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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法律解读心得体会精选(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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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法律解读心得体会精选(精选10篇)
2023-11-20 23:09:09    小编:ZTFB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反思自己的成长和提高的方向。写心得体会时,要注重实事求是地客观反映自身的经验和感悟。下面是一些写心得体会的实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

市场监管法律解读心得体会精选篇一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银行业监管体系也日益完善。为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加强金融市场稳定,银行监管法律汇编于2019年正式实施。作为一名金融从业者,我深感此次银行监管法律汇编对银行行业的重要意义,也感受到了其中的实践启示。

银行监管法律汇编是对我国现行银行业法律法规的归集和整合,确立了金融机构监管的框架和管理原则。它为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南,有助于提升银行业监管的效率和规范性,从而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银行监管法律汇编在保留现行银行业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各个方面的规定,涵盖了全行业范围内的各个环节。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银行监管法律汇编还针对目前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隐形债务”问题,明确规定了禁止有价证券在金融机构之间以“互保”等形式进行流转的规定,有效遏制了金融风险的扩散。

作为金融从业者,我们首先要认真学习银行监管法律汇编的相关内容,确保自身行为的合规性,同时还需要深入探究其背后的监管精神和原则,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此外,银行监管法律汇编还提出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这些要求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我们应该始终坚持稳健经营,妥善管控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五段:展望未来。

银行监管法律汇编的实施对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未来,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都将在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下运营,比如广义货币M2增速控制等政策。我们相信,在不断强化监管机制的推动下,中国金融业将更加健康、稳定、可持续地发展,同时也将为广大投资者创造更多的价值。

市场监管法律解读心得体会精选篇二

银行监管法律汇编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规范银行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保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利益。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一直在研究银行监管法律汇编,并从中学到了许多有价值的知识和经验,本文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银行监管法律汇编是维护银行行业正常运作的重要工具。银行业是国家金融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银行行业又是一个具有特殊风险的行业,因此需要加强监管。银行监管法律汇编规定了银行从业人员应该遵循的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使银行行业更加透明和规范。

银行监管法律汇编包含了银行监管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文件和监管规则。这些规定主要包括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和交易透明度规则等。通过这些规定,银行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监控业务的合规性,并在提供服务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银行监管法律汇编的学习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银行监管的关键内容和解决方法。同时,银行监管法律汇编也提醒了银行的从业人员遵守法律和避免违规操作,监测与规避各种风险和压力。因此,银行监管法律汇编是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自我管理能力,推动银行行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法律文本。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银行监管法律汇编是银行业监管和管理的重要工具,规定了银行业务合规性的重要观念和原则,帮助银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和避免违规操作,同时重视了客户利益的保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运用银行监管法律汇编,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并创造贡献于银行行业发展。

市场监管法律解读心得体会精选篇三

[提要]随着行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和专卖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如何通过提高监管人员的效能促进卷烟市场监管水平上升,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次研究以和县烟草专卖局为例,通过分析卷烟市场监管人员工作现状,总结目前监管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以“细分岗位、细分考核”为基本思路,以apcd为基础操作方法,创新网格化管理方式,推动市场监管工作上水平。

关键词:烟草专卖;市场;监管;网格化管理。

市场监管人员工作推进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卷烟市场监管工作水平,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对县级局执法主体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以和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和县局”)为例,积极探索就加强监管人员内修对促进卷烟市场监管效能的发挥。

一、和县烟草市场监管现状。

和县位于长三角地区的边缘,与卷烟品牌影响力较大的江苏地区毗邻,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和县卷烟市场管理的难度。一个时期以来,和县烟草专卖管理已进入瓶颈期,对市场状况的整体定位不准确,管理不科学,再加上盲目定指标,考核的定性多、定量少,限制了基层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队伍活力不足、市场管理方法单一、监管手段简单雷同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二、内部监管人员的问题。

卷烟市场监管效能的低下,与监管主体,即监管人员密不可分,主要表现在结构分配的不平衡、综合素质低下、考核机制僵化等问题。

(一)监管人员结构不平衡。目前,专卖监管人员平均年龄接近40岁,人员严重老化,新鲜血液注入不足,与阶梯式人力资源管理相悖,直接导致了实际监管工作动力不足、效率低下。

