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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值由我创造心得体会总结 销售价值由我创造心得体会总结怎么写(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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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值由我创造心得体会总结 销售价值由我创造心得体会总结怎么写(7篇)
2023-01-12 10:13:21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关于销售价值由我创造心得体会总结一

大家下午好!

我所总结的企业核心价值观是“以诚信促发展,以和谐铸辉煌”。下面我就“以诚信促发展,以和谐铸辉煌”,来展开说明一下我做出这个总结的原因。

大家明白,我们公司的全称是“__瑞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能够简称为瑞景公司。那么,“瑞”、“景”两字作何解释呢

在《周礼·典瑞》,对“瑞”字有这样的注释:“符信也,人执以见曰瑞”;东汉的许慎在其所著的《说文解字》一书中,对“瑞”字是这么解释的:“瑞,以玉为信也”,可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瑞”是这样认识的:瑞,是一种用玉石做成的信符、信物,而且是级别的信物,因为在汉代以前,对玉石的使用是有着严格的限制与规定的,非统治者以及王室近亲、诸侯国君,别的人包括统治阶级中的其他阶层,是不能随便使用玉器的,更不用说玉制的信符与信物了。所以说,“瑞”字最初的意思是“凭信、凭证、信物”,之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瑞”字逐渐加入了“吉祥、祥瑞”的意思,也就是这天人们一般好处认为的“瑞”字的含义。

在宋朝人编著的《广韵》一书中,对“景”的解释是“景,玉出彩也”,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美玉所散发出的灿烂绚丽的色彩”之后呢,景字的含义逐渐繁衍,就有了景色、景以及远景、前途的意思。

从上面能够看出,我们公司名称当中的“瑞景“两个字,本身就有着深刻的寓意,也是我们公司企业核心价值观的的诠释:因为有诚信能够和别人和谐相处,因为能够给人带来吉祥如意,所以才能够获得辉煌灿烂的前景。也正因为如此,我把我们企业的核心价值观表述为“以诚信促发展,以和谐铸辉煌”。

但是为什么说诚信能促进发展、和谐能铸就辉煌呢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信息传播渠道广、传播速度快的时代,也能够说这是一个越来越开放、越来越透明的时代,很多的事情能够透过网路等媒体得到迅速、广泛的传播,从而构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在这样的一个时代里,要求我们务必对诚信问题予以前所未有的重视。我们能够假设一下,如果我们的销售人员为了业绩对客户随意作出承诺,如果我们的工程技术人员不遵守工作职责与程序的要求,放松了对工程质量、建筑材料的监督,如果我们公司和相关合作单位进行业务交往和接洽时经常有违背规章制度和合同契约的行为出现,很难想象我们公司会在房地产开发领域走多远。那时,“红旗能打多久”就将不再是一个疑问,而是一个很快就能看到结果的问题。

那么,诚信是否就是一个飘渺的名词、虚无的概念呢不是的,从实践的角度来讲,诚信有两种含义:

从公司的角度讲,“诚信”是一种承诺:对社会的,对客户的,对合作单位的,对公司员工的。要做到言出必行,有诺必践,遵守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对社会负责,对客户负责,对员工负责。

从员工角度讲,“诚信”是对自己职责的履行,是能够出色的完成自己的工作,不违背职业道德与操守,尤其是在对外交往时,要时刻注意自己是公司的一员,代表了公司的形象,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不违反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20__年是公司的管理年。公司下大力气进行了“部门职责与岗位说明书”撰写与汇编工作,就是要求公司员工切实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以及“自己该怎样去做”。能够说,“做什么”、“怎样做”是作为考量一个人职业生涯中“诚信”与否的的标准。

因此在我们的房地产开发工作中,在我们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不论是对待购房的消费者、施工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合作单位,还是公司内部人员,我们首要坚持的原则就是诚信。“人无信不立”,只有以诚待人,才能获得他人的信任,才能使双方具有合作的基础和可能,进而才能促进双方关系和合作事宜的发展。也正是出于对业主朋友、对合作单位的信任,我们才在小区二期的开发工作中采用了“电梯招标会,业主做评委”的材料采购方式,才敢于面向全莱阳市招聘“工程质量社会监督员”,这正是对我公司坚持“诚信”经营的的证明。诚信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以诚待人,相互信任,也就意味着双方能够真诚的合作,能够为了实现双方共有的目标而携手共进,实现合作双方的共赢。而合作,信任,共赢,所体现的就是一种和谐的状态。

和谐是当今的一个主题,是我们社会发展所追求的一个目标,和谐的状态就是能够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各方面价值和利益的化。

当公司和外部处于和谐状态时,公司就会具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美誉度,就会构成良性的口碑效应,从而为公司获得优秀的销售业绩打下基础,也就能够使公司集中精力于开发更好的产品来满足社会的需求。这样就会构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互动效应,加快推动公司的发展。

当公司内部处于和谐状态时,公司每个部门、每个员工就会步调一致,劲往一处使,心往一处用,团结协作,共同朝着公司既定的目标前进。

我们公司每年都要举行的小区运动会,公司的“慈善饮水工程”,公司与《今日莱阳》携手举办的“千份报纸送业主”活动,公司每年组织的员工外出旅游,以及包括本次“企业核心价值观”演讲会,都是为了营造一个“内部团结,外部和谐”的环境,从而使公司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由上面能够看出,“和谐”是实现公司快速发展、创造辉煌灿烂的明天的根本保证,也就应成为我们公司核心价值观的一个主题。

在诚信经营的基础上获得良好的发展,在和谐的状态下实现公司与客户、公司与合作单位、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价值化,实现公司的卓越与辉煌,这是公司的根本目标与使命。也是对我们公司名称“瑞”“景“两字的诠释。

因此,我心中企业核心价值观就是“以诚信促发展,以和谐铸辉煌”。

关于销售价值由我创造心得体会总结二

价格谈判技巧

一、询问顾客:

1. 您以前来过吧?(了解背景)

2. 您以前在我们店或其它地方看过该车型没有?(了解背景)

3. 您买车做什么用途?(刺探顾客的诚意)

4. 您已经决定购买该车型了吗?(刺探顾客的诚意)

5. 您为什么看中了这款车? (刺探顾客的诚意)

6. 您打算什么时间买? (刺探顾客的诚意)

二、通过观察、询问后判断:

1. 顾客是认真的吗?

