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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三个基本心得体会及收获 公安三个基本心得体会及收获感悟(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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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三个基本心得体会及收获 公安三个基本心得体会及收获感悟(九篇)
2023-01-12 21:02:50    小编:ZTFB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公安三个基本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时间飞逝,不经意间我们就在忙碌的工作中迎来了崭新的一年。转眼间,xx公安新体制已经运行了4个年头。在这几年里,紧凑、充实、忙碌成了我工作的真实写照。20**年体制改革后,我就一直在内勤这个岗位上工作,先后在xx、xx两个派出所工作了2年,20**年因工作需要,我被调xx派出所工作,充分汉阳所创建一级所的力军。今天,我按分局党委要求,在这里做述职报告,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总结自己近三年的工作,请各位批评指正。

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一个人立身和成就事业的重要基础。这些年来,我一直信奉诚实待人、严于律己的处世之道。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不断加强个人修养和党性锻炼,以“老老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为信条,严格要求自己,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坚持做到“在认认真真学习上有新进步,在堂堂正正做人上有新境界,在踏踏实实做事上有新成效”。把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同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和开创工作新局面紧密地结合起来,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和“五条禁令”等规章制度。

局党委从20**年开始,就制定了为期三年的大练兵计划,我没有以自己是一个内勤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而是积极出现政治练兵、业务练兵、身体素质练兵的训练场上,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分局组织的水上练兵考核、大练兵综合素质考试及分局和部局组织的执法素质考试中,我一路走来,顺利通过。内勤这个岗位很锻炼人,特别是在派出所等级创建中,上级要求汇报的材料很多,信息上报量很大,为了保质保量地完成信息上报工作,我一方面平时注意在公安网和互联网上搜集好的资料;二是注意向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领导和前辈们学习;三是做好工作安排,做到日有打算,周有安排,月有计划,分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做好信息材料的撰写上报。

内勤工作还讲究效率,这几年的锻炼,培养了我雷厉风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养成了我遇事不含糊,办事不拖拉的工作习惯,造就了我不唯书、不唯上、只唯真、只唯实的工作态度。内勤工作管得面很宽,除了业务工作外,还要协助领导搞好派出所的日常管理,为领导积极建言献策,当好参谋,在民警与领导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通过这些年的锻炼,尤其是近三年的高强度锻炼,我的工作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已经能够让领导放心、让同志们满意。

勤勉敬业是对一名公安民警的基本要求。我无论做任何事情,都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满腔热情。这些年来,我始终按所里规章制度办事,每次按时完成,从不拖拉。始终保持着饱满的工作热情,始终保持着旺盛的工作势头,当所里工作需要时,我均以工作为重,将工作作为我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全身心投入。为使自己能够适应新时期信息社会公安工作的需要,我在工作之余,加强自学,先后取得了法律专业和计算机专业的文凭,使自己的知识结构更合理,能紧跟时代的步伐。

廉洁自律,清清白白做人。这几年我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三个代表”等先进的思想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不让一些败风媚俗的腐朽东西占领我的思想阵地,洁身自好,廉洁自律,不贪、不拿、不要,不断提高自己的防腐拒变的能力。以自己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捍卫了xx公安的光辉形象。

希望各级领导、各位同志仍然能够一如既往的给我关心和帮助,支持我。

述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公安三个基本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推荐公安三个基本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省委第五巡视组于xxx年10月21日至11月15日对我县进行了巡视,并于1月10日反馈了巡视意见,在充分肯定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巡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对做好今后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县委县政府对巡视组的反馈意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整改方案,精心组织整改工作。通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巡视组所反映的5个方面问题的整改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迅速部署,立改立行。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县委立即召开常委会,就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迅速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省委第五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将巡视组反馈的5个方面问题细化为具体问题进行整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了以县委书记王凯军为组长、以主管副县长为成员的“落实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由县委常委任第一责任人的整改办公室,具体抓好整改工作。整改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

严明纪律,务求实效。县委每半月针对整改工作进行一次调度,每月进行一次整改通报。对巡视组的反馈意见和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实行分类施治、明确专人、限时改进、定期督查,一竿子插到底,限期内完不成整改任务的直接追究承办人责任。对复杂问题,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对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分期分批解决;对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迅速整改,确保效果。

总结经验,注重长效。整改过程中以及整改结束后,定期开展“回头看”。在抓好整改、解决问题的同时,及时总结整改经验,研究制定科学、管用、长效的工作机制,持之以恒地长期抓下去,巩固好、坚持好整改成果,真正使整改成为促进工作思路完善的过程,促进干部作风转变的过程,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努力促使我县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树立正确政绩观方面

1、关于领导政绩观偏差,忽视群众利益和诉求的问题。一是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重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围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方面内容,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聘请专家授课、观看专题片、专题讨论等形式,在全县党政机关组织开展理想信念、革命传统、实践体验、党纪法规、正反典型教育。为配合学习,树立典型,我县还开展了“群众工作典型案例”、“优秀基层宣传员”、“感动香河•身边好人”等一系列评选活动。同时,《新香河》和县电视台也开辟“小人物•正能量•核心价值观在身边”专栏,目前已刊发20余位身边好人事迹,在全县营造了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二是开展“双承诺、双争创”活动,牢固树立服务群众观念。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双承诺、双争创”活动(“双承诺”即领导班子承诺、领导干部个人承诺,“双争创”即争创先进单位、争创模范个人),全县科级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全部完成书面廉洁承诺,109家单位“一把手”依次在县电视台“八项规定”公开承诺专栏就落实“八项规定”精神进行了公开承诺,承诺内容在黄金时段分5期播出。同时,还通过县电视台发布了《关于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进行举报奖励的公告》,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及网站,设置了举报箱,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开展走访调研活动,积极主动了解群众诉求。抽调干部18名,组成6个走访评议组,将全县的企业(门店)分成6个片区,摸排执法执纪部门“吃拿卡要报”、机关“慵、懒、散、慢、浮”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听取群众对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现已发现问题16个,均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同时,在全县各界聘任了40名党风政风监督员,拓宽社会监督范围,以便及时掌握群众意见建议,建立长效的群众监督反馈机制。四是开展“蹲点服务”行动。认真落实“两个全覆盖、两个更广泛”要求,选派1077名机关干部,组成399个工作组,深入到300个村、14个社区、77个非公企业、4个学校、4个医院、5个新社会组织开展蹲点服务。目前各工作组已全部深入联系点开展工作。