(二)监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由于目前的监管人员大部分来自于早期社会招聘或退伍战士,学历不高,综合理论水平偏低,熟练掌握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造成在管理市场、专卖执法过程中出现一些程序不规范、效率低、没有创新精神等问题。

(三)监管人员考核机制僵化。随着卷烟市场环境的变化,监管人员的考核范围需进一步扩大和细化,而传统、单一的业务考核方式限制了监管人员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积极性。另外,考核机制的僵化也间接造成了员工考核的不公平、不公正。(四)监管人员思想落后。由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和县烟草专卖的监管人员具有大部分县级局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危机意识、竞争意识不强,乐于小富即安、小进即满,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思想的落后使得监管人员工作主动性和责任心不强,执行力弱,严重影响卷烟市场监管作用的发挥。

三、和县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内部改进实施。

(一)改进思路。以监管人员的改进促进卷烟市场监管效能的提升,这是当下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的首要出发点。结合卷烟市场监管现状和实际监管人员存在的问题,和县局通过“细分岗位、细分考核、细分市场、细分客户”为基本思路,提高监管人员工作的有效性,进而强化卷烟市场监管能力。

(二)操作方法。自4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烟草零售市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以来,apcd工作法(分析、计划、检查、处理)被广泛运用到卷烟市场监管工作中。和县局积极学习国家局会议及文件精神,融合apcd工作法于工作实践,总结出对于监管人员的“四要”:一是市场信息分析要准确;二是工作计划制定要精细;三是市场检查监管要精准;四是检查结果处理要精实。

(三)创新改进方式。和县局根据市局(公司)《关于推行烟草市场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卷烟市场监管的`现状和监管人员的内修需要,提出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四个细分”为创新点的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模式。

1、细分岗位(1)强化监管力量。我们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配齐队所,遴选所队长。现两个管理所分别配置8人,正副所长各1人,市管3人(1人兼综合管理员),稽查3人。管理所长侧重解决市场矛盾,与县局稽查队联动,开展三级考核等;副所长侧重apcd工作法使用、市场规范指数、许可证管理、经营规范信息核查以及后勤管理等。(2)明晰岗位职责。目前,市场监管主要分为查处烟草违法案件(稽查岗);监督检查许可证使用(市管岗);监督检查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稽查、市管岗);规范内部经营监管(内管岗);收集辖区市场涉烟违法案件情报信息(稽查、市管岗);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政策(全体专卖人员)等六类。不同岗位(市管、稽查、内管)有不同的关键节点、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如市管岗:关键节点为许可证管理、内部监管、零售户守法情况等;工作内容为日常管理服务、引导守法经营、收集市场信息、规范经营监督、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等;工作目标为市场秩序良好,许可证使用规范,获取卷烟市场中有价值的信息,提升烟草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提高市场规范指数。

2、细分考核。根据市场监管人员岗位及职责的划分,和县局制定县局(营销部)《监督考核实施方案》、《考核管理办法》、《奖励资金使用实施办法》及二、三级考核细则,横向到边、纵向到角,全面覆盖。设定市场网格考核细则,对网格内三员实施月度二、三级绩效考核。如,市管员的考核量化指标是网格内零售户日常监管、基础信息维护、许可证实地核查、许可证后续监管、预警信息核查、市场异动分析等主要业务占80%(其中市场管理25%,证照管理20%,内部监管20%,制度执行10%,主管评价5%),专销协同20%。客户经理:营销指标80%(其中网络建设、客户服务、基础工作65%,制度执行10%,主管评价5%),专销协作20%。通过科学细化考核条款,实行定性与定量不同比重,严格考评落实运用。

3、细分市场。实行网格化管理,将责任辖区市场根据地理位置分成若干基础网格。并按业务在纵向上分成两个微格。即服务微格和监管微格。划分的标准:原则上是持有合法有效零售许可证3年以上无违规记录且配合执法的客户为服务类客户,归为服务微格;3年内存在违规记录户、无证经营户、以烟带货的批发户、各类名烟名酒店、各种娱乐性场所的客户为监管类,归入监管微格。