2. 顾客已经选定车型了吗?

3. 顾客能现场签单付款吗?顾客带钱了吗?

三、话述应对:

1. “关键是您先选好车,价格方面保证让您满意。”

2. “选一部合适的车,对您是最重要的,要不然,得后悔好几年。”

3. “我们每款车都有一定的优惠,关键是您要根据您的用车要求,我帮您参谋选好车,然后给您一个理想的价格;要不然,谈了半天价,这款车并不适合您,那不是耽误您的功夫嘛。”

4. “这款车我就是给您再便宜,要是不适合您,那也没用啊!所以,我还是给您把几款车都介绍一下,结合您的要求,您看哪款比较适合,咱们再谈价格。您看好吗?”

5. “我做车好几年了,要不帮你做个参谋,根据您的要求推荐几款车?

四、电话砍价:

电话中的价格商谈是“没有结果的爱情”,因为我们 即使满足了顾客的要求,也无法在电话中收款签单。同样,如果我们一口拒绝了“爱情”,就连“结婚”的机会都没有了。

处理原则:

1、电话中不让价、不讨价还价;

2、不答应、也不拒绝顾客的要求;

3、对新顾客,我们的目标是“见面”;对老顾客,我们的目标是“约过来展厅成交”或“上门成交”。

五、顾客方面可能的话述:

1. “价钱谈好了,我就过来,否则我不是白跑一趟!”

2. “你太贵了,人家才„,你可以吧?可以我马上就过来。”

3. “你不相信我啊?只要你答应这个价格,我肯定过来。”

4. “你做不了主的话,去问一下你们经理,可以的话,我这两天就过来。

销售顾问方面的话述应对(新顾客):

1. “价格方面包您满意。您总得来看看样车呀,实际感受一下。就象买鞋子,您总得试一下合不合脚呀!”

2. “您车看好了?!价格不是问题。那买车呢,除了价格,您还得看看购车服务和以后用车时的售后服务,所以呀,我想邀请 您先来我们公司参观一下我们的展厅、维修站,看看您满意不满意。”

3. “厂家要求我们都是统一报价,而且经常检查,查到我们让价的话要重罚的。所以,你要是有诚意的话,就到我们展厅来一趟,看看车,咱们见面都好谈。”

4. “再要么您忙的话,反正我经常在外边跑,哪天顺便过去一下, 给您送点(车型、购车环节)资料介绍一下。”(刺探顾客的诚意)

5. “顾客是上帝呀,我哪能让您大老远跑过来!这样,我马上到您那去一趟,耽误几分钟,您地址在哪儿?” (刺探顾客的诚意)

销售顾问方面的话述应对(老顾客):

1. “再要么今天您忙的话,反正我经常在外边跑,哪天我顺便过去一下,耽误您几分钟, 给您送点购车资料,再聊一下。”(变被动为主动,刺探顾客的诚意)

2. “别人的价格是怎么算的?车价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呀,这电话里也说不清楚,要不 您 过来我帮您仔细算算?”

3. “您这个价格,我实在是很为难;要么这样,您跟我们经理(老总)谈一下?!您 哪 天方便,我给您约一下?”

4. “我去问经理肯定没戏,像这种价格,准被他骂的。我倒觉得,您如果是亲自跟他 见 面谈的话,以您这水平,没准能成呢,我再在旁边敲一下边鼓,应该问题不大。”

六、开始价格商谈:

客户来展厅时的谈价(接待、需求分析阶):

1. “关于车子的价格方面不是问题,我们是国企,也就是说我们的车子是直接从厂里进来 的,所以只要你选好适合你的车型,我保证给你一个满意的价格”

2. “生产车子的厂商在设备和技术力量上是全国属于领先的,我可以很自信的告诉你,如 果在同质量的情况下,我们的价格是最低的;如果在同价格的情况下,我们的产品品质 是最好的。”

3. “现在汽车的价格竞争已经非常市场化和透明化了,所以你自然不用担心这里在这里会 买贵车。”

4. “我们是专业的4s店,而且是国企,在价格上面我们是非常市场化,公开和透明的, 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的客户来买我们的车,买了车以后接下来你得到的是非常省心、放心的售后服务。同时包括了保险和索赔。”

何时开始价格商谈

来买车(h级)顾客的判断: 

人:相谈甚欢能开玩笑,顾客能主动叫出销售人员的名字 

产品:确定产品定位;喜欢(接受)产品;嫌你的产品 

条件:询问价格,优惠条件;讨价还价 

车色:有什么车色,喜欢什么颜色,确认车色 

交车:交车期多久,贷款的额度,月付款,利率,上牌 

试车:试车满意度 

旧车:旧车的处理

价格和价值 

价格 价值 太贵了 

价格 = 价值 物有所值 

价格 价值 很便宜

取得“相对承诺”

1. 不要进行实质性的“价格商谈”,不要受顾客的胁迫或诱惑。

“底价你都不肯报,我就不到你这里买了”