2、关于干部干事的胆子小,存在干工作怕出事、有失误怕追责的思想情绪的问题。一是学习焦裕禄精神,培树敢于担当、迎难而上的精神。开展“做焦裕禄式好党员好干部”活动,县四大班子成员集中一天时间,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兰考调研时的讲话、周本顺书记在“中国梦•赶考行”省级领导干部集体学习教育座谈会上的讲话,观看电影《焦裕禄》。县四大班子成员每人撰写不低于5000字的学习体会,集中进行学习交流。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书记党课’进百村”活动,由县委书记带头,县级党员领导人人行动,深入全县300个村街和14个社区,围绕学习焦裕禄精神,为基层党员干部讲党课,和广大基层党员干部交流研讨。截至目前,全县已组织举办不同层面的学习培训近40场次,县镇领导干部已累计上党课346次,听课党员群众达1.2万余人次,解决各类问题36件。同时,进一步细化用人标准,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严格干部选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十用十不用”准则》,真正把“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二是公开选拔一批优秀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从县直单位公开选拔13名优秀年轻科级干部到乡镇、街道、园区挂职担任党(工)委副书记,主管或协管信访维稳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基层实践历练,挂职干部成长迅速、进步明显,已成为推动基层发展、维护基层稳定的主力军,其中4名实绩突出干部被县委提拔重用。通过公开选拔,一批的优秀年轻干部被选拔到领导岗位,全县科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三是完善香河“分类立体”考评机制。搭建“三维一体”考评体系。“三维一体”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基础指标+动态指标+综评指标”为主体构架。“基础指标”体现科学发展,在原有指标基础上增设政府性债务率、工业转型升级、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依法行政等指标,加大环境保护、资源消耗、债务状况、突破创新等指标权重,着力解决唯gdp论英雄的问题。“动态指标”体现创优争先,加分项增设十项集中行动、突破创新工作影响力等指标,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约束性指标纳入减分项,使“显绩”与“潜绩”都能得到充分体现。“综评指标”体现民意民主,以县级领导评价、机关干部测评、单位互评、社会评议、考核组评价为主要内容,扩大考核评价工作的民主,从根本上解决考核不科学、不公正的问题。通过建立“三维一体”的考评体系,真正让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知道该干什么、该怎么干。推行“实时监控、动态考核”。实行“考核责任目标具体化”管理,把各单位年度考核指标落实到被考核单位“一把手”、分解到主管副职。在此基础上,实行“随时监测进度”、“每月调度收集”、“季度分析通报”、“台帐动态管理”、“重点挂帐督考”五项平时考核制度,改年终考核为平时考核,加强对考核指标的实时监督。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建立“干部提名考评系数参考”机制,为全县科级干部建立考核情况电子台帐,跟踪记载干部个人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形成干部个人的“综评系数”,并规定干部提名“临界参照点”,对“综评系数”低于80分的干部慎重使用、对“综评系数”低于90分的干部慎重提拔,实现考评结果与干部的提拔使用相挂钩。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

3、关于加大廉政教育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夯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思想根基的建议。一是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系列活动,强化廉政教育。开展廉政教育“八个一”专项活动:通过组织一次党纪法规知识考试、开展一次大讨论活动、印发一套警示教育活页文选、召开一次全县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举办一次廉洁从政专题讲座、开展一次专项警示教育活动、开展一次集中清退专项行动、开展一次纪委书记逐级约谈领导干部活动,打出警示教育组合拳,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制定了《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实施办法》,组织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及各纪工委书记对各镇、街道办、园区班子成员进行逐一约谈,进一步提高基层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的意识。同时,组织县四大班子领导赴“新中国反腐败第一大案”展览馆,接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二是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浓厚廉政氛围。开展了廉政书画作品展活动。在县青少年活动中心举办了为期10天的廉政书画作品展览,共展出优秀作品70余幅,参观人次达到1000余人次。筹建廉政教育基地。依托香河“万亩荷塘”品牌优势,建设香河县“清廉•荷香”廉政教育基地,通过悠悠清史明、绿意摧残尽、映日清荷梦三个主题展区,分别展示领导人关于反腐倡廉方面的讲话、正反人物的典型事迹以及香河县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成就。三是加强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控。出台《关于加强各镇(街道、园区)和县直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推行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制度,重点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监控。全县95家单位百余名党政班子成员重新调整了分工,“四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率达100%。强化对基层审批执法权力的监督。将行政审批职能在“中国•香河”网站上公开集中晾晒。截至目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51家县直单位全部公开了单位主要领导权力清单、权力流程,明晰了权力边界,规范了运行规则。同时,编印了《香河县行政处罚网上公开事项目录》,收录全县31家单位行政处罚事项1694项。强化对任前监督制度的落实。落实《关于对拟提拔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纪政纪法规知识考试的实施办法》,今年已对7名拟提拔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考试,并对全部新调整、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实现了监督关口的前移。

4、关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的建议。一是保持对腐败案件查处的高压态势。今年上半年,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调查各类违纪案件51件,已结案35件,处分党员干部35人,其中涉及乡科级干部案件7件。同时,注重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信息互通、线索互送等工作机制,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5次。二是积极探索案件监督管理新方式。先后制定出台了《中共香河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职责及相关制度》、《重要问题线索管理暂行规定》、《案件管理督办工作暂行办法》、《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多项规定,明确规定了重大案件线索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一并向上级纪委报告,为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编发《香河县乡镇纪委办案模拟卷》,规范乡镇办案程序和文书。三是积极探索查办案件新机制。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一为主两报告”机制,制定出台了《香河县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香河县纪律检查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两报告”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建立了案管备案登记制度,有效的防止了案件线索的流失。四是推进“三转”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反腐能力。一方面,党委切实担起主体责任,从细化责任入手,相继推行了责任清单、廉政承诺、责任报告、工作台账、廉政巡查、量化考核、“一案双查”等保障党委履行主体职责的多项制度,逐层夯实主体,逐级传导责任,确保各级党委主体责任不落空。另一方面,大力推进纪委“三转”工作。县委专门召开常委会,对县纪委牵头或参与的116个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调整,划转和不再参与的104个,仅保留12个,精简率达90%,并在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以“两办”红头文件形式下发全县。同时,积极指导县纪委优化内设机构,整合资源,充实办案力量,把更多力量调配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来,为落实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创造了有利条件。