4、细分客户。结合apcd工作法的“a”分析,按照客户的守法度、配合度、依存度等维度将客户(按上述标准)分为两大类,分别纳入服务微格和监管微格,比例大致为2∶8(二八定律)。纳入服务微格的一般守法户的走访频率设定为每三个月走访一次,每次时间设定为5~8分钟左右,走访内容为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规范指数及了解客户需求。纳入监管微格的,走访频率设定为一个月不少于一次,每次时间设定为10~15分钟左右;工作内容是亮证经营、证照管理;有无公开摆卖;了解库存量(总量、紧俏品牌),分析对比查有无异常;宣传烟草法律法规;收集其送货车辆、仓储存放地等基本信息和经营规模、辐射客户等业务信息。

和县局市场监管的实施改进是以监管人员的改进为基点,并结合监管人员的工作现状和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设计,整体流程规范、程序和方法客观公正。管理模式较原来的监管方式在市场、人员、结果3个方面8个维度上,即市场规范指数、周期内人均巡查户数、市管员月走访时间、实地核查预警、投入市场的人力、查获案件、三员联动与沟通、工作关注等效果明显,见表1所示。(表1)五、结论和县烟草专卖局通过“细分岗位、细分考核”为内因,结合外部“细分市场、细分客户”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的市场监管方式改变,使得监管人员职责分工更加明确,资源配置优化、效率得到提升、考核抓手清晰、简单明确、操作更加具体和强化,市场监管成效显著。

市场监管法律解读心得体会精选篇四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英国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界限正在被打破,越来越多地重视全能银行在金融中的地位,促使法律监管的变化。年10月,sib更名为“金融服务局”(fsa)整合了本来由自律组织负责的监管权力,这样,英国就告别了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从而走向了大一统。7月英国政府又推出了《金融服务市场法》(fsma),目的是为了确认金融服务局在英国金融监管框架的核心地位。但是英国直到现在也没有形成专门规范证券或期货交易的《证券交易法》和《期货交易法》。

德国资本市场体制与英国不尽相同。德国的金融体系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银行还涉足证券业,承担一定量的`公司上市、股票承销等活动。1988年,由银行所持的股份已达到整个德国的股票市值的8.1%,而通过银行账户存储的股份更是达到了总量的53.5%。

随着emu的深化和欧元的启动,德国认识到其全能银行存在着不足之处。越来越多地像英国那样的专业投资银行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运作中来。与英国不同,德国的银行法显然已经将规范资本市场的内容包含进来了。也只有实行这样的严格监管才能保证德国银行的混业经营能够顺利进行。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也制订了专门调整证券市场的法律,如《有价证券交易法》,是德国为贯彻欧共体关于证券市场方面的一系列指令而制定的管理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立法目的是在加强证券市场运作能力的同时改善对投资的保护。该法设立了联邦有价证券交易监督局作为监督有价证券交易主管机关,于1995年在法兰克福开始工作。

新近,金融市场监管局(bafin)取代了原先的德国银行监管办公室、德国保险监管办公室和德国证券交易监管办公室。负责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银行和保险的监管。

同时,德国出台了《第四号金融市场促进法》。该法的目的是要消除原先法律中的一些不确定性。比如,根据该法案将对《德国交易法》和《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以便减少原先这些法律对待衍生产品交易的不确定性。

二、两国相关监管制度比较。

1.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英国法律中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定。英国《金融服务法》规定,参与投资业务应当得到批准。批准的机关为四大自律组织(sro)。金融服务局作为统一的监管机关继承了sib的权限。该法还规定了10类投资的类别,其中包括了期货与期权等衍生产品。按照英国法律,未经授权从事投资业务是刑事犯罪,最高的处罚可为6个月监禁或5000英镑罚款。如果一个机构未经授权从事投资业务,客户有权取消未清偿合约,并可获得赔偿。

德国法律的市场准入规定体现在《德国银行法》、《有价证券交易法》等法律中。银行也就成为资本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调整对象。在《德国银行法》中,金融机构被区分为两类――信贷机构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其中金融服务提供者包括了参与投资的机构。201月,德国颁布了《第四号金融市场促进法》。该法规定,在德国,任何欲从事银行或金融服务的机构都必须得到bafin的书面批准。

