,并加强了对支付行为的监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经济组织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支付,杜绝了随意拖延支付的情况。这对于供应商和个人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商业关系。此外,支付机构要加强对支付行为的记录和报告,确保支付的透明度和合规性。这提高了监管部门对支付活动的管理效率,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安全。

然而,在实施中我也同时感觉到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对于大规模支付的跨行交易来说,多个银行之间的联络与对接困难,导致支付速度变慢,增加了企业融资的成本。其次,相关机构的积极性不足,缺乏执行力,导致支付管理办法的落地推广不力。再者,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崛起,使得支付方式多样化,支付管理监管相对滞后,引发了新的监管难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应当加强支付体制改革,推动支付机构之间的资源整合和合作,提高支付效率。可以通过建立数字货币,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协同发展,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实现资金支付的一体化管理,提升支付服务质量。此外,应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强化个人支付信息的保护,加大对支付行为的监督力度,减少个人资金支付风险。

另外,对于财务从业人员来说,更要深入学习和了解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内容与要求。只有掌握相关知识,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和落实。此外,要注重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了解行业动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适应新形势下的支付管理要求。

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政府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支付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给予企业和个人更多的指导和支持。相关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强化执行力,确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落地生根。而企业要积极配合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责任,提高自己的支付能力和管理水平,与金融机构共同推进支付体制改革。

总之,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提升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和保障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正确认识和理解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其实施细则,解决相应的问题和挑战。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一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实践,我对其整体内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付流程和方式,确保了资金支付的安全和便利,有效防范了各种风险;其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资金的合规和准确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和金融机构加强对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企业的作用和影响非常重要。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加强对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防控能力;其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范了企业的资金支付流程和方式,通过快捷、准确的资金支付服务,提高了企业资金周转的速度和效率,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规范的资金支付流程和管理,有效避免了企业资金挪用、盗窃、损失等风险,维护了企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作为金融机构,遵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资金支付体系,提高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金融交易的准确和及时性;其次,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最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客户资金的监管和管理,规范支付行为,减少金融诈骗和洗钱等非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在实践过程中,我认为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还有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对资金支付风险的研究和预警,提供更全面、适应市场需求的支付服务;其次,应加大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最后,应进一步完善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五、结语。

通过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实践,我认识到资金支付管理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和影响。只有坚持规范、安全、高效的资金支付管理,才能保障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和发展,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资金支付管理将不断完善,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二

“专项整治管理办法”是目前中国政府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加强对各行各业的规范管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作为一名企业员工,我在工作实践中深刻领悟到了专项整治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总结。

第二段:加强对企业管理的规范。

在专项整治管理办法的指导下,我们企业领导和员工们更加注重对企业管理的规范。例如,设立安全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定期更新技术和设备等方面都得到了改善,这些管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基于专项整治管理办法的一项重要措施。正是这些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才能保证企业的有序发展和员工的健康安全。

第三段:提升行业发展质量。

专项整治管理办法还要求不断提升行业的发展质量。从原材料的选择到产品的出厂检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守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这种办法可以说是对行业的一项深刻改革,不仅使整个行业的品牌价值得到了提升,也使消费者的购买安全得到了保障。

第四段:提高对市场规律的认知。

专项整治管理办法还通过对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等多方面的管理,帮助企业更为全面地把握市场规律,认清竞争对手的行业地位及其利弊。比如,制定每年的比较分析,对己方与对手各方面的对比,通过分析比较,找到自己的行业优势和劣势,并针对性地制定各项引领市场的发展策略。同时,这也是一个加强对市场规律认知的过程,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第五段:结语。

在专项整治管理办法的指导下,企业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提高,市场认知加强,这都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中央政府也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加有效的监管,落实了“管理从严”的要求。相信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我国经济将会逐步地走向中高端制造业的发展道路。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三

近年来,随着国家专项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也逐渐完善。作为基层一线的管理者,我深感专项资金管理对项目的顺利推进和效果的最大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过长期实践,我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特此分享。

首先,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规范性。这是指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一些特定的资金使用规则和流程都要认真研究和了解,并做到条条要求不落地。例如,要按照要求建立项目账户和专户,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性和监督的可操作性。同时,监督机构也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力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其次,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目标导向。不同的专项资金有不同的使用目标,管理时需精准定位所需的资金用途,充分发挥资金的导向性和引导性作用。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目标和要求制定计划,确保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通过定期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调整项目的实施方案,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最大化。

第三,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公正公平。公平公正是专项资金管理的核心原则之一。在资金发放和项目评审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杜绝人情托关、懒政怠政等现象。特别是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选拔最具实力和优势的项目,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效率。专项资金管理不仅要求公正公平,还需要高效高效。要在高效处理资金使用程序的同时,充分考虑各环节的时效性,合理安排时间节点,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实施。管理者要加强沟通协作,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避免出现拖延和浪费现象。