5、关于个别村街干部素质低,土地流转、村街改造工作不规范,透明度低的问题。一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配齐配强村班子。在认真排查软弱涣散农村基层党组织基础上,对个别素质低、不能胜任的村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实现优胜劣汰;对书记缺职村,积极引导企业主、种养大户、外出经商人员等率先致富的党员“参政”,鼓励退休教师、机关干部参选村干部。全县6个村书记缺职村,通过引能人参政的办法,全部配齐配强了村班子。二是提升基层干部素质,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活动。从县委组织部、纪委、信访局、农经局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宣讲团队,对全县300名农村党组织书记进行全员业务培训。由各镇、街道、园区组织辖村干部开展“读原著、学纪实、看专辑、听报告”活动,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打牢服务群众的思想基础。三是落实基层管理机制,规范基层事务管理。严格执行“三资”管理、村务公开、“四议一行一监督”(村级重大事务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村支部提议、村“两委”联席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决议的程序进行决策,村委会负责执行决议,村监会进行全程监督)等村务工作机制,规范村务工作,规范干部行为。推进村街“两室”规范化建设和便民服务站建设,落实轮流坐班制,各村每天至少安排1名村干部在便民服务站坐班办公,处理各类事项。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村干部,采取约谈、检查、警告、免职等措施,强化问责。今年以来,全县各村经“四议一行一监督”程序决策、执行的村街重大事务已达1700余项;乡镇党委书记已累计约谈村书记15人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四是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净化基层风气。重注发挥村监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重大政策落实情况和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同时,每月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认真审查公开内容,对存有异议的财务项目,及时提出纠正建议。截止目前,全县各村监会共参加(列席)村“两委”会议128次,受理群众意见建议533条,向村“两委”反馈意见建议225条,协调解决村干部问题9件,提醒纠正村干部部廉洁问题12件,反映干部问题18件,协助纪委调查处理2件。全县共审计村级账务40287.67万元,纠正不合理财务支出125万元。五是开展“三治理一提升”工程,大力整顿后进党组织。通过治理“两委”班子、治理党员队伍、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水平等几项具体工作,加强对后进村的整顿。目前,列入整顿的30个重点后进村中,已有9个顺利转化;同步列入整顿的97个相对后进村街中,已有32个实现转化。为深化“三治理一提升”工程,县委组成了由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公安局长、检察长为成员的宣讲团,深入各镇(街道、园区)就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组织建设、打击农村涉黑涉恶以及预防基层干部渎职犯罪等内容,对各镇(街道、园区)干部和农村两委班子成员开展巡回宣讲,提升农村干部素质,受训人员达xxx0余人。

(三)干部作风建设方面

6、关于巩固正风肃纪成果,大力培树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工作作风的建议。一是开展三个专项行动,着力转变工作作风。开展正风肃纪专项行动。在抓好正风肃纪“十个专项整治”规定动作的基础上,重点对“软骨病”、“近视病”等12种“机关病”开展了专项治理,收集汇总了全县91家单位领导班子及科级领导干部对照自查表,梳理交通局、技术监督局等单位正风肃纪活动成果34项。开展集中清退活动。对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礼品集中清退专项行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全县科级以上及普通党员干部签定了“零持有”非正常收益保证书,并分级汇总备案。开展会所“歪风”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县108家单位的会所“歪风”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联合相关部门摸排公园景区4个,文体馆所3个,未发现在公共场所设立私人会所情况。二是建立改进作风常态化机制。一方面,结合落实“八项规定”集中检查行动,建立监督检查的常态化机制。围绕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公款大吃大喝、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10大类,60余项具体事件的检查内容,常态明察暗访。抓住春节、清明、五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对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岗状态,公务用车封存情况,公款大吃大喝以及滥发实物奖金等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截止6月30日,共对全县108家单位落实“八项规定”情况进行明察暗访25次,出动人员90余人次,检查宾馆饭店37家,休闲娱乐场所16家,超市卖场3家,发现问题15起。另一方面,对重点问题反复查,防止作风问题反弹。开展三项治理“回头看”活动。清理腾退办公用房4106平方米,已有27个单位和部门及4个政府临时机构搬入腾退好的办公用房;清理“吃空饷”人员111名,追缴资金75万余元;清理处置违规车辆123部,552.285万元车辆处置资产全部上缴国库。同时,开展企业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执法收费权力的中层科室负责人的民主评议活动,对倒排单位严格落实惩治措施,杜绝“中梗阻”现象。

7、关于认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建议。一是落实“三抓”,确保活动扎实推进。精心抓部署。先后研究制定“1+6”实施方案以及周例会、工作周报、文件传阅等10项制度,完善活动办工作机制,为活动平稳起步、深入推进提供组织保障。严格抓督导。派出24个督导组,建立“下沉一级、以下看上”督导工作机制,按照注重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建议,注重基层单位实际情况,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三注重”原则,深入村街、社区、学校、企业、基层所站在内的基层一线进行督导,现已督导单位341家。注重抓氛围。在各镇村悬挂教育实践活动基本知识展牌、实施“大喇叭”工程、发放“明白纸”、张贴标语等,迅速在全县营造起活动开展的强大声势。二是突出“六学”,在“深学”上下功夫。通过领导带头学、专题讨论学、跟班体验学、走进课堂学、集中宣讲学、开通广播学的方式,组织各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规定篇目、观看规定影片,及时丰富学习内容,尤其把学习焦裕禄精神作为重点,通过深入开展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六个一”、“做焦裕禄式好党员好干部”活动等,组织广大党员干部一点一滴学习焦裕禄同志的事迹,一字一句学习焦裕禄同志的言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联系思想实际、联系工作实际、联系作风实际,认真学习焦裕禄亲民爱民、艰苦奋斗、科学求实、迎难而上、无私奉献的精神。三是严查“细照”,深入查摆“四风”问题。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对照焦裕禄精神,围绕“三严三实”要求,深入查摆问题。一方面,通过深入开展“走百村、访千户、发万卷”活动,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截至目前,县乡各级领导干部累计走访基层党员群众1.2万人,召开各类座谈会150余次,收回征求意见表6250余份。另一方面,依托香河政府网和教育实践活动专题网页两个平台,组织开展“美丽香河、幸福家园金点子”征集活动,拓宽纳谏言路,“背靠背”找问题。四是发扬“笃行”精神,将为民服务落到实处。开展一些列集中行动,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办好一批惠民实事:开展大气污染治理集中行动,已完成31台燃煤锅炉的拆、改、治理任务;49个在建工地全部实现施工现场路面硬化;11家料场、8家搅拌站、50个堆煤场已全部落实苫盖、洒水等降尘措施;58家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加装。开展农村面貌整治集中行动,清除村庄内、村庄周边和连村道路两侧垃圾杂物62101立方米,清除河道坑塘垃圾杂物43889立方米;大力推进“双瓮式”、“三格化粪池式”卫生厕所,计划改厕12873座,现已完成7112座。开展春季植树集中行动,已完成造林5.56万亩,植树683万株,全县林木绿化率已达到35%。省委书记周本顺同志、省委副书记赵勇同志、副省长沈小平同志都对香河植树造林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开展身边小案集中破案行动,活动开展以来,全县侵财类犯罪发案43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8.7%,有效遏制了侵财类犯罪多发、高发的势头。开展招商引资集中行动,目前已引进亿元以上项目120个,总投资共1915.4亿元。开展民企服务集中行动,累计深入企业150余次,走访土地、教育、劳动、电力等相关部门80余次,解决问题44件。开展淘汰产能拆除集中行动,已于6月将县域内唯一一家水泥厂——京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设备拆除完毕。