2.关于持续性监管的规定。

英国金融服务局对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公司,资本充足率、客户资金、广告营销等各方面进行持续性监管,确保每个公司有足够的资本维持经营,保护客户的资金和资产。金融监管局也有专门针对客户资金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进行要求时保护客户的资金不受侵犯,同时也防止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如公司收到客户资金后,必须尽快存入批准的银行,公司还必须至少每25个工作日跟银行核对一次客户资金的头寸。在营销方面,《金融服务法》要求所有的投资广告必须由被授权者发布或批准,不得误导。

在德国,设立金融服务机构除了要获得。

[1][2][3]。

市场监管法律解读心得体会精选篇五

在当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市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法律的解读是我们理解、应用这些法律的关键。下面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解读市场监管法律需要深入了解法律的背景和目的。一部法律的背后往往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只有了解其背景和目的,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要求和意图。例如,我国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深入了解其目的,我们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应用法律,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解读市场监管法律需要注重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的情况复杂多变,因此,解读市场监管法律要考虑到实际情况。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本身,还需要注重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例如,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范围,但具体到实际情况时,我们需要根据市场的特点和垄断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只有灵活运用法律,才能更好地实现市场监管的目标。

第三,解读市场监管法律需要注重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市场监管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多个领域和多个法律。因此,在解读市场监管法律时,我们需要与其他法律进行协调。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都有密切的联系。我们在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需要与相关法律进行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协调好各类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解读市场监管法律需要注重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启示。只有结合实际案例,总结实践经验,我们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在解读市场监管法律时,我们可以参考经典案例,分析其特点和问题,并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例如,针对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问题,我们可以参考相关案例,总结出相应的维权措施和策略。只有借鉴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解读市场监管法律需要注重法治意识的培养。市场监管法律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树立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只有深入理解和掌握市场监管法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加强自身法律素养的培养,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只有具备法治意识,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市场监管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解读市场监管法律需要深入了解法律的背景和目的,注重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与其他法律的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培养法治意识。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到扎实、全面,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市场监管法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

市场监管法律解读心得体会精选篇六

作为监管者或是从业者,参与市场监管法规论坛是我们了解当前市场监管形势、交流市场监管经验的重要机会。本人也参加了这次论坛,深受启发和收益。下面,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政策法规的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相关的监管政策法规也不断更新和完善。在巩固收紧市场监管的同时,也出台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这对于推动市场的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都是重要的举措。同时,各地强化联合执法,重拳打击假冒伪劣、欺诈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这也为消费者树立了更强的信心。

第三段:监管技术手段的应用。

监管技术的不断发展,让监管部门得以更快速、准确地辨别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有效解决了以往监管人力不足、查处效率低下的难题。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手段的运用,也让监管部门形成了对市场监管多层次、全方位、动态化的监测,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段: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

“信用缺失、信用破产”已经成为阻碍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为了加强市场的信用建设,各省市也纷纷建立信用体系,对商家和产品进行信用评价并打分,一些失信商家则被列入黑名单,严重影响其市场信誉和商业运营。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商家守信意识,也促进了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

第五段:未来发展展望。

当前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多变,市场监管也必须跟上时代节奏,采取更系统、科学、有效的措施。网络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形态的出现,必须及时加强监管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创新创造性的思维推动市场监管工作的不断进步。同时,全面提高监管部门的素质和监管机制的科技化水平,也是实现市场监管有效运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

总之,参加市场监管法规论坛是一次极好的学习和交流之旅,对当前的市场监管形势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未来,我们需要发挥自身优势、融合协作、不断创新,携手促进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长远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法律解读心得体会精选篇七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窄,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在我国的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则不像世界上许多国家那样几乎是对个人的全部11项所得中,还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另外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也规定免税,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相当狭窄。狭窄的征收范围,加之税制不配套和缺乏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与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员,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等高收入者乘机大量少报收入。这不仅不利于组织财政收入,而且还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人们收入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偏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征税起征点定为801元,以目前大部分人的收入标准,该数额已显得偏低。如前所述,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除组织财政收入外,还突出地表现在调节收入分配,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应主要是部分高收入者,而不是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个人月收入超过801元的已经很多,也就是说,801元的月收入已成为城市居民极其普通的收入水平。此情况下,如果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定为801元,就不只是向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税,也包括了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征税。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按目前的消费水平,其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如果要求其与部分高收入者一样向国家纳税,个人所得税就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征收税款来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这既可保护劳动好、贡献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缓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但1993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归属于纳税人的不同性质的各项所得,都要各自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采取一次征收的办法进行税源控制。这种税制模式虽然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取差别对待的方式,但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纳税,从而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纳税或多纳税,而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却不纳税或少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即统一规定为800元,这很不合理,其设计根本没考虑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和家庭差异因素,无法兼顾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使得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防止收入两极分化的作用无法发挥,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公平,使制度性漏洞增多。

