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第二章企业营销心得体会和感想 营销感受与体会(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2 11:09:59 页码:9
第二章企业营销心得体会和感想 营销感受与体会(6篇)
2023-01-12 11:09:59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第二章企业营销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办公室 强、 人员要提高对印章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严格遵 守用印的程序和制度, 明确职责范围, 对超出职 权范围的, 应向领导请示汇报。同时, 办公室人 员还应注重学习和研究, 熟悉本部门的业务, 对 能否用印、 是否符合条件, 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 完善相关制度, 严格控制印章的刻 制、 使用和管理。坚持一级印章一级管的原则。

临时性机构和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刻公章, 确属 工作需要的, 必须把住源头, 报经上级批准。此 外, 各类证书加盖印章要先办手续再盖公章, 不 得事先 “套印” 。要建立用印登记制度, 特别是 事 非常规用印要及时登记, 严格填写用印日期、 怎样做好 印章管理工作 □伍 聪 18 素养技能 “霍桑效应” 与思想政治工作 □唐宗礼 “霍桑效应” 是一个心理 学名词, 是指被观察者因知道 受到别人 自己成为观察对象、 注意, 而改变行为倾向的效 应。

这种效应在思想政治工 作中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运 用好这一效应原理能够促使 消极变积极, 积极更积极, 从 而有利于调动职工的上进心, 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 人, 其主要目的就是要调节工 作对象的情绪, 激发工作对象 的上进心, 营造蓬勃向上的团 队 氛 围 。而 这 样 一 个 氛 围 的 形 成, 必须依靠全体职工来共同 建设, 光靠少数人是难以建立 起来的。

这就需要思想政治工作 “霍桑效应” 原理, 者善于运用 首先找出团队中的 “短板” ,在 补 短 上 多 下 工 夫 。重 点 是 要 加 强后进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可以采用经常性地与这些人 交流心得、 切磋 员沟通思想、 并肩劳动等办法, 使他 技艺、 们感到你在时刻关注他们, 他 们做出的每一点成绩或存在 很 的每一个问题你都很清楚、 了解, 从而使之振奋精神, 改 变原有的消极落后行为, 以饱 由、 承办人、 批准人等事项, 以备查考。

第三, 坚持按原则办事, 依政策盖章。要摒 “一枚朱印, 处处为公” , 切不 弃私心杂念, 做到 可利用管印之便谋私利。遇有递条子、打招呼 的, 要问清情况, 不能轻率办理。在办理住房补 贴、 人事流动等敏感事务时, 一定要格外谨慎, 能办则办, 不能办的坚决不办。

第四, 要实行 “专人掌管, 安全存放” 。专人 掌管, 要责任到人。当掌管印章的同志出差、 休 假需交给其他同志保管时, 领导应监督双方的 交接工作, 并对用印工作适时检查, 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印章保管应有专用盒, 并随时上锁, 严 禁外借或拿出办公室使用。掌管印章的同志因 工作调动离开岗位时, 应及时更换放置印章的 柜、 锁, 严防印章管理失控。

关于第二章企业营销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

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

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关于第二章企业营销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一、进一步认识共青团员意识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活动开展的自觉性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精神传达贯彻到团员青年中去,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永远跟党走”,是共青团的神圣职责。在全团开展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是共青团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续和深化,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精神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举措,对巩固和扩大党的青年群 众基础、永葆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共青团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团结和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为团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对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总体上看,当前团的基层组织是有战斗力的。但是,少数基层团组织软弱涣散,部分团员组织观念淡薄、模范作用不突出等问题依然存在。在全团开展增强团员意识教育活动,使广大团员牢固树立共产主

义远大理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不断增强荣誉感、

归属感、责任感;切实解决基层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扩大组织覆盖,完善组织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是 共青团适应新形势、开创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 各级团组织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精神的高度,从新时期团的事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认真部署,切实把教育活动抓实抓好。广大共青团员要积极投入到教育活动中来,自觉受教 育、长才干、作贡献。 二、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 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团xx大和团xx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紧密结合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实际,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以“永远跟党走”为主题,切实增强广大共青团员的政治意识、组织意识和模范意识,解决基层团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党执 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三、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 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建带团建。认真学习、借鉴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积极争取本单位党政支持与重视,把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纳入到本单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部署中,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开展好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 2.坚持理论学习贯穿始终。将理论学习作为整个教育活动的基础环节,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团员中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宗旨意识教

