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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学学习心得体会实用 零售学实训心得体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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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学学习心得体会实用 零售学实训心得体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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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推荐零售学学习心得体会实用一

认 证 申 报 资 料

隆尧县柴荣大街平安大药房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

隆尧县柴荣大街平安大药房文件

[2015] 1号

关于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的申请

邢台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国家、省、市局对gsp认证工作的部署,我药房于2015年3月起,就讲gsp认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药房经理亲自负责,药房员工共同努力,按照gsp要求的各项标准,对照新版gsp认证标准逐条落实,高标准严要求,投资3万余元改造营业场所,购置了电脑、阴凉柜、冷藏柜扫码枪等设施设备,完善了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了药房的经营行为。

经自查以照标准,认为复合gsp认证条件,恳切希望市局经予安排验收,批准核发《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特此申请

隆尧县柴荣大街平安大药房

2015年4月3日

关于非违规经营假劣药品情况的说明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年来,我药房始终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在隆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中无违法经营假劣药品情况。

特此说明

隆尧县柴荣大街平安大药房

2015年5月3日

第一部分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性文件

第二部分

企业实施gsp情况自查报告

gsp认证自查报告

一、企业概况

我药房是经邢台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于2008年8月成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郝宪忠,企业性质:个体;注册地址:隆尧县柴荣大街78号,营业面积60平方米,经营范围: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自开业以来,我药房一直以gsp为准则,遵循“管理规范、品质保证、服务周到、信誉优良“的质量方针,建立了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目前经营约1000个品种、现有员工4人,其中执业药师1名、从业药师2名、所有人员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占总员工数的%,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与人民的用药安全有效,我药房设置了质量管理员,专门负责药房的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还设置了质量验收员、采购员、计算机管理员。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2人,占总员工人数的50%以上。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完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管理职责

我药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gsp要求,设置了质量管理员、验收员、采购员、计算机管理员、售货员、审方药师等。同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了包括各岗位质量责任、药品购进管理规定、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对顶、药品验收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管理规定、药品陈列管理规定、药品养护管理规定、药品销售管理规定、药品拆零销售管理规定、退换货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规定、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质量事故管理规定、质量信息管理规定、卫生和健康管理规定服务质量管理规定、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等项质量管理规定。建立了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药品在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并计划每半年对各项质量体系的执行情况都有检查和记录。

三、人员与培训

本药房一直注重员工的继续教育,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郝建强同志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熟悉我国药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门药房管理,具有丰富的经营质量管理经验,具备全面组织协议各项工作开展的能力。为了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以及员工的质量意识,确保gsp的顺利实施,本药房还组织验收员,采购员、营业员、计算机管理员参加省市有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同时,制定了详细的全年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涉及《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内容,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考核,并建立了培训档案。为了确保药品质量,防止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污染药品,根据gsp要求,笨药房所有员工都要求进行体检,没有发现身体不合格人员,并为所有员工建立了档案。

四、设施和设备

本药房营业面积60平方米,与经营规模适应。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全,销售柜组的各类标志醒目、整洁,生活区与生活办公都做到了有效隔离,避免了对药品质量产生的不良影响,符合gsp规定。

五、计算机系统概况

为实现药品质量及流通数据的可追溯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互联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药房制定了适用于本药房计算机系统操作过程的控制管理。计算机系统制定专人管理,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系统管理员有权根据各部门人员配置的变化而收回或更改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

六、进货与验收

本药房购进药品把质量放在首位,制定了药品购进管理程序并能严格按照药品的购进管理程序,严格审核供货企业的合法性和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及供货方销售人员的合法性,切实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对首营企业进行了核发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认真填写了“首营企业审批表”,并建立了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各原始资料项目齐全、内容正确、真实有效。

验收员严格按照规定验收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定标准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条款对购进,销后退回药品进行了逐批号验收,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药品质量、药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进行了逐一检查。验收员根据质量验收实际情况,将验收药品的质量情况记录下来同时做出验收结论,并保留验收记录。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拒收,并报质量管理员。

七、陈列于储存

本药房对所经营的药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到三分开的原则,及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分开存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并根据药品的特性进行存放,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为保证药品储存质量,对陈列的药品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对易变质、近效期、易潮解得药品每周进行了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药品质量信息。发现近期药品及时填写《商品催销记录表》并做出标记告知全体员工,对不合格药品及时下架,并通知质量管理员。

八、销售与服务

本药房为了保证顾客的用药安全与核发权益,制定了药品销售管理制度,规范本药房员工的药品销售行为,销售药品时,以药品说明书内容为准,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主治与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夸大药品疗效。销售处方药时,处方经过药师审核才调配的销售并在处方上签字,保存两年备查。本药房营业时间内都有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有姓名和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为顾客提供用药指导,同时公布了本药房的咨询电话和当地药监部门的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和投诉及时处理解决。

九、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药房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严格自查,发现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员工专业知识、管理水平、操作技能有待提高。药品质量档案建立不齐;药品质量信息手机不够;存在药品与非药品混放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本药房决定加强员工培训;重新对陈列的药品进行了检查,做到了药品与非药品完全分开陈列;同时要求质量管理员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收集药品质量档案与药品质量信息。

经过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我们认为本药房基本上符合gsp认证标准,特向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认证。

