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专用宿舍楼建模的心得体会和方法 宿舍楼实践总结(七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2 08:12:19 页码:13
专用宿舍楼建模的心得体会和方法 宿舍楼实践总结(七篇)
2023-01-12 08:12:19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专用宿舍楼建模的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一、宿舍设施:凡住在活动板房内的所有职工严禁在宿舍墙壁上乱钉钉子、乱通,以及以任何形式损坏活动板房的,按活动板房原价赔偿。

二、宿舍卫生区:每个宿舍选出一名宿舍长,排出卫生值日表。每天必须认真整理、清扫二次以上,确保室内外卫生,保持清洁、整齐、美观和室内通风,生活垃圾集中至垃圾桶内。

三、搞好宿舍管理,遵守社会公德,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做到宿舍规范化,衣被叠放整齐,床底下鞋子应摆放整齐,严禁从楼上往下倒水、乱扔垃圾以及在二楼走廊上洗澡倒水,如果发现一次罚款50元/次/人.

四、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热得快等烧水、烧饭;严禁用太阳灯等烘烤衣物、鞋子等;严禁睡在床上吸烟,以防发生火灾;宿舍严禁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熄.

五、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勤洗手、勤理发、常洗澡、勤换衣服和工作服、鞋袜、勤晒被褥;严禁随地乱倒剩饭菜、随地大小便,所有洗过的衣服全部凉晒到专用晒衣铁丝上。

六、严禁在楼上楼下小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人/次,严禁发生盗窃行为,如发现立即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

楠京都一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厂房项目部

对于专用宿舍楼建模的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一、总则

1、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文明施工奖罚制度》。

2、管理人员须遵循公开、公正、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原则,对各项目在册管理人员及外包施工队组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依据本规定进行奖罚。

3、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触及刑律的,由公司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处罚

有下列安全违章情形之一的,给予违章人员以下相应处罚:

(一) 习惯性违章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戴安全帽不系帽带,每人每次罚款50元,(管理人员加倍处罚)。

2、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罚款200元,系安全带不按高挂低用使用罚款100元。

3、穿高跟鞋、拖鞋及穿背心短裤、进入施工现场,每人每次罚款50元,衣衫不整罚款100元。(管理人员加倍处罚)。

4、醉酒后上班,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5、故意破坏防护设施的,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6、违反劳动纪律相关事项的,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二)场地布置

1、要求布局合理,临时设施整齐划一,弃渣符合要求;各类管线架设规范。场地杂乱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500元。

2、物品堆放不整齐,工料乱放、侵占道路的罚款50元;同时要求料净场地清。

3、职工入场需佩戴安全帽,统一着装,不遵守规定的处以50~200元罚款。

4、生活区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要求卫生整洁。

(三)生活设施

1、保持宿舍周围环境卫生、安全。有故意破坏者处以100~200罚款。

2、合理配备灭火器材,并制定消防措施和制度。

(四)环境保护

1、严禁随意践踏、砍伐、挖掘、焚烧植被,严禁猎杀野生保护动物,违反规定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

2、取土场要规划使用科学合理,并满足相关要求。

3、弃土场的规划使用科学合理,并即使整治,保证边坡稳定、平顺;弃土堆放杂乱,违反规定的处以100~500元罚款。

(五)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1、作业前要做好机械设备使用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机械运转良好。同时需要做好记录。

2、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一切费用由个人或所在作业队负责。根据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并对个人处以100~300元罚款,作业队处以1000~20xx元罚款。

(六)施工车辆相关制度

1、施工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搭乘任何人员。对违章者处以罚款100元。

2、在弯道、坡段、道路狭窄的路段。不按指定道路行车者,开英雄车者,故意制造不安全隐患、粉尘者,处以100~200元罚款。

3、对运输车辆长期不检查、维修、保养或带病出车者,根据责任大小对车辆主管人员、车辆维修人员处以100~200元罚款。

4、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准随意乱卸料,如有发生,一经发现或举报将对驾驶员处以500元的处罚。

(七)施工临时用电相关制度

1、掌握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功能性质。

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配备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设备停用后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4、保护好所用设备的负荷线、开关、闸刀、开关箱,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电工及时处理。

5、搬运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6、所有用电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闸”,配电箱做到“一箱一漏”。

7、对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停工整改。

8、工地上的照明灯具按时开关,严禁使用长明灯,发现一盏罚款100元整。

(八)综合治理

1、文明施工责任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要齐全并落实。

2、设置文明施工安全标语,对于无标语、无警示牌的施工场地可根据情况处以100~200元罚款。

3、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对于打架斗殴者根据情况处以200~5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