最后,专项资金管理要注重后期管理和评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仅限于前期的投入和项目实施阶段,更重要的是需要加强对后期管理和评估。要建立完善的跟踪机制,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难点和问题,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在项目结束后,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为以后专项资金的使用提供参考。

通过这些年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专项资金管理对项目的顺利开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管理者要注重规范性、目标导向、公正公平、高效高效和后期管理和评估等方面。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的战略目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四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

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五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各种管理和治理的难题也在不断涌现。其中,在现代社会中,专项整治管理办法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管理方法。从而,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也开始将专项整治管理办法作为重要的手段,用于治理和管理各种问题。在我个人的亲身体会中,我发现专项整治能够对社会治理和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有很多需要改进和解决的问题。在以下的文章中,我将会结合我自己的经历和理解,探讨专项整治管理办法的优点和不足,以及我对其发展的看法。

首先,我们需要介绍什么是专项整治管理办法。专项整治是一种针对某些特定问题的治理方法。这种方法通常需要通过制定特定的管理办法,集中和协调各方力量,来解决特定的问题。在近年来,专项整治在中国取得了不少显著成果,比如“扫黄打非”行动和“城镇小区管理管理办法”等。好的专项整治方法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二段:谈谈专项整治的优点。

专项整治有很多优点。首先,它可以集中各种资源和力量,达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因为专项整治是一个集中和协调的过程,所有的资源和力量都能够有效地被整合和利用起来。其次,专项整治可以提高治理的效率。专项整治的出发点就是针对一个问题进行特定的管理和治理,因此不会像传统的治理方式,一拖再拖,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再次,专项整治可以提高治理的质量。通过专业人员和长期的规划,可以使得治理的结果更为可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第三段:分析专项整治的弱点。

但是,专项整治也存在不少弱点。首先,专项整治只针对特定的问题。对于其他问题的处理,需要另行考虑。其次,专项整治的效果不一定能够持久。因为其是针对特定问题的实施,短时间内的治理效果不一定能够长期持续。再次,专项整治需要多方协作。由于是集中资源和力量的方式,因此需要多个相关机构和部门的配合。但是一旦其中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计划的实施。

第四段:我的个人经历和看法。

在我的个人经历中,我曾参与过一次针对某特定区域的专项整治。在这次整治中,我可以感受到专业人员和各种资源的凝聚力和力量,体验到集中力量解决问题的魅力。但同时,在整治结束后,我也发现效果的持续性不够,不同部门协作和合作的问题偏多。因此,我认为需要在专项整治中更加注重治理效果的持久性和多方协作的有效性。

第五段:总结。

综上所述,虽然专项整治管理办法有很多优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在普及和推广专项整治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管理机制和制度,提高效率和协作度。同时,还需要更好的利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等工具,开创更为高效和智能化的治理方式,以达到切实利益和良性发展的目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六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是指财政科目中的经费支付管理,是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发放、使用和报销等资金支付环节进行规范,不仅可以保障财务管理的公平、公正,还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财务风险。通过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和操作性,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二、理解。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内容较为繁杂,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理解。通过阅读和解读相关文件,我领悟到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财务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开透明性。同时,也为了对资金流动进行监管和控制,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理解这一点对于正确运用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三、运用。

学以致用是有效学习的关键,对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也不例外。通过实践操作,我逐渐掌握了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运用技巧。首先,要注重细节,对每一笔资金支付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其次,要及时掌握各类财务政策和相关变动,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导致错误操作。此外,还要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确保支付流程的可追溯性和合规性。

四、改进。

持续改进是践行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重要方面。通过实践和总结,我发现了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知识储备。其次,要深入了解各类信息系统,尽量将支付过程自动化和数字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另外,要积极参与各类专业交流和论坛,与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经验分享和交流,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

五、反思。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思考,我对于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涉及到的内容较多,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驾驭。同时,要时刻保持谦虚和谨慎的态度,对待财务工作和资金流动,不断提升自身的敏感性和责任心,做到严谨、公正、透明地运用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财务管理的健康发展,为企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通过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入理解了其重要性和操作性,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合理运用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不仅可以规范财务管理,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风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七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六发〔20xx〕3号),市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县(区)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农村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区)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区)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考评主要内容:县(区)级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考评程序:考评采取各县(区)年初编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内组织实施,次年上半年考评、奖补的办法。

(一)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县(区)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县(区)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市;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三)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

奖补原则及等奖:。

(一)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市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1个。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奖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一)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二)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项目县(区)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1、平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各县(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心得体会精选篇十八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19〕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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