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团史团 情教育,引导和帮助广大团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坚持以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发挥共青团实践育人的优势,以学校组织开展的金秋艺术节、创业计划大赛、社团在线、青年志愿者“四进社区”等活动为 载体,拓展和深化教育活动。4.坚持充分发挥团员的主体作用。努力把团组织的积极性和团员的积极性统一起来,切实提高广大团员参与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力争使教育活动覆盖所有基层团组织, 使每个团员都参加活动、受到教育。 5.坚持充分尊重基层创造性。广泛调动和发挥基层团组织、团干部和广大团员的能动性与创造性,鼓励和支持各单位从实际出发,大胆创新。及时总结基层的好作法好经验,努 力探索新时期团员教育的有效途径。 6.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年级之间团组织和团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载体,加强活动指导,切实增强 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的目标任务 1.增强意识。坚持用科学理论构筑广大团员的精神支柱,自觉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切实增强政治意识;保障和维护团员的基本权利,明确团员的各项义务,打团旗、戴团徽、唱团歌、学团章,提高团员对团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切实增强组织意识;引导团员在学习和工作中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团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增 强模范意识。 2.健全组织。把教育活动与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全团抓

基层”和团的工作重心下移,进一步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优秀团支部”活动,完善青年示范群体体系建设。通过教育活动,达到提高团员队伍素质,探索建立与新形势相适应的以学院为主体的团建新模式,巩固和完善团的基层组织体系,整体推进基层团建工作。3.活跃工作。积极开拓和完善青年发展咨询与服务、大学生就业服务、大学生素质拓展训练等服务项目,提高团组织的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不断提高团的工作水平。着重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按照“两个服务、两个促进”的工作理念,推动 各项任务的深化落实和“六大人才培养体系”的完善。

近段时间,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其中着重学习了党的xx大决议通过的对于党章的修改部分,以下就个人的学习心得谈一点体会。

党章是以全党名义确定的规范纲领、政策、组织、纪律等等的基本文献,如同一国之宪法,在我党的政治生活里,是立党的政治根基和最高法规。因为党章对我们全党起着指导作用,所以一般来说,党章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在我们党诞生以来的八十多年间,党章先后经历了十三次修改,共产生过十四部党章文本。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其作必要的修改调整,也是必然的。现行党章是党的十二大制定的,到党的xx大是第四次修改。此次党章修改,不是全面修改,是小改,但改动的内容很重要。

第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被写入党章总纲,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党的指导思想。这以党规党法的形式,确立了“三个代表”思想对全党的指导地位,进一步明确了建党治国的战略思路,是xx大的灵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括总结了我党八十多年来的历史,反映了党发展的进程和经验教训,得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认同和拥护。“三个代表”对我党自身建设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将其写入党章,可谓顺理成章,顺乎党心民意。

第二,强调中国共产党始终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

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以前就是这样的。应该说党过去也是为中国人民,为中华民族的解放而奋斗的,也是代表了中国人民利益的。但是当时党主要的任务是完成阶级的任务,完成革命的任务,所以突出了作为阶级的先锋队这一点。现在我们党要完成的是整个中华民族全面振兴的这么一个伟大的历史使命,这个时候,党不仅要将阶级的力量动员起来,而且要把全民族的力量都动员起来。那么这个时候就更加体现了我们党确实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种表述的修改,首先更加符合我们党的历史和现实的状态。其次,更加有利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之下,团结和动员全民族的一切集体的因素,共同为我们的事业而奋斗。

第三,作为执政党来说,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统筹、协调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各方面的利益,整合起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的党现在跟过去确实有很大的不同。过去就是为了夺取政权而斗争的党,现在变成了在一个执政的党。既然是执政党,它就不仅仅是为本阶级负责,它必须为全国人民负责,为全民族负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确实应该体现出两个先锋队这样的一种特点。

第四,对什么人可以入党的问题作了新修改。将原党章中的“其他革命分子”改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这种修改符合当前实际,也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从历史上来说,党集合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先进分子。在新形势下,党章表示,要把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吸收进党内,为党的事业奋斗。这

既符合历史事实,在新的条件下,用新的表达方式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准确和客观。也有利于党作为全国人民利益的代表,加强自身建设,凝聚和团结全民族的力量。

另外,党章中关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一些基本政策、任务和方针,这次也作了修改。随着时代发展,党的政策、战略不断地得到充实、丰富和发展,党章有必要把已经形成的,能够指导实践的一些战略方针、政策补充进去。这也体现了以改革精神推进党的自身建设、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进党的工作机制的精神。要走在时代前列,对党章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