三、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表彰制度

1、纠正恶性违章行为或采取紧急措施,避免重伤、死亡事故、设备倒塌事故发生的,经公司确认后,根据情节给予相关人员200~20xx奖励,并加以表彰。

2、积极配合项目部进行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避免重大环境污染和投诉的,给予个人100~500奖励,并加以表彰。

3、对能保持文明施工的单位,年终评选先进部门或施工队给予100~500元奖励。

4、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革新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且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根据效益大小给予相应比例的现金奖励。

四、其他

1、安全文明施工奖罚对象确定的优先顺序如下:外包施工队组,项目部,个人。

2、财务部门所扣罚款全部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专项基金,并实行专款专用。

对于专用宿舍楼建模的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确保商城物业管理部各类钥匙管理有序,使用方便;严格控制领取使用前、后的钥匙使用和管理,规范管理钥匙的使用权限。

第二章 各类钥匙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范围:商城物业管理部内所有门锁钥匙及重要部位的屉柜锁匙,均列入钥匙管理范围。各科室所辖办公室、商城各通道门、出入口、宿舍、仓库、竖井、机房、电站、泵房、防盗卷帘、防火卷帘、电磁门、电梯机房、监控室等。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公司钥匙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部门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四章 管理细则

第四条:钥匙使用权限及流程

1、 所有钥匙都应该配备两套,一套现用,一套备用。所有钥匙应分类,贴上标签,整齐定位挂放于钥匙板上或钥匙柜中,钥匙板或钥匙柜钥匙由当班主管负责管理;钥匙管理员因故离开岗位时,报请科长同意委托其他同事代为管理。

2、 各科室负责本部门内所有门锁钥匙的备存、登记、领发,并建立钥匙管理档案。

3、 金库、油库、重要设备间、涉密档案室等场所设双锁,两人分别持有钥匙同时到场开启。

4、 办公室钥匙值班人员或指定人员保管;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并作登记。

5、 银座三期办公区钥匙借用管理流程:

(1)值班安保员:遇有紧急情况时,协同监控值班员及时启用备用钥匙进行处置并做好记录。

(2)监控值班员:协同值班安保员共同管理办公区备用钥匙,使用完毕后做好值班记录。

(3)各岗位员工:下班前将重要资料、物品入柜进库,私人物品带走,尽量避免封场后再次回到办公区取回遗忘物品。

(4)如果办公区工作人员在楼层封场后需要再次上去,需通知大堂内安保值班人员,由安保值班人员带领申请人到中控室借钥匙,并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申请人、安保人员、值班人员)后,方可借出备用钥匙。

(5)由三方共同在场,取出所在楼层的钥匙后,由安保带领申请人到达所在楼层后,电话通知中控室值班人员对该楼层进行撤防。

(6)取回物品后,电话通知中控室进行重新设防,安保人员与申请人到中控室进行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

(7)封存钥匙的信封启封后,第二天,由安保主管与监控室管理人员共同向物业部长进行汇报,并重新进行封装。

6、 商城各进出口、消防通道、防盗卷帘等现用钥匙放置总值班室的专用柜保管,放置在监控探头下由当班主管负责管理,备用钥匙由科内统一集中控制管理;两班交接班时,钥匙交接作为一项重要交接事项,由当班主管负责;钥匙领用和送还的管理由当班主管与当值警员交接,查点清楚并做好对其所用的钥匙应有详细的登记,包括钥匙的领用送还时间(开封场前十分钟领取开封场完毕5分钟内送还)、位置、数量和使用人,警员用完钥匙,需马上交回钥匙,不能个人暂存或存放在它处,以免遗忘丢失;在钥匙使用当中,钥匙不得挂于门锁上,开锁后立即取下,做到钥匙不离身;夜间封场后施工楼层只领取货梯间通道钥匙,没有书面申请或未经总值班许可,不得开启任何门锁。

7、 宿舍钥匙管理员管理根据宿舍管理规定使用。员工不准私自更换门锁和配钥匙。由于保管不善,钥匙丢失要速报安保办公室。钥匙统一配制,并由遗失者付工本费。如不报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8、 仓库每个仓库门的钥匙存放在相应科室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除日常用的钥匙损坏外,备用钥匙禁止使用。钥匙领用由仓库主办或者指定人员登记领取。日常用的钥匙在下班时由各仓库主办交回综合管理办公室;对于个别仓库有加班情况时由该仓库加班人员在下班时交回办公室值班人员并登记;在两班换班时进行交接并记录。对于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钥匙遗失,需由遗失人照价赔偿;仓库所有钥匙禁止带出,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配置钥匙。

