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公安交通管制培训心得体会报告 公安监管业务培训心得体会(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2 01:26:06 页码:7
公安交通管制培训心得体会报告 公安监管业务培训心得体会(6篇)
2023-01-12 01:26:06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公安交通管制培训心得体会报告一

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5月31日,旅大街、建设二路将进行排水工程施工。为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该路段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旅大街(三弓路至建设一路)禁止机动车通行。

二、旅大街(建设一路至建设二路)每日7时至22时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建设一路往建设二路方向)单向通行,22时至次日7时禁止机动车通行;建设二路(辽宁街至友谊大道)每日7时至22时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辽宁街往友谊大道方向)单向通行,22时至次日7时禁止机动车通行。

三、建设一路(旅大街至和平大道)调整为机动车双向通行。

四、需通行施工路段的机动车,可绕行临江大道、和平大道、建设一路、建设三路等周边道路。

五、施工路段公交营运路线及停靠站点的调整,按照《武汉市城市公共营运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另行通告。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疏导,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七、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对于公安交通管制培训心得体会报告二

为确保20xx年清明节期间市区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届时将对市区相关路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管制路段

1、东二环路与建干北路交叉口以东的建干北路、金鸡路、靖江路、尧山路部分路段。

2、灵田公路与乡道005线交叉口至建干北路路段。

二、管制时间

4月2日至4日每天7时至15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管制区域交通流量,视情在13时后提前解除交通管制或15时后延长交通管制时间以及适当调整管制措施)。

三、交通组织

(一)取消《清明节通行证》。管制期间,允许公交车、班线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进入管制区域。行驶证登记地址在管制路段区域内的机动车经交警执勤卡点查验证件后允许进入管制区域。其他机动车禁止进入。

(二)4月2日至4日每天7时至20时,东二环路(南州大桥西头至桂磨路口)一段禁止黄牌货车通行(含持有货车通行证车辆)。

(三)管制期间,禁止车辆(含非机动车)在管制路段占用道路停放。

(四)管制期间,由建干北路进入管制区域的机动车一律沿建干北路、尧山路、靖江路、金鸡路方向单向行驶,禁止逆行。

(五)管制期间,灵田公路与乡道005线交叉口至建干北路与尧山路交叉口允许机动车(含班线车)双向通行。由灵田往建干北路方向行驶的机动车(含班线车)一律在建干北路与尧山路交叉口左转,经尧山路、靖江路、金鸡路单向行驶,禁止逆行。

(六)管制期间,金鸡路(东二环路路口至绕城高速公路七星收费站引道口)一段在道路未拥堵的情况下,允许机动车双向通行。

(七)管制期间,公交部门除在七星区东环车场设置1处清明专线乘车点,还将在叠彩区滨北路(虞山桥下)、七星区信息产业园各增设1处公交接驳点,供自驾车群众换乘公交车进入管制区域祭扫。上述2处公交接驳点周边设有临时停车点,请将车辆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管制规定,服从现场执勤民警指挥。原计划在管制期间进入管制区域的有关单位和市民,请提前调整出行计划,选择公交出行或错峰出行。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3月24日

对于公安交通管制培训心得体会报告三

同志们:

这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是市委、市政府确定召开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会议精神,总结去年的工作,部署今年的工作任务。刚才,发文表彰了20x年度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20x年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就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讲了意见,两位局长的意见讲得很好、很到位,各地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总的要做到“三个到位并快速提升”:

一、认识要到位,思想要快速提升到新境界

去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全力以赴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我市被评为“全国‘实施畅通工程’模范管理城市”。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复杂,维护交通安全的压力进一步加大。5月19 日凌晨2 时许,我市发生了群死群伤10 人的重大交通事故;6 月1 日凌晨2 时零5 分,我市又发生了死亡3人的追尾交通事故,教训是深刻的。特别是“5.19”事故的发生,再次给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事故发生后,许立全书记立即做出批示,要求尽全力抢救伤员;刘曙光市长第一时间赶到医院看望伤者,并在医院召开紧急会议,对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政府立即启动了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施救联动机制,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解救被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疏导恢复交通。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抢救伤员,现场处置果断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员伤亡。特别是在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各尽其职,不到一周的时间,死者尸体全部火化,赔偿全部到位,家属安全离开潍坊,确保了最佳处置效果。总的来讲,“5.19”事故的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速度快、效率高、效果好,对此市委、市政府是满意的。但是,现在的当务之急不是总结经验,而是认真分析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和隐患,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当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客观方面,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迅猛增加,交通运输流量空前加大。截止4 月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69.4万辆,居全省第一位、全国地级市的第四位;驾驶人209.9 万人,居全省第一位、全国同等城市的第十位;全市道路通车里程2.3万公里,人、车、路矛盾日益突出,交通管理中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道路交通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繁重。