“你价格便宜,我下午就过来订”„„

2. 不要怕因此而流失顾客否则,成为牺牲品(垫背)几乎是注定的,因为顾客将拿你的底价再去压其他经销商给出更低的价格,或下次再来的时候在本次的基础上再压低。

3. 可告知公开的“促销活动”内容。

4. 如果顾客还没有最终确定车型,让顾客考虑成熟了再过来。

5. 订车:“我这两天再提供一些信息和资料给您参考一下,您比较一下,定下来买我们这款车后,您过来订车,我保证给您最优惠的价格”。

6. 如果顾客已经确定了车型,但要比较几个经销商的价格,就给顾客一个“优惠价格承诺”: “保证您满意我们的价格”,“除了价格让您满意之外,我们还有这么好的售后服务站”。

保持价格稳定 

不主动提及折扣。 

“不会谈车的人只会谈价。”

对过分的折扣要求明确地说“不”。 

“一个好的销售代表必须为他的价格而战。”

探索客户砍价的心理

1.贪小便宜

2.怀疑,对销售人员不信任

3.过去的经验、害怕被骗

4.货比三家不吃亏

5.买的便宜可以炫耀。

6.听信他人的言语

7.与竞争品牌的比较

8.单纯的试探

顾客砍价的用语

1.优待多少?折扣多少?送什么精品?

2.降的太少了,再多一点我就买?

3.别家都可以,你们为什么不行?

4.朋友刚买,可以便宜多少?

5.算便宜一点,以后我会帮你介绍客户

6.服务没关系,只要便宜就好。

7. 一次买多台,可以便宜多少?

销售人员为何会被砍价

1.产品知识了解不足,价值塑造不够

2.不了解(缺乏)竞争对手咨询

3.对市场的动态咨询了解不足

4.缺乏专业的气度、气势

5.自信心不足

6.担心拒绝和失败,那就是顾客说“不”

7.自己对产品和价格没有信心。

8.不断地面对折扣的需求,相信只有更高的折扣才会有机会

9.认为顾客最关心的和唯一关心的就是价格

竞争对手的报价

1. 如果在谈论中客户提及竞争对手更佳的报价,一定要把这个报价询问得更加清楚。

2. 预防顾客的误导。

3. 寻找竞争对手报价的漏洞。

4. 多使用装潢转化成现金的手段,转化率随即掌握,让客户产生实惠感。

我比较过其他地方,你的价格比人家的要贵几百块钱

1. “其他地方报的价格这么低,可是在他的展厅里是实现不了的,一定还包含了其他的附加条件。”

2. “您在其他经销商了解的价格能拿到现车吗?现在我们不谈价格。他给您优惠的原因可能是库存车或者是试乘试驾车。假如您在这方面不要求的话。到时候我们可能会有最优惠的车给您。到时候我一定通知您。”

3. “他们承诺您能拿到现车吗?可能您要等待很久的时间。我有个客户原先就是在那里定 车的,都已经好几个月了,都没有拿到车。而在我这里定车没多久就上牌了。这通常是某些经销商的一种策略,让您无限期等下去吧。”

4. “我相信你到外面看过这个车,也知道这个价格。我也相信你说的话。但是x先生,有一点要提醒你的是,买一台车,你付出的价钱不光光只有车价,还有很多其他的组成部分。就拿我们的优惠来讲,可能我的车价比人家贵几百块,几百块钱对你来说就是少吃一顿饭的钱。但是你别忘了,我们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而这些个性化的服务是其他人家没有办法比的,比如我们提供的顺德地区免费的救援车服务,你如果遇到要拖车,打个电话给我们,我们的服务人员就会免费的给你提供这项服务,一次就可以给你省下300-500元,这样你的钱不是又回来了吗?对不对,你不过外面少吃一顿饭,但这个钱却养活了一帮服务人员在给你解决后顾之忧,你认为不值得吗?”

初期谈判技巧

1. 提出比你真正想要的价格还要高的价格(注意拿好分寸)

2. 报价的对半法则

3. 千万不要接受对方的第一个提议

4. 适当的时候表现出惊讶的态度

5. 扮演勉为其难的销售人员

6. 适当的时候要做到立场坚定、紧咬不放

提出比你真正想要的价格还要高的价格(注意拿好分寸)

1. 给自己一些谈判的空间;

2. 给对手一些还价的空间,避免产生僵局;

3. 说不定就能成交了;

4. 提升产品或者服务的价值感;(4s店的服务等)

5. 让买主觉得赢得了谈判;

关于销售价值由我创造心得体会总结三

(一)基本案情

被告郑某某等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2009年,北京市房山区某村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决定启动整建制搬迁工程。2009年6月22日,经全村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并签署了《某村户代表大会决议》。2010年3月,搬迁工程开始动工,被告郑某某系第一期搬迁村民,按照实施方案,被告郑某某家旧宅将被拆除,并可在规划区内分配新房。2011年10月6日,某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依据被告郑某某等12人的申请,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郑某某等12人分配了住房。因对村集体后续搬迁分房政策不满,被告郑某某等12人在搬进依据《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应分得的房屋后,将某村村内小区未分配12套住房换锁,并占为己有。2013年12月27日,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郑某某等12名被告返还村集体房屋。

郑某某等12名被告则认为:不同意返还房屋,12名被告确实按《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分配到了新房,12名被告是第一期,但后来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在第二期、第三期搬迁过程中存在分房不公的现象。例如一部分人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在搬迁规划区居住,甚至盖平房;一部分人分配新房面积超标;有些人不交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也可入住;一些人户口早已迁出本村的,在搬迁过程中将户口迁回也可以分房;部分村干部存在违反实施方案的情况,违规建房,多占面积。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诉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房屋属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中未分配住房,其所有权应归属村集体所有,郑某某等12名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占有,实属不当,某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12名被告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拆迁政策过程中有不公正现象以及部分村干部存在违规多占问题,应通过正当渠道予以反映、解决,本院亦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村民反映的问题,正式函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政府,促请乡政府予以调查、核实并争取妥善解决。