同时,作为一名基层的共产党员,我认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加强理论知识方面的学习,永远跟党走,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践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为我县发展规划的顺利实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奔向小康作出应有的贡献,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了全党同志要认真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坚决维护党章的重大任务。

党章对于党员的阐述中首先一点就是要求“承认党的纲领和章

程”,这一点就意味着,每一位共产党人都要成为“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每位党员必须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党章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在党内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大的约束力。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7000万党员的大党来说,把全党同志的思想统一到党章上来,自觉按照党章行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谈到坚持党要管党、把从严治党方针贯彻到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中去时,第一条强调的就是:“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也指出,只有把党章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维护好,才能确保我们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凝聚全党同志的意志和力量为实现党的理想和目标而共同奋斗。经验证明,按照党章办事,关键在于党内普遍增强党章意识,首先是党的各级干部增强党章意识,把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这就是说,要对党章的实质、内容、规定及效力有科学的理解;对执行党章有高度责任心,坚持以党章为指导,规范自己的行动,评价党内功过是非;自觉地将党章应用于党的生活,对一切违反党章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把“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看作天经地义的事情;在全党同志的集体努力中,不断充实、完善党章以及党章为主体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现在有些党组织软弱涣散,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对党章重视不够、执行不力。而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有的情况还日趋严重,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未能得到遵守,甚至严重违反党章的行为也没有受到应有

惩处,这是极不正常的,也是很危险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党章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效力。只有通过千千万万的党员和干部自觉遵守和实践党章,我们的党才能永葆生机活力,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章,始终把制定和完善党章、学习和贯彻党章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十二大、十三大、十四大、xx大、xx大都对学习贯彻党章提出了明确要求。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党中央也明确要求把学习贯彻党章贯穿活动的始终。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党章作为指引全党的旗帜和“根本大法”,对于正确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全党的思想和行动,实现党在不同时期的历史任务,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党章学得好不好、贯彻得彻不彻底,关系到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和党的生死存亡,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学习党章的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通过对新党章反复的学习和思考,我尤其对党员应具备的素质、应履行的义务、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有了进一步的明了和定位,对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有了更加清晰具体的理解,自己的思想理念也得到了新的激发和升华。从我来讲,过去在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先进性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党和人民及新形势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实际中,进一步按照党章要求,加强党员修养,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把党员的先进性具体体现在

关于第二章企业营销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李鸿章故居位于淮河路中段,坐北朝南,气势宏伟,晚清建筑风格,占地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00平方米,是合肥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名人故居。199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为安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9年9月27日正式对外开放。李家的祖先由江西迁来合肥的肥东,自李鸿章这一代起开始发迹。李鸿章兄弟六人,他排行第二,其余五人也身居高位,在当时非常地显赫。他们聚族而居,深宅大院可以覆盖淮河路中段的半条街,时称“李府半条街”。李鸿章故居,仅为其中一部分,是典型的晚清江淮地区民居建筑,布局整齐,结构严谨,雕梁画栋,精美豪华,占地面积20__年的风风雨雨,李府依然保留独有的风貌。改革开放后,合肥市政府对李鸿章故居采取保护措施,在原地修复重建,成为现在大家看到的模样,只是现存规模已不到原来的十二分之一。故居自南向北依次为门厅、过厅、中厅、小姐楼

故居大门

李鸿章故居大门系三开间两进门厅架构,宽敞开朗。高悬的横匾和柱形红灯笼上均有“李府”字样,两只石狮雄踞台阶两侧,更显森严不凡。但大门处最值得关注的,一是大面积的墙面,均为磨制后的大方砖镶嵌而成的清水砖墙,这是相当罕见的;一是大门入口的两只抱鼓石,用的是从李公祠地下发掘出来的晚清遗物。

过厅

从步行街进入大门,行数步即到过厅。厅正中是座屏风,上方高悬一块匾额,上书“钧衡笃祜”四个字,钧衡,比喻国家宰相一类重臣;笃是厚的意思;祜是大福。意思是李鸿章官显福厚。这四个字是李鸿章七十大寿时光绪皇帝御笔所赐,以褒奖他对大清帝国的功绩。过厅过去为来客稍候,待佣人通报后再入中厅与主人会面之处,现兼作展厅之用。厅内展示与李鸿章有关的各种图片、资料和实物。陈列内容按李鸿章的生平历程设计布展,共分为“李鸿章的青少年时代、李鸿章与淮军、李鸿章与洋务运动、李鸿章与外交以及毁誉参半的一生”等五个部分。陈列内容图文并茂,用大量的珍贵图片与实物展示了李鸿章风云变幻的一生,由这位极具争议性的人物,揭示了中国近代史上一段曲折而又悲壮的历程。

