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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双创大赛心得体会及收获 大学生创新大赛心得(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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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双创大赛心得体会及收获 大学生创新大赛心得(2篇)
2023-01-12 17:02:47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大学生双创大赛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在实习期间,我们的主要任务是班主任工作和教学工作。

班主任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和策划者,也是学校管理的中间力量和骨干分子,对良好班风和校风的形成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个班主任又怎样使自已的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上档次呢?实习期间担任班主任工作,我有这样一个认识,班主任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实质上是一个与学生实行心理沟通的过程,只有真正了解了学生的内心世界,做到有的放矢,方法得当,才能达到教师对学生的成长提供帮助指导、学生对教师的工作给予配合支持的目的,从而收到好的教育效果。下面谈谈自己切合学生心理实际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的一些尝试下面谈谈本人在实习班级工作中的一点体会。

我知道一个优秀的班主任,时刻应该用“爱”去开启学生的心灵,很多时候我们的一个笑容,一个课余诚恳的交谈,有时是一个眼神,一句鼓励的话,都会对学生产生长久的影响,你爱的奉献会得到爱的回报,但我们细想一下,这样的学生有多少,真正能感悟到你老师的爱的学生,绝对孺子可教也。常有的是你对他的宽容增加了他的放纵,淡薄了纪律的约束,这在实习中我也是有所体会的。今天我们面对的不是几个学生,而是六十二人的班级没有严明的纪律,如何有良好的班风?在我们的教育工作中,惩罚也是教育的一种手段。当然,惩罚特别要慎重,我认为当我们惩罚学生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首先一定要注意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保护好学生的自信心、自尊心,好的就是好的,错的就是错的,不要一错百错,全盘否定;②惩罚的目的是警示学生什么不可以做,做了会有什么后果,不是为惩罚而惩罚学生,而是为教育学生而惩罚学生,换句话说,惩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③谁都会犯错误,但不是谁都会改正错误,受惩罚不要紧,要紧的是改正错误,关键不是惩罚,关键是接受教训,改正错误。

良好班集体的建设必须依靠活动来实现,活动可以产生凝聚力,密切师生关系,使每个学生发挥主体的积极性,这时进行集体主义教育、健康的竞争心理教育是行之有效的;在我班,凡是学校组织的活动,班主任和我都给予高度的重视,如校运会的报名与训练班主任与我都亲身参与当中,开动员大会,一起与学生训练。告诉他们不用把名次的好坏,放在第一位,只要我们尽力了就行了。心理学等理论告诉我们:在竞赛活动中,一个人的目标期望水平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只有中等水平的期望值才能使参赛者保持最佳的竞技状态,对于我们每个同学来讲,活动的目的不是拿名次,而是看我们如何对待竞争,是否有参与意识,是否全身心投入了,是否能做到问心无愧。在活动中进行教育,同学们易于接受也能很快转化为行动。抓住“活动”这个最佳的教育时机,精心设计教育内容,就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

经过一个星期的准备,在第一周的周五我主持了新的学期的第一次班会,这也是我主持的第一次班会。这次班会的主题是“安全教育与新的学期新打算”。在班会上,同学们积极发言,让我深深的体会现在的中学生已经有了很丰富的安全常识。例如,上体育课的注意事项,交通安全,地震、台风来袭需要注意哪些等等,他们都回答的头头是道。班会的另一个要点是“新的学期新打算”,让一些学生上讲台说出他们上学期的不足之处和这学期的计划。这不仅让学生自己找出自己的不足以便改正,更让学生在学期初就定下新的学期的大体计划,更有目的地进行学习。这也培养了学生上讲台的心态。虽然没有每一个学生在班会上都发言,但是我坚信每一个学生都有了自己的新的计划、新的打算。每一个学生都对上台发言的同学都深有感受。

教学更是实习的重点,以下是我实习的一点心得。

第一是预备阶段。先熟悉实习班级的情况,认识班上的每个学生以及他们学习情况(通过班主任或班委或直接交流)。然后,认真听指导老师上课。现在的听课的感觉和以前完全不一样:以前听课是为了学习知识;现在听课是学习教学方法。目的不一样,上课的注意点就不一样,现在注意的是指导老师的上课方式,上课的思想。接着,根据在大学所学的教育知识和在中学实习听课所学到的,自己在已有的基础上备课,试讲。做足了上讲台的准备。

在经过了前两周的听课、试讲后,第三周我正式走上讲台,第一次感觉自己所学的知识派上用场。作为一名教师,还有一个天职就是教书,无私地把知识传播给学生。这也是我们实习的重要内容——授课。我初次体会到当老师的辛苦。上一节课,要经过“备课(写教案)——上课——批改作业——接受学生反馈的信息——评讲、巩固练习”这样一个流水线。看起来简单,可其中每个环节又有很多小细节,最主要的是“上课”。这个环节,也就是我们一直在探讨的“课堂教学”。

