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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虚报费用心得体会和感想 公司员工虚报费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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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虚报费用心得体会和感想 公司员工虚报费用(三篇)
2023-01-12 12:31:10    小编:ZTFB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在公司虚报费用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增进员工之间的感情、发挥团队协作精神。

1、主办部门:公司工会

2、协助部门:党支部、团支部、综合管理部

3、活动安排:分两批出发(时间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定)

4、领导小组成员:

4.1 第一批领导小组成员:

领队: 薛有海(副总经理)

副领队:张铁流(综合管理部经理)、邓金才(工会副主席/团支部书记)

召集人:邓金才(工会副主席/团支部书记)

4.2 第二批领导小组成员:

领队: 薛炳军(党支书/工会主席/副总经理)

副领队:胡裔志(副总经理)、谢雪琼(工会副主席)

召集人:钟加崇

1、活动时间:

第一批:20xx年4月30日下午15时在公司统一乘车出发到南宁乘飞机,20xx年5月5日从北京乘飞机返回南宁后乘大巴返回公司。

第二批:时间待定(以公司通知为准)

2、活动地点:北京市及名胜风景区

3、集合地点:公司篮球场。

桂平 (乘大巴) 南宁 (乘飞机) 北京

公司领导、各部门领导、所有任职干部及各部门骨干,具体名单另附表。(如实际名单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具体人员由各单位一把手及公司共同商定。(分两批出发,第一批出发总人数约为52人,第二批出发约为70人)

1、在出发前所有参与活动的人员集中会议室进行出行前安全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组织有关人员对活动场地和路线进行认真勘察,并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充分的估计和应变准备。

3、出发前必须听从导游及领队的指挥。在每一次集合时(出发前,返回前)一定要清点人数,确保员工安全,确保旅游活动的圆满成功。

4、携带急救用品,以防员工受伤或突发疾病(如感冒药、晕车药、发烧药、创可贴等)。

5、为了确保员工安全,参加旅游活动的员工必须服从领队及导游的安排,有突发事件要随时联系并及时上报领队及导游。

6、在旅游期间,禁止单独行动,休息时间外出必须向领队报告并获批准后方可结群外出。

7、请自带好雨具、水杯及有关旅游生活用具。

8、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扑克30副、小礼品

3000元/人(含车费、风景区门票费、住宿费、餐费等),预算费用总计约360000元。该项费用由公司统一开支。

活动过程中允许举办趣味游戏。

关于在公司虚报费用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xxx

(女,27岁)

最高学历:大专

工作经验:5-10年

专业:经济学类

婚姻状况:未婚

现居住地:新余城北

求职状态:我目前已离职,可快速到岗

期望月薪:待遇面议|工作性质:全职

期望地区: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新余经济高新开发区|期望行业:计算机软件/硬件,通信(设备/运营/增值服务),互联网/电子商务,会计/审计,服装/纺织/皮革

期望岗位:会计,出纳

本人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有丰富的出纳及会计工作经验,会开发票及发票网上认证以及网上纳税申报,会erp系统及熟练使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和财务相关应用软件。

20xx年9月-20xx年6月|江西教育学院|会计学|大专

20xx年7月-9月|出纳|深圳勇胜进出口有限公司

在公司主要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凭证还有日记账的填写,日常现金收支业务,跑银行,存款,网上汇款和外币的结汇,去银行领取打印回单和查账等;每月按时算好业务员的提成和员工工资,按时发放员工工资;还有去税务局购买发票,网上开发票和网上认证发票等;能熟练操作网上银行系统;本人还是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专办员。

10月-4月|会计|深圳市安佳威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负责公司日常会计核算,认真审核各种费用报销凭证、支付费用及其他支出,安排结算和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外帐的记账凭证,每月出具资产负责表、利润表等相关财务报表;负责每月进行网上报税工作;核对往来账目和应付、应收帐款,及时与供应商对账;工资核算等相关会计工作。负责采购及销售单的审核,并完成erp系统的操作;公司员工社保办理等工作。

5月-至今|出纳兼人事专员|武汉中移信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出纳主要工作:1、负责日常出纳工作,现金及银行日记账的填写,金蝶的录入,审核各种费用报销凭证、支付费用及货款,按时发放工资;2、负责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保管,按规定及时发票读入系统;3、正确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及网上认证发票;4、每月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等。人事专员主要负责简历的收集、筛选及电话通知人员面试和面试人员的安排工作等;还有一些商务工作事宜。

会计从业资格证|20xx年12月

关于在公司虚报费用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修正,扩大了股东的相关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

(2)股东大会召集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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