(五)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纳税义务人故意隐瞒收入。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本身具有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尤其是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要求所有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界限的纳税人必须足额及时地履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如实地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否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但是,同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本不知法、不懂法,有些虽然知法懂法却不守法。如故意隐瞒收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申报纳税或进行不实的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因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干扰,故意不扣缴税款或少扣少缴税款。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法律思考。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趋势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运行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应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扩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将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就餐以及单位提供的实物福利等计入个人的收入中,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将公款消费也纳入征税范围,按市场价计算其推定所得,进行纳税。减少减免税项目,取消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项目的免税优惠,统统列入征税范围。当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还应适当地考虑我国国情。

(二)提高征税的起征点,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提高到元。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要对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缴税行列的状况,必须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801元的起征点调高,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纳税,把个人所得税真正变成高收入者的税。按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人们收入的水平和消费水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同时考虑按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税基,笔者认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起征点从801元提高到2000元,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三)改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为二元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所谓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项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如何,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纳税的税制模式。英、美、法、德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这种模式。而二元所得税制,又叫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的所得实行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交叉征税、并列运用的一种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都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制,实行这种税制的有智利等国。相比之下,综合所得税制比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科学合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方向,但因其实施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如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强,税收征管现代化等。而我国地广人多,目前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收入缺乏全面监控机制的情况下,实行二元所得税制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在二元所得税制下,平时先按分类所得税制,对个人的不同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纳税,年终再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并对汇总的数额规定一个起征点,对汇总收入达到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征收综合所得税时,可将分类所得税已缴纳的税额予以扣除,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合理调节。

(四)废除法定扣除费用“二刀切”的做法,使费用扣除科学合理。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废除我国现。

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采用综合扣除800元的“一刀切”做法,使费用的扣除既考虑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家庭状况的区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并使费用扣除“指数化”,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冲击,从而保障工薪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减轻工薪人员的税收负担。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的纵深发展,考虑到我国公民的收入逐渐提高以及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的现实,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对我国公民的纳税扣除费用和对外国人等有关特殊人员的扣除费用逐步统一,以真正体现税负的公平性,维护国家权益。

(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个人收入分配多元化、隐蔽化且支付方式现金化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税收征管,首选要加强税源控制。具体措施为:

1.采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为每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专用的税务号码,建立收入纳税档案,使个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在税务专号下进行。与此相联系,针对长期以来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使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以致严重妨碍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税源控制的现状,改个人储蓄存款的非实名制为税务、银行联合且微机联网前提下的实名制,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使公民的每项收入都处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使每个公民的收入纳税情况都一目了然,进而可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2.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要求。这种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适合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专业化征管力量不强、急需形成社会征收网络的实际情况。为此,针对前些年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作用未能很好发挥的现实,笔者认为,必须强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工作。

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规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督导纳税人正确使用扣税凭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白其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从而减少和防止税款流失。

(六)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得力是关键之一。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全国应进行每年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立法,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增强执法的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加大对纳税人罚款的数额,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罚其个倾家荡产,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向贤敏赵欣。

市场监管法律解读心得体会精选篇八

市场监管法律是现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它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促进经济繁荣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监管法律的解读变得尤为重要。作为一位法律从业者,我深感对市场监管法律的解读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下面,我将就市场监管法律解读心得进行体会。