(四)信访稳定工作方面

8、关于因土地问题引发上访较多的问题。一是开展积案化解集中行动,处理遗留问题。围绕市县确定的信访积案化解目标任务,县联席办对市交办的57件、县联席办确定的158件积案逐案制定工作措施,并将涉法涉诉、非正常群体性上访等作为化解的重点,着力推进息诉息访。目前,市交办57件、县自办158件积案,全部明确了包案责任人,对化解信访积案的责任、办理时限等做出明确的要求。县纪委、信访局组成督导组对涉案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全面掌握积案化解的工作进度,推动信访积案集中攻坚化解专项行动的开展。二是坚持完善领导接访、包案制度。对积案化解行动中所涉及案件,按照“五个一”标准(每一件信访积案有一名县级包案领导、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化解方案、一份会办纪要、一套稳控措施)、“四重新”程序(重新立案、重新调查处理、重新做出结论意见、重新审查结论意见)和县委常委分包镇区办和县长分包部门的原则,逐案落实了县级包案领导,明确各涉案单位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确保在结案期限内全部结案。截至目前,涉及信访积案的29家单位,已全部上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市交办的57件积案,已全部办结。我县自办的信访积案已办结92件,66件信访积案正在积极办理中。三是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进一步加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力度,经过梳理,xxx年以前录入涉法涉诉信访系统积案32件,其中强制终结的5件,其余27件,均已息诉罢访或按法律规定导入司法程序。在深入加大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解决力度的同时,我县进一步加大对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和非正常进京访的打击力度,对全国“两会”期间3起未按程序进京上访人员依法行了行政拘留,并在县电视台和县调解中心公开曝光。

(五)土地管理方面

9、关于违背国家土地管理利用的政策规定,导致土地利用秩序混乱,个别干部产生腐败问题。一是认真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成立清理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以县内四个省级园区为重点对全县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截止目前,已完成全县xxx0年至xxx年出让的542宗国有建设用地摸查工作,发现闲置土地16宗,面积1xxx.5亩(其中园区内闲置土地11宗,面积793亩;园区外闲置土地5宗,面积408.5亩)。根据摸查结果,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程序逐宗处置到位。二是积极推动工业项目“入园”。积极推进园区项目用地指标结合,将土地指标优先供给园区项目,xxx年全县工业用地供应77.851公顷,其中三大园区内工业用地供应72.9013公顷,工业项目入园率达到93.64%。三是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实行准入机制。坚决推行园区项目准入机制,对园区内投资强度达不到300万元/亩的项目及园区外投资强度达不到220万元/亩的项目不予审批,保障园区内国有土地的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四是严格土地供应计划管理。截止目前,全县xxx4年供应土地1522.35亩,其中工业用地230.2亩,住宅用地1041.44亩,商服用地122.54亩,其他用地128.18亩,所有用地均严格按照土地供应计划进行供地。五是严肃处理涉及土地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例如,省委巡视组转给我县的香河家具基地(现更名为:京东香河环保产业园)党政办公室主任王某某涉嫌违规转让土地一案,现已查实:xxx7年王某某指使堂兄替其以8万元价格拍得东延寺村10.3亩废坑30年承包权。xxx9年,王某某未经东延寺村村委会同意,擅自将废坑土地使用权以37万元价格转让给该村村民。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一是继续抓好整改工作,确保件件有着落。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对巡视整改工作紧抓不放。对已基本完成的整改任务,适时组织“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对需要较长时间整改的项目,紧盯不放,做到边整边改、立行立改。继续抓好专项整治,以专项整治为载体促进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二是着力建章立制,构建长效机制。在抓好整改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结合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加快完善我县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

三是强化督促检查,严明党的纪律。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严明党的纪律,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坚持不懈推进“四风”问题整治,真正做到以优良党风促政风、带民风,为实现香河绿色、高端、率先、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推荐公安三个基本心得体会及收获四

各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一致表示要聚焦“两个维护”“三个绝对”“四个铁一般”要求,牢牢绷紧“严”的这根弦,始终保持“严”的主基调,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整风精神,不断把教育整顿向纵深推进,为履行好新时代使命任务提供强有力保证。

★狠抓政治建设

更加坚定自觉地做到“两个维护”

政治建警,是公安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大力加强政治建设,是公安机关切实铸牢对党忠诚政治灵魂的有效路径。

近年来,江苏公安始终把政治建警摆在首位,严格落实政治轮训制度,组织开展全警政治练兵,全面推动思想政治工作在一线,教育引导民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江苏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刘旸表示,要推动政治建警往“深”里走,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公安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把忠诚教育延伸覆盖到全警;推动政治建警往“实”处做,健全完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推动政治建警往“准”上落,建立健全队伍思想动态分析研判机制,精准发现共性问题和个性隐患,切实筑牢思想根基。

筑牢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是“漳州110”永葆先进本色的根本保障。

福建省漳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林晓东表示,传承弘扬好新时代“漳州110”精神,深入推进“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扎实开展党史教育、红色教育、传统教育,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不断感召民警、激励民警,着力锻造“四个铁一般”的公安队伍,确保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梅江派出所探索创造的基层党建“六个一”工作法,成为打造基层所队党建阵地、有力助推教育整顿的一把利剑。

该所民警一致表示,要强化政治建警,深入推进教育整顿,加强政治轮训,拧紧理想信念“总开关”;强化党建阵地建设,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坚持人民至上,全力投身基层社会治理,以扎实工作和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狠抓问题整改

坚决打好铁腕治警、正风肃纪攻坚战

执纪如铁,只有铁的纪律才能打造铁的队伍。教育整顿,要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

2020年,黑龙江公安机关以教育整顿为抓手,聚焦忠诚干净担当,着力推进自我革命,提振精神状态,严肃警风警纪,通过开展学习教育、实战练兵、惠警爱警等措施,让队伍迅速行动起来。

黑龙江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李毅表示,要始终将旗帜鲜明讲政治放在第一位,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着力点,紧紧盯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认真总结教育整顿试点经验,坚决打好铁腕治警、正风肃纪的攻坚战;全面推进基本训练、专业训练和实战练兵,认真落实各项爱警惠警措施,切实增强公安队伍凝聚力。

