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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深化两个维护心得体会总结 公安民警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心得体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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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深化两个维护心得体会总结 公安民警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心得体会(3篇)
2023-01-12 07:51:41    小编:ZTFB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公安深化两个维护心得体会总结一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最新公安深化两个维护心得体会总结二

xx公安分局2017年的工作中,在xxx公安局党委和xx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以“三队一办、一所”的警务模式为契机,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党委中心工作、深化警务体制改革、提升整体实战能力”为核心,以“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x党委和管局公安局党委满意”为目标,全面提升xx分局服务大局、服务实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此处上报管局是引用五型公安局),使xx分局各项工作又上了一个台阶。今年被公安部正式授予国家一级派出所,并在x区117个公安分局的x个一级公安分局(派出所)2017年全面考核中名列第一。xx拘留所被公安部授予全国“三项重点工作”先进单位,在达到国家二级拘留所的基础上,顺利的通过公安部一级拘留所的验收。具体工作如下:

xx公安分局以“高效、务实、规范、精细、创新”为工作宗旨,全面加强分局队伍作风纪律建设,培养民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开展纪律作风常态化、执法工作制度化的活动,发挥督察员的监督作用,与民警签订“保密责任状”、“五条禁令”责任状、“廉洁执法”等责任状x份;将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年轻民警调整到重要工作岗位,增强了分局队伍建设的活力。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公安民警想正事、干正事的积极性和攻坚克难的主动性,使xx公安分局破案率位居管局公安局前列。在全警开展“四项建设”工作中,坚持每周一小时的理论学习、一小时的政治理论学习、每天一小时的警务技能训练的“三个一”的活动,扎实地提高了全局民警的法律素质和警务技能素质,确保全年无一起涉法涉诉案件和群众投诉案件的发生。全年共立刑事案件x起,破x起,治安案件x起,查处x起,交巡特消中队累计查处无证、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交通行为x起,拘留x人。查封消防安全不合格场所单位7家,三停x家,罚款x家,整改x余家,与全场重点单位、企事业和居民x%的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使xx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标准进一步的提高;全面开展社区警务安全网格化管理,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x起,有效的扼制民转刑案件x起,全年未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xx拘留所全年完成了x人的拘押任务,未发生一起监管事故。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xx分局依托xx党政领导带班制的警民联防巡逻制度,做到“屯警街面、武装备勤、动中出警”的反恐处突的常态机制,以全面打造安全防范大格局为己任。xx分局将场直五个社区、基层十二个管理区、三十六个作业站,分成x个安全管理网格,每网格配备x名民警、x名辅警,城区配备电瓶车x台、摩托车x台,每三个管理区配备x台警务用车。每一网格中民警以巡逻防范、情报信息、人口管理、维稳基础、消防管理、交通安全、社区防范、纠纷排查、治安整治等为中心工作,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并将基础工作资料收集掌握,并输入到计算机管理系统(x省派出所工作平台x),实行信息化管理,从而达到“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机制,使民警第一时间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第一时间降低交通违章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一时间了解群众的要求、第一时间化解邻里纠纷、第一时间完成技防工程建设的“五个一”的大安全工作。

无私奉献、甘当公仆,全身心的投入各项工作中。分局从领导到干警放弃节假日休息,全警投入到xx“护春播”、“五一”、“十一”、“保秋收”等各项保卫工作中,全局每名干警每天平均超时工作时间2小时以上,全年每名民警平均加班x天,为xx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付出了辛勤的汗水,收到了美好的效果。其次是坚守严打这个主业,保持对“黄赌毒”的零容忍,始终保持对“黄赌毒”案件严打的高压太势,辖区年内“黄赌毒”案件同比2014年案件数下降x%,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x名,行政拘留x人。并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成功破获了赵利清盗窃大鹅案、赵福强等人盗窃摩托车案、宫立春偷鸡系列盗窃案等一批对社会治安具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分局将xx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派驻x名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到xx机关参与信访值班,设x名专职处置社会矛盾纠纷民警,及时掌控xx因土地承包、房屋拆迁出现的上访人员信息和动态,并对重要成员落实了民警包保和管控措施。

一是加强消防管理,大胆创新,依托xx强有力的支持,在相关部门配合下,为xx老旧楼房、重点部位安装消防锁喉37处,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提升了火灾初期扑救能力。同时对xx场部社区、管理区等x多户平房老旧电路进行全面改造,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今年未发生一起平房失火案件。2017年xx分局与xx林业部门联合组织巡逻队x台次,在大风天和焚烧秸秆期全天巡逻,及时扑灭跑荒火情16起,有效的防止了重特大火灾的发生。