9、 监控室、竖井、电站、泵房、机房钥匙由设施设备统一编号管理,除因工作需要由部门指定人员配备钥匙,部门编制钥匙一览表,部门负责人签字验证,并标注持有人后存档,所有设备机房钥匙必须由专人进行保管。各工种人员若需借用钥匙,可到相应值班室领取,并做好钥匙借用、归还的交接记录。原则上设备机房只允许本工种维修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进入,不得将钥匙借给与该设备无关人员,否则必须得到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方能进入。

10、 根据国家电梯检验规范规定和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电梯钥匙,应由业主指定的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严格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预防非指定管理人员对电梯钥匙的错误操作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或引起电梯重要零配件被盗等事件的发生。因此必需做到如下几点:

(1)、在任何情况下应做好电梯钥匙使用和交接登记制度,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保证做到正确使用,特别要预防电梯钥匙的丢失及误操作。以防电梯零配件丢失、设备损坏、安全事故的发生等。

(2)、电梯钥匙的使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电梯钥匙使用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使用。因工作需要使用时应做好记录。

(3)、保管人员不得将电梯钥匙外借和赠与其他无关人员。

(4)、电梯钥匙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交回管理部门,并放回原处。

(5)、电梯钥匙包括:厅门三角钥匙(必须由持有电梯管理员证或电梯维保证书的专业人员使用)、轿内检修钥匙、机房钥匙、首层开关电梯电气钥匙。

(6)、使用厅门三角钥匙时应注意: 1、必须由电梯维修保养专业人员使用,其它人禁止使用。 2、当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时,应看清电梯是否停在本层,以防踏空;上轿顶前先打急停开关,后把电梯置检修位置,确认后方可上轿顶。 3、紧急救援时必须先切断电梯控制电源,确认好轿厢位置后再使用厅门钥匙进行救援作业。

(7)、电梯的首层电气钥匙(包括操纵盘钥匙)应由专人管理使用(如电梯司机、电梯管理员、电梯维保员保管),按规定开、关梯。

(8)、上述电梯钥匙必须严格掌管,不得随意乱放,若钥匙丢失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钥匙丢失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危害。电梯专用钥匙只能由电梯维修人员保管,不得借给他人使用;扶梯在就近的柜台和保洁留应急备用钥匙。

第五条:属员工个人保管的钥匙,在工作调动或辞职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部门负责人必须在调动、离职表上签字确认,否则不予办理手续。

第六条:各部位所持钥匙应严格保管如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更换门锁,管理人员应立即向科长汇报,并做详细的书面说明,写明钥匙的丢失地点、时间及原因,物业管理部将按情节的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物业管理部批准实施。任何钥匙不得外借;未经科长许可,不得任意复制或借予他人使用,否则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节假日期间钥匙由科室指定值班人员管理。

第五章 日常检查保养与更换

第八条:材料科负责物业部内所有锁具购买、钥匙的配制。钥匙配置由须配置科室填写《材料购买审批单》,并由所在科室科长签字后连带须配置的钥匙,送交材料科进行配置。

第九条:各科室要对其所管理的锁具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保养延长锁具钥匙的使用寿命,对不能正常使用的进行更换。

银座商城物业管理部

对于专用宿舍楼建模的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总则为了保证公司贵重物品的有效管理和正常使用,公司特制定此制度。

1、我公司贵重物品包括:笔记本电脑、自行车、工具、小灵通等。

2、所有贵重物品都要进行建账管理,做到帐物相符,领用人必须在《领用登记表》上签字。

3、所有贵重物品实行丢失、损坏按原价赔偿的原则。

4、如遇员工离职、转岗等人事变动时,各部门负责人协助公司综合管理部对贵重物品进行回收,并做好登记工作。

一、笔记本电脑管理办法

1、笔记本电脑属于贵重易损坏物品,各领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轻拿轻放,避免挤压和撞碰,并远离水火及各类化学物品等。同时,要注意妥善保管,谨防遗失和盗窃。使用人未尽到应有的保管义务,致使损坏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应责任人自行承担赔偿费用。