作为教育整顿试点单位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公安局,针对执法领域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建设云南公安智慧法治平台红河试点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流程执法监督体系,着力整治执法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红河州副州长、公安局局长王超表示,要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整治顽瘴痼疾,深化巩固案件评查成效,拓展智慧法治平台建设应用;坚持推进“三个规定”回头看等专项整治,建立完善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长效机制,锻造新时代高素质过硬公安铁军。

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里派出所全时空守护平安,零距离服务群众,为创造人民满意的社会治安环境不懈努力。

该所所长周梅表示,要坚持以党建带队建,牢牢把握新时代公安工作定位,用制度管理队伍,抓细节、抓养成、抓作风,了解民警规范执法情况、“八小时以外”情况,及时检查梳理工作中不规范操作,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接受群众监督,把服务群众工作体现在实事、实效上。

★狠抓实战练兵

着力提高维护安全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教育整顿掀热潮,练兵砺警正当时。

将教育整顿与全警实战大练兵相结合,突出实战实训实效,才能提高应对复杂情况、驾驭复杂局势的能力。

2020年,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通过政治练兵教育广大民警、辅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集中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同时加大正面激励力度,培育见贤思齐、崇尚荣誉之风。

甘肃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余建表示,要以不断升级训练强度、拓展训练内容,推进实战练兵不断取得更大实效,着力提升全警履职能力和实战水平;狠抓应急处突队伍常态驻训,组织开展全装全要素全流程远程集结拉动演练,不断提升应对复杂情况,驾驭复杂局势和更大风浪的能力,切实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

陕西省西安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肖西亮表示,要突出政治练兵,讲好基层党建交流、思政工作实践、典型培树示范“三堂课”,练好体能达标、心理健康、实战技能“三项硬功”,抓好业务学习、实践运用、竞赛比武“三个环节”,用好联席、联训、联战“三项制度”,着力提高全警的警务实战能力和核心战斗力。

厉兵秣马、淬炼精兵,练战结合、锻造铁军。

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所长张雷表示,要积极探索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练兵模式,坚持线上与线下练兵结合,着力提升全警能打仗、会打仗的本领,切实提高应对铁路枢纽复杂情况、驾驭复杂局势的能力水平。

推荐公安三个基本心得体会及收获五

xxxx,男,xxxx年6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一级警督。现任xxxx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xxxx同志在工作中带领民警始终以党和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锐意改革、开拓进取,服务大局、攻坚克难,当好平安建设“排头兵”; 机制管理,以警为本,打造能征善战“精锐师”;配合有力、严于自律,勇当执法为民“领头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新路子;同时,他始终保持着一颗赤诚之心,一颗爱民之心,工作干在前,困难抢在前,危险冲在前,做到名利不争,困难不让,有功不居,遇过不推,以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及高度负责的精神,无怨无悔的战斗在公安工作的最前沿,取得了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双丰收。他先后于xxxx年12月24日被中共xxxx省委 、xxxx省人民政府授予xxxx省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移民外迁工作先进个人,xxxx年被襄阳市政府授予“襄阳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xxxx年2月被xxxx市委市政府授予“楚都标兵”荣誉称号。

服务大局,攻坚克难,当好平安建设“排头兵”

xxxx同志时刻谨记职责,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至高位置,对党和人民忠诚、对公安工作热诚。在领导岗位上,他从来没有一点“官腔”,总是俯下身子,干在一线,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一心扑在工作上,处处发挥一名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一是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工作中,xxxx总能边学、边用、边思考,学政治、学理论、学业务、学科技、学管理,既做指挥员,又做战斗员,脚踏实地,以身作则,带领民警在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把学习和思考做到有机结合,在学习中思考,在思考中提高,见微知著,审时度势,努力提高了分析辨别能力和认识问题的能力,并指导自己的业务工作。二是兢兢业业,干好工作。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尤其是公安局党委班子成员,他在工作中处处以大局为重,积极主动地当好配角,协调好各方面工作。同时,从全局着眼,从小处着手,深入工作一线,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公安工作形势及其发展趋势,研究业务工作、队伍建设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提高对事物的洞察力、预见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把握本质和规律,抓住主要矛盾,提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特别是在xxxx市维稳处突的一线,他总是冲锋在第一线,被当事人抓伤,仍因人因事而为,有策略讲方法,使事件均得到妥善处置,得到各级领导和群众的一致好评。三是开拓创新,勇以进取。工作中敢创新,敢闯敢冒,敢为人先;会创新,坚持吃透上情和摸清下情相结合,继承、借鉴和发展创新相结合,领导个人努力和发挥群众作用相结合,善于在创新中解决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开创新局面。xxxx年以来,xxxx具体负责xxxx市公安局按照“做精机关、做强基层,多警合一、一警多能”的总体思路,提出了将交警、巡警、派出所“三警合一”的改革思路,强力推进了警务机制改革,把机关警力向一线倾斜,把警种职能进行有机整合,降低了警务运行成本,盘活了警力资源,提升了警务运行整体效能,并做为特色在省、襄阳市推广。

机制管理,以警为本,打造能征善战“精锐师”

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坚持以工作绩效公正评价,是调动民警工作积极性的持久动力。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坚持以工作绩效公正评价民警,并根据考核结果,正确地实施奖惩激励,才能使民警的自身价值得到认可,激发出他们的价值归属感。一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抓落实。在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和局党委部署的工作时,xxxx同志首先是研究好上级工作要求,吃透精神;其次是根据自已管辖的实际情况,实出工作重点,分步推进予以实施;最后是找出本单位的工作优势,把工作落实到位,创出特色。在分管治安管理工作按照“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的要求,从抓基础管理入手,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危爆物品的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绝对安全。二是目标管理,明确职责求细化。他积极建议从精细化管理入手,出台了内部管理规范,从内务到业务明确了各项要求,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制定《绩效目标考核办法》和《工作经费划拨与绩效挂钩标准》,使每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标准明确、检查考核手段明确,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评先评优挂钩,提高了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调动了民警的主动性、积极性。通过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以制度管队伍,走依法治警之路,从而推动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争先进位。三是强化督办,做到一抓到底。首先是建立有效的督办制,指定专人负责查办;其次是在执行中及时协调,强化抓落实的活力。最后是建立完善的考核制,把临时性重点工作和各项常规业务工作全面纳入的考核项目中。推行局月例会和治月检查季考评月通报年评比制度,以制度管理,强化落实,有力推动全市公安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配合有力,严于自律,勇当执法为民“领头雁”