隆尧县柴荣大街平安大药房

2015年4月3日

第三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员、审方药师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第四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员、审方药师和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师职称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第五部分

企业采购、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第七部分

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第八部分

企业计算机系统功能模块情况

第九部分

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第十部分

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智能框图

第十二部分

企业非违法经营假劣药品晴空的说明、计算机系统、药品实时监控系统安装的说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计算机系统、药品实时监控系统安装的说明

配置了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该系统由一诺软件管理系统,对经营药品进行管理和实时监控。公司配置了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营的服务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及质量管理岗位,配备了专用的终端设备,开通了稳定、安全的网络、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有符合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系统对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授权,不允许采用手工编辑或菜单选择方式录入,能够满足经营各环节的质量控制,能够满足新版gsp的要求。

隆尧县柴荣大街平安大药房

2015年4月3日

推荐零售学学习心得体会实用二

一、目的

为了实施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有效防止卷烟零售点之间的无序恶性竞争,在一定时期内合理控制我县卷烟零售户的总量和分布密度,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的卷烟消费环境,更好地维护国家、零售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

适用安龙县境内所有区域。

三、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2010年7月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出的国烟专〔2010〕234号文件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和满足卷烟消费的原则,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

四、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制定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遵循“合理布局、受理在先、逐步到位”的原则。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公开进行听证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合理布局的标准条件,在社会上予以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优化布局,服务社会。依据全县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城乡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从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的角度,制定合理布局具体标准,达到合理配置市场资源,逐步优化卷烟零售点布局,防止无序恶性竞争,提高卷烟零售户盈利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目标。

五、布局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专〔2010〕234号“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主要根据辖区内的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安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安龙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安龙县人大、法制办组织听证修订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客观依据。根据安龙县的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从承认尊重历史布局、逐步规范及优化布局、服务社会、构建和谐烟草的角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划安龙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

六、基本目标

(一)对现有的卷烟零售户。通过加强日常管理,加大查处违规经营力度,采用自然退出和违规淘汰等方式降低现有零售点不合理布局的比重。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又影响合理布局规划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证。

(二)对申办或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按照《安龙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方案》,以年为单位通告办证时间,实行预先登记,集中受理,实地考察,统一办证,使我县的卷烟零售点布局逐步趋于合理。

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代表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至六十周岁以内。

(二)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时,应提供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凭证,县城申请户应提供8000元以上资金凭证;城乡结合部、乡镇主要集贸市场申请户应提供4000元以上资金凭证;农村自然村申请户应提供2000元以上的资金凭证。     

(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以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合法有效的手续为审核依据;房屋租期在一年以内的一律不予受理办证;同一地址、同一门牌号内只能办理1个零售点。

(四)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1、县城街道、乡(镇)政府驻地的卷烟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前、后、左、右”均在50米以上。

2、除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按50米距离设置卷烟零售点外,其他行政村根据自然村寨人口状况设置零售点。每100户加减5户的人口集中自然村寨,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每个自然村寨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2个,每个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不得少于80米。

3、居民小区:凡60--100户的居民小区,设1个零售点;100户以上300户以下的居民小区,设2个零售点,3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居民小区,设3个零售点,500户以上800户以下的居民小区,设4个零售点,8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居民小区,设5个零售点,且间距“前、后、左、右”均不得小于30米。

4、中央、省、部队驻县机构等各类封闭住宅小区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内,可按每100户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的原则办理。

5、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内原已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再新增;新设置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室内不得设置超过3个以上的卷烟零售点,且卷烟零售点之间间隔距离“前、后、左、右”均在20米以上;候车室外卷烟零售点的设立按照本条“1-4”的规定设立。

6、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综合性零售、批发货物市场内允许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但原则上不超过5户;已建成的综合性零售、批发货物市场内超过5户的则不再新增零售点。

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距离限制,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

(1)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娱乐场所(茶楼、ktv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2)营业规模在10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浴池,对内经营需要的。

(3)营业面积市区在400平方米以上,其它区域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营业面积”是指用于生产经营的实用面积,不含仓库、住宿用房等。

(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出具合法证件等证明资料后,在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下,优先考虑弱势群体(烈属、下岗职工、残疾人、特困户、灾难中受救助者),但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下列场所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存储化工、农药、化肥、燃气、建材、及主营烟花爆竹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二)经营服装、鞋店、音响、通信器材、维修店、美容美发、自动售货柜(机)、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等与食品无关的经营场所。

(三)可能影响烟草制品质量的经营场所。

(四)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五)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内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门口100米可通行距离内。

(六)营业执照被吊销,或卷烟经营资格被取消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烟草、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处罚两次以上(含两次),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与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租赁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十一)违法、违规建筑或国家规划将在一年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十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

(四)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五)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六)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十一、监督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生产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十三、已依法设立的但不符合本实施方案合理布局规范要求的经营零售点

对原已依法设立的但不符合本实施方案合理布局规范要求的经营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后,必须按照本实施方案中有关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调整。

十四、申办程序

(一)需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一般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办证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委托他人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制格式文本,提交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烟草专卖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日内作出许可证书面决定。经审查,凡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准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凡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之相关权利。

(三)受理在先原则,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龙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2007年公布实施的《安龙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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