2、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电脑系统出现各种问题时,应立即与综合管理部取得联系,汇报电脑的故障情况,由综合管理部与公司技术人员,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未经综合管理部批准,不得自行随意拆卸电脑硬件,违反者,一经发现,即按严重违纪处理,因此,致使硬件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自行车管理办法

1、各服务中心经理负责本部门自行车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使用。

2、各使用人因使用时间出现交叉时,应本着相互理解、团结第一、积极协作的精神,服从服务中心经理的分配和协调。

3、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寄存、维修等)由使用人承担。

三、工具管理办法

1、各运维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个人常用工具及小组公用工具,个人工具由本人负责保管,公用工具由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所有的工具必须正确使用,特别是电动工具必须正确、合理地使用,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使用。

3、对于公共工具及大件工具应由服务中心经理负责进行统一管理,并进行缺陷记录。

4、对于损坏的工具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专用工具档案,如属人为损坏则需进行全额赔偿,如属自然损坏(需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具损坏凭据)则按照报损程序办理。

四、小灵通管理办法

1、小灵通只用做客服部接听工作电话使用,不能拨打私人电话、长途电话。如发现有违反规定行为,将在工资中双倍扣除通话金额。

2、小灵通只能在工作区范围内使用,不得擅自将其带离至其他场合使用。凡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人民币50元。

3、员工应妥善保管话机及其所有附件,并在交接班过程中完成对小灵通的交接。

此办法解释权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对于专用宿舍楼建模的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篇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专用宿舍楼建模的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一、为了保证校内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明确各部门、各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督促各相关责任人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二、实验室管理员为本室的安全责任人。

三、安全工作职责范围:

1、化学危险品应设专用安全柜存放,柜外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加双锁保险,由两人负责,领用危险品必须按规定执行,以免酿成事故。

2、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3、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防创伤等工作,要配备消防器材及化学实验急救器材等防护用品。

4、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保管室内。

5、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当然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学校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有毒物品带出实验室,违者造成后果应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四、责任追究:在部门工作范围内发生有责安全事故,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学校将追究实验室管理员的责任。

五、本责任状一式两份,教导处、实验室各执一份。

校务办责任人:白永宽

实验室责任人:

教导处责任人:刘文朋

20xx年9月1日

对于专用宿舍楼建模的心得体会和方法七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近日,潍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全市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指出我市存在校车整治工作进展缓慢,部分校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装跟踪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和8辆中小学生校车非法接送幼儿园幼儿,不符合幼儿需用幼儿专用校车接送的规定等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潍坊市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现将我市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有关工作要求通报如下:

一、全市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根据市委、市政府两办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青办发电[20xx]78号)和《青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xx]102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深入开展了校车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市182辆校车,有141辆校车已安装跟踪定位系统,有158辆校车已安装监控系统,安全保障能力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目前仍有41辆校车未安装跟踪定位系统,有24辆校车未安装监控系统,有8辆中小学生校车非法接送幼儿园幼儿,不符合幼儿需用幼儿专用校车接送的规定(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按照《青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xx]102号)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快工作进度,防范校车安全事故:

1、高度警醒,提高校车安全整治工作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事关每个学生(幼儿)的生命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牵动着每位家长、每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必须高度警醒、高度重视,把校车安全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按照《关于切实做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青州市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工作安排,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理念转到底、决心下到底、措施落实到底”,对职责范围、辖区内校车安全整治工作再次认真进行研究分析,查找薄弱环节,依法整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装跟踪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相关设备保持有效运行。市教育局要督促各镇街开发区明确整改责任人,确保12月15日前完成安装工作任务,并确保有效运行,同时督促存在非法接送幼儿行为的8辆校车所在镇街督促相关幼儿园、校车运营单位立即整改,无法整改的要立即停运,逾期再未完成的,将严肃问责。

2、借鉴经验,完善校车安全运营管理模式。要借鉴诸城校车公司化运营模式、安丘市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模式和寿光校车实时监管平台模式,强化安全监管,实行集约经营,降低安全风险。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政府、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校车安全保障体系。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3、要强化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底。教育部门要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结合近期组织开展的学校安全联合检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要把开展集中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工作责任,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全面构建校车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全市校车长期平安运行;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学校和幼儿园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校车出行时间、线路,科学安排部署警力,特别是在车辆出行高峰时段,要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确保校车优先安全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完善交通设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加大涉及校车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从严追究其责任。

附件:1、全市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2、违规接送幼儿车辆情况统计表

青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年12月7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