在xxxx的时间表上,从没有节假日,一年365天,每天都有他忙碌的身影。xxxx工作时可以连续几夜不睡,也不知疲倦,常年超负荷、连轴转的工作,导致他过度疲劳,家人及战友都劝他在家中静养休息,但他都以工作忙为由婉言谢绝。打击犯罪、服务群众、保障安全的重担使他不能有丝毫松懈。一是当好助手。作为一名副局长,他十分清楚自己的职责就是要协助单位主官抓队伍促业务,因而在平时总是不等不靠,总是能有意识的与民警交谈,与所处人员交流,掌握了解民警的思想动态,收集他们对管理对工作的想法意见,从中发现队伍管理和公安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然后及时向单位主官反馈,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二是配合有力。在与局党委成员的关系处理上,他们相互尊重,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遇事多通气、多交流、多换位思考,合理分工,各司其职,相互补台不拆台。在与分管大队领导的关系处理上,让他们有足够的空间抓好工作,既放手让他们干工作,同时适时进行扶持,主动发现不足,查漏补缺。当他们工作遇到困难,特别是与民警之间出现不和谐音符时,他主动出面解释、调和,在关心业务工作成效的同时,更多地关注他们在队伍中的威信。三是严于自律。作为副局长,社会上想和他“交朋友”、“拉关系”的人很多。办案过程中,也有很多人通过宴请、送钱物等形式说情。在金钱和利益面前,xxxx始终廉洁奉公,刚正不阿,执法如山,自觉带头抵御不正之风。他经常教育民警:“干我们这一行,上要对得起头顶的警徽,下要对得起生我们养我们的这块土地和人民!”在糖衣炮弹面前,xxxx时刻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他经常说的话是说:“我是执法者,不严格执法,就等于违法。”

在磨砺中前行,在挑战中迸发。xxxx,这位公安骁将,从当年朝气蓬勃到如今的成熟稳重,从当年的意气风发到如今的无怨无悔,几番风风雨雨,多少潮涨潮落,他仍然地扎根在这片眷念的沃土,继续用他的执着、坚韧和忠诚,诠释着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谱写着一个又一个精彩华章。

局长述职报告 | 副局长述职报告

局长述职报告 | 副局长述职报告

推荐公安三个基本心得体会及收获六

同志们:

按照县委统一部署,今天由我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大家上一堂党课,我讲课的主题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 精神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忘初心铸警魂、牢记使命创新篇,打造“四个铁一般”公安队伍,做新时代的践行者。

在5月31日召开的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根本动力。”接着,在6月24日下午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他又强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也是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什么是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为什么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一名党员,对总书记的这些话我们一定要多品味、多琢磨,努力使自己的认识提高一步。

讲课之前,我想先和大家一起思考一个问题:什么是初心?按照字面上的理解,初心就是一个人当初的心意,是做事情一开始所抱持的信念。就我们共产党人来说,初心就是革命战争年代的无畏牺牲,就是新中国建设时期的艰苦奋斗,就是改革开放进程的开拓奋进,就是新时代共筑中国梦征程的砥砺前行。

不忘初心,关键要有核心意识。核心是什么?核心就是要树牢“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为什么强调核心?这里我举一个例子。在我们党成立之初,就因为核心问题,出现过分歧,出现过失误,发生过错,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作为当绝对领导下的公安机关,必须围绕铁一般信仰强根健基,育人铸魂。

要在思想上切实筑牢忠诚警魂。要时时刻刻把握公安的政治属性,牢记“公安姓党”“民警姓民”,要更加坚定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定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忠于《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严守纪律规矩,做到令行禁止,切实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彻底肃清周永康等人的流毒和影响。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听从党中央和习总书记指挥,坚决服从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党委的指示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要在学习教育中锤炼信仰。锤炼信仰的首要途径就是加强学习。当前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包括今天的这次党课,都是要求全县公安机关、全体党员干部、民警辅警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加强理论武装,坚持把理论学习贯穿公安工作的始终,通过学习,做到品质上止于至善、信仰上坚如磐石。

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学习的态度。日常工作上重业务轻学习,这是我们公安机关的一个通病。公安机关工作任务多,责任重,忙起来没白天没黑夜,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哪有时间来理论学习?我相信有些同志存在这样的想法。大家可以换个角度想:我们每天辛辛苦苦工作是为了什么?我们为什么当警察?为谁来执法?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还是那句话,要牢记牢记“公安姓党”“民警姓民”,有了各样的觉悟,我们在思想政治学习上态度才会端正,信心才会坚定。

要在工作实践中坚守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精神家园,才能练就金刚不坏之身。坚定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是“铁一般信念”的核心内涵,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公安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必须围绕“铁一般信念”强筋壮骨、固本培元。

坚守理想信仰,对于全县公安机关来讲,就要坚定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紧紧围绕把推动xxx经济发展为目标,乘势而为、奋发作为,为推动xxx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添砖加瓦、保驾护航。

谈完初心,我们再简单讨论下什么是使命。

这次主题教育活动中提到“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我个人认为,使命就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名党员,不管你在哪个层级,都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作为评判工作成效好不好的标准,作为我们做事的出发点、落脚点。

习近平总书记在近一个时期反复强调,“要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结合公安工作更近一层地来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公安机关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是践行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更是公安工作的基本实践。要确保公安机关担负起为人民服务的光荣使命,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要提升站位,上升到“主线”的地位来认识。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怎样理解这个“主线”地位?我认为,它既是贯穿全局的基本遵循,更是统揽全局的思想引领。也就是说,要时刻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所有公安工作的谋划,都要围绕“人民群众需不需要”来思考;所有公安工作的推进,都要围绕“人民群众高不高兴”来落实;所有公安工作的成效,都要围绕“人民群众满不满意”来检验,让“人民在我心中”真正转化为xxx公安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

要找准定位,用抓好“主业”的要求来统筹。要推动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牢牢抓住“以人民为中心”这条主线,用这条主线来统筹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公安工作的各个环节。要从最基础、最贴近群众的小事抓起,坚持以民为本,注重社会效果,把涉及民生、惠及民众、赢得民心的项目放在突出位置;要从“打防管控服”这些最基础的工作入手,立足发挥打击、防范、管理、服务等各项职能,健全完善民意导向机制,真正凝聚起警民互动协作的强大合力;要从队伍建设这个最根本的保证出发,牢固坚持人民满意标准,努力打造听党指挥、人民信赖的过硬队伍。

要落实到位,用更加“主动”的作为来推进。各警种部门都要紧密结合主要业务工作,不断探索创新活动深化的内容、形式和载体,不断赋予其时代的新内涵,进一步使其思想上入脑、行动上践行,并以实实在在的成效,体现出新形象、新变化,真正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感到满意。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 经验,要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作为创新公安工作的“钥匙”,解决公安难题的“良药”,积极主动地接受群众意见建议,创造性地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完善公安各项工作。