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郑某某等12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未分配房屋返还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法

本案在于教育、警示新农村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人,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正常进行。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法律意识淡薄且存有侥幸心理的农村村民,无视、漠视法律、法规、规章及村规民约,妄图以违法行为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且行为往往具有集团性,对新农村建设危害极大。本案以判决的方式,昭示了在新农村建设当中应当遵循的契约精神,打击了新农村建设中违法侵占行为和违约失信行为,破除了新农村建设的障碍,维护了新农村建设秩序,保障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经济损失。被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在仲裁机构所提出的其他请求,要求原告方按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内容支付被告各项损失。另查明,被告张某某系带岭林业实验局明月林场在职职工,自1999年起因单位经济环境不景气、生产任务少等原因允许被告等大部分职工自谋生路,期间停发工资,但仍由原单位及被告个人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方认为被告是明月林场在职职工,与原告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原告的此项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数额由原告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其一年内的平均工资,因此该项主张应予支持。被告所主张的2015年9月尚有半个月工资1300.00元原告公司未予发放的请求原告方予以承认,因此应予认定。但被告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承担部分仍由其原单位明月林场进行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公司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原告企业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被告自行提出要求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因此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27958.26元;三、由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9月剩余工资1300.00元。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规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某系林业局在职职工,其是否能够另行与另一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丘某良与李某相识后,丘某良称在文化教育方面有认识的领导,能办理教师调动等事项,并取得了李某的信任。2014年9月,李某找到丘某良帮忙办理其朋友谢某报刊亭的事情。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收取了李某转交的谢某的45000元。

2014年11月,李某找到丘某良帮助其朋友谢某的嫂子进入广东省河源市某中学工作,丘某良答应帮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以需要相关经费等理由,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骗取了被害人85000元。

2014年12月,李某再次找到丘某良,让丘某良帮助王某进入河源市源城区某小学工作,丘某良答应帮忙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以找工作需要经费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60000元。

期间,因办理报刊亭的事情长期未果,为应付李某的不断催促,丘某良便于2015年2月弄了个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交给谢某,企图蒙混过去,不料露出马脚。2015年3月13日,丘某良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丘某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丘某良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丘某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丘某良未上诉,本案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信

从审判实践中来看,包括本案在内的不少以找工作、替人办事为名的诈骗案件中发现,犯罪分子的骗术并不高明,而是抓住了被害人急于求成、想走捷径的心理,从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此类诈骗时有发生,法官告诫广大市民不要轻易相信社会上人员所谓的“有关系”“有门路”,应通过正规的途径去找工作、办事,切勿贪走捷径,谨防上当受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戚某、钱某系夫妻,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间通过微信软件等途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后又租用广东省韶关市区某大厦的房间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

2014年8月1日12时,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同日16时许,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民警到市区某大厦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房间进行检查,在该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

经鉴定和审计,戚某、钱某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757元,其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9570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戚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钱某在作案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戚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均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诚信经营

本案是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例。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售假者也越来越多。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微信购物方面还没有明文规定,而且微商没有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基本案情

原告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卫视)起诉称,被告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德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旅行箱产品上将原告旅游卫视的台标作为商标使用,并在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公司)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被告爱美德公司赔偿损失200万元。被告爱美德公司称,其使用的商标是其独立设计的且使用在先,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爱美德公司为证明其对涉案商标系独立创作完成且使用在旅游卫视启用台标之前,提交了数十份证据。其中多份销售合同和行业协会出具的箱包及证明是本案的关键证据。

被告爱美德公司提交的其与浙江绍兴华阳皮件有限公司等多个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上均印有涉案商标,合同的最早签订日期均早于原告旅游卫视启用涉案台标的日期。庭审中,经原告申请鉴定,并未发现上述合同存在问题。但在后续庭审中法院发现,上述多份合同所载的多个联系电话在合同载明的签订日期尚未启用或尚未由七位升位至八位,后启用或升位的电话号码出现在先签订的合同中,明显有悖常理,被告爱美德公司最终亦认可部分合同日期存在倒签的情况。

在上述合同被发现可能存在问题后,被告爱美德公司又提交了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2003年被告爱美德公司的箱包产品曾在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现保存有一只带有涉案图标的箱包样品在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仓库。该时间早于旅游卫视启用台标的时间。法院赴上述二单位进行了调查,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赵某及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田某均称上述箱包确系2003年检验后存于检验中心仓库。但法院在勘验箱包中发现,该箱包确实多处载有涉案商标,但拉开拉杆看到拉杆上印有的涉案商标标注有“®”,而本案在审理中查明,被告爱美德公司2005年3月才将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商标,2008年11月28日才获准注册,该商标以加“®”注册商标的形式出现在被告爱美德公司所称的2003年产品上与法律规定及常理不符。在后续调查中,国家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田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法院承认,其所作证言系受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赵某教唆,系不实证言,涉案箱包实为赵某2014年交由其中心放进仓库的,该中心经办人办公室主任到庭予以证实。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亦到庭称,该出具的证明并非代表中心意志,实际可能系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赵某利用工作关系,私自要求该中心工作人员盖章出具的。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爱美德公司提交的为证明其就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数十份证据均不能予以采信,被告爱美德公司侵犯了原告旅游卫视台标的著作权。

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判决:被告爱美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大兴区法院认定被告爱美德公司提交的上述多份关键证据系虚假证据,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虚假证言,上述行为情节较为恶劣,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二单位分别罚款100万元和10万元,并对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直接责任人员该协会秘书长赵某处以1万元罚款。