但当前最大的问题和隐患在 主观方面 ,在我们工作自身。一是思想认识境界不高。个别地方和单位没有把维护交通安全放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关键位置,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导致工作中更多地注重经济发展,而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抓得不紧,甚至存在严重的麻痹懈怠思想和侥幸心理,对大量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二是社会化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机制还不健全,没有形成有效的整体合力;部分交通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车辆监管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形成科学规范的责任管理体系;全市面上的交通宣传教育工作抓得不紧,宣传形式单一,没有形成全民参与的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氛围。三是工作措施落实不够。个别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浮在表面,流于形式,不深入、不细致、不扎实,导致工作存在漏洞和盲区。突出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薄弱,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隐患路段较多;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打击处理工作成效不明显,等等。对以上问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反思,深刻剖析,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当前我市正处在建设现代化经济文化强市的关键时期,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四个潍坊”、三个转型和“一x三”的任务目标和思路举措,特别是随着“蓝黄”两大国家战略的加快实施,全市经济社会将迎来新一轮跨越式大发展,随之而来必然是人流、物流、车流的“井喷式”增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将会更加艰巨繁重。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谋划、科学组织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化认识,提高境界,痛下决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强硬的管理手段,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措施要到位,工作重点要快速提升到新领域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狠抓措施落实,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

(一)强化道路隐患整治。道路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隐患不除,事故难防。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狠抓道路隐患排查,落实防范治理措施,确保工作成效。要按照《20x年潍坊市道路交通危险路段大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在全市部署开展一次道路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明确部门单位责任,落实专项整治资金,确保道路隐患及时发现,有效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市政府将实行挂牌督办,组织安监、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进行联合督导检查,督促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大力加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道路隔离设施建设,今年是全省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建设三年规划的最后一年,我们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加快工作进度,严格标准规范,确保正面相撞事故进一步降低。要着力抓好道路标志标线和路口治理,突出事故易发路口路段的标志标线检查整改,切实解决标志标线不规范、不完备和设置不合理等问题。要针对路口事故多发的实际,突出抓好信号灯、警示灯、减速带等路口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切实把路口车速压下来、事故降下来。

(二)强化重点领域整治。驾驶人和车辆管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中之重,必须切实抓紧抓好。一是管好重点车。要重点加强对大型客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点车辆的安全监管,逐车检查登记,逐车建立安全档案,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监管有力有效。要重点查处超期服役车辆、私自改装车辆、非法营运车辆上路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隐患。二是管好重点人。以大型客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驾驶人为重点,建立完善重点驾驶人分级管理机制,对重点驾驶人逐人见面审查资质,分类落实管控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强化技能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能力。三是管好重点企业。要严格落实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以客运企业、物流企业、资源型运输企业为重点,健全完善对企业法人及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处罚等管理体系,坚决制止和改变一些交通运输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交通安全的做法。

对于公安交通管制培训心得体会报告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xx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实施。20xx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xx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二、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方面群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交通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混乱。同时,根据现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道路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及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划、施工、维护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牌证,实行管理。

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广泛性和长期性、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义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而不再是以往那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全是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由交通警察“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制度

机动车作为高危运输工具,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相对行人、非机动车,扮演的无疑是强者的角色。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践证明,实行登记制度和检验制度,对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发现走私、盗抢及拼组装车,促进驾驶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以及减少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报废汽车上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这个问题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多发性和危险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作为责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据统计,《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前,我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约有三分之一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保险公司要负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事故赔偿费用,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对以下情况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足,二是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是肇事后逃逸。这样就保证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目前,国务院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四)对非机动车性质的界定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限制摩托车上路以后,作为普通自行车的延伸产品,电动自行车受到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青睐,迅速发展起来,在一些地方,已有取代普通自行车的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归类于非机动车,在设计时速、行驶速度上作了限制,从而解决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

第2 / 5页

到地区特点,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此类车辆是否需要登记。

(五)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分担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联系起来,通过保险制度转移、分散机动车高危险性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时,根据交通事故情况的不同,规定两种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强弱的区别,负有同等的义务,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民法过错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体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责任承担,是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这样规定,是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精神,有条件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六)监督制度

专设“执法监督”一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特色,在目前我国现有专门法中是绝无仅有的。虽然宪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如何依法行政和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执法公正,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出于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增加此内容。它从组织建设、职权、执法程序、禁止性条款、监督、处罚和处分等方面做了系统规定,以解决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乱扣、乱罚问题,有利于监督我们的执法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体现了执法为民和依法接受监督的重要原则。

(七)法律责任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机动车驾驶人的数量增长更是惊人,机动车违法和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治。而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原法规都是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收不到惩戒的效果。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的幅度调整为: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处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无证驾驶、驾驶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超速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3 / 5页

三、典型案例

1、20xx年10月5日6时许,陈海某(20岁)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16154××)搭载陈某、谢某在江滨堤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出事地点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由西往东李某(18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61032××)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林某、冯某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证实: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本案中陈海某和李某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何处理?