福寿堂

中厅又称福寿堂,堂高9米,是现存江淮地区最大的晚清私人住宅厅堂,相当于我们现在家庭里的客厅。每扇格门上都雕有造型精美、典雅的图案,房梁全是斗榫,不用一枚钉子。大梁两头都雕成象头形,寓意吉祥(象)。另外梁上还雕刻有栩栩如生的喜鹊登枝图案,正上方的横梁上雕有“佘太君祝寿图”,人物造型栩栩如生,更有形态各异的八仙过海图。中梁与地面相距9米,这是有讲究的,据说是当时根据官职高低方有此殊荣。

中厅上方的长几上,摆有一只古钟,左边一面镜子,如果大家仔细看就会发现这个钟是不动的,我们也叫“死钟”,谐音就是“始终”,右边一面屏风,连起来有这家宅“终(钟)生平(屏)静(镜)的寓意。中厅的正中,四根木柱正好构成一个开间,木柱的一左一右,各为一个开间,加上东西两面厢房,形成了明三暗五的格局,颇具江淮地区富宅的建筑特色。

书房

东西两厢是李氏后人的书房,清雅疏阔,青砖漫地,里面的博古架称为“过桥式”,左右两部分正好可以重合在一起。原理出自中国古代阴阳互补理论。左边摆放的楠木书架,正好可以装下一部《二十四史》。

李鸿章墨宝展

现在我们走进的是李府的第四进“过厅”,这里展出了李鸿章的家族史和李鸿章的手迹。李鸿章早年家境贫寒,当官后其兄弟也受其庇佑,在当时颇有建树,例如李鸿章的三弟李鹤章就是从事地产买卖,是李氏家族中的首富,还捐资筹建了合肥的城隍庙和包公祠。李鸿章的子女也很能干,著名的小说家张爱玲就是李鸿章的重外孙女。5篇有关安徽李鸿章故居的导游词范文(五)

李鸿章故居位于淮河路中段,坐北朝南,气势宏伟,晚清建筑风格,占地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1900平方米,是合肥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名人故居。1998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为安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9年9月27日正式对外开放。李家的祖先由江西迁来合肥的肥东,自李鸿章这一代起开始发迹。李鸿章兄弟六人,他排行第二,其余五人也身居高位,在当时非常地显赫。他们聚族而居,深宅大院可以覆盖淮河路中段的半条街,时称“李府半条街”。

李鸿章故居,仅为其中一部分,是典型的晚清江淮地区民居建筑,布局整齐,结构严谨,雕梁画栋,精美豪华,占地面积20__平方米,由南向北依次分为大门、前厅、中厅,三进为二层阁楼,后两进楼下有回廊相通,楼上装有美人靠回廊相连,俗称走马楼,因供李氏家眷居住,又称“小姐楼”。

故居复原陈列用大量的珍贵图片与实物展示了李鸿章风云变幻的一生,由这位极具争议性的人物身上,揭示了中国近代史上一段鲜为人知的苦难、曲折而又悲壮的历程。历经百年的风风雨雨,李府依然保留独有的风貌。改革开放后,合肥市政府对李鸿章故居采取保护措施,在原地修复重建,成为现在大家看到的模样,只是现存规模已不到原来的十二分之一。故居自南向北依次为门厅、过厅、中厅、小姐楼!

关于第二章企业营销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学校: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第二小学班级:五年级四班

姓名:季金悦

时间:2009年4月16日

我是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第二小学五年级四班的班长,张扬的性格和稳重的心态使我成为老师放心的小助手;聪明的头脑与过人的勤奋是同学们暗暗仰视的榜样。学校的各种活动总能见到我的身影,我爱好多样兴趣广泛,书法、绘画的比赛荣获过很多奖项,我勤奋好学乐于助人赢得老师和同学们的赞赏。

一做先进少先队员,起模范带头作用

我非常热爱少先队组织,具有少先队员的光荣感和使命感,深刻理解、努力践行队章的要求,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作为一名班长,我把集体的荣誉、少先队的荣誉看得极为重要,严格要求自己、从我做起,在各种活动中起着模范带头作用。我对工作认真负责,对同学热情帮助、团结友爱,我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