判决宣判及罚款决定作出后,被告爱美德公司就判决提起上诉,被告爱美德公司、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赵某分别就罚款决定申请了复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也就上述罚款决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

(三)典型意义:诚信诉讼

本案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市法院对不诚信当事人作出的首起顶格罚款案件,罚款总额为111万元,也是全国单起案件罚款总额最高的案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对个人的罚款最高金额由1万元提升至10万元,对单位的罚款最高金额由3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本案被告爱美德公司提交多份关键虚假证据,且在在先证据被发现系伪造后继续变本加厉提交虚假证据及证言,上述证据如未被发现系伪造,很有可能导致原、被告利益出现重大反转。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诚信精神,干扰法院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无视法院司法权威,行为极其严重,由此大兴区法院对其处以最高金额100万元的罚款。

2015年1月30日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在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为与其有业务往来的被告爱美德公司出具虚假证据及证言,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故大兴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上述解释的规定,对该协会处以10万元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违反诚信诉讼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秘书长赵某,作为代表该单位伪造上述证据、出具虚假证言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就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大兴区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影响司法秩序、损害相对方利益,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法治和司法的权威。大兴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上述规定,作出以上罚款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9日,被告陈某春因交通事故受伤进入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9月22日出院。2011年10月11日,被告陈某春因“左下肢肿痛一周”入住原告骨科病房,入院初步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dyt、左膝关节镜术后。”经治疗后检查,被告陈某春左下肢深静脉血检部分血管再通,关节活动度伸直0度,屈曲达90度。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同年7月18日,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先后二十余次通知其出院,但被告陈某春拒绝出院,仍然占用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骨科病房第34床。自2012年7月18日,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为被告陈某春办理了出院手续,且自该日起至今,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未再对被告陈某春进行住院治疗。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春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北京某集团总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其他公民公平地享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并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判决陈某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号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骨科病房34床腾退给原告北京某集团总医院。

但陈某春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北京某集团总医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

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先后6次到医院做陈某春自动履行的思想工作,但其始终不予配合,其妻扬言闹事、拍照录音。鉴于陈某春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组织强制执行,将陈某春搬离病床,妥善安排至其居所,并对在执行现场妨碍法院执行的两案外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确保这起案件的顺利执毕。

(三)典型意义:公序良俗

本案充分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树立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弘扬了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在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背景下,类似于本案的病人霸占病床、拒绝出院的现象并不罕见,已经成为“社会顽疾”。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通过司法执行的途径,在法律途径下破解霸占医院病床的难题,为此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操作范本,倡导了在法治体系下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导向。

在该案件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本院认真贯彻高效、规范、公开、文明执行的指导思想,遵照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执行工作应坚持“一性两化”的要求,以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一方面勇于迎难而上,坚决执行,规范执行;另一方面积极做好风险防控和强制执行方案,确保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执行过程中,用足、用好、用活强制执行措施,坚决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到场监督,邀请新闻媒体进行现场报道,增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参与度和透明度,赢得公众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本案的顺利执行,也为积极构建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的解决医患矛盾体系提供了契机和动力,对推进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基本案情

2008年4月23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在所在地镇政府进行备案。2011年6月21日,该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所在地镇政府备案。2011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始对小区自行管理,同年制定了《自治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自治管理的范围、内容及收费标准等。邓某系该小区业主,其没有按照业主委员会确定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遂将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认为:本案案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有权主张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应当是与业主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其成立未经过小区业主表决,亦不是合法的物业管理企业,其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业主对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选择的权利,业主有权对所居住小区进行自治管理。本案中,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并制定了《自治管理办法(试行)》,其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作为小区业主,被告在接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后应该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辩称意见未被采纳。

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邓某给付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费120元。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信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业主委员会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近几年,由于传统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激化,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收费率低,无法维持公司正常运营,最终撤出小区管理,或是业主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而将其“赶”出小区。这就造成小区无人管理的情况,为维护整洁、安全、和谐的小区环境,就出现了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小区的情况。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物业管理法律。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主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但这些法律对于类似业主委员会自管这种物业模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问题,也加大案件审理难度。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业主对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选择的权利,业主有权对所居住小区进行自治管理。出于保护当事人合理诉求的考虑,同时业主委员会自管小区有利于营造舒适安全的环境,有利于维护小区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我们对现阶段业主委员会自管模式中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定。

(一)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某出生于1924年8月,现年90岁。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等5人系原告唐某某的子女。原告与妻子郑某某现因年老而无劳动能力,每月仅享有200元老年补贴及50元移民费,合计每月收入250元,无其他收入来源。日常生活、疾病医疗等均需要唐某甲等5子女照顾和赡养,但由于5子女之间就赡养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及妻子郑某某的赡养事宜始终不能得到具体实现。为此,亭口村、天目山镇等部门也多次协调,但都未有结果。故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甲等5人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共同承担原告起诉日后的医疗费等开支。

被告唐某甲等5人分别提出如承担赡养义务,需分割父母名下的田地、确定赡养费用管理人等理由。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现原告唐某某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依法享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作为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原告每月虽有250元补贴收入,但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消费性支出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原告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赡养费(包括今后的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自2015年5月起,被告唐某甲等5人每人每月各应支付原告唐某某生活费200元。

(三)典型意义:家庭美德

当今农村的经济条件越来越好,政府养老政策也比较健全,但在农村地区,赡养纠纷仍时有发生。有的原因在于一些农村地区仍有“儿子养老”的老观念存在。认为女儿、女婿为外姓人,可以不承担养老义务。但法律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并不会因为出嫁就不需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还有一些子女为赡养义务附加条件,如将赡养和分家产等问题联系在一起,分不到父母财产的子女即不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赡养是法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免除其应该尽到的赡养义务。因为本案在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审理时,法院特别选定在村文化礼堂进行巡回审判,安排法官当场进行判后释疑。庭审活动吸引了当地数百名村民参加旁听,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一)基本案情