二是加强安全防范宣传,2017年分局将法律宣传始终贯穿于各项工作中,不但深入xx学校、社区、管理区开展面对面的法律宣传教育,而且通过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大量的开展防诈骗、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反恐安全等知识的宣传,累计在各媒体发稿x篇,制作播放专题片3部,手机短信x条,宣传单x余份,受教育职工群众x余人次。从而进一步提高xx职工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三是分局网安部门加大对网上突发事件、涉网犯罪、涉警事件、涉垦事件和网上有害信息等有害信息的收集,截止目前,分局网安中队共向上级机关上报有害信息x余条,互联网信息报送x余条,发送社会舆情信息x条,为及时掌控不稳定人员信息,全面化解社会矛盾,确保“三节”“两会”期间无上访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可靠的信息保障。四是做好巡逻维稳工作。xx分局以“屯警街面、武装巡逻、动中备勤”的工作模式始终保持每日x名以上人员在街面、沿江、学校、机关等重点场所开展巡逻。在“两节两会”“x大阅兵”、“十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分局每天早7点至凌晨1点,加强对街面、管理区、学校等重点部位的防控执勤,累计出动警力x人次警车x台次,期间破获各类刑事案件x起,查处治安案件x起,各类交通违法行为x余起。同时,为保障xx边境安全,不发生暴恐分子越境事件,xx分局派驻x名民警常年驻守界江警务室,并发展x名界江治安巡逻员开展反恐巡逻。对xx医院、学校、机关等重点部位的更夫实行了对讲机巡更管理和防控机制,查验其在岗值班情况,确保全年xx重点企事业单位未发生一起案事件。分局国保中队与界江渔民和边境商业从业人员签订反恐安全责任状x余份,并向上级国保部门报送信息x条,被采用x条。五是2017年,为提高xx分局反恐维稳处突的能力,按照xxxx公安局提出的的“半小时工作圈”维稳应急处突模式,分局先后x次开展了“半小时工作圈”应急演练,大大提升了分局维稳应急能力。

(一)分局全体社区民警在人员新、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发扬“吃苦耐劳精神,每天深入xx各单位场所、居民住户x户以上,进行走访,熟悉人口信息,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晚上七点至十点进行“x”信息录入,1月至今累计录入户走访信息x条、场所走访信息x条、人口走访信息x条。

(二)户政管理工作中除日常办理各项户籍业务外,重点对辖区常住人口开展了三无人员清理、重户口、出生登记落户专项清理整顿三项重点工作,截止目前共办理二代身份证x个,发放二代身份证x个,办理迁入落户x人,迁出x人,死亡注销x人,出生落户x人,开辟办证“绿色通道”为高考学习办理身份证7个。对下发的xx辖区x人的省库无照片人员信息已采集x人,完成率达x%、未采集二代证照片的x人,已完成x人,完成率达x%。

(三)分局车辆管理分所按照上级要求,在“立足小窗口、放眼大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标准,努力在便民服务、信息化应用上下功夫,全年累计办理驾驶证检验210本,换证315本,无偿为xx职工群众查询车辆信息x余次。

分局通过加强窗口服务部门的建设工作,彻底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现象,通过踏实的工作热情的服务,有效提升了公安工作服务大局、服务实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2017年xx公安分局,在两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下,2017年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政策,上级公安机关和xx领导多次慰问因长期超负荷工作患病民警x人次。完成了公务员和文职民警的工资改革,建立了文职民警阶梯式工资考核机制,xx第一时间为民警补发了全部工资。完成了xx拘留所监管场所监控联网建设,在管局公安局投资x万元的基础上,xx匹配部分部分资金,更新警务用车x台,xx还为分局配备x电瓶车台、电动摩托车x台,极大的提高了分局打击防范的硬实力。为缓解超负荷的工作压力,xx分局积极贯彻落实2017年xx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分批组织局内民警休假、疗养xx人次,为全局干警进行了体检,并请示xx为分局消防中队配备一名专职工勤人员,负责全局民警公务衣物的洗刷工作。

2018年xx公安分局将继续以“四项建设”、“五型公安机关”、“六好警队”建设为目标,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公安基础工作。

(一)队伍建设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服务群众的主动性、自觉性、还有一定的差距。(二)执法规范化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在使用办案区时存在未经报批先用的问题;二是存在出警携带装备不全问题;三是在干警当中存在证据意识不强问题。

一是队伍建设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三严三实”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加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干警自觉守法守纪意识,强化为人民服务意识,克服存在的不足,明确职责任务。

二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提高证据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学习,发挥法制员作用,制定相关制度并互相监督。

三是全局努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巩固一级派出所成果。

四是拘留所全面加强监管工作,使拘留所真正的达到一级拘留所的标准。

五是创新开展工作。探索维护xx社会安全的新路径,大胆实践,主动出击,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消防安全监督,保障公共安全和反恐维稳以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加大创新工作力度,确保xx的社会稳定。

六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科技强警工作。

七是加强人才战略工作,大胆使用工作积极性高、年轻有为的民警,把他们放到重要的工作岗位,全局通力支持,快速形成整体战斗力。

最新公安深化两个维护心得体会总结三

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做了应有的贡献。现将我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有关精神,注重思想政治修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思想意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觉悟,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努力争做一名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新时期亲民爱民的公安民警。

自己能做到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断向雷锋同志和身边的先进典型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做到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尽职尽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团结同志,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辖区的治安秩序平稳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力的构建起了和谐的社会风气。

今年以来,我将加强组织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生活中。不仅是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更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各项规则制度,每一天上下班,每一次接待群众,我都做到严格规范,热情大方得体,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在廉政建设中,我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警察,不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自觉维护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一年来,保证了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回顾一年的工作学习,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自己年龄大了,公安科技迅速发展,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不能很好的适应新要求。

针对问题,我为明年确定了努力方向是: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要适应新形式下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必须要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深入学习,增强分析问题、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二是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三是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的工作。时刻用周部长四句话为行动指南,深入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丰富警民关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落实到行动中去。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成为一名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合格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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