二用实践磨练品格和毅力

我生活在一个和谐、团结、友爱、积极向上的班集体,班主任严格、慈祥、认真、富有爱心,同学们聪明、活泼、热情、开朗,我感到非常幸福,也非常愿意为集体贡献智慧和力量。去年四川发生了大地震,我积极响应组织的号召,把自己的压岁钱捐给了灾区。在班里,我是老师的得力“小助手”,对于老师交给的任务,我总是能够克服困难,出色完成,因此很多事情老师都很放心让我管理,比如:班里的板报,自习课上同学们课堂秩序的维护。我还协助班主任开展各项活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我都积极参加,并在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虽然我总是很忙,但觉得能为班集体做事、能为学校工作,我感到特别骄傲和自豪。同时,参加各种实践活动,不但锻炼了我各方面的能力,还增强了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毅力。

三勤奋好学、成绩优异

我勤奋学习,立志成才,把理想付之于实际行动。入学以来,我总是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虚心接受老师的教育、帮助。学习方面,我求知欲强,学习能力强,学知识快。我的作文经常是老师手中的范文,我的英语口语一直不错,对所学的知识能快速理解和很好掌握。学习上,我已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

方法,能自觉进行预习和复习。多年来,我的各学科学习成绩都十分优秀,学习成绩一直在班里名列前茅,综合素质测评全优。我在课外的学习中也是非常出色的,曾经荣获过许多奖项。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几年来,在班主任和各科老师的精心培养下,使我得到了全面发展,得到荣誉和表彰,曾多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文明标兵的称号,在学习方面,我的经验就是要有恒心。正所谓“功夫不负有心人”,只要坚持不懈地努力,总有一天能够登上知识的高峰,品尝到胜利的果实。

四健康的兴趣、广泛的爱好来丰富心灵提高素养

我的老师曾经对我说过,一个人只有知道爱别人、尊重别人,别人也才会尊重你。在家里,我是个懂礼貌的乖孩子,尊老爱幼,主动学习并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每天下学后都会有同学打电话向我询问一些学习上的问题,这时我会停下手头的事情耐心地为同学解答。在公共汽车上我会主动把座位让给老年人和小朋友。我性格开朗,兴趣广泛。书法、绘画是我的爱好,我喜欢欣赏一些名人书法作品,王颜柳赵是我崇拜的偶像。由于我的不懈努力和优异表现,荣获了2008《中华小书画家五百强》。这么多的荣誉,都离不开学校、老师、父母对我的辛勤培育和的不断教导,更是我不断努力进取的结晶和用辛勤的汗水换来的呀!

获奖经历:曾荣获第8届“春雷杯”优秀奖,全国少年儿童口算速算中荣获银奖,“童心系奥运—红领巾奥运知识书面竞赛”荣获优秀奖,荣获第26届石景山区叶画比赛一等奖;我的绘画作品《老鹰捉小鸡》荣获石景山区第22届师生四联展二等奖,入选中华小书画家500强,荣获石景山区“奥运法律知识竞赛”优秀奖,荣获第21届《双龙杯》全国书画大赛银奖,荣获石景山区硬笔书法比赛一等奖,全国奥运知识竞赛荣获金奖,在“让历史告诉我们—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知识竞赛”荣获优秀奖,我的绘画作品《我们眼中的瓢虫王国》荣获石景山区第20届师生四联展,荣获石景山区第十届“新星杯”语言技能技巧邀请赛一等奖,我的书法作品荣获全国优秀美术书法摄影作品金奖,荣获2009年石景山区新春文化庙会征文二等奖,荣获2009年中网“小公民”道德教育三等奖,荣获12届石景山区艺术节硬笔书法二等奖,荣获2009年北京市少先队“红领巾奖章”。45年级连续被评为区级三好生。

关于第二章企业营销心得体会和感想六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买受人: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所认购的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开发位于街的,现房出售。

2、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甲方开发的栋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为元整。

3、分期付款方式

首付:

第二次与年月日付

第三次与年月日付

……

4、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至年月日前,带齐相关资料到物管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交清购房款,乙方交付的购房首付款无息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5、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乙方购房首付款不予退还;甲方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时间内,若将乙方所认购物业另行出售,则甲方双倍退还乙方所付购房款。

6、乙方保证本合同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否则,因此造成的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即生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作废。

甲方: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