首先,市场监管法律解读的前提是深入理解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市场经济是指社会财富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进行配置的经济模式。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日益凸显,他们的行为和决策直接影响着市场的运作。因此,我们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市场监管法律的精神和宗旨,必须首先深入理解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只有做到对市场的运行有充分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明确市场监管法律的目标及其实施的基本原则,并准确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其次,市场监管法律解读需要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主导模式,公正、公平和公开是市场运行的基本准则。市场监管法律的解读应该保证公正性,即没有人身利益,只有事务本身能成为判断的根基。同时,解读要求公平性,即对待各类主体都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市场的公平需求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公开性则要求解读过程要公开透明,所有有权利的参与者都有权利知道与解释相关的过程和结果。只有遵循了这三个基本原则,市场监管法律的解读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力的保障,确保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第三,在市场监管法律解读中,需要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共识认可。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因此,在市场监管法律解读过程中,我们不能只关注于法律的字面意义,而要注重法律实施的效果和社会共识的认可。只有深入观察和分析法律的实际效果,了解到它们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影响,才能更好地解读其精神和内涵。通过引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共识认同,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第四,市场监管法律解读要坚持与时俱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市场主体和市场环境都在不断调整。因此,市场监管法律的解读也要与时俱进,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和变化,灵活调整和修订解读方法和方式,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发展。只有保持法律解读与市场经济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才能更好地实现市场监管法律的真正意义和目的。

最后,市场监管法律解读要依靠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力量。解读市场监管法律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对于了解市场经济规律和把握法律精神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要求较高。因此,市场监管法律解读应该依靠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他们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有针对性的解读和指导,确保市场监管法律的实施与发展更加精准和有效。

总之,市场监管法律解读是应对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重要任务。只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解读市场监管法律,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市场的挑战和需求,实现市场监管法律的目标和使命。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学习和研究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坚持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共识认可,与时俱进,借助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力量,努力提高市场监管法律解读的水平和质量,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市场监管法律解读心得体会精选篇九

摘要法律方法是作为法理学中的一个日益凸显的概念,自本世纪以来受到了法学研究者的密切关注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研究。

本文通过概述法律方法的研究进程及热度,并着重对现阶段法律方法基础问题、法律方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主流观点及一些有代表性的新兴观点进行综述,以求为关注法律方法的研究者提供的较有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法律方法基础问题法律思想。

一、概述法律方法研究进程。

在21世纪前,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讨,但那时的“法律方法”与当下法学界的法律方法的截然不同的,在当时主要是指“通过经济法制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随着西方解释学在我国学界的广泛传播,我国的法学经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换,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正逐渐为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取向所超越,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进路,而这一之研究取向跟法治秩序之建构甚相契合。

学者们日愈意识到,应该超越对法治价值及其必要性的呼唤,对法治的研究进入到如何操作的阶段。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经历了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到法官续造,直到法律论证的嬗变轨迹。

但是由于我国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思想,研究起步晚,且司法哲学的欠缺,有学者认为我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法律方法基本属于一种法律涵摄方法。

陈金钊教授在《法律方法论》一书中开篇就说到“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却又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对于此,我们无需胆怯,而是更应清醒得看待我国法律方法的研究现状。

二、综述法律方法基础问题的研究。

(一)法律方法的定义。

市场监管法律解读心得体会精选篇十

消防产品属于特殊类安全产品,是在发生火灾与预防火灾蔓延的重要防范武器,主要的用途就是预防火灾发生、避免火灾的扩大化,或者是在火灾现场救生所需要使用的硬件产品。对于消防产品的市场监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监督法》赋予公安部门的执法权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消防产品市场制度的改善,原有的监督体系与监督的办法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重新建立对消防产品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体制。

一、建筑工程防火产品现状。

1、消防产品检验报告与实际质量不符。

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一直以来都是防火安全的检查重点,在许多建筑中的消防安全设备都不符合相关的标准,消防部门在对建筑进行消防监督与检查工作中经常都会发生消防水枪掉在地上就发生破裂。室内消防用水压力不符合消防所应该达到的水压,室内消防栓的铁皮厚度达不到标准,火灾应急照明设备、电池寿命短。我们都知道消防产品的检验合格证书都是国家相关质量监督委员认证以后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消防产品的质量认证只是产品有资格进入到市场中进行流通,而无法对最终产品的质量有效的加以保证。

例如:消防产品的认证许可书,报告的有效期是三年,在三年中如果没有对产品进行质量的检查,在这几年中产品的质量都需要相关的质量认证报告负责,也就是说产品的质量好坏都可以作为合格的产品在市场进行流通。许多厂家,都在取得了相关的检验合格证书以后进行产品的批量生产擅自更改生产的流程与工艺,降低生产成本,降低质量,获取更高的利润,产品的质量达不到标准。在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经常会发现,在检验的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但是实际上在市场流通的产品却与检验的产品质量不同,质量达不到标准。大多数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来说,产品的质量往往都是送检的一批质量最好,在市场流通中的产品质量却不符合标准。