某劳务公司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某速递员三千加计件”,任职资格:男。邓某某遂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并于2014年9月25日到某速递公司进行了面试。邓某某主张其面试后并在某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试干了两天。邓某某称,根据试干结论,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的意向,某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主任戴某要求其先做入职体检,因此花费体检费120元。邓某某就此提交2014年9月28日其与戴某的谈话录音以及体检报告予以佐证。邓某某表示因10月8日未能签约,故其于10月16日给某速递公司人事专员打电话询问戴某的联系方式,后戴某让其联系李某。10月19日邓某某给李某打电话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李某确认因为邓某某是女性所以某速递公司不批准签合同。邓某某就此提交2014年10月19日其与李某电话通话录像复制件予以证明(诉讼中,邓某某申请对该录像中画面是否经过剪辑修改、录音是否经过剪辑修改进行鉴定,邓某某交纳鉴定费6450元)。2015年3月31日,邓某某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某劳务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快递员招聘单位及条件的网页,花费公证费1000元。邓某某称其应聘的快递员一职并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但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仅因为邓某某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虑,导致邓某某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邓某某自从被拒后一直没有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情绪低落、沮丧、失眠,邓某某受歧视、遭排挤的心理阴影难以消除。综上,邓某某请求判令: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向邓某某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连带赔偿邓某某入职体检费用人民币120元、公证费用人民币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鉴定费6450元。

某速递公司则认为:一、我方不存在歧视邓某某就业的客观条件,也无歧视邓某某就业的实际行为。广告不是我方发布的,我方也从未委托某劳务公司发布此类广告。如果该广告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应当由某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假设邓某某提供的证据都是真实的,但我方的员工没有一句是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二、投递员是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我国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中均有规定。

某劳务公司认为:本公司与某速递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由本公司为某速递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关于某同城网站登载的广告,系本公司自行发布的,未向某速递公司通报。如广告有违法情况,本公司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戴某作为某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主任,在招录人员上显然能够代表某速递公司。邓某某在某速递公司面试后,戴某已经代表某速递公司表明其有意愿聘用邓某某,虽然聘用形式是直接聘用还是劳务派遣在2014年9月28日谈话中并未明确,但能够肯定的是某速递公司给予邓某某获得在某速递公司担任快递员的机会。在邓某某未能如期签约的情形下,戴某告知邓某某联系李某,且李某在电话中亦表明邓某某的应聘资料在其处,故法院认定李某能够代表某速递公司。某速递公司在答辩意见中所援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证明快递员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对于邓某某询问丧失应聘机会的原因是否因其为女性时,李某作了肯定的答复,能够证明某速递公司拒绝聘用邓某某的原因在于其为女性,侵犯了邓某某平等就业的权利。某速递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给邓某某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

某劳务公司虽然在其网站上及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的涉诉岗位的招聘信息均表明任职资格为男性,但某劳务公司并未因邓某某系女性而拒绝提供就业机会,仍通知邓某某进行面试。本案中,邓某某并未举证证明某劳务公司对其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的行为,故邓某某要求某劳务公司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邓某某主张赔偿公证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某速递公司不认可邓某某提交的体检报告部分内容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邓某某虽未提交体检费票据,但体检系应某速递公司的要求,且邓某某提交了体检报告,邓某某主张的入职体检费用符合一般市场行情,法院予以支持。鉴定费系邓某某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某速递公司予以赔偿。

某速递公司对邓某某实施了就业歧视,给邓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法院结合某速递公司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给邓某某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支持邓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邓某某所提某速递公司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某速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邓某某入职体检费用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6450元;二、驳回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邓某某及某速递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社会公德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具体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现实生活中,考虑到女性特殊的生理性原因,妇女需要生育、哺乳以及有生理期等,招聘单位往往以较为隐蔽的方式(比如以只接收简历不通知面试或专业不对口等非性别原因掩盖核心的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女性,使得女性在就业时因性别而遭受歧视。由于应聘者和招聘单位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使得应聘者很难获取招聘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证据,即便掌握了相关证据,出于诉讼成本及效益等方面的考虑,应聘者未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应聘者通过搜集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某速递公司在已表明愿为其提供担任快递员机会并签约的情形下,又予以反悔,拒绝录用应聘者,构成就业性别歧视。在招聘单位仅仅以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应聘者的情况下,招聘单位就构成了侵权,对由此而给应聘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同时招聘单位的拒录行为客观上也给应聘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对于应聘者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根据招聘单位的过错程度以及对应聘者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确定。对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通过判决使其承担民事责任,不仅是对全体劳动者的保护,营造平等、和谐的就业环境,更是对企图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予以威慑,让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起到规范、引导的良好作用。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6日晚6时,华波与丈夫徐子民在地里看守木耳时,王士波醉酒找事,徐子民与被告发生了口角,王士波用手中的锄头将华波的丈夫徐子民打倒,徐子民住院2天后不治身亡。王士波经法定程序鉴定为分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9月2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王士波强制医疗。华波于2014年8月25日到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王士波及其监护人王希全民事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000元。

(二)裁判结果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王士波系无行为能力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王希全承担,故判决被告王士波及监护人王希全赔偿华波各项损失15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王希全逾期未履行。按规定经过多方工作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以中止执行。经法院研究,本案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救助范围,便向申请人释明有关司法救助规定。申请人对法院的建议表示认可,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经过向政法委以及林业局请示汇报,取得了当地政法委和林业局的支持。向华波发放3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但由于这些救济款除去还外债所剩无几,只能解决眼前问题,华波的今后生活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法院又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将其纳入为低保户,为其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三)典型意义:友善互助