近年来,我国数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浪潮此起彼伏,各种对提高数学教学质量具有指导意义的成果不断涌现.然而,这些成果大多着眼于如何使学生对数学知识与技能学得更多、更快、更好,如何促进与之相应的个体心理品质的形成与发展,却往往忽视了学生的个体社会化发展问题.也就是说,强调了课堂教学中以知识的传递和学习为基轴的教育过程,强调了以个体心理品质的训练与养成为主线的发展过程,却忽视了以人际互动为中心的社会过程。几乎所有的教学过程都发生在学生群体人际互动的环境之中,因此重视学生个体与学生群体的相互作用,加强和指导学生之间的合作学习就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所谓合作学习是一种教学组织形式,它要求学生们在一些由2—6人组成的异质性小组中一起从事学习活动,共同完成学习任务。

课堂教学作为一种系统,需要不断地进行反馈与矫正。在班级教学中,不同的学生有着不同的学习风格和矫正需要。尤其是在初中数学教学中,班级内学生数学水平差距甚大,设计适当的矫正活动需要大量的计划时间。如果教师是矫正活动的唯一帮助来源的话,那么管理上的困难将会拖延教师对学生的帮助,从而降低它的效能。如果运用合作学习,学生们则可以从同伴中迅速得到高质量的矫正活动的帮助,缩短了矫正时间,也就有更多的时间用于完成学习任务。小组中的合作学习还能为增强学生的学习动机提供诱因,并且能降低焦虑。经验显示,在同伴辅导的过程中,向其他同学提供帮助的小组成员得益最大。这即是说,学习困难学生的进步并不以牺牲优秀学生的发展为代价,相反,所有的学生都能在学习小组的同伴辅导中获益匪浅。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说建立起了学习小组,在课堂上进行了几次小组讨论学生就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学习,教师应对学生之间的合作学习作细致的组织工作,对学生的合作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对小组之间的活动情况组织有效的交流,以此来提高小组活动的效率。当我们不断地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之间的合作意识,使合作学习成为学生的自觉行为时,它所起的作用就会充分地显现出来。还应指出,强调合作学习并不意味着削弱学生的自主学习,事实上,合作学习的一个基本点就是强调个体责任。其出发点乃是强调在各种形式教学活动的互配实施中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以上介绍的合作学习的教学方法,我个人认为是可行的,能够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又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学习效率。

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教学软件数量的增加,计算机在数学教学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利用计算机来演示几何教学中的图形,能够使学生更直观地掌握几何中的性质、定理、判定等命题。从而可以做到更高密度的知识传授,大大提高课堂利用率。因此,为了适应现代教学需要,我们必须掌握有关的计算机知识,制作教学课件,并把它应用在课堂上。

在实习中,我还只是采取传统的讲授法,一共上了八节代数课,还有a、b班的练习课,觉得还是a班的效果好。课堂上若学生对我的提问有所反应的话,就是对我最大的回报。因此,在课堂上必须注意学生的反应,即时对他们的疑问作出解答,使上课内容能够按时完成。

谢谢您的支持和鼓励望自己的学生个个学习成绩优秀,但这总是老师的一厢情愿。我认为,要随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分析原因,从而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和确立教学内容。

初中阶段学生数学学习成绩两极分化呈现出比小学阶段更严重的趋势,后进生听占的比例较大,特别在初中二年级表现得尤为明显。这种状况直接影响着大面积提高数学教学质量。那么,造成两极分化比较严重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预防严重分化?

(一) 缺乏学习数学的兴趣和学习意志薄弱是造成分化的主要内在心理素。

对于初中学生来说,学习的积极性主要取决于学习兴趣和克服学习困难的毅力。

(二)掌握知识、技能不系统,没有形成较好的数学认知结构,不能为连续学习提供必要的认知基础。

(三)思维方式和学习方法不适应数学学习要求。初二阶段是数学学习分化最明显的阶段。一个重要原因是初中阶段数学课程对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要求有了明显提高。而初二学生正处于由直观形象思维为主向以抽象逻辑思维为主过渡的又一个关键期,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抽象逻辑思维方式,而且学生个体差异也比较大,有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发展快一些,有的则慢一些,因此表现出数学学习接受能力的差异。除了年龄特征因素以外,更重要的是教师没有很好地根据学生的实际和教学要求去组织教学活动,指导学生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促进学生抽象逻辑思维的发展,提高学习能力和学习适应性

(一)培养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

(二)教会学生学习

(三)在数学教学过程中加强抽象逻辑思维的训练和培养。

(四)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总之,教师是一个崇高而神圣的职业,要当一名好的教师更不容易。在此次实习中,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学校对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师范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学高为师,行正为范”的内涵也在不断地加深。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自己,准备全身心投入将来的教育事业。

2022大学生双创大赛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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