对于消防产品的监督工作,在执法力度与监督办法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改进。首先,在对消防产品的监督与建筑工程室内消防设施的检查过程中只重视对前期的质量检查,缺乏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作为消防产品的监督机构,需要制定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督制度,合理的做好监督工作。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过分的看重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着相关规定配备了需要配备的消防设备,外观是否完好,是否质量达到了要求却难以做实验。

在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检查,都是需要凭借产品的合格证书以及质量许可证书作为检查的依据。这些监督的方法往往都造成了对于产品的监督取决于产品的外观以及相关的认证平局,对于产品的实际质量却无法真正的进行检查。其次,对于消防产品的宣传责任意识不够。消防安全的监督部门对于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往往都是停留在如何防范与发生火灾及时扑灭的方法,对于消防产品的宣传却局限于商家自己的宣传。导致了许多工程中对于所使用的消防设施没有什么认识,在使用上更是没头绪,产品质量的好坏没有意识。许多企业对于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不了解,只能选择一些性价比高的产品,这种做法加剧了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中的流通,让消防产品的市场更加混乱。

1、做好市场监督工作。

消防产品的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作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需要定去做好对消防产品的市场流通产品的'质量检查工作,在家的过程中采取资料抽查、随机检测、现场试验等等不同的形式,重点对消防产品的防火门、防火阀、排烟道、消防栓、自动感应喷头以及消防应急照明灯、干粉灭火器等等设备的检查与抽查。对于假冒伪劣产品要依法对其进行取缔,大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将日常的检查工作与专项的整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对消防安全产品管理与监督的严格控制的态势,方式出现不合格产品再一次流通到市场,规范市场产品的流通,提高市场流通的产品质量。做好灭火器维修企业的监督工作,严格按着国家规定的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处理办法,对于没有经过维修或者达不到食用标准的灭火器依法进行报废处理,对于没有取得相关灭火器维修许可书的企业不允许开展灭火器的维修业务,严格监督,依法进行控制。

2、市场设立消防产品专栏。

提高群众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识别能力,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选择质量好的消防产品,有效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在市场中要设立专门的消防产品经营专栏,在专栏中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着消防部门对于已经查处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记录,包括着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的产地与生产商。有效的协助群众以及消防监督人员找到不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提高消防安全责任意识。第二部分,如何识别质量不合格产品的方法与流程,重点介绍《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办法》以及相关的产品检查程序。第三部分,重点对《阻燃产品认证证书以及企业产品信息公告》等等相关的消防产品的公告以及法律性的文件,让人民群众第一时间掌握消防产品的动态资料,为群众对消防产品的相关信息有所了解。

3、严格控制企业生产工作。

一方面要做好正规企业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部门、消防企业、工商管理部门需要密切做好配合工作,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加大管理力度,对于国家明确指出不合格产品要严格禁止生产,按着相关法律依法取缔。凡是生产的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企业,需要加大处罚的力度,要对市场的产品进行回收,停业整顿。不合格产品流入到市场以后会对发生火灾以后造成严重的后果,企业相关的负责人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小作坊的生产要严格处理,依法取缔。按着危害公众安全的相关罪状,将相关的负责人送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有效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对正规企业生产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

4、做好产品经营控制工作严格控制市场流通。

相关的部门需要提高对消防产品经营的准入门槛,控制好经营数量,严格按着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控制,消防产品的经营商需要取得当地相关消防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的资格证书。做好对产品的备案登记工作。一旦发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要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取消对产品的销售权。经营者要严格按着法律进行销售,实行“三包”政策,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经营者有义务进行举报,维护消防产品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在火灾发生以后的控制以及日常的预防工作,关系到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只要严格做好监督工作,才能让消防产品市场有序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程超。浅谈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现状及如何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j]。消防界(电子版),(01):74~77。

[2]赖星宇。公共安全视角下完善消防产品监管法律体系的探索[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中旬),2015(09):120~121+150。

[3]戴莹。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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