考虑此案的发生确实导致申请人的生活困难,法院不能放手不管。要对申请人受到的心灵创伤给予抚慰,同时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价值观。

关于销售价值由我创造心得体会总结四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基本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生产的 全钢轮胎由乙

第二条:相互关系

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甲方是 全钢轮胎产品卖方,乙方是 全钢轮胎产品买方。

第三条:甲方职责

1. 甲方按约定时间及时向乙方供货。

2. 甲方向乙方所供轮胎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 甲方应及时处理乙方反馈的有关问题。

4. 制定销售政策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职责

1. 乙方为甲方经销商,在 全钢轮胎产品。

2. 乙方在经销区域内拓展网络、争取用户,尽最大的努力增加甲方轮胎产品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轮胎产品及轮胎行业各方面的市场信息。

4. 乙方应配合甲方及时对账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第五条:销售目标

1.销售目标及销售政策、激励政策,原则上双方每年度以书面形式加以约定(详见附件),但对销售政策、奖励政策甲方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单方面变更,若销售政策、奖励政策在执行期间有所变更的,新的政策甲方以传真形式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收到传真并加盖公章回传甲方,甲方收到回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2.乙方应按照合同书附件约定达成年度销售目标,否则,甲方有权限制供货或在该销售区域增设经销商或解除合同(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第六条:验收及包装

1.甲方交付产品时,乙方应核对数量,规格等事项后在《到货确认单》及《送货回执单》上签字并

2.包装方式为:无包装

第七条:产品运输:

1.运输方式由乙方自主选择,运费由乙方承担。

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直接从甲方工厂或仓库自行运输,但运费和运输风险由乙方自己承担,风险自离开甲方工厂或仓库时转移给乙方。

3.由于乙方过错,导致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应承担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供货价格

产品价格以生效的订货单确认的产品价格为准

第九条:对账

1.双方每月以甲方所提供的《货款余额确认书》(简称对账单)进行对账,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对账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传真件有效)。

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对账单的货款金额没有异议的,乙方应当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后交给甲方;如果乙方对货款金额有异议乙方也应当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并标注有异议同时提交书面异议明细给甲方,甲乙双方另行对异议事项进行核对并对核对结果以书面形式确认。

3. 无论乙方对货款金额是否有异议,乙方收到之日起10日内没有向甲方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对对账单上确认的事项没有异议。

4. 任何一次对账,乙方均应对此前为解决的异议问题全部提出,如未提出,则视为前期提出的异议问题已经处理完毕没有争议。

第十条:广告和促销活动

1. 甲方向乙方提供适量的宣传品。

2. 为促进销售,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举办一些促销活动,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3. 乙方应当充分利用宣传、促销品进行市场开发,并为增加销量而积极努力。

第十一条:禁止事项

1. 保密义务:

乙方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否则,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 转让: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 跨区域销售禁止:

乙方承诺只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销售区域内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

第十二条:排除其他费用

1. 乙方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承担的外,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国内有关税收项目,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

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15日内双方未发生业务往来,合同自行终止。

2.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期满后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到达日合同即告终止),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3. 凡在本合同终止前双方问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合同终止前由于一方造成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4.甲方在根据乙方销售的数量、销售金额、配合力度及市场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后,发现乙方未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调整合同,或在该地区增设经销商或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

(1)甲方连续三个月或明显无能力按合同约定完成销售回款任务时(市场发生整体销量下滑的除外);

(2)甲乙双方购销合同中断两个月时;

5.本合同期满前,一方如欲提前解除本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通知到达日即告解除。若因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受解除通知的影响。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与解除条款

1.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附加条款,双方应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但因乙方违约导致甲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通知义务

乙方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

1.企业的转让、受让、合并、分立、破产或倒闭。

2.企业的地址、税号、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商号、股东或股份变更。

3.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与他方进行诉讼的。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均为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其他

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3. 如本合同中一条或一条以上的条款无效,合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4.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添附下列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银行开户证明等文件。

(2)甲方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传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关于销售价值由我创造心得体会总结五

汽车销售的整个过程:

1.客户开发。在销售流程的潜在客户开发步骤中,最重要的是通过了解潜在客户的购买需求来开始和他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只有当销售人员确认关系建立后,才能对该潜在客户进行邀约。

2.接待。为客户树立一个正面的第一印象。由于客户通常预先对购车经历抱有负面的想法,因此殷勤有礼的专业人员的接待将会消除客户的负面情绪,为购买经历设定一种愉快和满意的基调。

3.咨询。重点是建立客户对销售人员及经销商的信心。对销售人员的信赖会使客户感到放松,并畅所欲言地说出他的需求,这是销售人员和经销商在咨询步骤通过建立客户信任所能获得的最重要利益。

4.产品介绍。要点是进行针对客户的产品介绍,以建立客户的信任感。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传达直接针对客户需求和购买动机的相关产品特性,帮助客户了解一辆车是如何符合其需求的,只有这时客户才会认识其价值。直至销售人员获得客户认可,所选择的车合他心意,这一步骤才算完成。

5.试车。这是客户获得有关车的第一手材料的最好机会。在试车过程中,销售人员应让客户集中精神对车进行体验,避免多说话。销售人员应针对客户的需求和购买动机进行解释说明,以建立客户的信任感。

6.协商。为了避免在协商阶段引起客户的疑虑,对销售人员来说,重要的是要使客户感到他已了解到所有必要的信息并控制着这个重要步骤。如果销售人员已明了客户在价格和其他条件上的要求,然后提出销售议案,那么客户将会感到他是在和一位诚实和值得信赖的销售人员打交道,会全盘考虑到他的财务需求和关心的问题。