推荐公安三个基本心得体会及收获七

在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的进程中,在新的一代中央集体刚刚组成不久的时候,就鲜明地提出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要求,可以说具有很强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领导干部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方面总体做得比较到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更加好起来了。但是,在一些干部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领导干部热衷于吃请迎送,说假话、干花活、报虚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一些人民警察中程度不同地存在。夸夸其谈,脱离实际,固步自封,三公消费严重,背离了党的宗旨,缺失诚信,缺失诚心,承诺的事办不了,因此,在群众中失去了威信,导致群众不买账、不支持、不拥护。

二是有的领导干部丢失了规矩。一些人民警察不懂规矩,将自己置身于规矩之外,习惯于搞特殊、行特权,甚至丧失原则,目无法纪,为所欲为,政治立场不坚定,做人不踏实。有的沾染了江湖义气,仅把规矩挂在嘴边,全凭个人感情办事,有的让别人遵守规矩,就像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由着性子,乱了规矩,该作为的不到位,不该作为的却越位。

三是有的领导干部丧失了纪律。人民警察不守纪律,既是理想信念不坚定的表现,也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政绩观和权力观畸形扭曲的结果。xxx、徐才厚等高级人民警察就是典型的事例。我们身边的个别领导干部,也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用于谋取私利上,视党的纪律而不顾,游离于制度约束之外,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种种现象令人痛心又发人深省,从一个侧面证明作风问题根本上是党性问题。

领导干部讲诚信,就是要光明磊落、襟怀坦白、表里如一,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众所周知,中国乃礼仪之邦,中华民族更是历来都在推崇诚信。领导干部讲诚信就是要对说过的话做过的事敢于承担责任,做到台上台下一种表现、圈里圈外一个样。古人云:言必行,行必果。作为领导干部更应该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在这方面做出表率,树立楷模。遇事先从大局考虑、想集体、想他人,最后想自己。要积极做诚信的拥护者和实践者,不论处在何种情况都必须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办事,真正的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也才能在群众中树立起党的光辉形象。

领导干部懂规矩,是工作所需、事业所需、发展所需,有利于保证党的政令畅通和干部本身的成长进步;领导干部懂规矩,就是要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要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领导干部讲规矩,就是要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那些事该做,那些事不该做,要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火车越轨就要翻车,人不守规就要出事,要想有序通行、安全通行,就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同样的道理,一个领导班子没有了规矩,各吹各的号、各弹各的调,就形不成合力;一支队伍没有了规矩,就会步调不一,形如散沙;一项工作没有了规矩,就会急事办不妥,难事理不清,大事办不成;一个社会没有了规矩,就会失去秩序,失去人伦,陷入混乱。作为领导干部,离开了规矩的约束,工作就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很难避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而只有懂规矩我们才能保证党的政令畅通。

领导干部守纪律,有利于保持党的自身纯洁。守纪律,就是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并坚持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纪律,党的纪律是自觉的纪律。遵守党的纪律就是服从党和人民的意志,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就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突出自觉地遵守纪律,确保政令畅通。这是守纪律的具体内容,是对每名党员的政治要求,也是维护团结统         巩固和提高领导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公安机关是一支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是一支纪律部队,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社会的职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由此可见,用铁的纪律管理和规范的人民警察,如果不讲诚信、不懂规矩、不守纪律,对社会就会产生不良影响,对人民群众就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社会不断进步,经济飞速发展,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要将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内化为美德,外化为具体行动。

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置身于规矩之下,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时时事事从党性原则出发,自觉将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融入到工作中,对不符合纪律的事情,敢于说不,勇于碰硬,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个人利益服从大局利益,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同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作斗争,做党的理论的忠实实践者,方针路线的忠实执行者,政策原则的坚定维护者,确保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生活中要加强自律,自觉抑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把看似小事的生活作风生活和生活情趣的问题当作大事来对待,我们每个人民警察都要注意修养、明荣知耻,讲操守,重伦理、做表率,用自己的言行举止影响身边的人,教育身边的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特别是工作时间之外,更要严格要求自己,把住小节,守住底线。

诚信是做人的基石,规矩是做事的天平,纪律是行为的戒尺。讲诚信、懂规矩是对一般公民的起码要求,人民警察更应当做到。而守纪律对人民警察来说尤其重要,《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从中不难看出,纪律对一名人民警察来说的重要程度。人民警察要做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表率,要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增强守纪律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把守纪律转化为感召力和向心力,进而变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在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人民警察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认真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更新观念,勤勉工作,把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好思想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做一名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警察。

推荐公安三个基本心得体会及收获八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公安三个基本心得体会及收获九

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围绕“六个质量”,扎实开展“效率提升年”活动,多快好省地推进了森林公安工作与森林防火工作稳步向前发展,荣获了省2017度执法质量综合考评优秀单位,切实履行了保护森林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的职责,为“建设美丽**,打造幸福家园”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是加强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提升领导班子能力。认真开展了学习型机关和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落实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厉行节约规定,认真开展行风评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是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书本,听专题讲座和党课、做笔记、撰写心得,观看了电影《焦裕禄》、《南平红荔》等主题教育影片;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胡耀邦同志故居学习教育;组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局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并向全体中层骨干通报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的措施和方案,并逐一改正。

三是深入开展“一推行四公开”联村群众工作。把深入开展“一推行四公开”联村群众工作与落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各联村民警深入群众中,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做群众的贴心人,共走访群众30000余户,主动向贫困群众、退伍军人与慈善机构捐款、捐物,共计16000余元;年初开展“为困难群众送温暖、解难题”活动共走访慰问困难人员615人,发放慰问金145600元。

四是狠抓制度落实促进队伍作风建设。全体民警严格执行警纪警规,确保了在“酒、赌、车”等环节上没出问题,无违法乱纪现象发生,实现“三零”工作目标,确保了队伍安全稳定;警务督察大队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值班备勤工作和上班到岗情况进行了督察,利用信息平台发送警示和督查通报短信,做到警钟长鸣。

五是加强教育培训提升队伍业务水平。今年,组织民警参加各类培训班20次,受训人员158人次;新招录了14名辅警并组织了15天的封闭式岗前培训。通过培训学习,提高了民警的应知应会能力,提高队伍整体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一是按照上级部署,落实赋予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六个走在前列”大竞赛、“全民义务植树月”、“城乡统筹、环境同治”、“两帮两促”等活动,共植树5000余株、组织民警深入街道社区打扫卫生240人次、定点多次帮扶**乡水**和**镇**龙泉安防装备有限公司;积极参加全市“安全生产月”、“农村法制宣传月”与全市政法机关“五长”集中巡回法律咨询等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0余份,张贴宣传标语5000余份,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500余次。