点评:陈海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按照交通信号越过对方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应依法确定陈海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对陈海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李某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吴某某被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录用工人,20xx年3月15日,吴某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为赔偿问题,吴某某将单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37000元,单某某赔偿1500元。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同时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工伤。吴某某受伤情况经某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某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终止劳动关系。通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认为仲裁裁决未扣除吴某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赔偿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

点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侵权人已对劳动者(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对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吴某某享受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部分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某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用人单位被判决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对于公安交通管制培训心得体会报告五

经市政府批准,20xx北京现代·北京马拉松比赛定于10月19日(星期日)举行。届时,将有55个国家和地区的3万名运动员分别参加全程马拉松和半程马拉松比赛。比赛起点均设在天安门广场内,全程马拉松比赛终点设在奥林匹克公园景观大道;半程马拉松比赛终点设在知春路西口以东300米处。

具体比赛路线为:

由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东侧出发向东进入天安门广场东侧路,经天安门广场东侧路、西长安街、西二环路东侧辅路、月坛北街、三里河路、车公庄西路、玲珑路、蓝靛厂南路、蓝靛厂北路、北四环路南侧辅路、万泉河路西侧辅路、海淀南路、知春路、学院路、学清路、石板房南路、科荟路、林萃路、北五环路南侧辅路、奥林西路、北辰西路、大屯路、奥林匹克公园景观大道、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外环路至奥林匹克公园景观大道玲珑塔西侧到达比赛终点。

为保障比赛的顺利进行及比赛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比赛期间将对部分道路分时、分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10月19日7时55分开始至比赛结束,下列时间、道路除公共电、汽车和持有20xx北京现代北京马拉松比赛专用证件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将分时、分段禁止通行:

1. 7时55分起,由天安门广场东侧路南口(不含)经天安门广场东侧路至天安门广场东侧路北口(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和正义路。

2. 7时58分起,由南池子南口(不含)经西长安街(东向西方向)至复兴门桥(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和平安大街。

3. 8时10分起,由复兴门桥经西二环路东侧辅路、月坛北街(双方向)、三里河路(双方向)至二里沟路口(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西二环主路、莲石路和西三环路。

4. 8时18分起,由二里沟路口经车公庄西路(东向西方向)、玲珑路(东向西方向)至慈寿寺桥(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西直门外大街。

5. 8时35分起,由慈寿寺桥经蓝靛厂南路(南向北方向)、蓝靛厂北路(南向北方向)至火器营桥(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西三环路和西四环路。

6. 8时50分起,由火器营桥经北四环路南侧辅路、万泉河路西侧辅路至稻香园桥(不含)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北四环路主路和万泉河路主路,非机动车可由人行道通行。

7. 8时55分起,由稻香园桥经海淀南路(西向东方向)、知春路(西向东方向)至学知桥(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北四环路、远大路和北三环路。由知春路西口(不含)至知春里路口南侧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可由双榆树北路通行。

8. 9时10分起,由学知桥经学院路(南向北方向)、学清路(南向北方向)至林大北路东口(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万泉河路和京藏高速公路。

二、10月19日当天,比赛路段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停止堆放各类物品,避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

三、比赛期间,行经比赛沿线各交叉路口的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交通民警和工作人员指挥,沿比赛路线行驶的公共电、汽车在不影响运动员比赛情况下,可靠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四、交通管制路段恢复社会交通时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比赛情况决定。

五、比赛沿线单位和广大市民请提前安排好绕行路线,以免影响出行。

请社会单位和各界群众给予理解支持,自觉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年9月30日

对于公安交通管制培训心得体会报告六

为确保xx大道、xx大道、路路面黑色化工程在短期内完工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市委政府、市住建局和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定于20xx年7月8日起对黑色化涉及路段实行单向通行的交通管制,现公告如下:

一、公告时间:

20xx年7月8日至7月28日

二、管制路段:

xx大道、xx大道、路(见路口交通提示牌)

1、坝三岔路口→三孔桥→民院→职院红绿灯路口→许家坪隧道→红庙→蓝天加油站→黄泥坝路口→黄泥坝中心加油站→施州大桥→凤凰山隧道→坝三岔路口

2、黄泥坝中心加油站路口→朱家坳→职院红绿灯路口→许家坪隧道→红庙→蓝天加油站→黄泥坝路口→黄泥坝中心加油站路口

3、黄泥坝中心加油站路口→凤凰城路口→朱家坳加油站→黄泥坝路口→黄泥坝中心加油站路口

三、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期间,请广大市民提前妥善安排好出行路线和行程,公交车按现行线路通行不变。

四、管制期间,敬请市民遵守规定、服从指挥、文明行车,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共同确保工程顺利完工和交通安全。如有扰乱交通秩序或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xx市住建局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xx年7月8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