7.成交。重要的是要让客户采取主动,并允许有充分的时间让客户做决定,同时加强客户的信心。销售人员应对客户的购买信号敏感。一个双方均感满意的协议将为交车铺平道路。

8.交车。交车步骤是客户感到兴奋的时刻,如果客户有愉快的交车体验,那么就为长期关系奠定了积极的基础。在这一步骤中,按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交付洁净、无缺陷的车是我们的宗旨和目标,这会使客户满意并加强他对经销商的信任感。重要的是此时需注意客户在交车时的时间有限,应抓紧时间回答任何问题。

9.跟踪。最重要的是认识到,对于一位购买了新车的客户来说,第一次维修服务是他亲身体验经销商服务流程的第一次机会。跟踪步骤的要点是在客户购买新车与第一次维修服务之间继续促进双方的关系,以保证客户会返回经销商处进行第一次维护保养。新车出售后对客户的跟踪是联系客户与服务部门的桥梁,因而这一跟踪动作十分重要,这是服务部门的责任。

汽车销售技巧

销售技巧目录:销售人员的五个条件销售的七个步骤

认识汽车消费者分析客户需求

如何寻找潜在客户接近客户技巧

把产品利益转化为客户利益

专业销售人员的五个条件

1.正确的态度: ·自信(相信销售能带给别人好处); ·销售时的热忱 ;·乐观态度; ·open-mindedness; ·积极; ·关心您的客户; ·勤奋工作; ·能被人接受(有人缘); ·诚恳; 2.产品及市场知识: ·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知识; ·解决客户问题的产品知识及应用; ·市场状况; ·竞争产品; ·销售区域的了解; 3.好的销售技巧 ·基础销售技巧; ·提升销售技巧; 4.自我驱策 ·客户意愿迅速处理; ·对刁难的客户,保持和蔼态度; ·决不放松任何机会; ·维持及扩大人际关系; ·自动自发; ·不断学习; 5.履行职务 ·了解公司方针、销售目标; ·做好销售计划; ·记录销售报表 ;

关于销售价值由我创造心得体会总结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从事汽车销售以及汽车装潢等,为此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的会计,因为涉及到甲方营销的机密,为此甲方在聘用乙方为甲方会计时,乙方必须遵守如下保密协议:

一: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汽车销售进、销价格的空间及利润,涉及汽车装潢及饰品的进、销价格空间及利润。

二:本协议提及其他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及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三:乙方对甲方拥有所提及的商业秘密、应无条件的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本汽车销售服务中心的一切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妻子、子女)。

四:如乙方有意和无意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给第三方,乙方则应无条件赔偿甲方最低一百万元以上的赔偿款。

五:任何时候乙方只要收到甲方对乙方的解除书面要求、乙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并遵守有效期内的保密原则。

六:本协议保密有效期为15年。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销售价值由我创造心得体会总结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我是销售部实习生王翼鹏。很感激海油华鹤给予我此次实习机会,与大家成为同事,一同工作、生活,并参与此次企业核心价值观演讲,我演讲的主题是“我与企业共发展”。

一个健康发展的企业,必定有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而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企业的价值观。中国有句古话,“千人同心,则得千人之力;万人异心,则无一人之用”。意思是说,如果一千个人同心同德,就可以发挥超过一千人的力量,可是,如果一万个人离心离德,恐怕连一个人的力量也比不上了!这,就是团队的力量!这,就是我们需要的团队精神!

20xx年7月份我走进了海油华鹤公司,成为其中的一员。由学生到企业职工的蜕变总是需要一个过程,我也深深的感受其中。新环境的陌生感、对新文化的认同、对企业的归属感在刚来的那些日子里我每天都在与自己的思想斗争。

日子一天天过去,一路走来,一路成长,一路收获。对于企业的大多数员工来说,都是默默无闻的普通人,没有惊人的业绩,从不认为自己能做出突出贡献,按时上下班,遵章守纪,努力工作,非常的平凡,也非常的普通。但是就是在这些普通员工身上我感受到一种敬业奉献的执着追求。企业的稳定、发展、壮大,归根结底是要靠这些人的,他们这些平凡人才是企业真正的中流砥柱。

恰逢公司投产之初,我能与公司一起发展,一起成长,这是我人生最有意义的事情,我感到由衷的骄傲和幸福。我只是一个办公室的普通职员,从事的也是简单的工作,但是无论从商业知识,品牌文化,业务技能,对于我来说都是一种能量充电,这都离不开单位的培养。我爱我的工作,更爱企业,是企业给我展示事业的空间,这里有着重视,关心我综合素质提高的企业,有着传我经验,助我成长的同事,有着彼此相携,同舟共济的和谐氛围,朋友们,今天,我们见证了企业的崛起,与企业精英们共同磨练智慧的灵光;未来,历史将会见证我们,与后来者一起分享收获的馨香!我相信,我们的企业前景是铺满了鲜花,我们每个人的发展空间都会很大。虽然,在行进的路程当中,会有很多艰难险阻,但是,我相信,我们一定会劈风斩浪,扬帆远航。

一枝玫瑰,需要根茎的无私奉献,否则难以散发出沁人心脾的芳香;一座桥梁,需要桥墩的支撑,否则难以负载千车万人的流通;而一个企业的蓬勃发展,同样需要每一位员工的脚踏实地,真抓实干,需要每个员工的爱岗敬业。

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让我们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以“ 奉献、拼搏、求实、高效”的企业精神,追求“设备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效益一流”的企业目标。坚持“质量第一、顾客第一、信誉第一”的经营宗旨和“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共创3052项目的硕果,原海油华鹤拥有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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