二是统一调度力量,完成安保任务。4月6日我局抽调18名同志,参加了代号为“**n1006”的警保卫活动;5月29日,抽调我局50名民警参加2017花炮博览会的安保工作;6月26日,我局为全省公安400人特警拉动演练活动做好沙市镇赤马湖目的地选址、地方协调和后勤保障服务;协助省局组织了省森林防火东部片区指挥员培训班的举办;11月14日,抽调12名民警参加了“湘鄂赣”好声音演唱焰火晚会安全保卫。

三是全面协调发展,提升工作质量。加强对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以及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在**日报刊发26篇、**电视台报道24篇,**省森林公安局采用编发11篇。按照市政法委的组织 对张坊镇、**乡等单位的综治维稳信访工作进行了督查,对各乡镇综治工作进行了考核,做好了各项评选活动入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共19次700人,办理回复了信访13件、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2件,全面落实了610工作和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强化计生意识,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做好城镇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共青团、女工等群团组织工作;积极申报森林公安统战特色工作;认真做好民警警员职务套改、职级晋升、工资福利等工作;关心老干精神文化生活,保障每月开展活动,每年征订了《老年人》杂志,中秋团圆茶话会和老年节活动,对生病住院的老同志进行了慰问。关协对26名在校民警子女进行了校访和家访,通报情况、建立成长档案,评比奖励20人次;认真做好工会工作,组织全体民警和老同志进行了健康检查,开展了健步走活动、参加了市全民运动会;机关安全得到加强改进,后勤装备、财务保障有力,共办理各项政府采购204.334万元,服务好“三基”工程建设。

一是完善规范执法工作制度。制定了《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执法办案区域使用管理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建立了“日清、周查、月评、季总结”执法工作制度,强化基层执法单位自我监督机制,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执法公信力。

二是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开展了核实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反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进一步提高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是加强案件审核考评力度。审核、呈报、考评刑事案件97起,治安案件80起,林业行政案件357起,所有审核呈报的案件均做到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确保了案件的质量。

四是提升素质创建示范单位。全局在职民警均通过了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58名民警通过了中级执法资格考试,6名民警通过了高级执法资格考试;积极创建了**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将大围山派出所作为执法规范化示范派出所向省、国家局申报,已通过了初步检查验收。

五是开展执法回访活动。全体民警对刑事案件和公安行政案件当事人和部分林业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全年共回访案件当事人160余人次。

六是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落实并制订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规定,切实提高轻刑快办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节约办案成本,全年共办理此类案件4起。

今年来,我局共计接各类报警644起,处警644起。共查处各类森林案件534起,其中立刑事案件97起,查处公安行政案件80起,查处林业行政案件357起。共刑拘75人,逮捕33人,取保候审76人,侦查终结移送起诉93起,125人,抓获网上逃犯员8人;共行政拘留81人,罚款0.07万元,警告3人次;林业行政处罚547人次,共收缴木材522.82m3,共为国家、集体、个人挽回经济损失160余万元。

一是开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专项行动。春节和清明期间,立案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31起,刑事拘留18人,逮捕6人;查处过失引起火灾的公安行政案件29起,行政拘留29人。1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本组龙井坡擅自用火烧荒田中的冬茅蔸子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森林面积739亩。其岳母童某为王某顶替,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经过细致侦查和宣传法律政策,童某终于交待了顶罪的事实,犯罪嫌疑人王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是开展打击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专项行动。年初,我市官渡、沿溪、古港等地发生多起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盗伐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我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进行重点整治,共查处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13起,涉案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22株香樟17株,刑事拘留12人,逮捕6人,已移送起诉8起12人。在侦查黄某等人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系列案时,通过调查取证,不断深挖,攻克带破了6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

三是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专项行动。今年以来,我局配合林业局在城区及相关乡镇农贸市场、野生动物经营单位进行了5次检查,出动人员20人次,车辆8台次,检查野生动物经营加工单位(场所)11处,查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2起,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件2起,收缴放生蛇、青蛙等野生动物50余公斤。向广大市民发放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资料1000余份。

一是规范管理制度。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制订并下发了《2017年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思路》、《森林防火目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强森林消防队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规范森林消防队伍扑火补助标准的通知》,进一步健全了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二是推进“三化”管理。召开森林防火工作部署会,推进我市森林防火工作规范化、网格化、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加快全市森林防火防控体系建设,提升积极预防、依法治火、快速处置和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水平,形成领导带动、管理联动、积极主动、干群互动的森林防火工作氛围。加强值班备勤,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了政令和信息畅通。

三是加强消防队伍建设。13支森林消防大队总人数607人,多次进行了集训演练,对文家市大队、澄潭江大队、大围山大队进行消防装备进行检查、队伍集结进行点验与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培训。9月30日,参加了长沙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的集中考核演练。今年共出动队员1872人次,扑火24场次。10月31日,召开市森林消防总队第一次代表大会,大会审议并通过《**市森林消防总队章程》,《章程》的诞生必将成为我市森林消防队伍的一座里程碑而载于史册。

四是加强宣传培训。为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我市投入了50多万在城乡结合位置矗立6块大型立柱式森林防火宣传广告牌,制作防火专刊1万份进社区进家庭,禁火令入户率100%;全市共制作38块永久性立柱式大型宣传牌,2050块小型宣传牌,防火宣传栏1203块;森林防火期间,共发短信85次,计3000余条;创造性地开展了“森林防火天天工程”:一把手天天抓、主管领导天天督、宣传车天天游、喇叭天天叫、铜锣天天响、短信天天发,挨家挨户进行了森林防火提醒。

五是科学处置火情。今年来,共接火警 110 起,森林火灾 36 起,火场总面积232.157公顷(3482.4亩)。实现了打早、打小、打了的工作目标,将火灾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六是强化用火审批。今年共计审批生产性用火73 起,面积为8696.5亩,确保了林区用火安全。

七是完善阻隔网络。我市有千余家涉爆企业依山而建,稍有不慎,森林火灾将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花炮企业和森林资源安全。为此,我市不断加强涉爆企业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了乡镇街道、森林公安派出所、市防火办三级监管制度。要求林区涉爆企业必须修建森林消防隔离带,在隔离带上营造木荷等生物防火树种。

2018年,我局将继续解放思想、打牢基础、谋求发展。努力实现建一流队伍、树一流形象、育一流人才、创一流业绩工作总目标,着力推进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警务信息化、保障标准化、警民关系和谐化建设,为“挺进三十强,再创新辉煌”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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